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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协定中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是以各成员国的具体承诺表的形式确定的,我国保险业的具体开放承诺,已在近日由中国保监会公布:
1.外国保险企业进入形式及合资比例。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达到51%,加入后2年内允许设立独资子公司;对外国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对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比例可达到50%,3年内比例不超过51%,5年内允许设立独资子公司;对以上各类保险机构,在地域限制取消后,允许在华设立分支机构。
2.地域限制和开放时间。加入时开放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加入后2年内,开放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加人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开放的业务范围。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险及再保险业务;允许在华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人后2年内,允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所有的非寿险服务。对外国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3年内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对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加入时允许跨境或来华设立机构,从事大型商业保险经纪业务和国际海运、航空、运输险业务以及再保险经纪业务。对外国再保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分公司、合资公司和独立公司开展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或发放经营许可的数量限制。对20%的法定再保险,加入后每年降低5个百分点,直至取消。
4.有关营业许可方面的承诺。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执照数量限制,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作出规定。
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利用了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优惠原则,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在组织形式、地域及业务上都采取了一定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只是暂时的,在3年或5年后都将取消限制。因此,这几年的时间只是一个过渡期,我国保险业应允许利用这一过渡期,认真分析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仔细研究世贸组织规则,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以适应保险服务国际化的发展要求。
二、我国入世后保险监管方式的确立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世贸组织规则的承诺。这种法律文件的签署,更是一种法律上的承诺。中国政府将面临着如何全面履行世贸组织规则确定的权利义务问题。与入世前相比,新的权利义务的设定决定了我国政府角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转变。最明显的转变就是,政府将由过去对市场的事无巨细的微观管理彻底转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的宏观调控和为市场服务。政府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上,要求法律
法规必须透明,市场操作必须公开,监督管理必须公正,市场准入必须平等。这也正是WTO的透明度原则所要求的。因此,转变政府职能,为外资保险企业及国内企业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健全的法律环境是我国保险监管部门的重大职责。具体地说:
1.以依法监管为原则。目前我国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行政措施虽然已逐步完善,形成体系,但许多投资者仍抱怨我国保险监管的透明度不高,导致外资保险机构对我国开放政策和监管政策的误解。因此,首先要在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及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对涉及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应尽可能地加以公开,如建立专业的网站或者定期公布在刊物上,以供公众查阅。这样才能使外国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我国保险开放、保险监管的有关政策,也能提高保险经营者依法经营、依章操作、公平竞争的自觉性和自律性。其次,在保险监管的具体操作上,也要坚持依法监管和依法处置的原则,这就说明不仅要有完备的实体法,还应具备相应的程序法。2001年7月出台的《保监会行政复议办法》,无疑是对这方面的有利补充。另外,要彻底改变目前保险市场不规范的状况,还必须依靠一支高效的执法队伍。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的双重监管的模式或香港的经验,建立建全我国的各级保险监管体系。与我国大陆相比,香港面积虽然不大,保险监管与服务机构却远多于大陆,而正是这套完善而有效的监管体系为香港保险市场带来今天的繁荣。所以建立一支具备高素质的人才和机构完善的保险监管队伍是依法监管的重要保障。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这也是国际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日本。一贯行政色彩很浓厚的日本保险监管,在面临金融危机的震动之后,进行了大规模的保险制度改革。不仅通过立法确立了“经营信息公开”原则,还通过《经营信息公开标准》和每年需修改补充的《经营信息公开纲要模式》,量化了保险公司的公开时间、公开方式和公开内容。而英美等国的集中监管和混业经营以及正在酝酿的一系列完善电子商务的立法,也无不在为健全其保险信息网打基础。这表明在未来保险竞争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忠诚和保险公司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而要创造品牌效应和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就必须加速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程度。因为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和保险业的公众性决定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是保险监管的首要目的。而保险信息的披露,提高了保险经营的透明度,增强了保险服务的竞争力,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就得以充足保障。因此建议中国保监会制定相应行业信息标准,建设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并适当联网;在保险中介方面,借鉴香港经验。香港的保险业务早在1995年就已向公众开放电脑查询系统。而随着保险经纪制度的规范化和从业人员的增多,增强经纪人的透明度也是必然。建立保险中介查询系统也是市场所需,是符合国际发展方向的。
三、我国入世后应当确立的保险监管度
监管对保险业的发展是有利的,不受任何监控的保险活动将造成市场的无序和混乱。但如果监管过于严厉,监管成本会过高,反而使保险收益下降。因此,只有适度的监管才能使保险收益与成本之差达到最大值,实现市场效益的最大化。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大都经历了“监管—放松监管一再监管”的趋势。这其中的放松与再监管,并不是简单的收和放,而是在某些方面放松监管,在另外方面加强监管,关键是监管的适度。因此,我国进行保险监管并不在于限制保险市场主体,而在于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充分实现,实现保险主体收益的最大化。这一目的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合理、适当的监管度。
1.以保监会对保险市场的宏观指导为保险监管的主导力量。目前我国监管仍集中在机构批设、条款和费率等合规性方面的监管,这显然与国际发展不相符,世界各国大都以偿付能力为监管的核心,这是防范保险公司金融风险的关键。因此,我国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要与国际接轨,就要以保监会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以此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仍是监管的主导力量,但是监管方式要转变为宏观指导的方式。注重为企业创造一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从而保证保险交易能按规则顺利进行。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辅助监管作用。国外的先进监管经验表明,行业自律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在当前中国行业自律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保监会应当通过适当授权,赋予其一定的监管职权,提高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以发挥保险行业的自律力量。具体来说,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以下作用:行使保险条款与费率厘定的监管职能,建立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组织保险人、经纪人等专业资格考试及个人保险人的管理及培训;协调、沟通各保险公司的关系,建立公司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渠道,制定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规范;配合中国保监会,监督保险公司对各项规章的落实情况。这样保监会则可以集中对关键内容进行重点监管,从而保证实现完善且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刘文华:《WTO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版
