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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发电厂,安全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在作业过程中,存在着各类风险,可能危害人身以及设备的安全,所以电力安全隐患治理变得尤为重要。本文以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为例,分析发电企业安全隐患的控制治理措施,通过强化管理手段,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P键词 发电企业 安全隐患 排查与治理
中核运行主要负责秦山基地1台30万千瓦压水堆、4台65万千瓦压水堆、2台70万千瓦重水堆核电机组和2台100万千瓦压水堆机组的运行工作,机组在日常运行和大修期间开展的作业类型多、参与检修人员多,事故隐患多发,若不及时消除,会对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同时还会导致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所以,必须全面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将事故苗头扼杀在萌芽之中。
一、发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的总体要求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络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首要任务。遵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管理原则和规定。
企业一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安全质量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公司各部门工业安全工作。各处室作为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单位,为安全管理网络的二级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科队及班组为安全管理网络的三级机构,由科室及班组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组成,科室和班长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公司领导、处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安全员,均应结合现场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确保企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各级安全员应加强安全法规、规程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方面内容学习,提升自身安全素质和知识水平。努力做到现场执行监督指导工作有依据有规范;在指出和纠正作业人员不安全行为或现场错误时,做到态度诚恳,以理服人,以避免对工作人员心理产生不利影响。
(三)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遵从“安全管理,人人有责”原则,公司员工人人有权在现场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并向企业相关领导、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处室报告或举报现场安全隐患和人员不安全行为。处室、科队、班组管理人员及兼职安全员的监督范围也不仅局限于自身所管辖的工作范围,发现其他单位、部门的人员存在违章行为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情况,也应指出和纠正。
二、有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现场为本,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力度
工作负责人同时是本工作的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开展任何一项工作之前,工作负责人应会同工作组成员认真做好风险分析和风险告知,现场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工作负责人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工作组成员在现场遵章守纪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应以积极、开放的心态配合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做好安全监督工作,对安全监督人员发现的违章和纠正要求,须立即落实整改。对监督人员提出比规程、标准更高的要求,有条件应积极予以落实,限于现实情况不能立即落实的,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努力在将来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闭环管理,强化安全隐患整改和考核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和人员违章行为,应当场指出,并根据管理规定要求对违章人员及责任处室开具违章通知单和整改通知单。安全监督中发现的各类问题通过生产早会或生产日例会等形式进行通报,对于通报的问题各单位、处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应跟踪落实整改,限期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结果向安全管理部门反馈,形成闭环管理。
(三)不断提高,做好经验反馈和分析总结
安全管理部门及生产处室应做好管辖范围内安全监督工作有关问题数据的记录、统计和分析,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学习和经验反馈,查找安全管理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落实管理改进举措,完善安全管理体制,逐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结语
每一项安全管理制度都是建立在血和生命的教训之上的,因此,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做到警钟长鸣,不能松懈。为了进一步提高店里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成效,首先要提高安全意识,将安全放在企业发展的第一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其次要依据实际,对各类隐患进行全方位的排查和治理;最后要注重总结和提高,不断提升工作人员安全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职责权限。
一、公司总经理对所属各生产、建设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矿(厂)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公司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场所、工程发包、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生产、建设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执行公司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监察部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
第七条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公司及二级单位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第八条安全生产隐患分级。
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厂)、部解决不了,须经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科(队)、车间(工段)解决不了,须经矿(厂)、处解决的隐患。
c级:由科(队)、车间(工段)和生产业务部门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九条安全生产隐患确认与上报。
