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5: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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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哲学;逻辑起点;法需要
关于法哲学逻辑起点,从目前来看,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哲学家们都有所探究,但不同的人,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所站的角度不同,采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人作为一个类群,不同于其他动物群类的最关键一点就在于人有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因此笔者所认为的法哲学应该是以对人与法的关系的研究贯穿于整个法哲学体系的始终,法哲学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促进人的自我完善。由此推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应当是法需要。所以本文试图以法需要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来进行探析。
一、需要与法需要
从价值层面来看,法哲学是人学,法哲学离不开人,它关注人的生存命运,追求人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一提到价值这一概念,就内涵着“需要”这一意义,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出于某种需要。能否满足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类的需要,是衡量一切事物和行为是否具有价值及多大价值的根本标志。
如果以“需要”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可能会带来一个困难的问题:许多其他的学科,例如经济学、伦理学、教育学等等,都与人的需要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那么,是否一切关于人的学科都是以人的需要作为逻辑起点的呢?或者说,将人的需要作为法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否会导致法哲学研究的泛化呢?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因此,这里我们必须对人的“需要”进行法哲学上的定位,否则,法哲学的研究就真有可能与经济学、教育学、伦理学等的研究难以区分了。
基于以上的担忧,笔者试图从法律价值层面来探析法哲学,那么就离不开“法律需要”(或者说“法需要”)这一概念,回避法律需要就不能对作为人的活动重要方面之一——法的形成和发展、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与法相关的问题进行把握。因此,在研究法哲学时,笔者试图把人的法律需要作为其逻辑起点进行探索。人的法律需要是一个重要的学术价值范畴和问题,它是法哲学体系中最为重要且最基本的概念,可以说是整个法哲学体系的起点。法律需要是法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而言的,也就是说,法哲学研究的出发点是人的法律需要,其归宿也是人的法律需要,借用黑格尔的话而言,是一种围绕人而由起点到终点之间的一种循环运动。
二、法需要符合逻辑起点的特征
第一,法需要是法哲学体系得以展开的起始范畴。笔者认为,不论是权利义务、法律行为,还是利益、占有,这样一些法哲学范畴的产生最终是源自于法需要这一起始范畴的。有学者认为法律需要最初基本上是粗线条式的实体性要求,甚至是模糊的法律公正观念,即感觉到这件事情需要由法律来管管。在由个体法律需要向群体法律需要、社会共同法律需要的转换过程中会逐步把法律需要转换为一系列的程序、权利、义务等形式表现的法律诉求,诸如商业交往规则、婚俗规则等。同时,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需要,决定着人们所追求的利益,而人们心目中追求的利益,又决定着人们的意向,支配着人们的行动。人们的行为总是一定利益的驱动。换句话说,法律上所说的利益主要是以权利要求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且只有被法律反映了的、规定了的利益,才属于法律利益的范围,才是由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权利由利益而来,以利益为基础;而利益又是通过权利表现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其表现形式和手段,利益和权利又是同权力有关的,尤其是法律上的权益更是这样。可见,从原初出发点分析,人的法律需要是人形成法律关系的动因,同时又是人的利益的基础,是人进行法律行为的动机,直接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不过是社会法律需要的外化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人的法律需要是法哲学体系的起始范畴,是法哲学的逻辑起点。
第二,法需要是抽象的规定。法需要之所以是抽象的规定体现在,一般说来,当人处于某种匮乏状态时,就会产生需要,需要反映到主观自觉意识,通过头脑被意识到,就引起追求和获取能满足需要的对象的意识,由此产生了欲望;当人产生了某种欲望而又未得以满足时,心理上就会产生不安和紧张情绪,这种心理紧张就会引起个体的内在驱动力,促使个体选择和寻找满足这种需要的目标,一旦目标找到了,需要就转化为动机,转化为实现积极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驱动力的活动动机,动机是需要所引起的达到适当目的的行动意向;动机又推动人们进行满足需要的活动,以达到目标。我们可以看出,需要不同于欲望、动机,它是最初的、直接的和最简单的规定,法需要作为需要的一种同理如此,法需要总是基于一定生活现状而产生的需要,总是对一定对象的需要,它是人们对秩序的需要,对制度的需要,对一定的行为规范的需要,以及论证这些制度和规范的合理性的理论的需要。法需要的产生和存在正是意味着对社会秩序当前的调整措施的不满和否定,意味着超越现状的一种冲动或意向,由此形成了法律行为的动机,发动了一定的法律行动。因此,法需要也是抽象的,“纯有的”、“全空的”,不包含欲望、动机等内涵。
第三,法需要既是起点,又是终点,它们是辩证统一的。需要既是人类历史的起点,又伴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始终,既无法排除,也无法摆脱,是人的基本属性。同理,法的形成和发展也是基于人对法律的需要。一方面产生于人们的法律需要,另一方面最终也为了满足人们的法律需要。法律是人类在生产和生活的实际过程中,为了满足个体与群体生存和繁衍的需要,协调相互关系,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求得共同发展的需要,以及人们自我肯定、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个人欲望的满足和社会和谐之间确立一种平衡机制。可以说,人的法律需要,正是法律的最深层的根源。不断发展着满足着的法律需要,又促使人们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去认识、对待、调整和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最终达到起点和终点的辩证统一。
三、法的产生、存在、发展与法需要