一、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的发展
现代中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开始于80年代初,最早是日本三井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安田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等于1981年在北京正式设立代表处。[2]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后,大批的境外保险机构蜂拥而至。到1995年10月底,已经有13个国家和地区的77家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在中国的北京、广州、上海、大连等地共设立了119家代表处。[3]到1999年底,这一数字又有大的发展,中国已经批准了4家中外合资报保险公司,11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另有4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正在筹建;[4]已经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113家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的14个城市设立了196家代表处。[5]截至1999年底,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总资产达44亿元,保费收入18亿元。[6]
外资保险机构为什么对进入中国如此地热衷呢?原因有两个。一是在外资保险机构的本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比较成熟,保险市场同样不例外。激烈竞争的结果,已经使很多的发达国家保险市场渐趋饱和,进入微利期,要想在这样的市场上取得比较大的发展是很困难的。这样,资本的本性使其竭力寻找哪怕只高一点点的利润,发达国家的很多保险机构便纷纷寻求由国内转向全球,特别是试图在还有很大开发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占有一席之地。二是中国巨大的市场吸引力。从保险深度的实际比较来看,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深度大之上在4%左右。依此为标准,我国1996年度68593.8亿元的国内生产总值,应该有2743.8元的保险总需求。然而,1996年我国实际保费收入仅756亿元,还有约1969亿元的保险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可见市场之广阔。以年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计算,2000年的保险总需求将达3732.8亿元。这就使得国外各著名保险机构纷纷垂涎中国市场,想在市场的过程中占有一席之地。[7]
下面以一些具体的例子介绍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的发展经营情况。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是第一家在中国开展经营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199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根据《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以下三项业务:(1)境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与其有关的责任保险;(2)外国人和境内个人缴费的人身保险业务;(3)上述两项业务的再保险业务。[8]我国首先选择这家保险公司在上海营业是有原因的。美国友邦(AIA)是美国国际集团(AIG)的成员之一,该集团拥有资产总值近1150亿美元,在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设有400多家分支机构,业务网络遍及世界主要地区,在香港和东南亚,该公司也是最大的人身及产物承保公司,牢固地确立了“第一流的寿险公司”的地位。到1995年,上海友邦共有员工300多热,同时组织了一支由4000多名营业员组成的寿险营销队伍,运用AIA的工作原则和方式,把国际做法引进上海市场,在上海保险业刮起了强劲的“友邦旋风”,带动中国本土的保险企业纷纷进行了行销方式的重大变革。[9]上海友邦的经营业绩也是很显著的。被批准的第一年,1992—1993会计年度,报废总收入1928万元,到1995年,全年保费收入就达4.15亿元。1995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AIG有在广州分设了经营寿险的美国友邦保险(广州)有限公司和经营财险的美亚保险公司。[10]
英国塞奇维克咨询公司是英国最大的保险经纪人,劳埃得承保人,是欧洲最大、世界第二的保险经纪公司。早在1981年7月,该集团就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1993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其在北京设立“塞奇维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中国)有限公司”,成为最早在中国营业的外资经纪公司,也是前几年唯一有资格进行保险经纪活动的外资公司。[11]
二、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
外资保险机构的发展中也有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数字表明,1998年境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未获准入的境外保险公司、境外经纪公司及其它保险咨询顾问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月4.2亿元人民币(据称,这是一个非常保守的数字。)[12]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1.有关当局已经采取的监管举措
1999年12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之前,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一部分,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主管机构统一进行监管的。由于整个保险业的起步较晚,对人行来说,保险监管相对于银行监管居于次要的地位,保险监管职能客观上有被弱化的倾向。监管工作中重审批、轻管理,主要的工作是忙于审批新设企业和机构的资格与经营范围限制。而对具体的市场情形,如保险条款、非律规定是否符合保险原则和奉献水平,监管人员很少进行科学的测算与核实,致使一些保险企业自行开发的险种或者报来即批,或者根本不报批。[13]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后,专门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有了专门机构,有了专门人员,对保险业的监管就有所加强。保监会首先从混乱的保险中介市场的清理整顿入手。1999年3月10日、11日保监会召集在华营业的各保险公司和在华合资保险代表处负责人,召开“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动员会议”。1999年3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公告,严禁境外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及其中介活动。5月10日,保监会责令英国塞奇威克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停业整顿三个月。保监会指出塞奇维克存在以下问题:超范围经营,违规像集团公司上交管理费;资本金不足,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有关监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违规核销应收帐款等。9月9日,保监会通告,宣布撤销英国怡和保险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取消其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14]保监会的以上举措,有力地整顿了保险中介市场的混乱情况,有助于整个保险业健康地发展。2000年4月,保监会有严肃处理了北京安邦保险公司等两家保险公司;[15]2000年6月12日,保监会又宣布对三家严重违反有关保险法规的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予以撤销。[16]
2.现有的监管法规
依法监管,是法制的一个基本要求。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更应该如此。这方面的依据首先是《保险法》关于监管的规定。不过,保险法的规定比较原则,而且适用于整个保险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和后来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管机构,曾了不少的具体监管规定。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在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了《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3月了《保险公司管理办法》,这三个文件是目前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法规。另外《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也已经完成,[17]并在《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已报国务院批准。[18]
