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0 12:17:3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城市;噪声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X121 文献标识码:A
目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增长,汽车人均拥有量不断提高使得交通噪声不断增加,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建筑噪声越来越多,社区活动的日益丰富也带来了很多噪声,把本应安静的社区变成了嘈杂的闹市,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和居住人群的居住水平。因此,治理城市噪声染污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主要针对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几个方面提出防治建议。
1 道路交通噪声的防治措施
1.1 道路交通噪声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道路交通噪声监管中存在几个问题:
1.1.1 管理部门不统一,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赋予了环保、公安、交通、文化、工商等部门环境噪声监管职责,各部门的部分管理职能移交给了城管局,出现管理交叉、执法主体不明确的情况。
1.1.2 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滞后
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滞后,也未能建成城市噪声自动监测点,市级环境监察、监测部门很难兼顾镇、乡、村社等地的声环境管理。建议进一步加强基层环保部门的噪声污染监察监测能力建设,基层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机构应配置相应的人员、设备。
1.1.3 机动车数量增速加快
机动车数量增速加快,交通噪声的影响范围和强度逐年加大。噪声污染调查取证难,反复性大,给现场执法带来困难。
1.1.4 噪声标准体系、城市噪声环境监测网络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基本的噪声标准体系,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噪声污染的种类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许多新领域的噪声问题越来越突出,声源控制标准较发达国家尚有很大差距,特别是一些重要环境噪声源控制标准的协调性、可行性尚有明显不足。一些声源如何定义、归类等都需要做出新的调整。城市噪声监测网络尚未完全建立,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进展较慢。
1.2 加强道路交通噪声监管的对策
1.2.1 合理规划布局
加强对新建道路建设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道路和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之间的防护距离。控制噪声污染措施投资纳入工程预算,在道路建设的同时同步实施噪声治理。合理规划道路两侧用地功能,提高道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建筑外窗隔声性能,使道路两侧新建居住区室内声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开发商在售房前公布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声环境状况及建筑隔声情况。
1.2.2 加强噪声源的控制
加强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控制和交通组织管理。实施汽车定置噪声检测,严格控制并逐步降低机动车特别是大、重型车辆的噪声排放水平。对处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道路,合理划定重型、大型货运车辆行驶路段或时间,实施限速、禁鸣等措施,对公交车、重型载货车等高噪声车辆的排气、刹车等部位进行降噪治理。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装有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并保持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噪声排放标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车辆,不得发给行车执照,不准通过年检。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或者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1.2.3 加强交通噪声管理
为防治交通噪声污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规定禁止机动车辆、船舶行驶及禁止鸣笛(喇叭)的地段和时间。拖拉机进入市区,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内行驶。禁止机动车在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和地区鸣放喇叭。
2 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及建筑施工噪声的防治措施
2.1 工业噪声的防治
严格按照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管理各类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城市建成区内的各类企业厂界噪声全部达标排放。对于城市建成区内有固定边界的其他单位,其边界噪声也应按照相应环境噪声功能区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达标排放。
2.2 社会生活噪声处理
结合“和谐社区”建设和管理重心转移,鼓励社区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者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居民装修和居民区内秧歌、跳舞、健身等群众性文体活动的管理,有效降低社会生活噪声影响。加大对商业、餐饮娱乐等噪声扰民的整治,严格控制一、二类声环境功能区内的商业噪声扰民现象,开展居民住宅公用配套设施低频噪声、固体声的治理。对汽车防盗报警器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居住区内居民室内装修的管理,防止居住区内噪声扰民。
2.3 建筑施工噪声防治
严格管理施工工地噪声。推广应用低噪声混凝土振捣棒、低噪声空压机与动力机组、低噪声装卸工艺、建筑工地隔声和建筑声屏障等施工工艺和机械设备,隔声降噪有关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在中、高考等特殊时段,限制或禁止特定区域内的施工行为。进一步规范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和条件,严格控制夜间施工,加大夜间无证施工违法行为的查处。在保证市政重点工程进度情况下,严格控制建成区范围内夜间施工。
2.4 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监管的建议
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环境噪声污染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交通、工业、各种商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等。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都具有各自不同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各管一片,难以形成合力。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2.4.1 适时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完善噪声综合管理体系。对环境噪声污染的分类管理及内容进行明确界定,解决管理部门协调难度大问题。按照城市行政管理处罚权相对集中的现状,将建筑施工夜间噪声扰民违规处罚、社会娱乐噪声扰民处理、住宅装修噪声扰民处理等权力分配到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4.2 进一步完善噪声标准体系
建议进一步完善噪声标准体系,推动城市噪声监测网络建设。已经出台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推动完善了我国环境噪声标准体系建设。下一步可扩大标准适用范围,进一步解决低频噪声和城市以外区域噪声控制要求缺失等问题,明确标准适用对象。出台如室外施工机械、低频噪声等专门的噪声标准。对于城市噪声监测网络建设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
2.4.3 大力倡导和支持各类噪声控制技术的研究与投入
建议大力倡导和支持各类噪声控制技术的研究与投入,出台扶持和优惠政策,推动噪声治理企业形成规模化。通过集中建设一批技术先进、效果可行的噪声污染控制治理示范工程、项目,带动相关科研和产业发展,形成较好的环境效益及推广示范效应。
3 需要加强工作力度的几个方面
3.1 加强规划引导,严格声环境准入
各级环保部门将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在业务办理、审核等各个环节中严格声环境准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建设项目环评要明确改善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未通过验收的噪声排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3.2 加强重点源监管,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
督促各级环保部门对于本辖区内确定的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期限治理,确保实现重点噪声污染源排放达标。同时,要将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
3.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噪声污染防治认识
广泛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级环保部门和人民群众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突出解决城乡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噪声违法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多方面、多途径的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
参考文献
[1] 罗勇,滕春芝.论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及防治对策[J].广东科技,2009(07).