一方面,从静态的角度进行分析,法律需要符合逻辑起点的本质内涵,其本身可作为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另一方面,我们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法的起源、存在和发展与法律需要间的关系。
首先,从法的起源来看,恩格斯曾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的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1]从这段著名的论述中,我们可领悟到法律需要是社会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法律的需要不是从来就有的,法律这样一种特殊工具本身也不是从来就有的,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有规则,有关于正当的朴素观念,原始的习惯在原始人特有的信念的支撑下顺利地运行,它依靠个体自觉地服从和舆论的制约下得以实现。但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剩余劳动产品出现以及由此引发的利益分化和冲突,致使和谐被打破。正像黑格尔认为的一样,在市民社会中,劳动创造的财产在人与人之间是多寡不均的,这就可能使某些人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侵犯别人的财产所有权,就会有违背相互交换劳动成果的契约等现象出现。对别人所有权的侵害和对契约的违背,因此,就有必要制定法律对人的财产所有权、契约等给予保护。也就随之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和渴求,希望法律来调整这种被破坏的秩序,最终才制造出了法律这种特殊的规则。
其次,从法的发展来看,法是人之意识自觉的一种显示,人之意识自觉是日新、日日新的智慧现象,因此,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人类的智慧觉悟告诉人类,必须改变观念,改变规则方能生存下去,方能显示真实的时候,法律就应当变革。从而也可以说,它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法律需要,因而会产生新的法律规定。法律需要经过层层的丰富、完善、蜕变、扬弃,经过不同主体的多重选择和衡量,最终转变为法律,完成了从需要到满足(即形成立法)的一个循环。从法律的形成到人们利用法律来达到自己目的,这又是一个需要到满足的新的循环。接下来,新的法律实践又产生了新的法律需要,这便又开始从法律需要到立法的一个新的循环。在还需要有法律的社会中,这个循环是无穷尽的。需要不断产生,法也会不断向前发展,不断得以完善。
再次,从法的形式来看,法律规则是人的创造物,法及其形式渊源即法律(成文的、不成文的)本身就是人的一种需要,正是借助于法律,人类许多更高层次、更广泛的需要才得以现实化。法律需要最初基本上都是粗线条的实体性要求,甚至是模糊的法律公正观念,在由个体法律需要向群体法律需要、社会共同法律需要的转换过程中,人们对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则体系的追求和期待,在国家介入之前,在某些领域可能已经将法律需要具体化为技术性的规则了,只须由国家予以确认,这些法律需要即转变为法律。人们希望借助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系上完整、逻辑上严谨的规则来规范自己的生活,相对于无规则、无秩序的混乱而言,有规则的生活是更好的;相对于一般性的规则调整所可能带来的软弱无力、更新迟缓等缺陷而言,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保障实现的规则治理,又有其优势,有其不可替代的功用。法律规则之所以存在,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关系的发展中逐步产生的对法律的需要。这种需要使法律成为该社会关系的内在规定性,即如果没有法律的参与,该社会关系就不能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2]。
综上所述,本文对法哲学逻辑起点进行新的探析,把法哲学的逻辑起点试着确定为“法需要”,并无对前辈思想进行指责之意,而是因为学术领域应当是开放的,思想应当是多元的,需要的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加上法哲学这门学科的独特性,它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具有和哲学一样的特点,即超验性以及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因此,我们不可能对此问题最终性地解决,而只能是试图以自己的角度提出一种解决方式。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九句因,多值逻辑
一,九句因简介
陈那著《正理门论》,创立新因明。新因明中的九句因理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成为陈那新因明的理论基础。九句因指的是宗的同品和异品与因之间关系的九种情况。
1、同品有,异品有。
2、同品有,异品非有。
3、同品有,异品有非有。
4、同品非有,异品有。
5、同品非有,异品非有。
6、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
7、同品有非有,异品有。
8、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
9、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
所谓“同品有”,是指所有的同类事物都有该因。“品”即“类”。所谓“异品有”,是指所有异类的事物都有该因。所谓“非有”,即“无”。所谓“同品有非有”,是指有的同类事物有该因哲学论文,有的同类事物无该因。“有非有”,也称为“亦有亦无”,或称为“俱”。所谓“异品有非有”,是指有的异类事物有该因,有的异类事物无该因。一般来说,认为九句因是着眼于论辩的,其中第二、八句是正因,具有该形式的说明论证成立;四、六句因是相违因,论证不成立;其余五句是不定因。事实上,在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中也论述过什么样的论据适合什么样的论据是不能使论证成立的。
现代逻辑已经开始朝着多元化得方向发展,在一定范围内,我们可以把因明中的一些理论和思想用现代逻辑方法进行解析。传统的二值逻辑已经有了自己比较完备的理论系统,但在日常生活里,许多事情不能单纯的用,好和坏,真和假来判断,例如我们很难界定一块草坪是否是茂盛的。根据程度得差异,多值逻辑和模糊逻辑逐步发展起来。
二,从二值逻辑到三值逻辑
二值逻辑的系统是我们十分熟悉得。当人们在思考问题时,并非完全受限于二值逻辑。比如我们可以将学生成绩分为好、中、差三个等次,这就冲破了二值逻辑的限制,在好(设其真值为1),差(设其真值为0)中间插入另外一个真值(可以设为(0,1)中的一个实数如0.5)。
P
真值
1
真值
维特根斯坦认为,我们一定可以“勾画出世界的图像”,因此世界必然可以认知的。基于这个观点,维特根死坦首先否定了传统的以事物为基础的形而上学,他认为,“世界是事实的总体,不是事物的总体。”换言之,维特根斯坦所建立的是“事”的哲学而不是“物”的哲学。传统的物的哲学中,形而上学是以认识论为基础的,它要求我们必须去认知物体的属性、性质、实体和本质,去“追求经验背后的形而上学问题”,进而又涉及到一般与个别的问题,最终我们考察的对象从存在物上升到存在本身。这种哲学注定是无法实现的,从休谟开始,人类能认识存在本身就收到了批判,到康德把“物自身”,排除了认识论领域,这一形而上学观点就被否定了,因为它要求我们去认识超出理性认知的对象,这是不可能的。所以维特根斯坦把事实作为世界的基本组成,他说“世界是事实的总体”,“世界分解为诸事实”。
