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3 12: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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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爆出北大法学院绩效工资争议、众学者炮轰cssci等事件,使得高校管理激励体制改革的老问题又浮出水面,引起舆论的极大关注。以往的争论,其核心是教师和行政人员的待遇差别问题,目前已达成“教师不低于同级行政人员待遇”的原则,并建立了高校人事分类管理制度。当下的争论,则集中于学校是不是该用科研考核教师,这种考核的标准设立是否合理等问题。
笔者曾就读于大江南北三个高校,也已在西部两个高校工作过十年。据我所知,有三类学校的老师不要求发论文:一是如清华大学等,老师待遇很不错,研究环境很宽松,清华法学院虽然鼓励,但并不强制教师发表科研成果。二是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这类干部培训性质学校。三是教学型的地方高校。一些地方高校中80%的科研成果一般是由20%的学者完成的。有些高校科研要求较低,主要是因为教师所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比较大,也有部分老师因为学校待遇偏低不得不在外面兼职,精力并未完全投入本职工作。
反观北大教授批评院方要求发论文的政策,牵扯到他们对于自己和学院、学校的定位问题。师资的参差不齐,是国内高校普遍现象,北大法学院也不例外。北大法学院老师中有国际、国内知名学者,但也有学问和教学在业内评价一般者。如果主要精力在校外为自己创收者与校内专注科研教学者收入不拉开档次,甚至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不拉开档次,这种大锅饭恐怕会挫伤名师们的积极性。但是,如果过分急功近利,用科层制来管理高校,形成领导和老学者对中青年学者的不合理打压、剥削甚至精神和身体的支配,也有悖于思想自由,不利于中青年学者的成长和创造力的发挥。
发不发论文,对高校管理者和教师是个问题,要经过多方博弈与争论,也考验我们的制度创新能力,应该区分高校院系专业的差异,进行动态的调整。这方面,笔者赞同浙大校长杨卫院士前几年曾说过的观点:一所学校的教师还没有形成很好的研究习惯时,学校从管理上要求教师,并且是在国际同行认同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这样可以形成一个整体的驱动力,从统计学的角度上看,得多就意味着教师花在做研究上的时间更多。因此,三流大学要提升,就得要求师生多。二流大学要求教师发表的论文,是在该领域里最好的、影响因子最高的杂志上。如果某人一年能在这样杂志上发一两篇论文,他会被认为是国际知名的学者。再发展,这位教师能几年磨一剑,做一些引导、引领这个学科发展,更带有原创性的工作,带领学科往前走,那他就是国际一流学者了。
历史长河滚滚向前,最突出的特征莫过于人类一代一代地更替。事实上,社会发展也是某一代人口在继承上一代人口创造的全部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当代人的改造之后,再接着传给下一代人的过程。社会发展具有代际相延性,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毫无疑问,后代人拥有与当代人相同的生存和发展权。所以,当代人目前所面临的严峻的环境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更加涉及到后代人的生存与切身利益。当代人不是大自然最后一代子孙,不仅是从前代人的手里继承了地球,更是从后代人那里借用了地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比如说,祖辈留给父辈们一群羊,假设父辈将这群羊过渡到子辈,存在两种选择。第一种是将这群羊养大,通过剪羊毛和挤羊奶来赚钱,最终父辈们学到了一套养羊技术和经营技巧,他们把这些知识传给了子辈,并给子辈留下了一间羊房和一些设备;而祖辈留下来的羊到了子辈这里已经无奶可挤且无毛可剪了,即原始资源已经消耗殆尽,但子辈可以再买一群羊,并使用父辈留下来的技术和经营技巧来发展他们自己的事业。父辈们的另一种选择是将羊宰了,通过卖羊肉来赚钱,满足他们当下的需要;等到了子辈时,通过卖羊肉换来的钱已经所剩无几,并且原始资源也早已一无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子辈已经没有实现所谓可持续发展的可能了。通过以上例子不难发现,当代人的经济增长,必然会消耗掉子孙后代的资源。可持续增长理论认为:后代人有不同于我们当代人的独立利益,经济发展不但要关注当代人利益,更要兼顾后代人的利益。代际间利益的协调是保证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当代人在发展过程中应尽可能降低社会经济发展的资源成本和环境代价,以确保自身和后代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代际外部性与可持续发展
(一)代际外部性及其表现形式外部性一直是经济学领域广为关注的问题,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把外部性定义为: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当中,一个人使他人遭受额外成本或收益,而且这些强加在他人身上的成本或收益没有通过当事人以货币的形式得到补偿时,就会产生外部性。更精确的说,外部性就是一个经济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他人的福利,而这种影响没有通过货币形式或市场机制反映出来。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将外部性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经济是指因一厂商的内部经济活动,对产业部门或社会带来的额外利益,如基础教育和国防;而产生不利影响的外部效应则被称为外部不经济或负外部效应,如环境污染和交通拥挤。外部性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对外部性活动的产权做出清楚的界定,从而使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溢出,不须付出成本或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从外部性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把外部性分为空间外部性和时间外部性。所谓空间外部性是指外部效应的产生是即时的,是在空间扩散的。所谓时间外部性是指外部效应的产生不是即时的,存在一定的时间滞后性,即在相对固定的空间范围内,外部效应需要在一定的时间之后才能表现出来。时间外部性产生的“时滞”有长有短,短的可能有几个月或几年,而较长的则可能延至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当时间外部性产生的时间滞后较长时,它的效应就会表现为不同代际之间享受资源的机会的不平等,在此意义上,我们也可称时间外部性为代际外部性。
(二)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关注后代利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被提出,它的经典定义由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该定义表达的核心思想是如何处理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它的提出源于人类对工业革命以来自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日益恶化进行的深刻反思,是为应对环境危机而总结出来的一个充满智慧的伟大战略。从可持续发展的字面我们可以看出,它是一个与时间有关的命题。雷切尔•卡逊女士所著的《寂静的春天》,描述的正是由于大量使用化学杀虫剂而带来的时间外部性问题,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杀虫剂可能在若干年以后才会产生明显的负效应。《增长的极限》的作者则认为,当时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在短时间内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繁荣,但从长远角度看,它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这一代人的生产生活方式,会对后代人造成负外部性,这个负外部性可能只需要一代人就能表现出来,但也可能需要经过几代人以后才能感觉得到[4]。《我们共同的未来》则指出,人类以往的发展模式其根本缺陷在于只注重当代人的眼前利益,而完全忽略了这种发展方式可能带来的长远的负面影响。他们犀利地指出农业文明的产生实际上是带来了大量的森林砍伐、土壤肥力的下降和大规模的水土流失。他们把农业文明的这种生产方式称作是对自然界的掠夺式经营,认为这在生产方式上和思想文化上为当下的环境危机埋下了祸根。18世纪的产业革命开创了人类历史的新阶段,但同时也严重破坏了上亿年来地球表面形成的生态平衡,在征服自然的野心的驱使下,地区性公害扩展到了全球,这种生产方式及其所伴随的社会制度、生活方式、思想意识成了当代环境问题的主要元凶。
