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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由出让人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研究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方案申报之前,县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制定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附图。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九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条件。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具体招标方式,由出让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出让: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出让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格式文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的,出让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在县级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的范围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时间;
(六)投标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开标地点、时间;
(九)出让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邀请招标的,出让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向3个以上具有招标地块开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发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五、六、七、八项的内容以及出让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出让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招标土地现场,并对潜在的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投标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现场。投标文件一经按程序送达,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出让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出让人可以依据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出让人应当拒收。
第十八条出让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二)与出让人串通投标;
(三)向出让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四)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出让人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开标依照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二)点算投标文件;
(三)开启投标文件;
(四)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
第二十二条下列投标文件无效:
(一)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的;
(二)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重复投标的;
(四)委托他人投标,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员由出让人的代表和有关土地、规划、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出让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出让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出让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应当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中标人确定后,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没有中标的,出让人应当自招标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中标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三章拍卖
第二十八条出让人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需要竞买人具备一定条件的,应当在拍卖文件中事先载明;未事先载明的,出让人不得以此限制竞买人参加土地竞买。
第二十九条出让人应于拍卖前至少30日在县级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地块现状、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拍卖的地点、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
(六)给付成交价款的方式;
(七)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八)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
(九)出让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出让人应当按照拍卖文件的要求,对竞买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
第三十一条下列竞买申请书无效:
(一)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竞买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拍卖文件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四)竞买申请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三十二条出让人应当组织竞买申请人踏勘拍卖土地现场,并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竞买申请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现场。
第三十三条出让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的,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进行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买申请人。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
第三十四条出让人应当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拍卖。拍卖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应价规则以及应价的最低递增幅度;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八)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宣布该应价者为竞得人;
(九)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出让人对拍卖地块设有(或没有)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声明。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三十六条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出让人应当自拍卖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七条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拍卖文件的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竞得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四章挂牌
