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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申请书8篇

时间:2022-07-18 13:08:2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质保金申请书,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质保金申请书

篇1

一是对基建项目预付款申请,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复印件、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项目施工监理货物采购合同复印件等材料,财政部门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或货物采购合同规定支付比例进行审核和支付。

二是对工程进度款申请,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经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以及工程计量支付统计表等材料原件,并在申请材料中分别列明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数额,财政部门核对相关表格金额是否对应,签章是否齐全,只有金额相对应、签章齐全时方可拨付,确保资金按工程进度支付。

三是对工程结算款申请,建设单位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验收报告复印件、项目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表或设备验收材料原件等一系列完整材料,若合同结算条款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还需提供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算报告复印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结算条款约定并按合同规定比例预留足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予以支付。

四是对工程质保金申请,需根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条款、缺陷责任期内履约情况进行审核和支付,若施工单位或货物供应商提供由商业银行开具的、不短于质量保证期的、同等金额的无条件支付保函,财政部门可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或货物供应商,同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供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复印件、由商业银行开具的、不短于质量保证期的、同等金额的无条件支付保函复印件以及项目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表原件等材料。

篇2

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日常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交通建设专项支出,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纳入省和市级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国省道、港航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养护大中修资金属省级预算资金,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减少资金拨付环节,规范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交通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从2009年1月1日起,山东省各级交通运输和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谁承借、谁还款”原则,加强债务管理,将年度债务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所需政府性贷款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不再为下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任何形式和内容的债务担保。

二、燃油税费改革后公路交通部门会计核算现状

燃油税费改革后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及时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文件中对于下划收入基数、下划公路管理性事业资产、改革交通资金管理办法、交通债务问题的处理等都有详尽的规范,提出了事权划分的概念,即: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日常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划分至地方财政;对于交通建设专项支出,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纳入省和市级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国省道、港航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养护大中修资金属省级预算资金,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程和设备,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而山东省财政厅也于2010年8月了《山东省国省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在具体使用中,由省安排的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资金专项用于路面、大中桥梁建设;各市安排的养护配套资金用于征地拆迁、路基、小桥涵等工程。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也于2011年6月1日以路基[2011]2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省道改建工程政府采购程序(试行)》的通知下发了有关流程规范,该文件根据行业特性对采购计划审核、批复,招标实施,合同生成,资金支付等以流程图的形式进行了一定规范。

(一)日常维护保养资金的使用及核算对于日常维护保养资金由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财政局、公路局提出申请,省根据各市国省道养护里程、路况和保养水平,按照因素分配法,由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到各市及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资金使用时由中标养护公司根据完工进度进行计量支付申请,经过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初审后呈报地级市公路主管部门复核并申报至地市财政部门,由地市财政部门根据日常养护管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与各地公路局签订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合同的中标方账户。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本质上其实就是财政直接支付形式,因此,公路交通部门应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办法来核算。而对于日常的人员经费支出,通过地市公路主管部门的申请,由地市财政部门根据地方财政预算指标,按月拨付至公路主管部门,由其按照人员支出预算使用资金,这种核算形式从本质上来看其实是财政授权支付形式,因此,公路交通部门应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办法来核算。

(二)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专项资金的使用及核算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资金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的年度项目计划,由省财政厅下达省公路局,再由省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省级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公路局是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申报主体,依据公路工程合同,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报送《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专用申请)》。省财政厅集中支付中心审核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与省公路局签订公路工程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方账户。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省财政厅不接受市县资金支付申请和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但在改革初期,省财政部门提出了过渡方案,即:对各市公路局签订的公路工程合同,可由省公路局负责审核整理、汇总上报,同时将合同信息录入省政府采购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资金支付申请。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与各市公路局签订公路工程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方账户。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专项资金的使用,本质上也是财政直接支付形式,因此,公路交通部门应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办法来核算。

(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及核算根据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年度内的国省道改扩建、大中修养护工程投资计划,包含当年财政投资计划和质量保证金计划两部分。当年质量保证金计划在质保期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各市及省直管县公路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提出计划申请,省公路局审核后,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但是对于如何使用资金,没有进行规范。从项目支出资金拨付渠道来看,其质量保证金支出程序理应是相同的拨付程序,因此,对于此专项支出公路交通部门依然需要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办法来核算。而山东省交通公路行业的财务会计核算现状是: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依然执行的是1987年制订的《山东省公路养护事业会计制度》,此制度在2005年4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此会计制度在未进行税费改革前使用尚可,但如今我国燃油税费改革已两年多,交通公路行业的资金筹集、使用等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财政部门及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只是制订了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等方面的规范文件,仅对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即从源头上进行了控制,并没有涉及到与之相配套的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或规范。此举造成了现实中的交通公路行业事业单位既要执行公路养护事业会计制度,同时又要执行国家规定的通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即并行了两种会计制度的尴尬境地。