2.事态与对象
事态原先被罗素翻译为原子命题,即事实的组成部分。维氏认为事态是最基本的事实,事实要么是事态,要么是事态的复合。但是反过来,事态并不一定是事实,因为事态包含了所有可能发生的事实,不仅是在世界中真正发生了的事实。“事态是对象(事物)的结合”,事态就是事物在世界中存在的载体,事物通过在事态中与其他事物相结合来存在,它的本质就是能出现在各个事态当中。对象在事态中与其他对象结合的方式称为事态的结构,这种结构是包含在对象之中的,对于一个对象,它与其他对象所有的可能的结构也就是所有他能构成的事态,维特根斯坦称之为对象的形式。这种形式是始终不变的,因此,给定了一个对象,就相当于给定了它的形式,也就给出了含有该对象的所有事态,“如果给出了所有的对象,那么同时也就给出了所有可能的事态”,因此,事物的本质就是存在于诸事态当中,当我们知道一个对象,就等同于知道了它出现于诸事态中的可能性。维特根斯坦同时规定,世界的形式即是所有对象的形式的总和。对象的可能的事态构成了对象的形式,它是不变的,而对象的外在性质,即哪些事态成为了事实则是可以变化的,称之为对象的配置。对于不同的对象,我们只能通过形式和配置区分它们。对象之所以不能成为世界的基本实体,就在于它不具有独立性,一个脱离于事态的对象是不存在的,因为当对象独立存在时,我们只能知道它的可能的事态,而不知道哪些事态在现实中被实现了,我们也就无法获得关于这个世界的任何信息。同时,对象还是简单的,即对象不可以被分解为别的事物。当我们想象一个不同的世界时,它与现实世界一定共有着一种形式,否则我们无法想象出它。而由于这形式是由所有的对象的形式构成的,因此所有对象的形式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不变的,也就证明了所有对象是一定存在的和不变的,因此,“不变者,实存者和对象是一个东西”。假设一个对象是复合的,那么它就是多个不同的对象组合而成的,在这些对象没有组合成这个对象的时候,这个对象就不存在。因此,一个对象的复合性就要求它可能不存在,与之前的结论相违背,因此对象一定是简单的。对象与其他对象不能复合成一个复杂的对象,而只能形成一个事态。事态与对象不同,事态具有存在的独立性,它的存在不依附于其他任何事态,从一个事态的存在与否也不能推导出另一个事态是否存在。
3.逻辑空间
一“图象论”与命题真值
维特根斯坦是学界倍受关注的大师,其前后期思想的迥异恰当地诠释了他的哲学主题:“哲学不是一种学说,而是一种活动。”①有趣的是,辛提卡博弈论语义学所强调的也是动态的理解命题,这与维特根斯坦哲学在本质上殊途同归。
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主要贡献之一就在于提出了著名的“图象论”。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和后期哲学的目的都在于通过研究语言的结构和界限来理解思想的结构和界限。维特根斯坦工作的基点,就是回到逻辑的出发点,即考虑命题的性质。这样,真的界限就构成了语言的界限,维特根斯坦所考虑的就是关于事实的话语。“人给自己造出事实的图象”②。维特根斯坦指出:命题是实在的图象,“图象是实在的一幅模型”③。“图象是一种事实”④。“图象所表现者即是其意义”⑤。“图象的真假在于其意义与实在的符合与否”⑥。维特根斯坦认为,图象与它所图示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这种关系“由图象元素与物项的配合而成”⑦,这种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图象;二是“凡图象,不论只有什么型式但要能表象实在———对或错———所必须与实在共有的东西,即是逻辑型式,亦即实在的型式。”⑧所以,“每个图象亦是一逻辑图象”⑨。“对象是简单的”⑩。“对象构成世界的本体。因此不能是复合的。”
一切复合物必然可分解到不可再分的部分,这就是绝对简单的对象,那么,这种绝对简单的对象是什么?很显然,维特根斯坦这一思想的形成深受罗素和弗雷格的影响。罗素对客体进行了区分,一类是亲知的客体,一类是描述的客体,通过“亲知还原”,描述的客体可以转化为亲知的客体,维特根斯坦对罗素的客体进行了扩展,认为属性和关系也是一种客体。语言中的一个名称来表示一个简单的客体,通过这些客体的结合方式,指称客体的名称可以相互组合成句子。对于简单的客体,我们无法定义它们是什么,我们仅仅能够指示它们,这样,我们也就无法言说这些客体是存在的,因为定义一个客体就是意谓着被定义项的存在。维特根斯坦的绝对简单的对象实质上是罗素亲知客体的变体,是经验的客体。图象论的主旨是说明图象如何具有命题的内容,图象可以看成一个句子,一个句子也可以看成图象,这对于解释最简单句子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如何处理复杂的句子呢?
维特根斯坦最开始的设想是用合取和析取处理一切复杂句子,这也是辛提卡采取斯科伦前束式处理量词句的直接思想来源,但是维特根斯坦后来采取了另一个思路,代之以集成的图象法,“凡对于复合体的陈述,都可解析成对于其成分的陈述,解析成一些把复合体完全摹状了的命题。”即一个复杂的表达式的真值取决于组成它的表达式的真值,即命题就是基本命题的真值涵项,这样,维特根斯坦就完成了语言的运作方式。维特根斯坦的这一思想源于罗素和弗雷格的启发,罗素和弗雷格两人都认为命题才是最基本的意义单位,主张将命题形式化,即用数学中的函数表示命题。维特根斯坦对这一思想的运用是水到渠成的。维特根斯坦认为,“命题是原初命题的真值函量”。“原初命题是命题的真值函目”。换句话说,“一切命题都是对原初命题做真值运算的结果”。“命题就是从一切原初命题的总和(自然也从其确是一切原初命题的总和)而得出的一切。所以,从某种意义可以说,一切命题都是原初命题的总括。”
命题与世界的图象论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图象的元素与事物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二是图象与事实之间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由此,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图象是实在的一幅模型”,“图象是一事实”,“图象所表现者即是其意义”。
正是因为命题具有相同的结构,才使得我们可以将其形式化,并且可以进行变项替换。那么,图象如何与世界相联系?在维特根斯坦早期哲学中,这种关系由名称—客体的关系来决定,但是名称如何与客体相联系?与其说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是对前期哲学的反叛,不如说是进一步的深入,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中,名称与客体的关系被受一定规则支配的人类活动所确定。在完成这个思想转变之后,维特根斯坦不需要图象论了,取而代之的是语言这种被规则所支配的特征。
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是将博弈的方法引入命题分析,他的研究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命题的构成和命题的真假,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命题的真假。第二个是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讨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其前期哲学为解决辛提卡的第一个问题提供了思想元素。命题是由概念构成的,而博弈语义学中的概念则直接对应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维特根斯坦的存在是与事实相对应的存在,是以现实世界为界限的,所以辛提卡用他的可能世界改造了维特根斯坦的客体。在辛提卡看来,很多情况下,人们的语言交流所涉及的客体多是描述的客体,这些描述的客体有些能转换为亲知客体,有些不能,如“结构为H3O的水”,但是人们在日常的交流中又会涉及这些概念,自然在定义域D中也就应该包含这些元素,可以看出,辛提卡的客体是对维特根斯坦客体的扩展。辛提卡的客体分为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两类,即在现实世界中存在和在可能世界中存在。而且很明显的是,辛提卡的存在概念不是语义学层面上的,而是语用学层面上的语义,这在博弈论语义学的操作性中得以体现。在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中,定义域D中的个体必须能与可能世界中的对象一一对应,脱离了这种对应关系,我们就不可能知道自己在言说何物,更不用说判定言说语句的真假。正如DanaScott所指出的那样,语义确定一个实现不是必需的,它应该为证实一个实现是正确的提供标准。
