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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土地制度改革,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农村各项制度改革不到位,“三农”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其中,由于农村土地上各种权利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导致各种侵害农村土地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下载通过开展确权工作,使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权及各种衍生权利的主体得以明确,为权利的维护创造条件;同时,土地权利归属明确后,为各种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土地的功能实现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提供了前提条件;更重要的是确权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鉴定的基础。但是,如果我们把确权仅仅局限在各种土地权利的归属上,而不充实确权的内容,那么确权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制度的所有问题,更不能解决农村土地权利被侵害的现状。那么,在现阶段,农村土地确权的内容应该有哪些呢?
首先要确认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平等性,从而实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同地、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改革目标。长期以来,有一种错误的观念指导着我们的实践。该观念认为国家所有权高于农村集体所有权。尽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这两种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所有权都会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但是宪法的这一原则在其他法律中并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其中最典型的是基于《土地管理法》设置的征地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无论属性如何都不能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其结果就是大量的农村土地以非常低廉的价格被收归国有,然后由政府以高出征地价格许多倍的价格出售,这种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距,引发了众多的社会问题。在我国大力推进城镇化的当下,如果我们不能从思想观念到制度设计层面确认国家所有权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平权问题,城镇化就会变成一场更疯狂的征地活动,所谓人的城镇化目标根本不可能实现。所以,为保证当下确权工作具有实际意义,就必须勇于改革,在改变观念的基础上修改与我国宪法相悖的各种土地法律制度。从而使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设定的“同地、同权、同价,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的改革目标得到实现。
其次,确权应当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题。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不明确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村改革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不确定性。这就使得权利主体也具有不确定性。农村普遍存在的侵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现象与土地使用权主体的不明确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目前开展的确权工作的内容之一就是从法律上明确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只有主体明确,才能真正实现对权利的有力保障。
再其次,确权应当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与权能。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设立以来,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是一个没有得到清晰解决的问题,从现行的各项关于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中观察,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多的是指经营者对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没有得到体现。这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极不完整。其结果是土地流转不能实现,土地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无法实现。所以,确权就是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是经营者的一项财产权利,在这种财产权的基础上能衍生出诸如流转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这样就使得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实现完整。在此基础上,土地流转才能顺畅,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才能实现,农民通过土地的流转实现财产性收入才能成为可能,同时,土地的各种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另外,在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和各项权能的基础上,还必须明确各种土地流转的途径和程序。当我们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后,能否构建有效的土地流转途径和合理的流转程序直接关系到这种财产权能否实现,也关系到农民财产性收入能否实现。由于农村土地的类型主要有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农民的宅基地。各类土地的用途不同,流转的途径和程序也应不同。所以为保障各类土地顺畅流转,就应当从制度设计上明确各类土地的流转途径和程序。这个问题在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建设现代农业的背景下具有更为重大的现实意义。因为无论是城镇化还是建设现代农业都会涉及到土地的大量流转。如果不能明确推动流转的途径和程序不仅不能加快城镇化的发展和建设现代农业的进程,农民权益的维护也不能实现,人的城镇化的目标就会落空。
最后,确权的内容还应当明确各种土地的用途。在此基础上设计各种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我国是一个土地资源非常贫乏的国家,人均耕地更少,如何合理使用土地是一个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我国粮食安全的战略性问题。所以在我国要建立严格的土地使用的管制制度。而这种制度建立的前提是要明确各类土地的用途。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明确各类土地的用途就应当是确权的内容。
总之,农村土地的确权既关系到农民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更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缩影我们应当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而明确确权的内容对于我们做好这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郭晓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求、困境与发展态势[J].中国农村经济,2011(4).
土地制度改革是新型城镇化的关键内容之一。目前各方均认为我国必须要进行土地制度改革,但是对于如何改革,观点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派截然不同的观点,差异主要体现在新型城镇化中如何保障粮食安全,是否要严守耕地红线,以及是否允许农地入市、集体建设用地自由流转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对于上述问题,一方主张城镇化进程中一定要保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如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中国农业大学发表了以《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几点思考》为主题的演讲,他认为当前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但无论如何发展,“保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都不能忘。针对土地制度改革中呼声较多的“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观点,陈锡文表示不赞成。他认为这样就破坏了制度,把农村建设用地应是自有自用的规则破坏了,国家承受不了这种压力。华生也认为,农地入市、集体土地自由流转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土地制度制约城镇化发展的问题。