第三十八条出让人应当编制挂牌出让文件。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挂牌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前20日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地块现状、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资格;
(四)挂牌的地点、时间、报价方式;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
(六)索取挂牌文件(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四十条出让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
第四十一条下列竞买申请书及报价单无效:
(一)在挂牌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竞买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四)竞买申请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四十二条出让人应当组织竞买人踏勘挂牌土地现场,并对竞买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竞买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现场。
第四十三条出让人对已发出的挂牌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开始挂牌前15日进行相应公告。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
第四十四条出让人应当在挂牌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挂牌。挂牌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地块现状、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设有(或没有)底价的,应予声明;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四十六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四十七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大于或等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四十八条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出让人应当自挂牌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十九条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小宗土地面积的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挂牌文件的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依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竞得人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规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其受让资格,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十一条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出让人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需要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无偿收归国家所有。出让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应当退还出让金,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可以解除出让合同,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二条在本市境内以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在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河道管理站具体实施。其他河流(河段)的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拍卖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的河道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可采区;
(二)申请在该可采区采砂的潜在竞买人在3人以上;
(三)负责管理该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砂管理机构能够对该区域的砂石资源富集情况、储量等作出客观评价;
(四)河道砂石资源可采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相关区县(自治县、市)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已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与毗邻的区县(自治县、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未达成管理协议的,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
第五条拍卖人应编制拍卖文件。
拍卖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竞买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竞买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成交确认书的主要条款。
第六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开始前15日,在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媒体或者公共信息网上向社会可采区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开采权的可采区位置、现状、范围,出让期限、规模、采掘基本要求等相关信息;
(三)竞买人的条件;
(四)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五)举行拍卖会的时间、地点等;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七条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法人组织以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市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拟使用的采砂船采砂动力符合*市河道采砂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条件,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
(四)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五)按拍卖的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含开采人按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服从和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管;
(七)申请河道采砂之前的两年内未因非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
(八)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申请。申请采砂的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采砂申请书;
2.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或采砂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
4.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资格审查。拍卖人收到采砂申请书等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采砂申请当日,通知竞买人予以补正:
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
对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拍卖人统一公告。
