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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8篇

时间:2022-06-10 22:54:50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篇1

一、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工作面临的挑战

1.骗提骗贷增加

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放贷制度的放宽,骗提骗贷的情况逐步出现。个别不法中介伪造虚假材料,帮助职工编造各种理由骗提个人住房公积金,并按提取额收取10%~50%比例不等的非法佣金,严重干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在贷款方面也有同样的案例,个别不法分子虚开皮包公司,再利用给公司员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之机,偷偷复印身份证、户口本,到银行开立账户骗取贷款。有的与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合伙,出具假的备案卡;还有的职工假离婚,等等。作案手段五花八门,防不胜防。

2.职工购房选择住房公积金的比较优势下降

在市场化住房体制已经确立的形势下,住房公积金制度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比较突出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势逐渐减弱和商业贷款替代性增强的问题。在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金融发展的带动下,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商业性住房金融近年也得到长足发展,目前各商业银行普遍把个人住房贷款作为重点业务发展。在全国当前利率总体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多次不平衡调整。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商业住房贷款利率仅低约1个百分点,其低息优势受到严重削弱。在这种情况下,普通职工家庭选择住房公积金进行住房消费呈下降趋势。

3.缴存比例不平衡导致缴存差距扩大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设计上已对社会公平有所考虑,比如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也不能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但是,政策对部分高收入行业和单位开了口子,由于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按照1:1的比例缴存,部分行业和单位将其当成了变相福利,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

4.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建制难度大

随着近年来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快速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但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原因是:非公有制企业的人员流动性非常大,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多为科技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员工素质要求不高,在劳动力资源充裕的情况下,劳动用工的主动权主要在企业,用人制度非常灵活;同时工作人员也会根据自己的能力、收入和个人发展的需要变换工作,且用工制度不健全,许多单位与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使得住房公积金缴交难以全面覆盖企业。

5.个贷发放率稳中趋降,年贷款总额缩减

据贵州铜仁住房公积金公报数据显示,2011年铜仁住房公积金共向2975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比减少11.3%。江西新余全年共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18519.4万元,同比减少28%。上海市2011年发放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265.05亿元,发放户数为7.33万户,分别较上年下降12.50%和26.36%。根据各管理中心反馈资料数据分析,影响个贷发放率和贷款额减少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一是2011年全国房地产市场密集调控,受住房差别化信贷和差别化税收等政策影响,住房消费成本增加,改善、投资、投机型住房需求受到明显抑制。二是各大城市先后颁布了“限购令”、“限价令”、“一房一价”、“租赁税”等政策,对二手房交易税也进行了调整,同时央行多次上调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利率,使住房信贷不断收紧,商品房出现滞销。三是由于过去鼓励住房消费,城市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已逐渐趋向饱和,致使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应减少。四是2011年受通货膨胀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居高不下,极大影响了购房的积极性,使房屋销售量急剧下降。

二、化挑战为机遇,以机遇促发展

1.扩大影响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加速住房公积金发展,必须有浓厚的、强烈的、良好的社会舆论和认识氛围做基础。在当前形势下,必须与时俱进抓导向、抓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公积金,自觉参与公积金,形成持久、有效、正面的社会影响。在扩大影响中要切实做到三个突出。

一是突出政策的民生作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实现居者有其屋,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事关职工最直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惠民利民的好政策。

二是突出政策的保障作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具有强制储蓄性、互、保障性的特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能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有力有效的可靠保障。

三是突出职工权益的法定作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修改《条例》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每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必然需要一定的过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颁布并实施;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10余年来,其中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住房公积金的发展需求。加快修订《条例》既是发展的必然,也是解决职工诉求、解决制度矛盾的根本途径。

2012年2月12日,住建部决定对《条例》进行第二次修订,目前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在修订中,我们要立足于全国一盘棋,统一机构性质、系统监管、政策执行,把握职工的直接合理诉求、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适应未来发展的大方向原则,有针对性地增补修订和调整完善。二次修订后的《条例》,应明确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及法律指向,能让公积金更便利地用于包括租房、装修在内的住房消费,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更能贴近支持中低收入家庭对住房的需求。