在确定了命题的构成之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命题真假的标准是什么。辛提卡认为,命题是有意义的,命题的意义就是命题的真假值。博弈论语义学的处理方法是找到一个体用概念的名称代入量词所约束的变元,即参与人“我”在定义域D中找到相关的个体以证实语句,而参与人“自然”则企图找到范例来证伪语句。那么,如何才是找到相关的个体呢?或者说,怎样才知道代入个体后的语句为真?如前所述,辛提卡在扩展了维特根斯坦概念的基础上明确了命题的构成问题,相应的,辛提卡的命题范围较之维特根斯坦就宽泛的很多。辛提卡将博弈论语义学称为“寻找并找到的”逻辑,寻找并找到了什么?就是找到一个适当个体代入后的原子句所反映出来的图象与现实世界相符合。这不仅直观,而且符合人们的日常交流。可见,在确定命题真假的标准上,辛提卡与维特根斯坦是一致的,就是采用图象论的符合标准。辛提卡自己也曾明确指出,“博弈语义学不排斥图示的(同形的)关系理论,图示的(同形的)关系理论在原子句和现实之间建立了联系。”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要确定命题的真值,只要将命题与图象做个比较就可以了。用辛提卡的话说就是,“名称-客体关系曾经被建立,仅仅需要一件事,这件事就是将原子句和现实相比较。”
辛提卡指出:“维特根斯坦的图像理论和逻辑语义学之间的相似性和非相似性更有趣。最重要的大范围相似性之一,就是在两个理论中,语言的基本元素和现实的特定方面之间的代表关系,用任何的方式都不能进一步的分析。”罗素指出,事实是意指那种使一个命题真或假的事物。而一个命题的本质就在于:它可以两种方式,即以人们所谓的真的方式或假的方式对应于一个事实。最基本的事实是原子事实,与原子事实相对应的是原子命题,它肯定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种关系。原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它是否与原子事实相符合。在原子命题的基础上,借助逻辑联结词就构成了分子命题。分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组成它的原子命题的真假,是原子命题的真值函项。在分子命题的基础上,借助逻辑量词可以构成更高一级的概括命题。其真假最终也取决于原子命题的真假。维特根斯坦继承了这一思想,认为任何复杂命题经过分析都可以还原为最基本的原子命题。辛提卡由此得出结论:“一个指示性句子的表达在通常的本质上不是这些语言博弈的一个回合,在这些语言博弈中,给出了几个构成成分的词语,并且因此给出了整个句子的内涵。”在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中,我们根据可能世界理论可以确定定义域D,根据维特根斯坦的图象论可以处理命题,并且将命题的具体处理方法转化为真值函项的求解,那么,接下来要考虑的是,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为真值函项求解,并且这个方法是否可以形式化。遵循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思路,辛提卡找到了博弈论。
二“语言游戏说”与语义博弈
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中的所谓“语言游戏”,实际上是把游戏当成是运用语言的比喻,即强调语言的使用,他指出:“我将把由语言和行动(指与语言交织在一起的那些行动)所组成的整体叫做‘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词的意义在于使用,运用语言是一种活动,我们使用的语词在不同的场合会有不同的意义,必须根据具体的使用环境才能确定语词的意义,试图通过孤立的逻辑分析来揭示语词的意义,结果只能误入歧途。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的这种处理方法,实质上是从具体的语境动态地观察语词的用法,我们不能孤立地去问“什么是意义”这一类的问题,而应该说“什么是意义的解释”。弄清一个语词代表什么之前,必须首先掌握包括这个语词在内的那种语言游戏,一个词语的意义也就是它在语言游戏中的实际用法。维特根斯坦对于语言及其意义问题的思考,得益于一场足球比赛的启发,同时,相较于足球比赛,语言游戏也存在规则,在维特根斯坦看来,遵守规则是语言游戏的灵魂,也是一切人类行为的必要条件。维特根斯坦用了很多篇幅讨论规范和遵守规则。“遵守规则,做报告,下命令,下棋都是习惯(习俗,制度)。
“遵循规则类似于服从命令。人们是被训练这样做的;人们是以特定的方式对命令做出反应的。人类共同的行为方式乃是我们据以解释陌生语言的参考系。”可见,规则和遵循规则是人们在实践和交往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式。这种语言游戏所遵循的规则究竟是什么?是否就是逻辑必然性?“维特根斯坦最终在他的认识论斗争中失败了”。
其实[论/文/网LunWenNet/Com]只要留意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我们不难发现维特根斯坦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的缺陷,维特根斯坦指出:“我的根本思想是‘逻辑常量’不代表任何东西。事实的逻辑不可能为任何东西所代表。”“没有‘逻辑的对象’、‘逻辑常量’(照弗雷格与罗素的意义),于此便显然可见。”虽然维特根斯坦不承认逻辑常项的存在,但是认为客体具有逻辑形式,这种形式使得客体能够聚拢。
辛提卡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受到博弈论的影响。“游戏概念的主要用法如此多地分享了像冯·诺意曼(vonNeumann)和约翰·纳什(JohnNash)那些数学家构建一个详细的游戏的一般理论的结构,那个理论旨在帮助科学家与哲学家理解有趣的问题的范围。它们甚至包括了真理与意义的问题(以及其他的语言—世界关系)以供讨论,维特根斯坦从中提出了他的语言游戏观念。”
与维特根斯坦相同,辛提卡在确立了命题和世界的图示关系之后,需要研究的就是这种关系是如何建立的,“处于这些描述关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辛提卡看来,单纯的图像论已经不能解释这个问题了,图像论的任务是描述关系,那么对关系的关系的刻画,则需要另一个理论。辛提卡指出:比起那些为解释语言与现实结合所需要的思想,维特根斯坦经常包含更多的语言博弈思想。“为了理解(一个给定的一阶逻辑语句)F,我们显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记忆空间,事实上,我们对一阶语句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语句和世界的有限的逐步比较之上,而不是(潜在的)F的图像本质。”“有时语言博弈能够明显的被发现用于提供词语和它所刻画之间的关联”。
这里我想指出的是,或许我们用图像论处理语句理解的时候已经不足道了,但更为恰当。辛提卡认为自己受到“维特根斯坦有关思想的启发,强调受规则支配的人类活动,亦即寻求和发现语言游戏的重要性。”但是,辛提卡“比维特根斯坦走得远得多,因为后者的思想是轮廓性的且不系统。”“在我没有有效的方式找到我的下一步该如何行动时,我怎么可能在实践中采取一个策略?”
