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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小产权房是混转正的,但是是会有前置条件的,本次的转正就是深圳特区一次大胆的尝试。
2、深圳小产房的历史因素,了解深圳小产权房的人,都知道小产权房曾经撑起了深圳的半边天。但是随着城市的发展,小产权已经慢慢成为制约深圳发展的一个很大的因素了。深圳小产权房,据不完全统计小产权占深圳市政府建筑面积的49.6%。
3、深圳常住人口大约为1500万,深户300万,缴纳社保的大约1300万人。能够拥有的住房的人占不到30%,低收入人群也有很多,而这些群体都是住在小产权房里面,如果处理不好小产房,将会是一个社会问题。政府不敢冒这么大的风险,也没有人能承担矛盾爆发的后果,所以政府只能徐徐图之。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小产权房;转正;路径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月17日
一、引言
近几年,我国住房市场需求旺盛,房价不断攀升,城市土地价格也随之上涨,而农村土地价值与城市土地价值相比却一文不值。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方面部分城市周边的村集体或农民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惜冒着法律风险以“新农村建设”为幌子,兴建小产权房;另一方面城市中生活的中低收入人群面对巨额房款,无力实现“住有所居”。由此,小产权房以其价格低廉与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购买能力正好实现了供需匹配,一时之间使小产权房市场堪称火暴。目前,小产权房在我国急速扩展,对我国经济社会造成了巨大影响。
2011年底,国家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文件,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小产权房是占用集体土地搞非农业建设,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国家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即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建房,也不可以购买小产权房。该《意见》之后,国家要求各地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但是对小产权房的违法用地不允许发证,该行为是政府以强制政策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小产权房的不合法性,进一步向购房者阐述了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但目前政府仅就小产权房不合法性做出了提示,却没有对如何处理小产权房问题给出具体的处理办法。针对小产权房问题,虽然政府意识到了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迫切性,但该如何处理小产权房,目前缺乏合理的处理方案。一方面小产权房的大量存在有其客观原因;另一方面小产权房问题背后涉及复杂的利益问题。不管是清理小产权房,还是“转正”小产权房,都会损害部分人群的利益,政府难以做到“两全”,难以判定该不该“转正”小产权房。因此,本文拟从小产权房“转正”出发,以研究小产权房“转正”切实路径为核心,分析小产权房“转正”模式。期以设计出合理可行的小产权房“转正”路径,来为决策该不该“转正”小产权房提供建议。
二、小产权房确权
首先,依据非官方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小产权房建筑面积已达60多亿平方米,这么大规模的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小产权房“转正”不应“一刀切”,应分类转正。于是,本文首先设立小产权房“转正”前提,及小产权房确权标准,确权小产权房才能“转正”。
其次,根据小产权房相关法律法规,小产权房不合法的关键原因在于其土地不合法。因此,对小产权房进行确权,以其用地性质为核心确权标准。我国已建小产权房根据其所用的土地性质分为三类:第一,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第二,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其中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公共设施用地、集体企业用地、农村住宅用地(宅基地);第三,在农业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为了保障我国18亿亩耕地红线,以及根据农业用地必须农用的土地管制原则,在农业用地上所建小产权房不予确权;根据最新农村土地流转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的集体企业用地可以上市招拍挂,但其用地性质是商务用地,因此在集体企业用地上所建小产权房也不予确权。
另外,小产权房在建设过程中,未办理“五证一书”,缺乏相关质量监管,现存小产权房存在质量隐患,于是小产权房确权还要对房屋质量进行专业评估。根据目前房屋安全质量评估规定,房屋质量评级为C、D级为“危房”,因此质量评级为C、D级房屋不予确权。(图1)
三、确权小产权房“转正”路径选择
首先,据国土部门统计,至2007年上半年,全国“小产权房”面积已经达到66亿平方米。小产权房的规模巨大,加之小产权房的成本远远低于商品房,从房地产经济角度考虑,如果大规模的小产权房进入市场流通,很可能会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巨大冲击,影响我国房地产市场稳定。因此,小产权房“转正”应该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目前,我国为缓解住房压力,实行住房“双轨制”,即商品房系统与保障性住房系统。如果单一的将小产权房转入“商品房”,大量的小产权房流入二手房系统,商品房供应突增,必然对商品房市场造成影响;如果单一的将小产权房转入“保障性住房”,商品房需求剧降,同样会对商品房市场不利。鉴于对我国住房市场考虑,小产权房“转正”应是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多模式路径发展。
其次,小产权房“转正”理应补交费用,而小产权房房主部分是社会中低收入人群,因此小产权房“转正”路径设置需考虑房主的经济承受能力。小产权房的“转正”成本在房主的经济承受能力之内才能有效地调动房主转正小产权房的积极性。对于生活经济压力较大的房主而言,如果将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转正”成本相对较高,他们很可能难以承受。对于处于农村交通地理位置相对较差的这类小产权房而言,将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房主不仅要承受“转正”成本带来的经济压力,同时如果房屋欲卖出,能否找到买家,能否实现房屋增值利益,这些都会为房主带来“转正”困扰。同时,农村交通地理位置较差的这类小产权房,大多是属于房主自住,不管是转为“商品房”还是转为“保障性住房”,都不能调动房主积极性。这类房主只需要保障其房屋产权,以防被拆迁时经济利益受损。因此,从小产权房的实际情况出发,为调动小产权房房主积极性,必须采取多模式的“转正”路径。
综上,小产权房的“转正”路径必须商品房模式与保障性住房模式并存。同时,在农村交通地理位置较差的这类小产权房,情况特殊,没有转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意义,但需要保护房主的房屋所有权权益。
四、确权小产权房多模式“转正”程序
(一)商品房模式。小产权房占用土地中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者不同,所以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的程序,二者应不相同。另外,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就是将其不完全产权转为与商品房相当的合法完全产权。因此,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程序须以产权“转正”为核心。
1、房屋所有权证。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均没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而是“乡产证”或者是与开发者签订的购房协议。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则是在购房者支付完所有房地产交易费用之后,并且房地产企业把商品房完整交付给购房者,才能向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与商品房拿证的程序相比,小产权房购房者支付了房款,并且使用了房屋,只是因为开发主体没有按照合法程序对房屋进行开发而没能使小产权房房主得到房屋所有权证,使房主支付了费用,权益却没得到合法保护。因此,从保护小产权房房益出发,将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时,房屋交易部门应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年限以小产权房确权时,房屋质量评估的安全使用年限为准,计时起点为质量检测时,但从“乡产证”颁发或签订购房协议时间至房屋所有权年限结束时间不超过商品房使用年限70年。