三、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制度不衔接在没有出台新的公路养护事业会计制度前,目前公路养护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仍使用旧制度来核算相关会计事项,对于发生的专项资金支出事项要采用现行的通用事业单位有关财政支付的账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而由于财政资金有省级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之分,因此,这会造成在同一个公路养护事业单位会计账套内既核算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又核算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支出现象,对于公路基层单位来说有可能还存在需要核算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款项的会计处理。对于不同的款项来源需要进行不同的会计核算,在年末财务决算时,会出现一个单位同时对应多个拨款主体的核销问题,这样针对不同的拨款主体需要对应不同的财务会计报表,造成原本是一个完整的财务会计报表人为的拆分为几个分部的财务报告形式,即对应不同的财政拨款来源主体出具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入账依据不充分目前国省道改扩建和大中修项目由省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日常维护保养项目由地市、省直管县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于预算执行单位来说,更侧重于日常管理工作,但是会计核算工作仍然要由各级公路事业单位来完成。虽然财政部门是根据公路部门的工程计量支付意见或者提供的拨款信息来支付相关资金,但财政部门最终拨了多少款项以及何时将款项拨入到资金使用单位账户,公路核算单位不得而知,更谈不上及时与施工方索取发票以便及时入账问题了。

(三)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税款问题在公路建设资金拨款渠道没有改革前,不管是省内承包商还是跨省承包商,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都应由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在结算工程款项时代扣代缴相应的营业税金及其附加等等,即根据应结算的工程项目计量支付数,先行计提相应的营业税费等,借记:项目支出—××工程,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税费,按前两项借贷之间差额,贷记:应付账款—××公司。下月初进行纳税申报上缴税费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税费,贷记:银行存款。而实行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情况下,这一纳税行为将无法再实现。从目前实践来看,通过对比财政直接支付信息表与工程计量支付信息表,财政部门都是将工程计量支付款项总额通过支付系统直接全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在这个过程中,应由当地公路主管部门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无从核算,也无法实现在当地上缴。

(四)质量保证金支付问题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国省道改扩建及大中修养护工程投资计划,分为当年财政投资计划和质量保证金计划两部分。而一般情况下公路工程项目的质保期较长,待其期满验收合格后,原来成立的工程项目部等管理单位已经不复存在,此时再确认质保金的计量问题显而宜见:一是原先工程施工、管理、监理相关人员可能已在他处工作,不易找到;二是财政部门根据质量保证金计划直接支付到资金使用单位时,公路主管部门索取发票同样存在一定困难;三是工程建设期加上质保期,有的工程项目达数年之久,给公路主管部门与各施工单位的计量支付款项总额核对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存在有漏项的可能。

四、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交通财会制度建设,及时完善相关财务会计核算办法。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财政部门及公路交通主管部门仅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出了规范。因此,建议省级交通部门或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及时针对税费改革后出现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财务会计核算新要求,拟定或完善统一的有关交通公路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规范、完整的交通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体系,保证国家财政法规与政策在交通行业的有效实施。另外还应制订有关税费改革实施前的有关项目支出资金的会计处理与现今税费改革后的会计处理之间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办法,从而完善新旧制度的衔接。

(二)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及沟通燃油税费改革后,交通公路专项资金的拨款来源与以前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形式多样。既有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也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还有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等,对这些资金使用的落实、核算,现今分为两部分,资金使用方面以各级财政部门为主,而核算方面以公路交通部门为主,因此,应由交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积极协调沟通,争取财政部门进行款项支付时,相应转交公路交通会计核算部门同样的一联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以便公路交通部门据此支付凭证可以及时向相关施工单位索取确定金额的发票,完善入账依据,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三)建议财政部门直接代扣相关应交税费具体做法应为:当财政部门收到公路交通部门递交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专用申请书后,审核并扣除应计提的各项税费,将税后净额直接支付到中标方账户,而将应交税费支付至专项资金申报主体账户,由其完成纳税申报,在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即公路交通部门在税费的计提、收到代扣税费款、缴纳税费及收到施工方开据的发票时分别及时进行会计核算。计提税费时,借记:项目支出,贷记:应交税费;收到代扣税费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缴纳税费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银行存款;收到施工方开据的发票时,借记:项目支出,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四)加强培训,全面提高交通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应对新形势,交通部门应抓好财会人员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重点加强财会人员专业基础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及时更新知识,除了加强行业及通用事业单位会计知识的继续教育外,还应重点加大预算会计方面相关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交通行业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结语

