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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公示报告8篇

时间:2022-04-30 23:39:5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独生子女公示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独生子女公示报告

篇1

一、补发范围

全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依据相关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优待证、独生子女证,下同),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纳入统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补发标准

补发5%养老金的月标准为省社会保障局统计报表明确的200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625元)的百分之五(即31.25元/月),补发月数为企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至2009年6月,补发金额为补发月标准乘以补发月数。

按规定补发5%养老金后、截止2009年6月底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退休人员,继续按补发月标准和原补发资金渠道发放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再依据陕人口发〔2010〕75号文件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待遇。

三、补发渠道

(一)企业补发

现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补发2005年12月31日前5%养老金所需费用由退休人员原企业负担,并由退休人员原企业负责审核和直接补发,补况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汇总。

(二)财政补助

1、补助对象及原则:县属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及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补发5%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负担。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是指已实施政策性破产或依法破产且没有后续企业或后续企业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2009年严重亏损或已停产、半停产,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工资或长期拖欠工资的企业。

2、对县属企业补助:对县财政负担补发5%养老金的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要按照陕人社发〔2010〕238号文件认定的原则将认定报告于2011年4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并附相关资料报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分别会同县财政局、县经贸局认定。

3、驻吴中、省、市属企业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的有关事宜按陕人社发〔2010〕2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4、发放程序:

(1)认定为补助对象的企业中符合条件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县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审批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由经贸局初审后,报县人社局审核,审核合格的报经县人口计生局审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真实有效性并签署意见备案,然后提供给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审核补发数额,并汇总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发放资金全额拨付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由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一次性发放。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填写《县一次性补发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5%养老金审批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交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汇总后,报经县人口计生局审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真实有效性并签署意见备案,然后提供给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审核补发数额,并汇总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后,由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予以补发。

四、工作要求

篇2

【关键词】失独群体 社会保障 社会服务 修复 对接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失独群体在学术上并无严格的界定,学者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年龄在50岁以上,失去独生子女并且无生育能力的人群。根据卫生部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所显示的人口疾病死亡率来推算,15岁至30岁年龄段的死亡率至少为40人/10万人,由此估计,截至2012年,中国每年15至30岁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7.6万人①,失独群体即将或者已经步入老年,很难或者无法实现补偿性生育。据并不完全测算,在我国失独群体已经不下百万并且有小幅增长的趋势。

失独群体的规模性出现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随着现代社会风险的扩大,一孩化的生育政策强制性地决定了家庭的生育决策,放大和集聚了各种风险,却没有为独生子女家庭提供必须的风险规避和制度保障。近年来这个群体的生存状态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

失独群体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的现状与问题

自马歇尔提出将“社会权利”纳入公民身份的构成,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同为公民身份的构成要素以来,与“社会权利”紧密相联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体制已成为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架构②。失独群体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失去了唯一的子女,更容易陷入老无所依、医无所靠、心无所赖的境地。我国现代社会福利制度建立时间短,社会保障层次低,基本属于补缺型,社会服务更是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因此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缺乏对这个特殊弱势群体的制度安排。

失独群体计生补偿政策不足。目前,我国对失独群体的法律性保护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对具体帮助的主体、形式等没有明确规定,缺乏量化标准,导致在执行中的缩水甚至缺失。

2008年国家出台了特别扶助制度,要求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母亲年满49岁以上)每月提供不低于80或100元的补助③。各地政府也纷纷按要求出台办法,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和一定数量的月补助金。但是这些补偿政策在一次性补助的时间上参差不齐,上海市、北京市等地区要求独生子女死亡年龄16周岁以下可以领取救助金,在上海市奉贤区又规定16周岁以后结婚之前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元补助金。同时,原本是按月发放的计生补助金往往每年发放一次,补助金本身带有强烈的“象征性”补偿意味,偏离了实质性经济帮助的目的。

失独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缺失。失独群体内部经济状况差异显著,就北京市宣武区的调查来看,“失独群体在职收入相差13至14倍,退休金相差7至10倍,人均月收入最小值为310元,最大值为4000元,相差12.9倍”④。总体而言,失独群体经济状况不良的仍然占多数。

我国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对于符合低保标准的失独群体来说,也必须参照相应的低保标准,事实上他们的生活水平因为失去子女而比有子女的低保家庭更加困苦。更多的失独家庭却因为徘徊在低保线的附近而无法享受低保。低保标准的刚性限制阻碍了失独群体获得基本的生活救助。同时,当前最低保障标准是按照维持生存水平制定的,忽视了人的发展,不能做到真正共享发展结果。

失独群体医疗保障救助缺乏。失独群体在丧失子女时心理遭受巨大打击,身体也往往会迅速衰老,尤其是本身有慢性病的失独群体,会加重原有病情。同时他们的年龄大多都在50岁以上,有的正逐渐步入老年阶段,身体健康状况每况愈下,吃药看病的花费将会增加,失独群体往往会面临“因病致贫”的风险。