(三)代际外部性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由上文可知,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希望扭转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对于时间的漠视,它提醒我们代与代之间也存在着外部性,它既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正的外部性表现在知识的积累和生产技术的提高,负的外部性则体现在自然资源总量的下降、生物多样性的丧失等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突飞猛进,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人类在20世纪消耗的资源总量已经超过之前人类所消耗的资源总量之和,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根据目前对资源的开发力度以及已经探明的资源储量,人类已知的资源将在几百年甚至几十年内就会被消耗殆尽,尤其是再生能力较弱的矿产资源。资源的过度消费导致后代人可消费的资源数量减少,会使后代社会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源得不到满足,进而损害发展的可持续性。这里造成代际资源消费过度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代际外部性的影响。现实中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最严重的代际外部性问题,大多都表现为在资源消费过程中的代际负外部性问题。代际负外部性所带来的自然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影响非常复杂,大规模的环境改变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会给人类的长远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可持续发展理论显然是希望人类活动对后代人造成的外部性,正的效应要大于负的效应,只有如此才能体现出发展的要义。如果正负效应刚好相等,社会虽然谈不上发展,但至少也是可持续的。最坏的后果是负的效应大于正的效应,这会使后代人面临一个非常不利的发展空间,甚至造成绝对的后退。人类社会自工业革命以后所形成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经过几个世纪的累积以后,尽管正的外部性造福着人类,但负的外部性也同时在加速积累,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爆发出灾难性后果。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代际公平性,它要求使后代人的福利不低于当代人,即当代人在利用环境资源时要确保后代人的生活标准至少不低于当代人。当前资源过度消费的状况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的问题:在替代品被发现或发明以前,如何保证未来的长期发展对资源的需求,特别是如何保证后代人对资源的需求,实现有限资源在代际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
三、基于环境法对消除代际外部性的思考
(一)代际外部性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资源的代际问题就是有限资源在代际之间的分配问题。笔者认为,代际负外部性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权利的失衡,这种失衡是时间上的代际阻隔所产生的后代人主体缺位导致的。由于后代人不在场,他们无法亲自主张权利并实施制裁,完全没有与前代人进行交易谈判的话语权。而相对于后代人而言,活在当代的人们对现有的社会可消费资源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当代人享有绝对的话语霸权、资源控制权和制度安排权。由此可见,资源在代际之间的竞争属于非直接竞争,在自然资源的代际分配中,当代人和后代人相比显然处于一种唯一的和无竞争的地位,后代人只能接受前代人遗留下来的既存的资源。因此,这种时间上的代际阻隔很容易导致人类社会在资源消费过程中普遍的代际负外部性问题的产生。美国学者魏伊丝教授曾做过这样的假设:在当代人做出某项决策时,后代人可能会愿意支付一大笔钱以使当代人避免采取某些行动或者采取某些行动,但他们没有办法表达他们的这种诉求。代际外部性实质上反映出的是代际之间在享受资源上的机会的不平等。“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当代人为后代人的利益保存自然资源的需求。该理论最早由美国国际法学者爱蒂丝•布朗•魏伊丝提出。
代际公平中蕴含着一个重要的概念———“托管”,意即我们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的受托人,在后代人的委托之下,当代人有责任保护好地球环境并确保将其完好无损地交给后代人。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法领域已被广泛接受,并且已在很多国际条约中得到直接或间接的认可。后代人的利益是代际公平的一个源头,人类作为拥有理性和无比智慧的高级生物,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以做危害子孙后代的事情,就如同在任何时候不会做危害我们自己子女的事情一样。如果我们过分侵犯自然,让大自然因我们的行为而遍体鳞伤的话,那么在将来我们的子孙后代就会承受许多难以预料的后果。毫无疑问,我们的任何行为都是一个“因”,它必定会在将来的某一天产生一个“果”。尽管我们并不清楚将来的人类和现在的我们是否都关心同样的问题,是否都具有同样的价值观,但是后代在基本生态环境等方面和我们具有相同的利益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二)解决代际外部性问题的前提由上文分析可知,造成代际负外部性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后代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缺位导致了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权利的不平等,同时也正是这种代与代之间的跨时间约束造成了解决代际负外部性问题的困难。笔者认为,要想解决代际负外部性问题,首要问题是要为后代人找到一个充分代表其权利和利益的“代言人”。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定人理论。后代人尚未出生,其不具有意识表示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但这并不能阻碍他们取得法律主体资格,因为在法理学上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不一定要同时产生和存在,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离。其最有力的证据有:比如民法中婴儿、、精神病患者等法律主体没有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法律为他们设定了监护制度和制度来实现和延伸他们的权利。同样的道理,我们可以将制度借鉴到环境法中来,为尚未出生的后代人设定法定人来实现和延伸他们的权利,这应该也是可行的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所以,赋予后代人的人在当代表达意志的权利和机会,并且允许他们以诉讼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去,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保障代际公平的实现。接下来的关键问题就是,该由谁来担任后代人的人。
在确定后代人的法定人时,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是将环保组织作为后代人的法定人;二是“后代人团体拟人说”中的观点,即将政府作为后代人团体的法定人,认为如此可以为政府管理环境和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理论依据。但笔者认为政府身份的多重性决定了其不宜担任后代人的法定人。政府既是当代的社会管理者,又是公共资源的所有者,若再让其担任后代人环境资源的人,很有可能会带来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后代人的法定人主要应由环保组织担任,并且只有那些不直接从事环境资源经营性活动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环境保护组织才可以充当后代人的法定人。同时还可以建立资格认证、考评制度,通过立法规定后代人法定人的资格、条件和遴选办法。将环保组织确定为后代人的法定人,可以形成社会力量与政府在利益表达和协调方面的渠道,环保组织在环境保护知识上的专业性可以为环境规制具体政策的出台和落实提供参考,由此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持续发展的双赢。此外,环保组织还可以有效监督政府的行为,有利于形成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进而保证未来各代人的权利被认可和尊重。
(三)对解决代际外部性问题具体途径的思考要消除代际负外部性,保证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发展权利,实现代际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必须采取强制性措施,做到以下几点:
1.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一种和谐的代际伦理观,做好代际公平的宣传工作。价值观决定资源开发的方向,要坚决抵制忽略甚至否定后代人利益的本代中心主义,全面提高人们的资源保护意识,加强资源有效利用的教育工作,避免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以及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和破坏。
2.依靠明确的法律制度来确认和保障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首先,必须从宪法层面确认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从而为保护后代人的利益树立宪法保障。其次,可以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各资源单行法中确认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后代人的权利和利益奠定权利基础,提供坚实有力的实体法依据。
