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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作评估报告8篇

时间:2022-10-03 20:02:4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个人工作评估报告,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个人工作评估报告

篇1

2005年9月22日,由山银首府株式会社所有、东南亚海运株式会社经营的“朱比利光荣(JUBILEE GLORY)”轮在崇明上海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修船作业期间,发生油污水泄漏,漏油流入长江口水域,造成崇明-太仓江段水域大面积污染,由此导致长江口渔业资源蒙受重大损失。

“朱比利光荣”轮为总吨位30000吨的韩国籍散装货轮。汽船相互保险协会(百慕大)有限公司系该船舶的保险人,为担保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已委托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出具200万美元的担保。

事故发生后,作为管理渔业资源的政府机构,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紧急调动了中国渔政203船,委托农业部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检测中心随船至油污现场开展监测,产生监测费用人民币5353元。之后,为评估该次溢油对渔业的影响,农业部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调查分析后出具了《崇明“9.22”JUBILEE GLORY轮溢油污染事故对长江口渔业损失评估报告》,报告结论为此次事故造成当年渔业资源量的损失为154.177吨,渔业资源损失为人民币786.303万元,为减缓污染事故对天然渔业资源的影响,通过开展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的恢复措施,以有效补充天然渔业资源幼体所需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人民币728.3349万元。

涉案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保险人都是境外企业,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据职权与上述企业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实质性结果。为此,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786.303万元,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人民币728.3349万元,赔偿原告监测费用人民币535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中,被告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索赔的渔业资源损失和恢复渔业资源费用不合理,并指出东海区渔业生态环境检测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船舶油污损害天然渔业资源赔偿纠纷案件。原告身份是政府监管部门,肇事船为外籍轮,诉讼中,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法律的适用、损失的范围和渔业损失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等问题,均成了案件的争论焦点。

公益诉讼中渔业监管部门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被告认为,原告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裁定驳回。因为本案是油污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其性质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立案和受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系人才有资格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而原告是主管海洋与渔业的工作部门,属于行政机关,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应该裁定驳回原告。

法院认为,领海内资源属国家所有,各级政府负有维护国家资源不受损害的义务。《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渔业法》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渔区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本案原告为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依法有权向污染方提讼 。因此,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英美法外国学者专家主张,在此类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应以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与原告是否存在直接的、充分的利益关系为标准。而我国目前对主体资格的审查偏重其法律依据。此两种标准各有利弊,有待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检验。

国内法与国际公约的法律适用之争

本案发生在2005年,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都主张并适用民法通则作为法律的依据。但是假设本案发生在2010年,涉案船舶不是外轮,而是国轮,也许法律适用可能成为双方争议的一个主要问题,因为适用国内法还是《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其索赔范围、金额和相关的举证内容都是完全不同的。

目前诉讼实务中表现出两种主要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适用国际公约。他们认为,《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该公约规定对船上或源自船舶的任何燃油造成的污染损害,事故发生时的船舶登记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管理人和经营人都要对事故负责。我国法律规定当本国法律与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根据上述假设的案情,涉案船舶无论是外轮还是国轮,“朱比利光荣”轮在修理过程中其泄漏的是从燃料舱漏出的燃油和污水,符合《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范围,同时事故发生在我国领海,因此引起燃油污染损害赔偿属于公约范围。况且我国目前国内法关于油污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国内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为应该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种观点主张使用国内法。他们认为,民法通则规定针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才参照该章相关规定进行,即只有涉外因素才能适用国际条约。所以,在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船舶燃油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只能适用海商法和民法相关规定。虽然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使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法》是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该规定有别于民法通则和海商法该条款规定不包括我国参加的油污损害赔偿民事方面的主体责任。总之,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责任方及发生地点讲,本案都是发生在我国领海内,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国内事故发生引起损害赔偿应该适用国内法律。公约是适用具有涉外因素或者是在国际航线上发生漏油污染损害的纠纷,因此应该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目前,如上假设的案件的法律适用的确存在争议。笔者个人认为,根据我国国际私法所规定的国际公约优先的原则,只要是符合国际公约规定,今后任何油污损害赔偿都应当适用《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

损失评估报告作为特殊证据应经法院审查

渔业水域污染案件涉及到水产、环保和司法等部门,在实际的渔业污染事故中,现象千变万化,原因多种多样,情况纷繁复杂,渔业资源损失的评估需要由具有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认定。因此,在此类纠纷中,由农业部授权的专业机构出具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评估报告,就成为此类案件的一个主要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被告对本案中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1、评估报告中依据的漏油数量是错误的,应当根据海事局的询问笔录船舶油舱油量记录簿。2、由于对漏油数量的计算错误,认定的油膜扩散范围错误。3、油膜扩散范围内的鱼虾蟹类全部死亡的结论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4、评估报告以其计算的渔业资源经济损失的3倍作为渔业资源损失的索赔额,违反了《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5、关于恢复天然渔业资源费用索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发生恢复费用。

