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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8篇

时间:2022-08-16 06:57:2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鉴定意见,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鉴定意见

篇1

实习单位鉴定意见xx同志谦虚谨慎,勤奋好学。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大学所学的课堂知识能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指导,对于别人提出的工 作建议,可以虚心听龋表现出较强的求知欲,并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验、独立思考、综合分析,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xx同志踏实肯干,吃苦耐劳。有创造性、建设性地独立开展工作的思维;具有一定的开拓和创新精神,接受新事物较快,涉猎面较宽,在工程计算领域不断地探 索,有自己的思路和设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敬业,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执行公司指令坚决。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 务。

xx同志待人诚恳,作风朴实。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单位同事和睦相处,交流融洽,善于取长补短,虚心好学,注重团队合作。

实习单位鉴定建议该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表现出强烈的敬业精神,深厚的专业思想和良好的师德。实习态度极其认真,工作积极、细心、踏实,能虚心接受指导,较好地掌握运用管理方法与技巧。我们一起起早贪黑,全身心投入班级管理。能较快地熟悉班情,独立妥善处理班级日常事物。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特别注意了学生的个别教育,效果良好,班级各项考核均居年级首位。因此深受学生爱戴。被师生一致认为是一位非常优秀的实习班主任。

xx在我校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服从分配, 尊敬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人员,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教师请教,虚心听取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能将所学理论指导实际工作,热爱本职工作,关心爱护学生,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该生严格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同事和睦相处,表现出强烈的敬业精神,深厚的专业思想和良好的师德。经过实习期间的工作和学习,该生基本上完成了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综合素质得到较大提高,达到了实习的目的。

该生在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踏实、敬业,能够虚心求教,善于思考,举一反三。热爱学生,特别关怀班上成绩较差、行为偏差的孩子,耐心为他们补课,并给予肯定和鼓励,深得学生的喜爱。教学上有良好的素质,教学目标明确,板书工整、语言清晰,能够适时调整教学方式,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注重教案的编写和反思,作业批改认真细致。相信今后的工作中定能更好地注重备课的针对性(备教材与备学生)、课堂的有机调控和难点的有效突破,使自己更快地成长。

实习单位鉴定评语该生综合素质较好,业务能力较强,政治表现良好,法纪观念充实,服从安排听指挥,与同事友好相处,短短实习工作期间,能够做到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相信 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出色的成绩。希望xx同志继续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不断总结提高,为毕业后投身祖国建设打下扎实基矗

篇2

该同学在校期间,乐观向上,学习刻苦努力,有向上精神,成绩良好;待人诚实而且容易与人相处,热爱集体,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能虚心接受他人的意见,能吃苦;具备了良好的专业知识,具有出色的学习能力并且敢于创新,不断追求卓越。

你是一个令家长欣慰,令老师骄傲的学生。温顺平和的性格使你与身边的每个人相处得很好,至于学习,你更是认真,精益求精。也许你的性格,你的气质,你的成绩才是你古典淑女的完美展示。不过,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现代的社会不需要那种三门不出六户不入的大家闺秀,所以,老师更希望看到你在体育场、舞台上展现你的风姿,更希望你会成为一个充满个性而又不失风采的好学生。

你是个听话懂事、令人信任的学生。只是由于你精神压力大,遇到考试就紧张,所以每次考试后,你都会说自己笨,学不会等等。实际上你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滴水穿石并非因为滴水的力量大,而是因为功夫深;成绩优良不是天资高,而是学习勤。你的成绩好坏,不是脑子问题,关键是你平时努力不够。你一定听过爱迪生的故事吧?他小时被认为是个笨孩子,可他从不气馁,勤于动手动脑,凭自己的努力,终于成为一名伟大的发明家。老师相信,你只要努力,一定会成功!

你有着站如松、坐如钟的风格;你的字写得也很棒,赢得了许多赞扬的话语。老师更希望能在同学们积极发言的气氛中,看到你那频频举起的手,听到你那清脆的声音,主动地表现自己。要记住,勇于表现自己也是成功者必备的素质。你是一个很优秀的学生,要勇敢地向大家展露你自己的才华!

该生在校期间表现优秀,具有良好的组织沟通能力;处事果断稳重,待人真诚大方。同时思维活跃,在组织学生活动时常有很多创造性的想法,切实而精彩;对生活,对未来有自己的计划,有积极的人生观,是一个综合能力很强的学生。

见到你的第一眼,就被你那双小而有神的眼睛给吸引住了。因为你那里盛满了顽皮、热情课堂上,你比较好动,不时的做一些可爱的小动作,引起同学的哄笑;课间,从没见你好好休息,不管做什么游戏,你总是特别活泼、突出。可是你的成绩却不够理想,希望在以后,要以学习为重,专心努力读书。一定会成为一名全面发展的好学生。

该生自入校以来,能积极参加学习和活动;学习刻苦认真,专业知识过硬;为人诚恳,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与同学关系融洽,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有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是一名全面发展的大学生。

