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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思想路线论文8篇

时间:2022-09-28 05:29:0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实事求是思想路线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实事求是思想路线论文

篇1

高考语文《考试大纲》在实用类文本阅读部分要求考生能够“评价文本的主要观点和基本倾向”以及“评价文本产生的社会价值和影响”。其中“评价文本产生的社会价值和影响”是高考考查的重点。所谓“价值”指的是文本的积极作用,指在过去、现在乃至将来的社会上产生过的、正在产生的或将会产生的作用。而“影响”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具有两面性。这就要求考生能够把文本放在更为广阔的空间和时间里去进行评判。高考考查一般以正面的影响为主。

【解题技巧】

一、评价文本的主要观点和基本倾向

1.准确判断,客观周全。要对文本的主要观点和基本倾向作客观周全的判断,既不能以偏概全,也不能主次颠倒,更不能主观臆断。

2.独立思考,体现个性。在对文本的主要观点和基本倾向有了正确的认识之后,可从真、善、美的角度出发,对文本的主要观点和基本倾向进行分析评判。要注意结合自己的人生经历及生活积累,形成具有个性色彩的评价。

3.尊重公德,尊重事实。考生必须明确,对文本主要观点和基本倾向作出“独立”的评价,虽然强调个性色彩,但是个性化评价必须是以尊重社会公德、尊重事实为前提的,

4.拓展思路,追求深刻。考生除了利用自己掌握的理论知识解答,还要学会知人论世,对文本的主要观点和基本倾向作出客观的、历史的评价。当然,还可把文本的观点和基本倾向与社会现实或未来发展结合起来,作出动态的现实主义的评价,使评价具有一定的深度。

5.评述结合,形成答案。“评”就是观点,“述”就是具体材料。答题时应该先亮出自己的观点.然后列举文本中的材料加以阐释。只有观点没有材料,或者只有材料没有观点,都是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

二、评价文本产生的社会价值和影响

1.正确解读文本,辨清立场态度。在阅读中,可以从作者对材料的选择和叙述的方式上去体会作者的观点,然后结合自己的阅读感受作出评价。通过对传记的阅读考生要认识传主对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所产生的正面作用或负面影响,客观评价其功过得失。

2.联系社会现实,提出独立观点,合理规范表述。这类题目通常是论述题。考生答题时应像写小的议论文一样,首先要在理解文本的基础上明确地提出自己的见解.然后结合文中的事例、细节加以分析论证,最后再次表明观点。

【同步突击】

阅读下面的文字,按要求回答问题。

修谱之风盛 寻根情结浓

一《中国家谱总目》主编、上海图书馆

研究员王鹤鸣访谈录

任思蕴

《文汇报》:清明节将至,我们这个民族特有的慎终追远、缅怀先人的日子又到了。与其他民族相比,中华民族重温家族历史和记忆的意识是不是特别强烈?

王鹤鸣(以下简称王):应该说,中华民族是特别重视家族历史和记忆的民族。从我研究多年的家谱谈起,世界范围内,修家谱的民族并不少,但各国修家谱的发展程度、形式各不相同。我国有长达五千年的悠久历史,这一传统发展得最完整,最系统,最成熟。

中国人修家谱的历史悠久,中华民族的家谱文化是伴随着中华文明起源发展的。母系氏族社会讲究血缘的纯正,讲究辈分和宗族,因此中国从母系氏族社会晚期开始就有了原始形态的家谱。

此外,中国人修家谱的传统一直延续到现在,并且修谱的意识始终很强烈。尤其是近五十年来,海峡两岸以及海外华人聚居的地方,民间一直非常热衷于在祖先留下的家谱的基础上编修新家谱。中国历史文化有三个传统:一是正史,如《史记》《汉书》《二十五史》等,由国家编撰;二是方志,由地方政府编撰;三是家谱,记载一个家族的脉络。例如,现在孔子家谱已经编到八十几代,记载着世界各地两百多万人的人口信息,规模庞大。编修新家谱是中国历史上修谱传统的延续与发展,短短几十年内形成的这股热潮,其声势之大,影响之深,远远超过中国历史上编修家谱的任何一个阶段。

《文汇报》:为何是近五十年来形成了这股修家谱的热潮?我国现在修家谱风气较盛的是哪些地区?

王:近五十年来的这股修谱热潮,最初是在台湾地区出现的。台湾地区绝大多数人是从大陆迁移过去的,但是他们的根在大陆,与大陆之间有着血浓于水的亲缘关系,一直以来无法割舍深厚的宗亲情感和恋土怀乡的情怀。因为客观因素,台湾与大陆分隔,当地居民逐渐掀起修家谱的热潮,以厘清祖上脉络,排遣思乡之情。据统计,台湾家谱约有一万种,其中80%是近五十年编修的。而大陆出现编修新家谱的热潮,是在1978年以后。随着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确立,一度受到压抑的谱牒研究在大陆重获关注。民间热衷于修谱之余,还自发组织一些文化活动。现在,大陆修家谱比较多的是福建、浙江、江苏、安徽、湖南、广东等省。

1987年以前,台湾人不能回大陆,修家谱时也只能记录家族中生活在台湾的人口的信息。进入21世纪,两岸民间修谱活动更趋活跃,逐渐出现海峡两岸、海内外宗亲合作编修新家谱的现象。

《文汇报》:有没有一些令您印象深刻的事例能反映出家谱在华人世界的“热度”?

王:我曾收到很多信件,提供私藏家谱的相关信息,提醒我们编进目录。我记得,上海音乐学院有一位老教授叶淑莲,退休后定居美国,回国探亲时偶然得知我们的编撰工程,特地来到上海图书馆,把自己的一套家谱送给我们。她对我说:“这部家谱收藏在上海图书馆,出现在家谱总目录中,是这部家谱最好的归宿。”还有一位侨居美国的山东大学中文系的退休老教授王宜训,好几次写信给我,表示要来上海做一名志愿者:“我不要任何报酬,一切生活费用自理,我期待着《中国家谱总目》这一功垂千古的历史文献,早日问世。”

《文汇报》:由此可见,华人心中的家谱情结的确非常浓重。那么,就增强全球华人的认同感和凝聚力而言,您认为承载着家族记忆的家谱有着怎样的意义呢?