篇3

【关键词】政府采购;规范管理

1.建立建全采购制度和人员队伍,设置相应机构

1.1 遵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有关规定实行物资采购。对规定内要求的货物、工程、服务类等采购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1.2 设置审查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以审核、执行和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明确各机构职责,建立起分工合理、彼此制约、相互协调配合的政府采购管理运行体制,形成各机构之间责权明晰、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达到高效、科学采购的目标。

审查机构,负责起草标书,招投标公告,做好招投标材料的归档等工作;执行机构:提出评标意见和建议,审查确定招标结果;监督机构:负责按照国家招投标政策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协调并督促检查协议书的签订与履行;负责受理对招投标问题的失败投诉、申诉,并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3 提高人员素质。在防腐、廉洁自律方面从严管理。制定方案的人员、采购人员均很便利的接触到采购需求的第一手资料。采购人员应从大局出发,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另一方面,采购管理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各类常用物资及常规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功能等;同时,还应掌握国家或本院制定的招投标法、采购制度等法律知识和规章制度、了解商务谈判技巧、市场调查方法及货物类、基建工程类项目和服务类采购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加强自身计算机操作,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益和运作质量。

2.从实际出发,做好立项论证等调研工作,明确任务和目标

2.1 规范部门预算编制,加强申购流程管理

部门预算编制从严管理,编制规范合理的年度物资采购计划。明确无预算者及配置超额者不能申购,杜绝重复购置、盲目投资。

申购部门按申购流程提出申请或填写物资采购申请书,按审批程序,由相应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核实原资产状况,同时,根据项目建设需求,成立项目建设小组进行审查,并经预算审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学院领导审批后方能实施的逐级审批制度。

2.2 做好采购需求的市场调查,从实际出发,选好经济、适用、实用的建设方案

项目经过立项批准实施后,必须根据建设需要,进行详细、细致的市场调研工作。拟写初步方案。同时,广泛征询教学第一线和管理人员的意见,制定合理、科学的建设方案。对于需要总体技术方案设计和布局的项目,建议咨询三家以上厂商,从中选取一家从价格、实用角度出发都较为合乎需求的厂商进行下一步研讨。

2.3 形成具可行性的建设方案和采购计划表

形成经校内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申购部门核准通过的建设方案。其中,涉及基建工程类的项目,还需取得基建部门的审核通过。

3.加强政府采购计划表和政府采购信息的报送工作管理

3.1 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有关规定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需求,进一步调查市场情况,细化各采购内容的品名,规格,数量和预算金额等,形成最终采购计划表,并经过申购部门的核对确保无误后方可上报。

3.2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应纳入限额标准内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执行,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有合法资质的采购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3.3 及时汇总政府采购各数据信息,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确保各信息数据正确无误,确保各报送工作落实到位。

4.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行为

一般来说,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项目建设计划经批准实施后,需按政府采购中心或有合法资质的采购机构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以物资采购为例,一般主要有以下流程:

4.1 编制规范、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或称标书)是政府采购中心或有合法资质的采购机构联合采购人共同起草,向投标人(供应厂商)提出任务、条件、要求的综合性文件,是招标政府采购招投标能否顺利进行一个关键环节,招标文件的内容规范、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减少纠纷,有利于防范投标单位资质要求、评标标准等不公正的现象发生,有利于加快政府采购效率。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招投标公告(邀请函)、投标人须知、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报价要求、采购项目合同要求、评标办法及标准(对投标人资格审查要求等商务文件)等八个方面的内容。

采购部门拿到招投标文稿后,应着重审查以下几个重点内容:一是政策法规的审查,主要看有无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重点是运作程序、完成时间、报价方法、评分标准和合同主要条款等;二是审查项目的可操作性,审查招标文件的制定是否与招标项目的实际相吻合,重点审查招标项目的技术参数要求,是否存在技术指标倾向性;招标文件须让投标单位能充分理解其真实内容,利于公开、公平竞争;三是审查招标事项和招标文件用语是否明确。

4.2 公平、公开、公正开展工作

客观、公正地参与采购评审工作;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解答有关方面对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不偏不倚,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评标结束后,及时汇总评标过程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4.3 中标合同的拟定、审核与签订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协助下,重点审核合同内容是否与中标结果一致,详细查看使用何种结算方式及如何结款、是否留有质保金、售后服务是否和投标文件致,验收标准是否合理等。同时,采购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提请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签订合同,以便中标单位及时介入后续工作。