对此,法院认真听取双方对评估报告的意见,依法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法院认为,本案漏油数量是一个客观事实问题,评估报告漏油数量来源原告,应当根据客观事实予以修正;油膜扩散的范围与漏油数量存在正比例关系,可以根据实际漏油数量进行修正;关于油膜扩散范围内鱼、虾、蟹全部死亡的结论是不正确的。报告明确指出,油膜扩散范围内仔鱼按全部致死估算,鱼、虾、蟹仅考虑幼体死亡,死亡率鱼类为49%,虾类70%,蟹类57%,并没有论定溢游区域内鱼、虾、蟹全部死亡;关于《损失评估报告》的3倍计算方法不符合《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办法》的主张,损失评估报告没有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进行评估,而是针对该油污事故的实际情况,分别仅评估对仔鱼和幼体的损害数量,成鱼视为没有损害。因此,没有违反《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办法》的规定。关于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国家每年都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被告主张原告必须提供实际发生的恢复费用没有法律的依据,不符合《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办法》的规定,不应支持。

篇2

关键词 艾滋病 母婴传播 干预措施

艾滋病母婴传播是指感染艾滋病病毒(HIV)的孕产妇在怀孕、分娩或哺乳等过程中将HIV传染给胎儿或婴儿。我国2007年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1]显示,经母婴传播途径感染的比例已从1998年0.1%上升到2007年的1.6%,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刻不容缓,本文就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探讨如下。

健康教育

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作为妇幼保健宣传工作主要内容之一,要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如宣传单、健康知识讲座、医护人员对住院分娩产前产后孕产妇面对面咨询等形式,向社会和育龄妇女宣传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提高她们预防艾滋病母婴知识知晓率,使她们了解艾滋病的流行形势,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改变高危行为,积极配合医护人员给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所采取的措施。

咨询检测

妇保及相关机构要为每一位准备怀孕或已经怀孕的妇女提供艾滋病检测与咨询服务,利用孕妇产前检查的机会,更有助于提高孕产妇HIV检测率[2]。对已经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妇女要避免怀孕,对艾滋病感染孕妇提供咨询服务,并向患者征求是否继续妊娠的意见,如果选择继续妊娠和分娩,要考虑到药物治疗、HIV感染孩子可能引起的健康和社会问题。

药物阻断

患有艾滋病的母亲已经怀孕,如果准备把孩子生下来,服用一些药物以降低新生儿的HIV感染率。采用抗病毒药物治疗可以减少母婴传播率达10倍以上[3]。我们的方案为妊娠28周开始使用齐多夫定300mg,每日2次至临产。分娩时每3小时口服齐多夫定300mg,至分娩结束。婴儿出生后持续用齐多夫定2mg/kg,每6小时1次,共7天。同时孕妇酌情服用维乐命。

安全分娩

如果患者已经被证实感染了HIV病毒,那么应该在医师的指导下,尽量减少胎儿通过产道的时间。试验研究表明,剖腹产与阴道分娩相比,可降低50%的母婴传播几率,不过急诊剖腹产的母婴传播率比阴道分娩的更高。也可在分娩前进行产道清洁,但过度阴道冲洗反而会破坏阴道的自然环境,性病和细菌性阴道疾病更易感。孕期检查和剖宫产、分娩时进行的侵入性操作,比如羊水穿刺检查、胎儿镜检查、人工破膜、胎儿头皮电吸、会阴侧切、产钳、吸引器等要做好消毒、隔离,避免造成交叉感染。对医疗器械、医疗垃圾、生活垃圾要单独处理。脐带处理严格消毒,新生儿断脐后,立即沐浴,减少新生儿感染的几率。

人工喂养

感染HIV妇女生产的婴儿,不论其血液中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是否阳性,都不应由产妇本人哺乳。不能实施人工喂养时,纯母乳喂养3个月,要杜绝混合喂养,因为观察表明,人工喂养、母乳喂养和混合喂养三者母婴传播发生率依次增高[4],混合喂养时食物和水可使婴儿肠道发生过敏和炎性反应,使HIV易于侵入,抵消了母乳的免疫作用。