王:其实整个编修新家谱的过程,就是海峡两岸人民和海外华人对同宗共祖的血脉的追寻和认同,也是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在合作编修新家谱的过程中促进了海峡两岸的交流,进而收到了弘扬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自信心的效果。这对祖国的和平统一进程也必然有推动作用。

在我看来,绵延五千年之久的编修家谱文化习俗,是中华文明发展史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值得继承、发扬的优良文化传统。

(选自《文汇报》2011年4月4日,有删改)

1.下列对访谈的分析和概括,最恰当的两项是()

A.《文汇报》记者认为清明节是我们民族特有的慎终追远、缅怀先人的日子,王鹤鸣先生认同了记者的观点,并对此进行了阐述。

B.中华民族是一个特别重视家族历史和记忆的民族。世界范围内修家谱的民族并不少,但是中华民族最重视修家谱。

C.台湾与大陆分隔,当地居民逐渐掀起修家谱的热潮,以厘清祖上脉络,排遣思乡之情,这是近五十年修家谱热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D.谱牒研究在大陆一度受到压抑,在台湾修家谱热潮的影响下,随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确立,大陆修家谱才逐渐兴盛起来。

E.海峡两岸、海内外宗亲合作编修新家谱,促进了海峡两岸的交流,收到了弘扬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和自信心的效果。

2.为什么说中华民族是特别重视家族历史和记忆的民族?请简要回答。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2

全省地方志系统论文征集评奖活动已经圆满结束。首先,我代表省地方志办公室向参加今天会议的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向获奖的各位作者表示衷心的祝贺!向组织筹备此次活动的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致以诚挚的感谢!

此次论文征集活动在各市(地)地方志办公室和省(中)直各有关部门的热烈响应和积极参与下,征集了近百篇论文,内容涉及地方志系统的各个研究领域,既有涉及地方志工作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又有地方志基础理论、学科建设、应用理论、发展史及编纂理论的研究,同时在地方志体制机制和依法修志问题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许多论文观点新颖、论据充分、内容充实,既敢于创新有能言之成理,充分反映了作者有良好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能力。

今天在这里组织获奖的论文作者代表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与交流,就是为了进一步活跃我省地方志系统理论研讨氛围,研究探讨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地方志工作如何发挥积极作用,实现加强理论研究,促进学术交流,推进方志学科建设,提升地方志工作质量的目的。希望通过此次讨论会的相互交流,能够在学术研究和实践操作中达成共识,实现突破,推动我省二轮修志工作和地方志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意见。

一、要把论文征集评奖活动作为新常态

地方志工作必须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来进行,但目前地方志成体系的理论还不完整,需要加强和创建,只有我们本身的理论体系完备,才能有效的具体指导地方志的工作。这就要求方志工作者在理论创新和业务实践上多动脑,多思考,研究新问题,加强方志人员的写作水平提高,这不仅有利于地方志工作的前进和发展,对提高方志业务的能力和工作效率都有很大的帮助。要把论文征集活动经常性的开展下去,建立机制,完善规则,使之成为推动全省地方志系统理论研究的新动力,展示成果的新平台,发展事业的新常态。

二、要把终身学习作为方志工作者的新常态

21世纪是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加速,社会变化急剧,任何人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拥有足够的知识,终身学习是自身发展和适应职业的必由之路。作为方志人,更应该理解学习的重要性,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才能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适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自觉地把思想从当前形势任务不相适宜的种种模糊认识中解放出来,自觉把思想从小富即安、暮气沉沉、不思进取的无所作为状态中解放出来。希望同志们能够树立终身学习的新常态、新思维,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以形势逼人、不进则退,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工作劲头,积极投身于地方志工作的改革与创新,推进地方志事业的发展繁荣。

三、要把加强事业心和责任心作为方志人的新常态

从事地方志工作,必须要有坚定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要按照总理和陆昊省长的重要批示要求,秉持崇高信念,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更加饱满的热情、以求真存实的作风,以对事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做好地方志工作。无论是志书的编纂还是论文的撰写,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反映事物本质特征和规律,形成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有助于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的志书与论文。同时,希望同志们充分利用《黑龙江史志》这个阵地,积极向刊物投稿,把自身的所想、所悟、所得,诉诸文字,以文章的撰写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与综合能力,在我省地方志系统形成“人人能动笔,人人会写作”的良好格局,将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努力推进事业发展的势头一直延续下去。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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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是大学生全面素质提高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社会的重要过程。它既是学生学习、研究与实践成果的全面总结,又是对学生素质与综合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为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保证我校学生社会实践论文的质量,避免与社会实践总结混淆,为广大同学撰写社会实践论文提供指导,为优秀论文的评定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范。

一.实践论文撰写的内容与要求

一份完整的实践论文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1.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应该用简短、明确的文字写成,通过标题把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概括出来。题目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如果有些细节必须放进标题,为避免冗长,可以设副标题,把细节放在副标题里。

2.学院及作者名称

学院名称和作者姓名应在题目下方注明,学院名称应用全称。

3.摘要(有英文摘要的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论文需配摘要,摘要应反映论文的主要内容,概括地阐述实践活动中得到的基本观点、实践方法、取得的成果和结论。摘要字数要适当,中文摘要一般以200字左右为宜,英文摘要一般至少要有100个实词。摘要包括:

a)“摘要”字样;

b)摘要正文;

c)关键词;

d)中图分类号。

4.正文

正文是实践论文的核心内容,是对实践活动的详细表述。这部分内容为作者所要论述的主要事实和观点,包括介绍实践活动的目的、相关背景、时间、地点、人员、调查手段组成,以及对实践活动中得到的结论的详细叙述。

要能够体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有新观点、新思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和借鉴作用,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内容观点鲜明,重点突出,结构合理,条理清晰,文字通畅、精炼。

字数一般控制在5000字以内。

5.结束语

结束语包含对整个实践活动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到的收获和感悟,也可以包括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6.谢辞