另一方认为,进行土地制度改革首先需改变严守耕地红线的思路,同时要按照市场原则建立几家土地交易市场,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甚至农地进入交易市场流转。如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内部重大课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领域一揽子方案》之子课题《土地制度改革与新型城镇化》报告中所提出的,进行土地制度改革首先需改变严守耕地红线的思路,报告认为:在过去若干年内,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政策在保护耕地、确保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严控土地供给、严控市场需求的管理方式造成土地资源的价格扭曲,既不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而且还导致人地矛盾突出,城镇建设用地供给紧张。他认为今后通过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农田整治以及拓展农业国际贸易与投资,过去所固守的实物形态的18亿亩耕地红线是可突破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也可有很大突破。报告建议按市场原则建立土地计价交易的统一市场,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占补平衡,通过市场机制来优化配置。又如,周其仁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观点是,在城市化快速推进背景下,农村土地(包括农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在确权(包括使用权、经营权和转让权)的基础上,进行流转集中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他在《农村产权制度的新一轮改革》的文章中分析介绍了成都市土地制度产权改革的做法,即以切实保障城市化加速的农业基础和耕地资源为前提,全面确立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的、有保障的农村土地和房屋的转让权,不但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户使用权、经营权还给农民,而且要把由此派生出来的转让权也还给农民,并赋予农民产权以更为全面和多样的权能,以适应城乡一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要求,为城乡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奠定可靠的制度基础。
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观点虽然截然不同,但出发点都是为了更好地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更好地实现“人的城镇化”目标。新型城镇化包括“人的城镇化”和“土地城镇化”,二者同等重要且利益关系相互交织在一起,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人的城镇化”推动“土地城镇化”,而“土地城镇化”又承载着“人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要协调好这二者之间的关系,稳妥推进各方面改革尤其是土地制度改革。
(胡秀荣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关键词: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分析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08-0140-01
近年来,随着土地违法问题的不断出现,我国相关部门进行了土地审批制度改革,主要进行了审批环节完善、审批权限明确以及审批方式创新。尽管我国进行了相关法律修订,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审批制度改革和完善,但在当前的土地审批当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主要从探讨当前土地审批制度缺陷入手,提出土地审批制度的完善措施。
1 当前土地审批制度的缺陷
1.1 审批前提条件问题和国土资源部门管理问题
在当前的土地审批制度实施当中存在审批前提条件问题和国土资源部门管理问题。在当前的项目备案当中需要做好前提准备工作,另外在土地项目评估、灾害评估以及听证当中也必须做好前提准备工作,且对于那些种类不同的项目用地来说,要想通过审批批准,必须提供所有相关文件,包括林地占用等资料。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还必须进行土地容积率审查,还要审查土地项目的投资强度情况,审查这些数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2 审批程序问题和审批时限问题
在当前的土地审批制度实施当中还存在审批程序不合理问题和审批时限限制性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表明,针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来说,必须严格根据土地利用总规划审批,在土地转用之前都应当进行严格的土地使用情况审查,在土地征收之前也应当如此。这就意味着在土地项目申请到申请结束这个过程中需要进行两次土地审批。而对于审批时限来说,要想审批申请成功,其时间长达一年多,甚至更长。这么长的时限,对于那些招商项目来说的话,很可能会错过最佳商机。
2 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对策
当前土地审批工作当中的问题比较多,这些问题的出现会大大降低土资源部门的管理力度,也会增加部门与社会之间的一系列矛盾。因此必须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进行有效的土地制度改革。
2.1 进行科学审批、加强严进宽出
要治本,就必须进行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对传统土地审批制度进行完善,对传统审批结构进行创新,要完善建设用地流程。要进行土地报批模式创新和完善。要实现国家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城镇规划的有效结合,使得这三大规划内容可以得到良好衔接,这样可以提高土地征收项目的完成效率,提高审批效率。
土地审批的最终目标是解决土地征收当中的问题,征地方案审批对农民经济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征地方案审批过程中,可以进行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合并,使这两个方案共同审批。
2.2 土地审批职能的良好转换
通过土地审批,依法用地的高效性能够得到保证,当前土地审批当中还存在审批效率低的问题,这和审批权限之间的关系是比较大的,要想提高审批效率,必须进行土地审批职能良好转换。要保证土地审批职能良好转换,要着重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进行土地使用计划合理调控,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有效衔接,落实耕地保护工作,增强土地监管。另外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来说,在当前的审批权限管理下,这些集体建设用地在审批过程中,不但要上报县级以上政府,还要办理各项手续,必须办理规划手续等,如果把这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话,不仅可以实现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能科学配置,还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审批效率和社会效益。
2.3 依法审批,完善征地补偿标准
2.3.1 创新和完善征地补偿计算模式
要进行征地补偿计算模式创新和完善,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还要把补偿资金使用到农民的养老中。要想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就要进行标准模式创新和完善。要从处理平衡性问题入手,要坚持等量补偿原则,保证补偿标准在城市低保标准以上。
2.3.2 要有效解决征地遗留问题
在当前的土地审批当中还存在征地困难等相关问题,主要是征地遗留问题,要想解决该问题,就要大力发展留用地,可以通过开发经营以及出租的方式进行留用地处理。另外还可以通过办公房屋置换获取集体效益。要优惠出售集体房屋的政策,防止政策倾斜,实现村级经济平衡发展。
2.3.3 创新和完善医疗保证制度
在进行农村土地征收的同时要采取养老保障措施,在土地征收费用当中进行适当的保障资金提取,在落实土地有效征收和养老保障工作当中落实医疗保障工作。
2.4 适当减少审批环节
在当前的土地审批过程中,审批过程比较复杂,且审批环节比较多,在土地审批制度改革中,应当着重落实土地审批前权属核准工作,还要做好土地使用情况调查,落实数据建库工作,这样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土地审批制度改革中,还要做好批前把关工作,在征地报批之间进行补偿公告,运用两公告一登记的模式,要适当减少相关审批环节,另外,还要减少土地报件中不重要的文件和资料。
3 结 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当中,还存在一系列尚待解决的问题,要完善土地审批制度,必须研究建设用地审批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完善新增建设土地审批和管理制度,在严格控制用地范围的基础上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 肖阳.“征转分离”土地审批管理模式初探[J].安徽农业科学,2012,(28).