该生在校期间思想进步,努力进取;生活上为人随和善良,能为他人着想,严于律已宽以待人,能以积极的态度面对困难,心态稳定。与同学们相处融洽,有良好的团队精神;性格开朗,总有开心的笑容,勤于思考,做事踏实,待人诚恳。能承受压力,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学习刻苦、认真,成绩在班级、年级都始终位于前茅。帮助别人热心、诚恳,是班级其他同学的榜样。班级工作热情、负责,希望能大胆些,从各方面来锻炼自我,使自己的更具锋芒,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好学生。

该生在校期间思想进步,努力进取;学习上认真刻苦,成绩良好;生活中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性格开朗乐观,平易近人,热爱运动。

该生乐观、自信,快乐的学习,积极参加各种活动,使得学业和其他素质都有很大的提高,做事认真,做人诚实,也积极组织社团活动,成功完成了大量繁杂的工作,得到了很好的锻炼。

老师非常高兴,这学期你进步了。纪律上你能严格要求自己,不为班级抹黑;学习上你能按时完成作业,上课有时能非常认真听讲,积极举手发言,发表自己独到的见解,真了不起!如果你能把有时变成常常甚至是天天的话,相信你在学习上能取得更好的成绩的。老师真心希望能常常看见你举起的手。

该同学积极进取,态度端正,不断完善自我。学习上认真刻苦,虚心求教,成绩良好,与同学友好相处,为人忠厚老实,乐于助人。在日常生活上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积极参与校活动、和社会实践。

你拥有聪明才智又不乏刻苦勤奋、多思善问,所以你的成绩名列前茅;你为人和善,开口必笑但又坚持原则,所以得到大家的信赖;我观察过很久,在全班男生中,你属于做事认真、精益求精的那种;你很自信,这是一种很好的心态,但要记住山外有山的道理,胜不骄,败不馁,永远不放弃追求。

该生自我调节能力强,有耐心,为人亲和,善于沟通和交流。有很好的团队习作和领导能力,能够快速进入团队角色,配合团队完成工作。熟悉掌握的知识,同时不断的学习新的知识,磨砺社会经验,不断提高自我、待人热情,为人厚道,严以律己,诚实守信,做事踏实,富有文明礼貌;思想上也日臻成熟,人际关系好,是一名合格的毕业生。

你活泼好动,十分热爱集体,为班级活动出谋划策。在活动中你表演小品受到了大家的好评,也让老师对你有了新的认识。在生活上,你严于律己,乐于助人,完全可以成为大家的楷模,在学习上,希望你听讲更专注,尤其要大胆积极地发言。平时要泛阅读、注重积累和灵活应用,期待你能发挥潜力,实现心中的梦想!

该生在校期间思想上端正,要求上进,被评为入党积极分子。学习上勤奋刻苦,认真学习,自主性强,有较强的思维能力和动手能力,学习成绩优异,掌握多项技能。生活上尊敬师长,关心同学,人际关系融洽,积极配合班干组织各项活动并顺利完成。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实践经验丰富。

你是一个热情开朗的学生,尊敬老师,与同学相处愉快,热爱学校生活,集体荣誉感强,遵守学校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喜欢参加课外活动,自觉锻炼身体,有责任心,班干部工作认真,能协助老师管理班级,有上进心,能虚心接受他人的意见,学习较主动,能吃苦,成绩优良,老师希望以后上课能积极举手发言!

该生在学习上努力勤奋,做事勤勤恳恳、脚踏实地,对任何事都能尽职尽责地做好,同学关系良好,以诚相待,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乐于助人,关心同学。

该生在校期间思想进步,努力进取;学习上认真刻苦,成绩稳定;生活中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性格开朗,平易近人,热爱运动。作为班干部,积极为同学服务。

性格开朗,总有开心的笑容,为人诚恳,能承受压力,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学习积极进取,心胸开阔,严于律己宽以人。以快乐的心情面对学习和生活,常常能发现生活中的快乐,能与同学分享快乐,所以大家都愿意和你交往。乐观积极,笑对挫折,不怕困难,在各次集体活动中都能看你积极参与的身影。安静随和,与同学、与舍友相处融洽。积极参与各项实践活动,全面的锻炼自己。对于承担的任务总会努力去完成,在完成任务的方式方法上,常常通过自己的思考提出新颖的方法。团队精神强,有全局观。能够平静对待挫折,勇敢地面对困难,坚持自己的选择,不断努力。课余时间有自己的安排,发展自己的各种兴趣爱好,全面发展,培养自己多方面的能力。

你的可贵之处在于平和;平和令你宠辱不惊,平和使你淡薄名利,平和让你宽厚待人;绝不随声附和,决不人云亦云,同龄人中难得的质疑精神,在你的身上得以展现;高品质的智商,敏锐的洞察力,极强的领悟力,令你的学习轻松而有效。谨记:天外有天,山外有山。忘早日振翅高飞上云霄。