3.监管的具体方面
(1)准入监管
一般来讲,有与保险也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各国政府对进入保险市场均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以避免由于进入者资本实力、管理经验不足而引起的保险机构的停业,导致社会的波动。从一个国家来讲,保险市场得准入应着眼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大众的需要。具体操作上,我们国家的《保险法》维保险业的市场准入规定了最低标准,在坚持产寿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对外资保险机构的选择,标准一般会更高一些,要求进入本国经营的外国保险机构本身在国外的经营业绩良好,有着雄厚的实力和良好的信誉。外在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需经中国主管部门逐案审批,从最初批准的没够友邦等公司的情况来看,管理部门为了让进入本国的保险公司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对他们适用的标准还是很严格的。[19]但是,在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需要给与外国众多的保险公司以市场准入,适用什么样的标准还是一个尚不明确的问题。(2)财务监管
对外资保险机构财务监管的目的在于保证该保险机构具有财务偿付能力。虽然经过审批准入的外资保险机构大都实力雄厚,但仍不能排除其经营中丧失偿付能力的可能,对其进行财务监管是十分必要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为此专门制定了《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不过该办法尚未,作者也未能得其详,下面仅从一般财务监管的角度稍加分析。第一,偿付能力的标准。《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保险企业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付能力,保险企业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传统上,如果一家保险公司想保证足够的流动性或偿付能力,其资产总额必须超过其负债总额。这一观念1946年首先在英国推行,并坚持产线公司的资产总额必须超过其负债总额达保费收入20%多,这一标准被很多国家所接受。[20]中国具体掌握的标准上不得而知,但是保险法的之一规定在其它法律法规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是应该适用于外资保险机构的。第二,准备金。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的准备近来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制定合理的准备金是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制定准备金的标准应该考虑保单的种类和期限等,使保险人在保证有足够偿付能力的前提下还可以进行健康的、充满活力的竞争。制定出的准备金标准应该同时适用于内资和外资保险机构。第三,资金运用。投资管制是保证偿付能力和维持保险公司准备金的一个有力武器。限制某些不正当的投资风险,并相应确定保险基金投资范围与投资比例要求是很必要的。1999年末,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的投资范围特别是向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做出了规定。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其他金融部门的投资应该受到特别的注意。
(3)产品监管
由于一般人可能无法了解保险产品的实质,可能会有保险人在单方面制定条款时隐含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等,对保险产品的监管就是必要的。而且,外资保险公司往往借助外国的经营经验,涉及出一些中国公众所不熟悉的新产品,对这类保险产品根据保险原则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监管就显得更为重要。第一,保险条款申报审查。在很多国家,监管机构都要求保险人必须将构成与保户之间合同关系基础的文件呈报审核,如保单、保险条款、投保书等各种保险合同要件。我国保监会也要求各保险机构包括外资保险机构将这些文件报审。第二,费率制定。有监管机构来管制费率的做法是一种消费者最终保护措施。一般来说,把费率定在最高限制内好让基本的风险有足够的保险并使保险公司有起码的利润,以确保费率足够单不过量,并不存在不合理的歧视性,而是消费者“买得其、买得到、并受公平待遇”。[21]
(4)业务监管
业务监管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众免受保险人的不合法或不到的行为所带来的不合理待遇,并保护公平竞争。第一,分业经营。与当今世界银行、证券、保险日益走向混业经营的趋势不同,我国不但强调各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在保险业内部也强调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分业经营。《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外资保险机构。1995年,AIG在广州设立分公司的时候,就分设了经营寿险的美国友邦保险(广州)有限公司和经营财险的美亚保险公司。[22]第二,合同的定理和旅行。保险业开展业务活动可能存在三个渠道:保险经纪人、保险人、和直销业务员。对保险业务秩序的监管就是通过对经纪人、人、与业务员的执照管理和业务活动监管达到的。我国《保险法》第二章对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坐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于1996年了《保险人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为《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2月又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对这些主体的任职资格、业务活动等做出了法律规定。但是,中国保险业最混乱的地方就是保险中介市场,特别是经纪人市场。外资保险机构由于缺乏本地资源,就招募了大批业务员、保险经纪人,但对这些人管理上往往跟不上,造成了中介市场混乱。一些未获批准进入市场的外资保险机构也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中国市场的经营活动中来。从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的整治情况,我们就可以看出这种监管是多么必要了。
三、完善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建议
1.关于统一监管
统一监管是指保险监督委员会对国内和外资保险机构实施统一的监管,在监管上不再去分内自与外资,都适用一样的法律,实施同样的标准。这是许多外资保险机构的愿望,也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监管要求。一家外资保险机构驻北京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指出:作为外国保险公司关心的问题首先就是对外资保险机构不应设置特殊的法规和规定。获准在中国营业的外国保险公司应该和中国国内的保险公司一样遵守相同的法律和规定,如果特殊规定太多,整个法律体系就会变得透明度不高。[23]在这样的市场也不利于开展充分的市场竞争,中国保险业也就不能够尽快走向成熟、走向世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根据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和原则,仍然将内资外资保险机构明确地区别开来实施不同的法律和监管标准,也将是不被允许的。在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谈判金融服务自由化协议的时候,给与国外、国内公司相同的待遇就被认为是一个关键因素。[24]1997年12月达成的《金融服务协议》在市场准入和平等待遇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特别是在保险行业。[25]市场开放的结果必将是统一的监管,统一的监管将带来公平的竞争环境。实际上,中国已经在某些方面实施了内资外资的统一监管,整体的统一监管计划似乎也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的加快而变得很有希望。2000年3月颁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就没有区别内外资企业而同样适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呈递已近一年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至今尚未获得国务院的批准似乎也可以说明一些问题。[26]
2.关于放松监管
在国际上,减少对保险业管制的呼声越来越高,“所有新兴市场的监管者都意识到了改进其监管制度的必要性”。[27]特别是欧盟的“欧洲1992”计划实施后给欧盟各国保险市场带来的巨大变化和成功,更使全球出现了放松对保险业监管的呼声。1994年7月1日起,欧盟建立统一大市场的第三代决议开始实施,这些决议关于保险行业的三个核心部分是统一欧洲共同体的营业执照、实施本国监管原则、取消对保险业的高度监管。欧盟各国开始把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限制在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上,保险任何被保险人可以自由协商保险价格和保险条款,过去通常实施的获得事先批准的要求已经不复存在。减少监管思想的逐步实施使欧洲保险市场进一步一体化,许多国家尚不发达的保险市场得到了迅速开发。[28]那么,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需不需要跟随这股国际潮流呢?在中国的外资保险机构也有些人提出了适当放松监管的要求,前面提到的那位外资保险机构北京代表处的负责人就希望“进入中国的外国保险公司应该自主决定经营多少保险产品”。[29]本文作者认为,由于中国保险市场的真正形成实践还很短,在改革前,中国的保险公司更像是一种官办的事业,而不是市场主体。在目前中国保险各个方面都还很落后的情况下,不宜放松监管。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还不知道怎么监管,市场刚刚形成,还很混乱。也许经过一段时间的整顿清理之后,形成了比较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在某些方面如保险产品的设计等上面,可以适当放松监管,更多地让市场的力量说话。但是,在目前阶段,我们应该研究欧美国家保险监管的经验和教训,以便日后为我所用。