加强随访

对孕产妇和婴儿进行追访,对终止妊娠或分娩后的孕产妇将转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系统进行管理。新生儿出生后48小时~18个月内,定期抽血行抗体检测及病毒载量测定,以确定婴儿是否被感染。婴儿12个月进行艾滋病HIV抗体筛查,阴性可排除儿童感染,阳性者18个月时再行HIV抗体检测,阴性排除儿童感染,若阳性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系统进行管理。并向家人讲明艾滋病在家庭内的传染除性关系外几乎为零,病人则应尽量避免到公共场所,注意个人卫生,禁止献血、供、供组织和器官等。

心理关爱

对HIV感染阳性孕妇除常规孕产妇系统保健外,还要在孕期、产前、产后对她们进行心理、生活方面的关爱。人们对HIV感染者特别是妇女有严重的偏见和歧视,对HIV感染者进行的药物防治母婴传播治疗,有时反而增加了艾滋病相关的羞辱和歧视[5],使得HIV感染的育龄妇女及阳性孕产妇心理脆弱、敏感。工作人员真诚、热情、耐心的态度,得体的言行举止会得到她们的信任,进而配合各项阻断措施的实施。

讨 论

国外的经验表明,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措施,可使HIV传播几率下降到8%,在欧美地区可达到2%[6]。我们在呼吁关爱HIV感染者的同时,对育龄妇女和HIV感染孕产妇做好HIV检测咨询、药物治疗、剖宫产、人工喂养等措施,以最大限度的阻断HIV母婴传播。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国艾滋病中国专题组.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R].北京: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07.

2 邹艳,潘晓红,杨介者,等.相关人群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分析[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08,9(6):491-493.

3 方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母婴传播与预防[J].实用儿科临床杂志,2004,19(7):534-535.

4 王哲.河南省艾滋病母婴传播可疑危险因素的调查分析[J].中国艾滋病性病,2005,11(5):333.

篇3

安环部党员个人工作总结

自2019年7月23日调入安环部以来,积极学习安全和环保相关知识,配合副经理做好公司日常安全和环保相关工作。现工作汇报如下:

截止到12月20日,共参加安全生产检查10次;整理工作票272份(有限空间操作票82份、热力机械工作票73份、热力机械操作票锅炉35份、热力机械操作票汽机40份、热力机械操作票污泥干化17份、电器倒闸操作票4份、电气第二种工作票1份、高处安全作业票8份、一级动火作业票10份、二级动火作业票2份);组织安全培训14次;组织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一次、消防火灾应急疏散事故应急演练一次;组织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专项考试一次,组织“工作票三种人”专题培训考试一次。参加庙城镇安全科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按照城管委和应急局的工作通知,网上申报企业城市风险评估报告,以达到城管委和应急局的管理要求。配合甄少坡副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按要求于12月24日申报到行政大厅,等待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表的批复。

在日常工作中,每个月15日做好各部门职工的劳保用品发放工作,为新入职职工及时配备劳保用品并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劳保、安全的备件工作,并为公司职工及时定制发放春秋季工装和冬季棉服。配合甄少坡副经理做好迎接上级检查、专项检查、环保检测相关工作。及时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排除整改工作。确保了公司的安全生产,未发生一次安全主要责任事故、未发生一次环保违规事故。在业余时间,努力学习充电,使自己加紧融合到新的工作环境,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篇4

二、业务员必须恪守信心、激情、主动、坚持、专注、诚信的工作原则,并在业务工作中得到体现。

三、业务员工作开展必须坚持有计划、有行动、有结果、有反馈的工作程序。

四、业务员应当培养自我学习的能力,通过接受集体培训、工作学习、经验总结等方式渠道,提升个人业务水平。

五、业务员岗位职责

1、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区域工作任务和工作需要制定适用的工作日程表,主要包括每日工作列项、每月工作列项、每季工作列项、每年工作列项,并逐期评估、检查、报告。

2、根据职务需要参加业务沟通早会、月度业务工作分析会、年度责任目标会、产品说明会,以及公司组织的其他会议。

3、掌握责任片区县、镇经销商经销公司商品的库存量,及时主动补货,积极帮助经销商开发市场,销售所经销的商品,及时解决商品售后问题。

4、主动收集经销商各类信息,及时反馈公司,负责建立所辖区域经销商档案(档案表格式),每月25日前上报,及时更新。按季提交经销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格式)。实施重要经销商重点维护的工作策略。

5、主动收集同行兄弟单位及经销商品,和行业内信息,及时反馈。

6、在规定的授信权限内向经销商授信,并负责当月授信账款在次月5日前回款。

7、根据工作需要和出差制度出差,每月1日前提交上月工作小结、下月工作计划,和拜访记录表(格式)。

8、协助商品推广员策划、组织、操作各类促销活动。

9、妥善保管跟单送货的商品,和领用的各类单据。

10、严格执行公司及部门制定的商品行销政策,跟进政策实施状况,及时反馈。

11、按期完成责任区域的销售任务,和公司及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12、接受绩效考核。