(三)缴纳保证金。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在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出让人一次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拍卖会。竞买保证金按拍卖的河道砂石资源的市场预期销售收入的5%—10%确定。
(四)举行拍卖会。拍卖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拍卖会场,只能竞买人本人或其委托人进入。
第九条拍卖应设定起拍价,拍卖起拍价由拍卖人设定。拍卖起拍价主要参照以下因素测算确定:
(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
(二)采砂管理成本;
(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
(四)砂石质量;
(五)运输成本;
(六)意外后果补偿。
起拍价包括按规定应由买受人依法缴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十条买受人的确定程序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买受人应在拍卖会结束的当日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成交确认书,并在3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含买受人按规定应当依法缴纳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下同)后,方能取得该可采区河道砂石资源的开采权。买受人原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后,其余部分抵作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地址;
(二)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
(三)出让金数额、缴纳的时间和方式;
(四)出让期限和办理开采权证时间;
(五)买受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
第十二条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未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的,取消其买受人资格,拍卖结果无效,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应重新组织拍卖活动,确定新的买受人。
新确定的买受人应按照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日之内向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并缴纳了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金的买受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买受人取得了《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数量、范围、开采方式等进行采砂。
第十四条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后,实施拍卖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之内在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媒体或者公共信息网上公布拍卖出让结果。
第十五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出让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在出让期限内,《河道采砂许可证》一年一换。出让期限满后,须重新通过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
第十六条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河道砂石开采管理、规划等前期工作经费和治理项目,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在采砂过程中违反有关采砂管理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河道管理条例》、《*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关键词:宫颈妊娠;子宫动脉栓塞; 护理
中图分类号:R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8-0043-03
受精卵着床和发育在宫颈管内的妊娠即为宫颈妊娠(cervical pregnancy,CP),发病率约1:18000。近年辅助生殖技术的大量应用,宫颈妊娠发病率有所增高[1]。如处理不当,常导致难治性大出血,进而行急症切除子宫,挽救患者生命。随着介入放射技术在妇产科领域开展应用,子宫动脉栓塞术(uterine arterial embolization,UAE)成功地应用于宫颈妊娠的治疗中,并取得良好的临床效果。使用UAE术成功治疗4例CP患者和术后精心的护理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我院2009年9月至20010年5月 收治宫颈妊娠4例,年龄最大36岁,最小24岁,初产妇3例,经产妇1例。有1次人工流产史者1例,有2次人工流产史者2例,1例无孕产史。4例均有停经史,42~67天,伴有阴道出血,持续3~36天,平均16天,量不等。
1.2 治疗方法:
采用Seldinger技术,介入器材选用5.0F Cobra、Yashiro、RUC导管,经右侧股动脉穿刺插管。导管超选择进入子宫动脉,行DSA造影确定导管位置后,随管缓慢分次注入MTX(氨甲喋呤)100mg(以生理盐水50ml稀释)+头胞噻腭钠2.0g+明胶海绵条若干,行双侧子宫动脉远端灌注后栓塞,并经DSA造影证实栓塞成功。
2 护理措施
2.1 术前护理
2.1.1 心理护理 由于宫颈妊娠是一种危险性高、而子宫动脉栓塞术又是一种新的治疗方法。患者常常会出现焦虑和恐惧的心理。主管医生和护士主动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沟通,向患者介绍治疗方案并向患者发放相关资料,利用多媒体向病人展示手术的操作过程。让患者和家属能够直观的了解病情及治疗方法。使患者及家属都能积极的配合治疗。
2.1.2 患者准备 术前准备:患者常规行血液分析、肝肾功能、心电图、胸透等检查。术前作普鲁卡因、碘过敏试验。术前备血、禁食禁饮、双侧腹股沟区备皮。留置尿管等。
2.2 介入后护理
2.2.1 病情观察 术后一小时病情平稳即返回病房,严密观察病情变化,6h内心电监护严密监测生命征变化,每15-30min巡视一次病房,严密观察阴道流血情况及穿刺部位情况,检查穿刺部敷料有无渗血以及右侧足背动脉有无搏动、远端皮肤温度及颜色,为防止穿刺点出血及动脉栓塞脱落于右侧腹股沟压沙袋6h禁止用力咳嗽、大便、穿刺肢体要伸直,制动24h。术后72h避免剧烈运动或下蹲,并向患者即家属说明制动的重要性,预防因止血不彻底、压迫不当、肢体移动致穿刺出血凝块脱落引起皮下血肿或大出血[2]。该患者介入术后阴道流血少,穿刺部位无出血,敷料干燥,右侧肢体足背动脉搏动好。
2.2.2 术后心理护理 手术后患者及家属均急于疾病的康复,对β-HCG及B超的结果反应,常会出现一些情绪的波动,会怀疑治疗的结果而出现情绪低落、焦虑、烦躁,对医务人员不信任。术后责任护士应积极,热情的与患者交流术后对疾病的影响,以及术后疾病的转归,让患者能较好的调整心态,学会应对不良刺激,维护心理健康,巩固治疗效果。
3 结果
3.1 UAE术的影像学表现:
4例患者双侧子宫动脉均明显增粗、迂曲、延长,增大的宫颈与宫体等大,宫颈部染色较明显,双侧子宫动脉各向孕囊提供部分血供。术后双侧子宫动脉血流中断。
3.2 治疗结果:
UAE术后观察患者症状、体征变化,尤其注意有无腹痛、发热、阴道流血等,在经抗感治疗2—4日后,如无异常行清宫术。4例患者均在宫颈段钳夹出胎盘样组织,重量分别约为50g、15g、10g及15g,失血量均未超过20ml。病理检查均查见胎盘绒毛组织。清宫术后经超声检查,确认宫颈及宫腔内有无残留物。经相应治疗后,4例患者均顺利出院,且在术后1~2月内月经恢复正常。
4 讨论
CP病理学特征为滋养层浸润性、破坏性生长在宫颈壁内,形成胎盘植入。而宫颈壁仅含15%的肌肉组织,余为无收缩功能的纤维结缔组织[3]。当CP发生自然性流产或误诊为宫内早孕而行人工流产时,其收缩力甚弱,不能迅速排出妊娠产物,开放的血管无法闭锁,会出现难以控制的大出血,严重时不得不切除子宫以挽救患者生命。而研究显示CP的主要血供为子宫动脉[4]。因此通UAE术,栓塞子宫动脉、阻断胎盘血供,成为了一种较好的治疗方式。
本组4例患者,在栓塞子宫动脉前,先通过子宫动脉灌注了MTX。该方法可使药物直接、迅速通过子宫动脉输入孕囊组织产生首过效应,提高疗效,杀死滋养细胞。之后再以可吸收的明胶海绵条栓塞子宫动脉,暂时阻断孕囊血供,使局部组织内存留较高浓度的MTX,绒毛组织在短时间内变性、坏死,停止浸润性生长。可吸收明胶海绵条,在栓塞2~3周后即可被吸收,使血管复通,避免了因血管永久闭塞对子宫供血造成的影响。
上述临床结果说明:UAE技术具有安全、有效、简单、能保留子宫的优点。由于临床病例较少,不能更全面的评价这一方法,但UAE技术在妇产科疾病的治疗中,已经得到广泛开展。因此我们认为对临床确诊的CP患者,应首选UAE治疗,以降低清宫术中大出血的危险,保全子宫。
参 考 文 献
[1]乐杰主编.妇产科学[M].第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 111.