一、各二级单位每月一日前要将上月的a、b级隐患呈报公司安监部,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安监部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
二、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对于不报隐患的单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费用。
第十条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一、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总经理、矿(厂)长全面负责;分管经理、分管矿(厂)长、各级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既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二、对于一般隐患,由各单位(车间、厂、科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隐患,要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 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公司安监部及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要对隐患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直至隐患彻底整改解决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场所或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第十二条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关键词:安全隐患排查;全员参与;机制
1 为什么要建立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机制
安全大于天,责任重于泰山,加强检查,消除隐患是每一名安全工作者的重要职责,同时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安全隐患不能仅仅依靠安全工作者,必须充分调动所有层级的力量全方位的进行排查和治理才能及时消除隐患。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在近几年推行的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的制度,有效避免了事故的发生,从近几年公司的安全事故数据来看,事故数量在明显下降状态,这充分说明了此制度的有效性,下面我就如何建立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的制度跟大家进行分享。
2 如何建立管理人员的安全巡查制度
首先要建立至上而下的安全巡查制度,要求所有的管理层均要执行定期的安全巡查要求,从基层管理者,车间领导,工厂领导等均要执行安全巡查。巡查范围要求,首先应该明确各层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范围,建立网络化网格化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分层级的网格化划分,确保每个人都有自己负责的区域和设备,包括一些辅助的区域也应该纳入到管理范畴。
制定安全巡查计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进行巡查,检查时应提前做好检查计划,重点检查的内容是什么应该进行明确,最好能够有安全检查表。也可以编制一份定期问题检查清单,按照清单执行安全巡查,这样能够清晰的指导现场。高层级领导进行检查时应规划好检查的重点,避免出现走马观花的情况。
建立交流沟通机制,对于领导层的安全巡查,每次巡查过程要抽出一定的时间与一线员工进行交流沟通,掌握员工的安全状态,如员工对于安全的理解,员工是否有需要协调解决的安全问题等,既拉近了领导与员工的距离,同时也能发现一些现场存在的问题,还能够传递领导关心员工安全和重视安全的信息。
对于每次巡查的安全问题应该张贴在现场,并跟踪问题的关闭状态,形成一个闭环,使安全隐患从PLAN,DO,CHECK,ACTION到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过程。
3 如何建立一线员工安全诉求流程
安全隐患排查不仅要管理层重视,更要调动一线员工参与到安全隐患排查中去,因为他们是现场的主人,对现场的隐患最了解,发现隐患也是最及时的,所以必须充分的利用他们的资源,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建立一线员工安全诉求流程,给员工提供一个可以提出安全隐患的平台,让员工参与到安全隐患的查找过程。但是如何调动员工参与到隐患排查中来呢?第一要提供员工便于提交隐患的方法方式?社会发展到现在所有人都使用智能手机,我们可以利用网联网平台为员工方便随时发现和上报安全隐患提供一个渠道,比如建立微信上报安全隐患通道,员工第一时间发现隐患后利用微信上报给领导,领导及时调动资源进行整改,对于员工发现的典型隐患可以采用清单形式进行记录,整改完成后给员工一个反馈,这样员工的积极性在提高,隐患整改的效率也在提升。
员工的积极性有了,那么如何长久的支撑这一机制的实施呢?所以要建立隐患排查奖励机制,公司应该对员工的安全建议进行鼓励,这样员工才能够积极的参与到现场的隐患查找中,企业可能因此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员工的奖励和事故的损失比起来,应该是微乎其微,所以企业应该积极的推动这样工作的开展。对于员工的发现必须进行适当的激励机制,那如何进行激励呢?企业要建立奖励机制,可以根据自身不同的特点发放物质奖励。比如根据隐患的大小和严重度进行区分,个人认为一些小礼品的奖励好过现金的形式。
4 怎样建立安全隐患的跟踪整改机制
管理层的安全巡查问题,必须第一时间形成检查记录,并落实到责任人,由负责人牵头落实隐患的整改,整改完成后要进行反馈完成情况,而对于管理者必须做到随机抽查整改的方案?整改的质量?是否真正的完成整改?对于没有达到整改预期的隐患,责令负责人重新制定方案,或者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一些基层管理者发现的问题超出个人资源和能力范围的话,必须及时的拉动上级领导或部门协调调动更大的资源,以消除隐患。
员工的安全隐患诉求问题,其主管领导必须及时的推动问题的解决,直至问题的关闭,如果此问题超过固定的日期还没有解决或者需要上升拉动资源的话,要将问题上升到公司层进行解决。公司层面的领导会在安全会议上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决策整改方案,这样既可以调动员工积极性,也可以给管理层提供真实的预警信息。
员工安全诉求和管理层安全巡查问题,均应该以问题为导向,建立跟踪解决机制,建立领导推动机制,这样对现场隐患的解决和问题解决的时效有很大的推动作用。问题上升流程制定,可以提升安全隐患的跟踪和关闭的约束力。
5 结束语
全员参与安全隐患的排查,建立从上到下的安全巡查制度和从下到上的安全诉求制度,两者目的是统一的,都是发现安全隐患,解决安全隐患。这样的制度建立起来后,在运行过程可以互补。从而能够很好的消灭安全风险,对于员工提升安全意识,领导提高对安全的重视程度,均有很大的椭。所以这是安全工作者的职责,可以转变成对程序运行状态监督检查,对员工及管理层的安全培训,对现场提供专业的安全技术支持,充分发挥安全工程师的专业优势。形成员工参与,领导支持,安全工作者协同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目的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免受损失。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及场所。
3、职责
3.1总经理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责任,并保证隐患整治所需的资金投入。
3.2安全员负责组织公司安委会有关成员对工厂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改的跟踪和验收。
3.3各部门负有对厂区内各项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隐患整改和督查的责任。
3.4专业性安全检查、检测,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5安全员负责对提出或举报事故隐患的员工申请奖励,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部门或员工提出惩罚措施。
3.6
安全员负责统计事故隐患,向公司管理者汇报。
4、程序
4.1定义与分类