13、积极参与团队建设,注重内部及本部门的团队协作,保持和谐。保持与合作单位及个体的良好关系。

14、主动学习,接受公司及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并与团队分享个人工作及成长的经验。

15、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六、业务员权限

1、商品引入、商品销售政策制订会议的参与权。

2、经销商授信额度的使用权。

3、责任区域经销商的选择权。

七、业务员行为规范

1、着装整洁,适合工作场所。

2、举止端庄,符合工作角色。

3、谈吐得体,益于工作沟通。

八、业务员考勤

2、业务员出勤坚持个人服从集体、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3、业务员每月出差时间至少20天。

4、业务员因私请假须提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休假。单月出勤率不足50%,视为自动放弃责任区域,可由公司调离处理。

九、业务员出差

1、做好出差前的准备工作,明确出差目的,计划达成目标所需时间,电话预约,备齐所需物品,检查协作者的准备工作。

2、出差提前一周书面申请,或按批准的工作计划执行。

3、出差填写拜访记录表,按要求反馈。紧急商情,立即反馈。

4、出差宜紧忌松,在设定的时间内达成出差目标。

5、出差因故提前返回须经批准。

6、出差借支500元(含500元)以上须书面申请,执行差旅财务报销制度。

7、促销活动执行调整后的政策。因促销活动出差一般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并提交活动详细工作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十、业务员绩效考核

1、业务员销售指标视责任区域及其他具体情部确定,具体销售任务写入劳动合同或签订目标责任书。

2、业务开展,或通过互联网及其他渠道获得的项目信息应及时备案,避免业务冲突。未备案的空白业务片区的业务信息实行先备案先得到的业务归属措施。

3、业务员绩效考核项目主要有业绩成果项、业务过程实施项、纪律要求执行项,各项占不同的权重比例。

4、绩效考核一级考核一级,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者视为不能胜任工作予以辞退。年度考核未达标者予以辞退。

5、业绩奖励在考核年度末依据月度、年度考核情况计发。

6、考核期内,产品物料及其他配备资源根据销售任务按比例分配,由业务员自主保管。

7、应收账款在30天回款期内未被追回,按当期应收账款额的2%以月为单位计算超期利息,在业务员月度业绩提成中罚扣。

十一、业务员人动

1、业务员实行内举外招的办法。

2、业务员招入、岗位调动、辞退由业务员直属上级提议,经公司审批执行。

十二、业务员奖惩

1、年度业绩成果完成率第一者,奖励1000元。

2、年度业务过程实施第一,且完成年度销售指标者,奖励1000元。

3、能根据区域市场状况,提出营销模式或管理方案等好点子好建议者,奖励200元。

4、泄露公司机密、挪用公款、私收货款均属严重违纪,予立即解雇。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5、配送收款次日上交,未按时上交,造成经济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6、出差不执行公务,以旷工论处,记小过失一次。

7、未按规定建立经销商档案,记小过一次。延期交罚款100元。

8、不服从上级指挥,记大过一次。

9、连续二次,或一年累计二次未按规定填写有关报表上交,或未填写记小过一次。延期上交罚款100元。

10、未如实向上级汇报,记小过一次。

11、未完成公司或上级布置的工作,或临时性任务,记小过一次。

12、一月未与责任区域内的经销商联系,记小过一次。

13、未及时解决市场或经销商的问题,被查获或被投诉,记小过一次。

篇5

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加强气候资源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光照、热量、降水、云水和风能、太阳能以及其他可开发利用的大气资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有关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信息。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需要,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气象等相关部门开展气候资源调查、评估和区划报告编制。

第七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监测站网和信息共享平台;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气候资源监测的,应当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所获得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气候资源监测环境、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气候资源监测站点设施和标识。

第八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候资源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科学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和可用性,提出科学利用和保护的建议。

第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变化影响和气候资源评价工作,编制气候变化影响和气候资源评估报告。

气候变化影响和气候资源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决策、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制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资源开发、旅游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计划或者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本行政区域气候变化影响及气候资源公报。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气候变化影响及气候资源公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表或者向他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气候资源监测场所信息和气候资源监测资料。

气候资源分析、评价和区划等论证报告,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解密及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和行业制定的本部门、本行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送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做好气象灾害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风险性及气候的可行性评估,确保经济社会效益与气候环境效益相协调。

