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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8篇

时间:2022-12-13 03:19:04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消毒管理办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消毒管理办法

篇1

关键词 消毒产品 传染病防治 监督

资料与方法

案情简介:2003年某所卫生监督人员在对所管辖的某生产卫生用品的一个企业日常监督中现场发现: 该企业无独立的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没有洗手消毒设施及更衣间;生产车间四周墙壁布满灰尘和蜘蛛网,墙面裂开,甚至剥落;在原来安装紫外线消毒灯的位置换成荧光灯;生产车间和包装车间的操作人员均没有穿戴工作服,其中一名无健康证;操作人员不按审批的工艺流程生产操作;包装车间操作人员除生产本企业的餐巾纸外,还包装7种非本厂其他商标产品;库房有漏水痕迹,成品贴地存放;原材料没有相应的检验报告。

卫生监督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同时,对该企业生产的其他生产厂家的产品就地封存。该企业违反了《办法》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规范、标准和规定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下称《规范》)的多项相关规定:生产区必须设更衣间,配备洗手消毒设施;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及工作台面应当便于清洗消毒;生产企业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应当对车间采取消毒措施;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1次健康体检;工作人员的工作服应当穿戴整洁;用于生产卫生用品的原材料应当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产品保存离地、离墙≥10cm。

结 果

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简《传染病防治法》和《办法》中没有相应处罚的法律条款支撑作依据,只能在意见书中下达限期整改意见。

案件处理的体会:本案是一起擅自更改生产操作工艺流程及生产环境卫生差、操作人员不符合生产卫生要求和生产假冒餐巾纸案[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监督程序合法。但由于依照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的完善性不足,卫生监督部门只能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其严重违反工艺流程进行生产操作,同时生产假冒的卫生用品不能没收和罚款,体现不出行政处罚应有的威慑力,客观上使卫生监督执法出现了软弱无力的状况。提示须修改和增加有关法律法规条款,使之更完善,可操作性更强。

讨 论

随着卫生监督工作重点前移,逐渐把着眼点放在生产环境、生产条件和生产工艺的安排,而卫生监督行使的行政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因此制定完善可行的卫生法规就显得非常重要。

案件引发的思考与建议:①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及《办法》与《规范》内容紧密衔接不够,导致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不强。目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绝大部分为民营企业,生产处于规模小、档次低、工艺流程简单,各企业发展状况参差不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意识、自律守法意识薄弱,只重视产品的销售、不重视产品的规范生产,违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该案例虽违反了《规范》多项相关的规定,但由于规范的内容都是义务性条款,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的支撑。这些义务性条款在一没有程序,二没有罚则的情况下,只能是倡导性条文,很难实施。虽《办法》第八条规定“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但《办法》中却没有相应的条款针对不按要求去做的行政处罚内容,因而不利于规范企业的发展。为此,建议完善法律法规,使义务性条款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作支撑,使《办法》与《规范》内容紧密衔接,增强执法监督工作力度。②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达到执法监督的威慑力。《办法》中关于消毒产品能够处罚的条款只有第33、34条,即: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和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禁止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及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该案例中生产企业制造假冒产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引起传染病的传播,应当给予应有的行政处罚。但在《办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中因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而体现不出执法监督的威慑力。另外,《办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中有违法行为的定性条款,在罚则中却没有相应的处罚依据,内容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达到执法监督的威慑力。③建议国务院制定消毒产品监管方面的行政法规。《办法》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定性的条款,却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而且对违法行为处罚手段单一,只有罚款和责令限期改正,而没有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停或吊销卫生许可证等卫生行政处罚手段。该案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监督程序合法,但由于卫生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处罚条款的限制,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做支撑,卫生监督部门只能给予限期改正的行政控制措施,体现不出法律的威慑作用,因此,建议国务院制定消毒产品监管方面的行政法规。④建议增加日常监督和长效管理的条款。《办法》对发证的要求详尽而明确,但对发证后企业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的处理却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如委托检验的生产企业的产品送检的管理,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对日常监督中这些问题的处理带来很大难度,客观上造成企业只重视卫生许可而忽视发证后的日常自身卫生管理。

篇2

关于贯彻执行《消毒管理办法》的工作情况汇报 文章作者:fxcdc2003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7月7日0:35 县卫生局领导: 为加强对消毒工作的管理,控制医疗感染,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中央卫生部于1992年8月31日颁布了《消毒管理办法》。我县在全县县、乡、村全面贯彻实施本法,并逐步开展消毒监督监测工作是从1996年。6年来,在县卫生局的重视和支持下,通过广泛宣传贯彻《消毒管理办法》,使全县的消毒管理工作基本走上了科学管理程序操作,并探索一些管理方法,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近几年的贯彻实施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取得的成绩 (一)规范了全县的消毒行为。通过贯彻实施《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的培训,规范了全县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经营、使用消县、乡、村*的消毒监测只开展一次,检测项目根据抽样项目而定。但部分现场检查不符合消毒要求的,抽样经检测相关指标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体,其监督次数达二次或以上。 (三)消毒监督监测程序。 消毒监督监测对象为县卫生局认可并颁发有《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证》,经营使用消毒产品和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托幼机构等。 每次监督监测都是2名以上的监督人员,每到一个监督单位或个人,首先是出示*,讲明来意,争取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的配合,并有一名负责人陪同。在监督监测工作中,第一步是现场检查是否达到消毒条件,写出现场监督笔录,提出相关要求,然后对各操作环节的消毒效果进行抽样送检。其现场监督笔录、监测采样记录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备查。监督人员在每个单位监督结束后,将抽查样品及时送县卫生防疫站检验室化验,化验按送检要求的项目进行程序化验检测,三天内发出检验报告。根据检验结果,主管监督人员写合格与不合格及改进意见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及时返回被监督单位或个人。 如果现场监督检查条件符合消毒管理要求,抽样经检测合格,发放《消毒合格证》。现场检查条件达不到消毒工作要求,抽样监测不合格者暂停发放《消毒合格证》,待整改合格或再次抽样监测合格才发《消毒合格证》。 对消毒监测严重不合格,或拒绝监督监测,或造成医疗感染事件的,提出限期整顿或罚款处罚。 其处罚依据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罚款;第四款: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它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凝似传染病病人污染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等。 我站在2000年至2002年基本上没有给罚款处罚,只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 (四)严格收费标准。 消毒监测收费:其标准是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鄂价字(1996)256号文件执行。该文件规定消毒监测根据抽取样品和监测项目不同,抽取一份样品收取监测费80—400元,而我们一律是抽取一份样品,不管监测哪个项目统一按低标准收取监测费88元(含采样费8元);新开业的颁发《消毒合格证》30元,验证20元;2000年至2001年根据县物价局批复的《关于明确卫生监督收费标准》,收取了50—100元的现场卫生审查费。2002年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已取消了消毒监测现场卫生审查费。消毒监测收费在实际工作大部份没按88元标准收取,一般采取低标准收取,有的甚至只收了20—40元。而且收费都出示了全额县财政局预算外管理票据。 三、存在的问题: (一)有极个别消毒监督人员,在监督监测中缺乏工作方法或不能依法行事,擅自降低收费标准,使各点收费不一致,导致被监督对象有意见。 (二)因我县村级医疗点分布在边远山区较多,交通不便,路程较远,少部分村级医疗点的抽样与送样间距超过时限,有时因气温过高,培