该生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学习刻苦认真,成绩在班里前列,生活中能严格要求自己,为人诚恳,待人热情,乐于帮助同学,工作踏实负责,积极主动,能吃苦耐劳,能够出色完成交给的各项任务,具有一定的团队协作精神及创新能力。

在老师的印象中,你聪明,有才智,你学什么东西都特别快。你有强烈的进去心,非常优秀的领悟力和理解力,学习上反应快,爱动脑,肯钻研这些都是作为一个优秀学生不可缺少的学习品质,进入高二以来,你学习特别主动,成绩提高很快,已进入了年级优秀生的行列,但是老师想提醒你要注意学习的每一个细节,不要好高骛远,踏踏实实做好学习上的每一件事,你要注意克服浮躁情绪,坚定、踏实,提高效率,准备迎接高三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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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xxx实践工作期间,是个出色的教学能手,相信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取的出色的成绩。

xx同志工作积极主动、高效,学习认真,待人诚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指导,不怕苦、不怕累,表现有较强的求知欲,积极观察、体验、思考,并能够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xxxx实践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践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予以肯定。

xxx实践期间勤奋认真,有很强的适应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够利用所学的知识迅速投入到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程序编写当中,并能够结合自己的特点发挥优势弥补不足,在实践过程当中迅速的成长起来,不仅历练了自身,也为我单位带来了一股新风,受到合作伙伴的一致好评!

xx同志在实践期间、热情、主动、积极。对事物保持高度的好奇与兴趣,虚心求教并勇于建言。随时调整自己,力求成长、尽善。积极争取

实践规定的任务,实践报告符合标准,达到实践目的。实践单位鉴定意见

xxxx勤奋好学,遵守厂规厂纪,带来先进管理理念. 工作能力及专长在不断的社会实践中,自己以认真敬业,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执行公司指令坚决得到了各实践单位的认可。

篇4

【关键词】鉴定意见;质证;专家辅助人

鉴定意见是指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做出的书面意见。新《民事诉讼法》在第63条将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结论”改为了“鉴定意见”,有助于破除法院与当事人片面迷信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的思维定势,防止鉴定人决定裁判结果的错误导向,使法官可以自由的进行裁量,体现了立法表述的科学性;在第78条首次明确了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法律义务,对应了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为法官采信的基本规则,至少在立法上层面上纠正了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同时赋予了当事人独立的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淡化了法官垄断鉴定启动权的职权主义色彩,使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分配更加合理。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没有统一的法典化的证据法,对于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散于性质不同、效力不一的各类法律文件。对应我国相对松散的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领域,涉及到鉴定意见的规定也见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纵观这些规定,不仅内容分散而且位阶混乱,最重要的是规定过于原则化,制度衔接差,操作性不强,实难构成完整的体系。

实务操作中,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在广大基层法院的审判过程中,通常做法是由法官宣读书面鉴定意见,如无异议,即行采纳。偶有当事人提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也不过是引起重新鉴定程序,通过再次鉴定后的书面意见往往就被作为最终定论,当事人及其律师由于不具备专业知识,很难提出法律意义上的有力抗辩。而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最大的问题在于鉴定人出庭比例偏低。虽然民诉法规定了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被法官采信,但是根据相关资料查询,即使在刑事诉讼领域,“只有不到5%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了法庭询问”,民事诉讼领域这一数据则可能更低。讨论其原因,一是考虑到先前立法上没有规定鉴定人出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且制度上缺乏对鉴定人出庭的物质保障;同时我国素来以上“衙门”为不光彩的事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且鉴定人往往抱有一旦个人出庭,引起被鉴定一方的敌视,甚至在行业内树敌的顾虑,这在医疗事故鉴定人中尤为常见。第二,基层法院的一线法官由于工作负担大,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不愿意在鉴定意见的问题上投入太多时间精力,同时因为缺乏对鉴定意见上的专业性问题的认识,可能无法看懂鉴定意见的理由,更不用说结论了,而基于法院与鉴定机构长期的友好关系,法官对鉴定意见抱有偏信的思想。

鉴定意见作为科学技术在证据学领域发展的结果,使命在于帮助法官发现真实,本质上是书面呈现的言辞证据,应当遵循一般使用言辞证据的规则。鉴定意见由于其具有的高度专业性,往往笼罩着科学无误的光环,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的准司法性质,给人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较高的错觉,一旦错误的鉴定意见被采信,将很有可能导致一个错判。任何鉴定意见,都必须在庭审过程中,由双方当事人围绕它的证据能力有无和证明力大小向鉴定人展开质询,得到解释说明,促使法官形成心证。完善鉴定意见的制度,使之成为把手裁判公正大门的守门人具有现实意义。