3.设立代际补偿制度。代际补偿是指当代人与后代人共同地享有地球资源与生态环境,当代人对环境资源的利用不能妨碍、透支后代人将来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建立有限资源在不同代际间的合理分配与补偿机制。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核心思想强调在当代人受益的情况下,不得降低后代人的生活水平。如果当代人在消耗一种资源的同时,能对被消耗掉的资源进行适当的补偿,后代人就能拥有和当代人同样的发展潜力或潜力得到保障。
4.完善后代人权利的救济途径。根据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上的法定人理论,法定人就是相应诉讼法上的法定人。上文已经分析了后代人法定人的确立问题,在这种环境资源法定中,作为抽象主体的后代人也可以通过自己的法定人实现其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可以在相关的环境资源程序法中,规定后代人法定人可以对污染破坏环境资源者提起控告、申诉、诉讼;即环境资源诉讼法上的制度与环境资源实体法上的制度相适应,实体法上的法定人就是相应诉讼法上的法定人。事实上,实践中已经有过这样的判例。1993年菲律宾最高法院在“菲律宾奥波萨诉法克兰案”中承认了42名儿童有代表他们自己和未来各世代对环境进行保护的权利,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代际公平”理论为依据提起的环境诉讼。而在美国,法院也允许一个环境保持组织作为一个包括“还没有出生的后代人”的集团的代表人提讼。
四、结束语
简而言之,文化产业发展就是将文化生产所必需的各种要素加以整合,产出社会需要的文化商品,实现其高附加价值,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文化资源不断转化为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的过程。从这一点来看,资源禀赋对于形成文化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有着很显著的影响,利用自己独特资源、条件和这些生产要素的组合,创造出别人没有的文化产品或服务的类型、质量以及形式,对区域性文化产业的发展而言非常重要。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的分类标准执行的是国家统计局2012年修订后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这一分类标准是在2004年产业分类标准基础上确立的,它首先将文化产业区分为文化服务、相关文化服务两大部分,进一步细分为十大类,具体而言包括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活动、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和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等四个方面,以此取代了2004年产业分类中的核心层、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的划分标准。这个产业目录相当宽泛,使得文化产业横跨了当今社会公认的三大产业类型,它主要包含在第三产业中,但也涵盖了第二产业、第一产业的部分行业,例如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行业可以纳入农业范畴,而工艺美术品、文化用品以及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等则应当纳入工业范畴。在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的发展路径选择中,资源禀赋的影响、制约作用体现得相当明显,因为这是发掘比较优势,进而发现竞争优势,最终形成综合发展优势的必然选择。
有学者曾对我国制造业空间分布与要素禀赋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结论显示,要素禀赋(包括劳动、资本和自然资源)是影响我国制造业空间分布的重要因素,劳动和资本的地区禀赋差异对大部分制造业空间分布有显著影响,而自然资源是影响资源密集型产业空间分布的重要因素。实际上,文化产业竞争同样表现为很突出的资源竞争,因为文化产业中有一大类别就是资源型文化产业,这些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当地的历史沉淀、地理环境、民族风俗等文化资源,这些文化资源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无机层面的地理资源、有机层面的生物资源,以及历史传承的民俗资源、文化创造的信息资源等,这些文化资源是本地开发旅游业、文物博览业、民俗文化、节庆文化等文化产业的基础性依托。为此,区域文化产业的布局者在发展规划制定、项目选择时都不可能回避资源问题,要把资源的独特性和资源利用的专属性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布局中,大多数西部省区仍属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产业发展同样不如东部地区;但是,西部地区文化资源异常丰富,依托这些宝贵资源,以文化资源开发为先导,着力推进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是降低产业开发成本、切实提高效益的现实选择,多年的经济发展实践也已证明,开发当地文化生产力、迅速发展和壮大本地文化产业的一大可行之举,就是将本地文化资源的比较优势转化为文化产业优势,依托资源优势形成产业优势,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云南省已确定重点发展10类文化产业:新闻出版、影视动漫、民族演艺、文化旅游、休闲娱乐、节庆会展、珠宝宝石、民族民间工艺、茶文化、体育等,从这份目录中可以看出,其中相当部分如民族民间工艺、茶文化、民族演艺、文化旅游、珠宝宝石等都是在充分利用当地文化资源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四川省的思路与云南有不少共通之处,四川省规划要着力打造一系列文化产业带,包括以路线、川陕革命根据地、伟人故里、将帅纪念园等为主要内容的红色文化产业带,以古巴蜀文化和三国文化为代表的历史文化产业带,以“藏羌彝文化走廊”为核心区域的民族文化产业带,以汶川地震恢复重建区为依托的重建文化产业带等,这一发展战略的确定同样充分考虑了本省的文化资源特色。而2010年成都市提出精心打造大熊猫文化、金沙文化、青城山———都江堰世界文化遗产三大文化品牌,深入塑造“三国文化”、“诗歌文化”等特色文化品牌,如此产业规划也是与本地文化资源优势充分结合的产物。
二、超越资源禀赋:以人才为中心
西部地区文化资源丰富、文化产业却相对落后是一个不争的现实:西部文化产业发展起点低,基础差,支撑文化产业发展软硬件系统跟不上,市场化程度严重滞后,没有形成特大型的文化产业企业与国际文化产业集团抗衡。这一现状提醒人们,资源优势并不等于产业优势,资源优势要真正转化成产业优势还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的确,在西部经济发展进程中,曾经过度依赖资源等初级生产要素,并且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西部经济增长对资源和生产要素依赖较高,教育和科技的支出较低,企业的技术应用水平和管理创新也较落后。由于其他现代生产要素没有得到应有的运用,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西部许多产业发展过程中必须依赖资源的高消耗,在“拼资源”的前提下求得产业的进展,产业附加值却较低,往往产业发展效果不佳,这一局面不应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再度出现,否则西部文化产业难以实现跨越式发展,很可能失去宝贵的战略机遇期。西部地区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固然要充分发挥利用的文化资源优势,推进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但切不可把文化资源当成本地发展文化产业的“天然边界”,仅仅在当地具有比较文化资源优势的范畴内开发文化产业,却不敢大胆涉足其他类型的文化产业,如此很容易落入“资源决定论”的窠臼,宝贵的文化资源反而成为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进程中的包袱,禁锢了产业决策者的思路,限制了各级各类文化产业从业者的创新精神。相比其他的一些传统产业,文化产业表现为一种软驱动的产业:钢铁、制造业等传统产业通常表现为硬驱动的产业,这些产业的发展必须以自然资源、土地、资金等为主导驱动,当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发生约束,出现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等不利情形时,这些产业的竞争力就会大大下降,甚至完全丧失比较优势。而文化产业在总体上则是一种“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高”的新兴产业、朝阳产业,它对于资源和区位等要素的依赖程度较低,因而资源、区位等因素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明显降低,而智力、知识和技术等软性投入对于文化产业的大发展则可能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从动态角度考量“赫克歇尔—俄林模型”,不难发现资源禀赋对经济比较优势的影响固然很大,但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要素禀赋对某一区域比较优势的影响是可以改变的,人才、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都可以自由流动,并在短时期内重新集聚,为某一有活力的区域所利用。人才、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完全变更了文化产业发展进程中的要素禀赋组合,使得文化产业发展可以实现对传统资源禀赋的超越,进而借助其他要素获取有价值的资源。当前,世界各国文化交融的速度越来越快,因此,各地、特别是西部地区不能只盯住自己的文化资源,本地有什么就开发什么,这种惰性很容易陷入资源主导型的粗放式开发的窠臼,尤其让那些缺乏文化资源的地方陷入心安理得、无所作为的境地。