4.1.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为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4.1.2事故隐患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治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而难以排除的隐患。
4.1.3安全检查的类别应该包括: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日常检查、重大节日前检查、政府安全主管部的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查领导管理、查制度落实、查防护措施、查隐患整改、查教育培训、查各种记录。
4.2工作程序
4.2.1安全员在每年的十二月底,编制公司下年度的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报公司总经理核准实施。
4.2.2各部门及各级人员,在规定时间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完善各种记录,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实施监控治理。
4.2.3各部门、各相关人员所进行各种安全检查,应建立完善安全检查台账,并统一报到人力资源部存档。
4.3安全检查
各项安全检查,必须要有安全检查表,且每种安全检查表都要有编制单位、审核人、批准人,检查表至少包括: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签字等。
4.3.1综合性检查
(1)公司级综合检查:安委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编写《厂级综合性检查表》,每季度末对厂区,特别是重点要害部位进行一次综合性的事故隐患检查,包括部门、车间事故隐患整改和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安委会将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汇总,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安全员跟踪、复查各部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形成相关记录,并连续保存。
(2)车间级综合性检查:部门(厂)经理、车间主任、有关技术人员,结合公司及车间实际,编写《车间级综合性检查表》。每月下旬对辖区的车间,进行一次安全综合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连续保存相关记录。
4.3.2季节性检查
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每年针对春季(每年3月)、夏季(每年6月)、秋季(每年9月)和冬季(每年11月)的生产特点,组织人员编制季节性安全检查表,并组织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1)春季安全检查的内容为: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等。
(2)夏季安全检查的内容为: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洪防汛等。
(3)秋季安全检查的内容为:防火、防冻保温等。
(4)冬季安全检查的内容为:防火、防爆、防冻、防滑和防中毒等。
4.3.3专业性检查
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压力容器、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建(构)筑物、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检测仪器等进行专业检查。
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检查表,每半年组织一次专业检查,并填写、保存相关记录。
4.3.4节假日检查
重大节日(春节、十一)放假前,各部门须依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结合生产实际,编制《节假日检查表》,检查辖区动火、高空、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情况;对管辖的机械、电气设备及附件、安全设施设备,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等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4.3.5日常检查
(1)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每日每班安全检查,各班组内自查,班组间互查。各班组在作业前后、交接工序时对自身的环境,机台和工作程序要进行安全检查,并互相监督。公司每个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有责任向本部门领导或者安全员进行汇报,公司给予一定奖励。
(2)安全员每天进行安全巡查,,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发现内部员工和委外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和纠正;规范厂区生产、建设、生活秩序;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如可当场整改,要当场整改,如不能当场整改的下达《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相关部门限期整改,保存好相关记录。
4.3.6政府主管部门安全检查
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安全员负责接待,公司主要负责人、各生产部门主管、安全专管配合检查,安全员准备安全检查的基础资料和安全工作汇报材料;各部门做好检查准备,政府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安全员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督促相关部门立即或限期整改。
4.4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管理
4.4.1在隐患排查前完善隐患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要求。每次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责任部门治理。治理结果也会在下次的安全例会中汇报;安全员按治理期限组织治理验收。
4.4.2对查出的隐患,责任部门或人员应完善隐患治理方案:要求有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隐患治理措施要求针对性强;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等;隐患治理工作形成闭路循环。
4.4.3对确有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相关车间必须在限定期限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说明原因,并将延期期限及安全措施,上报本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延期,须同时报至总经理。
4.4.4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整改进度及整改存在问题等情况,相关领导要及时指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事故隐患整改按期完成。
4.4.5对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政府安全主管部门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员上报总经理,同时组织责任部门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安全员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及时向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反馈隐患整改情况。安全员负责建立重大事故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对暂时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所在部门或车间应制定并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由安全员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要说明无力解决的原因和采取的防范措施。