3.关于行业自律
保险行业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它是依靠各保险组织共同达成的自律协议,相互监督、按规经营的一种形式。实践证明,它对维护保险经营秩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英国,就主要依靠行为自律管理,维系了保险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我国也出现了一些行业自发组织的自律,如1997年上半年,北京、福建、湖北、山东等地纷纷成立保险同业自律组织,制定公约,防止不正当竞争;1997年9月,全国13家中资保险公司的负责人汇集北京,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保险行业公约。[30]本文作者也认为,组织全国性的保险机构自律组织并将外资保险机构纳入其内,让这种更具弹性和活力机制在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下承担某些监管和风险防范职能,是可行的,也是符合统一监管的发展方向和要求的。至于让外资保险机构自性组织自律阻止则是不可取的,这样无异于加剧本来就不够统一的保险市场。
但同时,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要求却在不断提高。所以,很多企业为了解决这一管理矛盾,更加倾向于实施人力资源外包措施。值得一提的是,承办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的公司,其组成人员的专业能力普遍较高,并具有完善的管理体制,能够弥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不足,帮助企业从繁重的重复性事物中解脱出来,从而能够专注于核心的战略工作,并对管理的规范性、公正性起到促进作用。医疗保险的委托管理在西方国家已经实践了很多年,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这种先进的管理方法给西方国家的企业管理带来许多便利的同时,还无数次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我国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比较繁杂,通过人力资源外包可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医疗保险条例的内容和深层含义,帮助人力资源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此外,人力资源外包还能帮助企业简化医疗保险流程,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二、人力资源外包策略能为职工谋取到更多的利益
企业职工大部分的时间都是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的工作,对自己负责的专业比较擅长。但是,大多数职工对医疗保险的认识仍停留在医疗保险是职工出现病患导致生活困难时的一种帮助手段,对医疗保险的认识模糊不清,对医疗保险中很多的福利性条款认识不到位。因此,常常在发生病患时,不仅会浪费多余的人力财力,甚至还会给自身健康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企业通过人力资源外包的途径,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用最简短的话语和最形象的解释让员工充分了解医疗保险的福利性内容,认识到医疗保险不仅能给予患者最基本的物质帮助,还是发生重大事故时的“保命法则”,为员工解决后顾之忧,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外包最早是从欧美国家传入我国的先进管理经验,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人力资源外包是指企业为了节省开支或者是因为缺乏相关管理人员等原因,而将人力资源管理的部分或全部职能,包括人员招聘、薪酬方案设计、工资发放、保险福利设计与办理、员工培训与发开等方面外包给实力更强的专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公司来经营,从而使得管理者能集中精力致力于战略性的企业发展活动之中,从而增强自己的社会竞争力。欧美许多大公司的实践表明,推行人力资源外包在人事管理、企业技术资源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企业给员工的福利等各方面可以大大提高运作效率,并实现降低成本。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
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文秘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
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中国保险业从1992年在上海进行开放试点到1995年扩大到广州并在1999年进一步扩大到深圳以来,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只是部分地区的开放、试点性的开放和有限制的开放,加入WTO后,则将逐步形成“大开放”的格局,这是一个大的转折,对中国保险业既是考验也是机遇。我们以为,从坚持中国的经济主权和促进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出发,为了有效应对WTO的挑战,我们需要充分利用WTO的机遇和WTO有关三至五年保护期的规定,对现有外资保险公司的有关政策进行主动而适当的调整。
一、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进行必要的限制
在保险市场开放的大部分国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均被限制在10%左右,如英国10.3%,日本3.68%,意大利3.33%,比利时3%,瑞典1.12%,法国1.11%,瑞士0.66%,韩国0.38%,美国的财险市场10.73%,寿险市场14.34%。在这些国家看来,将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控制在10%左右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保险资金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被外资控制的保险资金可能对国民经济和造成的冲击。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对外开放原则,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幼稚产业的保护措施,适当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开放保护期间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份额宜控制在3%至5%之间,五年之后,这个比例也不宜超过10%。,上海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了10%,这样高的市场份额应该引起注意,并作出适当反应。
二、提高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资本金和保证金的数额,并要求外资方同时或分期投入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根据《保险法》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下简称《上海办法》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分公司需缴存400万美元的保证金,折合人民币3320万元,1998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为了确保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的正常营运和降低风险,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分公司应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营运资金,并提高了外资保险分公司的保证金数额,为营运资金的40%,约480万美元;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上海办法》虽然规定了合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约折合人民币1.66亿元,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但实际上,现已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则按《保险法》的规定,最低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亿元人民币,外方按其合资比例投入资本金,目前外方一般占50%的股份,投入的资本金相当于1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目前尚未涉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总额即营运资金的。而外资分公司由于不是独立法人,因此没有资本金的问题,所要求投入的1亿元等值外汇只能称之为营运资金。
所谓投资总额,依据《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指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依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与该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范围相适应,对于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理解这条规定,当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时,其投资总额一般应不低于3000万美元,即投资总额大大高于注册资本,这是符合企业的运作的。
