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爱发表,线上期刊服务咨询

房屋拆迁申请书8篇

时间:2022-08-06 21:59:16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房屋拆迁申请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房屋拆迁申请书

篇1

第二条  对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有关纠纷的裁决,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裁决;核发许可证的房地局是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条  在房地局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的,自搬迁期限期满第二天起,在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期满之前,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已开始履行,一方或双方反悔,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

搬迁期限未满,或者已超过拆迁期限,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条  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发生纠纷的拆迁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符合本规则第四条关于可申请裁决事项和期限的要求;

(五)属于接受申请的裁决机关管辖。

本规则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产权人或者租赁合同标明的承租人;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户口登记簿标明的户主。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裁决,应当向裁决机关递交裁决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第七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

(四)申请日期。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裁决机关收到载决申请书1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书后,认为裁决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九条  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后,应当及时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条  被申请人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后,可以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应当在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后3日内提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裁决的,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裁决机关进行裁决,应当事先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裁决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  裁决机关进行裁决时;应当召集拆迁当事人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由裁决人员主持。

裁决机关在调查询问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当事人应及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裁决后,可以自行和解。和解达成协议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当事人应及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十五条  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裁决人员主持的调查询问或者未经裁决人员许可中途退出调查询问的,可以视为撤回裁决申请。被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裁决人员主持的调查询问或者未经裁决人员许可中途退出调查询问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不提供证据的,裁决机关可以依据已有的证据认定争议事实并作出裁决。

第十七条  裁决人员应当将调查询问情况记入笔录并签名。

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裁决人员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十八条  裁决机关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1个月内做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裁决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九条  裁决机关作出裁决的,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申请裁决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三)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四)裁决结果;

(五)起诉期间和起诉法院;

(六)作出裁决的日期。

裁决书应当加盖裁决机关印章。

第二十条  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送达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二条  送达裁决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发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裁决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裁决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送达裁决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经给被拆迁人提供了房屋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超过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地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篇2

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拆迁许可申请书要怎样写呢?浏览更多2022年拆迁许可申请书请点击“拆迁申请”查看。

2022年拆迁许可申请书珙县房地产管理局:我单位为房地产二级房地产开发公司

所住:宜宾市长宁县铜古乡街村

法定代表人__

职务:__县人大代表。

我单位因需要拆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特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发给申请人的拆迁许可证。

事实理由:

申请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珙县安宁街一带进行危房改造建设,需要拆迁该地区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据我国拆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已经依法制定了拆迁该地区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机划和拆迁方案,并已经准备了拆迁安置和补偿用房。现依法提出拆迁申请,请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所提出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依法发给申请人房屋拆迁许可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_

_年__月__日

什么是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在实施前,由行政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的一种附有明确期限的行政强制许可行为。没有获得该许可,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拆迁是指拆迁人依法将建筑予以拆除,并对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移迁安置,对被拆除建筑的所有人予以经济补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至18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拆迁的分类有哪些1、按被拆除物的性质分类:拆迁房屋或拆迁附属物

2、按拆迁范围分类: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或城市规划区外的拆迁

3、按拆迁范围内土地所有权性质分类:国有土地的拆迁或集体土地的拆迁

4、按项目的目的分类:公益事业建设拆迁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或商业开发建设拆迁

5、按被拆迁人的身份分类:所有权人拆迁或使用权人拆迁

6、按拆迁方式分类: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

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房屋征收的具体流程为(一)房屋征收的具体流程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

6、县

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房屋征收的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确定:

1、征收主体:市县人民政府。

2、实施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3、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房使用权人、未经登记建筑所有权人等。

(三)房屋征收的定义

篇3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以下称“拆迁纠纷”),是指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许可的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拆迁纠纷裁决的受理范围:(一)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二)依法被查封的房地产;(三)设有抵押权的房地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其他房地产纠纷。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拆迁纠纷的裁决机关(以下称“裁决机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五条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拆迁办”)受裁决机关的委托,具体办理拆迁纠纷案件的裁决事项。

第六条 拆迁纠纷裁决实行一次终裁制度。

裁决机关审理房屋拆迁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应当在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或延期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裁决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申请书副本。

第八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裁决请求事项;(三)申请裁决的事实、理由、依据;(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时,应当将裁决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第九条 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二)被拆除房屋的权属证明、房屋平面图以及作价评估清单等相关资料;(三)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四)谈话笔录、会议记录;(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六)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被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二)户口簿、身份证;(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照;(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凡是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人参加裁决活动的,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人权限变更或者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裁决机关。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三人以上,裁决的事实和理由是共同的,可以推举一至二名代表参加裁决活动。

第十三条 裁决机关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第十五条 拆迁纠纷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裁决机关可以根据裁决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的除外。

第十六条 裁决机关审理拆迁纠纷案件,由三名裁决员组成裁决庭,其中一人为首席裁决员;简单的拆迁纠纷案件,可以由一名裁决员独任审理。

裁决庭的组成人员由裁决机关负责人指定。

第十七条 裁决机关应当于开庭前3日内将裁决庭的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其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裁决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裁决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十九条 裁决机关有权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不提供的,视为没有该项证据。

必要时,裁决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 裁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所涉及的国家、单位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裁决机关在裁决作出之前,发现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终止裁决。