4.4 验收转固

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申购部门、采购部门共同参与验收,依据院内验收标准,填制验收报告,资产管理部门在验收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办理资产入账,印制“资产出入库单”等凭据交由申购部门(使用部门),同时,在采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三方签字后,交由财务处。财务处在审核报账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办理转款手续。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  信用证诈骗罪、构成要件、非法占有、防治对策

作为国际贸易主要支付方式的信用证,具有汇付、托收等国际结算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因而历来受到国际贸易商的青睐,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液”。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单证交易的特点,相互勾结串通,在信用证运转的各个环节上疯狂地实施诈骗活动,给权益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损害银行信誉,破坏交易秩序,危及整个信用证制度。因此,必须予以刑罚惩治。但实践中在认定信用证诈骗罪时却存在许多争议的问题,本文从概述信用证运作机制入手,对信用证诈骗罪的成立条件、表现形式、认定难点及防范对策等问题进行探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 信用证的运作机制概述

信用证(Letters of Credit),又称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s)、商业信用证(Commercial Credits),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的,保证凭规定单据在一定时间内向受益人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处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难以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卖双方彼此又缺乏了解,存在互不信任的心理,对贸易风险十分关注,买方如果先付货款,则担心卖方不发货或不按约发货;卖方如果先发货,则担心买方不付款。而由银行收款交单,担任买卖双方的保证人则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最佳方法,因为与商业信用相比,银行信用显然更加可靠。银行担任“中间人”这一角色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信用证是商业习惯的产物,而不是法律的创制物,规范其运作的主要是国际商会于1993年在维也纳制定并推荐银行界采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①另外,一些国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中对信用证支付方式也有规定。

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牵涉到一连串合同关系,主要当事人有:(1)开证申请人,即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买方、付款人、进口商。(2)开证行,即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为其开立信用证并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是买方的开户银行。(3)通知行,即接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通知收益人的银行,一般是卖方的开户银行。通知行通常也是议付行。(4)受益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规定的款项的人,通常是卖方、出口商。

信用证运作的一般程序是:(1)买卖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同意以某种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并规定信用证的具体内容,如种类、金额、期限等。这个基础合同是信用证交易的前提。(2)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一般开证行会要求开证申请人交付相当于货款的50%不等的押金。(3)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寄交通知行。(4)通知行将开证行所开信用证通知卖方。(5)卖方按信用证条款备货、发货,取得运输单、保险单、商业发票等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寄交通知行。(6)通知行按要求议付货款。(7)通知行议付后回单开证行索偿所垫付款项。(8)开证行审单确认无误后,支付通知行所垫付款项。(9)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10)买方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凭单提货。

信用证诈骗罪之所以大量发生,与信用证制度严格遵循的基本原则──表面相符原则不无关系。信用证是单据交易,银行在决定是否付款时只以单据为唯一依据。根据UCP500的规定,银行审单可以遵循“四不管”原则,即不管单据,银行只对单据表面真实性作形式上的审查,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审查;不管货物,银行对单据中货物的描述、价值及存在的情况概不负责;不管买卖合同,信用证开出后,对于买卖合同的内容的变更与修改及至撤销,除非通知银行,否则银行一律不予考虑;不管买卖双方的资信与履约情况如何,银行只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对买卖或履约情况概不负责。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表面上和信用证的要求完全一致的精确的单据,做到单证一一相符,即使作为基础交易的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存在严重的瑕疵或欺诈行为,或者开证申请人已破产等事由,银行也必须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反之,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存在不符点,即使受益人严格正确履行了货物买卖合同,银行也享有不予付款的权利。该原则的理论根据是银行是处理单据的专家,而不是处理货物的专家,银行不必也不可能对单据下货物的情况进行调查。这一原则的绝对适用使信用证业务迅速崛起并得以顺畅运行,但也使潜在犯罪者发现了机会:伪造一套表面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提供给银行,以取得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伪造单据的微薄成本和信用证下的可得到的付款的比例可以诱使不少人铤而走险。”①鉴于信用证诈骗行为发生频繁,为弥补表面相符原则的不足,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各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步确立了欺诈例外原则,即在肯定信用证抽象独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受益人在信用证交易(包托基础交易)存有欺诈行为时,银行应不予付款或者承兑。一般认为,这一原则适用的条件是:①受益人参与实施了伪造单据的欺诈行为或者明知单据伪造而故意接受,如果欺诈是第三方所为,受益人完全不知情,则不能适用;②行使主体是法院或银行,而且需买方申请才能启动;③适用时间是银行在对欺诈者实际支付或承兑前,如果议付行接受了表面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并支付了货款,或者受益人通过正当途径接受了欺诈者转让的汇票,开证行有责任予以补偿或支付。但这一原则尚未完全定型,各国在具体适用时往往宽严不一,尺度有所不同。