3.保障民生

一方面,要用好、用足政策,从实际出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职工诉求,支持职工构建房屋,提高居住水平;要大力开展政策创新,推行异地贷款等模式,做到专款专用,应用尽用,应贷尽贷。

另一方面,要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根据《条例》要求,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效益如何,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部门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逃避、抗拒建制的,严格按《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别要抓好非公企业建制突破,落实进城务工人员建制工作。

财政补贴作为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中的一部分,必须落实到位,同时,各管理中心要优化服务、强化管理、创新管理方式,探索业务上的开放式同城受理、归口审批、限时服务,提升效率,着力为广大缴存人创造快捷、高效、文明、规范的办事环境。

4.确保安全

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着庞大的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是重中之重。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一是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风险控制。根据管理中心内设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对于贷款审批、公积金提取等重要岗位,规范业务操作,明确第一责任人,明晰权利和义务。重点是要错开管理和操作层,实现岗位之间的相互牵制、相互约束和相互监督。二是落实管委会决策职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政策,都须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三是加大惩罚力度。一旦出现违规违章办理贷款、提取的情况,不但要追究办理职工的责任,还要追究审批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四是要加大投入,建立科技防控体系。要引用先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资金流向实行实时监控,要运用机器识别技术,减少人为因素。五是要加快信用建设,从业者要爱岗敬业、严谨自律;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要诚实守信,合规支用公积金,使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证资金安全。

篇2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利率市场化

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标准,是现代经济和金融的核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改革对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深化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利率市场化是当前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必然趋势。面对市场利率的多变性和不确定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面临新的挑战。

一、利率市场化理论依据

利率是交易资金的价格,是衡量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重要指标,也是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中介变量。

利率市场化指货币管理当局完全或部分放弃对利率的直接管制,由市场主体自主的决定利率水平,使利率在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作用下按照价值规律自发进行调节。一般地说,利率市场化内涵有:商业银行享有存贷款利率的自主决定权;利率的结构应该按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由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不再由中央银行直接决定;资金市场上存在一个起主导作用的基准利率;货币管理当局并不是直接影响利率水平,而是间接的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基准利率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等方式来调节市场利率。

20世纪70年代之前,各国的市场中的利率都是由各国央行直接给出,商业银行只能被动的接受这种管制利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利率管制对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这种管制利率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利率管制使得利率不能正确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资金的配置和流动缺乏市场供求的引导。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改革对于各个国家、地区的金融体制的改革和深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发展进程

我国利率市场化设想于1993年,真正推进于1996年,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6―1999年期间,基本完成了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利率的市场化改革。先后放开了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及境内外币大额存贷款利率,逐步扩大了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

第二阶段:2000-2004年期间,市场化改革主要集中于外币的存贷款市场。先后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取消外币存款的利率下限以及实现1年期以上外币存款利率的完全市场化。

第三阶段:2004年-至今,主要在于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2004~2006年3年调整4次;而2007年至2008年12月底共调整了11次;2010~2012年共调整了7次;特别是2015年以来的3次调整,引来各界对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成果的更多关注。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面临的挑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通过归集,吸收职工的缴存资金,用以发放个人和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高负债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在利率市场化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供金融产品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经营中面临的风险种类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利率风险属于市场风险范畴,是银行因利率变动引发的风险。利率风险是现代金融业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之一,严格的说利率风险是指因利率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金融机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存在于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绝大部分金融产品都是以利率为基础而定价的,利率的变动会使金融产品的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使金融机构遭受损失。

(一)低存低贷运行模式难以为继

根据国际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可知,在利率市场化后的一段时期内,必将出现存款利率上升、贷款利率下降的局面,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须与市场利率保持一致,即存款利率上升;同时为了提高公积金贷款的吸引力,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也需与商业银行的利率维持一个合理的差距,将导致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差收窄,现行的“低存低贷”运行模式难以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且直属城市人民政府。此种设置决定了住房公积金资金为“封闭式”运作,虽然可确保资金用于本市职工,但弊端是制度在运行中资金充裕地区和资金紧缺地区无法调剂,在金融市场并不完备的阶段,各中心管理流动性风险的可用措施较少,为了避免发生流动性风险,只能通过设置较高的门槛限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受益职工占比较低,无法更好地为缴存职工服务,制度的吸引力不足。