工程建设、工业生产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应当与当地气候资源承载力相适应,避免或者减少对人类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计划地组织风能、太阳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小型风电和太阳能技术,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及气候资源评估与区划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有关部门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同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增雨等作业,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在生态气候资源环境脆弱区域和立体气候资源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

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对气候资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避免气候环境恶化,对可能造成局地气候不利影响或者直接涉及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听证会。

第十九条 从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候资源监测资料。

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求,需要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候资源监测资料的,应当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大型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一条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或者项目,规划编制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附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其篇章。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其篇章应当由经国家有关机构认可的具有相应论证能力的组织或者机构出具。

第二十二条 负责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大型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其篇章纳入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审查内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监测资料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气候变化影响及气候资源公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者未经国家有关机构认可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第二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估、区划及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中弄虚作假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三)因玩忽职守导致气候资源区划、评估报告、气候变化影响和气候资源公报、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出现重大错误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履行其他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气候资源的影响气候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气候资源是指大气圈中光、热、水、风能和空气中的氧、氮以及负离子等可以通过开发利用为人类形成使用价值的气候条件。气候资源与其它自然资源一样,能够为人类生产与生活提供不可缺少的能量和物质。

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

可持续发展战略强调社会经济与生态的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

和资源高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使生产、生态和经济同步发展。气候资源对生物群落的形成和发展有着经常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在保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前提下,使用合理的气候指标和充分利用气候资源,既可获得很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又可预防气候灾害。适宜的气候是宝贵的资源,光、热、水、风可无偿提供给任何人。但是,气候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可再生资源的概念现在已开始改变,河流的污染使淡水资源的价值降低,气候变迁改变了资源的恒定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农业、能源、交通、建筑、经济、商业、健康和生活已成为对气候最敏感的领域,研究这些领域与气候资源的关系,对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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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二手房税基 征管一体化

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二手房交易市场逐渐火热,在价格不断上涨的同时,税款征收额却并未同步增长,二手房交易多属个人交易,税基严重不实,税款流失惊人。如何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核定税基,堵塞征管漏洞,实现应收尽收,已成为各级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夯实二手房税基,对于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发挥税收调控职能、规范房地产税收征管秩序、营造和谐征纳关系,将产生不可估量的效果。

一、辽宁省二手房税基核定的现状

目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征收以就近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分别在市、县房产交易大厅派驻人员设立地税窗口受理涉税事宜。在办理涉税事宜时,纳税人须持房产转让合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效资料办理二手房纳税申报。其计税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据实申报征收。纳税人如实申报办理纳税事宜的,税务机关依据房产转让合同据实征收。

(二)评估申报征收。对于协议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到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持评估报告进行纳税申报。

(三)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对于评估后价格明显偏低的,地税机关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二手房进行核定征收。

二、二手房交易税基存在的问题

国家有关部委、财税部门相继出台了二手房税收调控政策,从实施效果看,二手房税收政策越来越暴露出调控能力弱、涉及税种多、减免优惠繁、税源监控难、征管漏洞大等问题。具体政策复杂性估计不足、政策针对性不强、延续性较短,导致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一定的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产交易价格难以核实,税负公平性缺失。二手房是以交易金额为计税依据,为逃避税收,纳税人往往隐瞒其实际交易价格,做成“阴阳”两份买卖合同,或用其他手段取得价值较低的房产评估报告,蓄意致使房屋成交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此外,相关部门没有制定较为合理的房产税基核定标准,税收执法出现弹性,致使纳税人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二)税收优惠、减免项目难以界定。一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界定难。仅凭税务部门力量不能确切掌握证据资料,房管部门也没有现成的历史资料可供查询,各地房管部门信息不能共享,深入调查难度较大。对此税务部门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方面难以界定,这就造成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征免上存在着税收流失与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相冲突的现象。二是减除项目金额认定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宅对外销售,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这项税收政策中购买房屋的价款较难确定,以前办理房产证不需提供税务发票,购买人大多都没索取发票;开发商除非购买人索取一般也不开具发票;即使以前有发票,有的购买人因保管不善而丢失,而税务部门对销售不动产发票未进行单独管理,不易查找,还有许多单位集资建房,这些房产即便实行房改后也大多没有税务发票。三是真假赠与难以甄别。对赠与中的亲属关系、继承权属等关系的甄别,单凭税务部门是难以核实清楚的,且核实需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致使那些表面属于赠与而实质上具有交易性质的假赠与行为,只需经过公证,就可在二手房交易中免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收。