对于合资保险公司来讲,所谓投资总额就是他的营运资金,而注册资本只是该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最高限度,二者不能等同。在香港,法律规定申设保险公司的实收资本仅为1000万港元,加上1000万元的最低偿付准备金不过2000万港元,而政府同时要求投资者投入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较大数额的营运资金,例如就一个寿险公司来讲,要求的营运资金数额约数亿港元。而在上海,个别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由于仅投入了注册资本而无相应的营运资金,竟以保费收入充抵营运支出,这无疑是对中国保险资源的一种无偿侵占。因此,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在进一步提高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或保证金的同时,依法要求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该营运资金的数额,可有关规定,三倍于注册资本,为6亿元人民币。针对外方投资者一般依合资合同享有较大管理权限和中方投资者融资困难的实际情况,可要求外方投资者较多地承担投入营运资金的责任。
三、建议逐步取消外资寿险公司只能采用合资公司形式的限制
目前我们引进的外资寿险公司除友邦以外,均采用了合资公司的形式,其原因,一是为了更快和更有效地引进技术,培养中国本地特别是中方合作者的保险人才;二是防止外资过分地独占保险资源;三是利用中方合作者监控合资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防止资金外流。经过几年的开放试点,可以说,上述的三个目的,都基本达到了,但问题在于,是否只有采用合资的形式才能达到这些目的,进一步的问题是,对合资这种形式是否有进行反省的必要。
首先,关于技术转移和培养中方保险人才的问题,其实,在外方投资者看来,一方面,就资本追逐最高利润的本性出发,合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技术,否则没有效率也就谈不上利润;另一方面,追求最低成本也是资本的本性,保险公司这种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人工成本占了企业成本的相当比例,为了追求最低成本,外方合作者也要求尽快实现合资企业员工的本地化,并非仅是因为合资公司;其次,合资公司依法以中国法人的身份从事保险业务,似乎限制了外方投资者过分占用保险资源,但依据《外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即便是全部资本由外方投入的外国独资企业,只要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同样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换言之,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活动,都可以视为中国的企业,中资与外资的区分主要基于投资来源。最后,《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非经保监会的专项批准,所有保险资金都必须在中国境内运用,即必须在岸(ONSHORE)投资,不得离岸。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并不是只有采取合资公司的方式才能达到以市场换技术和防止资金外流的目的。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企业的基本特征是中外各方投资者依投资比例“共同经营”的企业,而事实上,由于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外方投资者价值观念的严重冲突,中方合作者缺乏与外方相当的技术力量,以及鼓励外方尽快转移技术的政策,已成立的合资公司大都由外方实际负责经营,虽然避免了因价值观念冲突造成的管理成本的浪费,加快了员工本地化的进程,但中方合作者在相当的程度上丧失了依法所享有的管理权,造成了中方拿钱出来给外方经营并承担外方经营亏损的实际效果,这与中国资金严重不足急需引进外资的现实要求是背道而驰的。我们还注意到,在已出现合资的寿险公司因观念冲突问题造成了企业经营不善的情况。所以,需要对外资寿险公司必须采用合资方式进行重新思考,在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放宽这种限制。
四、建议限制外资产险公司采用分公司形式,并考虑在适当时候和符合特定条件时,允许外资产、寿险公司采用于公司的形式
,外资的财产保险公司均采用了分公司的形式,如前已述,其缴存的保证金约为480万美元,同时外资产险分公司的总公司须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供税务和债券的担保和向其分公司无偿提供相当于1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外资产险分公司的业分范围,一般仅限于外商投资的财产保险。外资分公司不被视为独立法人,不能对外独立承担债务,而由其总公司承担最后责任,由于外资分公司的总公司一般都是资金雄厚的大公司,因此,一般认为,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保证偿付能力,从而保护中国的投保人。
但是,目前正在鼓励外资分公司向子公司形式转变,即分公司的子公司化,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真正引进技术和促进外资公司注重台湾的长期利益。另外,在台湾设立分公司的资金要求为5000万新台币,约折合160万元,设立于公司的资金要求则约为20亿新台币,约折合6200万美元,相当人民币5亿元;在香港,外资可以采用多种公司形式设立保险公司,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为了保证偿付能力,特区政府都要求其具备与业务范围相当的营运资金,如前所述,目前寿险公司约为数亿港元。香港之规定的合理性在于,虽然在上分公司的债务可由其总公司负责,但实践中并不缺乏资金雄厚的总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被清盘的例子。
由此看来,外资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并没有十分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分公司引进的资金和技术都受到限制,并不能完全满足我们用市场换资金和技术的初衷。建议对外资产险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可香港的做法,分公司和其他公司—样,都必须投入与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而不是固定的1亿元等值外汇。在条件具备时,也可探讨外资保险分公司的子公司化问题。
五、团体保险业务不宜在近期对外资放开
寿险的团体保险业务是中资保险公司的传统业务,占据了超过50%的业务量,团体保费有相当的比例源于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被称为“一个口袋放进另一个口袋”。1992年上海对外资保险开放进行试点时就限制了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团体险,以保护中资保险公司和国有资产。
外资强烈要求开放团体险业务主要是垂涎中国保险市场中这块肥沃的土地,而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市场中,团体险业务只占寿险业务的极小份额,例如台湾,1998年的寿险总保费4892亿新台币,团体险的保费收入只有137亿,占总保费的2.8%;再如香港特区,1998年的寿险总保费362.5亿港元,团体险保费9.67亿,仅占总保费的2.67%。由此看来,团体险业务并非是外资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和强项,我们在当时不对外资开放是有充分理由的。
加入WTO以后,团体险业务将可能最终不得不向外资开放,但基于保护国家主权和中资保险业的目的,建议尽量最大限度地拖延团体险对外资开放的时间,至少在3至5年的保护期内不对外资开放。
六、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参与西部开发
2000年3月,中国启动西部大开发,扩大西部的对外开放是其中的一项重要,而向西部引进外资又是西部对外开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国家正在采取积极的鼓励政策,进行西部大开发的引资工作。中国作为连续7年吸收外资最多的中国家,目前,累计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已达到3115亿美元,共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达到348288个,单个外资企业的平均引进额为90.5万美元。而对于西部的四川、重庆、贵州等10省市来说,累计实际引用的外资仅为99亿美元,占全国实际引用外资总额的3.18%,其中四川实际利用外资24亿美元,占0.77%;重庆17.65亿美元,占0.57%;贵州3.56亿美元,仅占全国的0.114%。在保险市场和保险业的发展方面,西部的保险密度与全国平均水平亦有较大差距,1998年全国平均保险密度为98元,四川54元,重庆74.41元,贵州仅39元;在保险深度方面,由于西部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的相对落后,西部的保险深度接近甚至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1.55%,1998),1998年四川的保险深度为1.25%,重庆为1.58%,贵州为1.7%。这种现状表明,西部的保险业是一片待开垦的荒地,急需资金和拓荒者。
有观点认为,开放西部保险市场存在着市场流失的风险,理由是,西部的保险市场发育很不成熟,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中资保险公司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开发程度低,大量的潜在保险需求处于压抑状态,如果向外资开放,外资很可能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经验,长驱直入,迅速占领西部地区庞大的潜在市场。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但忽视了以下重要事实。一、西部需要引进外资,而保险公司作为资金密集型的企业,外资进入必然带进较多的资金,按2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来算,一家合资寿险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将带进1200万美元的资金,如果允许设立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则引进的资金为2400万美元;二、为了促进保险业在较高的起点上快速发展,西部不仅需要更多类型的保险主体,更需要引进技术,外资保险进入西部市场将增加成熟的保险主体和引进技术;三、西部开发需要长期资金,而保险业特别是寿险,能够快速地集聚老百姓手中的分散资金,在保险资金在岸运用的情况下,外资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作将为西部开发提供长期资金;四,并不是所有的外国保险公司都真正想去西部,只有少数有长远眼光的外国公司愿意成为西部的拓荒者。