二、 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分类

根据刑法第195条的规定,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为:

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信用证是一种银行的付款保证,属于银行信用,其一旦遭到破坏,必然造成国家贸易秩序紊乱,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动摇信用证制度的根基。同时,信用证诈骗行为往往使银行、公司、企业等蒙受巨额财产损失,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信用证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主要不同之处是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这一特殊的犯罪工具,整个诈骗活动紧紧围绕信用证为中心而展开。信用证诈骗行为的方式具体有“使用行为”、“骗取行为”和“其他行为”三种:

(1)使用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编造、冒用银行的名义,采取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真的信用证的格式、内容而制造出来的虚假的信用证。变造的信用证,是指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主要条款和内容后而制造出的不实信用证。伪造、变造的单据、文件,是指伪造、变造开立信用证时约定的受益人必须提交方能取得货款的整套单据,如装船提单、出口证、产地证、重量/质量证书、检验报告、工厂清单、商业发票、装货单、仓库收据等等。实践中最常见的是伪造、变造提单,即利用空头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记载货物与实际货物不符的提单行骗。倒签提单,是指卖方装运货物的实际日期已经落后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但卖方却要求承运人将装运日期记载为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的行为;预借提单,是指卖方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行为。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是否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卖方仅仅是为了结汇的方便,货物的延迟装运对买方的合同利益并未造成重大的损失或者根本性的影响,或者卖方拿到提单结汇后又依约交付了货物,则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如果卖方根本没有装运货物或者以根本不符合约定的劣货、假货充数,目的就是要骗取他人的财物,则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行为。二是骗取行为。即行为人骗取信用证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如编造虚假的不存在的交易事实,欺骗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证,或者根本无货或没有约定的货物,或者隐瞒企业经营不佳状况或者以投资为名诱使他人向银行开立以其本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伪造、变造行为,既包括自己伪造、变造后使用,也包括明知是他人伪造、变造的而使用的情形。伪造、变造行为是针对单证内容而言,至于单证形式的真实性则在所不问。作废的信用证,是指失去效用的银行不予承兑的信用证,如已过到期日或交单日的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已经修改、撤销或注销的信用证等。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信用证和真实的附随单据、文件的,或者使用真实的信用证和伪造、变造的附随单据、文件的,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信用证和伪造、变造的附随单据、文件的,均属于“使用行为”。

(2)骗取行为。即行为人采取各种欺骗方法取得信用证并予以使用的情况,如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不存在的交易事实,欺骗开证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证,或者行为人根本无货或没有符合要求的货物,或者隐瞒企业经营不佳状况或者以投资为名诱使他人向银行开立以其本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实施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即使没有使用的,也构成本罪的既遂。笔者则认为,任何信用证诈骗行为都必须实施“使用”这一主行为,才能构成既遂。骗取信用证并加工使用是“骗取行为”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阶段。纯粹的骗取信用证行为本身只能说是一种普通诈骗行为,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证诈骗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了骗取信用证行为,但未实际取得信用证,或者虽骗取了信用证,但未及使用或者虽使用但未能获得信用证项下的货款的,可区别不同情况视为信用证诈骗罪未遂或预备。

(3)其他行为。指上述手段以外的其他使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实践中主要是指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况。所谓“软条款”信用证,即“陷阱”信用证,是指开证人或者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从而具有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的信用证,如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起运港、目的港、验货人、品质证书、商检方式等需待开证人或开证行通知或同意的信用证。开立“软条款”信用证时,行为主观上必须具有将来利用该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目的。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开立之后并加以使用的,才是本行为的完整方式,仅有开立行为而无使用行为的,可视作本罪的预备。“软条款”信用证是一种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由于其被蒙上“合法”的面纱,因而具有比其他诈骗方式更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行为人也更容易得逞。

3、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境内能够与境外的公司、企业签订贸易合同并能够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和享有信用证利益的人,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故从理论上说,单位是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要主体。但是个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并不鲜见。根据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1)个人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信用证诈骗犯罪的,或者上述单位设立后,以实施信用证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信用证诈骗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一点理论界基本上没有分歧,但本罪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存有不同的意见(后文详述)。