谢辞通常以简短的文字对在实践过程与论文撰写过程中直接给予帮助的指导教师、答疑教师和其他人员表示谢意。

7.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实践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实践论文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和材料的可靠程度,也是作者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和尊重。

8.附录

对于某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又具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以编入实践论文的附录中。

三、撰写实践论文的准备与主要步骤

实践论文的写作过程应包括以下步骤:收集资料、拟订论文提纲、起草、修改、定稿等。各个步骤具体做法如下:

1.收集资料

资料是撰写实践论文的基础。收集资料的途径主要有:通过实地调查、社会实践或实习等渠道获得;从校内外图书馆、资料室已有的资料中查找。

2.拟订论文提纲

拟订论文提纲是作者动笔行文前的必要准备。根据论文主题的需要拟订该文结构框架和体系。学生在起草论文提纲后,可请指导教师审阅修改。

3.起草

论文提纲确定后,可以动手撰写实践论文的初稿。在起草时应尽量做到“纲举目张、顺理成章、详略得当、井然有序”。

4.修改、定稿

论文初稿写之后,需要改正草稿中的缺点或错误,因此应反复推敲修改后,才能定稿。

四、实践论文的写作细则

1.书写

实践论文要用学校规定的稿纸单面书写(必须用黑或兰黑墨水)或用计算机打印,正文中的任何部分不得写到稿纸边框线以外。稿纸不得左右加贴补写正文和图表的纸条,或随意接长截短。用计算机排版、打印一律用A4打印纸。版式要求如下:标题(“小二”“华文中宋”或“黑体”“加粗”居中),学院及作者名称(“四号”“仿宋体”居中,学院名称与作者名称之间应空两格),目录(“二号”“黑体”居中)内容(“小四号”“宋体”),摘要(“四号”“黑体”“加粗”):内容(“四号”“仿宋”),关键词(“四号”“黑体”“加粗”),正文内容(“四号”“宋体”)。实践论文文中汉字必须使用国家正式公布过的规范字。

2.标点符号

实践论文中的标点符号应准确使用。

3.名词、名称

科学技术名词术语采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或国家标准、部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尚未统一规定或叫法有争议的名词术语,可采用惯用的名称。使用外文缩写代替某一名词术语时,首次出现时应在括号内注明全称。外国人名一般采用英文原名,按名前姓后的原则书写。一般很熟知的外国人名(如牛顿、爱因斯坦、达尔文、马克思等)应按通常标准译法写译名。

4.量和单位

实践论文中的量和单位必须符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GB3100~GB3102-93,它是以国际单位制(SI)为基础的。非物理量的单位,如件、台、人、元等,可用汉字与符号构成组合形式的单位,例如件/台、元/km。

5.数字

实践论文中的测量、统计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在叙述中,一般不宜用阿拉伯数字。

6.标题层次

实践论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统一、有条不紊,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表示体例,正文中各级标题下的内容应同各自的标题对应,不应有与标题无关的内容。

章节编号方法应采用分级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第一级为“1”、“2”、“3”等,第二级为“2.1”、“2.2”、“2.3”等,第三级为“2.2.1”、“2.2.2”、“2.2.3”等,但分级阿拉伯数字的编号一般不超过四级,两级之间用下角圆点隔开,每一级的末尾不加标点。

7.注释

实践论文中有个别名词或情况需要解释时可加注说明,注释可用页末注(将注文放在加注页的下端),而不可用行中插注(夹在正文中的注)。注释只限于写在注释符号出现的同页,不得隔页。

8.公式

公式应居中书写,公式的编号用圆括号括起放在公式右边行末,公式与编号之间不加虚线。引用文献标注应在引用处正文右上角用〔〕和参考文献编号表明,字体用五号字。

9.表格

每个表格应有自己的表序和表题,表序和表题应写在表格上方居中排放,表序后空一格书写表题。表格允许下页续写,续写时表题可省略,但表头应重复写,并在右上方写“续表××”。

10.插图

文中的插图必须精心制作,线条要匀称,图面要整洁美观;插图6幅以内,用计算机绘制;若为照片,应提供清晰的黑白照片,比例一般以1:1为宜。插图一律插入正文的相应位置,并著名图号、图题每幅插图应有图序和图题,图序和图题应放在图位下方居中处,图序和图题一般用五号字。

篇4

论文关键词 抗诉 调查取证权 边界

检察机关审查民事抗诉案件时拥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能否进行有效的调查取证是维系抗诉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关键所在。离开了调查取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则会成为对人民法院审判过程的简单复核,难以实现有效保障司法公正的目的。既然调查取证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那么到底赋予检察机关多大范围的调查取证权才是合理的,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看法也很不一致。2001年,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制),该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的四种情形。这一由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民事抗诉中调查取证权边界的划定,虽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但其在抗诉实践中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确立了有限的和规范的调查取证原则,体现了权力防控的自我意识和限制权力的法治精神。然而,随着政治环境的变迁、审判制度的改革完善和法治进程的加快推进,检察机关的这一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系统性的修改,无法体现司法解释鲜活流动的本性,致使检察机关的这项职权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进行重新梳理和整合,尽快进入民事诉讼法规制层面,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检察解释中调查取证权行使情形的梳理