当前我国医疗保障以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由国家、社会、个人共同负担,涵盖了门诊、大病救助、慢性病救助等项目。大病救助是花费较多医疗费用而个人难以负担,由国家和单位统筹报销的方式。事实上大病救助之后还可以再申请二次救助,三无人员(无子女、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五保户、低保户、孤儿、优抚对象的报销比例达百分之百,其他贫困家庭也可以申请,报销比例达55%。在这其中,单纯的无子女并不享受二次救助,失独群体的医疗保障救助仅在其贫困情况下才会发生,而失独群体在日常开支中医疗费用是一项主要开支,一旦遇上看大病,将力不从心,而且所有的报销均是先支付后报销,生病者要首先支付一大笔医药费。在这种情况下,无疑加重了失独者的负担,更关键的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项能够将失独群体纳入的医保救助制度政策。

失独群体养老服务缺失。我国社会服务体系落后导致失独群体养老日常照顾服务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失独群体社区互助服务不足。独子丧生弱化了失独家庭养老的能力,随着失独家庭生命周期的推进,失独家庭对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需求更加迫切。其二,日常照顾缺乏专业的服务提供者。目前而言,我国一般有计生专员负责此事,但是其职责范围狭窄,缺少专业服务。

我国社会福利体系的机构养老服务以养老院、敬老院和残疾人福利院等为主。进入营利性养老院,必须有监护人的签字,对监护人的要求最好是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但是失独家庭的唯一孩子已经去世。此外,即便失独群体能够进入养老机构,也有可能因为养老资金不足而支付不起高昂的费用。至于公办的养老院也并没有针对失独群体入住的具体政策,一般公办养老院只接纳“三无”老人,“三无”老人指“无子女,无经济来源,无配偶的老人”,很显然,失独群体老人又被排除在外。2012年民政部提出对于失独群体可以参照“三无”老人来解决,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全国性法律执行,制度性的解决方案急需出台。

失独群体心理危机应急服务匮乏。失独群体在短期内会出现情绪异常、行为异常的状况,患创伤后应激障碍可能性很高。他们跌入低谷、长期生活在内心痛苦之中,生命中缺少了平和与欢乐⑤。一般来说,失独群体身边的亲朋好友会进行安慰开导,给予一定的支持。但当事者在以后的生活中还是表现出避开世俗、封闭自我、遇见家人团聚情景而情绪波动剧烈等适应不良的状况。他们不仅需要安慰,更需要共情性的陪伴,需要情感的发泄,需要适当的引导和更多的正能量。目前我国计生工作人员可能会入户慰问,他们的慰问出于职责,也有一些效果,却仍然触及不到死者家属的心灵深处。由于他们不具备专业开导的能力,也常常会为了尊重家庭而在事情过去较长时间后来慰问,从而导致介入的滞后。一些社会服务组织也会开展相关的慰问志愿活动,但是志愿活动随意性大,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人员变化也快,活动时间短暂,不利于与失独者们深层接触。

现行相关生育政策的修复

对现行相关生育政策进行适当的修复,加强家庭生命周期前期的独生子女死亡风险的预防是有效防止独生子女家庭陷入痛苦无助的前提。

合理调整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学家陈友华提出“低生育水平和人口减速增长已持续20多年的事实清楚地表明,中国人口形势已发生根本性变化,以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为己任的计划生育的历史使命已然完成”⑥。在我国,允许双独家庭(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以及农村户口夫妻第一胎为女儿的等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生第二胎,最早的地区已经实施十多年。自2014年起我国已经放宽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实施“单独二胎”的政策,即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又称单独两孩政策。但是这些调整还不足以改变独生子女家庭在生命周期各阶段上可能遭遇的养老风险。计划生育政策还具有进一步调整的空间,在现实情况下逐步实施奖励一胎、允许二胎、杜绝三胎的生育政策,是比较合理的选择。每个家庭有两个孩子可以使家庭结构从不稳定的“倒三角型”转变为较为稳固的“矩形”,大大降低只生一个孩子给家庭带来的风险。

健全与完善对独生子女的奖励及特别扶持制度。即便我国逐渐放开了家庭二胎规定,但是就目前人口数量,我国仍然提倡和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那么对于那些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只要一个孩子的家庭,可以对其进行奖励和补助。现行国家独生子女的奖励制度包括给予独生子女户五到二十元不等的保健费,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可以在社会福利资源分配时优先考虑独生子女家庭,例如国家可以在独子女家庭中优先推行护理保险制度,该制度是涉及保健、医疗、福利在内的长期、持续、辅的康复和支持性的照顾,对于缺乏照顾能力的独生子女家庭而言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国家应该提高特别扶助金的标准,且与平均生活水平的增长同步,发放工作应人性化,简化调查审批手续,取消公示,并确保及时、足额的发放,防止政策本身被边缘化。

探索建立独生子女账户制度。为有效预防失独群体晚年经济窘迫的困境,在家庭生命周期前期建立独生子女账户及独生子女意外保险制度可以作为生育政策修复的良性补充。

独生子女账户是专属于独生子女家庭,用于家庭发生意外时的紧急救助,给予其足够的经济资金,保证其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举措。独生子女账户可以通过民政和计划生育部门联手在全社会倡导建立,并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或鼓励独生子女家庭自愿缴纳一定资金入账。当缴费的独生子女家庭一旦发生意外变成失独家庭,独生子女账户能够为其提供经济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失独群体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与现有制度的对接