在开发文化资源时,必须树立“两条腿走路”的意识,即本土资源、外来资源均可为我所用,本身具有资源的地方可立足于自主开发,而缺乏资源的则要大胆地借鉴和引进。当前,西部文化产业发展在人才、资本、市场等方面均处于稀缺的状况,有必要迅速加强。有人鉴于西部地区资金普遍短缺的现状,提出应当着力优化西部文化产业的投资环境,具体而言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以鼓励多元资本迅速进入西部文化产业,尽快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投入主体,以市场融资为主力的文化投入机制。但是,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是整合各种要素禀赋,使之协同转化成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资金在其中固然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人才在其中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人才的集聚和储备是产业发展的核心资源,人才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整个区域提品、服务的力度和精度。特别文化产业是一个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智慧型”产业,其所涉及的每一个环节都与人才密不可分,对于人才的需求量极大,包括创意和设计人才、生产制作技术人才和管理、经营人才等。拥有充足的高素质的文化产业人才,尤其是善于经营文化产业的企业家人才,将从根本上改变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滞后的状况,这些人才可以为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吸引资本、开拓市场,缓解这些产业发展进程中的瓶颈问题。
重视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人才问题,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准确区分人才与劳动力资源。西部地区缺乏高精尖的策划、创意人才,但拥有大量的平凡的,又充满激情和创作的歌舞演出人才、民族民间艺术人才等,大量的民间艺人、技术工人等,是从事实践活动的应用型人才,他们可以参与本地文化产业的发展,但只能在其过程中担当劳动者、生产者的角色,无法担当领军人物的角色,积极推动当地的文化产业发展,换言之,他们只能被动地跟随着文化产业而动,却不能主动地引领当地文化产业向前发展。如果满足于这样的劳动力资源群体,西部地区的文化产业发展很可能再度延续其他产业已经走过的发展路径:由于人才队伍的匮乏,无法占据产业的高端地位,始终只能扮演“追赶者”的角色,时时跟随东部地区、国际上的发展潮流,甚至是亦步亦趋地跟进,跨越式发展无从谈起。实际上,西部地区的许多人士已经清醒地看到了这一点:要突破文化产业人才瓶颈,必须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开展高层次文化产业专门人才的教育、培训和资助,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加快建设高素质的民间文化经营人才、文化产业创意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真正要提升、优化西部文化产业发展的要素禀赋,使之达到最佳的组合与配备,最大限度推进西部文化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必须把高端人才,尤其是策划、创意人才和经营人才等队伍的建设、引进作为重点,文化产业提升期待着人才,要使文化产业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离不开高素质、高层次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对高端人才的培养,将是未来产业发展的决定因素。现阶段,西部自身的文化产业高端人才队伍培育能力存在较大的欠缺,但并非没有解决的途径,一个便捷可行的举措是借助外部的教育资源和平台,合作培养文化产业人才,如有学者提议,我国西南地区可以与东盟国家全面开展文化产业战略合作,并将共同储备文化创意产业人才等作为重要合作领域,其运作路线是发挥中国与东盟各国在教育资源方面业已存在的互补优势,广泛开展各类文化产业专业人才的交换培养与交流学习等,构建其较为完善、系统的多层次人才培养机制,造就一大批适合当地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三、以创意支撑西部文化产业发展
在文化产业发展进程中,内容永远是根本,是其核心竞争力。过去的实践已经证明,只有具备创新性特点的创意才能被用于规模化、产业化开发,形成原创性文化产品,为文化产业发展注入不竭的动力和源泉,促进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为此,西部文化产业发展在充分整合各种现代生产要素、促进要素禀赋合理聚合时,应始终牢固树立“内容为王”的观念,把内容建设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利用各种要素禀赋,着力提升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内涵和质量,以内容优势赢得产业发展优势。在此过程中,创意是最为重要的支点,承担着提升资源、塑造内容、拓展市场等职能。
1.创意是西部文化资源的利用价值得以充分发掘的根本,有效提升了文化资源的附加值。
西部地区是我国多民族聚居区,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普遍比较丰富,这些民族民间文化资源作为产业发展要素的作用不言而喻,它们是构成文化产业开发的重要原材料,但如何真正使之成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文化商品与服务,仍有赖于优质的创意,高质量的创意可以增强文化商品、服务的思想震撼力和艺术感染力,使人们司空见惯的文化资源转换成不同凡响的文化消费品,以此赢得市场份额和产业发展空间。
2.创意为文化产品、服务塑造了唯一性与独特性。
西部地区的文化资源存在着近似之处,例如不少地方的民族民俗文化资源高度雷同,其产业化开发面临着同质化的弊端,但经过不同创意人才的塑造,其产生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在品质、模式上均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形成具有独特性,乃至唯一性的文化商品,能够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有人曾以河南为例,分析该省境内具有相同“古都”文化特质的安阳、洛阳等城市如何开展差异化的文化产业发展:安阳着力突出本地的殷商文化特色,依托当地具有不可替代性的殷墟大遗址公园和中国文字博物馆,以此为资源基础,并整合羑里城、曹操高陵等资源,打造区域特色文化产业;洛阳则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主流文化源泉之一的河洛文化,以当地已形成规模的牡丹花会、河洛文化节等文化活动为载体,积极发展旅游、节会、影视、演艺、会展等相关文化产业。西部地区文化产业也应借鉴“错位发展”的思路,在创意阶段即构造出个性化的特色,使自己的产业优势在相当程度上具有不可替代性。
3.创意是促使文化产品或服务赢得市场的关键因素。
先前人们经常说“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这仅仅道出了民族文化资源具有走向世界的基本潜质,并不表示它们必然能占领国际市场,赢得外界消费者的青睐。在西部文化产业开发中,如果创造出的文化商品、服务过分强调民族性、特色性、地域性,它就不能有效占据市场,即使能够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也因其只能满足小众化的消费需求,难以在广阔的市场空间里扩展,要真正占领大市场,就必须具备现代元素,与现代主流文化结合,使这些文化产品或服务具有人类共享文化价值的内涵。换言之,地域性的文化资源开发应切实把传统元素与现代时尚元素结合起来,使民族特色与世界潮流在产业发展进程中有机结合,达到用符合时展要求的思想表达传统文化精神的目标,使之符合广大消费者内心的情感抒发,在此基础上推出大量具有原创价值的文化产品与服务,而这同样离不开高质量的创意。有学者分析英国的文化创意产业的相关数据后认为:创意产业特别擅长转换思想,改良产品并使之成为市场畅销产品。
4.创意的价值还体现在文化产业集群的建设过程中。
文化产业集群对于提升区域文化产业层次、形成区域整体力量和整体优势,强化对外竞争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国内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模式之一是打造文化产业园,但部分文化产业园区仍在沿用传统的工业园区或商贸物流园区的建设模式,只关注入园企业的数量与规模,关心园区GDP总值的快速增长,在吸引企业时一味强调“来的都是客”,大量引进产值较高、体量较大的非文化、非创意类产业,少数文化产业园区甚至借文化发展之名,低价圈地,大力开发房地产等,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国家大力建设文化产业园区的初衷。其实,忽视文化资源及其文化创意要素的开发,必然导致文化产业发展中最为重要的文化驱动、创意驱动等特征被屏蔽,最终致使文化产业园区被虚置,沦为一般的工业园区。要从根本上破解这一难题,仍需要创意先行,这种创意是园区规划层面上的创新性思维,其核心使命是萃取并开发当地最为独特的文化资源、文化传统等,并与现代产业紧密对接,锻造成具有不可复制的竞争优势的文化产业门类,再将这些文化企业合理配置在适当的园区内,有机组合成区域文化内涵鲜明、核心竞争力突出的文化产业园区,才是发展的正途。此外,由于有价值的创意充分考虑了产品、服务对消费者的独特价值,前瞻性地估量了其市场前景,往往容易获得资本的青睐,包括风险投资在内,许多投资者都愿意为这些具有潜在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提供资金,缓解其资金短缺难题。因此,高质量的创意可以有效支撑文化产业的各个生产要素,使要素禀赋之间实现良性整合互动,全面提升西部文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进其跨越式发展。
四、结语