2、土地使用权证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的这类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应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由于这类小产权房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从政府利益角度来说,这类小产权房“欠”政府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同时,房屋建设过程中没有报建程序,而房屋使用者却享受了公共基础配套设施。
以商品房来讲,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房屋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最终都是转化为房价由购房者来承担。因此,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房主选择将其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应由房主承担须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房主补交了“转正”的税费之后,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年限与房屋所有权年限一致。
(2)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在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转为“商品房”应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这类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成本虽在建房时补偿给了农民或村集体,但未缴纳农村土地使用相关税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
同理,从政府利益讲,房主须补交土地使用税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才能获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年限与房屋所有权年限一致。
3、商品房模式“转正”程序图。(图2)
(二)保障性住房“产权共有”模式
1、保障性住房模式思考。从保障性住房角度来说,保障性住房除了其建设成本与商品房存在差异以外,其功能属性是不同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是用于保障社会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人群的居住,因此小产权房“转正”为保障性住房,理应考虑保障性住房的功能属性。事实上,居住在小产权房的人不完全能满足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但本文考虑小产权房可“转正”为保障性住房,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第一,购买小产权房的人有部分是社会的中低收入人群,这部分人正是由于经济的原因,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而迫于无奈购买的小产权房,因此这部分人群的现实情况和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是有共通点的;第二,小产权房“转正”的“产权共有”模式,小产权房房主不需要补缴费用,而是将补缴的费用转换为政府持有的产权,但小产权房“转正”为保障性住房后如果要退出房屋只能以保障性住房性质进行配租或者回购,这样一来即便小产权房“转正”了但也很难实现房屋的增值能力。因此,从经济利益角度来判断,选择将房屋“转正”为保障房的房主,会更偏向于是经济能力不强的这类房主,即很可能会偏向于是社会中低收入的这类房主,这样这类房主与保障性住房的覆盖人群并不矛盾;第三,该模式涉及的社会公平问题,本文确定双方产权比例的标准是以商品房成本投入为参照,因此小产权房“转正”后,虽转为了保障性住房,但其不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划拨和税费优待,即保障性住房模式相当于是为房主为社会中低收入人群而设计的一条出路,考虑其经济能力,以保障性住房形式保障其居住权,但不负责其房屋保值增值。
2、保障性住房模式“转正”路径。目前,北京保障性住房“产权共有”试点意见指出房屋产权由个人与政府出资比例为划分依据,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因此,本文购房者与政府对小产权房“产权共有”的产权比例,以此意见为依据。
确权小产权房转为保障性住房,房主不需要补交税、费,而是将原本需要补交的税、费转为房屋产权(政府持有),房主将房屋所有权转为另一部分房屋产权(房主持有),即政府与房主产权共有。
产权比例的确定依据房主需要补交的这部分税、费在同类商品房开发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而定。因而,国有建设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房主应当补交的税、费相对更多,这类小产权房选择产权共有时,政府享有的产权比例应相对更高;在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的小产权房,房主应当补交的税、费相对更低,这一类小产权房选择产权共有时,政府享有的产权比例相对更低。
房主与政府共有产权的拥有年限以小产权房确权时,房屋质量评估的安全使用年限为准,计时起点为质量检测时,但从“乡产证”颁发或签订购房协议时间至房屋所有权年限结束时间不超过商品房使用年限70年。(图3)
(三)小产权房模式。考虑有部分小产权房位处农村相对较差的交通地理位置,购房者属于其他村的居民。这类小产权房房主一般为务农人员,经济收入能力较差,转为“商品房”会为其带来严重经济困扰,这类房主不会主动“转正”其小产权房。如果将这类小产权房转为保障性住房,这类房屋也发挥不了其保障性作用。在考虑这部分小产权房存在的实际情况之下,这类小产权房可选择保持原状,由相关政府部门对这部分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鉴定,鉴定之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以保证房主的财产权益。同时,设立独立的小产权房管理系统,对这类小产权房进行监管。
这类小产权房鉴定标准:第一,用地为部分集体建设用地;第二,位于农村交通地理位置差;第三,购房者属于其他村农民但房屋是用于自住。(图4)
五、总结
首先,根据目前小产权房规模及其形成原因的多样性,确定了小产权房“转正”应设置条件,即对小产权房进行确权。其次,以小产权房用地性质为确权标准核心,并辅以小产权房房屋质量评估,设置了小产房具体的确权程序。其中,从用地性质角度出发,由于农业用地被占用会严重危及我国18亿亩耕地红线,并且根据土地管制原则农业用地必须农用,因此农业用地上小产权房不予转正。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最新规定,集体企业用地可上市流转,但其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因此集体企业用地上所建小产权房不符合用地性质要求,不予确权。从房屋质量角度出发,房屋质量评级为C、D级,属于危房,不予确权。综上,小产权房用地性质属于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宅基地、集体公共建设用地,并且房屋质量评级为A、B级房屋,均予以确权。
在小产权房确权基础上,依据我国目前住房供应“双轨制”,构建了小产权房多模式“转正”路径。以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小产权房为“转正”路径,分别设计了确权小产权房“转正”程序。其中,商品房模式以“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为核心,设计了“转正”的分步程序;保障性住房模式则以“产权共有”为核心,根据房主、政府双方拥有房屋财产比重,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小产权房模式则是在考虑部分房屋的特殊性,经对其交通地理位置、需求属性进行确认后,对这类特殊小产房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保障房主房屋财产权。
本文综合考虑了小产权房形成背景,我国目前住房市场现状,以多重选择为核心,设计了多模式的小产权房“转正”路径,望能为推动小产权房问题解决提供绵薄之力。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静.“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J].山东土地资源,2010.5.