《办案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调查取证的四种情形,其中有“(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笔者认为这两项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第(二)项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我国民事审判事实探知绝对化理念的具体体现。传统诉讼制度以客观真实作为诉讼的首要目标,强调审判人员认识案件事实的能力和责任,并在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时,要求审判人员以职权调查收集证据。长期以来,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导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并且这种路线渗透到法律制度本身之中。这种政治路线与民事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具体产物就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客观事实的执着追求,并逐步演变为指导民事审判的理念。这种事实探知的绝对化理念违背了民事诉讼的特征和客观实际,并成为阻碍我国民事审判制度发展的瓶颈。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不断完善和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引入,2001年最高法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这种理念,而是吸纳了事实探知相对化的理念,确立了法律真实的价值追求,使证明责任从概念转化为民事诉讼制度。《证据规定》第73条的规定集中体现了这一点。在当事人举证互相矛盾以致难辨时,法院不是必须对该事实存在与否做出主观判断,而是通过“证明责任”这样一种“装置”将真伪不明的事实拟制成“真”或“伪”并做出裁判。相应地,检察机关也必须按此规则行事,而不应越俎代庖、包揽调查,去探索和查证客观事实。这样既违背程序公正,也降低了诉讼效率,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由于《办案规则》的制定先于《证据规定》,《办案规则》在设定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时仍然建立在事实探知的绝对化理念之上。在理念发生转化的情况下,这一规定已经失去存在的基础。对于第(一)种情形,2007年民诉法修改时已经列为检察机关的抗诉事由,即遇到法院应当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出抗诉,无需补充调查取证,这主要体现了实体与程序并重现代司法理念,对法院侵害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通过再审程序予以救济,凸显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是民事抗诉制度的一大进步。

二、现代检察监督理念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

检察机关在代表国家进行法律监督时,须坚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使命。检察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理应执行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人民利益的宏观表现则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神圣职责。民事抗诉制度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是理所应当的,这也是现代检察监督理念的重要内容。由于抗诉权与调查取证权之间的主从关系,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制度与抗诉制度两者的价值追求应当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调查取证制度也要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化,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常常受到损失。因此,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调查取证权。这一点在《办案规则》中未有涉及,应该说是一大遗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理念,更在《证据规定》中得到了印证。《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赋予了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实质上采取了国家干涉主义,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立是法院的生命,法院调查取证实质上有违中立的法律地位,因为证据本身就具有党派性,要么支持一方诉讼请求,要么反对另一方诉讼请求,反之亦然。司法解释之所以赋予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这表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比保持中立更重要的价值。既然作为中立的裁判者的法院都有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更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抗诉事由的修改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

承认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是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重要特征,程序正义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广泛的认同。正如有学者所言“程序正义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是可以把握的具有可检阅性的法律规则。”法治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程序之治。由于我国法治社会尚不成熟,程序的独立价值还未得到广大法官特别是基层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的内心认同。因此,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违犯法律规定,侵犯或剥夺当事人程序权利的情况常常发生。鉴于此,在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立法理念下,2007年民诉法对检察机关抗诉事由的规定突出了程序的重要地位,细化了法官违反程序的具体情形,使得程序的独立价值在立法层面得以体现,并将检察机关抗诉的事由由原来的4种拓展为15种情形,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统一。立法的这些变化必然影响到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设置,这是因为调查取证权依附抗诉权,并为抗诉服务的。因此,在民诉法对检察机关抗诉事由作出修订的情况下,有必要对检察机调查取证权行使的具体情形做出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从司法实践来看“(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检察机关需要调查取证才能查证是否属于法定情形,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职权,否则抗诉事由的规定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这是因为认定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需要查明审判人员是否具有审判资格,对这一问题的调查,需要检察机关到相关机关调阅个人档案材料来证明;对于审判人员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事由,需要查明审判人员与当事人的具体关系,这既是一个极具隐蔽同时又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需要检察机关寻找证人或调阅户籍等材料认定,对这些问题的证明都是申诉人所无法完成的;当事人有无诉讼行为能力是个极具专业性的问题,必须通过专业机构来进行鉴定,同时,对于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何原因未参加诉讼通过审查案卷也是不能完成的,需要检察机关找相关证人了解情况,以便判断是否属于客观原因。

四、程序弹性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

证据收集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在立法层面很难穷尽检察机关应当调查取证的所有情形。为了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防止漏洞出现,有必要提高立法的程序弹性,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调查取证自由裁量权。程序弹性在现行的立法中有兜底条款、形容词条款、基本原则条款和漏洞四种表现形式。设置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程序弹性条款时,可以这样表述“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认为有必要调查取证的其他情形”。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在设定法院调查取证边界时就采用了这种模式来提高程序弹性。实践证明在对证据收集的规律认识还不到位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模式能够避免立法漏洞,有力地提高法律程序的弹性和包容性。笔者认为在借鉴这种立法模式的同时,更有必要吸取其经验教训。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调查取证自由裁量权,但是未能设置条文其予以限制,以致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出现权力滥用的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层面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自由裁量权予以限制,防止其滥用。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民事抗诉的基本规律出发,应对这种自由裁量权作如下限制:(1)不能代替当事人举证;(2)维护审判权威;(3)不能破坏法定的举证责任;(4)检察机关不调查取证有损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的;(5)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篇5

论文关键词 抗诉 调查取证权 边界

检察机关审查民事抗诉案件时拥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能否进行有效的调查取证是维系抗诉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关键所在。离开了调查取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则会成为对人民法院审判过程的简单复核,难以实现有效保障司法公正的目的。既然调查取证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那么到底赋予检察机关多大范围的调查取证权才是合理的,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看法也很不一致。2001年,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制),该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的四种情形。这一由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民事抗诉中调查取证权边界的划定,虽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但其在抗诉实践中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确立了有限的和规范的调查取证原则,体现了权力防控的自我意识和限制权力的法治精神。然而,随着政治环境的变迁、审判制度的改革完善和法治进程的加快推进,检察机关的这一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系统性的修改,无法体现司法解释鲜活流动的本性,致使检察机关的这项职权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进行重新梳理和整合,尽快进入民事诉讼法规制层面,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检察解释中调查取证权行使情形的梳理

