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2 14:46:0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经济权力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正文】
一、法权结构的界定
1.法权结构中的“法”。法权结构中的“法”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主体认知的“法”,主要是从学理角度而言的,包括学者对规则及制度的价值追求、一般民众对于规则及制度的普遍向往,主要体现为学理性的著述、大众的信念;二是法律规定的“法”,主要是指成文制定法,即由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文件;三是现实表现的“法”,主要是指制度生活的行动者实际确立、维护并遵守的实践规则。以上三个层面分别构成法权结构的不同形态:应然态、法定态和实然态。[1]
2.权力和权利。根据政治哲学和社会学晚近的研究成果,权力更强调一种“控制权”,而权利则意指一种“行动的自由”。[2]权力和权利的本质利益属性,也不再局限于单纯的经济利益或资源,而扩大到了几乎一切形式的资源。在当今社会,由于资源形式多样且数量巨大,任何公民个人、团体、国家机关等等都可以享有一定的资源,若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同意,自然就会产生强制性的支配和控制能力。[3]同时,权力与权利除了数量上的比例关系,还存在其他多种形式的关系。包括二者相互的影响、二者在一定的社会情势下发生的互相转化、二者在具体场域中的不同组合,等等。
总体而言,权利与权力二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可以分为两个极端:互侵与互动。所谓“互侵”,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单极化的权力(国家权力)对个体权利的吞噬;二是指分散化的个体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反对或者武力反抗,以及个体权利对原属于公共权力领域的侵犯。所谓“互动”,同样是从两个方面而言:一是指多元化的权力(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对社会个体权利和团体权利的尊重与信任;二是指有组织的、自治的社会个体权利和团体权利对公共权力(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监督与信从(一种建立在信任和信念基础之上的配合与服从)。一般说来,法权结构不是静态的,而是常处于变动不居之中。就人类历史的总体发展趋势而言,法权结构表现为由“互侵”到“互动”的变迁。权利对权力的态度以及相应的行动,也从屈服、盲从,逐渐演变为反对、暴力反抗,到理性思考、有限参与,再到追求自治、积极参与、严格监督,等等。当然,这是理想的变迁描述,实际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某些反复甚至倒退亦在所难免。
二、经济法的法权结构
法权结构是指包含于法之中的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经济法的法权结构就是包含或体现在经济法之中的权力与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由于这里的“经济法”存在应然、法定、实然等多个形态,相应的法权结构即经济法中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也存在应然态、法定态和实然态三个互相联系又互有区别的层次。
笔者将法权结构在性质上界分为传统和现代两种。传统法权结构最突出的特征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互侵”,与之相对,现代法权结构最突出的特征是“互动”。以此为基础,“传统法权结构和传统经济法”与“现代法权结构和现代经济法”可以形成对应的关系。所谓“传统经济法”,从理念维度分析,最基本的特征是“互侵”。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表现为奉行单向度的“国家干预”的集权思想和“全权计划”理念,对国民经济进行几乎无所不包的计划和安排;在西方社会则表现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崇尚的绝对自由和对公共权力的绝对排斥。所谓“现代经济法”,最基本的特征则是“互动”,表现为秉承“协调互动”的理念,包括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经济民主与政府管制的“协调互动”等,在促进和张扬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体现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之上追求政府的有限干预和市场的有限自治。当然,与传统法权结构和现代法权结构一样,传统经济法和现代经济法都只是一种大致的、笼统的理论概括。
三、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的基本层次
(一)应然态:从共生到协调的经济法理念
应然态的法权结构是主体认知的法权结构,主要是从学理角度而言的。现代经济法互动式的法权结构表现在应然层面,体现为经济法理念对于互动的诠释。经济法的理念即经济法的宗旨、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笔者以为,经济法的互动理念从法理角度看体现为共生,从制度角度看体现为协调。
经济法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互相融合、互相转化、相辅相成等关系,在法理层面都是共生的反映与体现,是权力与权利之间互动的高级形态,在有些场合,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甚至是互以对方为条件、须臾不可分的,比如在商会的组织运作中,商会对成员的组织、管理的权力与商会成员参与商会运作的权利互为条件、互相依存。协调作为一种理念,其内涵也在于强调各个因素之间的互动和共生。作为制度层面的理念,协调强调的是互动的制度化的理论表达,包括主体的协调、行为的协调、责任的协调等等。主体的协调是指分享经济法权力的主体与分享经济法权利的主体在机构设置、资格认可上的对应;行为的协调是指经济权力主体行为与经济权利主体行为之间的配合;责任的协调是指权力主体因违法的经济权力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与权利主体因违法的经济权利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之间的匹配。
(二)法定态:经济法制度间的功能组合
法定态的法权结构是实体法及程序法规定的法权结构,主要是从立法角度而言的。现代经济法互动式的法权结构表现于法定层面,主要体现为各种经济法制度之间的功能组合。
法律功能的组合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目的,在分析不同法律各自具有的功能的基础上,寻求功能之间的组合以形成协同效应。就经济法制度之间的功能组合而言,即是针对具体的经济问题,主要通过经济立法将体现不同理念和原则的经济法律规范进行组合,并通过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环节予以落实。实现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的互动,在法定层面上最关键的就是完善经济法制度间的功能组合。比如在城市管理、规划行为中,政府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等经济权力必须与民众获得生活保障、获得再就业和再发展的经济权利相共生、相协调,才能发生互动的效果,这就需要土地征用制度与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制度之间的组合,需要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与拆迁公民的生活安置和再就业发展制度之间的配合。
(三)实然态:从“互侵”中探寻通往“互动”之路
实然态的法权结构是指社会现实的经济生活体现出来的权力与权利二者的关系,与应然态和法定态的法权结构不同,它是法权结构在现实层面的终极表达。从功能的意义上讲,只有这个层面上的法权结构才真正体现了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实现互动的范围和程度,因而这个层次的研究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但法律的现实运行会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此对实然态法权结构的分析也具有更大的难度。
从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的现实生态来看,经济法的法权结构在实然层次上存在很多的不协调,准确地说,在性质上离互动还相差甚远,“互侵”的现象反倒更为常见。比如商会组织不健全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反映了经济权利和经济权力之间的不协调、不配合,甚至相互侵占、职能错位、功能失效等状态。因此,对实然态的法权结构进行分析,真正的价值还是在于从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不协调入手,从二者之间的“互侵”入手,分析不协调和互侵的成因,以此探寻实现“互动”的路径。这一路径最关键的问题是必须理顺法权结构三态之间的关联,使得经济法的法权结构在应然、法定和实然三个层次之间彼此互通、信息和资源共享,实现良性循环。
四、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的具体特征
(一)经济权力的多元化和“经济元权力”的制度化表达
现代法权结构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公共权力的多元化,不仅权力的职能要分散化,权力的主体也必须多样化。经济权力主要包括“经济组织权力、经济支配权力、经济强制权力、经济处罚权力、经济监督权力”,[4]随着权力多元化和社会化理论的发展,经济权力的行政性色彩日渐淡化,个体、社会与国家在对公共经济事务的支配上都具备了现实性与可能性,特别是在主体上,经济权力的分享机制可以包括政府的经济权力、专门性机构的经济权力社会中介组织的经济权力、以及社会成员的经济权力等等。
经济权力的多元化带来了经济权力生态的繁荣,也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在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中构建一个针对多元化权力本身的监管机制就变得极为重要。这个监管机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应是“经济元权力”的创设及其制度化表达。所谓“经济元权力”,也可以称作“经济权力的权力”,即创设经济权力的权力,它是所有个别的、具体的、社会化的经济权力的合法性和经济性的基础,是经济权力在制度化设置及运作中的终极性的价值标准。经济权力是特定主体对国民经济运行施加支配性、强制性影响的资格和能力,特别是对于经济行政主体而言,其享有的经济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权力,其从事的经济干预(如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经济行为。[5]规范经济权力、约束经济行为的关键在于为相应的权力和行为寻求宪法、意义上的合法性,这种寻求的实践进路则是探索“规则”、“元规则”[6]在经济权力和经济行为领域的制度化表达。只有确立并遵循“经济元规则”及其衍生的“经济元权力”,各种具体的、分散的经济权力才能在根本上获得合法性,才能在经济权力社会化、泛化的同时保持自身的规范与正当,从而实现与经济权利的互动。