养液时间过长等因素,导致样品检验不合格。 (三)只注重监测,不重视监督和经常性督导检查。 (四)部分单位领导或个人对消毒监督监测工作认识不高,甚至有抵触情绪,使之配合不力等。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2002年我们必须要克服以前的工作不足,对已经暴露出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认识,必须在以后的工作进行彻底改进。 (一)进一步加强对《消毒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对县、乡、村医疗人员消毒规范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对消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规范医疗保健机构的消毒行为,使全县的消毒工作逐步形成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科学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对消毒管理工作的领导,层层要提高认识,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充实专业队伍,使全县的消毒监督监测工作抓到一个新的水平。站将其监督监测工作质量列入站年终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奖惩。 (三)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测质量,坚决改变以往只注重抽样监测而轻视现场卫生监督的局面。其做法是从2002年起已成立2个消毒监督监测组,将20个乡镇分二片包干进行监督,其监督力度要达二次以上,监督覆盖面要达到98%。远离县城的乡、村消毒监测样品采取冷冻保藏,快速送检以提高监测样品合格率。 (四)加强监督人员的素质建设,严格执法程序,克服过去在消毒监督监测工作的随意性。 (五)严格物价政策,按标准收费,杜绝随意性收费,无票证收费,白条收费。 房县卫生防疫站 2002年6月1日 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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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报销制度管理办法一为保证公司差旅费的合理使用,规范差旅费的开支标准,特制定此规定,具体如下:

1、 出差人员是指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离开本市一天以上进行各项公务活动的员工。

2、 出差人员出差需持有经部门经理、运营中心、公司总经理签字的《出差申请表》。申请表中需注明部门名称、出差人姓名、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出差事由、出差来回乘坐交通工具、预计差旅费金额,报总经理审批,凭申请单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后将申请单交运营管理中心存档。

2、 坐飞机的有关规定

1) 级别规定:总裁、分公司总经理等,出差可乘飞机。其他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乘坐飞机。

2) 特殊情况规定:

A、 业务紧急,必须乘飞机;

B、 路途长,乘火车时间超过30小时;

C、 本身业务需要,并由对方出机票款;

D、 机票打折幅度大,折后机票价格比火车硬卧票价不超过50元。

3) 报批手续:

一般人员出差,在特殊情况下需乘飞机,必须有总经理审批同意,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3、 工出差到外地,可预借一定金额的差旅费。出差回来后凭单据在三日内报销,逾期不报销者,将从工资中扣除所借款项。

4、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详见后附差旅费报销标准),由出差人员调剂使用,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5、 出差乘坐火车,一般以硬卧为标准,如买不到硬卧票,按硬座票价的60% 予以补助。

6、 出差期间的交际应酬费,须事先请示总裁特批。

7、 往返机场、车站的市内交通费准予单独凭车票报销(不含出租车费用)。

8、 出差参加展示会的运杂费、门票等准予单独凭票报销;对于到外地参加会议、展览、及其他活动的人员食宿及其他费用由对方负担的,不得在公司报销路费并领取补助;到分公司出差,由分公司负担费用的,不得再次在公司报销路费并领取补助。

10、 出差或外出学习、培训、参加会议等,由集体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其统一标准报销,不享受任何补助。

11、 出差补助天数的计算方法:

1) 出发日补助计算:以有效报销车票或飞机票的准确开车或起飞时间为准:上午12:00前出发的可享受全天补助;12:00后出发的,当日不能到达目的地的,可享受半天补助;12:00后出发的,当天到达目的地的并住宿,可享受全天补助;

2) 到达日补助计算:以有效报销车票或飞机票的准确开车或起飞时间为准:上午12:00前返回的可享受半天补助;12:00后返回的可享受全天补助。

12、 出差天数的计算方法:按照实有天数计算。

13、 以下范围内的外出不按出差处理:在广、深、佛山、顺德、中山等广东省范围内出差一般不予补助,如有特殊情况需部门经理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14、 经分公司统一招聘的员工或由广深公司统一招聘的应届毕业生到公司报到,可按照火车硬座或公交大巴票价,予以实报差旅费及行李托运费,不享受任何补助;

15、 费用核算:公司所有人员出差费用均计入各部门成本。

16、 其它

1) 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出差期间相应票据(如住宿费、市内交通费、餐费等),以便财务部进行帐目财务处理。如无法提供相应票据,日补助超过30元以上的部分将由财务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 凡购买打折机票的(票面有不得签转更改字样的),在报销时必须按打折后的实际价格填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后将加倍扣还。

附件: 差旅费报销标准

职务 一般地区费用标准(元/天) 特殊地区费用标准(元/天)

总裁 280 380

事业部/职能部门总经理(主任) 240 320

部门经理 220 280

部门副经理/主管 180 230

一般人员 160 200

注:1、特殊地区指:深圳、广州、珠海、汕头、海南;

2、事业部副总经理/职能部门副总经理(副主任)与部门经理补助标准相同;

3、经理助理、行政主管等享受主管待遇。

报销制度管理办法二一、原则

1、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公司发生的各项开支都必须由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支出事由、项目、发票张数、报销金额、和经办人签名、部门经理签字、财务经理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分计划内和计划外相关程序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分公司20xx元以下支出由分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凡20xx元以上任何开支都必须由大区总裁书面签字审批后,出纳方可支付,并将有大区总裁书面签字的审批单传真件复印后附于原始单据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

2、加强报销管理,当月帐,当月了,25日以后帐最迟不得超过下月3 日。

3、为了分清责任,进行部门核算,不同人员支出的业务费用不得混淆在一张报销单上。

二、支出相关部门审核

对所有报销内容,相关部门经理必须就其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

三、财务部门审核

财务部门对所有报销票据,依据相关财经法规及内部财务制度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审核权限

同审批权限。

五、费用报销及借款时间一览

项 目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款项借支 11:00-12:00 11:00-12:00 11:00-12:00 11:00-12:00 11:00-12:00

15:30-17:00 15:30-17:00 15:30-17:00 15:30-17:00 15:30-17:00

费用报销 9:00-12:00 9:00-12:00 9:00-12:00

对外结帐 9:00-12:00 9:00-12:00 9:00-12:00

(分公司财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六、报销手续

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款项支出时填写支出凭单并将发票(所有票据须开明细发票,经手人须在票据背面签字)交给财务。由客户或分公司报销的要向财务注明并留复印件,原件给客户。计划内报销必须提供的原始凭证:

1、 版面费、广告费:由部门凭发票填写费用(成本)报销单,财务部对票具进行核实(附上媒体刊登的详细清单),核对无误后付款。

2、 印刷费(出片费):部门凭发票,附印刷品结算单,进行核实无误后,填写费用(成本)报销单,财务审核无误后付款。

3、 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由运营管理中心统一购买的,运营管理中心保管人员根据发票同实物核对无误后,填写验收单后(低值易耗品还需有出库单),凭发票(附上验收单及分摊明细)填写费用报销单。各单位自行购买的凭发票填写费用报销单经相应级别的领导审批后报销。

4、 机房与OA设备:技术部保管人员根据发票同实物核对无误后填写验收单和出库单。凭发票(附上验收单)填写费用报销单。

5、 资料费:各单位购书及其它资料,首先将书、资料和发票拿到资料管理部门(运营管理中心)进行登记验收,并在书、资料上盖章、编号。经手人凭发票(附上验收单)填写费用报销单。

6、 差旅费:于返回3天内必须报销,由部门经理审核票据的合理性并在报销单上随同差旅者签字认证,后至财务核销借款。各单位经理报差旅费凭报销单经大区总裁审批后到财务核销借款。对3天内无故不及时报销的,财务部应催办一次,仍不办理者,财务部有责任从其当月工资和奖金中扣除。试用人员出差借款须由经理担保,视同经理借款。

7、 业务费用:所有业务费用票据须开明细发票,经手人须在票据背面签字。各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业务费用,任何人不得用于除业务需要以外的个人消费。业务招待费须有两人以上签字并注明时间及招待客户名称;加班用餐费须有全体用餐人签字;交通费须注明起始、地点及原因;礼品费须注明所送人名及礼品名称、数量;快递费单据上请注明客户名称。所有费用均计入部门成本。未按规定填写说明或签字的,财务人员应将报销凭证退回并说明原因。

8、 超计划报销手续必须有审批报告,其它同计划内报销手续一样。

报销制度管理办法三为控制费用,提高效率,规范出差人员的审批及报销程序,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销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国内出差的报销及外地长驻人员。

二、出差审批办法:

1、出差申请程序:因工作需要出差,无论是否借款,出差前均应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出差申请单(见附件),明确出差任务、出行路线、逗留时间及随行人员等相关事宜,出差申请单应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若同次出差任务涉及多部门员工的,应按部门分别填制出差申请单。未经过审批的,不予借支和报销差旅费。出差申请单由财务部留存,并作为部门费用考核依据。

如要借款,应填写领款单,根据出差申请单确定借款金额。领款单凭出差申请单经财务部部长(5000元以上须经财务副总)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同时财务部实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2、差旅费报销程序:经批准出差办事人员,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列明事由、时间、线路后交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再交财务部审核签字,按《##费用报销程序》予以报销(领导班子成员出差费用须经董事长审核签字)。除按规定可报出租车费的人员外的其他人员如要乘座出租车,应事前向部门领导请示同意,报帐时由董事长签字认可。

3、住宿费报销标准:

注:(1)住宿费系指房间标准;

(2)因特殊情况超标,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4、 乘座工具标准

5、员工分类标准:

第一类:公司领导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类:中层干部及高级职称人员;

第三类:工作人员指公司除一、二、四类之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类:安装维修人员。

三、差旅费报销原则

(1)区内出差(含龙宝、天城、五桥)不论时间长短,均不发给出差补助费。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回家或公司食堂就餐的,可发给误餐补助费,标准为:早餐1.5元,中晚餐各2元。但每天报销的误餐费不得超过两餐。

(2)住宿费报销条件:按出差的实际天数凭正式发票计算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由出差人员处理不予报销,低于限额的部分80%计算给个人,无住宿单据的一律按限额标准的70%计算给个人。

(3)以下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在外地参加各种训练班(含学习)的人员;

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其他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4)出差乘坐火车、轮船,符合从晚上8点到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船上过夜,或连续乘车、船超过12小时的可以购买规定标准的卧铺、舱位,符合以上规定未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的硬席座位票价的下列比例发给补贴:

A.慢车和直快列车按其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补贴;特快列车非空调车按其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补贴、空调车按其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补贴;

B.乘坐四等舱位(含四等舱位)的分别按实际乘坐舱位票价的一定比例计发补贴,其中四等舱位按票价的30%、五等卧按票价的40%、五等散按票价的60%计发补贴。

(5)出差期间,若发生招待费,报销时须单独填报,要求写明发生费用原因,被招待对象及其联系电话和就餐金额。

(6)出差补助天数实行:按出差自然(以日历为准)天数补助。

(7)各部门派往外地长住人员,路途按出差标准报销,到达驻地后按以下标准实行包干:

重庆、成都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35元包干;

武汉、无锡等地,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45元包干;

广州(京、津、沪、穗)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50元包干。

(8)出差的行程路线须与出差申请单上标明路线相符。不得乘坐旅游轮船和旅游专线的汽车,不得绕行。违反规定的,其超出标准的金额,自行承担,并扣减多行走天数已计列的伙食补助和发生的其它费用,且多行走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9)出差人员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经批准才能乘坐飞机,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凭票报销,不在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

(10)出外学习、培训和参加会议的人员,如果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食宿费已包含学习、培训、会议费用中的,凭会议证明和发票,在审核后按实报销学习、培训、会务费,不再另报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如经审查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按多报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的5倍罚款,给予其所在部门或分管领导2倍的罚款。

(11)严格控制出差人数,给多派人出差的部门领导处以多派人出差费用的2倍罚款。

(12)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15天内报帐,需延期报销的应有书面申请并有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否则按应报金额的10%进行处罚,同时对部门领导罚款50元每次。

(13)出差人员随车(包括因工作需要随货车)乘坐到目的地,未发生车船票;除按规定报销出差各项补贴外,可额外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重庆市范围内(除万州区、梁平、云阳、开县、忠县外不予补助)按一天补助,补助标准30元/天;四川、湖南、湖北、陕西、河南、贵州按二天补助,补助标准30元/天;其它地区按三天补助,补助标准30元/天。

(14)异地分子公司工作人员,路途按出差标准报销,在深圳工作期间按正常上班计薪。

四、本规定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篇4

二、环卫科每周对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楼院的环境卫生状况和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杂物清理等情况进行一遍全面地督查,发现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办法的情况,逐一进行拍照并向有关责任单位(各社区、环卫科、城建科、园林科)下发限期整改责任书,整改责任单位整改到位之后向办事处写出整改报告,环卫科到现场复核后予以消号。