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行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我国建筑行业起步较低,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何加强建筑施工噪声防止,给居民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以成为施工企业及建筑业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笔都根据多年从事建筑业管理的经验在此就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及防止谈一些粗浅的看法及建议。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止
1.前言
近几年,随着我国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如何给人们创造一个安静良好的生活环境,有效控制和防治建筑施工噪声以刻不容缓。
2.建筑施工噪声的概念
2.1噪声
噪声是发生体做无规则时发出的声音,声音由物体振动引起,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如固体、液体、气体)中进行传播,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是指人为造成的。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2.2建筑施工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指建筑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在施工中要大量使用各种动力机械,要进行挖掘、打洞、搅拌,要频繁地运输材料和构件,从而产生大量噪声。
3.建筑施工噪声的来源及特点
3.1建筑施工噪声的来源
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来源于不同施工阶段所采用的机械设备。如土石方阶段,噪声主要来源于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及各种运输车辆等;在打桩阶段,噪声主要来源于打桩机、拨桩机及其作业过程和各种运输车辆;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噪声主要来源于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切割机、吊车、升降机及各种发电机、运输车辆等;在主体装修阶段,噪声主要来源于吊车、升降机、切割锯、打磨机、电锯及各种运输车辆等。
3.2建筑施工噪声特点
3.2.1普遍性
由于施工现场有可能在城乡中的任何地方出现,因此,在城乡居民的生活、学习、工作场所等周围,处处都有可能会遭受施工带来的噪声干扰。
3.2.2突发性
建筑施工通常是按照城乡总体规划或改造而发生的一项活动,其噪声干扰是随着建筑作业活动的发生而出现的,并有规律性或时间限制,对于建筑工地周围的居民来说,这是一种突发性干扰。
3.2.3非永久性
建筑施工噪声通常情况下是随着施工作业开始而发生,随着施工作业结束而消失,因此,其对居民的干扰是非永久性的。
3.2.4非集中性
首先,它没有污染物,即噪声在空中传播时并未给周围环境留下什么毒害性的物质;其次,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积累、不持久,传播的距离也有限;噪声声源分散,而且一旦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也就消失。因此,噪声不能集中处理,需用特殊的方法进行控制。
4.建筑噪声对人的危害
4.1干扰正常生活和工作
噪声对人的睡眠影响极大,人即使在睡眠中,听觉也要承受噪声的刺激。噪声会导致多梦、易惊醒、睡眠质量下降等,突然的建筑噪声对睡眠的影响更为突出。噪声会干扰人的谈话、工作和学习。实验表明,当人受到突然而至的噪声一次干扰,就要丧失4秒钟的思想集中。据统计,噪声会使劳动生产率降低10~50%,随着噪声的增加,差错率上升。由此可见,噪声会分散人的注意力,导致反应迟钝,容易疲劳,工作效率下降,差错率上升。
4.2对听、视力的损坏
噪声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是听力损伤。人们在进入强噪声环境时,暴露一段时间,会感到双耳难受,甚至会出现头痛等感觉。离开噪声环境到安静的场所休息一段时间,听力就会逐渐恢复正常。这种现象叫做暂时性听阈偏移,又称听觉疲劳。但是,如果人们长期在强力建筑噪声环境下工作,听觉疲劳不能得到及时恢复,且内耳器官会发生器质性病变,即形成永久性听阈偏移,又称噪声性耳聋。
噪音会严重影响听觉器官,甚至使人丧失听力,尽人皆知。然而,耳朵与眼睛之间有着微妙的内在“联系”,当噪音作用于听觉器官时, 也会通过神经系统的作用而“波及”视觉器官, 使人的视力减弱。试验表明:当噪声强度达到90分贝时,人的视觉细胞敏感性下降,识别弱光反应时间延长;噪声达到95分贝时,有40%的人瞳孔放大,视模糊;而噪声达到115 贝时,多数人的眼球对光亮度的适应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弱。所以长时间处于建筑噪声环境中的人很容易发生眼疲劳、眼痛、眼花和视物流泪等眼损伤现象。同时,噪声还会使色觉、视野发生异常。调查发现噪声对红、蓝、白三色视野缩小80%。
4.3损害人的神经系统
噪声通过听觉器官作用于大脑中枢神经系统,可使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制失调,条件反射异常,出现头晕、头痛、耳鸣、多梦、失眠、心慌、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严重者可产生精神错乱。长期在建筑噪声环境下工作的人与低噪声环境下的情况相比,高血压、动脉硬化和冠心病的发病率要高2~3倍。可见噪声会导致心血管系统疾病。噪声也可导致消化系统功能紊乱,引起消化不良、食欲不振、恶心呕吐,使肠胃病和溃疡病发病率升高。此外,噪声还对动物、建筑物有损害,在噪声下的植物也生长不好,有的甚至会死亡。
5.建筑噪声污染的原因
5.1施工场所原因
近几年随着城市进程步伐的加快,城区用地的紧张,现阶段城区建设多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拆房建房”形式出现,这样的施工现场多处于人口稠密区,四周居民受噪声污染比较直接。另一方面由于施工现场用地紧张和布局不合理,没有把产生噪声大的设备远离噪声敏感区,导致对敏感人群造成严重影响。
5.2施工单位原因
一些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唯利是图,法律法规意识淡漠, 置公众的利益与不顾,常常抢进度、赶工期,连夜施工,产生建筑施工噪声值的绝对超标和时段超标。由于噪声是即时性污染,即它没有污染物,噪声在空中传播时并未给周围环境留下什么毒害性的物质,如不能及时发现施工噪声超标现象,就不能制止,这样就造成许多施工单位会存在侥幸心态。另一方面,农民工现在已成为建筑业劳动力的主体,他们绝大多数没有经过必要的上岗培训,缺乏环境保护意识,这是也是造成施工现场噪声污染的一个原因。
5.3施工设备原因
目前,虽然商品混凝土在各大城市得到了推广,但由于受到人为因素和经济条件的制约,一些工地上还存在许多产生高噪声的机械设备,这些已落伍的机械设备已成为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另外,施工设备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和养护,也增大了施工场地噪声的声级。
5.4执法监督原因
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在查处施工噪音污染过程中存在困难,影响了治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效果。这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取证难上,一是由于由于噪声是即时性污染,如不能及时发现施工噪声超标现象,就不能制止;二是受当下建筑施工分包混乱的大环境影响,
有关监督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遇到多处分包、层层转包、主体不明等现象,这一现象在工程的土方作业阶段和桩基阶段更为普遍。这就造成执法部门在认定应承担责任的施工单位时有不小的难度,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6.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止措施
6.1合理组织施工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及施工现场条件,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了有效控制施工单位夜晚连续作业,应该严格控制作业时间。除特殊建筑项目经管理部门批准外,一般项目夜间不施工。如遇特殊情况需夜间施工时最晚不得超过22点,早晨作业时间不应早于6点。
6.2改进施工设备及方法
建筑施工噪音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为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除妥善安排作业时间外,要尽量在施工中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坚决杜绝使用。施工中应采用低噪声的新工艺和新技术,使噪声污染在施工中得到控制。同时,对现有产生高噪声设备进行测试、分析及诊断,确定噪音的主要来源。根据设备的噪声现状和噪声标准,确定所需降噪量及其降噪频谱特性。选择降噪方案,进行结构及参数的优化设计,达到从声源上降低噪声目的。
6.3加强部门监督和执法力度
相关执法监督部门首先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有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其次,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次数,尤其对那些在学校及居民稠密区施工现场;第三采用黑名单制,协同相关部门对那些违章现象频繁,不听劝阻,屡查不改的单位除进行依法严惩外,可给以相应行业处惩,限制其短期内进行招投标活动。
6.4采用有效的隔音措施
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可采用吸声、隔声、隔振、阻尼等有效的消声措施来减少噪音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如施工单位和利用工地四周的围墙,用隔声性能好的隔声构件设置较高的宣传广告看板作为隔声屏,将施工机械噪声源与周围环境隔离,以减小施工噪音的污染范围和程度。对局部固定使用的高噪声的施工设备采取设置隔声间、隔声罩等措施,在隔声间、隔声罩内衬设吸声材料。对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源的施工机械如打桩机、通风机、空风机等中高频噪声源,在重点部位采用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扩散消声器、缓冲消声器等消声方法。
