时间:2022-05-22 16:08:4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幼儿园爱国卫生运动,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为了加强我辅导区学校和幼儿园春季重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确保学校、幼儿园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裕安区政府4月1日召开的学校、幼儿园春季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区教育局《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裕教[2010]16号)文件规定,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市区有关文件精神,以科学的观点,人本的意识,和谐的主题为中心,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和应急机制,切实做到对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
二、实施措施
(一)成立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宗豪
常务副组长:程华权
副
组
长:张
敏、胡世俊、许友林
成
员:李云梅、关传权、张
琼、翁绍明
汪宗友(每日检查情况报告人)
高绪圣(每日检查情况统计人)
(二)严格执行“两检”报告制度
1、严格“晨检午检”制度。学生上午上学、下午上学时,由班主任对每一个学生进行一次体温检查。检查可采用询问、观察、量体温等方式进行,并做记录。学校每天由值日领导带领值班人员对各班进行随机抽查。
2、检查和抽查的结果每天下午三点前汇总、填写。5所幼儿园每天下午3点前由园长直接电话汇报,汪宗友负责记录汇总。
3、汇总表由汪宗友老师负责收集归档,并已传真方式分别上报鼓励街道卫生所、区教育局和区疾病防控中心。
(三)大力宣传,全面开展校园爱国卫生运动
1、以标语、专栏、传单、卫生科普课为宣传载体,营造浓厚的校园传染病防控氛围。重点向学生进行春季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预防意识和能力。同时,向家长发放预防传染病知识宣传材料,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
2、加强教师防控培训,特别是对班主任防控工作责任心要求。以“学校传染病的防控”为主要内容,使全体教师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为“晨检”、“午检”提供科学依据,共同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3、广泛开展校园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垃圾、厕所、和污水的管理,做好校园环境清洁消毒;清除校园和学生中的疾病传染源隐患和卫生死角,加强教室和学生集中场所通风换气,最大限度地阻断传染病源的传播。
4、完善春季重点传染病的防控防治工作的资料,确保防控工作的连续性和科学性,以备上级部门了解督查。
(三)实行传染病快速报告制度
1、班级一旦发现手足口病症状的学生、幼儿,应立即向领导组的应急小组报告,由应急小组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对于发病学生,班主任每天做到电话随访,了解学生病情,并做好随访记录。
3、对出现不明原因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学生,劝其停课,并及时报告、记录,要求家长送指定医院救治。
三、工作要求
(一)学校、各幼儿园要定期向辅导区防控领导小组汇报防治工作。各部门各负其责,落实各项功能,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防控工作,保持学生情绪稳定,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原则)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政府职责)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爱国卫生宣传)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爱国卫生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爱卫会机构)
市和区、县、乡镇(街道)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下设办公室。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爱卫会职责)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五)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爱卫办职责)
各级爱卫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和效果评价;
(四)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
(五)进行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
(六)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工作;
(七)执行爱卫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单位爱卫机构、人员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爱国卫生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并在所在地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工作制度)
每年4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月重点解决社会卫生的突出问题。
提倡和推行建立卫生劳动日制度,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为本市卫生劳动日。
第十二条(城区爱国卫生)
各区、县、街道、县(区)属镇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等级卫生街道(镇)标准,设置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按期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卫生指标。
第十三条(农村爱国卫生)
乡(镇)、村应当结合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安全卫生供水、卫生厕所修建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四条(单位爱国卫生)
各单位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健全、落实卫生制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健康教育)
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学校应当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第十六条(除四害)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消灭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以下。
第十七条(个人社会卫生规范)
个人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垃圾污物;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监督队伍及其职责)
市和区、县爱卫会可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对所管理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受同级爱卫会委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执法规范)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表彰奖励)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荣誉称号的取消)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者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爱卫会或者上级爱卫会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处罚)
在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中,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七条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和本市的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有关部门未处理的,区、县以上爱卫办有权建议该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妨碍执法处理)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体现党和政府形象的重要任务来抓。一要把开展好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作为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组织好、发动好、落实好、完成好。二要把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开展农村“清洁村庄”结合起来。三要把预防控制传染病流行蔓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强协调,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发动、全民动员、全面参与