《办案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调查取证的四种情形,其中有“(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笔者认为这两项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第(二)项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我国民事审判事实探知绝对化理念的具体体现。传统诉讼制度以客观真实作为诉讼的首要目标,强调审判人员认识案件事实的能力和责任,并在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时,要求审判人员以职权调查收集证据。长期以来,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导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并且这种路线渗透到法律制度本身之中。这种政治路线与民事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具体产物就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客观事实的执着追求,并逐步演变为指导民事审判的理念。这种事实探知的绝对化理念违背了民事诉讼的特征和客观实际,并成为阻碍我国民事审判制度发展的瓶颈。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不断完善和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引入,2001年最高法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这种理念,而是吸纳了事实探知相对化的理念,确立了法律真实的价值追求,使证明责任从概念转化为民事诉讼制度。《证据规定》第73条的规定集中体现了这一点。在当事人举证互相矛盾以致难辨时,法院不是必须对该事实存在与否做出主观判断,而是通过“证明责任”这样一种“装置”将真伪不明的事实拟制成“真”或“伪”并做出裁判。相应地,检察机关也必须按此规则行事,而不应越俎代庖、包揽调查,去探索和查证客观事实。这样既违背程序公正,也降低了诉讼效率,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由于《办案规则》的制定先于《证据规定》,《办案规则》在设定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时仍然建立在事实探知的绝对化理念之上。在理念发生转化的情况下,这一规定已经失去存在的基础。对于第(一)种情形,2007年民诉法修改时已经列为检察机关的抗诉事由,即遇到法院应当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出抗诉,无需补充调查取证,这主要体现了实体与程序并重现代司法理念,对法院侵害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通过再审程序予以救济,凸显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是民事抗诉制度的一大进步。

二、现代检察监督理念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

检察机关在代表国家进行法律监督时,须坚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使命。检察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理应执行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人民利益的宏观表现则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检察机关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神圣职责。民事抗诉制度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是理所应当的,这也是现代检察监督理念的重要内容。由于抗诉权与调查取证权之间的主从关系,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制度与抗诉制度两者的价值追求应当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调查取证制度也要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追求。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化,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常常受到损失。因此,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调查取证权。这一点在《办案规则》中未有涉及,应该说是一大遗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理念,更在《证据规定》中得到了印证。《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赋予了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实质上采取了国家干涉主义,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立是法院的生命,法院调查取证实质上有违中立的法律地位,因为证据本身就具有党派性,要么支持一方诉讼请求,要么反对另一方诉讼请求,反之亦然。司法解释之所以赋予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这表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比保持中立更重要的价值。既然作为中立的裁判者的法院都有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更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抗诉事由的修改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

承认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是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重要特征,程序正义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广泛的认同。正如有学者所言“程序正义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是可以把握的具有可检阅性的法律规则。”法治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程序之治。由于我国法治社会尚不成熟,程序的独立价值还未得到广大法官特别是基层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的内心认同。因此,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违犯法律规定,侵犯或剥夺当事人程序权利的情况常常发生。鉴于此,在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立法理念下,2007年民诉法对检察机关抗诉事由的规定突出了程序的重要地位,细化了法官违反程序的具体情形,使得程序的独立价值在立法层面得以体现,并将检察机关抗诉的事由由原来的4种拓展为15种情形,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统一。立法的这些变化必然影响到抗诉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的设置,这是因为调查取证权依附抗诉权,并为抗诉服务的。因此,在民诉法对检察机关抗诉事由作出修订的情况下,有必要对检察机调查取证权行使的具体情形做出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从司法实践来看“(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检察机关需要调查取证才能查证是否属于法定情形,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职权,否则抗诉事由的规定只能停留在纸面上。这是因为认定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需要查明审判人员是否具有审判资格,对这一问题的调查,需要检察机关到相关机关调阅个人档案材料来证明;对于审判人员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事由,需要查明审判人员与当事人的具体关系,这既是一个极具隐蔽同时又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需要检察机关寻找证人或调阅户籍等材料认定,对这些问题的证明都是申诉人所无法完成的;当事人有无诉讼行为能力是个极具专业性的问题,必须通过专业机构来进行鉴定,同时,对于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何原因未参加诉讼通过审查案卷也是不能完成的,需要检察机关找相关证人了解情况,以便判断是否属于客观原因。

四、程序弹性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

证据收集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在立法层面很难穷尽检察机关应当调查取证的所有情形。为了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防止漏洞出现,有必要提高立法的程序弹性,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调查取证自由裁量权。程序弹性在现行的立法中有兜底条款、形容词条款、基本原则条款和漏洞四种表现形式。设置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程序弹性条款时,可以这样表述“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认为有必要调查取证的其他情形”。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在设定法院调查取证边界时就采用了这种模式来提高程序弹性。实践证明在对证据收集的规律认识还不到位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模式能够避免立法漏洞,有力地提高法律程序的弹性和包容性。笔者认为在借鉴这种立法模式的同时,更有必要吸取其经验教训。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调查取证自由裁量权,但是未能设置条文其予以限制,以致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出现权力滥用的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层面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自由裁量权予以限制,防止其滥用。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民事抗诉的基本规律出发,应对这种自由裁量权作如下限制:(1)不能代替当事人举证;(2)维护审判权威;(3)不能破坏法定的举证责任;(4)检察机关不调查取证有损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的;(5)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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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形势下决定了“原理”课推进研究性教学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对“原理”课的教学更多的是采用灌输的教学模式。与其他三门公共政治理论课相比,它是对基本原理的阐发和系统传授,因而理论性更强,因此,在多年的教学改革中,教师在教学中仍然是遵守传统的“理论”必须通过灌输才能帮助学生掌握的观念,对推开实施教师讲授与学生自主学习研讨的研究性教学存有顾虑,唯恐教学中“出乱子”,学生对基本原理“生质疑”。在教学方法改革创新上一直裹足不前。实践表明,在新的形势下,固守这种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不思改革创新,就难以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也难以实现课程教学的目标。而研究性教学具有自主性、开放性、协作性、实践性[2]的特点,要求“原理”课在实施研究性教学中力求做到与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社会现实为相结合,以问题导向为切入口,以教师教学设计方案为纲领,以教师讲授和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研讨为基本教学方式,结合社会实际和思想实际,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原理及在当代的新发展,提高思考能力、学习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充分体现课程的双重属性。通过研究性教学,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研讨的积极性,可提升学生学习的兴趣,实现“要我学”向“我要学”的转变,教学的效果才能真正得到体现,因此,在“原理”课大胆开展研究性教学,努力探索多种有效的教学方法,实现课堂高于教材、学生享受教学过程的目标,必将改变“原理”课原有的教学状况,有助于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的整体实效性。