[2] 郭建伟.论土地征收审批制度的思路及其完善措施[J].科技资讯,2013,(2).
[3] 李红娟.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改革的问题与对策――基于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分析[J].管理现代化,2014,(1).
目前我国实行城乡隔离两套土地管理制度,人为地把农村土地排斥在城市化之外。如果农村的土地要城市化,必须通过征地手续。
而每年国家为了确保土地红线,每个地区都分配相应的征地指标,这个指标对约束滥占农民土地的行为有效,但同时也基本废除了农民手中土地的武功,使农民手中的土地基本上除了种地别无他途。农民宅基地不能抵押贷款,承包地更不能进行抵押,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子属于小商品房,不能流通。
目前城乡同地不同权,大大限制了农村资源的价格,使农民一直没有可交易或者抵押的东西。如果通过“同地、同权、同利”,在基本农田范围之外,允许农民经营自己的土地,并且让农民获得经营土地的收益,小城市与农村的发展也都有希望了。
目前宅基地换房只给农民提供住房及有限社保,其实农民有没有工作以及进入城市后的培训或者创业资本更重要。应建立类似的土地交易机制,使农民宅基地与承包地真实地反映出其应有的价格,目前缺乏类似的交易机制,大多数农民的宅基地与承包地被变相低价出售了。
如果土地制度不变,与土地相关的制度不改,仅仅是把农民的户籍制度变成中小城市与城镇的户籍了,基本上不会有太大作用。
农民如果搬到城镇居住,即使采取目前浙江嘉兴的“两分两换”(宅基地换城镇住房、承包地换社保),农民并没有从置换中获得足够的资本。
当然如果有一个可交易的市场。农民通过卖出宅基地与承包地,除了获得城市户籍、住房与社保外,还能够有一笔资金从事小买卖,就比较可行了。
实际上我国台湾过去的改革就是通过这条途径,失去土地与住房的农民,如果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以及一定的创业资本,在城镇是无法生存,大量集聚将会带来严重社会问题。
尤其是目前存在“农民上楼致贫”的现象。农民来到城市,住进楼房后,居住成本与原来在农村相比会大大增加,如果没有稳定工作,还要交物业费、水电费等,其生活质量就下降了。
所以目前靠政府大力推动的农民城镇化,如浙江嘉兴推动的盯着农民宅基地与承包地为主要形式的小城镇发展思路,一旦出现经济波动,大批中小城镇的新居民如果失去工作,被迫回返原来村庄却回不去,因为没有宅基地与承包地,这就会变得很危险。
仅给农民住房与社保是不够的,必须要解决他们的创业资本或者就业问题,才能稳定。
目前我国各地已进行了花样翻新的农民城镇化创新,做法都很类似,就是在一个城镇,宣传户籍制度登记不再分农村与城市户口登记了,都按居民来统一登记。
在中小城市,户籍制度背后的社会福利非常少,也非常容易做。只是大部分的地方政府,其发展的原动力基本上都是来源于工业发展的用地压力,也就是通过“土地占补平衡”。
要素市场的建立和良好运转,涉及市场经济的最核心部分。要素配置由政府主导到由市场主导,将在中国的民众和企业中引起翻天覆地的变化,涉及到所有阶层的经济决策方式的转变、所有企业行为方式的转轨,以及所有政府部门的角色定位的转换,必然是一项最艰难,也最具全局性的改革,至今仍然是中国无法回避的最艰巨的经济改革任务。
这项任务的主要动力和思路必然要来自最高顶层,其成败与否的责任也必然由最高顶层肩负。而且,这项任务的成功完成,也必然是中国经济改革大功告成的主要标志。作为三大要素之一的土地,由于承载了一切经济活动,直接涉及人类本身的生存,土地制度必然是一种全局性的制度,其改革无法由基层的零零碎碎、互相割裂的改革所替代。理由如下。
从中国改革的历史看,只有当最高顶层基于世界上主要市场经济,以及本国悠久历史中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在一些重大原则问题上达成共识,并公开表态之后,地方才能真正放胆解放思想,尽情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回顾中国近40年的改革经验,就能看到,在涉及全局性的问题上,每次都必须有最高顶层的重大思想突破,例如对的态度的180度转变,对民营企业合法性的全面认可,对计划经济弊端的逐渐深化的认识,对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接受,以及对加入WTO的坚强决心的公开表达等等,都是在最高顶层达成重大共识之后,地方和民间才能合法地积极响应,探索落实的途径,并迅速引起新一轮的经济发展。要素由政府配置改为由市场配置代表重大的制度性转轨,在笔者看来,也有赖最高顶层的新的共识和决心,无法依赖地方上仅仅有局部意义的实验。 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质
在阅读各地试验点材料时的最重要体会是,地方性的局部试验无法解决全局性问题的。
例如,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的代表在发言中,呼吁对各种不同用途的土地尽快作出划定。这样的呼吁自然是有道理的。可是,划定土地的分类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继续用已经被证明十分失败的数量指标,即中央政府每年决定全国的土地总指标,然后分解到各省、各市、各县,并对指标内的土地用途进行分类。这种计划经济的办法,由于没有供与求的准确信息,造成严重问题,例如土地使用的低效,地方债的居高不下,房屋库存的难以消化,巨量农民工的难以定居,鬼城、空城和城中村同时蔓延。这种配置方法已经为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所否定。