西部与东部的差距,首先是观念、精神上的差距。西部地区由于历史上延续至今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不断滋生的随遇而安、知足常乐、得过且过的观念与行为,使人们缺乏接受新事物的愿望与能力,缺乏艰苦创业的精神与动力。如果这种观念和精神状态得不到彻底改变,即使国家加大扶持力度,其他地区倾力给予协助,外资注入不断增多,西部开发也将难以实现既定的宏伟目标。所以,西部开发尤其是开发初期,必须以转变观念和形成精神动力为先导,唤起人们强烈的经济发展意识,以加快开发的进程。
1.强化竞争意识。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形成经济主体之间相互竞争的态势。这种竞争不分所有制、民族和地域,是一种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竞争。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西部已成为市场竞争的热点地区,竞争主体已不仅是国内组织或个人,而且国外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也已进入西部市场展开角逐。所以,西部在开发之初就要有抢先竞争、争取市场主动权的意识,通过竞争振奋精神,以积极的心态融入大开发的主战场。
2.倡导协同意识。西部开发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等诸多领域,单靠自身现有的资源和技术力量是力不从心的。所以,西部开发既要有自力更生的精神,也要借助外力,将开发的视野放在国内外客商的广泛参与上,充分利用自身所具有的自然条件、经济基础和人文环境,以及国家所采取的各种优惠政策措施,坚持开放与合作的方针,以开放的市场和灵活的政策,大胆引进优秀人才、先进技术和急需资金,与其他地区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领域的协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机制,实现“双赢”的目的。
3.注重特色意识。目前,西部地区在地理位置、经济基础、资金条件等方面与东部地区差异明显,如果不分析自己的优势和劣势、长处和短处,急于求成,采取均衡式发展战略,势必会增加机会成本,影响开发的进度。西部地区的优势在于拥有丰富的自然矿产资源、农林牧资源、劳动力资源,以及建国以来尤其是“三线”建设时期所积累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基础工业和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存量。西部地区必须一方面采取若干投资倾斜和优惠扶持政策,重点发展资源开采加工、重化工业和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如能源原材料工业、重型机械制造业、汽车工业、电子工业、科技产业;另一方面,又要积极发展农、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如轻纺、食品、建筑材料工业等。同时为解决西部地区“瓶颈”制约,还要大力发展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部门。[1]只有这样,西部地区才能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赢得发展的速度。
4.树立创新意识。创新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动力源。市场经济贵在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西部地区应着力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创新:一是通过制度创新,规范人们的相互关系,提供人们竞争、合作的框架和规则,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风险,从而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促进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二是通过市场创新,培育和形成新的市场竞争主体,增强市场活力;拓展新的市场发展空间,不断扩大市场的外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在企业、居民和农户之间架起一道商品交换的桥梁。三是通过产品创新,生产出适合区内资源条件和国内外市场需要的优势名牌产品,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西部地区的知名度。
二、投资动力:西部开发的基础
区域经济增长的最初动力是资本投入的增长。资本稀缺是阻碍落后国家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西部地区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资金匮乏、投入不足。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例,1996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东部地区14292.67亿元,中部地区5091.33亿元,西部地区2881.53亿元,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62.21%、22.16%、9.93%。说明西部地区投资能力明显偏低。显然,西部大开发必须克服资本投入“瓶颈”。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国家预算内资金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小,尤其是对竞争性领域的投资更会不断减少。因而,西部开发单纯寄希望于国家进行巨量投资已不现实,即使国家从扶持的角度给西部多安排一些投资项目,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西部地区投资的短缺。对此,西部地区应采取多元化投资战略,内引外联,增加开发资金。
1.积极争取国家西倾的投资政策。如国家投入一定资金帮助西部地区更新企业技术设备,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设立专门的开发基金,提高西部地区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东部地区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向西部流动,引导东部地区的一些传统企业向西部转移等,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步伐,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尤其是加快西部地区的发展。
2.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改革开放使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加,其储蓄存款余额2001年末达到7.8万亿元,今年一季度投资增长的一个明显变化是个体投资增幅比去年同期提高6.1个百分点。这表明,在有关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民间投资出现了回升势头。民间投资的增长,对于逐步摆脱我国投资增长对国债投资的依赖,形成投资增长的良性循环,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西部地区应拓宽投资渠道,把社会闲散资金更多地转化为区域开发建设资金。如通过允许组建投资基金,吸收民间资金进入西部亟待发展的产业;允许民间力量自主创办教育机构和研究开发机构,促进西部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增强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2]在放宽民间资金进入西部经济发展领域的同时,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鼓励,并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投资积极性。
3.不失时机地大量引进外资。随着我国加入WTO,来华投资的外商将会日益增加。过去,外商投资大多集中在东部地区,如今我国发展战略的重点转向开发西部。在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驱动下,无疑会将外商的投资逐渐引向西部,加之西部地区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市场前景会被外商所看好。因此,西部地区应借鉴东部经验,抢抓机遇,大力引进外资,切实改变投资环境,使外商在西部享有比其他地区更大的政策优惠;对于是否允许外商进入某些重要产业领域,政府应对东西部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以加快西部开发的速度和缩小东西部之间的差距;除了直接吸引外商到西部地区投资外,有条件的企业要大胆走向国际资本市场,通过直接上市或发行债券等手段筹集国外资金,为开发奠定资金基础。
4.增强自身资金积累能力。西部地区是我国能源、原材料生产的重要基地,但由于价格偏低,致使大量价值流失,直接影响到本地企业利润和职工收入的增加,导致资金积累速度比较缓慢。因此,西部地区应以市场为导向,深化价格改革,理顺比价关系,减少能源、原材料的价值流失量。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资金积累能力,扩大资金投入,缓解西部开发与资金短缺的矛盾。三、科技动力:西部开发的关键
科技进步是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西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没有科学技术的支撑和推进是不可想象的。因而在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一般都是通过科技创新,解决生产力中的一些关键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西部地区的经济竞争力不强,关键是科技研究与开发的能力比较低。所以,西部开发必须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形成推动科技进步的有效机制。