(二)现行利率形成机制出现定价难题

为确保利率市场化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在一段时期内将采用双轨运行,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同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将成为今后整个市场的贷款“基准”利率,由银行团报价,目前由 9家商业银行组成,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和招商银行。各金融机构参考上述报价,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具有政府背景的准金融机构,在利率管制阶段,住房公积金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而各商业银行则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利率区间内自主浮动。在利率市场化后,中国人民银行只给予参考利率,各商业银行可自行确定利率,中心以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可能与商业银行的利率存在较大差距,因此须重新研究住房公积金的利率形成机制。

篇3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负责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和使用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四)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或房产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前,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同时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第九条 职工因商业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仅限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前,不允许变更。

第十条 下列情况均可一次性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逾期不予办理。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应在网上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全额集资建房,自有效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由单位统一办理。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省直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核实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省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在省直分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省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经省直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职工要求,由受托银行将核定的支取额转入单位财务账户,职工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或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单位审核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提取人除提供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凭证: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凭证。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结算清单、缴款凭证。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须提供房改部门签发的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批复、经房改部门审核过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核定单或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明细表、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交款收据及尚有多少集资房款未交清的证明。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部门审核过的价格核定单、预付款收据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证明。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交易合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销售不动产发票等凭据。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市、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支付房租的,须提供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房单位和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纳税发票,租房合同。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须提供失业证及县、市级以上社保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

(七)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户口本或相关亲属证明,医疗费发票。

(八)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同时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婚姻状况等相关证明;偿还自住房商业性贷款和其他市、区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已还贷本息清单及现实贷款余额。

(九)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提取条件的,除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外,另须提供下列材料:

户口迁出本市,提供已落户的外地户口本;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等相关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和法定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积金转入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结算户,由单位支付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五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提取本人、配偶或房产共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费用;凡办理住房贷款的职工,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首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前期支付的房款总额,提取金额取至百元。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实际已还款本息,提取金额至百元。夫妻双方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贷款还清后一年内,凭最后一次还清贷款凭证,可再提取一次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按委托划转住房公积金还贷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请,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和第六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在封存状态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分中心除追回所有款项本息外,提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三) 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直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5月30日。

如何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的;

(八)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户口地就业且离开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篇4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G353文献标识码: A

一、住房公积金含义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起源于上海,在上海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就明确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1994年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住房公积金概念时也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时,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002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时,将住房公积金的定义修改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这个定义也是现在一直使用的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二、住房公积金特点

1、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管理条例强制执行的,只要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不管是否愿意,均要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有利于保证资金的来源和规模,扩大制度覆盖面,使不同层次职工都能享受到这一制度,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2、长期性

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只要在正常经营就要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职工从开始参加工作就要缴存住房公积金,直到退体为止。对单位和个人而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均是长期的。

3、互

作为职工而言,无论是否打算购买住房,都要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在未购买住房时,归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是不能提取使用的,除非职工死亡、出国定居或退体。这样,在职工没有买房需求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就作为存量资金提供给需要买房的职工融资使用,体现了其互相性。

4、政策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由一系列规章制度来保证实施的,除了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外,其主要运作的依据都是由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此外,为了鼓励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优惠,如:企业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企业成本费用予以抵扣;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抵扣;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通过这些税收政策的实施,提高了企业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推行。

5、公益性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虽然是归职工个人所有,但是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并不归职工个人所有。增值收益除了提取贷款准备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外,剩余部分均无偿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公益性。

6、限定性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是范围是受到限制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定于为职工个人住房建设提供资金,除此之外不能用于其他的用途。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系不完善

与其他国家依据法律设立制度不同,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走的是先由各地制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制定全国性的法规的道路。1991年上海了《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上海市住房委员会章程》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开始试行公积金制度。1994年财政部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是有关公积金管理的第一个全国性文件。而在这项制度面向全国推行5年之后,1999年国务院才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个公积金管理的最高立法层次的行政法规。