另一种办法就是落实上述《决定》,用市场去决定性地配置不同用途的土地。所谓用市场配置土地,就是用价格去配置土地,包括用价格去确定土地的总量供应,用价格去决定土地的不同用途之间的相对比例,两者是同时完成的。举例来说,多少土地用于农业,多少土地用于城市扩张,是由不同用途的土地的相对价格的变动来同时决定的。从概念上说,似乎可以单独决定农业用地的数量,或城市用地的数量。
其实不然。要获得均衡,两者必须同时决定,这也是市场配置的优点。在土地可以自由交易的市场经济中,只要某种类别的土地供应的量无法和需求的量达成均衡,价格就会波动,或者暴涨,或者暴跌,迫使区划和城规部门做调节,增加价格暴涨类型的土地供应,减少价格暴跌类型的土地供应。
为了让价格能够发挥配置作用,就要允许所有的土地,不管它们被划为农业用地,还是非农用地,都是可交易的,因而是有价的。
进一步说,即使在非农用地的内部,又可以细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和公共用地等。它们互相之间的合理比例也要通过土地交易,通过由此产生的价格波动,通过允许套利的机会,允许土地从价格低的用途流向价格高的用途,才能完成土地在不同用途之间的均衡配置。
由此看来,用价格决定所有土地在不同用途上的配置比例,是一件极为复杂的,无法回避的任务。同时,只有在全国统一的土地市场才能同时完成土地总量的配置,以及土地在不同用途之间的配置。 要素由政府配置改为由市场配置代表重大的制度性转轨在笔者看来也有赖最高顶层的新的共识和决心无法依赖地方上仅仅有局部意义的实验。
如果将各地的土地市场割裂开来,各地的土地价格无法互相影响,无法传递,无论是土地的总量供应,还是土地用途的分类就必然没有客观的基础,必然依靠拍脑袋的方法,配置的结果必然偏离长期均衡,因而没有可持续性。特别是在中国越来越深地融入全球化,不但国内的各种经济和非经济因素,而且国际的经济和非经济因素都会经常变动,而这些变动必然会影响到中国各地不同用途的土地价格,因而影响到它们的配置比例。
例如,随着改革,许多三线城市逐渐被废弃了,那里的农业用地比例基本不变,甚至上升;而像深圳、东莞、浦东、天津滨海新区这样本来的沿海农村地区却迅速城市化了,那里的农用土地的比率急剧降低。
一般来说,任何地方的非农用地比例的上升,必然会影响到其他地方非农用地比例的变化。这就是为何我们需要全国统一的土地市场,才能比较准确地知道土地的总量供应,以及在各地配置不同用途土地之间的比例。
然而,迄今为止,中国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不但局限在某些孤立的地方,而且在每一个局部试点又进一步限制单项土地用途(例如宅基地,或集体经营性土地,或山坡地)入市。这样做,完全是用计划经济的老办法在试验土地市场的发育,严重违背了土地市场配置土地的内在规律。
很明显,这些地方得出的试验结论即使对当地都没有意义,更谈不上有全局的意义。各地土地制度的试验如果真是市场导向,最关键的就必须允许所有的土地入市,才能找出当地各种类型土地的真实价格,并允许相对价格波动,达到各类土地的供求平衡。这就必然要求该地的所有不同用途的土地都可交易,并且允许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差价之间的套利,才能确定每一种特定用途的土地之间的合理比例。
所以,土地可交易问题不解决,所谓市场导向的土地制度改革试验就是一句空话。
例如,重庆在试验地票制度中,规定每亩地票的价格是10万元。若要问重庆地票价格每亩10万元是如何确定的,以后会如何演变,谁都回答不了。在我看来,由于不存在全国统一的土地市场,重庆的地票说到底是由当地政府单边确定的,因而并不真正反映土地市场的供与求,不反映土地真正的机会成本。重庆地票的价格是死的,不会随全国乃至世界的各类因素的变化而上下波动。如果匆匆推广到全国,由各地政府随心所欲地决定当地地票的价格,结果必然是加剧二三线城市住宅库存的过剩,促使地方财政进一步恶化。 切割土地的获得 与村人口变动的联系
所谓价格,其产生必然来自供需双方的自愿交易。所以,交易涉及物品的产权一定要明晰界定,以免纠纷。但是,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户对土地继承权的获得,取决于各个农户在村总人口中的份额。只要土地的获得与全村人口变化的内在联系没有切断,则农地的配置就不可能由市场决定,只能由农户的相对人口比例的变化所决定。
如果切断土地的获得与全村人口变化的联系,土地的集体所有也就不再存在。
可是,只要土地(特别是宅基地)和全村人口的变化之间的联系没有切断,在城市化率不断提高的同时,农村宅基地的面积也在扩大,农地则在不断细零化,为世界城市化史上所亘古未有。
同时,集体所有制要求定期根据村人口变化进行地权调整,地权的界定必定难以明晰化和固定化,各户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的面积必定在变化之中,它们流转和抵押的合法性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由于难以成为好的抵押品,通过土地抵押向农民提供金融服务就迟迟难以发展起来。
最后,各地关心的是自己边界之内的农民如何实现城市化,并不关心自己边界之外的农村人口。如此一来,纯农区的人口如何实现城市化就为大家所推卸。 刘易斯拐点到来 并未使城乡收入差收敛
中国不但急需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市场,而且急需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市场,不然后果严重。
例如,虽然十几年前起,一些专家已经证明刘易斯拐点的到来。如果是真的,中国应该进入城乡收入差收敛的过程,因为劳动的边际产品为零的农村劳动力已经吸收完毕,接下来城市只能吸收劳动的边际产品越来越高的农村劳力。