7.结束语
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对于建筑机械设备生产落后、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我国建筑行业来说,还有很远的路要走,但随着我国这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和从业人员及公众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将会得到很好的控制。
参考文献
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策略 作者:程曹轶, 期刊 沿海企业与科技COASTAL ENTERPRISES AND SCIENCE & TECHNOLOGY 2006年 第08期
建筑施工噪声危害及其控制 作者:吴襄, 期刊 管理与财富MANAGEMENT AND FORTUNE 2009年 第06期
冯秉明.吴旭寰 土木施工管理工程师考试必读 1990
严刚汉.刘庆凡.卢朋.赵江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 2001
关键词:噪声污染 现状 防治措施
一、引言
惠水县属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苗岭山地南侧,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对外开放县,素有“中国黑糯米之乡”、“中国金钱橘之乡”、“中国优质米之乡”的美称。惠水山川秀丽、地势平坦、生态良好,地处贵阳“避暑之都”的核心区域,是天然的大“氧吧”、大“空调”,是天生地造的“山水园林城市”,是贵阳的优秀“卫星城”。伴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脚步的不断向前推进,作为世界四大环境问题之一的噪声污染也已突显出来,它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建设进程、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对人类造成重大危害,并已上升为当前密切关注的民生问题。
二、关于噪声污染的概念及分类
2.1 什么是噪声污染
声音是人耳对物体振动的主观感觉。从物理学的角度来讲,声音大体可以分为2个方面,震动有规律的声音叫乐音;一切无规律的或随机的声信号叫噪声。从主观感觉和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讲,一切不希望存在的对工作、学习和生活等产生影响的声音,也就是不需要的声音,都可以称为噪声。当噪声超过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对人类或者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时,就认为是噪声污染。
2.2噪声的分类
噪声按机理分为空气动力性噪声、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三类;按来源分为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噪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自然噪声五类;按时间的变化分为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两类。
2.3噪声污染的危害
噪声对人、动物、仪器设备和建筑物均可造成危害。噪声污染影响人的生产和生活,干扰正常的工作和学习,影响人的心情和心理变化,诱发多种疾病,损伤人的听力,若长期暴露于噪声环境中,听觉系统会发生损伤,难以恢复,甚至造成耳聋。当噪声达到一定分贝时,还会破坏仪器设备、建筑物。噪声污染具有局限性和分散性,产生的污染没有后效作用,声源停止,噪声消失,无积累,无痕迹,但噪声对人身体造成的损害是有累积性的。噪声污染与大气污染等化学污染有着本质的不同,简单地说噪声污染具有时间性、多发性和随机性。
三、惠水县噪声污染现状
3.1 交通噪声
随着社会经济化、城市化道路的发展,机动车辆的数量与日俱增,惠水县最为突出的交通噪声主要来源为汽车运行过程中发动机的驱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的鸣笛,以及刹车发出的强烈刺耳的声音。
3.2厂界噪声
惠水县长田工业园区被称为“贵州中小企业科技示范基地”,在这片区域,入驻着近200余家工业企业,区域周围生活着大量居民,这片区域属于工业混杂区。由风机、球磨机、机床、电焊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厂界噪声对居民带来很大影响,也成为这片区域噪声的主要来源,因此在企业入驻该片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对噪声的标准要求相对比较严格。
3.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是建筑施工过程中,机械运行(如打桩机、挖土机和混凝土搅拌机等)、人工操作、车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声音。多发生在人口密集的县城。由于近年来惠水县经济的迅猛发展,距离省会城市仅48公里,随着贵阳市至惠水县高速路的开通,大大缩减了两个城市之间的距离,众多房地产商在县城内进行了大面积、多方面的开发施工,涉及范围较广,施工持续至夜间,作业密集,对周围居民影响极大。
3.4环境噪声
主要由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过程中产生,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商家的叫卖声,各种娱乐场所KTV、酒吧、迪厅的音响、夜总会产生的歌舞噪声、餐饮业嘈杂声。商家叫卖噪声主要在商贸街和县府路一带,这些地方成为昼间噪声投诉的热点,而KTV、酒吧等娱乐场所主要集中于外环路一带,娱乐场所噪声成为夜间噪声投诉的热点。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从三方面进行控制:噪声源,传播途径,接受者,针对惠水县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防治措施:
(一)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环保意识
要大力宣传噪声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污染整治的重要意义,让人民群众和产生噪声的业主充分理解噪声污染不仅对人的生活、工作带来不便,而且还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损害。而在噪声污染环境下工作,业主本身的健康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另外,提高他们对预防噪声污染的意识,对业主进行噪声污染防治技术的宣传,让他们掌握噪声防治的方法,使其自觉减少噪声的产生,达到盈利与环保双赢。只有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升全县人民的环保意识,才能使人们自觉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人人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交通噪声管理
充分利用城市绿地的降噪功能,在交通道路的两旁建设绿化带,种植树草,增大道路与住宅之间的距离,通过植物的吸收,减少噪声的污染。取缔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县城内禁止机动车辆使用高音喇叭,主要交通干道实行禁鸣及最高时速的限制。在一些特殊功能区禁止机动车辆的通行,在城市布局和道路建设规划时,在交叉路口采用立体交叉结构,减少车辆的停车和加速次数,可降低噪声污染。
(三)合理规划工业园区,加强监督管理
惠水县工业主要集中在长田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一带,可在城市规划中,将长田工业园区的居民进行搬迁,对经济开发区进行合理规划,将工业区与居住区有效划分,使工业区独立于居住区,减少噪声对人民群众的影响。监督企业安装减震、消声设备、加装全封闭的噪声隔离设施,选用低噪声工艺进行生产,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维护,以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噪声。提高厂区植被覆盖率,减少噪声的污染。对噪声污染严重的重点单位,适时进行监测,对超标排放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企业限期治理,从而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污染。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在规划时,尽可能进行成片建设和整体成套设施同时施工,抽查施工场界噪声,对场界噪声进行监测,禁止超标排放,将其施工时间限制在正常作业时间内,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施工,限制其使用高噪声机械设备,淘汰陈旧的机械设备,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区域。
第八条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时批复。
第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的十日内批复;因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条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批复。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定期环境噪声监测公告。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施: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四)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六条因使用工业固定设备、流动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造成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安装位置图、运行时间、噪声值、防治措施和相关技术资料。