各地、各单位要把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突击月活动,作为抓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按照办秘〔**〕45号、徽爱卫〔**〕1号文件的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一要营造良好氛围。坚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领群众积极投入到活动中去。二要围绕“动员群众、清洁家园、减少疾病、促进健康”这个主题。深入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把城中村、学校及周边环境、城郊结合部、河道、农贸市场、建筑工地等作为环境整治的重点。三要切实加强公共场所、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五小”行业的卫生监管工作。四要进一步做好“三清、三改、四灭”工作。发动群众大力进行环境卫生整治,全面清理环境垃圾和消除卫生死角,积极营造清洁、卫生、安全的生活环境。五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各地各部门在开展活动期间,要积极沟通协调,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抓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特别是各爱卫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特别是宣传、教育、建设、环保、农业、水利、卫生、旅游、团委、妇联、工商等部门,要及时通报信息,共商重大事项,真正形成爱国卫生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常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健康教育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各类传染病防治知识,特别是要针对最近国际上出现的甲型H1N1流感等流感疫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讲清“可控、可防、可治”的道理。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的基本常识和防治知识,普及科学防范知识。二要在农贸市场、车站、学校、托幼机构等重点部位设立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防治基本常识和预防知识的宣传工作。三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到防治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教育引导群众保持室内清洁和空气流通,注意饮食卫生和个人卫生,养成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不乱泼污水,勤洗手、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等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树立“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突出重点、明确职责
(一)加强疫情监测、报告与处置工作。一要按照各类传染病防控的有关要求,科学有序地进行疫情监测、预警和网络直报,重点传染病要实行“零”病例报告制度。二要强化食品卫生和供水水质安全监管。严格对餐饮单位、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严防食物中毒发生,要特别关注幼儿园、学校的饮用水与食堂卫生。三要做好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工作,提高救治防控应急处理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实行一天一报,要加强检验检疫工作,发现疫情要及时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四要严格执行法定传染病网络直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疫情防控,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区卫生防疫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类传染病防控和医疗救治技术专家组,加强疫情趋势分析研判与处置评估、疑难病例病因诊断,及时研究制定重症病人救治方案与措施,强化专家会诊,为确诊病人和医疗救治提供技术支持。要严把病人救治关,对确诊病人全部实行市三院定点收治,做好留院观察或住院隔离治疗,最大限度减少危重病例。要全力做好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对危重患者及时转市医院治疗。严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截留收治病人。
为贯彻落实县教育局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幼儿园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保护幼儿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工作责任制,抓好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幼儿园是呼吸道、肠道等传染病易感人群聚集场所,一旦传染源引入,极易引起局部暴发流行。我们要以对师生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必须统筹兼顾,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幼儿园对风疹、腮腺炎为主的呼吸道传染病和霍乱为主的肠道传染病等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日常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法制意识,及时报告疫情。
各班级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发现幼儿园患呼吸道等传染病,立即向幼儿园负责人报告,幼儿园负责人应按照规定时限向幼儿园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三、规范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各班级要坚持晨检和巡回健康检查制度,发现有发热、出疹、腮腺炎、腹泻等症状的幼儿园,应立即向幼儿园负责人报告,并及时督促患病幼儿家长到园,带领幼儿去医院治疗,及时了解掌握病情。幼儿园发生暴发疫情后,要按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专业机构的工作要求,实施必要的消毒处理、疫苗应急接种、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停课等预防和控制措施。
四、坚持科学防治,提高防治效果。
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最有效、最经济的方法是保护易感人群。风疹、麻疹、腮腺炎、水痘和病毒性肝炎等大多数传染病已经有免疫效果确切的疫苗,是预防和阻断疫情发生蔓延的治本之策。各班主任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科学防治,把相关疫苗接种作为防病工作的重要措施来抓,研究制订幼儿园常见传染病免疫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五、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幼儿园环境卫生和饮食卫生管理工作。
要经常性保持室内室外环境的整洁,教室等场所的空气要保证流通。开展多形式的幼儿园健康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卫生防疫健康宣传的强大声势,使广大幼儿了解和掌握传染病防治的知识,改变不良的卫生习惯,提高幼儿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采取行之有效的防病措施,抵御疾病的侵袭。
—
按照×××教育体育局《关于开展爱国卫生专项行动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根据***通2021—97号《***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教体系统推进爱国卫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我校及时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全体师生学习上级相关文件和要求。以环境育人为宗旨,着重培养学生爱校园、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大力推进校园常态化清洁消毒,杜绝校园出现“脏、乱、差”现象,全力打造我校教育校园环境干净、整洁、文明、卫生的良好形象,修订完善了《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对全体师生发起了《爱国卫生运动倡议书》。结合学校实际,将我校爱卫行动工作作如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