这意味着农村应该留下劳动生产力越来越高,人数越来越少,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的农户,直到他们的劳动边际产品接近城市,城乡收入差完全消失。但是,目睹中国的现状,农村剩下的劳动力基本是老弱病残妇,持有农村户口的人口总数(包括农民工)仍占人口的60%以上,其中有将近6000万的留守儿童,预示着农二代人力资本和对城市生活的适应性难以提高。
与此同时,由于城乡的收入差仍在扩大,城乡二元结构呈现固化状态,农业则逐渐丧失内在活力,在国际市场上越来越没有竞争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要求大家,“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这里用了紧紧围绕和三个加快,表明任务的紧迫和形势的严峻。既然通过了历史性的《决定》,就要拿出历史的担当。今后经济体制的主要改革方向不应再零零碎碎,而应知难而上。谁能在任内完成这一任务,谁就能青史留名,造福于中华民族的子孙万代。
为什么呢?因为只有实现要素配置的市场化,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深,世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历史大潮中,中华民族才能获得最强大、最可靠的竞争力,这种竞争力来自亿万民众基于自利之上的最灵活的反应力,被释放出来的亿万民众的智慧和内在活力才能形成永恒的创新力。
除了劳动要素和人力资本要素存在于劳动者的肉体之中,其他两大要素资本和土地本身都是物,并不可能基于自利的考虑,决定自身的流动方向。其自我价值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其所有者和使用者。资本和土地如果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必然形成最坏的权贵资本主义。所以,产权必须分散。如此,才能由自由博弈形成均衡价格。
为此,我提倡农民要有自由退出现有集体,另组新的集体的权利。理由至少可列举以下五点。
一、如果只允许政府一家买卖土地,必定形成最坏的垄断市场。如果在政府之外,实行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只准每个地方数目有限的集体组织有权向本地政府和企业提供土地,收购者依旧为政府一家,土地市场仍将沦为寡头垄断。
二、如果土地集体所有基于农民自愿,则农民自然有退出自由。不准农民退出,说明这种集体所有必然是强制性的,因而违的自愿原则。这个错误为何就不能改正?
三、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生产关系必须符合生产力。在生产力最为落后的农村,应该允许土地所有制的多元化。其实中国的耕地只占领土的很小部分,大部分土地是国有的,所以,中国的土地所有其实是以公有为主,没有担心的必要。
四、30多年来的实践雄辩地证明,现行土地制度正是使中国陷于各种结构性扭曲的主要制度性原因。
五、如果中国的土地制度和世界接轨,本国历史上和世界各国所积累的典籍和法规立即可为中国借鉴,避免巨大浪费和弯路。中国现行独一无二的土地制度完全违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使中国只能在黑暗中摸索,而制定出来的政策效果却越来越差。 土地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为了迅速有序地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市场,不妨把全国的土地分为三大种类:一类是远离城镇的纯农区的土地;一类是已有的城市用地;第三类是两者之间,紧邻城镇的,目前尚为农田的所谓郊区农田。这三类土地目前都不由土地市场配置。
首先,农田本身的配置,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取决于每个家庭在各自所在村的总人口中的份额,而不是其使用土地的效率。这是中国的农田配置根本区别于市场经济的地方。不仅在农户之间,而且在农村集体之间都不准交易农田。农村人口和土地要素结合的低效,是中国农业逐渐丧失比较优势的主要原因。由于没有土地的交易和兼并,无法知道中国究竟还有多少剩余劳动,使刘易斯模型的预言在中国的制度条件无从实现。
其次,城市土地的配置完全取决于政府。根据现有宪法第十条,已有的所有城市土地都归国家所有。在这种安排下,没有人操心城市内的每片地块是否已经实现了其价值的极大化。土地的所有者既然朦胧地属于全民,如何通过频繁的交易,也就是试错的过程,寻找每一地块的最高价值呢?我们不仅看到空城和鬼城的蔓延,还看到许多城市不断冒出大广场、大马路、大公园、大绿地,内容空洞。各地还有很多工业园区,长期处于沉睡之中。然而,将近3亿外来打工者却居无定所,往往拥挤在城中村的小产权房中。
最后,郊区土地的配置也为政府垄断。这部分土地有转为城市用地,获得升值的潜力,因而其配置存在更为严重的问题。不要说个别农户无权决定,连农村集体都无权决定哪一块土地可以入市,转为城市用地。但是,根据宪法第十条,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才能征收农民的土地。
所以,目前各个城市政府无论是否为了公共利益,在需要城市用地时,一律将郊区土地征收,禁止农村集体自由交易土地,实际上并不完全符合宪法规定。
由上所述,现有的土地制度禁止三类土地中的任何一类自由交易,因而阻止了土地市场的发育和土地价格的形成,使土地无法由价格(市场)配置。这种土地制度使最有价值的土地不断转为国有土地,使土地的所有权越来越高度集中,使城市化变为国有化的过程。这是与劳动和资本两者的所有权在民间日益分散的市场导向的趋势正好背道而驰的。
最关键的一点是,如果所有的土地都不得交易,土地的均衡价格如何产生?土地如何由均衡价格配置呢?