前款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致使环境噪声污染加重的,应当在改变后三日内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内,不得从事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活动:
(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
(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
(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工业产品产生噪声的,生产者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排放噪声的强度。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超过噪声限值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第二十四条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高架和轻轨道路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有效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六条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铁路和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间隔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在城市市区内行驶,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噪声污染程度和城市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以及大型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区域、路段长鸣喇叭;
(三)在城市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第三十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铁路机车驶经城市市区以及机动船舶航经城市市区的港口和航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在居民住宅区从事商业贸易、餐饮娱乐、体育以及组织旅游、培训等活动使周围居民受到环境噪声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它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四)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
(五)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第三十四条在经营活动中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第三十五条使用伴唱机、乐器、健身器材等进行家庭娱乐活动、身体锻炼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安装家用空调器室外机的,应当符合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
前款规定的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日。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有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检举、控告后不按规定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二)对申报的事项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
(四)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为超过噪声限值的机动车辆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的;
(六)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受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加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发生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强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既定数值的强烈噪声。超过上述标准的既定数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午间,是指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之间的期间;
(三)夜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的期间;
(四)建筑施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的施工。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防治污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公安、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加强噪声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报,合力打击严重噪声违法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开通环保执法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投诉畅通、处理有效、反馈及时。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
第七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接到申请的10日内批复;因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生的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项。申报事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声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四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由县环境保护局在15日内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责令搬迁、关闭。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确需进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县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县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排放的决定,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间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施工作业和娱乐活动。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金属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对前一款中已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改进生产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隔减振等治理措施,使环境噪声排放产生的环境噪声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条在下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设施、设备: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整改,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在处于机关、医院、学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县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
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3日内,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报县环境保护局批准。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限值。
第三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县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通过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县公安部门应根据城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禁鸣喇叭的线路和时间,规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进入城区的线路和时间,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用鸣喇叭的方式唤人;
(三)在城区道路等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必须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第三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报警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不得使用报警器。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队和军乐队进行商业游行;