[2]王克群.小产权房的解决对策[J].广东经济,2010.3.
【关键词】小产权房 转正 利弊 利益相关者
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出现了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主要因其价格低廉的特点而逐渐吸引着人们的关注,现在已经成为了我国重要的住房形式之一。
小产权房分布范围较广,在中国各大城市都有小产权房的存在。小产权房的购买群体范围也很广,主要分布在全国各个不同的领域和阶层。
一、我国小产权房转正的内涵及争议
小产权房转正亦称为小产权房合法化。小产权转正也可以理解为小产权房具有完全的或者全部的产权。对于小产权房转正的说法就目前来说,大致分为赞成、反对和中立三类。
赞成小产权房转正的人包括部分的专家学者、部分收入较低的城市居民、部分高收入者等。在专家学者看来,小产权房转正有利于推动城镇化发展、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资源、抑制房价上涨等。部分收入较低的城市居民因为工资水平较低,所以选择购买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部分高收入者认为小产权房转正之后,小产权房开发的项目中还包括别墅类等奢侈型小产权房,该类型的小产权房能够满足高收入者对生活品质的需求。
部分人反对小产权房的转正,主要包括中央及省级政府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商品房开发商等。中央及省级政府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小产权房虽然满足了部分人民的住房需求,但是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等。
对小产权房处于中立的态度的人,包括部分专家学者、部分城市居民等。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小产权房问题比较复杂,很难判定其是否应该转正。部分城市居民是指在城市拥有住房的居民,认为小产权房问题与之无关。
二、 我国小产权房转正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利弊分析
从地方政府角度分析:小产权房转有利于抑制房价上涨。但是目前小产权房只有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的产权证,因此产生了许多问题。小产权房转正可能会出现我国耕地的破坏、社会福利分配的不公,房地产秩序的不稳定等问题。
从房地产开发商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商获得的利润会下降,除非商品房开发商同样开发投资建设小产权房。小产权房转正之后,作为其开发商必能获得较大的利润,因此出于趋利心理小产权房开发商必定认为小产权房有转正的必要。
从小产权房购买者角度分析:小产权房转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人们买房的压力。对于购房者而言,小产权房转正最大的弊端就是可能导致小产权房销售主体哄抬小产权房房价。在小产权房价格提高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许多中低收入者买房难的问题仍然存在,甚至会导致整个房地产市场面临着严重失控的后果。
三、我国小产权房转正的障碍因素
(一)体制障碍:1.政府监督体制:目前我国的政府监督体制还不完善,存在着监督深度不够或者监督方式不当的现象,这些问题都将对我国小产权房转正产生了一定的影响。2.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小产权房如要转正则必要需要进行深刻的制度改革,小产权房转正的最大障碍就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
(二)市场障碍:1.土地市场:由于我国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对土地财政有很深的依赖性和偏好性,因此我国政府并不是很认同小产权房转正,继而阻碍了小产权房转正。2.房地产市场:由于小产权房开发商在资质经验等方面的不足,继而导致了小产权房项目在质量、环境与物业管理上不如普通的商品房。部分利益群体哄抬市价,进一步扰乱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正常供求关系,因此给小产权房转正增加了一个比较大的阻碍。
(三)法律障碍:我国小产权房目前还没有获得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支持,所以法律障碍是我国小产权房转正的主要障碍之一。
四、我国小产权房转正的对策
(一)我国小产权房转正的体制对策:1.完善我国政府监督体制,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力度。政府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应不断提出新的有效的方案完善我国的政府监督体制。政府要加强对小产权房建设占地的限制,以防小产权房的大规模滥建、未建等现象的产生。2.加强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科学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因此只有通过深化体制改革的方式才能从根本上扫除小产权房转正的障碍。3.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加快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可以采取三种办法:一是加强其进入和退出机制;二是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力度;三是根据各地区经济差异情况调整保障性住房的进入门槛。
(二)我国小产权房转正的市场对策:1.政府让利于民。政府在土地征收问题上应该坚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宗旨,做到以社会全体人民的利益为先。2.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应努力改善居民的住房情况,满足大多数居民的住房要求,实现整个房地产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小产权房转正的法律对策:1.完善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局部地区需要采取一些更为具体的措施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因此允许地方政策的细化。2.明确农地产权。首先要明确农地产权;其次是在土地征收问题上应该尊重农民的意愿。3.分类处理小产权房。小产权房转正也并不是指所有的小产权房都有资格转正,而是一种有条件的转正。4.提高人民对法律政策的认识。提高人民对法律政策的认识既能降低人民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还能保障小产权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我国小产权房转正还存在许多问题,权衡小产权房转正的利弊后,得出结论是小产权房转正的利大于弊。小产权房转正顺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因为对小产权房转正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意义,所以我国还要加强对小产权房转正问题的分析和讨论,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研究出合适、有效的方式来解决小产权房转正的问题,并且为人民解决住房困难这一难题。
参考文献:
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表示,2012年将开始试点清理小产权房,未来小产权房将何去何从?是将遭遇清理还是「转正?如何摆脱目前尴尬境地?