2、法规滞后,政出多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02年,之后国务院就没有对其进行过修订。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住房改革制度的深化,有些规定己经与现实情况相脱节。如:《条例》中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个私经济的发展,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己经成为了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部分人却被《条例》排除在了受益对象之外;《条例》中明确公积金只能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但2009年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却再次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了项目贷款。

3、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虚置

3.1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构成比例不合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人员由三部分构成:一是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二是工会代表和职工;三是单位代表。这三部分人员的人数是相同的,简称“三三制”。但是这样的设计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专家人数所占比重较少,二是单位代表不明确,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中每一种所占代表比例没有规定,使用有的城市管委会中行政机关代表比例较高,不能充分代表广大的缴存单位。

3.2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缺少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

作为一项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决策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需要委员具有一定的经济、法律、金融、房地产、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还需要对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等政策有所了解。但《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对管委会委员的知识背景作出规定,而各地对管委会委员的选择主要是根据委员的任职机构和职务来确定,很少考虑到委员的专业背景,所以管委会的专家委员人数较少,大部分委员缺少决策所需的专业知识,有的委员甚至连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政策法规都不太了解,无法为决策提供指导的意见,难以实现决策的科学性。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不清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负责记录个人公积金账户情况、审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以及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的归集、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受托银行办理。但在实际执行中,公积金管理中心存在以上海和北京为代表的两种管理模式。

上海模式严格按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初的“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思路来运行,各地在建立公积金的时候普遍也采用这种模式。具体来说,上海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全部委托银行进行,在银行开设职工个人账户,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直接到受托银行办理,由银行登记个人明细账。

北京、大连、昆明等很多城市己逐步采用北京模式来运作。具体来说,北京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全部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个人明细账由管理中心负责记录,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直接由管理中心办理,受托银行没有个人明细账,而公积金的贷款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委托银行发放,受托银行只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出纳。

5、住房公积金制度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不健全

近年来公积金大案频发,充分说明了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媒体报道的住房公积金的大案每年都有所上升,从2003年的3起、2004年的8起上升到2008年的18起,涉及金额也从2003年的1. 16亿元上升到2006年的10. 8亿元。而原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琼英,在2004年7月建设部紧急要求在未出台《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暂行办法》前,一律停止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国债,并立即收回各管理中心在证券公司结算账户中的资金的通知下发后;2004年11月云南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也明确复函,要求丽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停止与中科证券公司的交易,不得违规在中科证券公司购买国债的情况下,仍在2005年将8000万元公积金转入中科证券账户用于购买国债,该笔资金实际上己被中科证券公司挪用,造成7360万元资金无法追回的案件,更充分说明了建设部、建设厅的双重禁令,实际上只是一纸空文,管理中心主任权力无人制约,公积金监管无法落到实处。

2、内部监管薄弱

住房公积金的内部监管包括了公积金管委会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管、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自身的监管两方面。由于前述所说的管委会制度设计的问题,管委会虚置,管委会对管理中心很难做到真正的监管,管理中心成为真正掌控住房公积金的部门。

3、公积金信息透明度低

2007年建设部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在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公积金管委会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公开:公积金管委会的设置、职能、工作规则、会议信息和重大决策事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能、负责人名单、业务网点地址等事项;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受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及分支机构名称;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等。

四、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思路

(一)尊重历史,循序渐近

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其对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公积金现在己经有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资金积累状下,这一制度不应轻易否定和放弃,而是要在基于我国历史沿革和发展现对其进行渐进式的改良。

(二)体现住房保障作用

住房公积金下一步的发展方向,应该从兼顾所有收入阶层的普惠制转而重点改善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强化其住房保障功能,将高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交由市场解决,在政策措施上向中低收入阶层倾斜。

(三)兼顾公平与效率

要照顾各方面的利益,在体现效率的基础上也要考虑公平性,要考虑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间争取一个平衡点,在短期稳妥的同时,也不能放弃长期效率。

1、健全法规制度

要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首先要完善法律体系,使之有法可依,从而使住房公积金规范运行。

2、加强外部监管机制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外部监管机构主要是财政、建设、人民银行、银监会、审计等部门,多头监管实际上是多头不管。

3、建立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以建设部数据专网为网络平台,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采用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管理中心三级联网方式,建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监管数据直接从公积金信息系统中生成,并通过监管系统专网实现数据传送,从而提高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水平,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适时监督。