为此,为了转换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路,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首先,为了使包括农田在内的所有土地变得可交易,对农户承包地块的确权颁证应该坚决进行下去,并建议农村集体停止宅基地的无偿划拨。
其次,在尽快完成上述措施后,回到宪法规定的轨道上来,除了公共利益用地外,政府不得征收农民的任何土地;同时,在不改变所有类别土地的现有用途的前提下,开放所有类别土地的自由交易。
第三,基于不同用途的土地比例长期失衡,因而它们的价格将出现波动。授权区划和城规部门根据价格差中的信息,微调已有的区划和城规,以便增加价格暴涨类别土地的供应,减少价格暴跌类别土地的供应,以满足对不同类别土地的需求,获得不同类别土地的合理比例。
这样的思路既满足尽快发育全国统一性的土地市场的要求,又满足有序配置土地的要求,因而有助于实现的终极目标。同时,土地财政也能转到更能持续的物业税的轨道上来。所有的土地立即变得可交易,能很快产生各类土地的相对价格,符合土地制度改革必须是全局性的要求。
其次,明确规定所有交易的前提是不改变土地的现有用途,因而交易是有序的,特别是不会立即影响纯农区和已有城区的土地供应。
第三,在这种改革思路下,郊区农业集体获得了对自己的大部分土地的支配权和入市权,由于不能随便转为非农用土地,他们会立即减少土地供应。这正好防止了对现有土地市场和房屋市场的无序冲击。区划和城规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城市用地价格变化的幅度,掌握将郊区土地转为各类城市用地的审批速度。
一般来说,各地的工业用地以及二三线城市商住用地的价格会下跌,从而导致这类土地供应的良性减少;一线城市的商住用地的价格会上升,导致更多的土地流入市场,缓解土地供应的瓶颈,缓解房价上升的压力,解决长期以来土地的供求失衡,也有助于农民工及其家属、子女的就地团聚和定居。
如此,至少农田的配置,以及城郊土地这两大类的土地配置将立即由土地市场扮演决定性的角色,土地市场由此可以迅速发育起来。
将来,除了用于公共设施的土地外,城市土地也可以逐步向企业和社区出售。这样可以逐步回收目前超发的货币,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改善当地的公共服务。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不完善,有待修改和健全。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尚处于试点阶段。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仍在进行试点。到2014年底,河南共有129个县(市、区)开展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涉及454行政村、6.47万hm2承包耕地。鉴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颁证尚处于试点阶段,金融机构对目前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规范性和法律效力心存顾虑;广大农户在没有得到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下,无法吃上定心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也顾虑重重。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中介服务机构缺失。首先,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构缺失。农村承包地估价是抵押融资的重要环节。目前,河南省由金融部门认可的农村承包土地估价机构没有建立,缺少成熟的评估机制、经验和标准,无法对农村流转土地进行有效评估,导致金融机构难以确定合理的贷款抵押率和额度。其次,农村产权综合交易中心不健全。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多数地方尚未建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市场,相关权属登记管理、交易服务机制不健全,一旦发生违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通过公开交易方式顺利变现,金融机构难以积极介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再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不完善。虽然河南省70%的县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由于缺经费、缺人员、缺手段,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鉴证及流转用途无法进行有效服务和监管,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三是存在法规法律瓶颈。《担保法》第37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物权法》也明确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存在争议。目前,相关政策仅局限于试点办理此类抵质押贷款,一旦贷款出现风险诉讼时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持。
2、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和监管政策滞后,力度有待加强。一是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审批监管执法主体缺位。目前,从国家和省级层面还未出台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也未明确准入审批部门和监管执法部门。比如,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条件具体是由谁制定、是属于前置审批条件还是作为附加参考条件;出现改变耕地用途的情况是由哪个部门监管、违规者处罚的依据、程序及标准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地方利益驱动导致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监管失软。目前,地方政府受大招商政策的影响,为完成当地招商引资任务,对外来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不愿主动设立门槛,避免因设置准入条件束缚当地手脚,更不可能主动把工商资本挡在门外。同时,限制工商资本经营农业的范围,既影响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的积极性,又影响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在这种政策导向和利益驱使下,地方政府对制定工商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条件不积极,对工商企业长期流转农户土地出现的“非农化”“非粮化”现象监管不到位,个别地方甚至是听之任之,放手不管。
3、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管理办法缺失,认识有待提高。一是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具体内容不明确。各地对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的缴纳比例、资金来源渠道缺乏依据和标准。流转承包土地每667m2需要交纳多少保证金合适无法界定,太多就会增加土地流入方的资金负担,影响正常经营,太少又无法完全规避风险,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的收取和监管部门不明确、资金使用程序不清楚;对流入方不愿缴纳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的,缺乏强制性执行的依据和手段。二是对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部分地方认为,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是一种市场行为,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由家庭承包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工商企业自发签订流转协议,出现风险原则上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起到指导、规范和服务作用。如果让地方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来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由政府对土地流转风险进行“兜底”,地方的积极性不高。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由于缺乏有效抵押物,农业经营贷款难现象普遍存在。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农村承包土地的流入方,除要预付流出方土地价款外,如果再要求缴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无形中加剧了流入方的资金负担。因此,对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认识上还不到位,思想有顾虑。
二、几点建议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是河南省委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符合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符合河南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手段;加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和监管,是降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非粮化”比率和杜绝“非农化”、保证农地农用和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实施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是规避农村土地流转风险和保护农民土地收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坚定不移推进这项改革,既要积极探索,又要慎重稳妥;要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上下功夫,要在搭建服务平台上下功夫,要在探索和完善运作模式上下功夫。