三、对各社区环境卫生的周检查、月评比工作,由环卫科组织,在办事处环境卫生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和成员参与下实施,每月4次,其中社区主任参与1次,社区主抓环卫工作的副职参与2次,分包社区科室长参与1次,每季度办事处全体班子成员和社区支书参与1次。参与周检查的人员每个人对各社区环境卫生工作情况进行排序,排序分建成、半建成区两块进行,各排出1—8名,每个参与检查人员的排序情况相加之后的数字即为各社区的周检查结果。

四、计分办法:每月考评按百分制计算,周检查每次为10分,检查结果最高计9分,最低计6分;被市电视台曝光一次扣10分,没有按限期整改到位加倍扣分;在爱卫办等单位检查中被扣分的,每处扣6分,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被市领导和创建办、市委市政府督查考评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两办批评一次扣5分,限期不整改到位的加倍扣分;办事处领导和环卫督查考评科日督查发现的问题,下发一处整改通知书扣1分,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加倍扣分。被市电视台表扬一次加奖5分,被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一次加奖5分,被市创建办、市委市政府督查考评办通报表扬一次加奖3分。

五、每月对日督查、周检查以及按计分办法计算的情况,提交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对各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并提出表扬和批评。

篇5

关于印发《食堂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院(部),各处(室、中心、馆):

现将《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4月30日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食堂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堂经营行为,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膳食服务与生活保障,确保食堂卫生和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堂服务坚持“三服务、三育人”原则,营造公平有序的校内市场竞争环境,实现“确保安全、强化管理、改善服务、提升品质、保障有力”目标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我校食堂的经营服务企业。由学校食堂监管部门代表学校实施监督管理职能,对食堂经营服务企业进行全方位管控。

 第二章 综合统筹管理

第四条 食堂经营服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堂的各类内控制度、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培训机制等。

第五条 食堂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托管协议约定的定价标准和定价机制、经营范围许可。

第六条 食堂经营服务企业严格遵守学校提出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如食堂经营服务企业须每年按时足额购买公众责任等险种,必须自行缴纳相关费用等。

第七条 食堂经营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各类信息报送要求,如跟换经营品种、开业、停业时间、营业作息时间等及时向学校报送;工作人员情况、菜品价格及相关信息每学期备案一次等。

第八条 食堂经营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学校资产管理规定,爱护学校交与使用的设施设备,并自行及时维护维修甚至更换。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公共区域消防、下水管道、烟道等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

第九条 食堂经营企业严格按要求承担学校大型活动的基本保障职能,服从学校安排配合做好各类应急餐饮保障。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食堂轮流负责每年的迎新、军训、假期值班、大型考试、竞赛等学校承办大型活动的餐饮供应、紧急备餐等工作。

第十条 食堂经营企业严要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对食品安全及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防止出现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人及以上食物中毒,或2次以上消防事故,学校可以无条件终止托管合同,并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涉事者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并承担所有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监控覆盖食堂主要区域的要求,食堂经营服务企业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技术参数及型号要求,自行设置远程监控设备覆盖厨房、库房和就餐区等区域,并向学校提供远程监控登录账号密码,接受学校实时监管;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监控数据保存时间不低于90天。

  第三章   采购仓库管理

第十二条 食堂进出的物资要落实进出仓制度与货物验收制度,无证照物资不得入库,确保原材料安全。

第十三条 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食堂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食用油按学校要求到大型品牌超市采购。蔬菜应到有工商注册的配送中心或政府规范的蔬菜批发市场采购,且供应商须提供所购蔬菜的农药残留合格检测报告。一般物资应按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程序进行采购。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要求做好物资采购的索证索票工作,严禁采购无证照物资。

第十四条 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肉类的应当查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食堂饮食物资贮藏要求。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严禁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无卫生许可证食品、无生产经营单位食品进入仓库。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四章  生产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由原料到成品严格执行“四不”制度,即对腐烂变质食物,采购员不购进、保管员不验收、厨师不制作、餐厅不出售。加工好的食物,要经分管食堂的经理检查合格并做好检查登记后方可出售,不合格的应重新加工或妥善处理,如不合规操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食物存放严格执行“四隔离”制度: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水隔离。盛装成品与半成品的盆、筐、桶等用具要放在菜架上,严禁与地面接触。放在地面上的用具不得存放在台面上,装满食物的用具不得叠摞堆积。

第十八条 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不法人员肆意破坏。

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盛具盛装餐炊具、工用具,严格遵守餐炊具、工用具清洗、消毒工序,做到消毒后的餐炊具、工用具保存规范。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出售食品的留样制度,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膳食委员会是我校师生参与饮食服务监督与管理的自治机构,配合后勤保卫处做好我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学校所有餐厅的卫生状况、饮食质量、服务态度和价格水平。

第二十二条 积极主动配合参与创文创卫工作、控烟禁烟工作,按要求进行“四害”“病媒”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食具严格执行“四过关”制度,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厨具做到专物专用,刀、砧、盆、筐、桶等用具生熟分开,不得混用。严格做好餐具、容器的消毒记录。严格做好每日紫外灯的消毒记录。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实行“四定”,即定人、定物、定时、定质量。做到饭桌每日三抹,饭厅一日三扫,厨房每日及时冲洗,周末大扫除,每月每层关餐一次大扫除。

第二十五条 强化食堂卫生管理,做到无尘、无臭、无蛛网,无鼠、无蝇、无蟑螂,地面环境无积水。

第二十六条 售卖台及售卖窗口每天应保持光洁、明亮,不得有油污;灶台每天保持干净;烟道、隔油池、排污管道定期进行清洁。

第二十七条 严禁超越食堂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工区域或售饭位置,另摆摊设点或占用公共区域加工出售食品;禁止擅自悬挂、张贴标语标牌、价格牌;严禁擅自组织散发传单,促销、展销等活动。

第六章 员工行为监管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高校育人要求,切实加强食堂员工思想教育,有效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服务技能学习等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 所有食堂员工均须持证(健康证)上岗,必须穿戴整齐(穿好工作服、戴好帽子、佩戴工号牌),不穿拖鞋、不留指甲、不戴手饰,售卖人员必须戴口罩。每日做好员工的晨检并如实记录。

第三十条 严格端正食堂员工服务态度,做到热情服务、文明用语,严禁出现大声叫卖,高声喧哗,敲打餐具等不文明行为;以及私拿师生财物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要教育食堂员工严格遵守学校控烟规定,严禁在非吸烟区(操作间、售卖间、就餐大厅、员工宿舍等地)吸烟或乱扔烟头。

第三十二条 要加强食堂员工校规企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教育,防止员工违纪违法,一旦发现员工有严重违规违纪事件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严重治安隐患的,学校有权责令乙方予以相应处理直至辞退。