(二)经济权利的自治化与规范化的制度构建
一般认为,经济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获得的,实现经济目的的,满足物质利益需要的权利。事实上,经济权利的发生往往并不依赖于经济法律或经济合同的规定及约定,特别是在大多数场合下,实然态的法权结构都包括了经济权力及与之相对应的经济权利。
与经济权力不同,经济权利不需要“经济元规则”、“经济元权利”的制约,相反,最大化地实现权利、发展权利才是经济权利的本质内涵,也是互动式法权结构的根本要求。经济权利的问题在于私权的滥用同样会造成法权结构的失衡,在经济权力缺位、越位、错位的场合下,个体的经济权利往往会因为空间的无限和监管的缺位而挤占公共空间,结果或是个别的权利主体实施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或是若干权利主体通过不正当联合或结盟实行垄断、限制竞争,比如价格卡特尔等,从而损害互动的法权结构,损害整体的社会福利。显然,同权力一样,权利自身也要具备实现互动的要件,因此必须通过制度构建实现经济权利的规范化,即对私权滥用的制止。比如经济法中宏观调控的功能之一是弥补市场主体力量之不足,市场规制法则主要是对越出正常范围和幅度的私权进行纠正或惩戒。规范和监管等作用方式主要是消极、被动的,互动式法权结构还要求实现经济权利的自治化,促使个别、零散的经济权利主体由分散走向自治。自治即自理,是经济权利主体获得更大的自由空间、积极参与公共领域事务、监督经济权力行使的必然要求,一个有组织的、自治性很高的权利网络还可以自发地形成自我规范,有效地节约权利监管和规范的成本。
(三)社会经济权力和权利的权限制约机制的型构
社会经济权力和社会经济权利,即社会中介组织掌控及享有的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社会中介组织在结构上连接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其重要的功能一是作为经济行政主体的替代实现对市场主体的自治性管理;二是通过信息制造及传输以产出中立、客观、社会性的经济评价。前者的代表是形形的商会,后者的代表是各种各样的信息咨询和信用评级组织。但社会中介组织的问题在于容易发生行政化和内部人控制。[7]行政化是指社会中介组织变成政府的代表,沦为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权力触角的延伸,典型的比如各种官办产业协会;而内部人控制则是指商会组织内部发生经济学上的“道德悖逆”和“逆向选择”,沦为个别成员谋求私益、掌控话语权的工具,社会经济权力被个别权利主体挪用,社会权力的空间被个别权利主体挤占。
社会中介组织同时具有经济权力主体和经济权利主体的资格与能力,这一点使它在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的互动之链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社会经济权力和权利的勃兴是实现及保障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的关键。然而,这种双重的资格与能力也造成了对其进行规范和完善的重大难题,因为单向的权力制约和权利监管机制此时已经难敷其责。要完成这个目标,最重要的一点应是经济权限制约机制的型构。我国学者认为,经济权限是“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力、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的总和”。[8]经济权限强调在经济义务基础之上的权力与权利的复合,事实上是看到了在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之间的互动关系中,仅有经济权力主体与经济权利主体之间的制约是不够的,而必须通过另外一个支点完善法权结构内部的互动机制,这个支点就是义务。通过将义务同时附着在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之中,实现了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的强制性倚赖,保障法权结构的互动格局。因此,经济权限本质上是一种法权结构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经济权限制约机制,是解决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经济权力及权利监管难题的关键。
【注释】
[1]李步云:《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17页。
[2](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3]郭道晖:《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4]刘瑞复:《经济法:国民经济运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3页。
[5]单飞跃:《经济哲学论纲——经济法哲学基础的建构》,载《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第29页。
[6]规则,又称“规则的规则”,参见(澳)布伦南、(美)布坎南:《经济学》,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中文版序,第1页。
关键词水权水市场水资源
一、水权制度的基础——产权经济理论
水权,也称为水资源产权,其理论基础源于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经济理论。产权表现为人与物之间的某种归属关系,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产权具有可分解性,可以分解为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任何产权都是排他的,这意味着两个人不能同时拥有控制同一事物的权利。
经济学所要解决的是由于使用稀缺资源而发生的利益冲突,西方产权经济理论主要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界定和交易。西方产权经济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科斯,后来其理论又由布坎南、舒尔茨等丰富和发展。科斯的主要观点是:(1)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不是商品买卖,而是权力买卖,人们购买商品是要享有支配和享受它的权利;(2)资源配置的外部效应是由于人们交往关系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或权利无法严格界定而产生的,市场失效是由产权界定不明所导致的;(3)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有什么样的组织、技术和效率;(4)严格界定或定义的私有产权并不排斥合作生产,反而有利于合作和组织;(5)在私有产权可自由交易的前提下,中央计划也是可行的。
科斯在研究产权交易的外部性时,全面分析了产权明晰化在市场运行中的重要作用,指出产权的主要经济功能在于克服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产权经济理论的最大意义在于它对“看不见的手”的市场运行机制背后的制度前提——产权结构做出了富有特色的分析,是我们研究水权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
二、水权制度的起源及其特点
水资源产权,或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产品与服务经营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的总称,是调节个人、地区与部门之间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一套规范。水资源所有权是水资源分配和水资源利用的基础,由于水资源的流动性和稀缺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水资源国家所有的水资源所有权制度。因此水权可以认为是一种长期独占水资源使用权的权力,同时也可以认为是一项财产权。
水权制度的起源是与水资源紧缺密不可分的,在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早期阶段,水资源利用是采用即取即用的方式,随着人口增长和开发活动,水资源成为一种短缺的自然资源,水权就作为解决特定地区社会系统冲突的制度而产生了。
在大部分可开发的水资源已被分配占用的情况下,人们关注通过销售和转让来重新配置那些已经被分配的资源,多数水权转让是从较低收益的经济活动向较高收益的经济活动转让,如从农业用水向城镇供水和工业用水转让。在这种情况下水市场就应运而生了。80年代初期,美国西部的水市场还仅仅称为“准市场”,是不同用户之间水权转让谈判的自发性小型聚会,而现在“水资源营销”、“水资源销售”已经是水管理杂志上常用的术语,在门户网站的搜索器上键入“水市场”,可以找到无数个正在进行网上交易的水市场,甚至可以“买者”或“卖者”的身份登录。
水市场的意义在于通过重新分配现有水资源来满足城市化与工业化对水资源的需求;抑制或避免新建供水工程;通过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增加可利用的资源量;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以市场方式实现水权在不同行业部门间的转让。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探讨
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1988年颁布的第一部《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对于水资源所有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然而现代产权制度的发展导致法人产权主体的出现,所有者和经营者可以分离,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都可以分离和转让,在我国,由于水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各种利益主体的经济关系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了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低效利用。因此,明晰水权,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对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至关重要。
建立水权制度应有以下几个步骤:
1.摸清水资源家底