第一,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协同加强失独群体医疗及养老保障。对失独群体的医疗保障首先体现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失独群体给予医疗优惠待遇,将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失独群体优先纳入救助范围,给特殊病种救助,优先享受减免医疗保险个人出资的待遇。对特别困难的失独家庭制定科学合理的二次救助的标准,多重救助的叠加效应可以避免这个群体在遭受巨大的痛苦及疾病后再贫病交加。其次体现在医疗护理服务上,提高护理费用报销比例。失独群体与其他医疗患者的区别在于无子女提供照顾,一旦有患病住院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情况,便陷入很大的困难。一般而言其生活水平不高,生活陷入窘迫。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提供护理,并且以高比例报销护理费用。

唯一子女的丧失使该失独群体与一般老人养老保障能力相比来源少、水平低、风险大。首先,可以尝试在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考虑将独生子女意外伤亡保险作为法律强制的社会保险,由国家、社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其中国家统筹部分应占到50%,达到一定年龄后可以将累计的保险金转到养老账户中,如果遭遇意外伤亡可以得到持续性的赔偿。再者,为失独群体加投涵盖养老、医疗、意外、人寿、女性安康等险种在内的综合性保险,切实帮助失独群体防御各种风险的能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最后,为失独群体入住养老院提供帮助。当失独群体生活自理能力逐渐减弱,有进养老院的需求时,起码应做到优先考虑。国家通过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在失独家庭入住养老机构时,可由当地政府或所在社区提供担保,充当其监护人,且在入住养老机构,分配养老资源时,优先考虑失独老人的权益。同时,简化失独老人进入养老机构的手续、在失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时,适时简化繁琐的入住手续。缩减入院所消耗的时间,让老人及时得到生活照料,安享晚年。

第二,民政部门保证失独群体达到最低生活标准。民政部门最近发表声明,失独群体将参照三无老人由政府供养,但是目前还尚未出台相关细则。如果民政部落实对达到相应年龄的失独群体按照三无老人进行供养这一政策的话,可以保障其最低生活要求。但对于未达到供养年龄标准的失独者,也应当有所覆盖,可以按照差别化的原则给予不同数额的低保金。特别是其中贫困或者贫困边缘家庭,提供低保金并增加份额,有专家提出补助到城市居民平均收入的50%以上,或者是农村平均收入的50%以上。除此之外,可建立财政支付为主、社会募集为辅的扶助基金。以省级政府基础建立专项资金,建立失独群体养老扶助基金或失独群体关怀基金,并通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解决失独群体的家庭生活保障问题。

第三,以社区为平台将失独群体纳入社区照顾。失独群体的日常照顾和心理危机应急服务可以立足于社区照顾。社区照顾整合全部社会资源,通过正规照顾和非正规照顾网络,为需要照顾人士在家庭或社区中提供全面照顾,促进其过正常人的生活。由此可见,通过加强失独群体的社区照顾,能够协助其融入社区,适应社区的生活。首先,为失独家庭老人提供健康服务。失独老人失去子女的照顾,更需要社区的帮扶。利用托老所或老年人活动室等,向失独老人提供饮食、娱乐等,老人白天在此活动,晚上回家居住。其次,可开展阶梯式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社区可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队,社区负责人可调动社区中低龄的老人,为社区的失独老人提供志愿服务,及时为失独老人提供生活上的帮助。最后,在社区内开办心理咨询室,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或者心理咨询员为失独老人及时提供精神慰藉,排除心理障碍,恢复身心平衡。

(作者为南京工程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南京工程学院青年基金重点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QKJA201206)

【注释】

①方曙光:“断裂、社会支持与社区融合:失独老人社会生活的重建”,《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106~112页。

②郭忠华,刘训练:《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EB/OL].2007-8-31. http:///zhuzhan/jsbmg/201305/9cc5459a79db40bfb48df6618be985a8.shtml.

④尹志刚:“北京市宣武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及保障调查报告(摘要)”,《人口与发展》,2009(增刊),第199~206页。

⑤李兰永,王秀银:“重视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家庭的精神慰藉”,《人口与发展》,2008年第6期,第28~30页。

篇3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完善计划盛誉利益导向机制,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性,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三种:1、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且年满60周岁的农民;2、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农民;3、年满60周岁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农民夫妇参照执行。

上述所述“农民”是指:本市农村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含有权取得,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取得权证的农民;在1998年7月1日前已置换身份的失地农民;渔民参照执行)。以上对象均不含在退休时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加5%退休金政策的人员。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符合上述规定的,符合一方即可享受。

(二)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按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奖励对象亡故为止。对已超过前述规定年龄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三、实施时间和事实程序

(一)实施时间

从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实施程序

1、本人申请。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在达到规定条件前一年的7月31日之前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领取奖励金申请,并填写《*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申请表》。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人户籍薄;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结婚证(无结婚证者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5)土地承包证书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6)子女已死亡的,提供子女死亡证明。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申报表》后,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并作记录,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居)辖区内张榜公示10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无异议,村(居)委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于每年的8月15日前上报镇(场)。