小产权房因利益链「疯狂
刘先生在西南三个省市都有小产权房、新居工程建设项目,「不用出钱拿地,购买群体巨大,而每平方米上千元(人民币,下同)的利润,商品房开发商很难做到。对於轰轰烈烈的小产权房清理之势,刘先生显得相当坦然。
「实际上在小产权房和新居工程的开发链条中,各方都是受益者:首先,由於不用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小产权房的主导者村子或者镇可获超额利益;其次,合作开发商也可按比例分成,收益一般也会超过商品房开发所得的收益;第三,村民除自住房外也可获得分红,尽管这部分收益,不少村民都不是很满意;第四,购房者购买到了远远便宜於大产权的房子。在刘先生看来,如果非要清理小产权房,那麽农村集体土地也享有抵押、出租、转让的权利无疑将在一定程度上「落空;回到政府对土地的垄断道路上来,这对资金链一向紧张的开发商来说也是利大於弊。
在重庆郊区和乡镇地区,小产权房和商品房几乎可以平分天下,重庆2011年有300多万农民工进城,其中一半都进入了乡镇。「这些乡镇要接收这麽多农民,满足他们的居住需求,就只能突破法律底线,发展小产权房,如果要清理这些小产权房,政府至少需要投入上千亿元的资金。重庆龙岗地产顾问机构总经理王徽认为。
小产权房乱局重重
监管乏力
广州白云区石井镇红星村村民向媒体反映,该村本来有「煤塘、「刘大塘、「豆腐塘等鱼塘,但这两三年间都被相继非法填埋用於建设「小产权房。村民说,鱼塘也是农用地,是不允许填埋建房的,但这两年村委会填掉卖出去建小产权房的土地超过了50亩。
「村干部违法卖地建小产权房要引起高度重视。广东农村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江惠生认为,治理小产权房不仅要严惩不法开发商,更要斩断非法卖地的源头。「农民的宅基地存量已不多,现在流入市场新增的小产权房主要是在集体用地上建的,甚至有一部分是占用耕地。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村干部手里掌握着村集体的公章,上面查得不严,村干部私自卖地很容易。
白云区规划部门一位负责人说,「小产权房因没有经过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审批和监督,在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水电等方面都可能存在问题,会给购买者的生活、安全带来种种隐患。「一些建造者偷工减料,使得房屋质量难以保证。你别看这些小产权房表面上挺漂亮,但为了省钱里面的钢筋不多,不少是『豆腐渣工程。
广州等各大型城市正在走新型城市化之路,如果重蹈老「城中村覆辙,将会给城市建设带来沉重的包袱和隐患。
清理政策日紧 小产权房何去何从?
4月18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2012年一季度违法用地的查处情况。「虽然第一季度全国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用矿总体下降,但国土资源供需矛盾仍然突出,一些地方扩张用地冲动强劲,耕地後备资源不足,形势依然严峻。执法监察局副局长王玲表示。
建在集体土地之上,这是小产权房的硬伤。大陆对小产权房的政策由来已久,态度并非摇摆不定。2012年两会期间,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表示,今年开始试点治理小产权房,将为下一步大规模的清理做准备。高层的声音再次表明,小产权房治理已成定局。国务院就清理整治方案徵求了各部委的意见,只是各部委尚未达成共识,还需重新试点研究。其中,分歧最大主要是已售、已住的小产权房如何清理的问题。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稳定器,法律安定是社会秩序安定的保障。在小产权房屋问题上,相关法律、政策及解释的不确定性是公众面前的最大问题。前段时间,小产权房屋转正问题初见曙光,城乡建设部和地方政府不断释放小产权转正的信号,一些法院也倾向于从宽解释小产权的法律地位。深圳市颁布的《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则大幅提升了小产权转正的社会预期。然而,国土资源部官员在几天后的简短表态,彻底击碎了小产权房屋购买者的转正美梦,似乎一夜之间又回到了从前。不断变化的政策和政策解释,无疑加剧了小产权房屋购买者的担忧,没有购买小产权房屋的人们则窃喜没有掉入小产权的陷阱。
但如果完全把小产权政策的频繁变化归咎于城乡建设部或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无疑是不甚公平的。我国法律法规其实从未公开承认小产权的大门,行政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应该严格执行法律,不能逾越法律规定承认小产权的地位。在这个意义上,小产权房屋地位的不确定主要是立法而非执法问题。当然,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存在失误,相关执法活动时紧时松,让人不知所从。严格地说,行政机关执法只是实现法治的手段之一,即使行政机关没有执法,也绝不说明大家可以背离法律规定,私下进行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交易。然而,我们至今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小产权房在伦理上缺乏正当性。
我国农村土地大都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而不是国家所有。如果要求先完成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再由国家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这就意味着国家最终通过征收集体土地而得到利益。村民集体组织自愿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违反了法律规定,在伦理上却又难以指责。法律规定与社会正当性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这才是降低执法效果的根源。在法律没有得到修改时,如果行政机关明确确认小产权的法律地位,允许或者放任小产权房屋交易,这才是更可怕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如果不修改法律,就几乎没有办法根治小产权房屋的问题。
无论民众如何评价,立法者在小产权房屋的转正问题上始终犹豫不决。有的学者认为,贸然转正小产权房屋将带来一系列难以估量的复杂社会问题,18亿亩的耕地红线政策将被突破,国家无法有效实施城乡发展规划,还将失去出让土地使用权带来的巨大收益。有的学者更是提出,禁止小产权转正有助于维护农民对自有住宅的所有权,初步解决了返乡农民居无定所问题,有效地对抗了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如此等等。然而,我们也不应忽视相反的意见。
这些反对意见或可归结为,既然农村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既然农民拥有住宅的所有权,也当然有权对外转让房屋。农民是否居无定所不该成为国家优先考虑的问题,小产权转正也未必当然冲击18亿亩耕地的红线政策。这种相反意见无疑合乎于民事权利自由处分的原则,也得到了许多人尤其是小产权房屋购买者的支持。在现有政策和尊重民事权利自由处分原则之间,提出更有智慧、更加灵活的立法解决方案,是打破小产权僵局的重要视角。如果说小产权问题是我国独有的问题,破解这一难题既要借鉴国外经验,也要重视发掘我国传统上的习惯法资源。
若论2013年最令政府棘手的房地产问题,显然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房价问题,小产权房“市场”的如火如荼更是触动了多方社会利益。早在十年前,就有相关小产权房的治理建议,但直到今天,治理小产权房依旧是政府棘手百姓纠结的局面。似乎不但没有治理成效,小产权房反而愈演愈烈。究竟是什么力量使得原本清晰的土地房产问题变的如此难以解决?小产权房治理困局真的会倒逼新和新房改么?