第七章 品种、价格、质量、重量配比管理

第三十三条 食堂实行大众餐为主、风味小吃为辅的经营模式。大众餐单餐品种不少于30种,小吃品种按开学前学校审批的品种经营。

第三十四条 各食堂需在每学期结束前上报下学期所要经营的品种、价格、质量、重量配比,由学校食堂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的品种、价格应公示在食堂门口的公告栏上。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代表学校作为食堂监督管理人,要切实肩负起各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定期检查食堂各方面工作。

第三十六条 食堂经营服务企业要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学习,积极参加消防演练,制定和完善各类消防制度。食堂所有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并确保消防设施足量、完好。坚决禁止食堂各档口使用瓶装液化气,所有操作均使用电子炉灶。

第三十七条 各食堂负责人作为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每日下班前必须检查后堂所有设备的电源是否关好,每月对食堂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和上报,跟踪消防设施更新维护情况,确保无火灾隐患。

第三十八条 食堂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完善各岗位操作规程,各岗位人员必须按操作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第三十九条 食堂经营服务企业必须为所有员工及用餐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以备意外发生时有所保障。

第四十条 食堂经营服务企业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一条 如有发生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管理员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妥善应对,逐级上报,会同各级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

第四十二条 食堂经营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食品卫生、消防安全、职业道德、法制教育的主题培训和学习,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与安全意识。

第四十三条 食堂开展任何饮食相关活动,均须上报学校食堂监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章  退出与延续机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规范食堂经营服务企业承包经营高校食堂的退出机制,食堂经营服务企业在承包期满后按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条款自然退出。如需再承包,则重新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四十五条 食堂经营服务企业在承包经营学生食堂期间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立即解除合同,并扣缴全部保证金:

(一)发生食物中毒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因伙食质量、食品卫生、服务质量等问题而引起学生罢餐等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弄虚作假、不按合同约定范围经营、有转包分包行为,经学校规劝整改无效且情节严重的。

凡因上述原因被解除合同的食堂经营服务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我校学生食堂的投标。

第十章 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以及食堂协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学校制定《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处罚标准》进行处罚,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报学校食堂监管部门审批后落实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环境卫生检查、产品质量检查等,发现问题依据具体条款进行相应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对触犯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的行为,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同时作为《食堂协议合同》附件,与托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处罚标准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处罚标准

一、个人卫生问题处罚标准

1.食堂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发现食堂聘用无健康证上岗的员工,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500元罚款,无法办证人员应予以辞退。

2.食堂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有碍于食品卫生疾病的,应立即解聘。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3.食堂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出现腹泻、发热、呕吐、皮肤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未按规定处理,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4.食堂从业人员上岗不准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不得留长指甲,不得穿拖鞋上班,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5.食堂从业人员上班未穿戴规定季节的工作服、工作帽,并保持干净工作帽要干净整洁,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6.经验企业从业人员在食堂大厅及后厨抽烟,或检查发现食品处理区(粗加工区、切配区、烹饪间、蒸饭间、点心间、备餐间)有烟头,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500元罚款。

二、环境卫生问题处罚标准

1.食堂及店门面三包,无杂乱广告,大厅地面、桌面干净,摆放整齐,清理不及时,以及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2.保持售饭用具、盛装食品用具、售饭台清洁卫生、菜有防蝇罩、主食品有盖、并保持干净,未按要求,发现一处,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3.食堂公共设施必须完好无损,餐厅地面无纸屑、果皮、米粒、菜渍,门窗无灰尘,墙裙无污迹,餐桌椅、售卖窗台无油渍,餐厅内无苍蝇。食堂外大厅及台阶应保持干净整洁。发现一处,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4.仓库未及时清扫清理、地面有垃圾、货架有积灰、物品未按食品安全要求摆放整齐,发现一处,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5.每日地面、墙面、地沟未清理、不干净,每周未彻底大扫除,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6.食堂排污口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清理沉淀池;由于食堂排污管堵塞不及时疏通,造成污水外流有损校园美观,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7.剩菜、剩饭倒入残食回收桶,用餐区餐盘回收及时,每天三餐未及时清理及时回收餐盘,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8.不得将个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专间内垃圾桶应为非手动开启式,经检查不合格,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三、食品采购与储存问题处罚标准

1.食堂要严把食品采购关,采购食品必须索证,如检查发现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一律查封销毁,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立即停业整改3天。

2.不采购无检验检疫标志的猪肉、病死的家禽及猪肉、腐败变质的食品,采购以上违禁食品,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立即停业整改3天。

3.采购的米面油调味品必须有QS质量认证标志,未按规定采购,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4.主食储存要做到隔地离墙15公分以上,副食品储存要做到分类上架,仓库内不得有有毒有害和私人物品,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5.冰箱、冰柜、保鲜柜专人管理,经常检查,定期除霜,柜内无异味,生熟分开,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各种标签信息清晰,未按规定,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6.食堂每餐出售的食品应做好留样。食品留样保留时间48小时,每份留样不少于125克,留样冰箱应上双锁,食堂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经营企业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采购使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含未及时妥善处理)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立即停业整改3天。

四、食品加工制作问题处罚标准

1.粗加工蔬菜先拣后洗,洗后无泥土杂草;肉类清洗后无血迹,无毛发,无污迹;鱼类洗后无鳞、无腮、无内脏,未按规定,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2.荤菜与蔬菜分池清洗,砧板、用具生熟分离使用,未按规定,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3.切配好的半成品应置于规定的货架上,盛装烹调加工好的食品的容器不准落地,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4.烹调加工食品要烧熟煮透,食品中心温度不低于70摄氏度;隔餐食品必须回烧后供应;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5.严格加强生产场地卫生管理,食品处理区(粗加工区、切配区、烹饪间、蒸饭间、点心间、备餐间)的地面、操作台和排水沟,工作完毕及时冲洗,工具、容器、盛器、炊事设备清洗,做到工完场清,未按规定,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

五、售卖问题处罚标准

1.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100元罚款。

2.严禁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裱花类蛋糕等高危食品,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3.食堂严禁加工、销售过夜饭菜,当日剩饭菜必须在当日下班前处理完毕,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500元罚款。

4.出售饭菜应明码标价,学校检查无明码标价,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5.饭菜收款金额应正确,经查实多收款,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500元罚款,如累计超过3次,立即停业整改3天。

六、服务态度、伙食质量问题处罚标准

1.供餐时发生与师生争吵,态度恶劣,供餐时与师生发生打架,发生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辞退食堂相关责任人员。

2.出售变质饭菜或饭菜里发现有蟑螂、苍蝇、烟头的,按10倍饭菜金额赔偿用餐学生,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500-2000元罚款。