对不具备整改条件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纳入隐患整改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要说明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原因、整改计划和防范措施等。
4.4.6安全员组织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风险分析,并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
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带队,质安部、生产部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质安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质安部负责复查。
第五条
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
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根据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专业管理人员,项目执行经理是指受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委托协同管理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质安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
公司质安部职责:
1、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实施考核。
第十条
公司生产部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4、项目负责人需对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的带班情况监督落实。
5、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结合公司实际和项目的进度、周边环境、重点时段以及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分别从安全行为、现场实体、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等三方面确定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同时,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岗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检查次数公司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分别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专项检查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在重点施工环节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或项目部内部机构人员调整后等事故易发时段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检查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每天进行巡查,施工人员在上岗前也应对作业环境、自身劳动防护状况等进行自查。
第十四条
公司和项目部均应各自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其中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还应分别在公司质安部和项目存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均应报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组织复查。对一时难以整改并对邻近作业面的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时将该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表,及时上报。岗位检查中发现的需报项目负责人落实专人、材料、设备方能整改的隐患,也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第十五条
质安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度末月的15日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部于每季度初对上季度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
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对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八条
处罚细则:
1、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2、企业领导带队检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2000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5000元以上,并取消个人评奖资格。
3、项目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给予5000元以上处罚。
4、项目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5、因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伪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罚款。不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情况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检查的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7、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未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8、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关键词】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
为了有效消除金属非金属(下文简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防御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生产安全,依据上级统一安排,结合露天矿山企业生产实际,在全矿范围之内积极开展对安全生产隐患的专项治理排查工作,以强化对非煤露天矿山企业的关键生产环节、要害位置的监管。从而最大限度地遏止非煤露天矿山企业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一、工作目标
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以预防为主、全面进行综合治理的思想方针,认真处理存在的尖锐问题,有效防止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发生。不断健全完善非煤露天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开展非煤露天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全面排查整治生产事故隐患及安全薄弱环节,以整治非煤露天矿山的高台阶未分(层、台阶)开采与爆破安全可靠性达不到为重点,坚决取缔违规开采,广泛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模式,全面实施机械化铲装方式;强化对尾矿库平时的安全管理,建全完善尾矿库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系统,保障尾矿库安全运转,以促进非煤露天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保持稳定的发展趋势。