2“原理”课研究性教学方法举要

“原理”课积极推进研究性教学,目的是要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教与学的双向交流互动,使较为抽象的理论与鲜活的现实相结合,体现基本原理的生命力、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研究性教学的方法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可采用不同的方法,典型的教学方法一般包括“案例教学、基于问题解决的学习、基于问题的学习”等[3]。根据教学改革的方向和推进研究性教学的趋势“,原理”课研究性教学可综合采取以下方法。

2.1问题导入法

问题导入法是紧密结合学生思想实际、社会实际和社会热点问题,一般以学生比较关注或感到困惑的问题作为切入口,提出问题,由学生进行思考、讨论后进行回答,最后由教师给予正确答案的教学方法。运用此教学方法,教师应鼓励学生大胆思考,并尽可能让学生将思想充分表达出来,对于学生的模糊认识甚至是错误的认识不是急于批评,而是要紧密结合教学内容所阐发的基本原理,结合学生独立思考得出的结论,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科学分析,帮助学生解决思想上的困惑,得出正确的结论。问题导入法要取得成效,关键在于教师问题的设计要有普遍性、现实性和针对性,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和共鸣,能引发学生的思考,调动学生自觉自主参与教学过程的积极性,从而使教学活动变得生动有趣,使抽象的书本知识易于被学生理解,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这一方法,对于“原理”课有着特殊的作用,因为该课程主要阐述基本原理,如就教师在讲台上灌输,显得空洞抽象,不易被学生接受。而通过问题导入法,可使抽象的理论与丰富的现实和学生思想实际紧密结合,理论联系实际,让学生真切感受到基本理论的魅力。

2.2视频教学法

视频教学法是教师根据教学内容选取相关的教学视频,在播放前教师明确主题,在结束后组织学生结合相关原理进行讨论的一种直观教学方法。该教学方法一般在讲授相关原理后采用,可以帮助学生较好地理解教学内容,巩固所学基本原理和知识。“原理”课可选择的教学视频资源丰富,如导论部分可选取“的诞生”,哲学部分关于认识部分可论选取大学生辩论赛视频“真理越辩越明”,经济学部分结合劳动价值论可选取中央电视台的财经节目“财富人生”,结合剩余价值理论可选取中央电视台的“赢在中国”,资本积累、资本的循环与周转可选取中央电视台“对话”节目“跌倒的巨人能否站起———史玉柱”,帝国主义部分结合垄断的产生、发展与本质,可选取中央电视台的世界历史节目“资本主义向垄断过渡”等,教学实践证明,视频教学法能使学生能结合基本原理与视频资料引起思考,从而使理论教学与历史、社会现实紧密结合,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对社会实践的关注,并有效解决教学内容多和课时不足的矛盾,提高教学效果。

2.3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最常用的教学方法,在一般的课程教学中都会采用。在“原理”课中运用此方法,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和需学生把握的基本原理,精心选择相关案例,并通过提供相关的背景资料,进行讨论方案设计,也可与视频教学法结合应用,借助教学视频案例,由学生进行讨论,或以小论文的形式,通过运用相关原理进行分析研讨。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案例的讨论与分析,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视角,强化学生对基本原理的掌握和理解,提升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比如,为了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的精髓,可选用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在吴仁宝书记的带领下全体村民努力奋斗实现共同富裕的典型案例,华西村几十年如一日,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把的基本原理和本地实际相结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发展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路,是认识论和党的思想路线的统一、是认识和实践相统一的生动体现。

2.4辩论法

辩论法在研究性教学中的运用并取得成效,辩题的选择和设计是关键,掌控辩论过程,并加以指导和合理组织是保证。“原理”课研究性教学采用此方法,对于学生科学全面掌握教学内容中的相关基本原理和理论有着其他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具体方法上,可视教学班的组合方式而定,如果是合班上课,可以自然班为单位组成正方反方,如是自然班上班,则可以小组为单位组成正方反方,评委可由教师、助教、或学生代表担当。通过辩论双方的发言和总结,由评委打分。打分不是目的,关键是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结合学生在辩论中表达的认识和思想实际,给予正确的引导并得出科学的结论。这种方法,要求学生在课前查阅大量的资料和自学相关原著,并结合教材内容撰写发言提纲,因而,有利于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提高思维和应变能力,深化对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把握,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目标。

2.5学生讲课、教师总结提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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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知识经济是以知识生产为主的新型经济,因此知识经济时代是人为主体的时代,未来企业的竞争能力取决于掌握智力资源和创新能力的人才。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与传统人事管理有着本质区别。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本质就是了解人性,尊重人性,以人为本。企业应建立起能够吸纳人才和激发员工积极性与创造性的管理机制,把人力资源作为一种财富来开发挖掘和积累升值,以利于企业的全面发展和持续发展。

人类历史崭新的一页——知识经济时代已初见端倪。在知识经济社会里,社会生产将以知识生产为主,而人是知识的创造主体,因此知识经济时代是以人为主体的时代,未来企业的竞争能力取决于掌握智力资源和创新能力的人才。所以,制定、实施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加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培养一支跨世纪的学习型的一流职工队伍,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需求。加强对人才理论研究、学习,弄清传统人事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区别,转变观念.明晰思路,导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思想和技术是企业管理者的重要课题。

一、传统人事管理与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区别

1.传统人事管理的特点是以“事”为中心。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以“人”为核心,强调一种动态的心理、意识的调节和开发.管理的根本出发点是“着眼于人”,其管理归结于人与事的系统优化,致使企业取得最佳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传统人事管理把人设为一种成本,将人当作一种工具,注重的是投入使用的控制。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把人作为一种资源,注重产出和开发。是工具,便可以随意控制它、使用它;是资源,特别是把人作为一种资源,就应当小心保护它、引导它、开发它。有关学者认为21世纪的管理哲学是“只有真正解放了被管理者,才能最终解放自己”。

3.传统人事管理是某一职能部门单独使用的工具.似乎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不大.但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却与此截然不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要求人力资源部门成为一个企业,一个组织真正的规划、决策、制度设计部门,集中精力营造一种良好的工作氛围,开发职工潜能。