通过水资源评价摸清水资源家底是建立水权制度的基础。水资源是指由降水产生的,具有一定的量和质,能够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提供多方面用途的可更新的动态资源。水资源量仅是一个说明一个地区自然地理和水文气象条件的指标,与开发利用关系更为密切的是水资源的可利用量。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流域水循环过程不致发生明显不利改变的前提下,从流域地表或地下允许开发的一次性水资源量。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大小与经济实力、技术水平、水污染状况等因素有关,是最大可能开发利用的水资源量。通过水资源评价确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是合理配置水资源和确定初始水权的基础。2.分析需求结构
水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和私有物品的双重属性,在供水、水能利用、灌溉等领域具有私有物品的属性,在维持生态系统、防洪等领域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水权是一种独占水资源使用权的权利,是一项收益权,同时也是一项财产权。因此在配置初始水权之前,有必要分析水资源的需求结构。水资源需求可以分为基本需求、生态系统需求和经济需求三种。基本需求是指公民满足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必须的水量,即使在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用水需求也作为人权的范畴由政府保障,这部分需求必须无条件满足,不能通过市场解决,每个地区按人口计算的水资源基本需求在水资源配置中必须优先满足;生态系统需求是维持生态系统和水环境而必须的水资源量,是一种非排它性的公共物品,难以进入水市场,应由政府负责提供;经济需求是指工业需水、农业需水等多样化用水,具有竞争性、排他性、收益关联性等私有物品特征,可以通过配置初始水权、通过市场机制转让水权的形式实现水资源在地区和行业间的优化配置。通过需求分析发现,只有多样化的经济用水适合通过水市场转让和交换。
3.配置初始水权
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水权实质上是对一定量的水资源在一定时段内的使用权。配置初始水权,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分配用于经济目的的水资源的使用权。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土地、水资源等基本生产资料属国家所有,而地方政府是地方各种经济组织和与水有关的利益相关者的主要代表,因此可以把地方政府作为水权制度的主体和水权的代表者。配置初始水权可以理解为通过水资源总体规划和水资源配置方案,在不同地区之间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参照有关国家建立水权制度的经验,水权配置应该体现以下原则:
优先考虑水资源基本需求和生态系统需求原则: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在按人口分配各地区基本需求、考虑生态系统需求的基础上,对多样化的经济用水需求进行水权初始配置。
保障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原则: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任何时候,保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都是水资源配置中需要优先考虑的目标,不能只考虑经济效益,不考虑社会效益。
时间优先原则:以占有水资源使用权时间先后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地域优先原则:与下游地区和其他地区相比,水源地区和上游地区具有使用河流水资源的优先权,距离河流比较近的地区比距河流较远地区具有优先权,本流域范围的地区比外流域的地区具有用水的优先权。
承认现状原则:在一地区已有引水工程从外流域或本流域其他地区取水的条件下,承认该地区对已有工程调节的水量拥有水权。
合理利用原则:申请水权的地区必须能够证明所申请的水权是节约使用和合理利用的。
公平与效率兼顾、公平优先的原则:作为确定初始水权的水资源配置,必须充分体现公平性的原则,这样落后和欠发达地区才能在发展阶段通过转让水权获得发展资金,而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购买水权满足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在满足公平性的前提下,应把水资源优先配置到经济效益好的地区。
留有余量原则: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各异,需水发生时段不同,人口的增长和异地迁移会产生新的对水资源的基本需求。流域水资源配置在考虑生态系统需水的前提下,水资源配置还要适当留有余地,中央政府保留这部分预留资源的水权,不能分光吃净。
4.建立水权市场
【关键词】股票期权激励;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一、经营者和所有者的效用目标趋同
所有者和经营者目标函数不一致是导致委托问题产生的客观基础。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本身的设计把所有者目标函数即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经营者目标函数的企业内生自变量,只有在所有者目标达到最大化的条件下,经营者的目标效用才能达到最大化。在股票期权激励下,管理层会更加注重股东价值。股票期权制度将使企业所有权结构发生重要变化,原先获取薪资的经营管理人员正逐渐成为企业的重要股东。由于管理层的持股,管理层自然会将其自身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促使管理层更多地关注股东价值和公司的长远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股东价值最大化已被普遍接受为衡量管理层业绩的基准,并且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评价整个公司的每一项活动,使企业出现了降低运营成本、简化组织结构、注重核心竞争优势、分析非盈利业务等经营趋势。股票期权激励以股价长期升值所产生的差价作为对企业家人力资本的补偿,从而使企业家的才能作为生产要素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将股东利益和管理者的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实现了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激励相容”。股票期权的到期价值是经营者最重要的报酬成分和效用目标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经营者的效用目标。
可以将股票期权激励下的股票期权到期价值V与企业业绩P的数学关系表示为:V=V(P),如果用公司的股票价格P''''作为自变量表示所有者公司的价值,则股票期权激励下股票期权到期价值V与公司的股票价格P''''的数学关系可表示为:V=V(P'''')。即经营者的股票期权价值是公司价值的函数。简而言之,股票期权将经营者的效用目标和所有者的效用目标最大限度地链接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且呈正向相关。即股票期权激励使经营者和所有者的目标函数趋同。
二、经营者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受到有效抑制
经营者的道德风险行为和逆向选择行为是委托问题中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道德风险是在道德层次上作出的不利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道德风险的两种具体形式是经营者的努力小于经营者报酬的偷懒行为以及经营者努力的目的只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道德风险使经营者对风险决策持回避态度,对企业的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采取短期。道德风险行为的实质是逃避合理追求风险收益的责任和努力。在契约不完备的情况下,难以构建和强化道德风险的责任追究途径和追究程度。在客观上,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损失由所有者承担。逆向选择使经营者出现巧借业务需要,过度追求自身效用的行为。比如,高标准消费、挥霍企业公款等现象。由于传统的委托契约使作为企业外部主体的所有者往往很难获取有效证据控告经理人员,而在股票期权激励下,经营者和所有者的效用目标趋同,经营者在股票期权等待期成为企业的“准所有者”,在股票期权股票持有期成为企业的“真正所有者”。在股票期权激励下,经营者只有努力工作,才能使自身的效用最大化,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或消除经营者的偷懒行为、机会主义行为以及逆向选择行为。因为偷懒行为也会造成经营者自身的利益损失,经营者必然会权衡偷懒行为获得的休闲效用和未来的利益损失,最优的股票期权激励契约可以使经营者偷懒行为获得的休闲效用小于偷懒行为造成的未来利益损失。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本身特有的“股票跌价风险规避因子”MAX(P-P0)能够使经营者规避由于投资不当造成的股票跌价风险,减少经营者的投资顾虑,减弱或消除经营者对风险决策的规避态度,激起经营者的投资欲望和潜力,扩大企业规模,使企业价值趋向最大化。但股票期权对逆向选择行为只能做到某种程度的抑制但却很难消除。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由于过度的在职消费给经营者带来的直接效用很可能大于过度的在职消费给经营者带来的利益损失,且在职消费给经营者带来效用的时效性远远大于后者,因此,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对经营者逆向选择行为的抑制作用相对较弱。也就是说,在股票期权激励下仍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逆向选择行为。因此,应该认识到,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只是一种相对较优的激励制度,它并不能彻底解决委托中的所有问题,而且,它还可能带来一些其他激励机制所没有的新问题。不过,通过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实施,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会得到改善,对经营者的监督机制会加强,这将使经营者逆向选择行为的程度有所降低。
三、经营者的短视行为受到有效抑制
