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18:19:39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医疗机构申请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律师同志:
某患者进食的时候感觉食道梗塞,而且胸骨疼痛,于是到某人民医院做胃镜检查及病理化验,其结果确诊为食道癌。随后。患者到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该医院对患者在前一所医院所做的项目没有进行复查,只进行了手术前的常规检查,证实患者没有进行手术治疗的禁忌证后,便对患者实施了全麻状态下的剖胸探查手术。患者的胸腔被打开后,医生经过仔细寻找,没有发现食道、纵膈等部位有肿瘤存在,只好关闭胸腔缝合后把患者送回病房。此后,医院对患者又进行了反复的检查,确认患者为慢性食道炎并发炎性上皮增生,并非肿瘤。盲目的开胸手术给患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损害。
律师解答:
本案属于手术前准备不足,没有进行彻底的检查,仅仅根据先前的检查结果盲目手术,造成患者损害所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院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该条例第37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可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有权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
患者及其近亲属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前应整理相关的资料和物品。病历是重要的资料,凡属自己保管的病历,患者及其亲属应整理清晰,如果是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历,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患者及其家属还应准备申请行政处理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有时间限制,患者及其家属要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如何承担行政责任?
律师同志:
某患儿因为上呼吸道感染由父母带着到某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后将患儿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输液治疗。在输液几十分钟后,患儿突然面色苍白、不停地打寒颤,家长赶快找来医生,医生看后给患儿盖上了一床被子。家长见患儿不停地发抖,就问医生是不是赶紧停止输液,但医生说这是正常现象。此时,患儿更加剧烈地打寒颤,出现了呼吸急促的症状,随即大叫一声停止了呼吸和心跳。医生为抢救患儿要注射针剂,但所有的药柜都被护士上了锁,医生便开了处方,让患儿的家长去药房取针剂。在这段时间里,医生没有实施任何抢救措施,患儿的父亲情急之下为孩子进行人工呼吸,医生这才接过孩子进行抢救。患儿有了心跳和呼吸之后仍不停地抽风,医生要给患儿输氧时,却又找不到氧气瓶。患儿被送往抢救室,医生只是催促家长办理住院手续,交纳住院费,并未及时进行抢救。由于患儿一直昏迷不醒,医生们怀疑是痢疾,经过灌肠化验结果为正常;又怀疑是脑病,但经抽脑脊液化验也为正常。医生又认为患儿脑部有异物,做CT检查后,其结果只是脑水肿。
患儿的家长带着孩子先后到几个医院诊治,某医院的专家诊断后认为:患儿是过敏、中毒、脑缺氧时没有及时对症医治,导致脑细胞坏死。已成为残疾。患儿的家长要求当事医院查明事实,承担责任,但医院总是推诿。无奈,患儿的父母只好向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上级主管部门也迟迟没有解决该事故。
律师解答: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4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政违法行为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1)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组织调查的;(2)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查或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3)未将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争议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的;(4)未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上报的;(5)未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审核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
(1)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对非法行医活动引起的争议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按医疗事故争议立案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第一,是对患方申请人的认定,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处理申请人资格;第二,对医疗机构申请人的认定,如果申请人是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医疗机构法定代表签发的申请书和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确认其是否为合法医疗机构;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内提出,没有正当理由在1年后提出的处理申请不予受理;
2、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盖章);
3、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8、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9、受益人工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提交残疾申请后由保险公司确定医疗机构)。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医疗理赔所需材料
1、保单正本
2、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盖章)
3、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中国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有被保险人姓名、帐号一页,理赔款划帐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也可以。
4、填写理赔申请书,被保险人签字。
5、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责任认定书。
6、医疗单据:
诊断证明。如索赔案件较复杂时需提供病历(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也可)
门急诊收据、住院收据(急诊需加盖急诊章,收据上有医院所在地财政局监制票据章标志且加盖医院章的为有效收据)。
1、申请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
4、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5、办公场所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6、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7、章程草案;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社会团体需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3、社会团体申请表;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5、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6、办公场所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7、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8、章程草案;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收养:
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精神、传染等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6、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收养协议;
7、其他需要说明或证明的材料。
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送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送养人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四)优抚:
残疾军人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1、个人申请
2、单位介绍信(无单位的居委会出具)
3、原始评残档案(原件)
4、残疾军人证(原件)
5、退休证、转业证(原件)
6、户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4张2寸蓝底照片