小产权房为何越治越多
小产权房,是指占用集体土地所建设,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成员销售的住房。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和房屋产权规定(准确地讲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小产权房实际上是“无产权房”,那么,消费者为什么放着有产权的不要,非要买无产权的房屋呢?为什么小产权房越治理越多呢?原因就在于小产权房产生的特殊背景,即商品房房价高涨,住房保障尚处起步,限制性购房等行政调控趋紧。对于想买商品房又买不起商品房的群体以及需要买房又被限购的群体来说,小产权房自然成了无奈的“明智”之举。
对于小产权房这个游离在现实、政策与法律三者空隙中的“尴尬产物”。尽管政府有明令禁止,且其权属不完备、面临诸多政策和交易风险,但小产权房以其价格较低、手续较简、准入无限制等优势,迎合了不少人的需求。小产权房的出现并非单方面因素造成,这里面参杂着来自市场、社会、政府等多方面的利益诱因。
一是久调不下的高房价滋生了小产权房的孕育土壤。现实市场中的高房价与居住需求之间的矛盾为小产权房“创造”了巨大的市场。与普通商品房相比,价格较低是小产权房最大的优势,也是小产权房屡变花样、禁而不止的直接原因。而小产权房因是农民集体组织自发在其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产,不需要缴纳类似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交给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包括由政府出面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支付的征地费用);另外工程设计建设的投入、配套开发建设费用(如学校)、应缴纳的税款、营销费用等房地产商的成本费用也都大大节省。因而其开发成本,相比真正的商品房成本能低过三分之一。而在这一开发过程中,农民集体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
二是地方政府的管理不到位促成其快速发展。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小产权房在房地产市场中能够存在这么长时间,能够从局部地区、个别城市扩展到全国,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难逃其责,乡镇政府实际上是这种行为的主要制造者和实际推动者。
三是市场需求提供了其发展的空间,小产权房市场份额的扩大实际上体现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自我调适功能。当城市公共住宅无法满足民众需要时,市场注意力自然会流向既无费也无税的集体土地;乡镇基层单位为了创收以补贴财政,也需要城市购买力来填补农村的“消费空当”,农民也需要增加收益。城、乡都是基于各自公共产品提供不足而向外求解,这当然就造成了小产权房的市场空间,如果房地产市场供需矛盾和价格压力一直这么持续下去,那么小产权房市场也就一定会存在,因为它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替代或补充的作用。
2013年11月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召开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问题视频会议,部署小产权房整治工作,要求“对在建、在售的坚决叫停,并依法查处”;同时,还联合下发《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这是官方罕见的在一个月内连续两次发出叫停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意在明确强调小产权房不存在“转正”的可能性。这种紧张情势的特殊背景在于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出现了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方面制度改革决定意见的过分解读,这种解读又快速被小产权房市场转变为小产权房产权的利好信号,这使得小产权房似乎具备了新的投资价值,购买人群也从过去以自住为主,开始转为投资比例上升,最终造成了小产权房市场的年末疯狂。
绝非“没收”一条路
小产权房所涉及问题具有很强的交错性,是现行产权制度与实际需求相悖的集中体现。所以,治理小产权房绝对不能一刀切地采取“没收”的方式,否则只会激发更多的新矛盾新问题。与商品房市场调控思路类似,小产权房也需要采取“疏堵结合”的治理方式,行政处罚与市场引导相结合,讲究治理方法的艺术性和科学性。
小产权房已是一种客观存在,回避或者简单没收不是长久之计。遵循一事一议,给小产权房“准生证”,能够增加土地供应渠道,降低房地产成本,使得更多的城乡居民买得起房。小产权房的清理首先要看用地是否踩“红线”、规划和施工有没有报批、是否符合国家对建筑质量的要求;如果小产权房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宅基地上的,可以通过补办规划许可等各种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合理的方式让其“有代价地转正合法化”。此外,如果容积率、户型、房屋面积等符合保障房标准,政府可采取收购的方式转为保障房,同时可以让农民充分享受到土地商品化带来的收益,有利于打破城乡界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要对小产权房的“非法”存在进行追根溯源,破解中央治理的两难境地。小产权房之所以呈现出“燎原之势”,归根结底是它能满足市场需求,特别是对商品房市场的高房价的“对冲”,面对如此之大的市场需求,再多的行政干预终将会苍白无力,短暂的打压只能给未来解压后的市场带来更大的反弹。同时,小产权房在某种程度上将倒逼土地制度改革。所以,关键是要对当前住房市场的运行规则进行综合考虑,完善制度设计。小产权房的“非法生存”有其合理性,小产权房带来的问题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所以单一的清理式治理需要向结合宏观市场调控的综合治理方式转变。
关于小产权房能否“转正”的争论由来已久,“有条件的部分转正”的确是治理的一种办法,但毕竟与现行法律相悖,特别是会对现有土地流转规则和房地产开发规则产生直接冲击。但是,从法理的角度,小产权房的转正并非绝对禁止,法理源自人理,很多现行法律与法理之间是存在差距的,减少法律与法理之间的冲突矛盾,是法律发展进步的标志。另外,反思小产权房治理的尴尬局面,更不能回避其背后的土地问题。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没有与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具有同样的权利,也没有按照同样的市场原则定价。
城市居民的宅基地,虽然是国有,但是其使用权可以出租、抵押、继承和转让,而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上却既允许被出租、抵押,又不能被继承转让。城市居民的住宅可以卖给出价高的符合购买条件的任何人,而农村居民的住宅不能卖给出价更高的城市居民,这种现实违反了同地、同权、同价的市场法则,又限制了居民迁徙定居的自由。因此,应逐步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市场”,达到“同地、同权、同价”。其中 “同权”是根本。到那个时候,同为建设用地,就已经不存在土地转用问题,土地上的建筑也就具有了平等的产权。
大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我行我素”多年的小产权房,还在“顽强”挑战着当前中国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面对小产权房日渐庞大的建设规模,是全面清退小产权房、维护现行律法威严,还是在新一轮《土地管理法》修订中承认既成事实、给小产权一条合理出路?这成为2012年国土资源系统“两难”抉择之一。
今年全国两会前后,包括部长徐绍史在内的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曾数次表态:2012年将选择部分乱象突出城市,对小产权房进行试点清理,为下一步大规模全面清理做政策准备。