第二十二条 作出裁决前,裁决庭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三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被拆迁人又没有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裁决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被拆迁人逾期不选择的,由裁决机关决定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 裁决机关设立拆迁纠纷裁决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裁决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裁决机关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裁决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裁决委员会讨论决定拆迁纠纷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裁决庭应当自裁决申请受理之日起25日内,提出裁决意见,由拆迁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裁决机关负责人审批。

重大、复杂的拆迁纠纷案件,可以提交裁决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裁决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裁决,裁决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裁决请求;(三)争议事实;(四)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以及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五)裁决结果;(六)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七)裁决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与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当事人不履行的,裁决机关依法责令其履行,并可依法由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八条 裁决机关对发生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裁决的,由裁决委员会讨论决定,重新作出裁决。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裁决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裁决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干扰裁决活动,阻碍裁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对裁决工作人员、裁决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条 裁决工作人员在裁决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拆迁纠纷裁决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裁决费用。

裁决费用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 市裁决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裁决程序。

县(市)、贾汪区拆迁纠纷的裁决,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篇4

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使用权证明以及房屋数量、结构、质量、补偿金额;

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房屋拆迁工作委托书;

篇5

涉及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凡在县城市规划区内。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且该项目拆迁区域内的大多数被拆迁人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均可列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请强制拆迁的审理范围。

二、申请条件

必须提交下列资料: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权属证明或者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五)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六)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书。

(七)听证记录和集体研究的结论意见。

三、审理原则和方式

应遵循依法、慎重、及时的原则,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审理。由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专人报告情况、集体讨论、票决的方式决定,并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批表》上加盖“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专用章”

四、审理时限

将全部申请资料上报,申请单位应在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5日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理委员会应在日内审理完毕,并将审理结果通知拆迁人。

五、强制执行

(一)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发《行政强制拆迁公告》再次限定搬迁期限。

(二)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强制拆迁具体实施方案。

(三)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行政强制拆迁协调会。

(四)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五)强制拆迁时应对执行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和公证。

(六)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法制办。申请单位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报告,并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行政强制拆迁案件档案资料。

篇6

重大社会发展项目,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义务,且该项目拆迁区域内的大多数被拆迁人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均可列为县建设行政主管向县申请强制拆迁的审理范围。

二、申请条件

提交下列资料:县建设行政主管向县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拆迁人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权属证明或者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五)被拆迁人拒绝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六)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书。

(七)听证记录和集体的结论意见。

三、审理原则和

应遵循依法、慎重、的原则,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审理。由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专人报告情况、集体、票决的决定,并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批表》上加盖“县行政强制拆迁审批专用章”

四、审理时限

将申请资料上报,申请应在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5日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理委员会应在日内审理完毕,并将审理结果通知拆迁人。

五、强制

(一)由县建设行政主管主要行政人签发《行政强制拆迁公告》限定搬迁期限。

(二)由县建设行政主管制定行政强制拆迁实施方案。

(三)由县组织行政强制拆迁会。

(四)由县建设行政主管组织实施强制拆迁。

(五)强制拆迁时应对过程证据保全和公证。

(六)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法制办。申请以书面向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报告,并和保存完整的行政强制拆迁案件档案资料。

篇7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四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第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3日前,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会主持人及记录人员名单等在拆迁现场进行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决定是否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及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可用于安置或周转过渡的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补偿资金已存入强制拆迁补偿资金专用帐户的证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受理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的市、县(市)政府应当在10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

(一)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责成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或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执行部门)实施;县(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由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经县(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市)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实施。

第八条执行部门收到执行通知后,应当制定详细的执行方案,并报市、县(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执行部门实施房屋前,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送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仍不履行搬迁义务的,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送达日与强制拆迁执行日间隔应当不少于15日。‍

第十条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必要时,可以由公证机关对送达方式进行公证。‍

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执行部门应当组织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或其他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到场作为证明人,并通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到场。执行部门应当提请公证机关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房屋中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拆迁后,执行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物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领取的,执行部门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三条执行部门应当对整个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做好记录,并由执行人员和协助执行单位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部门、配合执行单位和执行依据;‍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三)执行地点和执行时间;‍

(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履行义务情况和被拆迁房屋现状;‍

(五)强制措施实施情况;‍

(六)现场执行负责人、协助执行单位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七)记录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记录制作时间。‍

第十四条对拒绝、阻挠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从事行政强制拆迁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8

民事撤诉申请书1

申请人:XXX,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请求:申请人于××年××月××日起诉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依法受理,现申请撤回起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X于二0 年 月 日向贵院起诉XXX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2014)XXX民初字第XXX号,现申请人XXX和被申请人XXX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因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0 年 月 日

 

民事撤诉申请书2

撤诉人:王______,男,_____岁,汉族,农民,住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二组。

 

委托人:曲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______诉______县______乡人民政府(______)___号文《关于拆除王______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一案,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其理由如下:

 

我与______县______乡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经人民法院和委托人反复给我学习、宣传法律知识和《土地管理法》,我终于明白了法律规定精神,认识到了我自己的错误,认为______乡政府对我的处理是正确的、合法的,故向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诉,接受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请法院准许。

 

此致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