8、入伍通知书
9、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初评残疾警察需提交材料
1、个人申请
2、单位红头文件
3、3人的旁证材料(加盖公章)
4、公务员证(原件)
5、编制证(原件)
6、病历(加盖复印专用章)
7、病情诊断证明书
8、警官证(原件)
9、如交通事故需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10、4张2寸蓝底着装照片
初评残疾工作人员需提交材料
1、个人申请
2、单位红头文件
3、3人的旁证材料(加盖公章)
4、公务员证(原件)
5、编制证(原件)
6、病历(加盖复印专用章)
7、病情诊断证明书
8、如交通事故需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9、4张2寸蓝底着装照片
(五)农村五保:
农村五保需提交材料:
1、个人申请
2、户口、身份证复印件
3、村委会证明
(六)、老年优待证:
办理(60-69周岁)《敬老优待证》需提交材料:
顺着话音望去,只见一位老妇人,眼睛半睁半闭地仰在待诊席上。
一量血压,竟然高达230/180 mm Hg。听完心脏,主治医生判断患者患有房颤,于是问:“是谁陪你来看病的?”老人吃力地回答:“我自己坐车来的,一下车就晕了,也不知道是谁送我来到医院。”
主治医生让她躺在检查床上休息一会儿。忙开了急救药让实习生取来给老人含服,又忙着联系老人的家属。过了一会儿,老人清醒了一些,从检查床上坐了起来,说要去卫生间。我上前扶住了她,搀着她走出诊室。老人一边走一边流着泪说:“医生,你说我咋不死呢?我真的活够了。我刚从闺女家回来,儿子媳妇就一同质问‘回来干啥’。哎!我都81岁了,也该死了。”
听着老人的哭诉,我的心颤抖着。我们也会老,儿女如此对待我们时,我们也会像这位老人那样求生困苦、求死亦难吗?想到这里,我用温和的语言安慰道:“您身体没什么大碍,又是儿孙满堂的,还有很多好日子等着您呢。您想不想看到孙子、孙女或者外孙、外孙女长大成人、有出息呢?日子总是越过越好,您不要灰心。”在我的劝说下,老人的心情渐渐平复。
老人其实都很孤独。这种孤独的心理难免对他们的生活产生负影响,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亚健康状态。作为救死扶伤的医生,我们对患者要讲究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尤其对那些急需帮助的老年人,更应如此。
您好!我是2001年赣南医学院(临床专业)毕业后,在一卫生院上班,2004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技术过硬,现想辞职在瑞金城区干个体医师,请问我能申请开一家小诊所,需要什么条件,流程如何?
瑞金市孟医生
孟医生:
你好!我们查阅了相关政策,并咨询了当地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 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设置。
根据以上的规定,目前城区医疗机构设置已满编,近期不再在城区增设个体诊所。
关于申请个体诊所的流程,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流程: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以及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驻军、武警部队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建审批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筹建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 申请筹建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选址报告;
(三)资信证明。
个人(含坐堂医)申请筹建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证明及本市常住户籍证明。
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共同申请筹建医疗机构的,还应提交由各方签署的协议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筹建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在职、停薪留职、因病退职退休人员,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者以及被吊销执业证书、被开除公职或除名的医务人员;
(三)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患传染病未愈或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筹建医疗机构,按下列规定申请和审批:
(一)3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港新区筹建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各类医疗机构,或在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筹建100张以上不满300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以及100张以上床位不满200张床位的中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在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筹建100张以下床位的各类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筹建医疗机构的,由批准机关颁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三章 执业登记与校验
第十条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下列材料,按筹建申请批准程序到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一)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二)建筑设计及供电、上下水等公共设施平面图;
(三)验资证明;
(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有关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健康证明。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室)、医务室和保健所申办执业登记手续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及数量清单。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和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符合执业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出借、转让。如有遗失,应及时申明和公告,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数量的,应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个体医疗机构不允许变更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因故停业7日以上的,应经原登记机关批准。其中,停业30日以上1年以内的,应交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停业超过1年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校验制度。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一次;其他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持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评审合格证书、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报告等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登记机关应自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延缓校验期:
(一)评审不合格或未参加评审的;
(二)在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内的;
(三)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的;
(四)违反毒药、麻药药品管理规定或购置、使用假、劣、过期药品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命名、刻制牌匾印章的;
(六)发生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尚未妥善处理的;
(七)发生严重的院内感染事故的;
(八)医德医风恶劣,社会反应强烈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医疗机构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经教育不改正的。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延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医疗机构延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医疗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等紧急情况时,应在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组织救护、医疗工作。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并按要求参加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外单位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二)推销药品、保健品或医疗、保健器械;