在委托问题中,经营者的短视行为主要表现在企业经营决策中,对那些可能引起短期利润下降,但会有利于增加企业长期利润的投资项目和经营业务比如研发费用,采取回避态度,经营者仅仅关注企业的短期利润状态,而不去关注培养使企业利润状态呈增加趋势的因素。在股票期权激励下,一方面使得委代双方利益趋同;另一方面,股票期权可以通过契约的约定条件,特别是等待期、行权期、股票期权股票持有期的一系列“时间约束”,延长经营者作为企业“准所有者”和“真正所有者”的时间。比如,标准型股票期权股票的法定持有期规定为“行权后至少满一年,授予后至少满两年”,股票期权对时间维度的规定比较好地解决了经营者的短期行为,所以,很多学者和企业界人士形象地把股票期权比喻为“金手铐”。这里其实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股票期权牢牢地链接了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利益;二是股票期权久久地将经营者约束在自己的企业;三是股票期权规定了经营者可以在正常退休或去世之后的一定期间内分享原有股票期权的约定受益。这无疑会影响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投资决策,削弱经营者的短视行为,增强经营者的长期战略价值观念。
一般来讲,企业经营者报酬主要分为短期报酬与长期报酬两大部分,其中短期报酬包括工资与奖金,长期报酬包括股份分红和股票期权。在发达国家,长期报酬占据了经营者报酬的主要地位。工资和奖金一般根据当期的公司业绩来确定,他们属于短期激励措施,容易导致经营者过度关注当期业绩和行为短期化问题,难以形成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因此,要解决对经营者长期激励不足的问题,就必须调整经营者当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报酬比例,相应减少其基本收益部分,扩大股票期权激励等报酬所占比重。按照股票期权的运作机理,当行权价一定时,行权人的收益与股票市场价格成正比,而股票价格是股票内在价值的外在反映,股票价值是公司未来收益的贴现,在变动趋势上二者是基本一致的,于是经营者的个人利益就与企业的未来发展建立一种相应的联系。在这种背景和制度安排下,经营者不但要关心公司的现在,更要关心公司的未来,它克服了工资和奖金只能提供短期激励的弊病。所以,股票期权是推进企业报酬激励制度改革、解决企业经营者长期激励不足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股票期权激励可以有效抑制经营者的短视行为。
四、经营者的经营决策行为更加科学合理
股票期权激励使得经营者和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经营者的经营决策行为不但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利益,而且会间接地影响经营者自身的利益。因为在股票期权激励下,经营者的报酬收入是企业经营业绩的线性同增函数,当经营决策失败导致企业业绩下降甚至巨额亏损时,必然引起经营者收益的减少,甚至使股票期权进入“虚值状态”,使股票期权的当期价值为零;同时也会引起经营者在经理人市场“人力资本价值”的下降。因此,在股票期权激励下,经营者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必然会非常慎重。对没有把握的决策,经营者往往会引入民主程序,这一般会提高企业的决策水平,减少轻率的、盲目的或武断的决策,避免错误决策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使经营决策更加科学和符合实际。
五、经营者被企业有效地筛选、吸引和稳定
在现代经济社会,委托制占据了企业控制形式的主导地位。企业家和高级人才成为社会的稀缺资源,人力资本在企业价值增值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提高。在一些风险创新型的高科技企业,人力资本在企业财富创造中的作用和地位已经超过了实物资本,优秀的经营者和高科技人员成为众多企业争夺的对象。与此同时,激烈的企业竞争、人才竞争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下更呈白热化状态,优秀的企业家脱颖而出,且收益颇丰;竞争的失败者被淘汰出局。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象试金石一样,对经营者实施了有效的筛选。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为优秀的经营者提供了丰厚的未来报酬,吸引着企业外优秀的企业家。为了吸引并稳住更多高层次优秀人才,在经营者报酬结构中,股权报酬比现金报酬的激励效果更优。企业委托人要使用这一资源就要支付较高的成本。如果还是采取过去那样发工资和奖金等现金型的报酬制度,无疑难以吸引或稳住更多企业所需要的高级人才。而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不但可以降低企业成本,而且可以吸引并稳定人才。由于企业支付给经营者的仅仅是一个股票期权,是一种不确定的未来收益,是将未来预期财富以期权的方式转移到经营者手中,在期权执行过程中企业始终没有现金流出。具体说来,如果实行期权,股价一旦下跌,经营者的损失是有限的,而如果价格上升,就会有较大获利,即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以相比其他激励机制更高的收益风险吸引和稳定着企业的经营者,经营者在实施期权后离开企业,也可以通过股权来分享公司成长的收益。所以,股票期权报酬远比现金报酬对经营者吸引力的强度大。同时,股票期权是以股权为纽带,通过股票期权制的附加条款设计,联结经营者与公司的关系。国外通行的做法是规定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并且在未来期权持续期内,按均速或非均速分期分批行权。这样,经营者若在期权持续期内离开公司,将丧失部分尚未行权的剩余期权,这无疑加大了经营者离职的机会成本,因而成为稳定与约束公司经营者的“金手铐”。股票期权的“金手铐功能”牢牢地稳定着企业内的企业家。另一方面,股票期权契约中规定的股票期权结束条件严格地限制了企业经营者的非正常流失。继续工作的利益诱惑与辞职造成的利益损失从经济上的两个方面使得经营者安心在签约企业效力。
六、经营者的风险决策行为成为常态
哈佛大学的詹姆斯教授对经营者的才能发挥程度与被激励程度进行了专题研究。他认为,如果没有激励,一个人只能发挥20%—30%的能力;如果被激励,一个人可能发挥80%—90%的能力。可见激励适当必然能够激发经营者的潜在能力,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管理也是生产力,特别是当科学技术发展到某一个阶段之后的相对稳定期间,管理的生产力性质会表现得更加突出。在传统的薪酬激励制度下,经营者收入的大部分是按照合同规定的额度固定支付,与公司的未来业绩相关不大,况且经营者缺乏承担未来风险的压力,经营者的潜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掘。对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经营者往往选择规避策略。在股票期权激励下,由于股票期权到期价值的特殊设计形式,股票跌价风险规避因子MAX(P-P0)可以消除经营者投资风险给经营者造成的股票跌价损失;而另一方面,由于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中的“企业请客市场买单”优势,企业可以采取提高Q和降低P0的措施,以巨大的利益驱动经营者发挥创新潜能,不断选择创新性的风险决策行为。美国的实证分析证明:股票期权激励是美国硅谷成功的最重要因素。股票期权激励机制使得高科技企业经营者的风险决策行为成为常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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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般资料
本院是1所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设有1个总院、7个分院(儿童、精神、传染、康复、口腔、肿瘤、急救7个专科医院)、71个护理单元,开放床位3000张;护士总数1655人,其中男89人、女1566人;年龄19~59岁,平均(31.78±9.67)岁;中专140人,大专958人,本科557人;护士829人,护师465人,主管护师280人,副主任护师77人,主任护师4人;身体基本健康。
1.2方法
1.2.1完善护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按照新三级甲等标准,建立由院长、护理部主任、护士长、各职能科室正主任组成的护理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各临床科室设立护理安全管理小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于护理部,配备3名专职人员(副主任1名)负责全院护理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反馈、整改、督查与追踪工作。实施护理部-总(科)护士长-病区护士长三级质量控制和护士自我控制的护理安全管理体系,遵循PD-CA循环程序开展集团医院的护理质量控制,促进质量持续改进。
1.2.2完善护理质量标准及工作流程
护理工作流程应以最短的时间、最小的范围、最有效的措施,减少护理安全隐患对医院、患者及护士造成的伤害。集团护理部对全院护理缺陷进行原因分析,将差错原因看作质量持续改进要点及护理风险预警项目。护理部针对因护理质量标准及护理流程等方面的缺陷而造成的护理差错事故,按照新三级甲等标准及重庆市规范,结合本院实际修订的集团医院统一的护理质量标准,进一步完善了重点环节标准化工作流程。
1.2.3排查安全隐患,制订预警控制方案
护理安全管理委员每月定期进行护理安全评估,按科室、岗位仔细评估护理工作各方面的安全漏洞和隐患,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反馈给临床科室落实整改,将实施整改后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确定为对护理安全具有警戒或防范意义的预警信号,并针对每一个预警信号制订出预警控制方案下发相关科室。
1.2.4分级实施护理安全巡查与安全信息网络直报及反馈机制
由护理部制订电子版的护理安全信息周报表,该表包括护理核心制度的执行、技术操作规范、设施与设备管理、药品管理、病区环境、投诉与纠纷、医疗费用等项目。按照周报表项目分级实施护理安全巡查、安全信息网络直报及反馈机制。(1)临床一线护士:每班进行岗位隐患巡查,发现隐患立即列出相关护理安全预警内容,及时落实整改,并以书面形式交班,对各班护士进行预警;(2)临床护士长:每天对本科室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将巡查结果每周上报护理部,对本科室不能解决的问题则列出预警内容以书面形式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3)总(科)护士长:每周对分管区域进行安全巡查1次,指导并协助临床科室解除安全隐患,并追踪整改效果,每月将本片区巡查结果上报护理部;(4)护理部:每月对全院护理单元进行护理安全巡查1次,并将本月全院上报的安全信息进行归纳分析,按安全隐患的性质、级别启动安全预警机制,进行安全防范部署。
1.2.5实施患者风险预警评估,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按新三级甲等标准对患者实施风险预警评估,患者入院时立即给予入院评估(含生理、心理)、疼痛评估、跌倒/坠床及压疮、管道滑脱危险因子评估等。患者住院期间护士会根据其用药及病情变化对上述危险因子实施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制订并实施风险预警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1.2.6完善设施设备,打造安全环境
在医院建筑设计中全方位体现安全理念,病区地面全部安装防滑地板,墙面安装有扶手,配备有多功能双侧床栏的病床,病区厕所、盥洗间铺设防滑垫并安装防护窗,电梯及楼道安排保安人员保护患者行走的安全,医院的各种服务设施均贴有醒目的标识及使用说明,为行动不便的患者配备了手推车、轮椅、徒手电梯等。医院在硬件配备上处处体现了保障患者安全的人文服务理念,力图营造以患者为中心的安全疗养环境。