4、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就要加强贷款发放和投资两方面的工作力度。从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上,一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减少贷款流程、简化贷款手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金额,使更多的家庭受益;二是对于中低收入家庭要制定贷款优惠政策,要从购房类型、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比例、还款方式等方面有所倾斜。

5、加强贷款管理

要避免出现违规发放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情况,就要加强对贷款发放过程的监管。具体来说,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是要完善个人贷款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程序,加强贷款业务的稽核;二是要完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系统,在信息系统中设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等控制因素,使得不符合条件的贷款无法通过系统审核,从而也就不能发放;三是严格审查贷款人申请资料,核实贷款人主体资格、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交易真实性、抵押真实性等要素,加强异地公积金缴存信息核实;四是建立贷款审批岗位制约机制,加强教育,

对违规发放个人贷款的审批人要追究责任。

结语: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当前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是从住房公积金拥有的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社会认可度来看,这一制度不应该轻易放弃。并且从其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来看,只要制度设计得当、决策机制健全、管理体制合理、监管有效、业务规范,这一制度将为解决我国居民住房问题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丛诚.中国住房和公积金制度发展大纲[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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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住房公积金问题像社会保险一样,越来越受到广大职工家属的关注,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也形成了共识,维权意识大大提高,导致作为主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正在并且已经在探讨一些科学的管理方法,规范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期限、额度、次数等手续和管理。本文就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和分析。

1 住房公积金的含义、性质和特点。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种称谓,它实质上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一般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的特点。

2 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政策依据及缴存问题

国家相关的规定包括: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及企业内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和《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配套文件等。目前,有不少人对住房公积金提高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的认识不一,一些企业或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还有的单位认为,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这此观点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代替。

2.1 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到受委托的银行为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尤其是企业职工长期以来,主要依靠单位分房,这种供给模式淡化了对住房公积金的意识,国家住房制度的改变,把建房与购房一同推向市场,从而使住房成为一种商品,购房者利用银行贷款,按揭贷款购房成为重要的手段。如果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就能很大程度地缓解职工购房的资金来源,同时也能促进我国房地产持续、稳键、高效运行。

2.2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此外,职工个人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现实中,一些劳动者出于眼前利益考虑,不愿从本人工资中掏钱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些认识是不正确的。《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办理手续以及工资基数上下限等的规定不尽相同,要依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

3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问题

现阶段,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还不够完善,单位和职工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时有出现,因此对于提取、转移等到问题都缺乏认识。

3.1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作出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以上是国家对职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统一规定,但由于企业性质不同。因此根据本地的特点应相应出台和完善更加具体、细化的公积金提取规定。

3.2 住房公积金转移。住房公积金转移是指职工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从一家单位转移到另一家单位的行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4、15条对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作出规定,简单归纳主要两个情形:(一)职工发生工作调动;(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情形时,各单位应根据实际规定住房公积金转移的情形、程序、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一但按规定转移后,前后时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合并使用。

3.3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是指职工因失业、停薪留职等原因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但不符合提取、无法转移或注销账户时所处的一种状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没有明确规定。分析各地区住户公积金政策,主要有下列情形:(一)职工被判刑、劳教的;(二)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未在其它单位就业的;(三)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中断工资关系的等等,而住房公积金封存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启封、提取和消销。

4 住房公积金的追讨问题

针对当前用人单位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比较严重,劳动者如何追讨的问题,可以说是一个较为热点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展以来,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劳动者无法向用人单位追讨住房公积金,而作为主管劳动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的力度又远远不够,折射了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些不完善之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者住房公积金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应借助人民法院正式出台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发生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更好的维护职工的权益。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问题

篇6

20xx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修改了什么

改变1:避免缴存肥瘦不均 对天价公积金说不!

近些年,公积金的公平性一直受到质疑,因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同,公积金缴纳金额甚至会有几十倍的差距。

此次修订的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19、20条中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改变2:扩大缴存覆盖面 惠及更多群体

由于目前全国个体私营企业缴纳公积金的情况不足10%,因此在修订的《条例》中,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明确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改变3:资金活用 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

在修订版的《条例》中,为了能够满足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第①、⑤、⑥、⑦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①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②离休、退休的;

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④出境定居的;

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⑥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⑦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改变4:明确公积金办理时限 买房不再等不起!