这里有几种选择。也许有人会像在非确定性证据系统内所做的那样提出某种思路,但是辛提卡建议把我的策略限制在递归中。这种限制的方法是非常精致的,它注意到了维特根斯坦对语言游戏中实际可游戏性的思考。辛提卡坚持认为语言目标导向语言本质,这可以帮助我们重新认识处于维特根斯坦形式化时期的游戏概念的意义。当时,维特根斯坦使用“游戏”来指称目标导向的活动,诸如证实或者证伪的活动。辛提卡延用了这一思想,他说:维特根斯坦的“用法”概念强调的是一种活动,是一种构成一个词的自然环境并使该语词从中获得其意义的活动。
因此,在他的博弈论语义学框架下所研究的语义博弈,可以被看作是“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一类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认为逻辑常项不存在,在这点上,辛提卡与维特根斯坦所持的观点不同,辛提卡认为逻辑常项是存在的,并且将逻辑常项与博弈规则做了比较,认为逻辑常项等同于博弈规则。与经典逻辑一致,辛提卡认为逻辑常项与自然语言中的连接词是一致的。这样,辛提卡就为博弈论语义学找到了至关重要的一环———规则的确定。辛提卡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与博弈的数学理论概念直接结合,“其结果就是那个既适用于自然语言又适用于形式语言的最现成的语义理论”。辛提卡认为,与一个语词相关的语言博弈就是围绕该词发生的使该词活动意义的活动,语词的意义同样需要在相应的使用中才能确定。我们所言说的语句是可以分解简化的,而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用博弈论,通过将句子简化为原子句,再依据名称与所指的对应关系,我们就可以确定句子的真假。
辛提卡在吸取维特根斯坦哲学思想精华的基础上提出了博弈论语义学,作为当代语义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博弈论语义学的运用并不仅仅局限于逻辑学的范畴,可以说,博弈论语义学的哲学意义与它的理论特征是密切相关的。理清其背后的哲学思想,不仅有助于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这一理论,并且大大扩展了我们思考语言和世界关系的哲学和逻辑学空间。
对知性思维的内在性批判仅仅说明了它的局限性并没有揭示它的真理性,仅此还无法解释它如何是我们认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如果启蒙所宣扬的自由能够像黑格尔所说被扬弃的话,那么扬弃这种自由的新哲学就必须能够在论证自由的同时顺利地协调与知性思维的关系,也就是说,在批判性地肯定知性思维方式的前提下,论证自由的可能性。因此,当黑格尔把对哲学的需要界定为“当统一性(Vereinigung)的力量在人的生命中消失,对立丧失了它们的生动的联系和相互作用获得独立性时,哲学的需要就产生了”[4],这种对立就是上文所分析的以知性思维方式为工具的传统形而上学所产生的对立,即知性无法把握作为理性对象的普遍物所产生的对立,以及作为概念的诸规定性自身相互之间的差别,那么作为统一性的哲学就必须能够说明这种对立的相对性,进而使之被扬弃。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哲学的最后的目的和兴趣就在于使思想、概念与现实得到和解……它是一种精神的和解,并且是这样一种精神的和解,这精神在它的自由里和在它的丰富内容里把握住了自己的现实性”[5]。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黑格尔所采取的论证策略是:把哲学的发展界定为“返回自身的圆圈式发展”。一方面,这个圆圈式发展意味着哲学作为克服了知性思维方式对立性的统一性体系,在其开端处同时也是一种统一,而这种统一同时必须能够向前发展推演出知性的诸规定;另一方面,这种知性的规定作为总体的一个环节又是必不可少的,但仅仅是总体的一环而已,它必须能够向前过渡到统一性之中。所以,这个最终的统一性原则摆脱了抽象性,是一种具体的统一性,之前的对立的知性思维方式也被统摄在其中。这种统一性思想并非黑格尔首创,而是斯多葛学派关于统一性思想在当时德国学界影响的结果。迪特•亨利希认为,斯多葛学派关于自然的统一性学说通过一定的阐释方式,甚至能够揭示黑格尔哲学中的核心思想[6]。他认为如果把该学派中的统一性思想(它被表达为“多中之一”,即“henpanta”)与其“熟知自身”(oikeiosis)的思想相结合,就能阐释一种观念论意义上的理性存在者的思想。首先,“多中之一”所表达的就是宇宙多样性的统一性,必须贯彻在一个统一性原则之中才能得以保证。这个统一性原则,就是各个有限的部分之间互相的“化学混合”(chemicalmix-ture),通过这种混合,产生了一种新的质,即统一性。因此,宇宙的统一性原则是渗透在它的各个组成部分之中,但不能被还原为各个组成部分。其次,人类只有在熟知自身的情况下才能保存自身,如果不能熟知自身就意味着一种自我异化(allotriosis)的状态。这种熟知只有通过自身意识成功地反思并了解自身在世界中的位置之后才是可能的,达到这种状态的存在者就是理性的存在者。显然,斯多葛学派对这种意识的状态的界定与黑格尔关于意识最终状态的概念并无本质的区别。当然,斯多葛的统一性思想还只是初步的自然哲学,它并没有结合认识论去探讨参透其中的统一性原则是否能够被认知的问题。如果不能够在思维本身当中证明这种统一性原则是可以认识的,那么关于它可以认识的论断就很容易走向神秘主义,例如通过神秘的启示等方式获得。黑格尔与其根本的区别在于:他把这个统一性原则置于人类理性当中去理解,通过思维自身的发展去论证它的可能性,用黑格尔的术语来表述就是:“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7]10按这一理路,黑格尔关于统一性哲学的构建所要解决的首要难题是:在思维当中,如何找寻这种绝对的统一性原则,并且如何能够从中演绎出它与世界多样性之间的关系,换言之,作为统一性的理念如何自在自为地体现在纯粹思维当中,并且如何以外化的形式体现在自然界当中?进一步阐述黑格尔对此难题的解答并非本论题的任务。通过上述勾勒,我们只想阐明,黑格尔通过理性来建构统一性哲学体系的构想,决定了该哲学的开端含义与近代哲学对开端的理解大相径庭。因为由上述对统一性哲学的构想,我们能够推论出,黑格尔意义上的哲学开端必须一方面具有“本原”的意义,即理解世界或一切存在的首要的东西;另一方面它也是我们思维中首要的东西,是我们一切意识行为的前提。而在古希腊哲学中,开端仅仅具有第一个方面的含义;在近代哲学的语境中,则仅具有第二方面的含义,虽然它常常被认为是关于第一个方面的证明。
二、逻辑学的开端:从纯粹的自我意识到存在
既然黑格尔把最高的统一性原则(理念)置入主体的思维当中,把纯粹的思维等同于最高的统一性,那么为何黑格尔把逻辑学的开端界定为纯存在,而非纯粹的自我意识或自我的原始同一性呢?