3、镇(场)初审并张榜公示。镇(场)对村(居)委会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公示10天。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如无异议,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市计生委。

4、市计生委审核、确认并公布。市计生委对镇(场)上报的拟奖励对象进行审查,确认后将奖励名册印发至村(居)委会员会,于每年9月15日前在各村(居)再张榜公示10天,并在*市计划生育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每年10月15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市财政局和农商行,建立奖励对象的个人信息档案,同时将确认的名单归档保存。

四、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和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由市、镇财政各半承担。奖励金委托市农村商业银行组织发放。市农村商业银行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对象个人帐户,实行专帐核算,按季度直接拨付。

在领取本意见规定的奖励金期间,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不再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自行为发生之月起,终止对其奖励金的发放,并追回所领取的奖励金。奖励金领取对象户口迁出本市的,本市终止对其奖励金的发放。

本奖励金不影响奖励对象享受其他政策性优惠和补助。在实施本奖励制度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执行线行的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

(二)奖励金管理

1、财政部门建立奖励资金财政专户和预算审批、决定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时足额将奖励金划拨至计生部门支出户,并监督其及时划转到奖励对象个人帐户。奖励资金列入当年预算,不得挤占其他计划生育事业经费。

2、计生部门每年年初编报计生奖励金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签定委托发放协议,及时掌握农村商业银行建立奖励对象个人帐户和资金管理的情况。

3、农村商业银行制定奖励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委托发放协议的要求和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帐户。奖励金及时足额划转到奖励对象个人帐户,并将建立个人帐户和奖励金发放情况反馈给财政和计生部门。

五、组织机构与责任

(一)建立由市委农工办,市计生委、财政局、公安局、农村商业银行组成的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工作。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篇4

(一)领导重视,职责明确,确保了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区、街两级领导十分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通过专干例会、专题培训和局务会等形式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各街道也将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做到责任明确,层层落实,在全区上下形成了局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部署、政策法规科布置自查方案和迎检措施、各街道具体落实自查任务的良好局面,确保了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二)政策落实,投入到位,为落实好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人口与计生经费投入机制,将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区级按人均8.88元投入到位,街道按人均2元投入到位。落实了农村人口、城镇低保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均纳入区乡两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为建设高素质的计生行政执法队伍打下了坚实基础。结合我区实际,通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专题讲座,以案讲法等方式,在月会及专题培训班上,对街道分管领导、计生干部和驻区单位、村(居)委会的计生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通过各级培训,强化了知识积累、优化了队伍素质,全区计生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同时,严格执行了计划生育“七不准”、“十禁止”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截止目前,共召开例会4期、举办驻区计生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班2期,参加人员达330余人次。

(四)积极宣传,制度上墙,营造了有利于计生行政执法的良好氛围。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评议制度,规范性文件逐级备案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并注重发挥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一是积极定购和印发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册;二是在办证大厅公开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范围等内容;三是向群众公示奖励扶助人员、批准再生育人员等情况;四是与村(居)共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展板,建立规范化的宣传专栏,印发“新城乡新家园牵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电话服务卡。既增强了广大育龄群众自身的维权意识,又做到政务、村(居)务公开,以接受群众的监督。目前,全区计生干部和育龄群众的法律法规、人口计生政策及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科学、文明、进步的先进生育文化观念得到广泛传播。

二、切实做到五个“新”

(一)工作理念有了新的变化。一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这一理念已成为我区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宗旨;二是优质服务理念贯穿于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标准。三是工作理念的更新,促进了工作方式和方法的转变,得到了服务对象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

(二)依法行政迈出了新的步伐。我区从2006年开展“五清理五落实”、2007年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质量年活动”为契机,全面推进了我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一是抓好制度建设和专题培训,提升计划生育队伍依法行政整体水平;二是坚持将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作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法环节,实行考核评议;三是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村(居)务公开,增强计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四是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评议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等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缩短再生育审批70天的时限办理再生育审批;五是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人员的处理做到程序公开、公正、透明,措施得力,执行到位。行政处理(罚)案件合格率达100%,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率达70%以上;六是规范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按文书档案要求完成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理案件、再生育审批案件和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死亡重残家庭扶助等资料的归档工作;七是认真开展行政告知工作,对一孩和再生育、违法生育妊娠对象的告知面均达95%以上。全区计生系统无一例违反计划生育“七不准”、“十禁止”的事件发生。

(三)利益导向机制得到了新的完善。区政府出台了计划生育“三结合”户子女接受职业学历教育学费补贴方案,对户籍在我区并就读xxxx区职业联席会成员单位中中等职业(学历)学校的所有高、初中毕业生实施定额学费补贴;认真落实了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及奖励政策,全区将独生子女低保户、重残(死亡)家庭和部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拿入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户;积极落实市计生委等五部门文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在蓉企业、个体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情况调查、登记并积极宣传、督促落实奖励金达60%以上;区计生、卫生、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均建立和落实了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向计划生育“三结合”户倾斜,帮助他们改善生产生活环境,进行“造血式”帮扶,取得了较好效果。