(三)信息共享体系不完善。二手房交易涉及地税、房产、工商、物价等多个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二手房交易未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机制,信息交流不畅,不能做到信息共享;部门间配合不够,各管其事,缺乏相应的联合控管制度;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缺失,从而失去了本应掌握的前期主动权。

(四)二手房交易缺乏有效监管。鉴别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性的权力机关不明确;房屋转让过程中的链条机制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权力与义务不明确;某些评估机构因利益驱动进行不实评估;负责二手房税款征收的税务干部权限过大,导致人为暗厢操作、“人情税”、“关系税”等不规范执法行为的产生。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破坏了税法的刚性。

三、二手房交易税基不实的成因分析

(一)缺乏统一、科学、合理的计税依据核定方法。二手房具有独特性、唯一性,受位置、年限、楼层、朝向、房屋现状等因素影响,二手房价值千差万别。没有统一、科学、合理的二手房计税依据核定方法,仅靠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价值评估报告来核定二手房计税依据,会致使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处于被动地位。

(二)纳税人主观避税严重。无论税收公正、公平、合理的程度如何,对于纳税人而言,征税都是一种直接的经济利益分配。因此,纳税人采取了“阴阳合同”、做低房产评估价格、贿赂税收征管人员等各种不法手段,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评估机构利益驱动。当纳税人申报的二手房交易价格相对较低时,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但现行房产评估市场不规范,评估机构为了抢拉业务不按规定评估,致使评估价值和真实市场价值的误差较大,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房产评估结果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税务机关专管干部权限分散。统一、科学的二手房税基核定方法的缺失,评估报告由税务人员人工审核,计税依据核定弹性空间过大,客观上致使在二手房税款审批、核定、征收过程中税务干部主观执法随意性、人为因素干扰、甚至是“权力链”现象的产生,滋生腐败。

(五)税收宣传缺乏力度。纳税人甚至部分税务人员对二手房交易税收知识缺乏基本了解,致使纳税人对税收征管有抵触情绪。此外,对二手房交易中通过虚假合同进行虚假申报、假赠与骗取税收减免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案例分析、以案说法宣传力、震慑力不够,导致纳税人甘冒违法风险。

四、二手房税基核定及税收征管的对策选择

税务机关应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项目控税、统一计价、联合办公”为原则,全面引入分级分类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推行房地产税收征管一体化模式。

(一)二手房计税价格的核定设想

按照房地产评税原理,在测算二手房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工作的基础上,核定出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税务机关用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就高计税”原则确定计税价格,若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核定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若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核定后最低计税价格,则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设想的二手房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方法如下:

1、计算公式:计税价格 = 基准价格 × ( 1 + 相应的修正系数之和)× 建筑面积 ― 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二手房交易基准价格的确定。由政府部门牵头,抽调建委、房产、国土、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分别对所属街道、地段、楼盘大小、楼层、房屋陈旧等一系列房产价格进行一次全面普查评估。制定出分用途、分区域多级二手房基准价格,如:一级区甲等地段,三级区丙等地段,并以此作为二手房计税价格的核定基础。二手房基准价格以一年或两年为期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价格变化,为增强其透明度,基础价格须责成某一部门在每次调整后3日内对社会公示。

3、住宅用途、区块的划分。按照用途将二手房地产分为住宅、商铺,住宅划分为小区住宅和非小区住宅;商铺分为主街道商铺、中小街道店面、小区店面。按照区块划分二手房范围,小区住宅细化到各小区名称;非小区住宅细化到路、街等自然地名、地域。计税价格确定到小区或街道,参照修正系数,精确计算到户。商铺以路段分类确定,以所处道路(街、小区)为基础,划分路段(以两个路口之间为一个路段),再按路段进行商铺分类确定计税价格,再参照每间商铺的修正系数,计算到每一间。

4、修正系数的建立。修正系数的作用是在计税价格的基础上精确计算到当期每一户(间)的计税价格,修正系数须对社会公示。修正系数应包括:

(1)经济浮动系数:适用于物价浮动、宏观经济政策实施、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市政规划出台而对房地产价格产生的突然性影响。该系数由政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定,每季度调整一次,以减少基准价格滞后性、持续性所产生的影响。

(2)土地使用权年限修正系数。

(3)建筑物成新修正系数:二手房折旧时间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时间为准,按每年2.5%的折旧率计算折旧。

(4)建筑结构修正系数:砖混、框架。

(5)楼层(商铺的相对位置)修正系数。

(6)朝向修正系数。

(7)辅助用房修正系数:指的是车库、车位、储藏室、地下室、阁楼等。

(8)环境修正系数:典型小区或高档住宅、城市规划、周边交通、社区服务情况。

(9)其他因素修正系数:指的是每套住宅的建筑质量、室内装修以及保养状况产生的差价,必要时,由评估人员进行适当的修正。

(10)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调整:指的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交易过户前必须补缴出让金,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由划拨改为出让,此调整项目为总额调减,非比例系数。