二、中立与对抗:两大法系下的鉴定意见之参考

(一)中立:大陆法系中的鉴定意见

在大陆法系中,鉴定人的角色一般被定位为“帮助法院进行认识的人”,是“法官的科学辅助人”。基于这种角色定位,在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和官方性。比如在德国,鉴定人是接受法官委托,来帮助法院认识活动的人;在法国,鉴定人被视为是法院的组成人员,代表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在意大利,鉴定人员作为“技术顾问”,是法官的得力助手。由于强调诉讼中的安全价值,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采取”以法官为主,以当事人为辅”的模式,由法官主导整个质证过程,当事人只起补充的作用,这种职权主义下的鉴定实质上仍是司法权运作的结果。

(二)对抗:英美法系中的鉴定意见

不同于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英美法系基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建立了专家证人制度,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对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做出的鉴定意见属于证人证言中的专家证言。鉴定人作为“当事人的证人”,所做出的鉴定意见就明显具有偏向性。对于同一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双方可能提出两份相互对抗的专家证言。因为这种对抗性,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结合的方式,为了保障这种方式,建立了专家证言庭前开示和有异议时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等质证规则。

(三)两大法系的融合与发展

诉讼模式奠定了质证制度的基础。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互借鉴发展的大趋势下,在鉴定制度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因素改造鉴定人制度,旨在降低职权主义的专断,增加当事人的参与,提高当事人对质证结果的影响。比如意大利在1988年创设了“技术顾问”制度,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学习英美法系的一次成功的尝试;而观英美法系采用的专家证人制度,专家证据的滥用与实践中的制度异化正逐步掏空专家证人制度这栋大厦的根基。鉴定人由于受当事人聘请,收其高额报酬,自然而然会倾向当事人,要求其客观公正也很勉为其难。由于过分放任当事人运用鉴定意见作为攻防手段,导致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下降,中立性不足,因而改革方向在于增加法院的控制。例如英国在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单一共同专家证人制度”来缓解对抗制的弊端。

三、探索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机制

作为拥有前苏联民诉法骨架的我国民事诉讼体系,司法鉴定制度同样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在职权主义的土壤中孕育出来的鉴定意见不可避免带有官方意见的色彩。就鉴定意见的质证机制而言,盲目学习国外做法是不可取的,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与我国在传统法律文化、法系特点、制度基础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这可能造成移植法律制度的水土不服。基于我国的法制发展沿革,和职权主义内核的诉讼制度,可以适当借鉴专家证人制度的运行机理,改良已有的鉴定人制度。我国现有的质证机制,由于职权主义的惯性,实质上是法官的独角戏,当事人虽有参与权,但是明显质证能力不足。故新民事诉讼法在79条增加了专家辅助人出庭,虽然立法本质目的在于帮助法官查明事实,但是客观上强化了当事人行使质证权的能力。通过申请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有助于帮助当事人分辨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异议。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专家辅助人既服务于法官又服务于当事人,但是专家辅助人的费用却由当事人承担,这既要求专家辅助人有较高的自律性又打击了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的积极性,其合理性有待实践检验。基于现有制度基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讨论:

(一)质证的主体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延续了超职权主义的习惯,虽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却难改职权主义的本性。对于证据的质证,一直延续了以法官为主导的做法。如果贸然将质证完全放给当事人,则可能引讼效率的下降,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质证的主体应当延续“以法官为主,以当事人和诉讼人为辅”的原则。鉴定意见作为言辞证据,应当受到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约束,故鉴定人应当作为被质证的对象直接接受询问,做出回答。即“鉴定结论和鉴定人的结合在一起才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种类”。

(二)质证的内容

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应当围绕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内容展开。在程序方面,主要围绕鉴定人的资格,选任过程,品格,专业资质,出具鉴定意见的程序性过程等。而在实体方面,则围绕鉴定意见的实质内容展开,包括鉴定人使用的技术,判断的理由。对于鉴定人的解释回答也应当作为质证的内容。同时,法律应当赋予鉴定人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的权利。

(三)质证的方式和程序

质证程序的构建应当坚持“便于法官查清事实,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在此原则下,需要一系列具体规则构成完整的体系。

1.鉴定意见庭前开示制度及争点整理。为了提高庭审中对于鉴定意见质证的效率,使当事人可以充分有效的行使质证权,应当保证在开庭前合理期限内将鉴定意见送达当事人,使其知悉鉴定意见的内容,并有充分时间为质证做准备。在开庭前组织证据交换的过程中,由鉴定人在场旁听,由主持法官组织当事人围绕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发表意见,整理争点。从而使鉴定人在出庭接受质证前也能有所准备,防止突袭。

2.法官为主,当事人补充的问询制度。在质证过程中,首先由鉴定人亲自宣读鉴定意见,然后由法官对于主要事项发问,由鉴定人做出解释说明。在法官询问完毕之后,可以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人补充发问,但是法官在必要时可以阻止、限制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的发问。以法官为主的询问制度主要是便于法官根据审理需要提出相应问题,利于审理活动的开展。当事人补充发问有利于发现法官定势思维以外的疑点,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也是对法官主发问的监督。