(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出现了新的面貌。近年来,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我们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以服务促管理,完善服务机制,实行人性化服务。一是规范、简化办事程序。为流动人口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咨询、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优生优育等科普知识。二是依托社区计生服务站为9661人次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免费“三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328人、人流2人,同时进行生殖健康、性保健等咨询服务与指导。三是普及避孕药具知情选择,指导流动人口自主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避孕措施,使其真正享受到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四是严格落实《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协商处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程序认真自查和清理。

(五)创优活动得到了新的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质量年活动的蓬勃开展,推进了创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区活动向纵深发展。主要体现为: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的知晓率得到提高;育龄群众的婚育观念进一步得到转变;育龄妇女依法生育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近年来,我区计划生育率始终保持在97%以上;进一步深化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开通了“绿色通道”;在区政务中心民政大厅开设了全市第一个优生优育咨询窗口,进行宣传和《免费婚检卡》发放,由政府买单,对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具有xxxx区户籍,并在xxxx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发放《xxxx区新婚优生健康服务卡》,实行免费婚检。

篇5

*市计划生育星级服务站;

*市人口发展协调先进镇。

二、主要指标

1、计划生育率99%;

2、群众满意率90%以上;

3、优质服务率85%以上;

4、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

5、政策兑现率100%;

6、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规范落实率达95%以上;

7、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率达90%以上;

8、信息准确率达98%以上;

9、镇、村计生干部配备、经费投入等定性指标基本达到省定创建指标;

10、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85%以上。

三、主要措施

㈠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1、不断强化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宣传。结合“五五”普法工作,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一法三规一条例”宣传学习活动,切实加强党政领导、村(居)主要领导、人口计生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增进广大群众依法履行义务和依法维权意识。

2、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利用广播、会议、镇村公示栏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依法依据、公开奖励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办事期限和服务承诺等,进一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3、全力实施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工作,根据信息公开、网上运行,充分结合,注重实效和便民惠民的原则,以电子政务为手段,依托电子政务维权服务平台,实行网上办公,办理《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二孩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接受网上监督,满足社会公众知情办事,提高办事效率。

4、进一步深化违法生育治理工作。对2008年度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延续,从3月份开始在全镇范围内协助市人口计生委继续开展社会抚养费集中征收工作。抓住违法生育人数统计准确率,社会抚养费统计材料的上报率,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5、继续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

按照国家、省和*市人口计生委提出的加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一盘棋”新体制,实现三年三步走目标,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和管理服务过程的信息采集,推动形成党政领导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流出地和流入地互动互补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国“一盘棋”的格局。强化流动人口双向考核制,抓好流动人口定点免费服务,确保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达到85%以上。加强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严格按要求与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办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季度做好婚、孕、育、措施信息情况的联系反馈工作。镇协调公安、司法、民政、工商、土管等部门,通力协作,积极参与,定期检查,形成齐抓共管,信息共享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网络。

㈡坚持优质服务工作,充分满足群众的服务需求

1、要着力开展创建世代服务品牌和星级服务站建设,充分发挥中心站的作用,为育龄妇女开展优质服务;提高计生服务人员咨询技巧和指导服务能力,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在服务环境上比优美,在服务质量上比优质,在服务方法上比创新,在服务效果上比满意。进一步改善服务环境和条件,体现非医院化、温馨舒适、方便快捷、平等关爱、尊重隐私的服务特色。建立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平等与尊重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保健服务模式,打造“世代服务”品牌。建立“告知、预约、服务、筛查、转诊、回访”的运行机制,对当年有生育、节育现象的育龄妇女及时指导落实好安全、可靠、有效的避孕措施,指导填写好知情同意书,着力提高期内长效措施的落实率、及时率、有效率。有效降低意外妊娠发生率。

2、抓宣传咨询服务,通过制作科普知识实物样本,发送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知情选择技术服务;通过发《公开信》等形式提高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的普及率。要以信息为引导,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优质服务中的作用。镇计生中心服务站根据信息系统提供的需采取避孕措施、随访、更换措施和绝经人员等情况,建好服务台帐,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巩固村计划生育服务室的建设,热忱为育龄妇女开展咨询服务,发放避孕药具。

3、要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大力推动“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孕前保健与孕前指导计划,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为基础,开展宣传教育、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营养素补充。指导新婚妇女参加出生缺陷干预检测,动员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环、孕情检测和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检测,加强对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规范孕前咨询,指导服务,在做好宣传倡导和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提高优生检测率和口服营养素覆盖面,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提高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4、继续开展“生殖道感染/艾滋病综合防治/宫颈癌早期筛查”行动计划,以育龄群众常见生殖道感染目标疾病防治为重点,与环情、孕情及子宫癌早期筛查相结合,延续三年一周期的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工作,年查治服务率达30%以上。继续与卫生部门联手,确保查治效果。为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提供帮助。

5、继续开展避孕节育随访服务、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与防治行动,按照市人口计生委要求,继续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规范化随访服务,随访服务率达90%以上,镇服务站、村服务室对使用不同避孕措施的育龄群众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跟踪随访,认真做好随访记录,及时掌握所服务的育龄群众的避孕状况和药具副反应/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及时发现并逐级报告问题,切实保护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要进一步强化婚姻、怀孕对象的跟踪服务以及节育、随访对象的重点服务,使随访服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㈢坚持宣传教育,不断深化宣传教育内涵