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具体内容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本质就是了解人性、尊重人性、以人为本。对一个企业来讲,把劳动人事管理上升到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建立起能够吸纳和激发员工积极性与创造性的管理机制,有利于企业把人力资源作为一种财富来开发挖掘和积累升值,有利于企业的全面发展和持续发展。在一个企业中,凡是涉及人力资源的获取、整合、保持与激励、控制与调整、开发等方方面面,都应划归现代人力资源的管理范畴。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正确地选用人才

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只有千里马没有伯乐等于没有千里马。如何发现、选择善于实现企业目标的人才.是人才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

对企业来说.凡是可以在提高企业效率和效益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人员,就是所需的人才。企业有无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选才体制,决定着企业人才梯队的构成以及整个企业组织人员素质水平。这就要求企业的决策者具备以下素质:一是要有正确的人才观,做到三破三立,即破除封建的人才观.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破除人才即“全才”的人才观,树立知人善任,用人之长的观念;破除人才即是“完人”的人才观,树立文凭和真才实学并重的观念。二是遵循选拔人才的原则和标准,即坚持党性原则,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按照德才兼备,有实干精神、有群众基础、敢于创新和承担责任的标准,客观公正地看待和任用人才;坚持对政治思想素质和技术业务能力及学历、资历进行综合考查和考核评议的原则,公开选拔人才。三是采取科学选拔人才的途径和方法,企业人才分布在各个岗位应打破身份的界限,条条框框,唯才是用,公正无私,不拘一格选人才。

2.做好人才的开发

知识经济作为一种以创新为核心的新的经济形态,决定了企业创新包括科学、技术、知识、制度、管理和观念创新等,同时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又迫使人们必须带着问题深入学习,才能使企业永远处于良性创新发展状态。

企业在激励市场竞争中,职工劳动中含有越来越多的智力成份,越来越趋于运用高技术生产,更需要职工的创造性参与。所以企业人才资源的开发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企业不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开发人才主要途径是教育、培养、知人善任,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积极引进人才,大胆推荐人才,创造条件吸引人才,以及采取多种形式培育人才,并努力为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的人才资源开发的重点应放在加大职工培训力度上,生产经营应以知识教育、技能培训为前提,把培养一支跨世纪的学习型的一流职工作为企业知识经济产生、发展、实现的前提条件,将职工素质物化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行为能力。

3.人才的使用和管理

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是企业“树人”的两个漫长阶段,用好人才,知人善任,才能最终实现人才为企业目标服务的根本任务因此,在用人上,企业管理者应该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要量才施用,用其所长,避其所短;二是容才护才,用人要看主流,看贡献,容忍别人一时的过失,一切从企业整体利益出发;三是要建立健全企业人才管理的科学机制,逐步在企业人才的培养、使用、选拔、晋升管理方面制定相应的规章,做到激励与约束并重,努力实现人才管理法制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全体员工潜能,发展生产,提高效益。

(1)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是人才管理的关键之一。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是指企业现有的人员全部地、合理地得到能够发挥其能力、才识、作用的岗位。合理配置的标准就是现有人力资源的智慧和能力全部得以充分利用,即“人尽其才”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要注意把握三个观点:一是能力观点。企业在人员使用、安排上,惯性的、自觉不自觉的延续的是“因人设岗”的做法,随着经济大环境的变化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因人设岗的做法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弊端越来越被人们认识,取而代之的是“以岗定人”的做法。而最为积极的做法,应该是“岗位选人”,适合此岗的取得该岗,不适合的可以参加其他岗位的竞争,通过竞争以逐步达到岗得其人、人得其岗、各得其位的目标。依据能力定岗位,实行“能力定岗”不断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思路。二是结构观点。结构观点是要求在人员配置上遵循合理结构的原则。在企业人力资源配置时,不仅要考虑个人素质,更要考虑群体素质,理想的配置结构应该是均取其长、优势互补。群体素质远远大于单个素质的简单相加。对于一般企业来讲,人员配置在结构上要注意三个基本问题,即配备的各类人员比例要得当;能力水平高中低结构要适宜;年龄结构要老中青相结合。三是流动的观点。职工长期在一个组织形式内往往缺乏生气,不利于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工作中要尊重自然流动,抑制盲目流动,加强智力流动,使企业现有人力资源不断趋于最佳配置和最佳状态。

(2)建立健全人事激励机制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家威廉·詹姆士在研究对职工激励效果时发现,按时计酬的职工仅能发挥其能力的20%一30%,而受到充分激励的职工,其能力可发挥出80%一90%。这数据充分表明:人的潜力是很大的,只要把它挖掘出来,其作用是无穷无尽的。因此,就需要从市场竞争的高度,更新管理观念与思路,认真研究企业职工的精神、物质变化需求,研究管理变化环境,制定相应的管理激励措施和激励手段,并从组织上加以保证,以增强管理层的管理力度和灵活性,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挖掘其潜能,鼓舞其情绪,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服务。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管理者则更要重视精神激励,这种激励是一种新型的精神激励,它赋予被管理者更大的权力和责任,使其意识到自己是管理者的一员,进而发挥自己的自觉性、主动性和首创性,充分挖掘自己的潜能,以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而不只是那种给予赞赏、表扬或荣誉的传统式精神激励。

4.人才的定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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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诚信;道德教育;道德规范

诚信是一个古老的道德范畴命题,当今社会对诚信教育的关注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交往中频频出现的诚信缺失现象。诚信缺失在趋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文化、政治,甚至是教育体系本身。自我党确立实行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综合国力大大加强,国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改善,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国际地位日益提高。然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与社会发展相伴随的社会问题,社会诚信就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方面。如果我们对这一问题不能加以高度重视,不能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和途径,势必影响我国的经济建设,影响社会安定,影响人民的幸福生活,甚至消解我们以往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所做出的努力。因此,我们应当而且必须从多角度研究社会诚信问题,研究提高社会诚信意识的措施,落实“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提升全体公民的道德品质。