全镇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学校共19所,其中完全小学18所,教学点3所;现有在校小学生5460人(卡户2090人),在职专任教师263人。
目前共有12所公民办幼儿园,其中包含3所公办幼儿园,9所民办幼儿园,另设有11个附设学前班。2021年春季学期有在园教职工总数71人,在园幼儿数为1820人,全镇学前教育毛入园(班)率75%。
二、爱国卫生专项行动工作
(一)从我做起,主动参与环境治理。
1.开展裸露垃圾消除行动。全面消除学校环境中的裸露垃圾、卫生死角,办公区域和校园内垃圾容器覆盖率达100%,扎实推进校园清洁制度化、常态化,所有属地区域内垃圾不得长期堆放,必须及时清理、转运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堆放。公共区域的卫生至少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飞扬,做到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墙面、展板无污迹、无灰尘、无蜘蛛网,护栏干净无灰尘,卫生工具整齐放置,窗明几净,告别“脏、乱、差”现象。
2.通过环境育人,携手创建美丽校园。爱护公共设施、别乱涂乱画,杜绝不健康的厕所、课桌文化;不踩踏草坪,别攀折树枝,对工作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时处理;及时灭蝇、灭蚊、灭鼠,清除异味保持校园环境空气清新,防止疾病传播,努力创建舒适安全健康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开展学校(幼儿园)厕所达标行动。由总务处督促各学校持续推进“厕所革命”,指导学校做好规划,在规定时限内全面消除学校旱厕,大力推进学校卫生厕所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落实厕所保洁、消毒、运行维护措施,达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地面净、墙面净、蹬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通水、通电,灯明)标准。我校辖区内所有公办学校均完成旱厕改造,目前都已改造为水冲厕。
(三)洗手设施全配套专项行动。我校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方便使用”原则,在学校出入口、教学楼、食堂、运动场、厕所、办公楼等公共区域配置洗手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洗手引导标识牌,张贴科学洗手宣传画,建立卫生保洁制度,实行定期清洗消毒,及时维护相关设施,确保洗手设施保持正常状态。根据要求,按每个水龙头服务人数不超过50个学生的标准,我校规划提升改造洗手设施71座,新建61座。
(四)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及餐饮具洁净行动。
1.学校落实食堂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做到有人员、有制度、有设施、会操作,确保餐饮具严格清洗消毒后使用,餐饮具清洗消毒做到:不留残渣、不积水、不油滑,达到“光、洁、涩、干”效果。加强消毒后的保洁管理,消毒后的餐饮具入柜、密闭、不外露,防止消毒后的餐饮具被重新污染。要求学校营养办及中心学校班子挂片人员加大巡查力度,除监督学校食堂食材采购、保管的同时,也要把食堂管理、环境卫生、餐饮具消毒纳入常态化指导和督促范围。
2.严格执行“12345” 过程管理,践行“六T”管理模式,特别是把食品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食堂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按时保质等质分餐,我镇所有小学均供应学生午餐,让学生中午能吃上热乎可口的饭菜,切实解决学校离家远的学生的生活困难。
3.食堂安全方面。各供餐学校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在食堂内醒目位置。要求各种管理制度、加工流程装框上墙;食堂内分区标志明显、合理;食堂内严把“五防”,即防蝇、防尘、防虫、防鼠、防投毒;食堂做到24小时值班。要求备餐、供餐期间管理员不得离岗,要监管无间隙;操作间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4.健全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制度。我校建立健全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每学期组织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食堂从业人员进入厨房时,要求做到更衣、换鞋、洗手,上班期间,从业人员不佩戴饰物、涂指甲,厨房区域内严禁吸烟。
(五)全民参与,共建美丽校园。要求广大师生职员和家属积极履行义务和责任,以极大的热情,从每个家庭做起,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每一件小事做起,躯体力行。勇当爱国卫生社会监督员,积极监督举报脏、乱、差现象,主动劝阻制止身边出现的不文明不卫生的行为,以自己的行动教育他人、感染他人,使爱护环境卫生的意识深入人心,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通过大家的共同参与,共同创造时时干净整洁、处处舒适宜人的校园环境,充分展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和健康文明校园形象。
(六)中心学校建立专项行动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办法,逐项量化考核。领导小组每周对各学校开展爱国卫生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暗访或督导检查,对工作组织不力,推诿扯皮、工作滞后的学校及时督办整改,严肃追责问责。
(七)、疫情防控工作
1.****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全体班子、各村校校长为成员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中心校各挂片领导分别到所分管学校进行开学准备工作检查,将疫情防控和开学准备工作相关工作责任落实到个人,确保开学工作做到井然有序,尽快步入正轨。
2.贯彻落实教育体育局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开学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校园疫情防控“十九个一”,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和规定落实好其他疫情防控工作和学校安保维稳工作,工作到位,防控到位。
3.严格落实开学前全校师生员工健康状况调查统计,各校根据健康信息排查要求,采集师生健康信息,对师生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研判,开学前统计好高中低风险人员,为安全开学做好充分准备。
4.提前储备好疫情防控所需消毒物品、体温计、口罩等物资保障,保障安全的校园饮用水、洗漱用水和灭菌消毒洗手液等。做好开学前校园清洁卫生、全面消毒等工作。
5.开展一次学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排查工作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做到即查即改,对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填报校园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台账,落实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6.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信息、新闻宣传,做好相关舆情宣传引导工作,掌握师生中的舆情动态,防止不必要的恐慌。
为了使校园环境更加清洁、美好、健康,我们将全体行动起来,共同参与整治环境卫生工作,真正做到“净化校园,美化环境”。全体师生都能将积极地响应学校号召,为净化、美化我们的校园贡献出一份自己的力量。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群众参与,旨在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除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卫生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公共卫生,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和卫生村;
(二)农村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以消灭病媒生物为主的除四害防病工作;
(五)其他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治理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县爱卫会办公室是县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卫生局,负责处理爱国卫生日常管理事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县宣传、卫生、教体、公安、人社、住建、财政、环保、农业、水利、交通、工信、文广、发改、工商、旅游、粮食、市容园林管理、供销、首善镇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及社会性卫生工作。
第七条本县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
(二)周末卫生日制度;
(三)城镇各单位实行门前“四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设施)责任制度;