3.因食物原因造成大量学生食物中毒的,立即终止合同,赔偿中毒学生和学校的一切损失,并扣缴全部保证金。

七、安全问题处罚标准

1.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食堂操作间、仓库,严防投毒事件发生。未有效执行该条例,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2.食堂内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不得私自使用消防水。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3.经常检查电器、电路使用安全状况,私拉乱接电源、电线或盗用水电,电线头裸露未及时处理等违规用电,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4.消防设施设备损坏未及时维修更换的,疏散通道被阻挡的,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5.食堂内存在员工部住宿的或架设床铺、存放被褥的“三合一”场所,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1000元罚款。

6.由于食堂经营管理不善、服务不周,报纸、电视台、电台给予曝光或引发教师学生及家长有强烈不满的。立即停业整改,直至解除合同。

八、添加剂使用问题处罚标准

1.采购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公布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不采购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采购,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500元罚款,违禁食品查封销毁。

2.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5000-30000元罚款。

3.超范围、超剂量滥用添加剂,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0元罚款。

4.添加剂使用必须专人、专柜、专本,未有效落实,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九、经营管理问题处罚标准

1.食堂经营品种及价格必须经学校食堂监管部门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擅自营业、超范围经营,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元罚款。

2.学校食堂管理人员有权要求食堂就一些卫生不规范行为、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现象及存在消防隐患的问题提出整改,如拒不改正,对经营企业处以2000元罚款。

3.食堂丢弃的餐厨垃圾必须袋装化送垃圾场,如有违规,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500元罚款。

4.食堂消费如出现违规收取现金,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500元罚款。

5.食堂所出售大众餐食品毛利润应控制在25%以内,如超过25%属暴利,一经发现,对经营企业处以2000元罚款。

6.未经学校食堂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在食堂内外摆摊设点,不得随意张贴、悬挂广告,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1000元罚款。

7.食堂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或擅自增加窗口设置。如需变更的,必须提前报学校食堂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否则,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2000元罚款,立即停业整改。

8.未经学校书面同意就擅自停止营业,并收到书面通知而拒不恢复营业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保证金。

9.不服从学校管理,且拒不执行学校合理要求的,对经营企业处以2000元罚款,立即停业整改,直至解除合同。

10.食堂应统一管理培训、统一食材采购储存发放、统一餐具清洗消毒、统一收银,未按规定执行发现一次,对经营企业处以1000元罚款,立即停业整改,如拒不执行学校可解除合同。

篇6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量,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执行。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组成和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标注应当以平方米(m  )为计量单位。

第六条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

按套或者单元销售的商品房,各套或者各单元销售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整幢商品房的实际总面积。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者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与商品房面积计量有关的图纸、资料等。

第八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和仲裁测量的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配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测量人员熟悉《计量法》等法律、法规,掌握房屋面积测量的理论和基础知识,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数据公正、准确、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和仲裁测量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量监督、纠纷调解和仲裁测量,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测量机构出具的计量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的机构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的机构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检查时,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篇7

Abstract: The new management measures of business trip expenses has greatly standardized the universities' business trip management of Yunnan province, and has improved the effectiveness of business, which is a measure to deepen the comprehensive reform, especially the reform in education field, to attribute to the education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management ability. It is an urgent problem about how to better implement the new management measures of the business trip expenses in Yunnan universities. Combined with the new and old business trip management measures of Yunnan provinc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three improvement, two restrictions and one relax in detail, and proposes the attention problems in formulating implementation affairs of business trip management measures of Yunnan province's universities,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关键词: 高校;差旅费管理;三提两严一放;实施细则;具体建议

Key word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business trip expenses management;three improvement,two restrictions and one relax;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specific recommendations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4)23-0164-03

0引言

2014年4月24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了《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明确规定了省级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新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突出亮点是对因公出差所涉及的批、行、吃、住及问责进行了明确规定,较老办法相比,大大提高了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放宽了乘坐交通工具的条件,严格了报销管理要求,首次从法规的角度规定了虚报冒领差旅费要追责。这是新时期新环境下云南省财政厅切合实际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的重大举措,是推进云南省差旅费管理法制化、人性化、规范化的有效途径和惠民利民措施,对全面规范云南省省属高校公务出差的管理和报销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新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重大变化

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08]325号)(以下简称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具有以下“三提两严一放”五大重大变化。

1.1 提高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

新办法明确规定因公出差人员一律不分职务职称级别,所有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制并执行统一的标准,并首次明确了包干天数的计算口径。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天补助50元提高到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市内交通费由原来每人每天补助30元提高到每人每天补助80元。这一规定和标准的提高对解决因公出差人员吃、行问题非常有效。因是包干使用,无须提供相关有效票据,多用不报节余归已,这与因公出差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使得相关出差人员一改昔日“出门打的,想吃就吃,回校报销”的铺张浪费行为,确实起到了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反对浪费的有效作用,符合办法制定和实施的初衷。

1.2 提高了住宿费标准

新办法沿用原规定按因公出差人员的职务等级规定适用不同的住宿限额标准,但较旧办法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同时取消了特殊地区高住宿费标准的规定,并把有无住宿费发票作为能否报销出差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依据。新旧对比详见表1。

1.3 放宽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新办法继续实行按职务等级不同乘坐不同标准的交通工具,但取消了厅局级人员出差仅限乘坐单边飞机,其他人员出差不能乘坐飞机的规定,也即放宽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条件,其他人员也可乘坐双边飞机了。因公出差人员不仅可以报销飞机票费用,还可以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每人次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涉及的费用。同时明确规定了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因公出差所乘坐出租小汽车发生的出租车费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制)。

1.4 严格了差旅费报销管理

1.4.1 首次明确了差旅费范围

新办法明确了能够作为差旅费报销的仅仅是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而在出差期间发生的餐费、礼品费、药品费、食品费、物品打包费、通讯费等是不能够混在差旅费中报销的,从而杜绝了以出差为名大肆购买礼品、食品、宴请等浪费行为。

1.4.2 首次明确了差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新办法通过规定差旅费列入部门预算这一措施彻底改变了过去公务出差无预算无安排、想去就去、想到哪就到哪的随意性、无序性、隐蔽性,通过单独列示和省财政厅、审计厅的日常监督和审计,真正能够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4.3 首次严肃了差旅费报销应当提供的凭据

新办法对差旅费报销应当提供的票据、报销标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第二十五条 “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4.4 首次严肃了报销标准、公务卡结算方式和补助计算口径

从新办法的规定中可以明确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因公出差必须经过批准,报销时提供领导批准的审批单;第二、因公出差发生的车票、船票、机票、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住宿费可以凭据在标准限额以内据实报销;第三、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超过限额标准部分的住宿费、机票、车票和船票费不得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因公出差支出的住宿费、机票等款项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若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或没有公务卡而使用现金方式结算的,必须做出合理的说明和提供有效的凭据(可以由收款单位出具证明);第五、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天数和目的地标准计算,不得扣除乘坐交通工具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当天出差当天返回的,同样可以报销100+80=180元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六、因公出差人员报销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5 严肃了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日常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并采用列举法对各种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1.5.1 首次明确规定不得使用虚假票据、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