3.鉴定意见争议解决制度。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中出现的非实质性争议问题,可以经由鉴定人的解释说明,由法官心证解决。经过质证无法使法官形成心证的实质性问题,法官可以决定重新鉴定,双方当事人均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是为了防止久鉴不决的情况,应当规定重新鉴定的次数。同时,由于法官可能对专门性问题无法做出判断的情况下,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由专家陪审员一起组成合议庭,法庭质证可以采取“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三位一体”的机制,通过鉴定人的证立和专家辅助人的证伪活动,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专家陪审员判断鉴定意见的可靠程度。如果仍不能形成心证的,则根据证明责任的承担认定事实。

四、结语

新民事诉讼法虽然初步规定了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和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质证制度方面并没有突破性的发展,相关的辅助制度也是缺失的。两大法系国家在司法改革中积累的经验和暴露的问题,应当作为我国改革的参考,取其精华,设计出具有我国特色的质证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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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关键词 鉴定意见 质证 认证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鉴定意见作为诉讼活动的法定证据之一,具有特殊的地位,对于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讨论了鉴定意见的性质,并就诉讼活动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合理有效的质证、认证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一、鉴定意见的属性及地位

(一)鉴定意见的属性。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后给出的判断性意见。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鉴定意见从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看属于言词证据范畴,但由于多数的鉴定活动是以客观存在的实物为鉴定对象,因而鉴定意见比一般的言词证据更具有客观性。除此之外,它还具有法律性的特点,这表现在鉴定意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表现在鉴定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二)鉴定意见的地位。

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认为一般证人证言和专家证人对专门问题所形成的意见,并无本质的不同,二者证据地位相当。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其证据地位要高于一般的证据,尤其是证人证言。

二、鉴定意见的质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借鉴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诉讼主体结构上进行了调整和改进,在庭审中增强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就平等地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利和法官公正地主持质证活动做出了规定。但这并不表明我国现行的证据质证体制等完美无缺。我国鉴定意见质证模式的缺陷主要便现在,首先,主体地位失衡,控方的地位明显要高于辩方的地位。其次,质证对象在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鉴定意见无法得到有效质证。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建立切实有效的鉴定意见质证模式,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构架构均衡合理的质证主体结构。

质证主体结构的不均衡问题是质证制度本身解决不了的应从鉴定的启动程序入手加以规范,有关这一方面的讨论很激烈,但至少有一点却是明确的,那就是:无论采取何种做法,都应使诉讼双方当事人拥有平等的鉴定活动参与权。

(二)完善的鉴证人出庭作证措施。

曾有调查结果标明,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和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不完善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鉴定人作为特殊的证人,出庭率低也会大大影响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对此,要控制使用书面证言的范围,完善多项制度措施,尤其要加强对鉴定人的保护。

(三)借鉴英美法系,确立交叉询问规则和诱导式询问方式。

交叉询问是指对抗制庭审中由当事人主导的从相对立场对证人进行的询问,包括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等。交叉询问证人是英美法系国家开展质证活动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而包括专家证人在内的证人出庭作证受交叉盘问的限制,则是英美证据法的精华之所在。在交叉询问规则时应注意诱导性问题的使用:一方面,在主询问中应尽量避免诱导性问题。主询问中的证人一般有支持询问者的倾向,所以在主询问中。另一方面,在反询问中一般可使用诱导性问题。反询问中的证人一般是敌意证人,被诱导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在反询问中一般可使用诱导性问题。

三、鉴定意见的认证

在证据运用的各个阶段中,认证是最为关键的阶段,是整个审判活动的核心,其它阶段都是为其服务的。要保证鉴定意见认证的可靠性,就要建立完善的鉴定意见采纳和采信规则。

(一)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采纳规则。

1、合法性规则。首先,作为鉴定的主体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该是合法的,这表明鉴定的主体要想进行鉴定必须获得国家法定的资格和资质,否则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便没有证据能力。其次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违反了回避等法律的规定程序,其作出的鉴定意见由于存在瑕疵而不具有证据的资格和能力。

2、必要性规则。首先,要确立形式上必要的采纳规则,即鉴定的事项不能超过法律规范定的鉴定范围。除此之外,还要确立实质内容必要性的采纳规则。

3、可靠性规则。首先,鉴定意见依据的科学理论和科学方法是可靠和客观的。其次,如果鉴定意见的理论基础并没有得到广泛承认,则其不具有证据能力。

(二)鉴定意见证明力采信规则。

证据采信规则,就是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时所遵循的的规则,包括:

1、鉴定意见证明力认证的主体规则。审判者对事实进行判断,当其专业知识不足时,鉴定人可以以副主任的身份帮助审判者。

2、鉴定意见证明力的采信规则。当鉴定课题在运转过程中存在瑕疵、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系、或者鉴定意见并不是鉴定人亲自进行的,鉴定意见就没有证明力。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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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立霞. 交叉询问要会运用诱导性问题[N].检察日报,2003-05-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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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务会计; 会计鉴定; 采信; 案例分析