[2]Hansch E, Chitkara U, McAlpine J, et al, Pelvic artrial embolization for control of obstetric hemorzhage :a five-year experience[J].Am J Obstet Gyneol, 1999, 180:454~1460.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安庆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招标人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拍卖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挂牌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竞买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或拍卖公告、挂牌公告对投标人、竞买人范围有限制的,按规定办理。本办法所称中标人、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
第六条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依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做好勘测定界,绘制宗地图,组织土地资产评估,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等具体工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标底)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一旦泄露,应立即停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后续工作。
第九条招标出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根据商业信誉和资金状况综合选择,被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
第十条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于投标截止日前20日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
(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时间、地点、投标期限、投标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投标保证金;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出让人更改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作出相应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证明材料。
(三)出让人依据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其中涉及专业资质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空白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投标保证金。
(四)出让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现场,进行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
(六)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评标。
评标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进行,其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投标人有权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七)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出让人可用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
(2)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八)出让人将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与出让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中标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一条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在拍卖前20日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内容参照第十条第一项。
出让人更改拍卖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应的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领取竞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三)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递交竞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之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或难以辨认的;
(4)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5)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出让人依据拍卖公告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其中涉及专业资质要求的竞买人资格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竞买人交付竞买保证金。
(五)出让人组织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现场,进行答疑。
(六)拍卖会在公告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底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4)主持人报出底价;
(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8)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9)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10)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公开成交确认书》。
(七)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当日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成交价30%的土地出让金,余款在30日内付清。
(八)竞得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在挂牌起始日前20日挂牌公告。挂牌公告内容参照第十条第一项。
出让人更改挂牌公告内容的,应在挂牌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应的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材料,经审查合乎挂牌公告资格要求的,交付竞买保证金;其中涉及专业资质要求的竞买人资格出让人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五)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六)竞买人继续报价。
(七)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公开成交确认书》。
(八)竞得人应在成交当日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成交价30%的土地出让金,余款在30日内付清。
(九)竞得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四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十五条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若所有投标人、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招标、拍卖、挂牌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出让人可以宣布停止该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原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的媒介上公布。
出让人公布结果,不得向中标人、竞得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中标人、竞得人已交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未中标人、未竞得人交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十八条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或竞得,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依法追究中标人、竞得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出让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出让人可依法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中标人或竞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人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出让人须返还保证金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或竞得人以行贿、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标或竞得结果无效;给出让人和其他投标人、竞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三条 出让公告
〈一〉时限:市国土部门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交易中心自收到市国土部门制定的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范围:交易中心按照市国土部门提供的出让公告,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前20日(以首次的时间为起始日)在中心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对外统一公告,市国土部门负责在中国土地市场网。
〈三〉公告调整
公告期间,市国土部门认为需要调整公告内容的应书面通知交易中心或交易中心认为需要调整公告内容的在征得市国土部门同意后,交易中心按原公告渠道及时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公告内容调整由交易中心在公告期内补充公告,并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第四条接受竞买人咨询
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有疑问的,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中心咨询,交易中心在公告期限内负责接受咨询,对竞买人提出的问题,能现场给予回答的现场答复,对暂时不能答复问题,在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后给予答复,或根据竞买人提出的疑难问题的实际情况,通知市国土部门组织现场答疑会。需现场踏勘的由市国土部门组织现场踏勘。
第五条严格竞买人资格审查
〈一〉资料审核,由交易中心对竞买人提供的资料,根据招拍挂文件规定内容进行审核,资料不全的,应通知竞买人补正。
〈二〉资格确认,对资料齐全,符合竞买人资格规定,由交易中心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参加交易活动。
〈三〉如报名资料不齐全,中心填写报名资格审查告知单。
第六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
〈一〉招标出让公告由市国土部门拟定并提供交易中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国土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交易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帐号、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招标出让文件由市国土部门编制并提供交易中心,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出让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出让须知
3.标书
4.投标申请书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中标通知书(样本)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9.其他相关文件
〈三〉招标活动由交易中心具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
〈四〉投标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活动应当由主持人主持进行。
投标开始前,招标主诗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交易中心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以中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交易中心登记后,负责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并将补充文件送达至投标地点。
〈五〉开标
交易中心按照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由主持人主持进行。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
标箱开启后,主持人应当组织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交易中心负责开标过程的记录。
〈六〉评标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在评标前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小组专家成员。