新办法第二十六条首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这对有效遏制虚假票据、非法票据报销的泛滥现象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

1.5.2 首次明确规定了上级部门对差旅费日常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负有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并列明了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即:①单位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②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③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④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⑤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1.5.3 首次严肃了差旅费禁止行为和违规行为

新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禁止行为,即“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第二十九条明确了违规行为,即“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制度不严的;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的”等行为即是违规行为。

1.5.4 首次严肃了对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新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将由省财政厅、相关单位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云南省高校贯彻实施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建议及措施

云南省高校除部分人员有行政职务外,其他大部分人员只有专业技术职务(即职称),由于新办法只对省级机关相关人员的行政职务级别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而没有涉及到职称等级的规定,这就导致云南省高校在贯彻执行新办法时需要根据本校实际和财务管理要求制定《XXXX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办法》,除沿用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在细则中建议明确下列问题:

2.1 因公出差如何审批

在新办法中因公出差需要审批,但没有明确如何审批。因此云南省高校根据新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时建议在出差前审批出差事宜,出差后审批报销事宜,审批时根据资金性质和行政职务级别不同分别进行审批,不考虑职称。

首先,根据出差使用的资金性质,分为预算资金和课题资金。预算资金是指学校年度内预算安排的所有资金,既包括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又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资金。课题资金是因完成科研课题任务而由课题负责人管理使用的纵向、横向课题经费。

其次,按行政职务级别不同分别进行审批。若使用预算资金的,校级领导出差应由校长办公室备案,正处级干部(不含调研员)出差应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副处级干部(含正副处级调研员)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由正处级干部审批;若使用课题资金,则由课题负责人审批,如果是课题负责人自己出差,应当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再次,应特别规定本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不适用本校教职工经批准外出且时间超过10日(含途中来回天数)的进修、培训、挂职锻炼、基层锻炼、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抽调、借调、调研等事宜,该类事宜学校应另行制定相关的办法。

最后,应明确具体的审批程序并提供固定样式的审批单供审批之用。

2.2 因公出差如何乘坐交通工具

云南省高校在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时建议采用“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即职称)等同,就高不就低”原则。

首先明确,学校相关人员因公出差,既有行政职务又有职称的,应根据下表选择适用高级别的交通工具乘坐标准。

其次,应当规定,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报销(包括课题经费在内)。为厉行节约,鼓励节约,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可以规定:应当乘坐上一等级的交通工具而没有乘坐的,除据实报销差旅费外,还可按上一等级(平均价)与本等级(平均价)交通工具票价差额的50%给予补助。

再次规定,因公出差应当统一乘坐社会交运机构提供的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要自行驾车出差的,必须报经校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出行,且明确规定报销时可以报销合理范围内的汽油费、停车过路费,不再按人头按天数计发市内交通费。

最后明确,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应当优先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2.3 因公出差费用报销范围

高校在实施细则应当明确以下两点:一是允许报销的费用和应提供的票据:交通费、住宿费、订票费、退票费、会务费、公务卡刷卡凭据;二是不允许报销的费用:超过标准限额的交通费、住宿费部分、无实质作用的参观考察费、游览费、风景名胜区门票费、餐费、接待费、礼金、礼品费、食品费、药品费、医疗费、土特产品费等。

2.4 因公出差如何计算“两补一费”

新办法所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质上是一种出差补贴性质,住宿费是一种限额控制性质。高校在制定本校细则时,应明确如下内容:

①伙食补助费:按允许报销的交通费票据上注明的去回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在差旅费中报销,不得独立于差旅费之外报销。

②市内交通费:按允许报销的交通费票据上注明的去回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在差旅费中报销,不得独立于差旅费之外报销。

③住宿费:按出差期间实际住宿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在限额标准以内以住宿费发票为依据进行报销。为准确计算住宿费是否超标,建议在此明确住宿自然天数以住宿费发票开具的且在会议期间内的天数为准,去回途中天数不得作为计算住宿费的天数。

总之,高校应当全面贯彻执行《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高校实际制定较为详细的实施细则,以明确标准、口径、计算方法和报销要求,避免因规定不明要求不细可能产生的争议,全面改进工作作风,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全面促进云南省高校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云南省财政厅.云财行〔2014〕65号,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事办法[S].

篇8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部门单证管理岗、印章管理岗、档案管理岗、行政事务岗、信息支持岗。考核内容包括各岗位的工作质量、考勤及卫生制度、文明服务及团结协作等方面。每个岗位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得分的计算公式为:每个岗位最终得分为每项指标得分的加权平均数,再乘总权重。

二、综合管理部人员工作质量考核(70分)

工作质量考核的内容依据省公司办公行政管理职能指标考核细则与市公司综合管理工作职责。

(一)行政事务岗(责任人:  )

1.会务管理:会议会务组织与管理等。会务管理组织不到位的,单次扣10分。

2.费用预算:行政预算管理编制、行政预算经费的录入等。单笔录入出现错误的,按每笔1分计扣。

3.综合事务管理:三防一保工作、五城同创工作、信息联系人、公司办公设施的维保工位安排。出现公司被相关部分责令整改的,按每次接受投诉扣30分计。开车过程中有违章,造成公司处罚的,除自费解决相关问题外,按单次扣30分计。

4.车辆管理:调度、保养、维修。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单次扣10分计。

5.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的前期准备以及流程内应完成事务,基建工作等。

6.证照管理:分支机构证照管理,保管使用分公司重要经营证件,指导督促基层单位保持经营证件合规性,负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年检、变更等事宜。

证照管理上发生案件的,扣100分。出现相关职能部门催办的,扣10分。

7.资产管理:每出现一次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扣2-5分;固定资产盘点未及时上报每出现一次扣2-5分,盘点报告审核质量不高的,每出现一次错误扣2-5分。资产被盗或损失(遗失)的,扣100分;

没有建立台账的,扣30分;台账与实物不相符的,扣20分;未按要求进行检查的,每次扣10分;未按要求上报有关情况的,每次扣10分,经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催办的,每次扣20分。

(二)信息支持岗(责任人:   )

1.运营支持:柜面设备及系统支持。不能保证柜面运行,每接受柜面投诉一次,扣10分。

2.保密工作:指导开展保密工作、签订保密承诺书、检查监督、泄密事件处理。出现系统泄密事件,则依据情况扣分30——100分。

3. 与部门同事配合完成办公类系统运营支持。不能保证公司办公类运营支持的,每接收投诉一次,扣10分,如此类推。

4.指导配合完成电子产品资产管理工作。不能按照完成电子产品资产管理系统的录入与维护,每次每季扣分10分。

所有办公电脑必须安装中国人寿专用的sep杀毒软件并设置对病毒的自动查杀功能,对发现病毒未及时上报的,每次扣10分,如有随意卸载该杀毒软件的情况按涉及的电脑台数每台扣10分。市公司检查,发现问题的,每次扣10分,上级检查,发现问题的,每次扣20分;