(三)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殡仪馆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器材演奏演唱哀乐;
(五)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条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午间及19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由县环境保护局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日。
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环境保护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强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15分贝以上的噪声;
(二)“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建设拆除工程及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的施工;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防治污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公安、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加强噪声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报,合力打击严重噪声违法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开通环保执法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投诉畅通、处理有效、反馈及时。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
第七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接到申请的10日内批复;因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生的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项。申报事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声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四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由县环境保护局在15日内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责令搬迁、关闭。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确需进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县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县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排放的决定,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间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施工作业和娱乐活动。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金属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对前一款中已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改进生产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隔减振等治理措施,使环境噪声排放产生的环境噪声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条在下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设施、设备: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整改,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在处于机关、医院、学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县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
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3日内,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报县环境保护局批准。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限值。
第三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县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通过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县公安部门应根据城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禁鸣喇叭的线路和时间,规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进入城区的线路和时间,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用鸣喇叭的方式唤人;
(三)在城区道路等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必须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第三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报警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不得使用报警器。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队和军乐队进行商业游行;
(三)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殡仪馆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器材演奏演唱哀乐;
(五)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条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午间及19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由县环境保护局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日。
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环境保护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强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15分贝以上的噪声;
(二)“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建设拆除工程及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的施工;
摘要:随着城市房地产行业的突飞猛进,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但房地产开发项目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必须抓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本文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特点,阐述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施工期和营运期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并提出了防治措施,为实现房地产的开发与区域环境保护的双赢提供参考。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污染;空气污染;防治措施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urban real estate industry by leaps and bounds,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But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project brings environmental problems were also increasingly. Therefore, we must pay special attention to th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projects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work.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proje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project during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period brings the environment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ntrol measure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nd reg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in-win reference.