与以往历年口头表态有所不同,这次对小产权房的清理有望进入具体操作环节。据悉,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4部委联合草拟的小产权房初步清理整治政策方案,日前已经上报。
国土资源部内部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该方案侧重“对新发现的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依法查处”,具体说如“占用耕地的、尚未销售的、新建续建的小产权房项目”。这位内部人士还表示,由于方案尚处征求意见阶段,对于相对棘手的“已售存量小产权房”,还未形成明确统一的治理意见。
失控的小产权房
针对今年小产权房的清理行动,此前有媒体报道说,北京、重庆、郑州和海口等城市或将被纳入首批小产权房试点清理范畴。但该说法并未得到国土资源部证实。“具体试点名单目前尚未确定”。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调查了解到,上述几座城市的小产权房问题较为突出。业内人士估算,北京市目前小产权房数量约占整个房地产市场的20%左右,涉及近30万户家庭,主要分布在通州、顺义、怀柔、昌平和密云等郊区县。通州区张家湾镇张湾村太玉园项目据称是“全国最大小产权房社区”,目前已建成144栋小产权楼房,总占地面积约2000亩,建筑面积240万平方米。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产权房卖给了城区居民。
郑州市近年来面临大规模城中村改造,而土地确权及规划变性工作相对滞后,以致私搭滥建小产权房问题失控。当地业内传得最有“爆炸性”的说法是“在售商品房中就有相当比例是小产权”。
海口则是旅游度假区,在海南国际旅游岛规划获批后,一路上涨的房价给小产权房提供了市场。据海南省住建厅2010年底统计资料显示,海口违建小产权房有11.5万平方米。
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近年来,伴随城镇住房价格的飙升,农村与城市之间土地价差迅速拉大,平均价格仅为正规商品房一半甚至更低的小产权房,备受城市购房者青睐。
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旗下REICO工作室的报告显示,“十一五”期间(1995~2010),全国小产权房竣工建筑面积累计达到7.6亿平方米,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8%。
2010年,北京、上海等部分房价上涨过快的大城市开始实行住房限购政策。众多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再度盯住郊区,小产权房迎来新一轮增长。据上述报告统计,当年全国约竣工8345万平方米小产权房,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的9.6%。
小产权房失控,一方面,凸显出维护当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变得愈发艰难;另一方面,则对土地执法环节的薄弱性敲响了警钟。2011年9月2日,国务院总理在国土资源部考察时,曾对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接收、调查处理工作多有询问。
综上因素,国土资源部终于下定决心,对小产权问题重拳出击。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场“山雨欲来”的小产权房清理风暴,实质上更像是一场维护现行《土地管理法》权威性的“”。
治理违建新思路
3月11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的小产权房清理将依据两项重要原则:一是严格防范小产权房继续蔓延,二是严格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
这两项“纲领性”原则透出怎样的决策信号?一位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的国土资源部内部专家对此的解读是:止住小产权房扩建风潮是这次清理行动的重点任务;同时,“保护农民正当利益”则表明国土部在处理小产权房“历史遗留问题”上的审慎态度。
此前一项未经证实的官方估算是,全国目前小产权房存量已达66亿平方米。对规模如此庞大的存量小产权房如何“清理”,无疑将涉及万千城镇家庭的切身利益。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魏成林认为,要研究小产权房问题,“就不能仅从占了便宜的部分城里人角度出发”。他建议记者“去问问普通的、真正的农民对小产权房问题的看法,而不是出卖了农民利益的个别村领导”。
据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调研报告显示,近年来在小产权房建设中,获利最大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和农村基层政府、乃至一些村干部,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个人则获利有限。
以“全国最大的小产权房社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湾村的太玉园小区为例,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调查,按照总建筑面积240平方米估算,其村委会的建房收益接近10亿元,而投资商的收益则接近20亿元。
村委会和开发商的建房收益还不止销售小产权房。太玉园小区还有为数众多的商铺对外出租。这些商铺的租金再加上后来兴建的车库,以及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的中介、“过户”费用,也是一本只有内部人才清楚的账。
当地农民具体从小产权房建设中分得多少?一位住在太玉园西区的村民告诉记者,其原来居住的平房宅基地面积约为240平方米,改造后大约可建336平方米的小产权房,而他实际得到的补偿面积为90多平方米。
村民还能获得部分粮食补贴和养老金。经过几次调整,如今张湾村粮食补贴的标准是45岁以下的村民每人每年2500元,养老金的标准是45岁~64岁村民每人每年9600元,65岁以上村民每人每年12000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分红了。
此前媒体曾报道,通州区张湾村党支部书记刘国利,将太玉园的大部分生意,包括建材、施工等业务交给其亲人来承接。张湾村村民也曾就“大量的集体资产去向不明”向有关部门反映过。
有业内专家认为,徐绍史强调清理小产权房与保护农民正当利益一并进行,或许意味着这次清理也将部分触及农村基层廉政问题。
两会期间,徐绍史还强调,今年对小产权房的清理要“一手抓调查研究清理试点,一手抓执法检查严格防范,不让小产权房现象蔓延”。这意味着,对执法环节进行检查、督察,也将成为此次小产权房治理的题中之意。
国土资源部内部专家表示,近年来清理小产权房行动多由国土部执法局牵头,往往收效甚微,根源在于,土地执法部门“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儿”。这位专家建议,清理小产权问题,当重用国土督察系统,从严查执法不力开始。
倒逼
记者观察发现,近年来学术界支持小产权房部分合法化、适当转正的声音日渐集中。
长期关注农村问题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党国英认为,小产权房的处理要秉持“承认现实”的精神,既要考虑到维护法律权威,同时兼顾老百姓利益。
对于存量小产权房的处置,党国英建议:第一步可以给小产权房发使用证。今后推行房产税,使用证可作为纳税的依据,以限制小产权房的投机;第二步可以在明确增值利益如何分配的前提下,依据一定细则,把使用证换成正规的大产权房产证。
参与起草《住房保障法》的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则建议,小产权房的清理首先要看用地是否踩“红线”、规划和施工有没有报批、是否符合国家对建筑质量的要求;如果小产权房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宅基地上的,可以通过补办规划许可等各种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合理的方式让其“有代价地转正合法化”。此外,如果容积率、户型、房屋面积等符合保障房标准,政府可采取收购的方式转为保障房。