因此,建议制定鼓励外资保险公司进入西部的优惠政策,甚至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西部设立全资附属的子公司,即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论文摘要]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我国各个行业深刻的感受到了世界一体化所带来的冲击。为了兑现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的承诺,我国将进一步加深对外开放的程度,保险行业自然也要对外进一步开放,外国保险公司进入我国是必然的趋势,这不仅有利于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世界保险行业的整体进步。为了规范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的行为,保护我国保险公司的正当利益,我国必须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监管,为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论文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WTO);保险公司;法律监管
前言
随着人们对保险的认识程度以及接受程度的加深,保险行业已经成为我国市场上不可缺少的一个行业。它的存在不仅减少了人们对养老以及自身健康问题的担忧,还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的经济种类,有利于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我国逐渐加深对国外投资者的开放程度,因此,外国保险公司也获得了进入中国市场的权力,这将使得我国的保险行业的竞争更加激烈。外国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我国保险公司的忧患意识,使得其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但是与此同时保险行业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因此,如何有效规范外资保险公司的行为,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监管就成了监管部门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外资保险公司监管模式
监管模式是指为了达到监管的目的对保险监管内容采用的有效的监管方法。科学、合理的监管方法能有效的规范外资保险公司的行为,是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必要手段。由于各国的发展程度以及自身条件不同,目前各国所采用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公示模式
公示模式即国家不设置相关单位专门负责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而是采取将保险公司的业务以及财务情况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该保险公司的基本状况,从而方便投保人做出合理的判断,这是一种较为宽松的监管模式。采用这种监管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保险公司的自觉性,由于其各种行为以及经营方式都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这就使得其不敢随意做出不符合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从而达到监管的效果。但是采用这种监管模式也存在着一些弊端,首先,这种监管模式是采用公开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方式,由于很多公民对保险公司的运营方式等不是很了解,这就使得公民不能很好地判断出哪些行为是非法的,哪些行为会损坏投保人的利益。其次,这种监督模式没有任何强制力,在保险公司做出不符合规矩的行为之后,除了自觉改正以及赔偿损失之外,没人能强行要求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种监管模式适用于经济发达、文明程度高的国家。
(二)原则监管模式
原则监管模式即国家对保险公司的行为做出一些规范,规定出许可的经营方式,同时要求所有保险公司都遵从这一行为准则。这种监管模式相比与公示式模式来说约束能力较强,同时还有利于公民对保险公司的各种行为做出优劣的判断。但是,保险公司是否真正的严格遵从这一行为准则,是否按国家要求来约束自己的员工,仍然需要靠保险公司的自觉性,很难对其进行审查,即使提出了很好的审查方法还是不能将审查有效的进行下去,甚至仅仅是形式上的审查,没有任何实际作用。由于保险行业的工作专业性强,业务量庞大,因此,除非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否则根本就查不出什么实际问题,所以这种监督形式很容易成为形式上的监督。
(三)实体监管模式
实体监管模式即国家制定相应的行业行为规范,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国内的保险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机构具有足够的权威和权力。其关键在于国家要为保险行业制定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监督机构要足够重视自己的监督工作,监督人员要做到认真负责,从而在实质上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这种监管模式由于具有很高的效力,监管效果也优于其它两种监管模式,所以实体监管模式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二、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原则和目标
(一)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原则
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原则是东道国根据本国保险公司的发展情况以及保险市场的当前状态所决定的对于外资保险公司的态度。这种态度决定了东道国是否支持外资保险公司在本国内发展,从而决定了外资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和本土保险公司相同的竞争地位。东道国的这种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国家的开放程度以及是否支持推行保险行业国际化。各国对待外国保险公司的态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严格限制,其二是不予阻碍。严格限制即东道国主动保护本国的保险公司,从而限制外资保险公司在本国的发展,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本土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但是从宏观来看,这种政策虽然减小了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但是却阻碍了本国保险公司的发展和进步。不予阻碍即东道国对外资保险公司持任其自由发展的态度,承认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具有和本国保险公司相同的地位,并且给予外资保险公司与本国保险公司相等的待遇,让二者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自由发展。这种政策虽然削弱了本国保险公司作为本土企业的优势,但是由于竞争的存在,能使得本国保险公司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时学习外资保险公司好的制度以及经营方式,有利于本国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对于外资保险公司所持的态度是不予阻碍。希望能通过公平的竞争促进本国保险公司的发展和进步,从而使我国的投保人受益。
(二)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目标
保险公司是当今我国社会不可缺少的一种企业,它不仅能为投保人的生活和经济提供保障,还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效益的提升。各种各样的保险已经成为我国公民目前所享受的福利待遇中的一种,因此,我国要认真对待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的问题,我国对其监管的目标如下。
首先,要保证保险市场的优良竞争环境。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必定和我国的保险公司形成一种竞争关系。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应该是公平的竞争,不允许任何毁坏竞争环境的因素存在。由于外资保险公司多是大型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置的分支机构,所以其背后有很大的财力支撑,我国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无法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相比,同时,我国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因此,不对外资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势必会导致不公平竞争等现象的出现,所以,政府必须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保险市场的良好竞争环境。