【中图分类号】 F23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9-0049-03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经济交易日趋复杂,出现了大量财务欺诈与舞弊、虚假陈述等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这些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涉及复杂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超出了法官的常识和判断能力,需要借助会计专业人士对涉案的特定财务会计事项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提供专家意见证据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与此同时,为了适应司法改革中鉴定职能的独立化和鉴定机构的中立化,原先由公检法内部开展的司法会计鉴定逐渐从司法职能中剥离出来,会计鉴定必须由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完成。在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分离前,会计鉴定由侦查机关指派或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其所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存在可采性问题,一般在庭审时直接被法官采信。但在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分离后,由独立的中介机构或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被法官采信,缺乏科学、合理的判断标准或规则,法官通常根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鉴定人资质、能力的强弱以及鉴定时间的先后来判断选择,但这并不科学合理。

研究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有助于增强法官以及社会对法务会计鉴定工作的认同,更好地体现诉讼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价值理念。在法务会计鉴定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未被法官采信,这不仅影响其以后的执业,更会损害整个行业的声誉[ 1 ]。本文基于被采信的昆明国良公司与古德公司合作协议纠纷鉴定案例分析,以期总结出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原则。

二、基本案情

昆明国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良公司)与昆明古德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德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①,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06年12月2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07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国良公司称:2005年2月21日,国良公司、古德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买断云南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宏公司)开发的“金玉靓苑”楼盘的独家销售权;合作所得利润由国良公司和古德公司进行分配。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共同出资230万元。至2006年12月6日销售到期,双方合作已产生利润650余万元。依照双方约定,古德公司应将税后利润的35%支付国良公司。国良公司多次催款,古德公司却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古德公司支付合作利润分配款2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审计鉴定费用6万元。

被告古德公司答辩并提起反诉称:国良公司既未按协议约定履行20万元的出资义务,也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保证吉宏公司按期办理“五证”的义务,构成违约;《合作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利润分配比例不一致,其约定违背联营合同“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和共享利润”的原则,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据此,古德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国良公司向古德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国良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其已按照协议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古德公司的抗辩以及反诉理由无事实依据,请求支持其本诉请求并驳回古德公司的反诉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国良公司是否履行了20万元的出资义务、是否应当承担20万元的违约责任;(2)国良公司、古德公司合作销售“金玉靓苑”楼盘的利润数额是多少;(3)国良公司是否应当分配合作利润,如果分配利润应当如何分配。

对于争议事项(1)国良公司是否履行了20万元的出资义务,法院判定认为,首先,国良公司虽认为记账凭证上记载了国良公司交付了10万元出资款的事实,但该记账凭证上记载为佳华大厦房款贷款,非国良公司所主张的出资款。其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作为履行义务人,国良公司应当对其已履行20万元出资义务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国良公司虽主张其已履行了20万元的出资义务,但国良公司对该主张只是单方陈述,在古德公司否认国良公司该主张的前提下,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因国良公司未对其主张完成举证责任,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国良公司未履行其出资20万元的义务。

对于争议事项(2)合作销售“金玉靓苑”的利润数额,经国良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了云南汇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金玉靓苑”楼盘的合理支出费用以及利润进行了会计鉴定,并由云南汇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云汇会鉴书字(2007)第001号《会计鉴定书》。国良公司认为,《会计鉴定书》中鉴定的销售利润为2 341 789元,但该鉴定书存在以下不当之处:(1)未将吉宏公司因未按期办理“五证”支付的10万元违约金计入销售收入。(2)合理支出不应当包括以下支出费用:1)广告费2 341 789.26元;2)业务招待费125 906.2元;3)法律顾问费180 000元;4)项目提成费1 003 623.97元;5)项目管理费714 351.9元;6)低值易耗品费67 320元。因此,合作销售利润为4 630 225.13元。古德公司认为,10万元的违约金已计入合作销售收入,合作销售利润为《会计鉴定书》中确认的2 341 789元。法院认为,首先,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时已明确该10万元违约金未计入销售收入中,故对该10万元应当计入销售收入并作为利润分配。其次,《会计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对前三项支出已明确为销售“金玉靓苑”的支出,故上述三项支出应属于合理支出应从销售收入中予以扣减。第四项支出即项目提成费,国良公司虽认为提成比例过高并且未实际支出,但该笔费用虽未实际支付但已确定要支付,并且也是为销售“金玉靓苑”楼盘而发生,故该笔费用应当从营业收入中予以扣减。依据《会计鉴定书》第五项即项目管理费属于古德公司应向“金玉靓苑”楼盘项目计收的管理费,故应当从销售中予以扣减。第六项低值易耗品费,鉴定人员接受质询已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应当有残值留存,故《会计鉴定书》将67 320元低值易耗品费作为合理支出全部扣减属于不当。因低值易耗品已使用一年,应折价50%计算剩余残值。综上,国良公司、古德公司销售“金玉靓苑”楼盘的合作利润为:2 341 789.26元+100 000元+67 320元×50%=