1.2.7实施护理人力资源的弹性调配
人力资源管理缺陷也可构成护理安全隐患,属于安全预警范畴。合理排班,实行弹性排班制、层级管理制、新老护士搭配制,以减轻超负荷工作状态、减少职业倦怠、提高护理质量,使患者安全系数增加。护理部以新三级甲等标准为依据制订了各病区护士配备原则和紧急状态下护理人力资源调配预案,并根据各病区实际床位使用率、患者护理等级比例、工作量进行人力资源弹性调配,做到合理、灵活、高效,以达到人力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和均衡性。
1.2.8落实安全警示教育,提升护士风险防范意识
实施科室、片区及护理部三级护理安全警示教育。科室护士长每周五组织召开安全教育会,对本周安全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提出下一步安全预警内容,布置整改方案;总(科)护士长每月组织分院(片区)安全警示教育会,对分院(片区)存在的安全预警问题进行分析点评,提出管理对策,并部署安全预警控制方案;护理部每季度召开全院护理缺陷总结暨安全警示教育会议,对季度护理缺陷的性质、类别、发生率等进行系统讲评,对护理不良事件典型案例进行原因分析,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预警方案,下发临床科室落实整改。通过分级安全警示教育,以警醒全体护理人员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提升护理风险防范意识。
1.2.9评价方法
将2011年(实施前)与2012年(实施后)护理缺陷发生率及上报率、护理质量及患者满意度进行比较。护理缺陷包括警告事件、意外事件、不良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隐患事件5项内容,每周上报统计1次;护理质量包括基础护理、特级和一级护理、优质护理、护理文书、病区管理、急救物品、消毒隔离7项内容,使用本院统一的护理质量评价标准,每月检查1次;患者满意度包括对服务技能、服务礼仪、人文关怀、生活照护、心理支持、安全保障、健康指导的满意度及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8项内容,使用本院统一的患者满意度调查表,每季度调查1次。护理质量及患者满意度以分值表示,护理缺陷发生率及上报率以百分率表示。
1.3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9.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计量资料符合正态分布、方差齐的数据用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检验水准α=0.05,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护理缺陷
护理安全预警机制实施后较实施前护理缺陷发生率明显下降,上报率显著提升。
2.2护理质量
护理安全预警机制实施后较实施前护理质量评分全面提升。
2.3患者满意度
护理安全预警机制实施后患者满意度得到明显提高。护理安全预警机制实施前后者满意度分别为(91.72±3.27)分、(97.64±2.36)分,两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
3结论
识别护理风险是确保护理安全的前提,护理风险始终存在于操作、处置、配合抢救等环节中,作为管理者应不断发现护理安全的薄弱环节,评估风险管理的重点,识别并确定现存的和潜在的护理风险,制订护理风险管理计划和护理风险防范等措施。现代护理安全管理强调实施前瞻性管理和全程动态管理,这对降低护理缺陷发生率、提高临床护理质量和节约卫生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也体现了护理质量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近年来,如何保证患者安全已受到世界卫生组织和各国的广泛关注,美国医疗机构评鉴联合会(JCAHO)在促进患者安全方面有更具体明确的做法。我国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已将护理安全管理列为独立评审标准。如何在集团化医院中同质化实施新三级甲等安全管理标准,最大程度地减轻损失,是医院护理安全管理的最终目标。
3.1健全的管理体制是保障集团化医院护理安全的关键
管理体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管理监督不得力等影响护理安全的组织管理因素,是对患者安全的最大威胁。护理风险管理是一项长期、持续工作,需不断更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只有建立完善护理安全管理体系,才能有效地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提高护理质量、患者和护理人员的服务满意度。本院按照新三级甲等标准,进一步完善了护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强化了各级安全管理职能,实现了分级护理安全预警的管理体系,切实发挥了个人护理风险预控的主观能动性,从而达到了规避风险的目的,与传统方法比较,护理缺陷的发生率显著下降(P<0.01)。
3.2无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报告机制在集团化医院标准化的实施,可提升护理安全的预警作用
无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呈报机制的标准化实施,有利于消除护理人员抵触情绪,体现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和谐一致,增强了护理人员参与安全管理的责任心与主动性;使护理人员在缺陷发生时均能以积极、轻松的心态应对,自觉分析护理程序中发生安全事件的原因,并对系统和流程提出改进意见,变被动管理为主动参与,能尽早发现隐患苗头并及时报告与处理。与传统方法比较,全院护理缺陷发生率显著降低、上报率显著上升(P<0.01),表明无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呈报机制的标准化实施,可实现集团化医院护理安全管理质量的同质化提升,有效控制护理风险的发生,使安全关口前移,起到安全预警的作用。
3.3护理安全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及反馈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可实现护理风险的前馈性控制
集团化医院护理安全信息网络中心的建立使总院护理部及相关职能科室能及时收到全院各护理单元的安全信息,在第一时间给予归纳、分析与处理,并迅速提出预警项目与控制方案反馈给相关科室实施。同时,对预警控制方案的实施进行追踪评价,在风险可能发生前及时采取前瞻性预警干预,实现了护理风险的前馈性控制,与传统书面护理不良事件报告方法比较,上报率显著上升。
3.4护理风险预警评估及安全警示教育,可增强护士风险意识,提升护理质量及患者满意度
择时能力研究是证券基金绩效评价中的重要研究领域。从已有的研究看,许多学者都分析了择时的含义。Treynor和Mazuy(1966)定义了经理人战胜市场的能力:预期总体股票市场是上升还是下降,相应地调整投资组合的构成。若认为市场将会下跌,将减少投资组合中的波动性证券(包括债券);若认为市场将会上升,则会进行相反的操作。Fama(1972)定义择时是预测整体市场价格变动,即使忽略目标风险水平,经理人择时能力的测量对于市场收益与其预期之间的偏差应该是标准化的,即相对于事前与事后市场线的平均跨度。Merton(1981)预测能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预测已选择的单个股票的价格变动(“微观预测”);二是预测整体市场的价格变动(“宏观预测”)。宏观预测,即“市场择时”,试图识别出相对于固定收益证券总体股票是低估还是高估,并且只能预测出收益的系统性部分。Admati(1986)定义择时通常由经理人获得私人信息时的反应定义。存在一个投资组合集,称为择时组合,本质上为管理的基金提供单独的基金,即对于择时信息投资组合的构成会改变,择时信息通常只包括在择时投资组合中转移基金。Chen(2007)研究表明市场择时被认为是一种动态资产分配,当市场上升(下降)时提高(减少)市场暴露,导致了基金收益与市场收益间的凸性关系。本文首先总结归纳了关于基金择时能力的模型,第二部分析了中国基金市场择时能力的检验结果,最后总结全文。
二、研究方法
(一)TM模型
Treynor和Mazuy(1966)他们建立了一个包含二次项的模型,用来检验基金的市场时机把握能力(以下简称TM模型),即:(1)其中Rp,t为基金收益率,Rm,t为市场基准组合的收益率,Rf,t为无风险资产收益率,α为常数项,反映了证券基金选择能力,ε为随机干扰项。市场时机把握能力可以通过观察二项式系数β2来检验,如果β2大于零,则表明基金经理成功地实施了市场时机把握策略,否则表明基金缺乏市场时机把握能力。
(二)HM模型Henriksson和Merton(1981)秉承Merton(1981)的思路,提出了一种市场时机把握能力的参数检验模型(以下简称HM模型),该模型的表达式为:(2)如果,则,,β2表示组合的市场上升贝塔。如果Rm,t-Rf,t≤0,则β2表示市场下降贝塔。如果β2显著高于β1,则表示期望的投资组合的上升贝塔要高于下降贝塔,这表明基金经理具有市场时机把握能力。
(三)FF3模型
Fama和French(1992a,1992b,1993)加入市场收益率、规模、账面与市场价值比率形成FF3模型:(3)其中,SMBt表示小盘股组合收益与大盘股组合收益的差值,HMLt表示高账面市值比(B/P)股票组合的收益与低账面市值比股票组合的收益的差值。该模型认为,一个证券组合超过无风险利率的预期回报由它的回报对三因素的敏感性解释。
(四)特征择时模型Daniel等人(1997)也设计了一种度量基金经理择时能力的模型———特征择时模型(“CharacteristicTiming”model,简称CT模型),其具体形式为:(4)模型中,CTi,t表示第t季度基金经理的择时能力,R軓tbj,t-1表示在季t-1度中与股票j相匹配的基准投资组合在第t季度中的收益率,ω軘j,t-1表示在第t-1季度中股票j占基金投资组合的权重,R軓tbj,t-5和ω軘j,t-5的定义类似,N表示第t季度中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股票数量。
(五)G-I-I模型
Goetzmann,Ingersoll,Ivkovic(2000)使用了相关指数的日收益率进行累计和无风险收益率一起构建了G-I-I模型,以评估每日市场时机把握产生的月度价值。该模型如下:(5)其中,Pmt表示每日基金市场时机把握能力带来的单位基金资产增加值,β1为基金组合承担的系统风险,β2为基金的择时能力指标。当β2大于零时,表示基金具有择时能力。
(六)波动择时模型
Busse(1999)提出的波动择时能力研究(VolatilityTiming)。有别于预测市场走势的传统研究,波动择时是从预测投资组合未来的波动情况,并根据相应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以提高投资效用。波动择时反映的是组合Beta系数和市场波动之间的时变关系。模型如下:其中,α代表风险偏好因子(riskaversion,Rubinstein,1973),在此视为一固定常数;βipt表示基金p在t时刻的第j个Beta系数;σj,t+1表示第j个因子在t+1时刻的标准差;Et(Rj,t+1)表示第j个因子在t时刻的条件期望收益。
三、中国实证