二、工作任务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具体包括如下六个方面:
1、主要是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包括检查企业法人、分管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者、企业各部门、岗位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构及落实状况。
2、主要是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构与落实状况。包括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设立、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者状况;技术设备与岗位安全作业等安全机制的建构与落实状况;隐患排查整治、重大隐患源的监控、生产操作现场安全督查状况;外进施工队(包括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状况等。
3、主要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状况。包括安全生产经费提付与运用、缴纳风险抵押金、给员工缴纳保险费等状况;新、改、扩建工程依法遵循安全“三同时”制度状况。
4、主要是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状况。包括企业建构完善安全培训教育机制、保障经费状况;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状况;企业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者以及特殊工作者持证上岗状况。
5、主要检查应急管理状况。包括建构专(兼)职应急小组及救助队抑或与同相关应急救助队签约协议状况;应急所需物资、设备配置及维护状况;应急救助预案构架及演练状况。
6、主要检查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状况。包括事故报告制度建构状况;已经发生的事故依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处理与实施整改状况。
(二)排查整治露天矿山安全隐患
具体包括如下五大方面:
1、排查露天矿是否全面落实采剥并重、剥离先行、从上至下、实施分层、分台阶进行采矿的露天矿山采矿之原则。具体应注重如下五个方面的工作,即:(1)小型露天采矿采取从上至下、依顺序分层采矿,采取浅眼爆破方式分层高度不能超越6米;采取中深孔爆破方式分层高度不能超越20米,分层凿岩平台的幅宽应超越4米以上。(2)大、中型露天采矿要严格实施台阶开采模式,台阶实际的高度与坡度应当同设计要求相适应。(3)严禁利用扩壶爆破方式与中底部掏采方式。(4)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超前位置与设计规定相适应。(5)终了边坡角度与设计要求相适应,可最大不能超越60度。
2、排查整顿爆破作业的安全隐患。依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的状况,排查爆破安全位置是否符合规定、爆破作业方案与操作规程是否落实、危及人身安全与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手段是否制定、爆炸物品之存放、购进、运输、运用及清理登记制度是否落实;爆破操作者是否具证上岗等。具体应注重如下四个方面的工作,即:(1)爆破操作、爆破安全位置要与《爆破安全规程》相符合。应当采取一定手段控制和减低飞石量,浅眼爆破最小安全段不少于300米;
深孔爆破法应当适应设计要求,可不能少于200米;沿山坡爆破则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段一定增至50%;不能因为炮眼所朝方向而人为缩小规定数值。(2)爆破安全段内的工棚、居民住宅、高压配电线路以及构筑物等要限时搬迁或迁到安全位置,而搬迁之前不许从事爆破操作;(3)严格遵循定时爆破与安全规定。一定要安设避炮棚,确立危险区界限,在整个通往采场的道路上安设固定显眼的警示牌,标明放炮的时间及注意事项。(4)落实爆炸物品之存放、购进、运输、运用及清理登记制度。
3、排查在露天矿是否推广运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全面实施露天矿机械化铲装作业模式。
4、排查是否存有超层跨界、乱采滥挖等行为。
5、排查是否建立健全露天矿山档案及强化对档案实行科学管理。
(三)排查整治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具体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排查依据设计要求实施整改状况与组织生产运营状况,包括依据规定编汇年度尾矿排放运作计划及落实状况;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构与落实等状况。
2、排查参与尾矿库相关放矿、筑坝、排洪等业务操作员进行安全教育进修与持证上岗状况。
3、排查适应生产、防汛的需求状况。包括尾矿最小安全超高、足够的干滩距离、排洪设施等,是否适宜设计方案的规定要求。
4、排查防洪渡汛的一些措施、应急方案、配备专用防洪设施(包括排土场截洪、排水)等设施以及预防泥石流措施的落实状况;对尾矿坝采取有效监控的状况;对尾矿坝下游抑或重要设施进行有效监控的状况。
5、排查尾矿库内可否存有采砂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状况。已经投入生产运行可没有正规设计方案抑或资料不完整的尾矿库,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补充方案或者补齐必需资料完成整改的状况。
三、工作要求
具体包括如下五大方面:
(一)提升认识,强化领导
露天矿山企业应当高度注重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搞好本企业自查并做到及时整改,决不应景走过场。要强化领导,狠抓落实。
(二)关注重点,强化监督指导
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以预防为主、全面进行综合治理的思想方针,加大对安全工作投入的力度,推进安全技术改造,改变比较落后的生产能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准,增强施工安全防御能力,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的基础建设。
(三)广泛动员,群治群防
应当充分动员和依赖从业者参与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中来,企业安排从业者全面仔细地检查工作中各种事故隐患,并且主觉参与到对隐患治理的队伍中。
(四)立足目前,长远打算
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推进露天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不仅要切实排除严重危及生产安全之隐患,而且要强化制度建构,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五)大力宣传,认真监督
大力宣传该项实际工作中的先进典型经验,全面普及安全生产常识。不断加大舆论与群众的监督力度,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中,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群众举报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认真給予核查,确认后督促及时整改。
四、结语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作为露天矿山企业,不管是现在或是将来,我们都要一如既往地绷紧这根安全弦,不断稳固现有的安全成果,进一步强化对露天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整治力度;在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坚持经常性的自检自查,确保露天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露天矿山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安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彭秀国: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问题及对策分析.《科技与企业》 2012年04期.