1、大力推进人口计生“新农村新家庭”建设计划,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五有五星”为标准的“新农村新家庭”争创活动。每村(居)至少树一个典型。

2、要充分发挥传统宣传手段优势,与广播站协作,继续办好“农民电大”,宣传《决定》,传播婚育新风。镇村要通过有线广播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好”专题自办节目。抓好村与村之间的生育文化一个(条)园(街、路)和农家书屋的建设。每村固定标语不少于6条,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专栏,积极参加市人口计生委的大练兵大比武竞赛。同时继续利用镇、村人口学校办好各类培训班,镇村各不少于12期,利用新闻媒体积极向市级以上单位发稿,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新人新事和工作特色。通过多方位的宣传教育,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提高宣传教育的渗透力,力争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95%以上,推动宣教工作上新台阶。

3、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为载体,富有特色地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月活动,广泛传播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和孕前保健、优生优育等应知应会知识,切实提高知识普及率和知识知晓率,着力提倡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

㈣坚持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计生干部工作素质

镇、村、组计生干部是做好计生工作的主力军,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他们的政策管理水平高低、事业责任心强弱直接影响着整个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加强镇村计生干部队伍的建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实计生中心服务站技术服务人员力量,配齐配优配强镇、村计生干部队伍,加强镇、村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进一步增强他们的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

㈤坚持维护群众权益,强化计生保障机制建设

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制度,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认真总结全面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成功经验,坚持实施省奖励扶助办法,搞好目标人群调查登记,坚持资金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的运作原则,坚决杜绝虚报、冒领、克扣、挪用的行为,确保奖励扶助制度在全镇顺利实施,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领到奖励扶助金和享受优惠政策。对因独生子女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造成的困难家庭进行救济扶助;继续落实计划生育技术免费服务政策和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医药费补助,继续实施晚婚晚育奖励制度。在全镇落实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政策,并组织实施工作,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㈥坚持深化“亲情牵手”零距离服务行动

关心有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救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经济、精神、生育等方面给予帮助,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尤其是关怀那些响应号召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生殖健康知识和咨询服务;关心独生子女,尤其是关心独生子女家庭教育,注重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首位意识、勤俭意识和正确的荣辱观,促进其全面发展。关怀女孩健康成长,尤其是维护女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继续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共同为女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关心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者,尤其是因公受伤、重病的计生干部,帮她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合法权益。

㈧坚持基础管理考核,加强建立发展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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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入走访调研,广泛征求意见

为了切实掌握当前我市人口计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了解基层计生干部和群众的真实想法,我们紧扣基层和服务对象对人口计生部门想什么、盼什么,希望计生干部干什么、怎么干等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认真开展调研。3月中旬,委主任亲自带队深入全市21个乡镇,查看工作开展情况,与基层计生干部、群众面对面进行座谈。经过一个星期的基层走访调研,收集到意见建议8条,并形成调研报告,为下一步解决问题提供了依据和指导。以直接联系服务群众活动为契机,组织干部职工先后4次到联系村帮扶对象家中,开展谈心交流,了解诉求,帮助解决生产生活问题10余个,受到当地干部群众的广泛好评。通过党政网先后向市级各部门和区县、乡镇(街道办)人口计生部门发放征求意见书235份,收集意见建议15条,对合理可行的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二、认真对照检查,落实防范措施

3月19日,我委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对照“三定”方案、“四个作为”和文建明、吴菊芬同志先进事迹,认真查找部门和党员干部在工作理念、职业道德、工作水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使查摆出的问题真实性强、分析解剖透彻。会上,领导干部带头查找问题,认识差距,带动了干部职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并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整改建议。先后查摆出理论学习、党性意识、业务工作、工作作风4个方面9个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逐条进行了剖析,认真挖掘产生问题的根源,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全部公开,接受监督检查。

三、积极开展“三评”,及时公开结果

结合走访调研,将调查评议问卷直接送到育龄群众和计生户手中,请他们对人口计生工作进行满意度评价。先后发放评议表30份,收回有效问卷30份,满意率100%。4月2日,召开委党组会和干部职工会议,对党员干部主动作为情况进行评议,委党组书记、主任对干部职工履职尽责、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了逐一点评,干部职工根据点评和岗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整改承诺。会议结束后,我委及时将点评情况进行了整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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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情况

我县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组织下,计生、公安等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征收理念和征管方式不断创新,征收面和征收到位率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规范征收长足进步,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主要借鉴了南充市嘉陵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办法,即从源头抓起,计生、公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公安派出所在新出生婴儿上户时必须查验村两委、乡镇计生办出具的意见才能上户,通过“软着陆”的方式征收社会抚养费,避免了因社会抚养费征收引发的恶性事件。截至2013年9月底,全县共征收社会抚养费5367.40万元,其中:2009年征收679.28万元,2010年征收764.23万元,2011年征收993.36万元,2012年征收1291.48万元,2013年1-9月征收1639.05万元。大大缓解了乡镇经费压力,为确保人口计生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坚强的保障。