以收编为保障房的方式,对部分未占用耕地的已建小产权房进行合法化登记确权,成为众多专家的共同建议。同时,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也大都被专家们认为是彻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治本之策。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生导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符启林甚至提出一项更为“激进”的建议:把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合并成一个部门,“房地不分家”,便于今后的严格执法。并且在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出台后,国家应该过渡到制定一部最主要的法律――国家土地征收法,把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归结到一块,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
还有专家认为,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精神,应当允许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继续建设房屋并对外销售,且不应该将它们再称之为“小产权房”。“城乡统筹应该是双向的城市化,既要允许农民进城,又要允许城市人下乡。在一个空间经济的情况下,城乡统筹建设意味着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土地、劳动、服务、产品、资本等五大资源自由流通。”
诸多迹象表明,这次小产权房清理行动如若落实,将会对整个房地产市场乃至资本市场产生巨大影响。此前曾有媒体报道说,南方一些地区,如广东、浙江一带,近年来有大量游资、热钱豪赌小产权房转正,资金规模以百亿元计。
小产权房治理会不会对商品房市场也产生连带影响?《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也进行了调研。目前来看,商品房房价因为房地产宏观调控处于下行状态,小产权房的清理消息暂时并未对商品房的房价波动产生影响。
首创集团董事长刘晓光认为,如果国家严格小产权房清理,合法的权力会受到保护,将更能体现商品房的价值,因此将会对商品房的价格产生影响。
关键词 小产权房 土地流转 对策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一、“水岸江南”事件引发小产权房危机
2010年7月15日,国土部通报挂牌督办违法案件情况。上半年,全国共发现本期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2.2万件,涉及土地面积11.7万亩,同比上升14.1%。其中,在第二季度被公开挂牌督办的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出售集体土地建小产权房,国土资源部已责令开发商停止对外销售,对尚未销售的和2007年12月30日以后新建、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责令退还对外出租待建土地,并落实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理和行政处罚 。
事实上,小产权房成为舆论的焦点,也是矛盾的必然。一方面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日渐催生;另一方面则是城市居民面对高房价“铤而走险”,小产权房的前途究竟如何,一直让人们猜测不断。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违法占有耕地建成的小产权房等情况恶劣的,极有可能施以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绝大多数的小产权房业主而言,小产权房终会转正,只需假以时日 ;另一种观点则坚决反对小产权房合法入市,认为小产权房“转正”一旦开闸,可能会打乱合理城乡规划,增加城市建设的成本和难度。极大冲击房地产市场,影响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同时使侵占农村耕地现象更加猖獗 。在两种观点的交锋中,前一种观点一直占据上风。然而,随着14部委高规格联合调查引发的“水岸江南”事件的出现,在地下默默发展了十多年的小产权房再次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并引发了人们对于小产权房命运的担忧。
二、小产权房的发展成因与现状
小产权房在各地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存在已久,发展到今天已呈难以遏制之势。即便无产权,小产权房也仍以燎原之势,遍及全国,尤其在发达城市的产区,小产权房市场异常活跃。
据国土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小产权房面积已达66亿平方米 。一些机构、专家的抽样调查显示,珠三角地区小产权房的数量惊人,深圳这样的城市小产权房(农民房)占城市住房总面积的比重可能高达40%至50% 。在西安,小产权房主要集中在城郊和城乡结合部,许多小产权房都是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进行,村委会拿出一部分土地,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和开发商合作建设或自己建设,在安置了本村村民之后将剩余房子拿出来销售 。在南京,城郊的小产权房从2000年左右就出现了。2007年前后,市场上大约有将近200个小产权房项目,有的村组开发的项目现在已经住进了几万人 。在天津,不仅近郊地区有小产权房在销售,远郊地区也开始有所分布。由于其价格相比同地段商品房每平米至少低2 000元左右,吸引了不少购房者的目光。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天津,郊县地区小产权房销量已经占到整个市场的20% 。在珠三角,城市化、城镇化进程速度相对较快,程度(水平)相对较高,由此直接促进和造就了城郊和城中村的小产权房以规模化的方式不断蔓延和拓展。在珠三角地区,农民宅基地的出租甚至出售早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灰色市场。
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小产权房已不是一个区域性问题,而是一个全国性问题,其影响力已经触及国计民生,社会安定,必须谨慎对待,及时处理。然而,一刀切式的强行拆除,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反可能滋生更多的民生矛盾。因此,必须对小产权房进行有区别的性质界定和政策处理。
三、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治理对策
由于小产权房问题直接牵扯到农民小产权房购房人的利益,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更是社会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城乡统筹发展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实际问题,因此必须尽快处理。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改革试点进入一个新阶段,与之相关的《土地管理法》也是修改在即,在此背景下,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可从宏观政策法规和微观具体措施两方面寻求对策。
(一)宏观政策方面。