1.全面提高人口综合素质。科技进步在人才,人才培育靠教育。西部开发必须振兴教育事业。通过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尽快培养和造就一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人口的综合素质,为西部开发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持,使西部地区发展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高素质劳动者的基础之上。
2.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根据我国国力和西部实际,推动西部科技进步,既要争取中央和地方投资,也要激活其他方面投资的积极性。在当前情况下,政府通过发行国债筹集一部分资金作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带动银行贷款,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无疑是一项重大措施。但从长远看,必须形成技术进步的市场化投资机制。对企业来讲,应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手段筹集技术进步的资金。[3]这将会使科技投入多元化,筹集更多的发展资金,为西部地区的科技进步提供资金保障。
3.加大技术改造的力度。据有关部门对我国15个工业行业的调查,关键技术的掌握和应用以及大中型企业普遍的技术水平,比国际先进水平落后5-10年,有的行业甚至落后20-30年。西部地区的企业在此方面更为落后,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的任务十分繁重。由于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改造迟缓,导致劳动生产率低、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不高,亏损和破产的企业愈来愈多。因此,西部地区应积极引进先进的科技成果,及时对传统的、落后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技术改造,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的更快发展。
4.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从工业结构看,西部地区采掘工业和原材料工业比重高,高附加值制造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比重低,带有明显的资源型结构。按工业总产值计算,采掘工业和原材料工业占36.5%,比全国平均值高7.6个百分点,比东部地区高10.8个百分点。但客观地分析,西部地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仍具有不少有利条件:现有44个大中型城市,9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中,西安是我国仅次于北京和上海的第三大科技教育中心,拥有高等院校47所,各类科研及技术创新机构4000多个,专业技术人员40万人。重庆、成都、兰州等大城市的科技实力也较为雄厚。西部地区应充分利用这些城市的科技基础,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依托,积极培育具有西部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以此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经济腾飞。
5.优化科技创新的制度环境。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制定一系列鼓励和支持西部进行科技创新的法律和法规,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同时政府要通过财政和税收政策支持和鼓励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如利用税收优惠支持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的投入;通过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扶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通过财政补贴和贴息贷款,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成本和创新的“门槛”等。
四、改革动力:西部开发的路径
伴随着西部大开发的进行,西部的各项实践证明,在全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一个区域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其竞争力也就越强,同时与其他区域进行经济交往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也就越少。因此,加快区域经济市场化改革,不仅有利于本区域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区域之间经济发展的协调。当前,西部地区的市场化改革,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企业的改革,还必须对地方政府本身的经济职能、行政职能乃至机构设置进行全面彻底的改革。
1.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西部地区国有企业较多,但真正具有规模和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却较少。为此,西部地区应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促进企业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增强生机与活力,同时为企业发展创造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外部环境;进一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股份制改革,使产权重组更加有效,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合理,企业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改变西部国有企业长期以来过分依赖国家支持和保护的心态,形成勇于开拓进取的经济活动主体;根据WTO规则,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和费用,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境地;明确企业的市场定位,生产自己独特的产品,开发独特的技术,逐步建立一批技术和市场领先的现代企业,从而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调整和优化所有制结构。西部地区经济运行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很高。这种所有制格局,既占用和浪费了大量国有资本,又限制了各种非国有资本的进入。西部大开发要取得实质性的成效,必须对已经调整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加大调整的力度。一是国家最新出台的调整政策,如债转股、兼并破产、多元化公司制改组、股票上市、技改财政贴息、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等,应切实向西部地区倾斜。二是应把国有独资企业减少到最低限度,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到西部投资建厂或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尤其要大力扶持和加快发展非国有制经济,形成各种经济成分充分竞争的格局。
3.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加入WTO,首当其冲的是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和方式不适应。西部开发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政府在职能转变上未能真正取得突破性进展,过多的管理环节、审批手续和对经济活动的非正常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对开发形成了行政管理。为此,西部地区的政府管理体制要朝着办事高效、运转协调和行为规范的方向改革。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把生产经营的自真正交给企业。二要按照精简统一、提高效能的原则,调整组织结构,减少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同时抓紧建立健全行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降低管理成本。三要统一税费政策,对国内外各类企业采取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政策,为企业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四要彻底清理计划经济特征鲜明的行政审批制度,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及办事效率的提高,将会使西部开发迅速启动,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参考文献】
[1]郑晓幸,傅泽平.论西部地区迈向21世纪的经济大开放[J].理论与改革,1999,(6).