信用证诈骗主要针对买方,有时银行也会成为诈骗的对象。按行为主体的不同,信用证诈骗罪可分为:(1)申请人诈骗。开证申请人用伪造的、作废的或者“软条款”信用证,行骗通知行、受益人,使后者相信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和交易的真实性,从而非法获取收益人的货物或者履约金、预付金等。(2)申请人伙同开证行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相勾结,制造信用证条款障碍,行骗通知行和受益人,以假合同骗取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质保金。这种诈骗往往表现为利用“软条款”进行。(3)受益人诈骗。行骗人以受益人或者第二受益人的身份预借、倒签提单或者单证,或者发送假货劣货、“洋垃圾”、低于合同价值的货物或者根本不发货,行骗开证行、通知行、申请人,以取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4)申请人伙同受益人诈骗。申请人与受益人相勾结,由买方开立无购销关系的“空”信用证,卖方凭此骗取银行的出口打包贷款。①其实际上是以不存在的虚假交易为理由,骗取由正常程序申请不到的银行贷款,以达到非法融资、偿付债务等目的。(5)第三人诈骗。信用证交易当事人以外的人实施伪造单据、盗窃等诈骗行为。如卖方的货物人倒签提单以逃避对卖方承担的责任,船员收货签发提单后将货物盗卖或将船凿沉,即俗称的“鬼船”等。严格地说,这种诈骗不属于利用信用证诈骗。

三、 认定信用证诈骗罪的几个疑难问题

1、关于本罪的主观目的问题。构成本罪是否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理论上存有不同的主张。一种意见认为,信用证诈骗罪虽然在法条上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并非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因为这种欺诈行为本身就足以表现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不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本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信用证诈骗罪多为单位实施,可能是为了牟利,也可能是为了非法融资等等。因此,“非法占有”不能涵盖所有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意图,不是构成本罪的法定目的。 信用证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具有金融犯罪和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一是信用证管理秩序,另一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信用证诈骗罪既然侵犯财产的所有权,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上述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实践中感到棘手的是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融资的作用,取得一定款物一定期间的使用权,事后予以承认并积极筹措归还的,能否论以本罪?对此问题作出正确回答的关键是如何把握“非法占有”的内涵。对非法占有目的,刑法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理解:一是排除权利者意思说,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排除权利者行使所有权的内容,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者而行动的意思;二是利用处分意思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按财物经济的用法利用、处分的意思;三是折衷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者对财物的占有,把他人之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按其经济的用法利用或处分的意思。 笔者认为,占有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所有权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一种权能,是所有权性质的主要体现;二是指人对物的管领事实,是所有权存在的前提。一般情况下,人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即可推定其对该物具有所有权。但通过刑事不法行为取得的对物的管领是不可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尽管行为人主观意图可能是为了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将此处的“非法占有”理解成“非法掌握控制财物” 是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换言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这一事实本身即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至于其具体侵犯的是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还是处分权能,均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对所有权四项权能中任何一项的侵犯,都是对他人合法财产权的侵犯,并不以四项权能同时受到侵犯为充足。行为人骗取信用证项下的款物并予以挥霍处分,不想归还的,或者骗取信用证下的款物并使用收益事后归还的,均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前者是对所有权四项权能的完整侵犯,后者是对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的不完整侵犯),均应以本罪论处。 一般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卖方取得信用证后故意不装运,不交付单证下的部分或全部货物;在买方或其他有关方提出异议后卖方不立即采取实质上的补救措施;开证人取得货物后故意恶意地寻找单证的“不符点”,拒付货款;开证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在犯罪得逞后故意“抛弃”保证金,不发货或不付款等。

2、关于本罪的既遂标准问题。本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换言之,本罪的既遂是否必须以行为人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必要条件?对此,理论界也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刑法第195条规定本罪有三种量刑档次,在第一个量刑档次中,并没有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可见,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信用证诈骗活动,无论货款是否得手,均构成本罪的既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刑法理论上,诈骗罪是结果犯,已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是具备完整犯罪构成的标准,信用证诈骗罪也不例外。 笔者赞同第二种主张。我们在对法条理解上,应注意相关法条的协调统一,切忌对法条作片面孤立的理解,更不能盲目迷信立法,把立法的无意疏漏也奉为圣经。信用证诈骗罪具有财产犯罪属性,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其客体之一,只有其受到现实侵犯,才能构成犯罪的既遂。实践中信用证项下的款物数额都比较大,因而行为人意图骗取或者实际骗取的财产数额都比较大,立法没有必要再用“数额较大”加以限制。因此,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仍是本罪既遂的要件之一。