目前办理公积金的时间太长,手续繁琐,这让很多等着用钱买房的人不得不选择利息更高的商业贷款,而对于自己的公积金表示无奈。针对这样的情况,在修订版《条例》中,将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间进行缩短,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改变5: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用途 扩宽投资渠道

由于公积金按照活期存款计息,收益十分有限,出现了公积金个人账户收益跑不过CPI的情况。而在条例修订后,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地方政府债券等,拓宽了公积金投资渠道,同时也增加了收益。

改变6:个人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将受严惩

在这次的修改《条例》中,首次提及了骗提骗贷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骗提骗贷行为,将会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7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解决对策

1、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发展现状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有了15年的发展历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根据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多次制定下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面的条例、规定等,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有序、快速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1999年4月3日,国务院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了公积金的性质、缴纳比例、管理机构、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存贷利率等,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够最大程度的满足人民的住房要求,保障人们的住房利益,国务院先后对公积金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这些指导意见加强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规范了监督工作,确定了公积金住房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功能之间的转化关系,对有关住房公积金重大政策制订、作出相关民主程序要求 的规定,在强化和巩固公积金制度现有框架和强化职工维权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新措施。另外,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条例》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及相关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政策,大大促进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

2、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制度不健全,主体不明确

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进行日常监督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但目前为止,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是形式重于实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实际上的决策者和决策者,承担了大部分的职责。并且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系混乱,决策主体不明确,这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不顺畅,难以做到统一管理和监督,政策、措施的执行也会遇到一些障碍,各地各行其是,致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出现了很多问题。

2.2立法层次低,配套法则不完备

我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上树立了《住房公积公积金管理条例》,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其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不规范,这也使得我国住房公积金立法层次比较低。由于没有完善的拍套法则,住房公积金在管理实施上只能按照商业银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的业务没有可遵循的条款,例如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但是商业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所适用的法规也有很大区别。

2.3监督力度不足,职责不明确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外部监督职责不明确,行业监督力不从心。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外部监督主要有审计、财政、人大、媒体等,但是各自的职责并不明确,分工混乱因而形成龙多不治水的局面。目前,全国未收回的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仍有数百亿元,很多是由于决策体制不完善、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造成的,如不及时消除这些风险隐患,不仅会危及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基础,甚至成为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对策建议

1、我们继续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机制进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对其管理机构进行优化,完善其管理监督机制,提高管理中心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水平。对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调整、转移等业务的办理,应该统一建立一个综合服务大厅,可以方便进行公积金的服务。在提高服务的同时,要建立从上到下完整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体系,使住房公积金能够安全有效的进行归集、管理。这其中需要人民银行加强对银行受托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督。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让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情况可以经受社会的监督。

2、要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住房公积金政策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的前提。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明确并规定对于违规问题和违规人员的处理条例。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需要法律的震慑,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不仅仅停留在制度上,对于违规人员严惩不贷。对于保障性住房应该从立法层面上保证土地的供应量,严查其中的舞弊事件。政府每年应该对那些中低收入的居民进行必要投入,对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进行一定的优惠政策。

3、住房公积金管理出现的问题有一部分也是由于人才的缺乏导致的。目前很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从业人员对业务缺乏了解,人才匮乏。应该重视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才的培养,优化现有人力资源的配置,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素养。每个行业的发展都需要该专业领域人员的专业化才能更好的发展,对于在岗人员要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加大管理。对职工队伍的培养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职工的职业道德素质,二是职工的业务能力素质,二者缺一不可。业务能力主要培养职工不但掌握金融及住房公积金相关理论知识,而且熟悉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流程等,职业道德素质主要培养职工具备一定的职业敏感、良好的敬业精神及服务意识。

四、结语

为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完善,改善广大职工居住条件,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我国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阻碍了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相悖,因此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完善我国公积金的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田种贤:《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思考》,《财会研究(甘肃)》,2007年9期.

[2]李玉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探索和思考》.《山东房地产》,2007;2: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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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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