(一)纯粹自我意识与哲学的开端从先验哲学的角度,纯粹的自我意识能够充当最高的统一性原则,似乎能够作为《逻辑学》的开端。首先,因为这个纯粹自我意识始终是同一个自我。理由很明显,如果我们不能把我们任何的思想或认识归结为同一个自我的意识,我们便无法意识到一个能够思维任何对象的自我。既然我们能够意识到能够思维一切的自我,这个自我就必须是同一个自我。其次,由此便容易推出,这个自我意识具有统一性,它能够把一切的思想综合到纯粹的自我之中。这就是康德所说的“我思必须伴随着我的一切表象”。再次,这个纯粹的自我意识也是空无一物的自我意识,它是抽象掉一切内容的纯粹的我思,否则的话它就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同一性的自我了。由于这个纯粹自我意识既具有统一性又是最抽象的,它无需任何认识的中介,那么这个纯粹自我意识似乎是符合一般意义上开端的含义,即作为直接性的东西。“无需任何认识的中介”并非是说抽象的纯粹“我思”无需任何对象还能被我们思维到,因为只要是“我思”就必须要有思维的对象,而是指只要对象被给予意识,意识对此进行思维时,我们便能够直接意识到纯粹的我思。但是,这里的纯粹自我意识不是反思的结果吗?它怎么能够是直接性的呢?为了阐明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清楚地区分认识事物的中介和事物本身的中介。比如说某物X,如果我们要说出它是什么,就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知性范畴才能对之进行规定,这被称为认识事物的中介;当我们说X只有在Y的条件下它的存在才是可能的,这就被称为事物本身的中介。因此,纯粹自我意识既然不能够通过特殊的知性范畴对之进行界定,那么它显然就不能够通过认识的中介来被认识。在观念论中,它一般被规定为“理智直观”,它无需认识的说明,是我们直接就能够体验到的。但这并没有排除它本身的存在是经由中介得出的,即只有在一定的对象被给予的条件下,才能对我思进行理智的直观。因此,这个进行理智直观的纯粹自我虽然是中介的结果,但它仍然可能是直接性的。当然,黑格尔并没有否认纯粹的自我意识能够充当最高的统一性原则。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就已论证,康德的作为彼岸存在的自在自物世界其实就是纯粹的自我意识的抽象[7]113-114。在《小逻辑》中,黑格尔直接认为康德的理性对象“即无条件东西或无限事物,无非是自相等同的东西,或者说,是已经提到的思维中的自我的原始同一性。理性就是把这种纯粹同一性当作对象或目的的抽象自我或思维”[3]110。但是,黑格尔却明确反对它能够充当逻辑学的开端。在对费希特以自我为哲学的开端的批判性考察中,黑格尔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首先,黑格尔认为,虽然费希特以自我为出发点并考虑到“一切后继的东西都必须从最初的真的东西演绎而出”和“最初的真的东西是一个已知的、尤其是一个直接确定的东西”[8]61,但是由于这个纯粹的自我并非在意识中是直接现成的,所以以它作为哲学开端便是不当的。黑格尔所指责的这个自我不是直接现成的,是指这个纯粹自我是在除去意识的一切具体性之后的一个纯粹的综合活动,也就是费希特所说的“本原行动”。黑格尔虽然正确地指出了费希特的自我在此意义上并不具有开端的直接性含义,但是当他把存在作为逻辑学的开端时,也遭受到人们这样的指责(本文将在第三部分具体指出这种指责)。其次,由于这个纯粹的自我不是指一般意义上与客体对立的主观自我,而是客体与主体统一的纯知,既然如此,在黑格尔看来,就没有必要再以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的纯粹自我作为开端了。它不但容易引起人们把它与普通的自我相混淆,而且通过更进一步考察,我们会发现它仍旧是一个主观的自我。因为从自我出发的科学真实发展,“表明了对象经常具有并保持着对自我说来是一个他物的规定”[8]140,所以这个自我并非是完全克服了主体与客体对立意识的纯知。最后,黑格尔认为纵使作为理智直观的纯粹的自我能够作为开端,但是一方面由于科学(逻辑学)所研究的,并不是自在的或内在现成的东西,而是“思维中内在的实存(Dasein)和这思维中这样的实存所具有的规定性”①,[8]64,另一方面理智直观固然是没有认识的中介,能够被我们直接体验,但是它说出来的东西,都比简单直接性要更多些,比方纯粹的自我、绝对等。因此,黑格尔认为,纵使纯粹的自我意识能够充当统一性原则,即克服了意识中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对立,但是它仍然不能充当逻辑学的开端。
(二)《逻辑学》的开端和存在与无的相互转化虽然黑格尔从开端所具有的直接性含义方面否定了纯粹自我意识能够充当逻辑学的开端,但是这里仍然具有的疑问是:在科学还未得以论证之前,我们如何知道科学必需要有一个开端?显然,我们对此的任何说明将是前科学的,也就是说,这种先行的界说无法合理地证明自身就是科学的。对此,费尔巴哈曾用一种反讽的口吻说道:“人为什么一般地要有这样一个开端呢?难道开端的概念不再是一个批判的对象,难道它是直接真实并普遍有效的吗?为什么我就不能在开始的时候抛弃开端的概念,为什么我就不能直接以现实的东西为依据呢?”[9]黑格尔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他在《小逻辑》中明确指出:“哲学的开端仅仅与决意作哲学思维的主体有关,而不是与这门科学本身有关。”也就是说,在我们对科学本身进行论证时,我们必须要有个出发点,至于这个出发点是什么才是最合理的,在科学本身得以论证之前,我们确实是不知晓的,但我们进行哲学思维时必须要有个出发点这是毫无疑问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随意用一个事物或假设作为哲学的出发点。因为只要我们假定任何一个具体事物作为出发点,我们就必须对此进行说明,而这样的说明在科学本身尚未界定之前无疑是不合理的。所以真正的问题是:必须用什么作为科学的开端才能无需另外的说明?这也是上文所说的,它无需通过认识的中介才能被我们意识到,尽管它本身可能是中介的结果。黑格尔有时干脆把这样的开端称为“无规定的直接性”(dasunbestimmteUnmittel-bare),即它是无需任何认识的中介就能被我们意识到的东西。至于费尔巴哈最后的指责,即“为什么我就不能直接以现实的东西为依据呢?”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曾回答过相似的质疑。这种质疑是,既然存在和本质的真理是概念,那么为何不用真正真的东西作为开端,反而用不真的东西作为开端呢?黑格尔明确地回答:“在求得思维认识的地方,之所以不能以这个真理为开端,是因为这个真理在构成开端时,是以单纯的保证为基础,而被思考的真理本身却必须向思维证明自身是可靠的。”通过上述这番说明,黑格尔为何把逻辑学开端的无规定的直接性同时也称为存在的问题就不难被回答了。我们知道,存在(Sein)在德语中是经由系动词的原型(sein)名词化得来的,由于它一方面是任何定义必须首先要使用的,包括对它自身的界定也是如此,另一方面它也是一切存在物总体的抽象,所以我们无法按传统的“种加属差”的方式对之进行定义。但存在的不可定义性并没有妨碍人们对它的使用,就像海德格尔所说的,在对存在的使用中,我们“‘无需深究’,谁都懂得。谁都懂得‘天是蓝的’、‘我是快活的’。然而这种通常的可理解不过表明了不可理解而已”[10]。这与上文中所指出的开端的无规定的直接性含义是一致的,即我们仅仅知道我们的思维必须要有一个开端,但这个开端是什么,我们则毫无所知。在此情况下,把存在界定为《逻辑学》的开端就是最恰当的选择了。从这一层面来看,存在并非完全不同于纯粹的自我意识。上文已经指出,这个纯粹的自我意识也是最抽象的不可定义的东西,并且它能够被我们直接意识到,所以,这个纯粹的自我意识在此意义上就是纯粹的存在。黑格尔由此认为:“假如纯粹作为形式,还应该被认为与纯有的统一体有所不同,那么,纯有也就是纯知的内容。”[8]57既然黑格尔是从《逻辑学》的开端的无规定的直接性方面推出它同时也能被表述为存在,那么显然,从无规定的直接性中也能直接推出它就是无①。因为无规定的直接性已经蕴含了否定性,即它是对一切规定性的否定(un-bestimmt),也是对一切中介的否定(un-mittel),所以它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否定。因此,有和无是相互过渡的统一体,当我们谈论纯粹的存在,其实它已经是无,当我们谈论纯粹的无,它已经是纯粹的存在。但是,从“无规定的直接性”出发论证存在与无的辩证关系,并非如黑格尔所说的那样是一种简单的见解,无需任何怀疑。黑格尔在世时,就已经有大量的异议针对存在与无的辩证法。为了使人们避免一些可能的误解,黑格尔在《逻辑学》阐发存在与无的辩证法一章中增加了在篇幅上远远超过正文的四个注释。尽管如此,在黑格尔逝世后,他的诸多阐释者和反对者对存在能够作为逻辑学的开端以及对存在与无的辩证法的解读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争论仍然不断。