(一)建议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一是按照已出台的《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能够顺利推进和规范运行;二是着手研究制定省级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先行先试,明确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具体条件和监管实施细则,强化社会资本长期租用农户土地的监管;三是引导各地制定《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明确风险保障金的筹措比例和渠道、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监管办法,促进农村流转土地规范有序。
(二)建议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完善配套政策,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相关试点。要选择地方财力比较强、政府推动积极性高、土地流转比较规范的县(市)和承贷积极性高的金融机构,共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选择条件成熟的县(市),通过筹措一部分财政资金,收取承租方缴纳的一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选择土地流转比率高的县(市)开展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和监管试点,强化工商资本长期流转农户土地的用途管理。省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和服务,强化检查和督导,提升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建议注重抓好重点环节
1、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方面,一要稳步开展确权颁证,完善登记管理。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进度,适时拓宽确权范围,完善确权登记管理,详尽掌握土地经营权属面积、时限、承包人经营意愿和能力等。对需要办理担保融资的,可试点优先确权颁证,开展担保登记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土地台账,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奠定基础。二要建立产权交易和价格评估机构,完善交易服务。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登记、信息和流转交易等服务。对于抵押融资的土地权利一旦发生风险,可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上,通过拍卖方式对担保标的进行处置流转;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构,制定农村土地价值参考标准,开展价值评估服务,简化价值评估程序,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授信提供依据。三要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风险补偿。鼓励地方政府成立农业政策性担保公司,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依法提供担保服务,增强金融机构发放此类贷款的积极性,有效降低贷款风险。鼓励由财政出资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基金,用于补偿金融机构贷款出现的合理损失。同时,加大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支持。四是建立激励引导机制,提高承贷银行的积极性。鼓励政府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加大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支持。人行利用差别准备金、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承贷银行增强资金实力,扩大信贷投放;银监部门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适当提高承贷银行涉农贷款不良贷款率容忍度。按照《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豫财金〔2014〕34号),对承贷银行给予一定奖补。
2、在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准入和监管方面,一是建立准入机制。对工商资本在农业领域的生产经营能力、履约能力进行审核,并指定相关部门对其备案,把好“准入关”,对“非农化”以及有明显圈地占地意图、无意经营农业的工商资本要坚决予以拒绝,挡在门外。二是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工商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动态监管,重点监管流转土地达到一定规模的涉农工商企业。对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后的农地使用方向进行监测,避免改变流转土地用途,跟踪农业经营项目的投资进度和政策资金使用情况,防止套取国家支农项目资金;加强对农业生产环境的监测,鼓励工商企业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涉农项目对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三是建立引导服务机制。对工商企业涉农在土地利用、农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在保证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区别不同产业制定差异化政策,通过税收倾斜、财政补贴、用水用电等优惠政策进行相应的引导和扶持,鼓励工商企业注重进入河南省急需资金的农业领域和有助于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延伸产业链条的农业领域,重点投向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殖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农业生产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一、 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是解决了急需批划宅基地的群众的需求。通过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从制度、经济上倒逼一户多宅、超站面积的宅基地得以腾退并收归集体,进而调整给急需分户划院的群众,一方面提高了集体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水平,另一方面减少了对耕地的占用和违法占地的发生。
二是促进了美丽乡村建设。通过对废弃、闲置、老旧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复耕、美化、改建等,一方面使破败不堪、久无人居、废弃闲置的宅基地得以绿化美化或重新利用或复耕,改善了乡村的村容村貌;另一方面通过腾退出来的宅基地,使乡村在编制村庄空间规划的时候,有了更大的空间来安排村里的公共实施布局(诸如村双委驻地、老年活动中心、健身场所、文化娱乐阵地、小型垃圾中转站、生活用水处理站、绿化用地等等)。
二、 集体土地入市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是解决了乡村小微企业用地难问题。虽然我们提倡工业集聚发展,但对于占地少至几分、多至三两亩的小微企业而言,无论是产值还是效益,都很难达到入住工业集聚区的标准。但农民致富、农村发展还离不开这些小微企业发挥主力军和主战场的作用。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农村闲置、低效建设用地的内生活力,一方面解决了小微企业的用地需求及周边群众就近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使得低效闲置的土地得以盘活利用,同时还相应了国家“万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号召,可谓一举多得,相得益彰。
二是缩短了企业用地的审批时间。以往我们的企业用地,从有意向用地到各级审批到公开招拍挂再到最后的开工建设,快则一年,倘若不符合规划,更是遥遥无期。而如果利用村里盘活的现有建设用地,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企业用地在一个月时间就可以解决,极大缩减了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间。
三是为乡村振兴战略注入了强大的经济支撑。无论是美丽乡村建设还是乡村振兴战略,没有强大的财力支撑,无疑会步步维艰。通过推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很多村庄能取得几百甚至上千万的土地收益,这些巨大的财力对下一步编制村庄空间规划、乡村道路建设、改厕及排污处理、村庄绿化美化等,将会为之注入新鲜的活力。
三、宅基地有偿使用、集体土地入市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个人认为,这两项制度改革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和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是一个系统性的改革,任何单一性的改革都很难收到明显的成效。
(一)宅基地制度改革是集体土地入市改革的前提和基础
集体建设土地入市,需要盘活村庄闲置、低效、废弃的原建设用地,这些土地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一户多宅、超站宅基地以及废弃老旧久无人居等等扎基地的收回,倘若不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就不能腾退这些土地,集体土地入市改革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集体土地入市改革激发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内生动力