如何认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数额呢?有的认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骗取的数额为准;有的认为应以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为准;有的则主张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标准,即在信用证诈骗未完成形态下,即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以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为标准,在信用证诈骗罪的完成形态中,则以犯罪造成的直接损失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笔者认为应以信用证上记载的数额为准。在信用证诈骗罪未完成形态下,由于不存在被害人受损的事实,犯罪人也没有“实际所得”,只存在信用证记载的数额,而其正是行为人意图骗取但因各种原因未得到的,故以信用证上记载的数额作为诈骗数额,是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在信用证诈骗罪完成形态下,由信用证结算方式所决定,行为人实际套取的是信用证项下的全部款项,不可能还保留一部分数额,因此,仍应以信用证上记载的数额作为认定标准。

3、关于本罪的罪数形态问题。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行为客观上必须实施“使用行为”、“骗取行为”、“其他行为”三种行为之一,如果行为人的诈骗活动兼具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属于同种数罪,不实行并罚。信用证诈骗罪一般具有主辅两个行为。主行为是信用证诈骗罪的必要行为,辅行为是信用证诈骗罪的选择行为。实践中,行为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往往要先实行辅行为,如伪造、变造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骗取信用证,制订“软条款”等,然后再实施使用上述信用证以骗取货款这一主行为。行为人为使用信用证而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骗取信用证的,制订“软条款”的,都是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先期行为,是为利用信用证诈骗作准备,可视作本罪的预备行为。但上述行为又可能构成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280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这属于牵连犯,可以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信用证诈骗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利用银行的信贷融资业务,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谎称自己有进口商需要的货物,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并为其开立信用证,行为人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的银行申请信用证抵押贷款,以筹集货物。但事实上他们得款后并未真的去筹集货物,而是挪作他用或者携款潜逃。这种利用信用证骗取银行打包贷款的行为,既触犯本罪法条,又触犯第193条贷款诈骗罪,应依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按信用证诈骗罪论处。

四、信用证诈骗罪的防范对策

信用证诈骗危害极其严重,应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以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保护各国贸易商的合法权益。

1、做好资信调查工作。国际贸易贯彻平等、诚实、互利原则,买卖双方相互了解是非常重要的。与资信可靠的贸易伙伴交易是防范信用证诈骗的关键。签约前应通过对方所在国的资信评估机构、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调查对方的注册资金、实有资金、公积金、资产负债率等资信状况,做到心中有数,知彼知己。国内进口商在做每一笔交易时,都应谨慎从事,选择资信可靠的交易对象。对方资信状况不明,即使价格低廉、条件非常优惠,也宁愿不与其签订买卖合同。

2、严格信用证条款内容。买卖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合理选择信用证种类,规定合理适当的有效期等。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证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恰当地填写开证申请书,其内容务必准确、完整。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的要求,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做到条款明确,不含糊其词。此外,买方可利用附随单据来预防减少信用证诈骗,如要求卖方提供可信度极高的劳合社检验证明等。

3、重视海运安排。信用证诈骗行为有时是买卖一方与船公司共同所为。因此,选择可靠的承运公司负责运载货物亦十分重要。对买卖双方来说,要选择适当的价格术语,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将风险降低在最低限度内。如买方可选用FOB价格术语,卖方可选择CFR价格术语,同时,在租船时,应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船公司,力戒与一船公司打交道,以保障交易安全。

4、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信用证诈骗罪是一种智能刑犯罪,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具有信用证支付及相关的金融、海运业务等专业知识,他们寻找漏洞,精心策划,到处行骗。因此只有具有相当程度的经贸和法律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业务人员,才能对其加以防范和扼制。业务人员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不接受信用证的“陷阱”条款,及时识破其虚假之处,不受急于出口创汇心理所影响,而是时刻保持着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是防止和减少信用证诈骗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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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施工 分包 管理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建筑业深化改革、社会分工细化和劳动生产率日益提高,建筑行业生产模式逐渐形成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总分包生产模式。随着建筑工程分包市场在我国建筑市场中占有愈来愈重要的地位,作为总承包企业如何把分包商的资源和优势转换成自己的发展基础,充实技术力量、缓解资金压力和合理转移风险,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核心竞争力,确保总承包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市场地位,已经成为总承包商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

很多总承包企业对分包队伍的选择比较随意,主观人为或人情关系选择分包队伍情况普遍,很容易为分包管理工作埋下后患;总承包施工企业存在“以包代管”的错误观念或监管不到位,导致了分包工程层层转包或再分包;在分包管理过程中,总承包商没有把分包商看成一个独立的责任体,滥用合同权利,存在错位或越位管理,加大自己的合同责任和管理风险;存在以个人名义挂靠施工单位从事工程分包非法活动;分包商仗着某种特殊关系,不服从总承包商现场管理,只顾自己利益,扰乱现场施工秩序。以上这些问题将最终导致了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没有保证、存在安全隐患、工期目标不能实现、分包成本得不到有效控制、民工劳资纠纷不断,最后损害了总承包商的利益和声誉。