其次,要确保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健康发展。由于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必须走与世界接轨的道路,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加深对外开放程度。既然加深对外开放程度是必然趋势,所以我们就要保证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能健康发展,否则所谓的开放就不是真正的开放,不能为社会的发展服务。不论是外资保险公司还是本国的保险公司,在收取了投保人的费用时,就为社会承担了责任,也为投保人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如果外资保险公司不能很好的在我国发展,这就可能导致投保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时也增加了社会的压力,因此我们要确保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健康发展,使其能更好地为我国公民服务。
最后,要使投保人的利益得到保证。在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时要着重注意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由于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都很长,同时投保人在投保期间何时发生危险也是不确定的,因此,监督集团要做好长期监督管理,尽可能的保证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督的方法
(一)制定有效的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制度
良好的监管制度是各个监管单位发挥其有效监管职能的基础,然而由于近些年我国社会的发展步伐加快,以前的保险立法已经不适合现在的保险市场,因此,我国要尽快出台有效的外资保险公司监管法规,从而使得对于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更加有效。这不仅关系到我国保险公司在当今保险市场条件下的竞争地位,也关系到我国投保人的利益,因此,出台相应的外资保险公司监管规范是我国继续解决的问题。
(二)加强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市场的监管力度
虽然目前我国正在加深对外开放的程度,允许一些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但是,我们仍要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的资格的审查,严防一些口碑很差、信誉度不高、经济实力不达标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如果审查力度不够,可能导致一些外资保险公司浑水摸鱼,进入我国市场,这不但会破坏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环境,还可能使得一些投保人的利益受损,增加我国的社会负担。因此,加强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市场的监管力度是我们必须落实的、不能懈怠的一项工作。
(三)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风险监管
保险公司属于金融行业,然而金融行业必然存在这一些风险,为了使公民以及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害,各个国家都开始重视对金融行业的风险监督管理。随着保险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我国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监管更加重视。对于外国公司的风险监管要做到以下方面:首先要加强对竞争风险的监管。由于有些外资保险公司不适应我国的社会环境,或者由于资金不足导致竞争能力低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有些外资保险公司甚至由于经营方法不对导致严重亏损,最终被并购或者退出我国保险市场。这种现象的出现不利于我国建设和谐的保险市场竞争环境,同时也不利于我国保险公司进一步发展,因此我国要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风险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其次要加强对经营风险的监管。由于有些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方法不适用与我国本土,因此可能导致公司利益亏损,甚至有些保险公司都不能承担起对投保人的赔偿资金,这就使得一些投保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因此,我过要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监管。
论文摘要:保险公司的差异化营销战略是以竞争对手为导向,寻求从产品、服务、品牌形象、促销等方面的差异化,建立起独树一帜的竞争优势。本文对中资和外资保险企业的代表公司:中国人寿和友邦保险在品牌、营销渠道、服务、产品和广告等方面进行差异化营销战略的分析。差异化营销战略是一个系统,保险企业不仅要根据行业内竞争态势、产品的生命周期、产品的类型实施相应的差异化,更有必要的是使差异化营销战略形成一个系统全面实施。
1.网点、地域、品牌的优势对比
中国人寿
友邦保险
1、中国人寿:在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而各地、市、县级设立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有几万个,广泛地扎根于中国各地域范围内;同时中国人寿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在中国的年代久远,影响力深远,品牌已经深入人心,作为民族保险业的一面大旗,中国人寿拥有了得天独厚的优势。
2、友邦保险:是美国最大的保险集团AIG的全资子公司,具有雄厚的资本和经营实力。然而友邦保险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始于1992年,引入时间较短,也是第一家获许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十多年过去了,目前友邦保险在中国大陆才开设5家分公司和3家支公司,且都分布在经济发达城市,因此地域影响力不大。但是友邦作为第一家将寿险营销员制度引进国内的保险公司,在个人营销员销售渠道的铺设上,取得了骄人的业绩,特别是在中高端客户群中塑造了良好的商业品牌形象。而其成功的商业经营模式成为了其他外资保险公司的典范,成为中国百万中产家庭首选保险品牌。
2.服务策略的对比
中国人寿
友邦保险
1、中国人寿:强调全面服务。服务理念为“1+N”:一个客户,一张国寿鹤卡,多种服务。
1)健康好帮手:一般客户可享用健康短信提示、VIP客户则更享受健康管理服务,包括预约挂号、健康体检、导医导诊等个性化服务。
2)咨询通服务:短信及时提示客户的续期服务,使客户动态了解保单状态和交费情况,同时还免费提供几类实用资讯短信,例如:重大新闻、时尚生活、理财点金、保险资讯等。
3)国寿大讲堂:不定期组织讲座,邀请经济学家、政治学家、科学家等国内外知名专家,为您提供健康、理财、人文社科等方面的权威资讯,并在网站上实时通知播放讲座信息或通过短信方式通知客户。
4)客户持有国寿鹤卡,可以在1800余个特约服务商家,涵盖“医”、“食”、“住”、“行”、“玩”、“用”等与您生活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包含多种折扣和优惠,为您提供各种全面贴心的特惠超值服务。
5)特色客户服务节:真情回馈客户,让客户感受国寿的温暖。
2、友邦保险:提倡全球化和服务创新,服务理念:无处不在、意想不到。
友邦保险及其母公司美国国际集团的服务网络遍布全球近一百个国家和地区。当客户身处海外,不幸遇到意外事故时,可经由网络内成员机构提供理赔咨询及相关服务。
投保人申请保险金额达到本公司规定之金额时,可获赠一张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卡(AIAS)。此卡可帮助客户在外出公干时,只需拨打公司指定的电话号码,便可获得周全的24小时以普通话(或粤语)应答的全球免费电话查询服务。具体包括:旅行前咨询服务(有关各地旅游资料、签证、检疫、天气等综合信息)、紧急票务服务(预定航空机票和酒店客房)、遗失行李、证件支援服务、医疗支援服务、法律人员转介、翻译服务转介、大使馆及领事馆资料、紧急口讯传递服务、一般支援服务。
在日趋全球化的经济和生活形势之下,友邦保险提出的服务全球化概念被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外资企业甚至是优秀民族企业所青睐,吸引了众多的高端消费群体,同时创新的服务理念紧跟着时代和经济前进的步伐,正是商务人士和成功人士所梦寐以求的贴心保障,因此在这个服务策略上面,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友邦更胜一筹。目前国内各大高端企业多年来一直与本地化企业合作保险业务,但是从近年开始,己经逐步转向国外的保险企业,正是因为看中了全球服务这块新蛋糕。因此,我们推而广之地说民族企业要继续发展和壮大,要注重市场的变化和客户的需求,及时赶上市场需求的步调,在大的经济环境和形势下,迎头赶上,保持在行业中的不败之地。
3.产品对比
中国人寿
友邦保险
1、中国人寿:产品种类繁多、保障齐全
公司提供涵盖生存、养老、医疗、死亡、残疾等多种保障范围,传统、分红、投资等多种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和业务,全面满足客户在人身保险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投资理财需求,不同收入水平及年龄阶段的客户均可通过公司产品和业务的组合获得个性化的保险保障。比如重力推出:针对家庭成员的两全保险(分红型),既有生命保障,又保值增值的两全型产品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而对企业来说,团体人员的补充医疗(基金型)可以帮助企业稳定人才、吸引人才,塑造企业的价值文化、提高企业社会影响力。
2、友邦保险:细分客户群、有的放矢
同样与中国人寿的市场策略类似,友邦保险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凭借公司丰富的保险经验、雄厚的财务实力以及高度的信誉为客户度身定制综合保险计划,业务涵盖寿险、健康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险。同时,以丰富全面的产品组合以及完善周到的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帮助客户达成财务计划。
4.营销渠道策略
中国人寿
友邦保险
1、中国人寿:营销渠道丰富,其中包括:
1)个人客户:通过保险人队伍传统销售模式下的个人客户
2)网上直销:通过电子商务的模式,实现网上销售保险产
3)团体、企业年金客户:大型企业、团体为员工购买的年金保险
4)寻找金融合作伙伴:如与工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的合作。主要建立银行保险业务的渠道,借助银行的网点和融资优势,获得客户资源,关注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等大项目管理。