[2]陆爽:非煤矿山职业安全培训机制的思考.《煤炭技术》2011年05期.
[3]邹延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政策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0年.
[4]刘向东:加强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探讨.《技术与市场》2010年04期.
作者简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推进、属地管理、行业负责”的原则,学习借鉴北京市顺义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经验,以建立企业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推进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和政府实施动态监管为核心,以强化各级各部门职责、考核机制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逐步形成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筑牢安全生产基础,切实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目标任务
2012年,建立市、县(市)区两级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平台,开展建设试点,市级试点单位安排在道路运输企业。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局属各单位也要选择1个单位进行试点。2013年,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完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初步建设。通过“平台”建设,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对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有效监管,促进企业由被动接受向主动排查转变,由行政执法推动向落实主体责任转变,由治标难治本向提升本质安全转变,实现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立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工作内容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进行企业分类分级,细化完善隐患排查标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等。
(一)开展调查摸底和企业分类分级。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调查、登记各类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规模、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等,掌握企业底数及其基本情况,建立监管监察对象数据库。
按照企业基本情况,结合企业的行业属性和安全监管工作的相似性,对企业进行分类,对同一类型企业的安全状况进行安全等级评定。确定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范围,建立“按类分级、依级监管”的安全监管模式。
(二)制定隐患排查标准,开展自查自报。各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标准为基础,细化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做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企业要按照标准和规定及时主动自查自报安全隐患,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督。
(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依托“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等,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记录和管理。通过该系统,企业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和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整改消除隐患;行业管理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报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隐患整改和监管措施执行到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所有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有效监管。
(四)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监管监察方式。按照《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合政办〔2009〕4号)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依照企业的分类分级,在监管频次和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监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落实隐患治理程序。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和《关于加强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合安办〔2012〕2号)精神,通过全面调查摸底,确定分级管理企业名单,全面落实行业安全隐患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隐患治理程序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检测监控、挂牌督办、整改、评价、销号、上报、统计、检查和考核等制度,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覆盖和无缝化管理。
(六)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各单位要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过程管理和结果量化,将开展企业调查摸底和分类分级、细化制定隐患排查标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以及加强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等推进体系建设的过程管理,纳入对部门和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未按要求自查自报隐患的企业,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同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挂牌公示,对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企业,优先安排重大隐患整治技改贴息(补助)资金。
四、工作步骤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主要分为建设试点、推广普及和巩固提高三个阶段:
(一)建设试点阶段(2012年5月至年底)。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局属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市交通运输局将在道路运输企业中确定1-2家开展试点工作。
5-6月份,局将根据市安委办专题会议精神,召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局属各单位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会议,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和《工作指南》进行宣贯,明确阶段任务、工作措施和宣贯要求,努力营造政府大力推动、企业积极响应的良好氛围。
7月份至年底,根据市安办统一安排,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同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安全管理水平和危险有害因素等实际情况,选择条件较好的规模以上企业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力争今年底前达标。
(二)推广普及阶段(2013年)。借鉴试点工作经验,完善工作制度和标准,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中推广普及达标,在部分小微企业中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分级分层次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和小微企业中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逐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为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成立市交通运输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王贤泰局长任组长,徐祚青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有关处室、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监处,王村处长任办公室主任,余立同志任联络员。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局属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科学组织实施。充分调动生产经营单位的积极性,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部署、同时推进、同时评定,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强化目标考核。要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工作责任。市运管处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建设工作,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全市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的建设工作,市质监站、市公路局和市地方公路处共同负责全市交通建设行业的建设工作。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将开展体系建设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对工作进展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进度迟缓、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推进、属地管理、行业负责”的原则,学习借鉴北京市顺义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经验,以建立企业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推进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和政府实施动态监管为核心,以强化各级各部门职责、考核机制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逐步形成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筑牢安全生产基础,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切实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二、目标任务