(二)发挥税收调控职能作用,审慎出台二手房税收措施

财税部门应当重新思考现行二手房税收政策实际调控功效,审慎出台二手房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尽快制订出台《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办法》,《办法》应当重点涵盖二手房交易环节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流程、规范减免程序、加大打击力度,以达到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全二手房税收征管的目的。

(三)加强申报审核,有效控制虚假交易

针对二手房交易中出现的“阴阳合同”避税、现时交易延期办证、假赠予真买卖暗箱操作等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一是核对交易手续,加强基础管理。加强同房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对明显低于目前市场成交价格进行交易的,要联合房管部门开展调查。二是核对交易年限,加强税源管理。对免缴个人所得税的二手房交易纳税人,按买卖协议认真核对协议签订的时间。三是核对卖方身份,加强源泉控管。对一些专业“倒家”,建立税源监控台帐,切实加强税源控管。四是核对交易合同,加强纳税申报审核。在审核合同真实性的基础上,推行“双重申报、第三方制约”的办法,税务机关可制定相关二手房信息数据统计表,如“二手房交易基础信息申报表”,在表中详列关于二手房、买卖双方、见证人或中介人的详细信息,买卖双方、见证人或中介人均须对所提供的信息出具真实性声明,而从提高申报治税的震慑力。

(四) 部门协调配合,加快建立信息平台,促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为了使房地产信息资料在部门间更好地传递,税务机关应尽快建立二手房交易征收管理系统,科学设置参数并及时更新,自动生成房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和相关信息,实现对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的科学管理。建立税源信息数据库,采取一房一户一档形式,创建完整的税源信息档案,力争达到只要在相关系统中输入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就能查询出该人及其家庭在市内及外埠的房屋登记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和资源,由地方政府牵头,协同财政、地税、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以房管部门现有信息为基础,建立房地产信息交换平台,进行数据集中整合,逐步实现省级房产广域信息联网,以达到数据统一开发、集中处理、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的最终目标。各部门间应加强交流与协调,及时传递税款征收和土地、房产等权属证件的相关信息。地税部门应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整理、归集、比对,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职能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反馈信息、研究对策。

(五)成立二手房交易价格参数专项组

成立基准价格及参数调研组,政府部门牵头,建委、房产、国土、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确定基准价格及相关参数系数。成立二手房房产评估机构督查小组,采取职能部门共同审核、共同认定、共同委托的形式,委托特定的、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二手房价值进行评估,督查小组对委托鉴证机构负有检查、管理、监督、问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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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代表议案及意见建议督办会 甘肃省环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代表议案及意见建议督办会,听取了县政府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2件代表议案及62件意见建议办理进展情况的汇报,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委通报了对各单位办理情况的督查结果,指出了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会议要求,县政府要对代表议案及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及时进行总结,认真研究,坚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狠抓办理人员、办理责任、办理时限“三落实”,提高办理实效,确保如期完成代表议案及意见建议办理工作,给代表交一份满意的答卷。(郝兴永)

玉门市召开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测评大会 甘肃省玉门市召开第十七届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测评大会,玉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60名选民出席测评大会。会上, 5名市人大代表,分别就本届任职以来办理代表建议、深入基层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勤政廉洁等方面的情况向所在选区的选民代表进行了述职汇报,还针对自身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作出了改进承诺,并接受了现场选民代表的现场测评,群众满意度达97%。(李 敏)

灵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 甘肃省灵台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灵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县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扎实推进规划的实施,确保规划目标不折不扣地落实;要全面加快煤炭资源开发和煤电一体化建设步伐;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经营机制创新;要加快皇甫谧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步伐,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升县域经济综合实力;要不断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要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付洁琼)

宁县人大常委会多措并举构建代表联系群众新渠道 甘肃省宁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不断完善代表联系群众的机制,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一是将辖区内的四级人大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划分为25个代表小组,要求各代表小组根据本地实际,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二是建立了常委会领导联系乡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小组、代表联系群众的三级联系网络。三是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查、工作评议等活动,促进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高了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也使代表建立了较好的群众基础。四是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让群众了解代表履职情况,加强了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密切联系。换届以来,通过加强代表与群众的联系,人大代表共解决农村各类矛盾纠纷60多起,帮扶贫困户120多户,落实强村富民、改善村容村貌、增加公共服务项目40多个,协调解决帮扶资金400万元,为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安 华)