(三)将医疗场所对外出租或承包经营;
(四)利用不正当手段招徕患者就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治患者;
(五)使用未经批准、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诊疗试剂和药品;
(六)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社会性体检、传染病诊治、中止妊娠、节育、助产手术等专项技术服务;
(七)不具备抢救条件从事静脉输液和青霉素类药物注射;
(八)针灸、推拿、医疗咨询等单项服务的机构销售药品;
(九)不按本单位处方笺提供药品;
(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无批准文号的医疗设备与器械;
(十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银行帐户、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各种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同;核准登记的名称有两个以上的,应使用第一名称。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本(册)、处方笺、各种检查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等不得买卖、出借、转让或冒用。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尊重患者及其家属对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按规定出具诊疗记录;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消毒和隔离制度,污水和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医疗机构不得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的场地组织义诊活动,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刊登、播发、张贴医疗广告,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与外地进行医疗技术合作,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外地卫生技术人员来本市医疗机构从事技术合作,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应当执行省、市物价、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为社会服务的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应出具大连市医疗机构统一医疗费收据。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从事诊疗活动,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有关病历和资料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伪造、隐藏和销毁;因注射、服药、输液、输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应暂时封存有关实物,以备查验。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提问人:想设立口腔诊所的张先生
开办口腔诊所最低注册资金
口腔诊所
讲述:
越来越多的人表示看牙太贵,但是口腔诊所的生意却一点也不冷清,可见人们对于口腔健康越来越重视。口腔诊所也不再只是用于治疗龋齿,美白、矫正等保健美容功能成为了口腔诊所必备的项目。口腔诊所的生意范围拓宽以后,生意也越来越好。
张先生就有开一个口腔诊所的想法,近日他向本报帮办记者讲述了他的想法。张先生说:“我以前一直在省牙病防治所工作,从事牙医工作好些年了,最近退休了,在家闲着没有事情,就合计在小区附近开一家口腔医院,可以方便周围的住户。”
张先生表示自己的岁数也挺大了,就希望通过帮办记者能够先行探路,这样自己办理手续的时候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记者了解到张先生的情况后,第一时间咨询了沈阳市卫生局的有关负责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张先生属于个人开办医疗机构,所以应当首先到所在辖区的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手续以及个体工商户单
位核名手续,之后可以到于洪区卫生分局或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两个步骤:
一是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所需提供材料包括: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3、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房证、契证、用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年限不低于3年,医疗机构用房为门市房);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存款证明。
二是办理医疗机构职业登记注册,所需提供材料包括: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新、改、扩建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卫生、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放射诊疗、生活饮用水、食品、消毒等方面设计及验收合格证明;
8、医疗机构的建筑布局、流程设计、内外装修等应提供市公安消防主管部门、建设部门等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9、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提交有关合同书或者协议书。
同时工作人员介绍说,拟设置医疗机构距已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不少于1000米;设置医疗机构距学校直线距离不少于200米。办理人员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到卫生部门进行审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所属事项
01 所属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
02 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03 办理流程
办理部门:卫生局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资料审查-窗口复查
患者交纳鉴定费有以下几种情况: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而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交纳鉴定费。
2、患者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患者预先交纳鉴定费。
3、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5、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6、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案例:
王敬祥老人因为下壁心梗被送进某医院住院治疗,不久出院。一年之后,老人发生阵发性心前区疼痛又被收入该医院的内科病房治疗。入院的时候他被诊断为冠心病、陈旧性下壁心肌梗赛、不稳定性心绞痛。医院针对该症状进行治疗,老人的病情尚属稳定。第二天,老人的心绞痛频繁发作,以后每天发作两三次,医院按急性心肌梗塞抢救治疗,老人的症状明显缓解。
一个月后的一天,老人的心前区出现持续性疼痛,医院给老人口服硝酸甘油,但症状仍不见缓解。医生立即肌肉注射杜冷丁,又口服活心丹后,症状有所缓解。第二天凌晨,老人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几个小时后神志不清,医院立即肌肉注射强尔心、呼吸兴奋剂及静滴扩容升压药物并进行胸外按摩,但老人还是因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而猝死。
老人死亡后,家属以医院的某些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责任心不强、没有积极救治为理由,提出病人的死亡属于医疗事故。由于医院予以否定,双方产生争执。老人家属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评析:
本案属于患者一方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应由患者家属预先交纳鉴定费。如果属于医疗事故,该费用由医院支付,如果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则患者家属自己承担鉴定费用。
医疗事故争议 如何进行行政调解
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医疗机构和患者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对医疗事故赔偿的和解协议。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如何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申请行政调解?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