航天三线科研生产基地乃至整个航天确有一定的科技实力与优势,但必须找准位置,才能有更大更好的作为。进入行业是为了更好地接受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使之纳入国家的产业规划。联合地方与进入行业是一致的,可以使航天的项目、产品更符合地区的发展规划与需求,使之享受国家和地方的优惠政策,使项目和产品有更大的发展后劲和较长的市场周期。在联合地方时要在互利互惠、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下,让利于地方,有些应构建利益共同体。
2.航天三线企事业单位脱困、改革、发展与服务于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关系
西部大开发是国民经济建设的大局,是国家和民族的大局,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为这个大局做贡献,无疑是第一位的。航天三线企事业单位脱困、改革、发展,乃至整个航天的改革与发展,与服务这个大局是一致的,是相辅相成的,服务大局是航天三线企事业单位脱困、改革与发展的契机,抓住机遇,全力以赴地进入西部大开发实乃当务之急,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3.航天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单位之间的关系
西部大开发是浩瀚的伟业,位于西部的航天单位是西部大开发的前沿阵地,是桥头堡,是窗口;中部地区的航天单位是中转站和补给站;东部地区的航天单位是后援、是技术支撑。三个地区的航天单位必须本着“联合起来求发展,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指导思想,大力协同,共谋西部大开发的伟业,必须坚决地反对只顾及局部暂时经济小利和狭隘本位主义,废止割据状态。
4.项目、产品与体制、机制的关系
项目、产品相当于生产力,而体制、机制相当于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对于经过充分的技术和市场分析,确实是有技术水平与质量保证、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产品,必须采取新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去运作,有的可采用股份制公司的形式构建新的技术经济实体,按《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使之真正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5.三线调迁与服务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关系
目前,航天三线单位的调迁,有的正在完善和充实;有的正在调迁;有的还没有调迁。调迁工作应充分考虑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相应地区的发展重点;调迁工作要与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要进行存量资产的重组,增量资产的注入要择优扶强,要使新点真正成为生机盎然的经济增长点和开发西部的生力军。
6.国家政策与市场机制的关系
西部地区的腾飞要有五个因素:时代与地缘因素;港澳台和华人因素;历史文化因素;政策因素;特区因素等。目前,西部地区还不具备前三个因素,只能靠后两个因素来激活或弥补前三个因素。航天西部地区的单位必须借鉴东南沿海地区起飞的经验,充分利用国家的特殊政策,采取灵活的措施,吸引外国资本、港澳台资本、东部资本和其他国有法人资本等的投资,并按市场经济规律(竞争、供求、价格规律等)和市场机制(竞争、激励、约束和市场分配机制等)进行运作,才能使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转化为生产力,促进航天的发展和西部地区的发展。
7.关于人才资源开发与项目、产品开发的关系
项目、产品的开发要靠科技知识创新,靠科技成果的转化、转移,直至形成产业。然而,这些创新和产业化的关键因素是人,是科技人才。因此,必须注重人才资源的开发,注重人才结构的调整,注重科技人才的吸引、稳定和调动积极性,这对搞好项目、产品开发是至关重要的。反过来,项目、产品开发工作搞好了,科技人员才有用武之地,经济效益也上去了,就更能有利于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就会形成良性循环,就会使航天三线单位乃至整个航天兴旺发达。
8.产业政策导向与市场需求牵引的关系
宪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内容。马克思曾说: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如果一国宪法不能很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那么该宪法就不是一部“良宪”。因而,现代法治社会里,各国宪法都对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建国以来的四部宪法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了专章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多达27种。其中第37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见,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体现了我国宪法的立法精神。然而,我国宪法将批捕权授予人民检察院,在权力的运行机制及司法实践中严重背离了宪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这一立法精神。
逮捕是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为了防止实施不必要的逮捕,防止司法人员滥用权力而侵害人权,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司法不公,各国刑事诉讼法对实施逮捕这一强制措施都根据宪法原则作了必要限制。除了严格逮捕条件之外,都对逮捕权的程序性分配作了合理规定。逮捕权的合理设置不仅影响着逮捕活动的目的合理性,而且还体现着整个逮捕过程的合理性,并在防止非法剥夺、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力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刑事诉讼中,逮捕权被滥用的最大威胁来自追诉机关。逮捕被追诉人不仅可以防止被追诉人阻碍、扰乱追诉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可以通过直接控制被追诉人而获得许多其他侦察的便利。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追诉机关不可避免地具有广泛采用逮捕的强烈倾向,如果不加以有力的约束,必然导致逮捕权的滥用。
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逮捕是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的。而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公诉职能。同时,对于一定范围的案件还享有侦查权,承担着侦查职能。由作为追诉机关的人民法院行使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的职权,其能否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是令人怀疑的。而据官方统计,1998年全国公安机关报批案件447472件,689025人,人民检察院批捕388788件,582120人,批捕率分别是86.89%和84.48%。批捕率如此之高,原因就在于其一:公安机关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程序往往成为追诉机关获取口供、核实证据的手段。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执行后,不是由司法机关而是由公安机关自己负责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这种自己审查自己的程序设计更本不可能防止不必要的羁押。而且,由于逮捕犯罪嫌疑人可以减少侦察侦察活动的障碍,逮捕之后公安机关又可以随时讯问被逮捕人,这种宽松的制度客观上诱发了公安机关进一步逮捕的要求。其二:由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控诉的职能,新刑事诉讼法厅审理形式的改革,加大了检察机关举证的力度,再加上大量自侦案件的自报自批以及检察机关与侦察机关存在法定的相互配合的关系,往往将逮捕作为进一步收集证据、侦破案件的快捷手段。依据诉讼法里,批捕权的目的只是为了保全证据或保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日后就审的机会,而把批捕权当成侦查手段“以捕代侦”恰恰是对批捕权制度的法律功能的严重扭曲,也是野蛮落后的封建社会制度中有罪推定观念的集中表现,实质上是一种假借法律名义滥用国家权力的变种,是对我国宪法保障人权基本精神的严重背离。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普通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我国宪法第5条第3款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制定相应的法律,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于是,在宪法的有关批捕权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们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基于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批捕权的规定,导致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严重失衡,不利于实现现代刑事诉讼法中追求控制犯罪和保护人权和谐统一的目的。首先,赋予检察机关批捕权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机制。当法律赋予控方以批捕权时,就是将控方明显置于不平等的地位,给予不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因为辩护方既没有法律赋予的控方实行强制的权力,也没有这种能力。这是对诉讼规律的破坏,是一种社会不正义,当事人平等是人们通过诉讼寻求社会正义,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没有法律对当事人诉讼地位和条件的同等对待,就不会有司法公正,诉讼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根本价值基石。其次,赋予检察机关批捕权违反了刑事诉讼方式的无妨害性这一正当性标准。在控辩双方的诉讼对立中,法律理应为双方提供平等的条件和机会,各方通过对其诉讼职能的充分有效行使,合理实现其预期目的。如果允许用妨害他方行为的方式赢得诉讼,就是对诉讼规律的破坏和对另一方正当权益的损害,归根到底是对司法公正的破坏。这样的诉讼方式显然是非理性的、不正当的。司法实践中,个别检察官滥用批捕权恶意报复辩护律师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是控辩失衡的极端表现。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滥用批捕权造成的严重弊端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宪法的权威性。具体表现在:其一,“以捕代侦”普遍存在,使批捕权成为一种服务于控诉职能的附属权利,远离了立法宗旨,危害甚大。其二,“该捕的不捕,不该捕的乱捕”由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良莠不齐,对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把握不准,导致批捕权的运用有很大的随意性。其三,相互扯皮的案件增多。由于检察机关和侦察机关时常就使用逮捕条件在认识上产生分歧,造成有些案件久报不批,不仅影响诉讼效率,且使一部分案件由于受诉讼期限等主客观条件限制不得不另作处理,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其四,易造成司法机关资源的浪费,增加诉讼成本。由于检察机关随意批捕,一旦法院做出无罪判决,就会引起国家赔偿,同时给我国法治事业带来不利影响。其五,批捕程序缺乏最低限度的公开性和有效的救济程序,一旦检察机关做出错误批捕决定,公民人身自由就会处于被侵害的状态,这显然是与法治社会的理念相违背的。