敦煌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工业园区建设情况 甘肃省敦煌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先后实地察看了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走访了工业园区部分光伏发电、石材开发、化工建材、石棉加工企业,听取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情况的汇报。针对存在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工业发展技术资金匮乏、项目建设进度不均等问题,调研组建议要加快硬件建设,突出招商引资,强化跟踪服务,狠抓项目落实。(陈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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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贸市场概况

二、项目概况

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评价

(一)项目不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及评价

(二)项目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及评价

(三)项目可行性综合评价

四、已经和正在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已经对个体工商户切身利益的最大努力维护;

(二)科学长远、根本上保护居民和个体工商户利益的争取;

(三)科学合理资金统筹与监管;

(四)施工期间居民和个体工商户利益基本保障;

(五)竣工后市场的合理配置与管理;

五、下步风险防范方案

六、结论

农贸市场筹建指挥部维稳工作办公室:

根据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人方案规定,对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权益造成影响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等,必须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农贸市场的筹建与否,以及筹建决定后涉及到居委会居民、三星村村民以及经营的相关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生活和其他权益,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所以必须对该事项及潜在的风险进行先期预测、研判、介入、防范,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资的基础之上,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依法实施,切实维护广大居民和经营户的根本利益。

按照上述要求,人民政府作为项目筹建责任单位,对该筹建项目进行了全面的、认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如下。

一、农贸市场概况

农贸市场位于集镇西街区,建于年,占地面积6000m2,内有门面88个,摊位110个,每天销售各类农副产品几十吨,其它商品如日用品、服装等便民用品销量也较大,是全镇唯一集贸市场,服务于本镇及周边乡镇群众,直接服务于居委会和三星等村5000多居民。因为年久经常小修,但主体建材严重老化,市场顶棚于今年4月25日突然坍塌,为保证群众生命安全,我镇已将顶棚全部拆除,现已成露天市场。

二、项目概况

根据群众反映及评估小组调查,如果全部拆除废弃不仅为成千上万群众带来生活不便而且对经营户和其它摊点带来严重社会稳定风险,尽管现在该重建项目资金没有着落,但党委政府也决定重建并为此多方奔走筹措。预算需资金约55万元,含檩子7.56万元,瓦3.78万元,边角架4.48万元,中间架2.52万元,撑木1.8万元,铁柱9.1万元,椽批1.8万元,水泥砂砾2.4万元,工人工资15万元,管理费4万元,其它3万元,计划镇自筹15万,还有40万缺口正报告争取。施工日期暂不能确定。

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评价

(一)项目不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及评价

1、因市场门面摊位与个体经营户签有合同,如果不修必须承担理赔,而政府理赔能力不够会引发纠纷,风险系数在0.8至1之间;

2、周边村农户尤其三星村、居委会没有田土靠贩买和其它临时经营为生,将引发群众上访和生活土地纠纷,风险系数在0.8至1之间;

3、因没有市场经营者满街乱搭乱建,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其它店面经营,将引发管理与经营纠纷,经营者与居民纠纷,经营者之间纠纷,风险系数0.6左右;

4、城建站职工安置服务性工作被动等引发纠纷,风险系数0.5左右;

综上所述如果资金筹不到或缺口过大,将有社会稳定风险为0.8,即不筹建风险极高。

(二)项目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及评价

1、预算资金有缺口而导致工程质量不过关或者中途停工,将引发社会纠纷,风险系数为0.8;

2、承建项目公平合理性,将影响施工时间、施工预算、施工质量潜伏隐患,风险系数为0.6;

3、施工前及施工期造成经营户利益损失可能引发竣工后管理与分配的个别纠纷,风险系数为0.2至0.4;

4、竣工后承租、市场资源配置和城建市场管理可能引发新的纠纷,风险系数为0.2至0.4。

综上所述按加权值(4x0.8+3x0.6+2×0.3+1x0.3)/10=0.59即风险系数为0.59的中等风险。

(三)项目可行性综合评价

综合(一)(二)的评价分析结果,镇政府要采取筹、借、讨、集、租等多种落实资金启动并完成项目才是最佳降低风险的有效办法。

四、已经和正在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已经全部拆除未塌、失修的其他部分,并搭了遮阳挡雨临时棚维护正常运转和根本利益。

(二)已经承诺并进行重建疏导情绪争取最大理解与支持;

(三)正在向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外人士等争讨资金,同时镇政府压减各项支出,挤挪非重点急需资金,筹措部门、单位、个人资金;

(四)优先考虑原经营者利益,合理配置安排市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掌握动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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