三、对逻辑学开端的批判与反批判
根据迪特•亨利希的考察,在历史上,人们对黑格尔存在与无的辩证法的批判粗略地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否定的批判,他们认为根据黑格尔所阐发的开端观念,不可能发展出存在与无的统一性的辩证法,并没有什么思想的前进运动;第二类是肯定性的批判,他们认为如果黑格尔整个体系要能够保持一致性,那么人们就必须放弃黑格尔所阐发的开端的辩证法形态[11]76-84。由于本文主要是从黑格尔对统一性哲学思想的构想推出逻辑学的开端所必须具有的含义,而第一类的批判基本是针对这样的解读理路,因此下文将集中阐述这类批判。
(一)对逻辑学开端的否定性批判这类批判主要认为,从无规定的直接性出发,我们无法推论出黑格尔所阐发的存在与无的辩证法。亨利希对这样的批判理路勾勒如下:如果我们假定,存在和无确实是能够相互区别,那么,第一,它们要么是一个相同的思想规定即“无规定的直接性”的两个方面(Aspekte),在其中,它们能够被区别开来;第二,它们要么是两个相互区别的思想,无规定性和直接性是它们的共同特征。第三,如果我们相反地假定存在与无是无区别的,那它们就仅仅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的名称,这个事物就是无规定的直接性。这样,无论经由哪个方面,我们都无法得出存在与无的相互过渡。在第一个反驳中,存在与无不存在相互过渡主要因为:①存在与无是无规定的直接性的两个相互反对的方面,这意味着直接性被设定时,它是存在的,但当它没有任何规定性,所以它也是无。如若如此,这个无规定的直接性就不是直接性的了,而是被设定的,即仅仅被设定为没有内容的形式,那么它由此也就成为一个反思的规定,而这与开端的含义不相符合。②在黑格尔看来,存在与无的过渡是指,存在本身中已经蕴含着过渡到无了,而无中已经蕴含着过渡到存在了,或者说存在直接就是无,无直接就是存在①。因此,存在与无并非是无规定的直接性的两个不同的要素,它们是无规定的直接性的整体,是相同的;同时也具有绝对的差异,因为如果它们有关系的话,它们各自就需要一个他物的中介,那么它们就不是无规定的直接性了。所以,如果存在与无是无规定的直接性的两个方面,那么无规定的直接性就不是真正的直接的东西,而是通过反思被设定的思想规定,由此便无法从中推出存在与无的相互过渡。第二个反驳与第一个相类似。如果存在与无是两个相互不同的思想,同时无规定的直接性是它们的共同特征,那么无规定的直接性和存在与无就必须首先是直接性的,其次它们之间必须相互区别,这样它们就必须是被中介的了。这显然与黑格尔所指出的存在与无的差别是无需中介的直接的和绝对的差别相矛盾。第三个反驳主要是指出,即使存在与无能够等同于无规定的直接性,但它们只不过是无规定的直接性的不同名称而已,如果人们不想采用其他称呼,只用无规定的直接性,那么存在与无是可以被丢弃的,因此根本不存在从无规定的直接性推出存在与无的辩证法。在这类否定性的批判中,一个由阿多尔诺提出的批判值得一提,尽管这个批判没有完全被阐发出来,我们将在勾勒这个批判的同时,进一步指出它所包含的真正的批判性要素。阿多尔诺不仅否定存在与无的辩证法,而且通过对这个辩证法的否定,试图彻底否定黑格尔统一性哲学的建构,认为它不是事情本身的表达,而是思想对事物本身的歪曲和统治。他认为黑格尔的存在与无的辩证法,是一种概念间不合理的偷换,即把存在是“无规定的东西”(dasUnbestimmte)悄悄地偷换成了“无规定性”(dieUnbestimmtheit)②。首先,把存在界定为“无规定的东西”意味着概念与事物之间并没有任何差别,也意味着范畴与这个无规定的东西没有差别,所以,这个存在既可以是一个抽象的思维概念,也可以是未规定的某物。其次,当这个“无规定的东西”被置换为“无规定性”时,它本身作为无规定的存在就被置于“无规定性”这个概念之中了,所以这是思维的抽象活动,即把“无规定的东西”所可能表述的两个方面被抽象为一个方面,即概念的无规定性,这就意味着事物本身被剔除出去了。所以,阿多尔诺认为,黑格尔的《逻辑学》并非如其所述的那样完全是表达事物本身的发展逻辑,而是思想对事物的剥离和统治。当然,黑格尔可以否定说,如果没有思想的抽象我们根本无法形成某物的概念,所以问题不在于思想的抽象,而是思想是否能够具体地把握对象本身。阿多尔诺的这个指责所包含的真正的批判性因素不在于此,而在于把“无规定的东西”置换为“无规定性”,如果仅仅是概念抽象的话,那么从无规定性的存在推出存在与无的辩证法就仅仅是反思的思想规定。因为这时存在与无的辩证法无非是指:这个无规定性,在概念的抽象形式的意义上而言,是存在,同时由于它没有任何内容,仅仅是空洞的形式,所以它也是无,但这个无内容的形式也是一种存在,所以它也是存在。显然,这与黑格尔的表述相冲突。因为,在思维的开端处,形式与内容的划分尚未出现,它们是在反思的逻辑中所出现的范畴,所以存在与无的辩证法不能被认为“只能在存在某物条件下过渡到无,或在非存在的条件下过渡到存在”[8]94。因此,从存在的无规定性无法推出黑格尔意义上的存在与无的辩证法。统观这类反驳,如迪特•亨利希所说,它们无非是想最终证明:无规定的直接性与存在与无的辩证法是相互割裂的,从前者并不能推论出后者,因为无规定的直接性本身是一个反思的思想规定[11]79。
互联网所创造的文化精神状态与形而上学传统教育我们的精神状态一点儿也不像。这里的关键词是“相像”,与这个词的“家族相似”的词语还有“反映”、“代替”、“代表”、“模拟”、“表达”等等。这些词加起来,形象地勾画出了传统哲学认识论的基本特征,这个基本特征人为地划分出认识的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我把这里所谓“形式”理解为我们常说的“表达工具”,比如说文字、说话的声音、美术作品中的色彩和线条,这些“认识的形式”与它们所要表达的对象之间,有一种反映、代替、代表、相像的关系;这里所谓“认识的内容”,就是我们常说的观念、意义,或者直接就是外部世界中我们感觉到的客观事物。我这里的说法可能与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归纳有所不同,但我认为就精神实质而言,我与他的说法是一致的。换句话说,我这里忽视恩格斯所重视的唯物论与唯心论、可知论与不可知论之间的区别,而重视它们之间的一致性。再换句话说,恩格斯所谓的“哲学基本问题”只是传统哲学的基本问题,不是当代哲学的基本问题,更不是网络哲学中的基本问题。