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3.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5.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取得投标资格者少于3个的或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投标活动应当取消或终止。
〈七〉确定竞标人
由评标小组根据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后,交易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应包括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
〈一〉拍卖出让公告由市国土部门拟定并提供交易中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国土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交易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拍卖会的地点、时间和竞价方式;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帐号、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拍卖出让文件由市国土部门编制并提供交易中心,拍卖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6.成交确认书(样本)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8.其他相关文件
〈三〉拍卖活动由交易中心具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
〈四〉交易中心通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按照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竞拍。
〈五〉主持人核实竞买人身份,同时通报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监督人员等。
设有底价的,市国土部门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六〉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七〉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及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八〉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九〉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十〉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十一〉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十二〉取得竞买资格少于3个的或竞买人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取消或终止拍卖活动。
〈十三〉根据拍卖结果确定竞得人后,交易中心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过程由交易中心制作拍卖笔录。
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
〈一〉挂牌出让公告由市国土部门拟定并提供交易中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国土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交易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挂牌地点和起止时间;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帐号、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挂牌出让文件由市国土部门编制并提供交易中心,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竞买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样本)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9.其他相关文件
〈三〉挂牌交易活动由交易中心具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主持人资格的人员主持。
〈四〉主持人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挂牌活动。
〈五〉交易中心负责将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及增价幅度等,在交易中心土地招拍挂大厅显示屏挂牌公布。
挂牌时间按法定要求不得少于10天。
〈六〉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中心接受报价并及时更新显示最新挂牌价格。
〈七〉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在挂牌出让期限内,由交易中心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九〉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设有底价的,市国土部门应当在挂牌截止前将密封的挂牌底价交给挂牌主持人。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竞买人应当出席挂牌现场,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没有新的报价或竞价的,挂牌主持人现场打开密封件宣布底价。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在挂牌期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十〉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则不成交。
〈十一〉如在挂牌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按照挂牌文件规定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十二〉挂牌主持人主持现场竞价。
〈十三〉竞买人竞得后,交易中心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挂牌过程应当由交易中心制作挂牌笔录。
第九条成交结果公示
招拍挂活动结束后,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招拍挂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将成交结果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部门出具的手续办理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退还事宜。
第十条材料归档
成交结果公示后,市交易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归档,并将成交确认书和交易过程笔录及竞得人的相关材料移交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一条监督实施
市国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本办法所规范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甘肃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年度计划及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七条下列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以上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包括新增经营性用地和存量划拨土地转为经营性用地;
(二)收购储备并经开发整理后依法应当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
(三)因企业破产、抵押权实现等,人民法院、执行机关裁定、决定处分其财产所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四)除以上规定外的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底价,应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当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集体决策确定。招标拍卖出让的底价,在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始日前20个工作日出让公告。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直接上缴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并经市财政部门出具票据后方可办理土地手续。
第十一条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在招标拍卖挂牌时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指标的,应由规划部门在正式招标、拍卖、挂牌前予以调整。
受让人应严格按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改变拍卖招标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指标。
第十二条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告,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参加投标,通过开标、评标、决标,择优确定中标人,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招标方式:
(一)以获取较高土地收益为目的,并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者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只有少数单位或个人有竞投意向的。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邀请三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招标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三)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空白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得少于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所规定的;
(四)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现场,并进行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六)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验标及宣布标底;
(七)对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八)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和对其他未中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投标人索取投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标书工本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投标保证金;
(六)开标地点、时间;
(七)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八)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变更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个工作日做出相应公告,所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附件:
(一)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投标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标文件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或有关书面文件承担法律责任并全部履行。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未按规定时间投标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三)文件或附件不齐全的;
(四)文件或附件字迹、签章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的;
(六)签章(签字)不全的;
(七)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八)委托他人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九)同一投标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十)重复投标的。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定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有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一)中标人开出的转帐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二)中标人逾期或拒绝按中标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
对违约而被取消资格的招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标底泄露或者投标人非法获知标底的;
(二)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故意压低或抬高标价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拍卖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拍卖方式:
(一)以获取最高土地收益为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土地使用者的;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竞买意向的;
(二)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或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土地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拍卖人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领取竞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三)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递交竞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