5)借助于信息系统平台上的销售渠道还有互联网营销员销售支持系统、中介短险销售系统。互联网营销员销售支持系统是为公司营销员日常工作提供服务支持的平台,伙伴们可通过系统及时获取公司的最新动态和通知、查询自己的业绩信息、管理自己的客户保单,还可以通过内部论坛进行在线沟通交流。中介互联网短险销售系统是我公司针对中、小机构提供的基于互联网的实时出单系统。合作伙伴可以通过此系统进行短险卡折式保单和航意险保单的实时出单,保单重打、当日撤单及资金结算等功能。
2、友邦保险:多元化营销的发展模式
友邦注重开拓三大营销渠道:个人人保险、银行保险和团体保险。友邦在去年来已有所斩获。银保渠道有超过20个合作伙伴,团体保险客户囊括摩托罗拉、可口可乐等大型国际跨国公司及国内中小企业。在前期发展的基础上,友邦要做的则是如何引入更多的销售渠道。“在保险多渠道发展的时代,选择一条腿走路显然是不明智的。”
5.广告差异化
中国人寿:相知多年,值得托付
友邦保险:未来你好!
1、中国人寿,中国第一号国字头保险公司,其广告语“相知多年,值得托付”,长期以来己经深入广大国民的内心,中国人寿这句看似简单的广告语被赋予了多元因素,文化与思想交融,感性与理性同在,运用中国特有的写意风格切实塑造出了中国保险航母的企业形象。
中国人寿广告语运用含蓄的、具有文化气息的语言表达出了企业的核心诉求点,既包含了公司与客户多年的真诚交流互动中培养起来的深切感情,又显示了客户对中国人寿的信任以及值得客户相依的强大实力。“相知多年”表明中国人寿与其客户的交流合作有了多年的历史,是以老朋友的身份在同客户交流;“值得托付”表明中国人寿在保险业内所拥有的实力能够承载客户给予的这份信任。通过这则广告语,中国人寿成功地塑造了美好的品牌形象,强化了客户对中国人寿的信赖,在2005年的一项针对中国20个城市寿险品牌调查显示:中国人寿以成熟、稳重的形象成为消费者喜爱的品牌,其品牌健康指数排名第一。
2、友邦保险,采用互动的交流方式,邀请现在的你给“未来的你”写一封信,提醒您从“现在”开始着手思考未来。以积极的心态和行动为“未来”的生活出谋划策。这个广告概念同样体现了企业传承的客户价值,同时包含了生活的哲学道理,读完后能令消费者回味无穷,不仅记住了广告语,更对使用该广告语的企业产生兴趣,体现公司对消费者的关心。
但是,对于保险这种无形服务的产业而言,稳健与守信可能会比畅想更加重要,作为中国的消费者来说,含蓄内敛、低调沉稳的风格可能更加容易值得信赖。
论文保险公司的差异化营销战略是以竞争对手为导向,寻求从产品、服务、品牌形象、促销等方面的差异化,建立起独树一帜的竞争优势。本文对中资和外资保险企业的代表公司:中国人寿和友邦保险在品牌、营销渠道、服务、产品和广告等方面进行差异化营销战略的分析。差异化营销战略是一个系统,保险企业不仅要根据行业内竞争态势、产品的生命周期、产品的类型实施相应的差异化,更有必要的是使差异化营销战略形成一个系统全面实施。
1.网点、地域、品牌的优势对比
中国人寿
友邦保险
1、中国人寿:在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而各地、市、县级设立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有几万个,广泛地扎根于中国各地域范围内;同时中国人寿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在中国的年代久远,影响力深远,品牌已经深入人心,作为民族保险业的一面大旗,中国人寿拥有了得天独厚的优势。
2、友邦保险:是美国最大的保险集团AIG的全资子公司,具有雄厚的资本和经营实力。然而友邦保险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始于1992年,引入时间较短,也是第一家获许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十多年过去了,目前友邦保险在中国大陆才开设5家分公司和3家支公司,且都分布在经济发达城市,因此地域影响力不大。但是友邦作为第一家将寿险营销员制度引进国内的保险公司,在个人营销员销售渠道的铺设上,取得了骄人的业绩,特别是在中高端客户群中塑造了良好的商业品牌形象。而其成功的商业经营模式成为了其他外资保险公司的典范,成为中国百万中产家庭首选保险品牌。
2.服务策略的对比
中国人寿
友邦保险
1、中国人寿:强调全面服务。服务理念为“1+N”:一个客户,一张国寿鹤卡,多种服务。
1)健康好帮手:一般客户可享用健康短信提示、VIP客户则更享受健康管理服务,包括预约挂号、健康体检、导医导诊等个性化服务。
2)咨询通服务:短信及时提示客户的续期服务,使客户动态了解保单状态和交费情况,同时还免费提供几类实用资讯短信,例如:重大新闻、时尚生活、理财点金、保险资讯等。
3)国寿大讲堂:不定期组织讲座,邀请经济学家、政治学家、科学家等国内外知名专家,为您提供健康、理财、人文社科等方面的权威资讯,并在网站上实时通知播放讲座信息或通过短信方式通知客户。
4)客户持有国寿鹤卡,可以在1800余个特约服务商家,涵盖“医”、“食”、“住”、“行”、“玩”、“用”等与您生活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包含多种折扣和优惠,为您提供各种全面贴心的特惠超值服务。
5)特色客户服务节:真情回馈客户,让客户感受国寿的温暖。
2、友邦保险:提倡全球化和服务创新,服务理念:无处不在、意想不到。
友邦保险及其母公司美国国际集团的服务网络遍布全球近一百个国家和地区。当客户身处海外,不幸遇到意外事故时,可经由网络内成员机构提供理赔咨询及相关服务。
投保人申请保险金额达到本公司规定之金额时,可获赠一张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卡(AIAS)。此卡可帮助客户在外出公干时,只需拨打公司指定的电话号码,便可获得周全的24小时以普通话(或粤语)应答的全球免费电话查询服务。具体包括:旅行前咨询服务(有关各地旅游资料、签证、检疫、天气等综合信息)、紧急票务服务(预定航空机票和酒店客房)、遗失行李、证件支援服务、医疗支援服务、法律人员转介、翻译服务转介、大使馆及领事馆资料、紧急口讯传递服务、一般支援服务。
在日趋全球化的经济和生活形势之下,友邦保险提出的服务全球化概念被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外资企业甚至是优秀民族企业所青睐,吸引了众多的高端消费群体,同时创新的服务理念紧跟着时代和经济前进的步伐,正是商务人士和成功人士所梦寐以求的贴心保障,因此在这个服务策略上面,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友邦更胜一筹。目前国内各大高端企业多年来一直与本地化企业合作保险业务,但是从近年开始,己经逐步转向国外的保险企业,正是因为看中了全球服务这块新蛋糕。因此,我们推而广之地说民族企业要继续发展和壮大,要注重市场的变化和客户的需求,及时赶上市场需求的步调,在大的经济环境和形势下,迎头赶上,保持在行业中的不败之地。 转贴于
3.产品对比
中国人寿
友邦保险
1、中国人寿:产品种类繁多、保障齐全
公司提供涵盖生存、养老、医疗、死亡、残疾等多种保障范围,传统、分红、投资等多种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和业务,全面满足客户在人身保险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投资理财需求,不同收入水平及年龄阶段的客户均可通过公司产品和业务的组合获得个性化的保险保障。比如重力推出:针对家庭成员的两全保险(分红型),既有生命保障,又保值增值的两全型产品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而对企业来说,团体人员的补充医疗(基金型)可以帮助企业稳定人才、吸引人才,塑造企业的价值文化、提高企业社会影响力。
2、友邦保险:细分客户群、有的放矢
同样与中国人寿的市场策略类似,友邦保险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凭借公司丰富的保险经验、雄厚的财务实力以及高度的信誉为客户度身定制综合保险计划,业务涵盖寿险、健康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险。同时,以丰富全面的产品组合以及完善周到的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帮助客户达成财务计划。
4.营销渠道策略
中国人寿
友邦保险
1、中国人寿:营销渠道丰富,其中包括:
1)个人客户:通过保险人队伍传统销售模式下的个人客户
2)网上直销:通过电子商务的模式,实现网上销售保险产
3)团体、企业年金客户:大型企业、团体为员工购买的年金保险
4)寻找金融合作伙伴:如与工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的合作。主要建立银行保险业务的渠道,借助银行的网点和融资优势,获得客户资源,关注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等大项目管理。
5)借助于信息系统平台上的销售渠道还有互联网营销员销售支持系统、中介短险销售系统。互联网营销员销售支持系统是为公司营销员日常工作提供服务支持的平台,伙伴们可通过系统及时获取公司的最新动态和通知、查询自己的业绩信息、管理自己的客户保单,还可以通过内部论坛进行在线沟通交流。中介互联网短险销售系统是我公司针对中、小机构提供的基于互联网的实时出单系统。合作伙伴可以通过此系统进行短险卡折式保单和航意险保单的实时出单,保单重打、当日撤单及资金结算等功能。
2、友邦保险:多元化营销的发展模式
友邦注重开拓三大营销渠道:个人人保险、银行保险和团体保险。友邦在去年来已有所斩获。银保渠道有超过20个合作伙伴,团体保险客户囊括摩托罗拉、可口可乐等大型国际跨国公司及国内中小企业。在前期发展的基础上,友邦要做的则是如何引入更多的销售渠道。“在保险多渠道发展的时代,选择一条腿走路显然是不明智的。”
5.广告差异化
中国人寿:相知多年,值得托付
友邦保险:未来你好!
1、中国人寿,中国第一号国字头保险公司,其广告语“相知多年,值得托付”,长期以来己经深入广大国民的内心,中国人寿这句看似简单的广告语被赋予了多元因素,文化与思想交融,感性与理性同在,运用中国特有的写意风格切实塑造出了中国保险航母的企业形象。
中国人寿广告语运用含蓄的、具有文化气息的语言表达出了企业的核心诉求点,既包含了公司与客户多年的真诚交流互动中培养起来的深切感情,又显示了客户对中国人寿的信任以及值得客户相依的强大实力。“相知多年”表明中国人寿与其客户的交流合作有了多年的历史,是以老朋友的身份在同客户交流;“值得托付”表明中国人寿在保险业内所拥有的实力能够承载客户给予的这份信任。通过这则广告语,中国人寿成功地塑造了美好的品牌形象,强化了客户对中国人寿的信赖,在2005年的一项针对中国20个城市寿险品牌调查显示:中国人寿以成熟、稳重的形象成为消费者喜爱的品牌,其品牌健康指数排名第一。 转贴于
2、友邦保险,采用互动的交流方式,邀请现在的你给“未来的你”写一封信,提醒您从“现在”开始着手思考未来。以积极的心态和行动为“未来”的生活出谋划策。这个广告概念同样体现了企业传承的客户价值,同时包含了生活的哲学道理,读完后能令消费者回味无穷,不仅记住了广告语,更对使用该广告语的企业产生兴趣,体现公司对消费者的关心。
但是,对于保险这种无形服务的产业而言,稳健与守信可能会比畅想更加重要,作为中国的消费者来说,含蓄内敛、低调沉稳的风格可能更加容易值得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