但经过调查解剖,我县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也还存在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到位率低、自由裁量权过大、票据结算不及时、坐收坐支等一些问题,需要全县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措施、突出重点、突击难点,严格依法行政,有效遏制违法生育。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过大。乡镇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过大,少征、漏征现象比较突出,对同样事件的征收对象,有的乡镇征收达到万元以上,有的乡镇征收2000—8000元不等。任隆、宝梵、明月等镇乡一般征收在5000-6000元,标准较低。

(二)财政供养人员违法生育现象有所抬头。据了解,少数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采取隐匿、躲藏等方式偷偷违法生育,通过各种关系和途径取得户籍,逃避查处。

(三)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不够规范。一是不按时结算票据。有的乡镇未严格执行县上要求每月底结算票据的有关文件规定,有的乡镇3个月或半年结算一次,有的乡镇长达一年结算,甚至跨年度结算。二是社会抚养费资金未及时解缴财政专户。有的乡镇收取社会抚养费后“体外循环”的时间较长,要拖上3个月后才上交财政专户。三是个别坐收坐支和超范围支出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乡镇未将计生事业费专门用于计划生育工作,挪作他用。

(四)乡镇计生干部队伍不够稳定。部分乡镇计生办缺乏专职干部,计生办主任由事业人员,甚至村官担任,有的计生办人员调整频繁,业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下步工作建议

我县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但有些问题具有普遍性,在全市、全省甚至全国一些地方也都存在,但只要我们方法得当、措施有力,查处违法生育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2009年以来,全县每年计生人口出生约在5000-7000人范围内,少数违法生育人数约占20%左右,每年违法生育人员达1000人以上,加上过去漏征少征的,全县每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可达2500-3000万元,征收潜力十分巨大。

(一)进一步摸清家底。为了彻底弄清全县近5-10年违法生育人员情况,各乡镇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层层动员,认真调查,摸清家底,特别是要将财政供养人员和违法生育未接受处罚的人员作为重点人群来清理,做到一个不漏。凡单位主动清理、处罚财政供养人员违法生育的,单位不作“一票否决”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裁量权。计划生育执法人员要自觉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要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认真执行蓬府发(2013)4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元月1日起,第一期征收要达到40%以上(农村12000元,城镇35000元),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做到全县一把“尺子”比到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坚决杜绝“人情”、“关系”等不能坚持征收标准、有失公平公正的行为,并随时通过政务、村务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透明。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要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制度。一是严格票据管理。各乡镇计生办每月底与财政所结算票据,乡镇财政所每季末与县财政局结算票据;二是严格实行征缴分离制度。要设立社会抚养费财政专户,在下达了处理决定书后,由违法生育对象直接到开设的财政专户缴纳社会抚养费,再凭银行缴款回单到户籍所在地计生办换取财政专用票据。杜绝个人经手现金,避免坐收坐支现象出现;三是严格资金管理。要将社会抚养费缴入县级金库,纳入预算管理。作为计生事业经费投入,按乡镇工作绩效由县人口计生局考核下拨。各乡镇要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专款用于人口计生事业;四是做好全县独生子女家庭保险工作。为解除独生子女家庭的后顾之忧,可对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事故纳入保险。2013年,全县有农村、城镇低保、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家庭20612户,每个家庭(父母子女3人)可按50元参加保险,保金来源由乡镇负责25元,县上在社会抚养费统筹部分负责25元。

(四)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要充分发挥县人口领导小组的作用,组织公安、法院、教育、民政、工商、卫生、建设、国土等部门要灵活掌握政策,以打“球”的方式齐抓共管,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1.公安部门在新生儿上户严把上户关,检验村两委证明,每季度与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上户信息。

2.县人民法院要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违法对象强制执行,每个乡镇执行1-3件。

3.教育部门要安排学校在新生入学和外地学生转学时配合计生部门做好新生的身份确认,凡是违法生育学生需缴纳社会抚养费方能报名入学。

4.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收养登记要定期与计生部门通报信息,便于计生部门掌握婚育情况。

5.工商、税务部门在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时要查验对象是否违法生育,接受处罚后方能办理。

6.住建、国土部门在办理房产、资产过户要查验是否违法生育,接受处罚后方能办理。

7.县卫生部门要求各级医院在新生儿出生后要定期向计生部门通报出生婴儿情况。

8.各乡镇、各部门要清理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违法生育情况,并配合计生部门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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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度,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的具体指导下,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市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以生育文明创建为主线,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标,以规范基层基础工作管理水平为核心,强化目标管理,加强检查督办,进一步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全镇共辖14个行政村,83个村民小组,47个企事业单位,年初人口15841人,其中农业14411人,非农1192人,流动人口238;年末人口14986人,其中农业13590人,非农1244人,流动152人。

总已婚育龄妇女3149人,占总人口的21.01。无孩129人(当年新婚95人),占已婚育妇的4.01;一孩744人,占23.63;二孩1504人,占47.76,二女户96人,多孩772人,占24.52,多女户29人。