(四)拍卖人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五)组织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现场,进行答疑;
(六)拍卖人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拍卖;
(七)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当日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土地出让金,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七条拍卖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土地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准文号;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四)拍卖地点和时间;
(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
(七)支付成交价的方式;
(八)履约保证金;
(九)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拍卖人更改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15个工作日前作出相应的公告。竞买人可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做出变更修改或撤销竞买申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之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或难以辩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条拍卖人在公告的时间、地点按以下程序拍卖:
(一)竞买人显示应价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公布起拍价和叫价幅度;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
(五)主持人在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加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
(六)主持人宣布最后的应价者为竞得人;
(七)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一条《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
(四)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五)竞得人对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承诺;
(六)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竞得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对未竞得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结束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拍卖出让结果在指定场所、媒介公布。
第三十四条土地拍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竞买的;
(二)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组织拍卖的工作人员之间串通压价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拍卖公正、公平进行行为的。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挂牌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挂牌公告,接受竞价申请,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出价最高且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受让者。
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挂牌方式;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
(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
(三)其他需要挂牌出让的土地。
第三十七条挂牌按下列程序: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供地审批;
(二)挂牌公告;
(三)挂牌出让报名登记;
(四)接受挂牌出让竞价;
(五)确定挂牌出让土地的受让者;
(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八条挂牌出让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挂牌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挂牌出让土地的批准文号;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挂牌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三)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方法;
(四)支付履约保证金、出让金的方式、数额和期限;
(五)挂牌出让的时间、地点、期限、竞价方法;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制定挂牌出让须知,在竞买人报名时告知当事人或在挂牌出让场所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竞买人必须按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限,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汇入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帐户,并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或护照、保证金汇款凭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竞买申请手续。竞买人为事业或国有控股的单位,应当持有上级部门同意参加竞买的证明书。
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报名的,竞买人应填写竞价人登记表,由市国土资源局和竞买人分别执存。
第四十二条竞买人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地块;
(二)竞买人编号;
(三)竞买人身份情况(委托书、身份证等);
(四)委托关系;
(五)竞买标的保证金额数;
(六)登记时间;
(七)其他应载明事项。
第四十三条在挂牌出让公示期内,市国土资源局应为竞买人对挂牌出让地块的实地踏勘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竞买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报价申请时,应填写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并通过交易窗口递交给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在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报价单上加盖专用章后,即视为承诺,竞买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竞买报价单。
竞买报价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市国土资源局执存,一份由竞买人执存。
第四十五条竞买报价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竞买人的名称、住所;
(二)竞买地块;
(三)竞买报价;
(四)其它应载明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在挂牌期限内,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挂牌出让场所内随时公开最新报价,并在挂牌出让竞价公告栏内公布最新竞买人的竞买号、出价及出价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竞买人在挂牌出让出价申报期限内,可以多次填写竞买报价单加价竞买,其加价的最低幅度,必须等于或高于挂牌出让须知规定的具体挂牌出让地块的加价幅度。
竞买人每次竞买报价不得低于挂牌出让公示栏公布的报价和市国土资源局已受理的竞买人报价。
第四十八条挂牌出让期限届满,市国土资源局按以下办法确定竞得人:
(一)在挂牌出让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其报价高于底价,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即为竞得人;
(二)在挂牌出让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竞买人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市国土资源局规定的挂牌出让期限截止时点前,仍有竞买人提出新的最高报价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以该最高报价为新的底价,并对挂牌出让的宗地进行现场拍卖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四十九条公开挂牌出让期限届满当日,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竞买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确定竞得人。
第五十条在挂牌出让期限内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挂牌出让底价、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出让终止,按本办法重新挂牌出让。
第五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在确定竞得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竞得人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成交书》,竞得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十二条挂牌出让成交后,市国土资源局应该将挂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须知、竞得人登记表、竞买报价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成交通知书存根等归档管理。
第五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挂牌出让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缴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的全部费用。再行组织招标、拍卖的价格低于原中标价或成交价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补足成交价款差额。
第五十五条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期足额缴付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过程中,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职责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连政发〔2003〕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已于2003年4月25日经市十一届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含政府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使用权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实现抵押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需拍卖变现用于偿还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类型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由出让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等规划手续。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受让人后,计划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或备案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发规划有关证件。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九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条件;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勘察投标或竞买的土地,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或竞买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或竞买人参加竞买应价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在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六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七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八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一条、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竞得人并应同时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标底和底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已经办理了出让手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六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八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