李敏(2008)选取2003~2006年间我国市场上的41支封闭式股票型基金,将数据分为两个阶段:2003~2004年(股市正处于熊市)和2005~2006年(股市由熊转牛市)。利用JensenIndex(α)对基金业绩的持续性进行检验,利用SharpeRatio对基金业绩的持续性进行检验,采用TM模型判断基金的择时能力。实证结果为我国封闭式股票型基金从基金净值的角度来说,总体上在熊市与牛市均取得了正的超额回报。封闭式股票型基金的绝对业绩和相对排名在较长的时期中都表现出持续性。我国基金普遍缺乏市场择时能力。在市场处于熊市时,具有市场择时能力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明显优于不具有此能力的基金;而牛市中两者差异不大。郭文伟等(2010)选取2004年之前成立的40只开放式股票型基金研究表明从投资类型上看,平衡型基金在研究期内表现出显著的选股能力,其他投资类型基金均不具备显著的选股能力。成长型基金具有相对明显的价值/成长风格择时能力。在捕捉市场溢价方面,指数型基金由于其特殊的市场组合投资而具有明显的优势。从投资风格类型上看,股票型和积极配置型基金具有显著的选股能力。总体上,没有基金显示出显著的小盘/大盘风格择时能力。大部分基金具有一定的价值/成长的风格择时能力,但不显著。总体上,大部分基金具有显著的择时能力。唐元蕙(2013)采用国泰安数据库提供的162支基金,所选基金必须包含至少60个2005~2010年度的月度收益。在TM模型的基础上将市场行情引入风格飘移与基金业绩,探讨了不同市场行情下风格飘移对于基金选股能力与择时能力的影响。为排除基金类别的影响,采用虚拟变量区分基金类别,创新模型为:其中,Yi(i=1,2)代表不同市场形势下以选股能力和择时能力表示的基金业绩;α1-α9是衡量基金风格类型的哑变量;SDSi代表基金风格漂移分数。仅仅在市场下跌时,风格飘移才能提高基金的选股能力,而在市场上升期,风格飘移对于选股能力而言则不存在明显关系。陈浪南等(2014)采用2004年12月31号之前成立的开放式基金,样本期间2005年1月至2011年6月(月)。该文分别对基金在不同投资市场的择时能力进行评价,借鉴以往研究中用市场信息变量来解释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变化的处理方式,但是不同的是,采用基金经理对市场的预期来解释贝塔值的变化。采用CDM-TM-FF3和CDM-HM-FF3模型测度择时能力。结果发现股票型基金表现出一定的债券市场择时能力,债券型基金则表现出一定的股票市场择时能力,部分混合型基金同时表现出股票市场择时能力和债券市场择时能力。
四、结论
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步骤,在初步设计阶段要根据电力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结构形式、使用功能等确定投资的最高限额,完成施工图纸后,要准确的计算工程造价。在进行工程设计时,要根据施工技术、当地地质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对各种设计方案进行比较,选择可行性高、经济性强、安全性高的设计方案,良好的设计方案能有效的降低施工工期,节省施工成本,据统计设计阶段的费用占整个工程费用的1%,但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对整个电力工程造价控制有75%的影响作用,因此,科学、合理的工程设计是做好工程经济管理工作的基础。
二、施工阶段的工程经济管理
1.全面进行电力工程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有效促进企业管理的方法,也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实行预算管理。在进行预算管理时,需要保证预算管理的全面性,保证预算管理的高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全面的对电力工程进行管理[3]。还需要根据电力企业的特点,对电力工程预算进行合理有效的编制,提高电力工程预算编制的有效吐和适应性,然后认真、严格的执行预算管理。
2.加强设计变更审查
工程变更是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控制一个重点,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新增工程、施工工期变更等,其中设计变更是对工程造价控制影响最大的,因此,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对工程经济管理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尤其是在大型的电力工程中,设计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在进行设计变更时,要尽量提前,因为设计变更发生的越早,电力企业的经济损失就越少。如果在设计阶段发生设计变更,只需要更改施工图纸,经济损失不会很重;如果在采购阶段发生设计变更,不仅需要修改设计图纸,还需要重新选购施工材料及施工设备;如果在施工阶段发生设计变更,很有很能需要将完成的工程拆除,这就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进行设计变更时,要将工程造价控制在总概算范围内,如果变更后工程造价超过总概算,要及时汇报给相关部门,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才能进行变更,在设计变更过程中,必须将变更的原因标明,从而为工程结算做依据。
3.加强现场签证审查
要加强现场签证审查,签证监理人员要掌握必要的工程经济管理知识和工程预结算知识,严禁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签证;监理人员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填写的签证,确认无误后才能盖章确认。监理人员要重点审查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以少报多、弄虚作假、结算阶段搞突击等现象,严格审查非包干工程现场签证。加强合同管理。施工阶段是整个工程所需费用最多的阶段,因此,施工阶段的工程经济管理对电力工程的全过程工程经济管理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投标招标阶段,投标单位要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标报价,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要积极的利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从而有效的提高承包单位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降低工程造价。承包商签订合同后,在施工阶段要加强合同管理,严格的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三、结算阶段的工程经济管理
1.工程量的审查
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进行工程结算时,要对工程量进行重点审查,结算的工程量要以签订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审查人员要掌握必要的工程量计算、图纸审查知识,要充分了解整个电力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
2.定额、取费审查定额
单价是定额子目消耗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定额单价可以直接套用在项目核算中,在套用定额单价时,要确保定额单价的准确性,不能出现高套、错套的现象;有的项目需要定额换算,在进行定额换算时,要确保换算方法的准确。在进行取费审查时,要保证没有太高取费基数现象,取费的类型要和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相关要求相同。
四、结语
关键词:警察权宪法制约宪法监督
当今社会,警察是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不可或缺的力量,任何一个社会及其人民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保障社会安宁的警察队伍。但是,如果誓察所行使的权力一旦被滥用,反过来又会侵害社会及人民的合法权益。因为誓察权是国家公权力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权力之一,它包括警察在行使的法定的行政职能和刑事职能中的一切权力,它的行使直接影响到公民的私权利。因此替察权在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中实际运行的状况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这个国家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一旦权力被滥用将造成对公民权利的极大侵犯。尤其是在当今中国,我们已经明确地将“依法治国”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誓察权行使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第一要旨。而依据宪法理论,公权力的行使和私权利的享有是一种此涨彼消的反比例关系,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利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的权利化为乌有。而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调整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之间的关系,以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行,防止国家的公权力对公民的私权利造成的侵害,实现对人权的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障。
对誓察权的制约和监督,应该说我国在制度上设立的监督方式还是比较完备的。既有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府的监督以及国家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监督),也有社会监督(包括党的机构的监督、人民团体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既有来自这些外部力量的监督,也有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监察部门和督察力量的有力监督;既有事前监督,也有事后监督等等。这些监督方式都从某一个方面和角度保证了公安机关能够严格地依法行使职权,自觉地为人民服务。但是,从监督的实效来看,确实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监督形式虽然比较丰富,但具有实效的监督方式少。尤其是对于警察权滥用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宪法设计尚有一定的缺陷。对此,笔者拟以宪法的视角从限权、制衡、监督三个方面对警察权的宪法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构建及其完善等问题进行粗略探讨。
一、限权—明确,察权的法定权限,确立检察官在侦查中的主导地位