我们不知道网络技术的初衷是否要模拟蜘蛛网的功能。也可能发明轮子是为了模拟脚走路的功能,但无论怎样,这里的关键词是“不像”,它们之间一点也不相像。所谓“不像”就是发明了一个原来世界上所没有的东西。“发明”与“发现”的区别就在于“发明”可以无中生有,没有根据,没有原因。并不“反映”、“代替”、“代表”、“模拟”、“表达”在它自身之外的一个东西,与世界上现存的东西保持距离,发明一个新东西,与原来的东西没有关系,它自己就是一个东西。
无独有偶,卢梭在他的《忏悔录》中也描述了类似的精神状态,他从对华伦夫人的思念中得到了更多的幸福,而真正得到她时,由于紧张和恐惧,并不感到快活。当华伦夫人不在场时,卢梭感到真正的自由和畅快,并且他的爱情更加热烈,比如卢梭不由自主地抚摸华伦夫人房间的家具。他用隐晦的语言说,他爱华伦夫人的方式对华伦夫人的贞洁是没有什么风险的,但卢梭说他用自己的方式,也就是用想象的方式已经大大地享受过了,并且保全了自己纯洁的感情。卢梭的这种感觉和我们上网冲浪的体验是相似的。比如卢梭的方式使对方看不见他、这是一种孤独的快乐、但极为方便、保持距离又没有距离、呼之则来,挥之则去,而且这些方式与华伦夫人本人的身体无关。卢梭把这种不可思议的幸福状态称为“增补之链”,德里达说是一种“危险的增补性”。卢梭的爱情方式与被爱的人本身无关,不必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
我以上列举的例子在哲学史教科书中是从来不提的,我称它们是一种微妙精神,一种“横向”思维。它的特点是与对象无关,或者说,与源泉、原因、根据这样的问题无关。就像我前面讲的,不模仿、不表达对象,与对象一点也不像。
为什么把网络中的精神状态称作“冲浪”?冲浪是一种极限运动,或者叫高难动作,日常生活中体验不到,无法实现的东西,在“冲浪”中可以体会到。比如在网络中寻找,但在通常情况下,在找到目标之前,我们早就移情别处,一路上总是遭遇意外,走岔路,就像爱尔维修说的,人们并没有得到所欲望的对象,但人们已经享受过了。和享受相比,最初愿望的实现已经变得不重要了。点击鼠标本身构成一个事件,无数的点击组成无数事件之间横向的联系,或者叫做没有联系的联系,这些联系形成的图象是任意的,网络冲浪者不得不以极快的速度转移自己的兴趣方向,并使头脑始终处于高度兴奋状态。
网络对人的诱惑力还在于,它几乎取消了时间性问题,因为在网络中的一切因素都是同时发生的并列关系,一种空间关系。这种关系极好地演绎了人的想象功能,是有形状或画面的想象。网络给人的快乐甚至不是爱尔维修说的“预料的快乐”,而是预料之外的快乐,因为走神或走岔路是我们在网络中最常见的精神状态。总是遭遇陌生,总是在慌乱中做随意的选择,除非你关闭网络,这个过程就没有完结。选择,就是选择一条路,无数的选择组成了无数条路,这些路形成了复杂的网络,四通八达,永远不会出现无路可走的情形。
题目:语境下自觉消解类人学本质的第一人――论施蒂纳及其重要价值
研究目的及意义:施蒂纳是青年黑格尔派的重要人物和逻辑终结者,他的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第一次全面的批判了费尔巴哈甚至是启蒙思想以来的古典人本主义逻辑,也是西方思想史上在现代性的语境中第一个自觉地消解形而上学的人,而且他直接地影响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传统的思想史教学中,施蒂纳被贬为一个小丑式的浅薄理论家,虽然国内目前有个别学者深刻地认识到了施蒂纳的重要意义并作了简要的分析,但这种不受理论界重视的情况仍未完全改变。我的研究试图对施蒂纳的代表作的理论特色及其思想对费尔巴哈、马克思等当时各种哲学的巨大影响进行阐述分析以及对其思想与克尔凯郭尔、尼采、阿多诺甚至当代后现代思想的理论相似性进行浅要发掘。
研究计划:立足现有资料,力求先把握施蒂纳的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主要内容与理论逻辑,同时参照早年和现有学者对施蒂纳的研究成果(如张一兵《回到马克思》中对施蒂纳的研究),然后进一步寻找分析施蒂纳反对形而上类本质思想的当世影响,以及他的思想与克尔凯郭尔、尼采、阿多诺及后现代思想的理论相似性。
章节目录
一.施蒂纳其人及其代表作介绍
(1) 施蒂纳其人及其所处的环境。
(2) 施蒂纳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文本分析。
(3) 施蒂纳的理论观点及对其分析。
二. 论施蒂纳的当世影响与冲击
(1) 施蒂纳思想对当时各种哲学(重点是费尔巴哈哲学)的批判。
(2) 施蒂纳对马克思思想形成的直接影响。
三.施蒂纳思想的后世意义:分析施蒂纳的思想与克尔凯郭尔、尼采、阿多诺甚至后现代思想的相似性。
1. 施蒂纳与克尔凯郭尔
2. 施蒂纳与尼采
3. 施蒂纳与阿多诺
4. 施蒂纳与后现代思想
四.结论
主要:
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商务馆89年版
张一兵《回到马克思》,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孙伯揆《探索者道路的探索》2002年版
张凤阳《现代性的谱系》南大出版社2004年版
道格拉斯.凯尔纳《后现代转向》,南大出版社2002年版
张一兵《无调式的辩证想象》,三联书店2001年版。
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馆1982年版
尼采《论道德的谱系》商务馆1992年版
尼采《权力意志》商务馆98年版
尼采《偶像的黄昏》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梯利《西方哲学史》商务馆2000年版
赵敦华《西方现代哲学新编》北大出版社2001年版
刘放桐《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谭培文《唯物主义如何可能成为社会主义哲学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版》
对于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而说,应届毕业虽然都有自己的专业领域,但是对于本科毕业生而言,并没有太多的机会对所学的专业进行深层次深入的研究机会,所以所写的毕业论文大多都是以总结前辈的研究成果或者是对有分歧的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自己的理论。在写毕业论文时应该避免归纳多于分析的现象,尽可能的避免罗列各种材料,也要尽可能的避免轻易的下结论。
对于论文论题的论证方法以及论题的分析是可以分成四种方法来进行分析、论证、研究。一般可以通过哲学的方法、历史的方法、逻辑的方法以及假说的方法来对论文论题进行分析,也可以通过这四种研究、分析方法来提升对论文论题的分析、研究能力。
而无论使用哪种方法进行对论文论题的研究、分析,都离不开事实求事的原则。在对论文论题进行充分的研究分析时,更是离不开各种文献资料的支撑,对论文论题的研究分析首先是源自于这种资料,在这些资料的支撑下才能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与分析,否则一切分析都属于突谈,无文献资料支撑的研究分析结果,根据经不起人们的推敲。
所以我们在写毕业论文时可以采用哲学、历史、逻辑、假说的四种方法来对论题进行研究,但是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进行研究分析,都不能是空谈,更不能是纸上谈兵,一定要有相应的资料作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