目前,我国检察队伍素质偏低,享有批捕权极易侵犯人权。由于种种原因,检察队伍中受过严格、系统、规范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的人员所占比例甚小。特别是现任主要领导干部,多数来自社会的其他部门,自身法学知识不系统,业务能力跟不上工作需要。据有关人士考察,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检察官平均只占10%左右,基本掌握刑事法律的检察官人数比例尚达不到50%,掌握基本民事、经济法律知识的约占15%左右,而初步了解国外法律知识和国际惯例得不到3%,检察队伍知识结构单一,知识面狭窄,素质偏低,如果享有批捕权,在我国现行诉讼机制不很完善的情况下,滥用逮捕手段的可能性是不言而喻的。
现在有很多此类的ICP。其中著名的有美国的亚马逊网上书店,国内的有8848珠穆郎玛网上商店,263首都在线等等。在没有良好的交易平台作为技术支持和信誉好的银行作为保障的前提下,电子商务是无法蓬勃发展起来的。
2.网上城市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网上活动的增加必然导致此类ICP的急剧增加,之后便是银行和物流业者的介入。如此,网上城市的形成条件便初步具备了。这里所讲的网上城市仅指在同一个城市里建立一个综合各门各类的商务平台,来进行各种日常活动,如购物,订机票,网上远程教育,炒股,娱乐,等等。
3.地球村-无国界的地球和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
它是网上城市在规模和数量上的大量增加。如此,各种商务活动,思想交流,学术活动,远程教育,国际访问均可在互连网上完成。
网上城市的建立与发展
要建立一个能进行正常运作的网上城市,需要方方面面的协助和参与。不仅要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更需要全民族,全人类的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从国内的电子商务的现状出发,如何才能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网上城市呢?在下的拙见是缺什么补什么,对症下药。
金融服务体系
国内为电子商务服务的金融机构还处于萌芽阶段。由于信用业务的不完善,网上购物等活动都无法自由的展开。仅举中国银行为例,如要网上购物,你首先要持有长城卡,然后在电脑上安装电子钱包软件,再申请电子安全证书,接着你登陆到中行特约的网上商店进行选购,填写个人信息和送货地址,使用电子借记卡进行支付,最后等待送货上门。你说烦不烦?如果是我,早被吓走了,更别提买东西了。
购买力
网上城市的起步阶段一定要找好服务对象,因为即使你有最好的商务平台,也需要有人来“捧场”呀。这一群人必须能上网,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对网上购物感兴趣,还有充足的上网时间。因此,要先找到他们,了解他们,并对他们提供优惠的高质量的服务。
支付方式
其中最关键的是电子货币的支付问题。国外的习惯做法是采用信用卡的支付方式,然而,这种方法在中国还不能圆满实现,有的只是名义上的“信用卡”-借记卡,同时还要辅以电子钱包和安全证书的使用。这不仅影响了网上交易的速度,也增加了难度。但相信随着互连网在中国的发展,这些问题都会解决。
物流体系
有了客户群和金融机构的信誉保障,便可以开展组建工作了。所附为是网上购物的基本物流图。物流业者不仅起着运输的作用,还起着售后服务和信息反馈的作用。以快餐业较发达的常州为例,网上商店若联合快餐业的销售网络及其优质的售后服务,一定能够打动消费者的心。而网上商店若以次充好,或漫天要价,将受到严重警告,甚至失去网上销售的权利。这就需要有一个网上电子商务的仲裁部门来进行仲裁。
仲裁部门
【论文内容摘要】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切实保障公民的权益。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行为而言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同行政作为违法一样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类损害是否应由国家赔偿呢?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虽然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情况可以提起行政赔偿。实践中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不知道应该如何解决这类问题。由此产生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对行政不作为违法予以界定,是研究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负赔偿责任的前提。对什么是行政不作为违法,目前学术界观点颇多,见解不一。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履行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依职权的法定义务和依申请的法定义务),并且在能够履行,即有条件、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而没有在程序上履行或者在法律对此行政行为的履行期限已做出了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的不及时履行状态。
对于该行为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包含以下因素:
(1)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作为义务为前提,无法定作为义务的存在则无行政不作为。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表现为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主体的概念无论从内涵和外延上,都比行政机关的概念更加丰富和广泛。具体而言,它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地区行政公署、县属区公所、城市街道办事处等;依法享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管理所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当行政主体放弃、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行政作为义务时,就构成了适格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主体。
所谓法定的作为义务,从总体说,来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行政主体应该积极去做的义务。行政主体在法律上除了负有作为的义务外,还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如果是有法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不为,就不能称之谓法律上的行为。因为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某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即“具有法律意义或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①如果负有不作为的义务而不为,就“不会形成特定主体之间具体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②也就是说,这种“不为”不能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具有法律意义,因而它不是一种法律事实,不能视为一种法律上的行为,在法律上对其也无调整和规范的必要。
(2)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的主观要件必须是行政主体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若行政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不作为是因为不可抗力等非主观上的原因,则即使造成了违法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也不能认为它是行政不作为。例如,消防队接到火警报告,在前往失火现场的途中由于山洪暴发毁坏桥梁,又无其他通往现场的道路,此时消防队的不作为并不构成不作为违法。
(3)行政主体不作为违法是超过法定期限不作为。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是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构成不作为违法。这里法定期限应采用广义解释。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确定;法律、法规役有明确规足的,可以适用规章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紧急情况下则不存在期限问题,行政主体应主动、及时、有效地履行其作为义务。例如公民遭到歹徒抢劫,值勤路过的民警即负有即时保护义务,此时并不存在法定期限问题。
二、行政不作为违法
国家负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及构成要件对行政不作为提起国家赔偿,在国外早已有之。根据美国《联邦侵权求偿法)))(TheFederalTortClaimAct)第1346条第6款规定:“由政府雇员在他的职务或工作范围内活动时的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财产的破坏或损失,人身的伤害或死亡等属于美利坚合众国的侵权赔偿范围。”①又如德国I98I年《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规定:“公权力机关违法对他人承担公法义务时,公权力机关应依据本法对他人赔偿就此产生的损害。”②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如果行政主体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则依法行政无从谈起。国家赔偿中行政赔偿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行政主体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它应该对违法的作为行政行为和违法的不作为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规范,为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国家赔偿法》的功能和价值才能充分体现。在明确行政不作为违法国家应付赔偿责任后,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不作为违法都应由国家负赔偿责任。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负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构成要件,这是分清赔偿责任的关键问题。对此,笔者作如下分析:
(1)该行政不作为已经进人了诉讼程序,且已经由法院认定为行政不作为行为,这是行政不作为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
(2)该行政不作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的损害。这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必须有实际损害的存在,即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客观存在的。如果损害是尚未发生或可能发生但不确定的,既不是现实的损害则不引起赔偿责任。第二:损害的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损害的是非法权益,则不存在赔偿问题。第三: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的实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问题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我们认为存在行政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③因此,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可以这样理解:只要行政主体的法定作为义务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定,最大的价值就是:有利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请求赔偿,并促使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积极的履行法定义务。
三、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几点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