告诉我们,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对中国最基层的村双委而言,无论是乡村振兴还是美丽美丽乡村建设,都需要巨大的财力物力做后盾。而绝大多数村子的村集体经济几乎都是一穷二白,村子里的各项建设没有上级拨款扶持几乎寸步难行。而集体土地入市改革可以为村里注入大量急需的资金支持,从这方面来说,无疑为推行宅基地制度改革注入了强大的动力支撑。
三、 当前我们急需要开展的工作
作为全国33个试点县市,长垣县无疑走在了前面,取得了成功经验。但对我们而言,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以前,我们应积极借鉴长垣县的经验,探索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集体土地入市改革,超前谋划,超前布置,为下一步开展土地利用制度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是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彻底摸清全市乡村闲置、低效建设用地现状。尤其是对废弃的学校、工矿、养殖用地、打谷场、晾晒场、砖瓦窑、坑塘等用地分门别类、逐一登记造册。
二是利用农房一体化确权登记,对全市乡村的宅基地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尤其是对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空闲、废弃、残破、久无人居的宅基地,要深入调查,详细登记造册,为下一步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三是尽快启动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借助全省村庄规划“千村试点”的时机,一方面选好典型,另一方面全面铺开,力争年底前完成一半以上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工作。
关键词:农村;;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2)11-0147-02
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农村经济制度中最基础性的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之后,我国农村全部实行了土地家庭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农民依法获得土地承包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极大地发展和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三农问题”呈现的一些新问题,如土地分割碎化、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土地流转混乱、土地粗放经营等,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再次被提到改革的前沿。探讨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其目的是为了寻求更加适合社会主义制度的总体情况,保障农民的发展权和生存权,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满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土地的要求,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用和合理配置。
1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遵循的原则
1.1立足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原则
目前我国农业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过渡阶段,农业经济受人为因素和自然条件的制约,具有显著的层次性和地域差异性。目前土地制度创新时机仍不完全具备,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完善,农村总体经济水平较低,如果完全依照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是不实际的。为此相比较来说,农业发展较快、经济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的农业土地制度改革步伐可以适当快一些,对于大多经济欠发达区域,土地制度改革的进行难度较高,土地产权制度的选择必然要考虑目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充分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性和多层次性,不能脱离实际,否则容易造成盲目性改革,不利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1.2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性选择是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是解决农村深层次矛盾的必然选择,是与土地市场化和城市化相对接的系统体系,是农村人口变迁和农村城镇化的配套对策,是使农村隐性市场导向规范化和公开化的现实措施。只有实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实现土地产出效益的最大化,才能充分调动农民进一步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土地利用的高效化和集约化。因此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关键。
1.3土地可持续利用原则
土地是人们赖以发展和生存的重要资源,也是创造财富的基本源泉。土地利用既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又受经济、社会、技术条件的制约。土地资源的这种特征,决定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性,要求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制度改革的运作、土地利用方式的选择上均应以有利于保持土地资源的内在潜力、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保护耕地的质量和数量为改革原则,在提高土地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土地利用的持续性、协调性、发展性。这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关键。
2深化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路径
2.1完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体系
尽快修订完善农村土地相关法律法规,消除法律法规在农村土地制度规范上的矛盾,明确原有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权能等方面的模糊概念,并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留下法律空间。同时可率先在国家改革试验区、经济特区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就农村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市场定价机制、使用权流转机制,以及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出资、转让、入股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条件成熟后制定统一的土地法典,将城乡土地的产权功能、产权归属、使用权流转程序、权利义务等一同纳入法律。同时修订相关法律,逐步形成以宪法为原则、城乡土地法典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配套的土地法律法规体系。
2.2建立权能完整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土地产权必须明晰化。现在农村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和群众集体所有制相结合的所有权制度,其中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一般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包括村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等三种形式。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建立村民联合经济组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应是村民联合经济组织。应将经济管理组织职能与村委会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区分,简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结构。
2.3建立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市场
按照现在我国各类产权交易市场的方式,运用信息化的交易平台,遵循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试点,逐步建立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先在县级范围内进行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配套推动建立农村土地产权国家赎买制度,由国家按照脱离农村家庭所承包土地剩余承包年限和收益现值法评估的价值赎买。国家赎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优先用于解决人均承包耕地面积差距过大问题,剩余部分按照市场化原则租赁给农业产业化企业经营。逐步放开政策,允许城镇居民携带技术、资金到农村租用土地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等经营活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