Keywords: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Noise pollution;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突飞猛进的发展,使得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非常突出了一环。房地产在开发中虽然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带来了不少环境问题。因此,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也对房地产行业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越来越明确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施工期和营运期对环境产生的物理性、化学性或生物性的作用及其造成的环境变化和对人类健康及福利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减少这些环境影响的防治措施。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为实现房地产的开发与区域环境保护的双赢具有重要意义。
1工程示例
1.1工程概况简介
(1)地理位置:本地块位于城郊,本区地势复杂,东高西低,南侧相对平坦,区内大量破旧民房和单位用房,规划要求全部拆迁。
(2)建设规模:本项目总投资6991.30万元人民币,总用地面积23600.00m2,是集休闲广场,商业街,居住小区,大型地下超市和地下停车场与一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下:总占地面积:23600.0m2(其中还建用地面积7543.0m2);总建筑面积:75156.0m2(不含地下室面积)。
1.2环境保护目标主要有
(1)拟建项目区域内的还建居民、新搬住户;
(2)小区北面约20m处的物资局住宅区;
(3)小区东面约30m商业门店和建行办公楼及金凤园住宅区。
1.3小区保护级别如下
(1)项目周围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2)项目周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3)拟建项目周围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级标准。
2房地产开发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2.1房地产开发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分析
(1)噪声污染
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主要噪声源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施工过程发生的噪声与其他噪声有一定的区别:其一是噪声由许多不同种类的设备发出的;其二是这些设备的运作是间歇性的,因此所发噪声也是间歇性的和短暂的。
施工期间对周边的小区和宾馆的噪声污染严重,特别是原住户的影响最大,噪声值超标7.2~14dB,而且施工周期长,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噪声的控制特别重要。另外因地处市中心,施工现场周围均为大于二层的楼房,隔音效果明显,对没有直接面对施工现场的地区噪声影响较小。
房地产施工噪声主要是施工机械设备噪声、物料装卸碰撞噪声及施工人员人为噪声。因为施工阶段一般为露天作业,无隔声与削减措施,故传播较远,受影响面比较大,施工各阶段主要源的声级一般在80~90dB(A)。
(2)空气污染
房地产项目施工对空气的污染主要是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排放的尾气。施扬尘主要来自以下几个环节:①施工开挖: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地基处理,土地平整等。开挖的土方堆放如遇大风天气,会造成粉尘、扬尘等大气污染;②水泥、砂石、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如动榆、装卸、仓库储存方式不当,可能造成泄漏,产生扬尘和大气污染;③混凝土的拌和加工会产生扬尘、粉尘;④施工所需建筑材料数量较大,施工将增加车流量,加之建筑砂石、土、水泥等泄漏,会增加路面起尘量。
项目在平整场地,土方开挖,物料装卸及车辆运输时产生大量扬尘,其浓度与施工现场条件、天气状况等诸多因素有关,难以定量分析。
同时,施工期燃油机械和车辆会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物微粒、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及氮氧化物等.根据统计,每吨燃油产生的主要污染物SO2为4.57kg,NOx为2.94kg,CO为1.73kg,THC为1.70kg。
2.2房地产开发施工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噪声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听力损伤,干扰正常的生活和睡眠,并使人激动、易怒甚至失去理智。噪声在从声源到受声点,因素的影响,会产生衰减,采用如下近似计算模式工中各噪声源对环境的影响:A声级传播衰减计算公式:
LA(R)=Laref(ro)-(Adiu+Abar+Aatm+Aexc)
式中:LA(r)表示距声源r处的A声级;Laref(ro)表示参考位置ro处的A声级;Adiu表示声波几何发散引起的A声级衰减量;Aatm表示声屏障引起衰减量;Aatm表示空气吸收引起的A声级衰减量;Aexc表示附加衰减量,上限为10dB(A)。
由以上计算公式可以得到噪声防治的主要措施:噪声源控制即设法降低Larwf(ro),传声途径控制即设法增大Adiu、Adar、Aatm和Aexco.(1)噪声源控制.选用低噪声设备,可从根本上降低源强,低噪型运载车在行驶过程中的噪声声级比同类水平其他车辆低10~15dB(A),不同型号压路机噪声声级可相差5dB(A)。要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保持,紧固各部件,对脱焊和松动的架构件,要补焊加固,以减少运行震动噪声.整体设备应安放稳固,并与地面保持良好接触,有条件的应使用减振机座,降低噪声。要合理安排设备位置。机械噪声强度达80dB(A)的设备运行点应尽量布设在敏感点50m以处,运行噪声达90dB(A)的,运行点应尽量布设在100m范围以外。
(2)传声途径控制