2 475 449.26元。

针对争议事项(3)如何分配利润,法院认为,《合作协议》中对利润分配的约定是国良公司、古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国良公司、古德公司对于合作利益分配以及风险控制的意思自治,上述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应当依照《合作协议》中的约定对合作利润进行分配。依照约定,国良公司享有的分配利润为2 475 449.26元×35%=866 407.24元,但因国良公司未履行20万元的出资义务,故应当从利润中扣减20万元,即国良公司分配利润为666 407.24元。

法院认为,国良公司在本案中支出的会计鉴定费6万元是因古德公司未与其结算并分配利润的违约行为所致,属于国良公司因古德公司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古德公司承担。法院驳回了国良公司本诉部分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了古德公司反诉部分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

法务会计鉴定的采信是一个由法官对鉴定意见可采性的审查、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质证和事实裁判者对鉴定意见的采纳组成的对立统一的过程[ 2 ]。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是采纳的前提,是采信的基础;质证是采信的核心内容,采纳是采信的关键环节[ 3 ]。纵观昆明国良公司与古德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的审理与结果,以下方面值得借鉴:

(一)法务会计鉴定的委托与程序理性

法务会计鉴定的委托涉及司法的程序理性,即鉴定由诉讼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依法委派。法务会计鉴定委托的合法性是法务会计鉴定具有可采性的条件之一,也是当事人及其律师质证法务会计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内容之一。英美法系国家由当事人各自聘请专家证人,往往使得诉讼中专业问题的解决成为“专家大战”,不仅无助于争端的解决,还增加了诉讼成本。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由法官指定专家证人,这一做法使得专家证据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似乎专家证据具有天然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但容易滋生司法腐败,不利于司法公正。最合理、最明智的做法是将两大法系的专家证据制度进行融合,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委托法务会计鉴定人形成“合意”[ 4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质证环节中对法务会计鉴定人资格与能力的质疑和询问,从而节约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而且可以增强双方当事人对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认同。我国相关法规也规定,鉴定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②。在司法实践中,未得到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认可的法务会计鉴定意见,很可能因为带有偏见,而被法官不作为证据使用。在本案中,经原告(国良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了云南汇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诉讼双方争议事项(“金玉靓苑”楼盘的合理支出费用以及利润)进行了会计鉴定,符合司法程序理性,从而为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信提供了合理保证。

(二)法务会计鉴定的必要性

法务会计鉴定的必要性是专家证据可采性的标准――相关性和有用性的体现。相关性是指法务会计鉴定的内容和结论与案件中所需要解决的争议问题有关联,并且这种关联是一目了然的;有用性是指专家证据能否对法官判断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如果法官不需要法务会计鉴定的帮助就可凭借自己的知识、能力、经验和常识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事实作出判断,那就没有使用法务会计鉴定的必要,所提供的法务会计鉴定结论或意见也就不具有可采性。此外,如果法官根据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已经可以对财务会计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则也没有使用法务会计鉴定的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或最小化)单方委托的法务会计鉴定因为没有必要,而被法官排除在庭外[ 5 ]。在本案中,国良公司、古德公司合作销售“金玉靓苑”楼盘的利润数额确定,涉及会计权责发生制与会计职业判断的运用,超出了法官的判断能力,有必要聘请独立第三方发表专家意见,以增强对争议事项的可信性,更充分地体现司法公平与公正。

(三)法务会计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法务会计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是其应尽的义务,是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原则的体现,但这一问题向来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的关键问题和一大难题[ 6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当庭质证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但是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仍是普遍现象[ 7 ]。鉴定人不出庭,当事人对于鉴定结论的疑点就无法得到澄清,法官只能依据鉴定人所提交的书面鉴定结论进行审判,而对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就无从判断了,因而也就自然无法保证审判结果的准确性。

在当前法务会计鉴定人极少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的情况下[ 8 ],本案具有很好的代表性,是法务会计鉴定质证的典型。在本案中,法务会计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疑点进行了解释和说明,明确了得出鉴定结论的程序和步骤,有利于当事人及其律师对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充分质证,从而有助于法官正确审查和判断法务会计鉴定的可靠性,确保法务会计鉴定意见被法官采纳,使得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务会计事项(“金玉靓苑”楼盘的合理支出费用以及利润)得以公平、公正地解决。

(四)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可采性

法务会计鉴定的可采性主要解决的是法务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资格和能力,即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符合什么样的标准才可以被法官所接收,并展现在当事人面前接受质证,涉及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法官对法务会计鉴定的可采性审查主要是形式上的,例如审查鉴定人的资格能力、取证和鉴定过程的合法性等。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诉讼双方当事人对法务会计鉴定的结论或意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法官一般会直接接受法务会计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很少再主动对法务会计鉴定的可采性进行进一步审查。如果当事人对法务会计鉴定作为证据使用持有异议,法官则会依法对其可采性进行审查[ 9 ]。在本案中,原告(国良公司)与被告(古德公司)对《会计鉴定书》真实性无异议,法院因此对该《会计鉴定书》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作为证据使用。