自然科学的学习和研究,是排斥主观性、排斥主体“我”自身的。越少主观性,科学的研究也就越接近客观真理。道德的学习和修养则必须与主体自身紧密相联系。孔子和荀子都曾经把道德的学习和修养称之为“为己之学”。这种学问的特点是“入乎耳,蓍乎心”,造就和提升自己的人格。修德首先就是要有一颗诚心。所谓诚,用古人的话说就是“毋自欺”,“如好好色,如恶恶臭”。诚是心灵、理性、情感、意志的内在合一,是自我身心的统一。它是一种精神的状态和境界,同时也是一个修习的过程。

人是一种社会动物,总要与他人交往。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主要是通过言行来进行的。成于中必显于外。心有诚意,口则必有信语;口有信语,身则必有慎行。一个人能够长期地坚持以诚信待人处世,就会形成诚信的人格。具有诚信人格的人,就会赢得人们的普遍信赖。自尊者人尊之,自敬者人敬之,自信者人信之,这是人际交往的必然规律。

一个人诚信与否,是以行为和时间来检验的。孔子曾讲,“始吾于人也,听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论语·公冶长》)一个有道德的人,以己之心度人之心,自己诚信故而也相信别人的诚信。然而,人并不都是言而有信、言行一致的,因此要听其言而观其行。有的人自以为很高明,认为人都很好欺骗,故而长于言而短于行。但是,人毕竟是不能靠欺骗生活的,当其欺骗的把戏被人们普遍知晓的时候,这种人就变成了孤家寡人,再也没有欺骗的市场。童话中讲的“狼来了”的故事,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中庸》云,“莫见乎隐,莫显乎微”。在隐蔽的地方,在微小的地方,常常能够看出一个人的真正的面目。即使伪装的再高明,总是会露出破绽和马脚的。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情况:内在德性诚实的人一般都从来不表白自己的诚实,而惯于说谎的人总是诚恳地向人表白自己说的不是谎;诚实的人总觉得人人说的都是实话,不诚实的人总觉得别人都不诚实;厚道的人常常认为人人都厚道,工于心计的人常常认为人人都工于心计。具有丰富人生经验的人,不需费很大的气力就可以通过言谈洞察一个人的德性。

诚信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规范。与人相交往,自己首先要保持诚信。然而,正常的、和谐的人际关系的维持则需要双方或多方都讲诚信。信字还包含同心相知、彼此信任的意思。如果双方当面说一套,背后搞另一套,友好的关系不可能得到维持。彼此以诚信相待,不因偶然事件而动摇,不因时光流逝而褪色,才算得上是真正的诚信。

值得指出的是,诚信作为一个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每个人都不可须臾而离,但是这也不能看成是绝对的。诚信是一个基础性的道德,它需要以正义的道德原则来统帅。一个人为人处事,一言一行,都要以义为原则;义所当为则勇往直前,义所不当为则退避三舍。孟子曾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对于一个病人膏肓的人,你不必告诉他实际的病情;对于一个别有用心的人,你不必告诉他他不该知道的秘密。从大义出发,该说实话的时候说实话,该说谎话的时候说谎话,这并不妨害一个人诚信的品格。

在人类社会生活领域,诚信具有重要的价值。

l、诚信在人类个体生活中的价值

关于诚信在人类个体生活中的价值,历史上的思想家们有过许多论述。孔子曾经多次谈到诚信的极端重要性。他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又说:“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论语·卫灵公》)认为一个不讲信用的人,丧失了做人的起码的资格,是不能在社会中立足的。孟子很重视仁、义、礼、智四德。据郭沫若先生的研究,与其自然观上的五行思想相配合,其道德观上除了仁义礼智四德之外还应有一个更核心的德,这就是诚或信。诚或信在其道德系统中的地位,就像土在五行中的地位一样。名著《中庸》大大地发挥了“诚”的思想,提出“不诚无物”的命题,把诚看成是一切道德的根基。人之于诚信,如同鱼之于水,不可须臾而离。北宋的周敦颐也表达过同样的意思:“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通书·诚》)

2、诚信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价值

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结成社会,为了特殊的利益和信仰建立国家,形成了不同于私人领域的社会政治关系。一个国家和一种政治秩序的维系,一般来说要靠两个方面,一是道德,二是法律。

在这两者的背后还有一个更基础性的东西,这就是诚信。孔子与其高足子贡谈论政治时曾经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这是就社会的统治者和政府而言的。认为一个不讲信用的统治者,一个没有信用的政府,是不可能很好地治理民众的,更不可能长久地存在下去。如果一个国家的制度形同虚设,有法不依,最高统治者朝令夕改,老百姓就无所适从。因此,孔子认为,民众对于统治阶层和政府的信任,比强大的军备和充足的食粮都更为重要。如果一个政府没有起码的诚信和信用,它所颁布的每一项政令、所设立的每一项制度都将没有任何的权威性。一个没有信用的政府是不可能获得民众的拥戴的,而不受民众拥戴的政府也是难以长久地存在下去的。

3、诚信在经济生活领域的价值

经济活动中双方能否建立诚信的关系,对于社会的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借鉴了西方的市场经济模式。毋庸讳言,在市场活动中,谋利是人们的重要目的。有些人认为,市场活动就是要讲赚钱第一,在他们看来,黑心才能赚钱,诚信只能赔本。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指导下,一些人急功近利,无所不为,从而使社会的诚信水平急剧下降。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彼此提防,从而无形之中提高了市场交易和人际交往的成本。由于人们包括外商在内对于某些经济政策的不信任,对于预期回报没有信心,从而在投资过程中畏首畏尾;由于社会信用的缺失,金融业陷入了日渐困难的境地;由于人们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恐惧,使得某些商品难以销售,从而造成了财富的极大浪费;由于某些商品制造商的不诚信,以次充好,使得劣质产品出口到国外,严重地影响了中国商品的信誉,给中国未来的商品出口和市场的开拓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恶劣影响;由于企业管理者和职员之间的互不信任,造成了某些企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的低下,使企业日渐萎缩,滑向倒闭的边缘。诸如此类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现实中大量的事实说明,经济领域中诚信的缺失已经给我国的经济建设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这是一种不可估量的社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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