1、深化征地制度改革,让农民共享土地增值利益。在现有的土地制度和法律框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的情形下,可尝试暂时建立一个有效的土地收益分享机制,让政府、集体、土地开发商和失地农民均能分享到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成果。具体措施是,对公益性项目用地(如城市绿地、水库等),仍由国家统征后划拨(无转让收入),但应提高补偿标准(由全体受益人或纳税人共同负担补偿费);对商业性项目用地(如房地产开发等),允许集体土地逐步进入一级市场,让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2、深化土地流转改革,破除用地违法性。自20世纪90年代进行土地流转改革试点以来,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探索改革新模式,不少地方实际上已经让农民的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到建设用地市场中。据报道 ,虽然法律仍然认为属于违法,但实际上,珠江三角洲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所有建设用地的50%。尤其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在2005年6月23日,以省政府令的形式了《广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管理办法》,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并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这个方案彻底解决了“小产权”房交易的违法性,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3、改革农户宅基地制度,引入土地置换机制。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存在诸多问题:农户宅基地不能异地置换,选址往往局限于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导致村庄农宅零星分散、杂乱无章;对“一户一宅”折旧建新标准缺乏明确界定,导致老宅不拆新房乱建;农民建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的住宅不发房地产证,不能自主买卖、抵押,变成不可交易的“死产”,一些已经在城镇务工经商和安居乐业的农民不肯放弃无偿宅基地的权利,继续在农村建房,造成财产闲置和土地浪费。因此,可考虑学者冯媛媛的建议,即国家明确农户宅基地指标可以在县域范围内异地置换使用,即符合“一户一宅”新建住宅条件的农民,可以带宅基地指标到相关部门办理异地建房手续,有条件的农户也可带宅基地指标到县城或中心镇换购一套经济适用房 。
有了上述政策支持,小产权房的土地来源就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不会轻易为了蝇头小利,与开发商进行违规操作;另一方面,农民对土地使用的监督也会更加积极。最终,将使农村土地的流转与利用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二)具体措施方面。
宏观政策方面的调控是对“小产权房”问题釜底抽薪的彻底解决办法,但是由于时效性差,起不到立竿见影的作用。而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却刻不容缓,如果再继续放任自流,不仅会严重扰乱我国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还会加重人们法不责众的心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和执政能力。所以,在宏观调控政策出台之前,必须先行政命令来浇灭“小产权房”蔓延的势头。
1、时间点的确定。
即应该确立以某个日期为准,当即停止进行有关“小产权房”规划、建设和出售等所有一切活动。只有先划定一个确定的时间,才能为今后合理的处理“小产权房”问题提供空间与时间的衔接,才能对分类处理“小产权房”问题提供有效而明确的界限。只有将“小产权房”问题由动态化为静态,处理起来才能以静制动。梳理小产权房发展过程中的相关新闻可以发现,自2007年起,国家各部委开始加强对小产权房交易的监管。2007年6月,原建设部发出风险提示,提醒购房者以城镇居民身份到农村购买农村住房,不符合现有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2007年12月 国务院常务办公会明确要求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2008年7月国土部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落实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但明确指出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2009年9月国土部下发《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再次向地方政府重申,坚决叫停各类小产权房;而在此次“水岸江南”事件中,国土部督查公告将2007年12月30日定为分界线,对尚未销售的,和2007年12月30日以后新建、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此前销售的已建成房屋,待全国小产权房处理政策出台后一并处理。
由此,笔者认为,该时间点的确定可以“水岸江南”事件中国土部督查公告为参考,确定为2007年12月30日,既有利于判定小产权房交易双方的主观状态,又与类似案件的处理时限相统一,避免个案差异。
2、类型化视角下的区别处理。
首先,对于占用耕地和违反城镇规划的“小产权房”,正在建设当中的要予以拆除;建好未售的要予以没收;建好已售且入住率较低的,要退还购房者全部房款后,予以没收;建好已售且入住率较高的,应向受益方收取土地补偿金,并暂时予以保留,等待社会保障性住房到位后进行集体搬迁;对于没收的“小产权房”,进行整改后可以暂时作为政策性租赁房或廉租房使用,其收益应用于补贴失地农民和该房的日常维护以及基础设施的修建。
其次,对于未占用耕地但违反城镇规划的“小产权房”,正在建设当中的要予以拆除或没收;对于建好的并严重影响城镇规划的房屋要坚决予以拆除,损失由原开发商和乡、村政府共同承担;建好未售对城镇规划影响不大的要予以处罚,并严禁其变相的销售,但允许其进行租赁经营;建好已售且入住率较低还不符合建筑规范的,退还购房者全部房款后,予以整改,整改合格后,允许以租赁方式经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强行拆除;建好已售且入住率较高还符合建筑规范的,退还购房者部分房款后,要以长期租赁方式来经营,收益用于赔偿城镇规划修改和改善“小产权房”周边生活环境。
最后,对于既未占用耕地又没有违反城镇规划的“小产权房”,正在建设当中的可以监督其在符合建筑规范的前提下继续施工并完工,严禁其进行变相销售,但允许其进行租赁经营;建好已售且符合建筑规范的,要退还居住者的全部购房款并允许以长期租赁方式来经营,不得再对城镇居民进行变相的销售。对于这类型“小产权房”,国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有计划分类别按步骤的回收作为商品房或社会保障性住房,使其转化为合法化住房。
基金项目:湖北工程学院2011年度科学研究项目(湖北省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与政策研究)(r2011021)
(作者:湖北工程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副教授)
注释:
赵莹莹.水岸江南小产权房被查处.北京晚报,2010-7-15
阳瑞雪.关于小产权房合理性与可行性的思考.商业时代,2008(28)
万晶.小产权房“转正”口子不宜开.中国证券报,2009-6-16
朱宁宁.购房人博弈政策预期 小产权房逼宫政府进退维谷.法制网, 2009-08-05.
石志勇.有“产”无“权”,“小产权房”路在何方.新华网,2007-08-16,.
江平.《物权法》的核心还有三个难题.焦点房地产网,2007-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