设立声屏障,机械运行场界达不到施工场界噪声限制的机械设备,附近应设声屏障或隔声棚.因施工时间短,隔声屏、隔声棚不宜采用植树绿化措施,可选用砖石料、混凝土、木材、金属、轻型多孔吸声复合材料建造.当采用木材、多孔吸声材料时,应作防火、防腐处理.隔声棚的尺寸高应超过设备1.5m以上,墙长要能使噪声敏感点阻隔在噪声发射角以外,顶部可用双层石棉瓦加盖。
合理安排时间,夜间22:00至次日7:00在敏感区附近应禁止强噪声机械施工。
(3)个人防治措施
个人防治措施以戴个人防噪声用具为主。高噪声设备附近工作的施工员,可配备耳塞、防声头盔等防噪用具,从而可分别衰减噪声15~30dB(A)和30~50dB(A)。
(4)环境空气污染防治措施
①工程开挖防尘。工程开挖土方应集中堆放,缩小粉尘影响范围,及时回填,减少粉尘影响时间.多弃土根据总体布置尽量回填于凹,注意土方挖填平。开挖弃土堆充分洒水,避免产生扬尘;
②砂石骨科与混凝土系统粉尘消减与控制。水泥和混凝土运输应采用密封罐车.采用敞篷车运输时,应将车上物料用篷布遮盖严实,防止物料飘失,避免运输过程产生扬尘。混凝土搅和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减少粉尘产生量;
③燃油废气的消减与控制。施工期间燃油机械设备较多,对固定的机械设备较多,对固定的机械设备,运行点在敏感点上风向50m范围以内,需安装烟尘除尘设备。对燃柴油的大型运输车辆、推土机,尾气排放量与污染物含量均较燃汽油车辆高,需安装尾气净化器,尾气应达标排放。运输车辆禁止超载;不得使用劣质燃料。对车辆的尾气排放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汽车排污监管办法、汽车排放监测制度、施工运输车辆排放气监测办法等;
④交通粉尘消减与控制。施工道路应保持平整,设立施工道路养护、维修、清扫专职人员,保持道路清洁、运行状态良好。在无雨干燥天气、运输高峰时段,应对施工道路适时洒水,有条件可购置或租用洒水车喷水降尘;
⑤材料他库物料管理.材料仓库和临时材料堆放场应防止物料散漏污染。仓库四周应有疏水沟系,防止雨水浸湿,水流引起物料流失。运输车辆应入库装卸,临时堆放场应有遮盖篷遮蔽,防止物料票铁污染环境空气;
⑥劳动保护.粉尘、扬尘和燃油产生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有害,对受影响的施工人员应做好劳动保护,特别是材料加工、运输粉尘较大的施工场地更应做好防治措施,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
3房地产开发营运期的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3.1房地产开发营运期的环境影响分析
(1)噪声污染
该区处于城区主干道,其值超过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2类及4类标准,而小区建成后,人口高度集中,增加了两条消防通道,和新建一条滨河路,大型地下停车场的使用,更增加了小区的车流量,这将进一步加大该区的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
根据同类资料显示,小区建成后,晚饭后广场内噪声可达到70dB左右,对低层住户有一定影响,其衰减可按面源计算,另外小区外侧还有交通噪声,可按线源衰减,两者叠加。
由此,建成后对广场周边的低住户有一定影响。
(2)水环境污染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营运后,因人口密度增加,增加了大量生活污水,产生的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污染物,若不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周围的水体造成污染。
3.2房地产开发营运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建成后对广场周边的低住户有一定影响,室内采用良好的隔音材料,可使室内声级减少20分贝左右,对居民影响不大。
(2)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中主要污染物为有机污染物、氮、磷等,可修建化粪池进行处理,经处理后排放,可减轻对周围水体的污染。因污废分流,污水进入下水道,废水通过地埋式污水处理池后排入下水道,进入污水处理场,可减少污染。雨水通过雨水管排入水体。
4结语
总之,房地产在开发中虽然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带来了不少环境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必须针对项目的特点及周围的环境状况,全面、综合的考虑分析房地产开发所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进而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科学化的防治措施。这样才能减少或避免环境污染,以实现房地产的开发与区域环境保护的双赢。
【关键词】 城市建设 施工 污染 防治
前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城市基础设施为骨架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开发,在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也推动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在城市建设事业呈欣欣向荣发展态势的同时,因建筑施工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如噪声污染、气味污染、灰尘污染、光污染、水污染等等亦日趋严重,成为当今环保型、集约型社会发展背景下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和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城市建设施工项目中,如何合理协调建筑建设的实用性和经济环保性,在满足建筑功能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的控制施工引发的环境污染成为建筑施工领域探讨的重要课题。
基于此背景,本文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在分析城市建设施工中所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相关防治措施。
一、城市建设施工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