一、20__年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一)人口计划完成情况。

20__年安排生育对象232人,其中一孩163对,二孩69对。本期总出生188人,出生率12.2‰(其中农业出生167人,出生率11.93‰),其中:男96人,92人,总性别比104.35;一孩129人,66男63女,性别比104.76;二孩出生58人,30男28女,性别比107.14。计内二孩出生26人,16男10女,计内多孩1人,计外出生32人,14男18女。计划生育率为82.98,农业80.84。死亡93人,死亡率6.03‰,自增人数95人,自增率为6.16‰。

全镇累计落实节育2750人,综合节育率为87.33,其中放环577人(即一孩放环525人,二孩放环36人,多孩放环16人),皮埋6人,药具8人,结扎2159人;其中一孩27例,二孩1414人(二女91人),多孩718例(多女27人)。其中当年:共落实四项手术190例,其中,放环125例,结扎62例,人流3例。

(二)环孕情服务及四术落实情况。

环情应服务1202人(次),已服务1112人(次),服务率92.51;其中脱环26人,补环5人,人流3人;孕情应服务949人(次),已服务870人(次),服务率91.68;现怀孕68人,现孕人数占人口4.5‰。

(三)流动人口管理情况

我镇现有流动人口346人,流入152人,(其中应持证152人,已持证82人,持证率79.6)。流入育龄妇女50人(无孩1人,一孩20人,二孩24人,多孩5人)。放环16人,女扎25人,药具2人。流出人口194人,(其中应发证194人,已发证150人,发证率90.9)其中已婚育龄妇女73人,无孩13人,一孩48人,二孩11人,多孩1人;其中:放环34人,结扎11人,皮埋1人,药本文来源:文秘站具4人。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录入346人,其中流入152人,流出194人,录入率100。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社会抚养费:(历年下欠10.8万元,已征收9.79万元,占任务的90.58),当年应征18.4万元,已征收7.46万元,占任务的40.54。依法征收案件2起。

(五)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从20__年9月1日安排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截止20__年9月24日进展情况:共清理漏报育龄妇女1人,清理当年出生漏报1例。落实四项手术7例,其中:女扎2例(二女户结扎1例)放环5例。征收社会抚养费0.667万元,其中:历年0.1万元,当年0.567万元。

(六)优惠政府落实情况

①60岁奖励扶助对象35人(其中当年5人),发放扶助金额1.62万元。②特殊困难家庭救助12人(其中当年6人),奖励金额1.8万元(其中当年0.7万元)。③二女结扎户90户,当年新增10户,独生子女领证户34户,两户共办理保险119户,保险金额17.78万元,3000元奖励38户,奖励金额11.4万元。④独生子女放弃二孩生育指标2人,奖励金额0.9万元。优待金23户2.3万元。⑥为117户农村“两户”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0.351万元。⑦“两户”106户减免合作医疗基金0.796万元,⑧20__年“两户”危房改造户16户,补助资金19.2万元,户均1.2万元。⑨109户“两户”对象纳入农村低保,共计金额7.14万元。⑩给予27户“两户”对象民政救济0.54万元,户均200元。

(七)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我镇加大宣传力度,全部刷新了乡村公路两旁的宣传标语140多幅,同时又投入5万多元在鸭洼、上堡子、肖掌、店坪、张桥、樊庄、新堡、悦乐等八个村新建大型宣传碑八座, 移动宣传标语20幅,不锈钢计划生育公示栏14个,利用节假日,联合团委、妇联、教育等部门开展各种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活动。累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120__多份,举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培训班6期。特别是举办了以“刘巧儿”原型封芝琴为发起人的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从根本上的转变了群众的生育观念。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观看录像、收听广播等多种形式,为育龄群众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报表分析看:

1、无孩妇女比例低,说明有新婚漏报。一孩妇女积累少是一个普生二孩加多孩的生育模式(农业:无孩占3.81,一孩占20.22,二孩占49.67,多孩占23.6)。

2、二女户积累少。全镇二女户累计91人,占二孩育妇的6.2,比正常指标偏低。

3、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特别是特困户、贫困户,无力缴纳,给社会抚养费征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对一些个别有能力缴纳的“富裕户”“钉子户”“难缠户”没有有效的措施的支撑。

4、流动人口管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对特殊地段没有加强重点管理,流出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工作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三、20__年度工作打算

面对我镇计划生育工作现状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分析形势,寻找差距,靠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工作落实,促使20__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1、研究制定《20__年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办法》,将责任指标细化、量化到乡、村、组三级专干,加大对各级资料运转误差,专干访视误错等处罚力度。

2、切实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乡站、村室的规范化管理,使乡、村、组、户资料管理规范科学合理。

3、不断加大四项手术和环孕情服务的力度,从源头上杜绝计外出生。

4、深入开展以二女户结扎、清理出生漏报、新婚、私婚、早婚、流动人口管理和多子女社会抚养费征收为突破口的治理活动,攻坚破难,落实责任,挤干水分,整体推进。

5、加大计划生育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从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入手,加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力度,对有经济能力又拒缴的,坚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形成强大法律震慑力,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供法律保障。

6、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不断扩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的覆盖面,使计生家庭户都能够享受到党的关怀和温暖,为我站新机制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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