依据的理论,任何权力都必须得以制衡,不受制约的权力会自发地向外和向内寻求扩张,导致越权和滥权、擅权。权力必须要有制约,而惟有权力才能制衡权力。且愈重要的权力,愈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权力来进行制衡。而警察权作为国家公权力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其他公权力一样具有易扩张性。正如孟德斯鸿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写道,“在警政的实施上,惩罚者与其说是法律,毋宁说是官吏。在犯罪的审判上,惩罚者与其说是官吏,毋宁说是法律。誓察的事务是时时刻刻发生的事情,几乎不需要什么手续、形式。”这段话一方面说明誓察权力广泛,另一方面说明誓察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受约束的程序少,也就是誓察的“自由裁量权”大。因此由于警察权先天的易扩张性,往往最容易被滥用。而它一旦被滥用,对人民的伤害,对社会的损害就会极为普遍极为深重。因此,从角度来构建限制警察权的机制尤为必要。
我国替察权最显著一个特点就是警察权界限缺乏宪法的明确定位。由于誓察权界限的不确定性,有时政府会出于某种考虑,要求公安部门承担某些政治、经济或社会性任务,而这些任务超出了警察理应承担的正常范围,从而导致了誓察权力的扩张,并为那些贪婪的警察制造出了寻租的机会。譬如有的地方政府提出,公安部门要为经济建设、要为某项政治任务保驾护航。这实际上是逼迫誓察去承担他所不应承担的行政职能,而警察权也就借此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领域中。或者由于公安部门与政府的重要任务联系在一起,由此在决策层上获得了与其职能不相称的权力。这样,从制度上警察的强制性权力延伸到了非警察事务中,这必然会诱惑誓察腐败。因此,只有宪法将警察权力限定在于明确的法定范围之内时,其权力才有可能被有效地约束、监督。
就警察的刑事职能而言,我国《宪法》第135条对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一直作出的设计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设计从宪法上确立了中国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既是一种互相配合、制衡的关系,又是一种“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依照理论,权力只有相互制衡,公民的私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这一诉讼结构在强调侦查、公诉、审判三个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同时,又强调密切配合,这本身在形式逻辑上就出现了矛盾。强调配合固然能起到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靠什么机制来保障呢?而且对于审判前程序而言,由公安机关直接面对被追诉者,自行决定实施旨在限制或者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强制性措施,诸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而这些措施却又无法获得中立司法机构的授权和审查,遭受不公正对待的公民也不能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这必然使诉讼活动成为公安机关针对公民自行实施的单方面治罪活动。这种司法制约机制的缺乏,直接导致被追诉者地位的严重恶化和警察权力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的局面冈。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构建侦诉一体化的刑事司法模式,在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中加强对警察权的限制和制约。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笔者赞成龙宗智先生主张的“侦诉一体化”的观点,不赞成有些学者主张的“检警一体化”的观点。检警一体化,强调的是检察官对警察的指挥,容易弱化警察的责任感,不利于侦查的专业分工,反而不利于侦破[4]。加强侦诉合作的具体设想是:警察侦查案件,得随时向检察官报告侦查的过程,自觉地接受检察官指导和限制,以防止警察权力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检察官认为必要,可以亲自侦查案件,可以介人任何案件的侦查。检察官认为需要警察帮助时,警察必须予以协助。检察官的命令,警察应当接受,否则构成读职。侦诉一体化的核心是确立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主导地位,侦查机关的所有诉讼行为,特别是调查、取证行为,必须服从检察机关的领导、约束和监督,从而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又为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设了一道屏障,也有利于防止被追诉者地位的严重恶化和警察权的无限膨胀甚至滥用。
二、制衡—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司法权控制赞察权
警察权应当受到司法权的控制是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时代潮流和趋势。最常见的司法权对警察权的控制方式就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在警察的执法行为作出之后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司法机关对警察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等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除了这种事后监督模式的行政诉讼之外,另一种较常见的司法权控制警察权的方式是警察在作出某些涉及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之前,必须首先向司法机关申请,经过司法机关审查同意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状之后,才能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司法权对警察权的这种控制模式一般主要适用于那些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领域。譬如,当需要对公民临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需要进行搜查、扣押、羁押、监听等情形时,警察无权直接决定和实施,而是必须事先向法院、治安法官等提出申请,由法官决定是否批准同意。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正是基于对警察权的天然的易扩张性的考虑,因此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首先,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符合理论中“权力须得分工和制约”原理的需要。我国的警察主要承担着治安行政管理和代表国家侦查犯罪、追诉犯罪的职能。在这一职责的驱动下,警察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捕捉、搜集当事人违法犯罪证据的主观积极性非常强烈。更重要的是,警察拥有强大的国家权力,掌握着丰富的权力资源,警察权本身又具有单向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而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等则处于被管理和被追诉的地位,他们的权利最容易受到具有强制特性的警察权的侵害。根据“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中担任裁判者”这一法律格言,对于为维护治安和追诉犯罪而采取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如果允许警察自己作出决定并对当事人的不满和异议作出最终认定,则无疑违反了这一理念。马克思也曾经说过:“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到一个人身上,这种集中是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因此对于警察权的行使,司法权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社会纠纷和争议享有最终的裁决权,由司法权予以控制是合乎权力分工和制约理论的。
其次,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也符合我国宪法保障公民人权的理念。当今中国,保障人权和正当程序观念已经深人人心,为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内容。而警察作为国家维持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全的重要工具,在行使职权时,也必然是倾向于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对于被管理者来说,在面对代表强大国家、拥有国家强制力的警察面前,特别是在被警察采取限制自由的措施之后,其必然处于弱者地位,权利更容易遭受警察权的侵害。从一定意义上说,警察扮演的是控告、追诉者的角色,不能由警察自身对限制、剥夺公民权利的行为是否合法作最终的裁决,因为“被控人面对具备法官绝对权力的追诉人,束手无助”、“控告人如果成为法宫,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I61。而司法权从其本质上说应当是超然、中立的,控、审分离、司法最终裁判等原则也为现代法治国家所公认。因此,以司法权来控制侦查权的行使,符合上述理念和原则,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人权。
因此,为体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统一,有必要在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以制约膨胀的警察权。具体设想是:(1)建议在全国各基层法院设立司法审查庭或治安法庭,专门负责对在侦控机关提请适用的强制性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发司法令状。(2)确立司法审查的例外。即在特定情况下赋予侦控机关可无证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3)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赋予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在诉讼的各阶段都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如遭拒绝,应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由法院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迅速作出裁决。如仍遭拒绝,可向上级法院上诉。这样将警察拥有的事关公民的人身权和重大的财产权的决定权被改变为申请权,警察对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和重大财产权的决定,都只能依申请,而由法院做出最终决定。