2012年,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平台;市和各县(市)区同步开展建设试点,市级试点地区安排在肥西县、瑶海区和新站区,积极完成省安委会赋予的试点工作任务。各地要选择1-2个乡(镇)街道和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试点。2013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平台逐步向县(市)区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推进。通过“平台”建设,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对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有效监管,促进企业由被动接受向主动排查转变,由行政执法推动向落实主体责任转变,由治标难治本向提升本质安全转变,实现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立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工作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进行企业分类分级,细化完善隐患排查标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责任主体等。
(一)开展调查摸底和企业分类分级
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调查、登记各类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规模、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等,掌握企业底数及其基本情况,建立监管监察对象数据库。
按照企业基本情况,结合企业的行业(领域)属性和安全监管工作的相似性,对企业进行分类,对同一类型企业的安全状况进行安全等级评定。确定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范围,建立“按类分级、依级监管”的安全监管模式。
(二)制定隐患排查标准,开展自查自报。市级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标准为基础,细化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做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行业和领域的企业按照标准和规定及时主动自查自报安全隐患,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督。
(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依托“金安”工程和市安监信息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等,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记录和管理。通过该系统,企业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和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报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隐患整改和监管措施执行到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所有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有效监管。
(四)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监管监察方式
按照《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合政办〔2009〕4号)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有关行业和领域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依照企业的分类分级,在监管频次和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监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落实隐患治理程序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和《关于加强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合安办〔2012〕2号)精神,通过全面调查摸底,确定分级管理企业名单,全面落实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等安全隐患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隐患治理程序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检测监控、挂牌督办、整改、评价、销号、上报、统计、检查和考核等制度,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覆盖和无缝化管理。
(六)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过程管理和结果量化,将开展企业调查摸底和分类分级、细化制定隐患排查标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以及加强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等推进体系建设的过程管理,纳入对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未按要求自查自报隐患的企业,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同时,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挂牌公示,对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企业,优先安排重大隐患整治技改贴息(补助)资金。
四、工作步骤
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主要分为建设试点、推广普及和巩固提高三个阶段:
(一)建设试点阶段(2012年5月至年底)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确定试点单位。市将在肥西县、瑶海区和新站区全面铺开试点工作,同时,在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各选择2-3家大型企业开展试点,按时完成试点建设任务。
5-6月份,市安委办召开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科(处)室负责人会议,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和《工作指南》进行宣贯,明确阶段任务、工作措施和宣贯要求,努力营造政府大力推动、企业积极响应的良好氛围。
7月份至年底,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同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安全管理水平和危险有害因素等实际情况,选择条件较好的规模以上企业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力争今年底前达标。
(二)推广普及阶段(2013年)
借鉴试点工作经验,完善工作制度和标准,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中推广普及达标,在部分小微企业中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分级分层次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
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和小微企业中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逐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安委会成立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承办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科学组织实施。要充分调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积极性,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部署、同时推进、同时评定,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强化目标考核。要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落实各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工作责任。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城乡建委、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农委、市林业和园林局等部门分别负责所监督管理行业(领域)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加强对有关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将开展体系建设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对工作进展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进度迟缓、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责任追究。
(三)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行动员部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目的意义,引导各有关单位深刻认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排查事故隐患的意识和能力,组织和鼓励职工结合本职工作查找事故隐患。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使用的专题系列培训,使企业知道“做什么、怎么做”,使监管部门知道“管什么、怎么管”,确保体系建设工作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