(四)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五)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执行爱国卫生制度,按照卫生标准搞好所在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提高卫生意识,遵守社会卫生规范。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经营、管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提供社会卫生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和其他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物;
(二)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四)城区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家犬、猫等有碍市容的动物;
(五)不在街道、广场、公共场所、露天或者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其他社会卫生规范。
第十条农村应当把改善农村饮用水、修建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工作列入各镇人民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建卫生镇及卫生村活动。
第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镇、街道办事处、居(家)委会和单位应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全民社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不断改善卫生设施,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教体、卫生、文化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
禁止在各类候车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社区以及村、居(家)委员会要定期组织辖区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同时注重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
各单位和居民、村民应当积极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滋生场所的活动,采取综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要求的标准以内。
第十三条从事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的专业消杀机构和个人,应当经市、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业。
第十四条进入市场的卫生杀灭病媒生物药品应有中文标明的名称、许可证号、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以及厂名和厂址,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用于环境卫生的急性剧毒杀鼠药剂。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预算,负责为爱国卫生事业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市容园林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根据《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今年5月20日至6月20日是第九个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订如下活动方案:
一、活动主题:特殊的时光,不一样的陪伴
二、活动时间:2020年5月20日至6月20日
三、活动内容
1.展现家长和教师坚守岗位、倾情奉献的精神风貌,向幼儿渗透爱祖国、爱家乡的教育和情感。
2.鼓励家长陪伴幼儿一起学习科学防疫知识,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通过高质量的游戏活动,增进亲子之间的情感交流,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3.宣传教师与幼儿及家长多种形式的互动交流,为开学返校做好防控准备等方面的工作,展示教师疫情期间陪伴幼儿和家长共同成长的精彩瞬间。
四、具体措施
1.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启动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
2.进一步学习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明确“特殊的时光,不一样的陪伴”的宣传月活动主题,帮助教职工了解宣传月的内容、形式。
3.通过园公众号、班级群等途径,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提高宣传质量,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在全园家长中的影响。
4.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指导家长科学防疫,居家开展丰富多彩的亲子游戏活动。
5.认真分析幼儿居家生活期间家长的育儿困难问题,通过远程答疑、案例展示等多种方式,面向家长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切实解决家长的育儿困惑。
6.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麻痹松劲思想和侥幸心理,在安排部署宣传工作时,坚持防控为重、安全第一,充分利用微信多种新媒体,采取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方式开展宣传,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大规模聚集活动。
中心幼儿园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总结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学前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营造全社会高度关心、重视学前教育的浓厚氛围。针对疫情期间幼儿居家不能入园的特殊情况,宣传家长和教师抓住教育契机,带给幼儿不一样的成长体验。本次活动主要以线上为主的形式开展的。
在宣传月期间,园领导带领全体教师深入学习《指南》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学前教育政策文件,进一步提高了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宣传视频赏析活动目的是为了带大家了解疫情中幼儿园应对及父母的另一种陪伴,让更多人认识和了解学前教育。过程中我们利用群分享等形式积极宣传,鼓励家长陪伴孩子观看“学前教育月”宣传片,共同了解学期教育的内容。
线上防疫知识视频宣传活动使同学们了解幼儿如何居家完成安全防护。将防疫知识宣传到每一个人,使我们保护好自己,安全的度过疫情。防疫知识宣传活动进行的十分成功,家长幼儿积极参与配合,认真观看视频,认真学习,让我们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学习到了幼儿如何进行防疫,增加了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市、区(县)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和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会议室;
(五)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六)室内体育训练、比赛、经营场所;
(七)图书馆的阅览室,档案馆的查阅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的展示厅,体育馆的休息厅、接待厅;
(八)大中型商店(场);
(九)市区公共汽车内,车站的售票厅、等候室;
(十)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五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摆放吸烟器具;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应劝其停止吸烟。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职责。
公民有权向市或区(县)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区(县)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在设置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市或区(县)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四川省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20元罚款。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爱国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财物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