三、监督—设立人民侦查员制度,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
警察权在行使的过程中往往直接与人民群众发生关系,警察能不能严格依法行使权力,最有发言权的还是人民群众,特别是有关事件的当事人。因此,为了增强警民沟通、建立和谐社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人民检察院系统最近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警察体系内部也引人“人民监督员”(或称之为“人民侦查员”)制度,即在诉前的侦查阶段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尤其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采取限制和剥夺的强制措施时,由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制约的民主制度。其宪法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人民侦查员制度具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广泛的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警察权的行使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46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替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直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这些都是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的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记载着人民权利的纸”。人民的权利真正得以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载体,从“纸上”落到实处。否则,人民的权利只能是一句空谈。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就是为了落实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为人民群众行使对公安工作的监督搭建一座实实在在的桥梁,通过这种制度化的刚性程序,将警察权的行使直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障人民监督权利的行使,促进人民民主的经常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人民侦查员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建立人民侦查员这种由社会公众监督制约司法活动的民主制度,其基本的宪证理论基础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对国家权力实行监督制约和司法的民主性的理论。具体地说,着重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权力的监督制约理论。权力需要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一条公律。替察权作为一项重要国家权力,其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直接影响到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这种监督制约既要有法律程序上的制约,又要有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惟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保持警察权的人民性。
二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论。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实行人民侦查员制度,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途径,贯彻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理论,在法律监督中体现人民意志,是实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一个重要措施。
在市场营销方面,企业还得使用多种营销方式,例如,有些企业会使用产品销售,或者有些企业选用以突出自己的特色服务为主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还有些企业利用推销搞活动来提高自己的营业绩等不同的营销模式。不同的营销模式对消费者都有不同的影响。有些消费模式能使消费者能从中获利,而有些消费模式则对消费者无利。有些商家为了扩大自己的竞争力,往往会使用一些不合理的营销模式、甚至是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例如使用一些夸大的广告,或者是不真实,容易让人误解的宣传手段使得消费者误解或者误导消费者。甚至还有些企业已经失去的社会道德,生产一些不合格的产品卖给消费者,这些都是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以上出现的这些情况都让消费者不得不考虑自己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而维护消费者的权利绝非是单方面的保护,而是全全面面的进行维护,让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处于动态平衡中。所以就得要综合消费者的权利进行建立一个合理的定位,进一步使消费者的权利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二、消费者的概述
权利的定义是根据利益说来定的,也就是消费者在进行合理消费的时候可以依法享有法律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体现在消费的时候可以根据法律使自己在消费过程中的一些行为可以进行,或者终止。
三、消费者权利的提出与确定
美国早就在1962年的3月15日就提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了,到了1985年,联合国才确定消费者有七项权利,而我国则制定了九项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分别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接受教育权。
四、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在消费工程中享有自由选择自己喜欢的商品或者是选择自己觉得满意的服务,不但如此,消费者还有权选择自己喜欢或者是信得过的经营者进行合作。在消费过程中可以决定有权可以就不同的经营者进行比较,来决定自己的选择。
(一)公平交易权
在平时的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是享有公平的交易权利。在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有权可以了解商品的真实信息,获得质量的保证还有合理的价格,对于那些经营者强制消费者消费的行为,消费者绝对有权拒绝。
(二)求偿权
求偿权顾名思义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过后受到人生或者财产的伤害时,可以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这对消费者的权利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至少可以让受损的消费者可以得到赔偿。
(三)结社权
结社权就是消费者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组织消费者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主成立一些合法的社会团体。这个权利是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处于劣势的地位而提出保障他们的权利出发的。
(四)接受教育权
接受教育权就是消费者可以依法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权利。消费者应该接受有关商品或者服务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自己对这方面的了解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为主。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我国是一个各民族团结平等的国家,所以在消费的时候也要做到平等的对待各民族人民,在消费者消费的时候应该尊重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
(六)监督权
监督权是消费者除了在消费过程中,还有在平时也可以对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监督,发现有不合理的行为或者现象时可以进行举报或者控告等,这些行为都是可以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五、消费者权利定位经济法属性的意义
(一)完善行政法目标
在行政法生产背景方面,行政法是控制政府职能的扩张,是为了预防政府过度干预经济而进行设计的,这一制度的设定是完善市场的不足以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发挥经济法的作用,不及可以不断的完善市场的不足,而且可以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但是单单依靠行政法的改变是不行的,还必须得结合两只手,分别是市场与国家,才可以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得采用经济法的手段。然而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很多时候还是采用经济手段为主,因为在一些消费者权利受损以及市场秩序受到破坏的情况下都是采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的。在大多数人多的了解中行政法都是以“授权”、“维权”以及“控权”为主的,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时候,很多时候都是通过控权来达到目的的。
(二)完善单纯民事责任手段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