未按时间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的,每次扣10分,经过电话或他方式催办的,每次扣20分;

5.云桌面推广达成率。通过对云桌面使用情况,评价分公司云桌面系统推广任务完成情况。云桌面活跃用户数为统计日近7天(含7天)内登录过云桌面的(去重)用户数,本年度云桌面活跃用户数峰值为2015年各统计日云桌面活跃用户数的最大值。活跃用户峰值超过计划用户总数,即超额完成推广计划时,推广达成率取100%。

(三)信息支持岗(责任人:   )

1. 视频系统支持。不能保证视频会议准时举行,责任归市公司的,按单次扣分10分计,如此类推。

2. 与部门同事配合完成办公类系统运营支持。在办公自动化方面:需求管理、日常维护、用户管理、参与公文流转应用统筹工作等。就上述工作事项,每接受投诉一次,扣10分,如此类推。

3.在信息支持岗位主管的督导下,配合综合管理部资产管理人员保质保量完成电子产品资产管理系统的维护等工作。由于工作不到位,不能按照完成电子产品资产管理系统的录入与维护,每次每季扣分5分。

各单位电脑由综合管理部服务支持岗安装进行入域管理后,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无故重装系统及改变电脑系统配置,对违反规定配置改变的单位按涉及电脑台数每台扣10分。市公司检查,发现问题的,每次扣10分,上级公司检查,发现问题的,每次扣20分;

未按时间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的,每次扣10分,经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催办,每次扣20分;

4.云桌面推广达成率。通过对云桌面使用情况,评价分公司云桌面系统推广任务完成情况。云桌面活跃用户数为统计日近7天(含7天)内登录过云桌面的(去重)用户数,本年度云桌面活跃用户数峰值为2015年各统计日云桌面活跃用户数的最大值。活跃用户峰值超过计划用户总数,即超额完成推广计划时,推广达成率取100%。

(四)单证管理岗(责任人:    )

1.单证印制管理:征订归集,质量检查。不能保证公司单证征订使用的,按每次扣10分计扣。

2.单证管理检查:清查结果的抽检,单证库房盘点检查,单证使用情况检查,单证管理员交接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检查,遗失单证登报。没有按照单证管理制度要求进行清查的,扣5分;单证库房盘点检查不及时的,扣5分;单证使用情况检查,按每季扣5分。单证管理员交接检查不到位的,扣5分。发现问题整改检查,落实不到位的,扣5分。对遗失单证,没有及时进行登报的,扣5分。

3.单证系统管理:保证各单位单证需求管理到位,管理不到位的,扣10分。每月报送报表出现差错的,每次扣5分;单证超期未收回的,按每份扣5分计算;上级检查存在问题的,每次扣20分;未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的,每次扣10分,经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催办的,每次扣20分。

4.内控工作协助等:做好内控联系人负责中的单证管理工作等。

(五)印章管理岗(责任人:   )

1.行政接待:接待服务、票务服务。接待服务不及时,造成浪费的,按单次扣5分计。开车过程中有违章,造成公司处罚的,除自费解决相关问题外,按单次扣30分计。

2.用章管理:因公、因私印章管理流转和记录。出现因公、因私用印未记录的,发现一次扣5分;出现未经领导审批,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后果的,单次按10分计扣,扣完为止。

3.印章保管:回缴、遗失处理等。印章回缴不及时的,扣1分,被省公司通报的扣20分。遗失处理不及时的,扣1分,被省公司通报的扣20分。

4.印章检查:分公司自查、抽查基层单位。没有严格按季度进行印章管理工作自查,并提交自查工作报告的,扣5分;对内、外部印章管理检查发现问题督导整改不落实到位的,扣20分。

5.印章管理系统:需求管理、日常维护。不能及时处理印章管理系统中的用印申请的,单次按2分计扣;造成重大后果的,扣20分。

6.内控联系人以及其他。如完成内控部门要求的相关内控标准执行工作等,以及重病员工廖某的医疗费用报销与结算等事务。

(六)档案管理岗(责任人:    )

1.服务管理和工会出纳等工作:总经理室来访客人接待的协助、一般性材料的复印、来电会议通知的记录等。会议记录与传递不及时,扣1分;如果造成领导没有参会,影响恶劣的,扣5分。协助完成工会管理工作,做好工会出纳的事务。

2.公文管理:收文。收文不及时,按每份文件扣1分,依照文件数量递增。

3. 公司保密工作以及公司邮箱的管理与使用。出现泄密事件,则依据情况扣分50——100分。

4.分公司本部档案工作:保管文书、合同、实物、基建、业务等档案,并提供查阅利用;牵头业务档案的定期移交工作;档案统计及到期档案的鉴定销毁;档案及档案库房的安全维护。在重大工作事项中,提供档案不及时,未能造成恶劣后果的,扣5分;有恶劣后果的,扣20分。对县支公司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落实档案检查及考核工作。指导工作不到位,扣5分。定期清点、检查、接收、上架保管等工作不及时的,扣10分。

二、其他管理工作(考勤、日志、卫生、其他工作考核)(30分)

1、认真执行市公司考勤制度。根据市公司考勤制度情况,对迟到、早退、旷工的员工,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旷工一次扣5分。

2.认真执行部门卫生值勤。每天保持部门公共区域和自己办公场所的卫生清洁。未履行职责一次扣3分。

3.每天下班时,必须关闭电脑电源。离开办公室时,必须关闭打印机、电灯及电脑。未履行职责一次扣3分。

  4.上班时间不准未报批外出办私事。发现一次扣5分。

5.未认真完成工作日志,发现一次扣5分。

6.对待来访客户态度热忱、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如发生与内部服务对象间的争吵,发现一次扣10分。服务态度不好,与客户发生争吵,每次扣20分。

7.部室员工之间要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团结友爱,互相关心。如发生部室员工之间发生争吵,有碍团结协作,发现一次扣10分。

8.未能完成部门负责人或者总经理室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或者突击性工作,出现一次,扣3分。

三、绩效考核

严格执行考核办法,每月综合管理部全体员工共同对每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绩效工资按综合扣分从少到多的排名先后须序,综合得分在90分以及以上(含90分),绩效工资按100%发放;综合得分在60(含)-89分之间,绩效工资按得分值比例发放;综合得分在59以下,绩效工资不发放。

部门绩效扣款的部份,可适当作为奖励发放给优秀的员工,以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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