会计鉴定的结果――鉴定结论或专家证言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③。司法活动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人员,不应在社会中介机构的第三人“会计鉴定”前冠以“司法”一词。在本案例中,会计鉴定结果的名称为“会计鉴定书”④,没有“司法”前缀,这一称谓比较恰当、准确,它合理反映了会计鉴定的性质、特征与内容。

(五)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采纳

法官对法务会计鉴定的采纳是对法务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判断的结果[ 10 ]。法官应综合考虑法务会计鉴定意见过程中所使用的会计审计理论、技术与方法的恰当性、法务会计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等因素,并在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充分质证的基础上,遵循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形成自己对法务会计鉴定意见证明力的最终判断。在本案中,法官听取了法务会计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时对鉴定过程的解释和说明(违约金未计入销售收入),对鉴定内容(项目提成费、项目管理费)进行了分析,并根据日常经验,即低值易耗品已使用一年,应折价50%计算剩余残值,对争议事项(低值易耗品费)进行了判断。法官最终采纳了法务会计鉴定人员的意见,并作为审判合同纠纷的依据。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借助法务会计鉴定对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了客观的认定,从而有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裁决,增强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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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专门知识或科学技术通过分析、判断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美国最早使用鉴定意见一词,它的实质是一种证人证言。 我国2005年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0年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2012年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一步步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规范化。

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材料。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证据种类的规定中把以前的“鉴定结论”改成了“鉴定意见”,这使得鉴定意见复原成证据材料;鉴定意见是一种言辞证据。虽然鉴定意见经常以书面的形式出现,但它是鉴定人的主观意见,在庭上作证情况下其口头的表达作为书面鉴定意见的补充,共同承担着言辞证据的属性。

二、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刑事司法正在走向文明化、科学化,司法活动中刑事司法鉴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司法鉴定制度的不完善,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少的,这在黄静裸死案、邱氏鼠药案等中就可以看出。

第一,鉴定人不能完全独立的出具鉴定意见。依照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侦查机关内部和社会上可以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在侦查案件的时候,侦查机关一般都会动用自己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以鉴定人不能有效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另外鉴定人员从思想上也无法独立,因为他们是专门国家机关的人,本身就带有司法人员的性质。就是聘请社会上的鉴定机构也很难保证不受某些因素的影响,现实中受利害关系影响而作出的相冲突的鉴定比比皆是。

第二,鉴定意见在庭接受质证条件过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鉴定人真正出庭作证的现象是很少的,比证人出庭作证还要难,导致非法鉴定意见不能有效的排除,影响司法的公正。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向前走了一步,规定了鉴定人必须出庭的情形。 但这样的规定还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第三,鉴定意见的权威性不足。首先,鉴定人在鉴定领域内不能成为真正的专家,知识和专业技能有所欠缺,资质资格尚待提高。其次,各个鉴定机构内部的环境条件、科学仪器设备等有着很大的区别,作出的鉴定意见结果精确度差别比较大。再次,鉴定程序有待完善,在现实中,我国的鉴定方法和程序还不是特别科学,不能有效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鉴定意见的规范化建议

第一,设立国立司法鉴定机构。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内部是设有鉴定机构的,这虽然能够提高追究犯罪的效率,但有违人们公正的观念与公正的制度模式。考虑到现实情况不能把这些内设的鉴定机构全部社会化,但以独立的国立司法鉴定机构取代这些鉴定机构是完全可行的,这样就可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规范化管理而不受侦查机关的控制,鉴定人得以独立的出具鉴定意见。

第二,弱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限定条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比以前略有进步,但限定条件还是相当严格,这难以有效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机率。因此,未来的立法应该在多数情况下顺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让鉴定人尽可能的都要出庭作证查清案件的事实。因为既然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出具的证据材料,那么鉴定人就应该在庭上接受质证,并且在庭上的发言也作为其鉴定意见的组成部分,这样才能判断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才能更有利于刑事诉讼的合法、公正进行。至于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庭则可以作出例外的规定。

第三,改善司法鉴定条件

一是提高鉴定人的准入门槛。要选择特别优秀的人才成为鉴定人,严格设定不同鉴定类别的鉴定人的资质条件,确保鉴定领域内的鉴定人是这一方面真正的专家。二是提供优质的鉴定条件。一来要建设好实验室,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二来要提供精密的科学实验仪器,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三是设立严格的鉴定方法和程序。程序合法,结果才合法,才可能真实,所以必须让鉴定人精确的以规范化的鉴定方法和程序为准则进行鉴定,使鉴定意见能以客观性、科学性的面貌展现在人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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