1、扬尘污染
城市建设施工中的扬尘主要来自于:①旧建筑物的拆迁。在新建工程中,需将旧的建筑物拆除,许多施工单位在该过程中未采取扬尘环保措施,大量建筑垃圾任意堆放,造成尘土飞扬。②施工场地的布置、土方开挖。施工项目中在布置施工场地时,都会不同程度的破坏场地的地表和植被,造成土壤,遇风时便会将灰尘刮起,导致扬尘污染。③物料运输。在施工过程中,运送建筑材料、废弃土料及施工垃圾的运输车辆如不采取有效的遮盖措施,容易沿路遗洒,造成扬尘污染。
2、噪声污染
相关调查报道指出,在所受理的城市建设施工污染环境问题投诉中,噪声污染投诉居首,且投诉逐年增加。因此,噪声污染一直是施工环境污染问题中的热点和难点。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源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混凝土搅拌、浇注所产生的噪声;工地挖掘、堆砌所产生的噪声;升降机、切割机、电锯等机械设备运作产生的噪声以及物料装卸和运输所产生的噪声。
3、废水污染
建筑施工需水量较多,同时排水量也较多。在施工过程中,若不采取有效的废水环保处理措施,极易造成废水污染。如:出窑的干砖润水后未被砖吸收的废水随地流淌造成的污染;消石灰粉加水淋洗造成的污染;施工所使用的泥浆、物料和混凝土清洗造成的污染等等。
4、废弃物污染
有关研究报道指出,在城市垃圾的整体数量中,城市建设施工垃圾所占的比率高达30% -40%。而这些垃圾则主要指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如:碎石、玻璃、碎碴、塑料、砖块、木头、铁器、钢筋、废弃包装材料等等废旧丢弃的材料、泥浆残渣。这些因建筑施工引发的废弃物污染成为城市污染问题的主要因素,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制约着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步伐。
二、城市建设施工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措施
1、扬尘污染防治
首先,在旧建筑物拆除施工中,严格避免野蛮施工,应根据城市施工工地管理规定,坚持自上而下、逐层逐件的拆除原则,尽可能的控制尘土的产生。在拆除高层建筑物过程中,所拆物件需通过专用通道或其他运输工具吊运,严禁凌空抛撒。同时,针对拆除过程中容易产生大量尘土的建筑物,需先进行洒水或喷淋处理,再行拆除施工,避免尘土飞扬。另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停止拆除或爆破施工,控制扬尘污染。
其次,在场地布置、土方开挖施工中,工地内应设置临时物料堆放场,并在堆放场周围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规划专门空旷地带,用做储料场和灰土拌合站,密闭存放水泥、以及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并严格保证搅拌机机棚的封闭状态,必要时配备有效的降尘防尘装置,尽可能的避免扬尘污染。
最后,在物料运输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出道路和物料运输道路进行洒水、清扫、硬化处理。同时对于运输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车辆应选用密闭式的装置车辆,严格控制物流运输过程中因遗洒、刮风引起的扬尘污染。
2、噪声污染防治
针对城市建设施工中存在的噪声污染问题,施工单位一是应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如在施工工地周围加设一隔音罩或隔音网装置,控制噪声传播源;二是在施工设备上,施工单位应尽量选择有消声装置的设备或能够有效降低噪音的机器进行作,如?采用环保型振动机具,泵车采用电动液压型。并加强机具保养、,无锈蚀机件运转,保证“十字”作业运转。控制机械的使用时间,对噪声高的设备要分流使用。三是控制打混凝土等强噪音的工作时间,对于混凝土连续浇筑,必须做好周围居民工作,并向环保局提出书面报告。每月进行三次噪声监测,监测方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另外,对人为活动噪音应有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进入现场不得大声喧哗、吵闹,特别要杜绝人为敲打、叫嚷、野蛮装卸噪声等现象,加强教育,使人为噪音减少到最低点。
3、废水污染防治
首先,在泥浆的污染问题上,应采取相应的人工处理措施,将泥浆及时固结,严格控制泥浆流入场外,造成污染。
其次,在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的处理上,应根据废水量、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水域功能要求和地形等条件确定。采用自然沉淀法进行处理时,应根据地形条件布置沉淀池,并保证有足够沉淀时间,及时清理沉淀池;采用絮凝沉淀法处理时,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废水经沉淀,加入絮凝剂,上清液收集回用,泥浆自然干化,滤池应及时清理。
最后,在干砖润水作业中造成的废水污染问题防治上,应合理把握润水量,严格避免肆意润水造成的废水随地流淌污染问题。同时,采取有效的引流措施,将任意流淌的废水引流至施工场地污水排水口中,避免废水污染。露天作业中的废水含有害物质时,应设置集水沟(管)予以收集,导入废水调节池(库),并采取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
4、废弃物污染防治
在废弃物污染的防治上,一是要做好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处理,将碎石、玻璃、碎碴、塑料、砖块、木头、铁器、钢筋、废弃包装材料等等废旧丢弃的材料、泥浆残渣进行合理分类,根据各废弃物的性质进行回收利用,控制废弃物污染。二是针对施工产生的垃圾和生活垃圾应集中到垃圾堆放点,并做好定时清运工作。三是生活垃圾、废渣必须统一收集后外运或运送到掩埋场掩埋处理,禁止将生活垃圾较长时间堆放在施工区附近,从而在整体作业中加强建筑施工进程中废弃物污染的防治,降低环境污染。
三、总结
扬尘污染、噪声污染、废水污染、废弃物污染是城市建设施工中存在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施工单位在开展各项施工作业时,应在满足建筑功能需求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的控制建筑施工引发的环境污染,提高建筑建设的经济环保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