三、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

总承包商应从企业层面建立健全对工程分包管理的相关制度,譬如制定分包工程内部招标、评标和定标管理制度;建立分包商的资格、信誉、业绩、财务能力、技术力量等评估管理制度;对工程分包的必要性评估及拟分包工程风险评估;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和完善分包合同范本;总承包企业建立企业内部的分包商考核办法和诚信系统。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合作应为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应建立一种长期合作、权责分明、优势互补、共创共赢的机制。总承包企业的分包管理制度具有透明化、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也是赢取分包商合作的诚信表现。总承包企业建立一套长效良性的分包管理制度,可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资源最优化和利益最大化。

四、施工过程分包管理

施工过程的分包管理是总承包商实现分包目标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总承包企业的根本利益和企业声誉,总承包商应该全程、全方位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开展工作。

1、分包队伍确定

总承包商开展的任何工程分包活动必须符合《建筑法》和施工合同规定,才能确保工程分包活动的合法性。在工程中标以后,总承包商应策划项目经营管理模式,结合自身优势确定工程分包范围、分包模式和选定分包商。总承包商应认真查验分包商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装备力量、人力资源、财务状况、工程业绩等信息,按照施工合同规定要求向监理和工程业主提交分包工程范围及分包商相关资料供审批。

2、分包合同管理

分包合同作为总承包商对分包商进行管理的基本依据和基础,分包合同管理贯穿整个分包工程的实施全程,工作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多样性和动态性等特点,是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在分包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商的合同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和学习,制订分包工程管理工作细则和工作流程,明确各个部门分包工程管理职责,将分包合同权利义务落实到个人负责。通常来说,总承包商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主动和强势地位,总承包商的管理人员必须慎重行使分包合同权利和积极履行分包合同义务,尽量减少由于工作失误或过错,加大自身的合同管理风险,增加工程分包成本。

分包合同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要消除“以包代管”的错误观念或者充当“甩手掌柜”的角色,以为工程分包出去了就是分包商的事情,放任分包商施工,导致了分包目标偏离,最终损害了总承包商的利益。总承包商的管理人员应树立大局观念,清醒认识到分包商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对工程业主的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方面的合同承诺兑现,对待分包商要像对待自己内部作业队一样,既要严格管理,也要关心保护,彼此互为依存,应当以服务作为分包管理工作的宗旨。

3、施工人员管理

分包商应负责为实施分包工程及其任何缺陷修补配备足够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人员资格能够满足工程业主和总承包商要求并能适应本分包工程工作。分包商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向总承包商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才能离开,分包商月底必须向总承包商提交其在场人员数量、名单和工种情况,分包商应确保现场施工人员相对固定和队伍稳定。所有进场的分包商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总承包商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总承包商的管理和监督。分包商应对其进场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确保总承包商不因分包商人员的不当行为受到任何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

4、与分包商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不仅要面对与工程业主、监理、设计及政府相关部门外部沟通与协调,还要处理好总承包商自身、与分包商及分包商之间内部沟通与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资源和条件限制,加上参与各方目标的多元性,相互之间关系错综复杂,难免会出现制约、矛盾和冲突,这时作为项目的总承包商应当站出来主持大局,理顺各个方关系使之趋于协调一致。总承包商应做好如下工作:

(1)与分包商之间建立长效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之间实现信息互通有无,保证沟通畅通,并通过沟通增进互信、尊重和谅解,与各个分包商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围。

(2)总承包商在分包工程划分时,各个分包商负责的工程范围要明确,责任清晰,可按照专业或按照工程部位分段划分分包范围,尽量减少各个分包商之间平面交叉施工干扰。

(3)制订施工进度计划要充分征求各分包商意见,科学统筹安排各个工序施工时段,保证资源投入均衡,在确保合同工期目标前提下,尽量减少交叉作业,避开各分包商之间施工干扰。

(4)总承包商应从项目施工大局全局出发,本着公正原则处理与分包商或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不能一味保护自己私利或者袒护某一方的利益,要善于充当化解矛盾的裁判员角色,树立总承包商的公正形象和威信。

项目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与分包商或分包商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归结为如何对各方诉求及利益进行平衡。这是对总承包商的沟通与协调能力的考量,体现了总承包商对项目总承包管理的把控能力,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总承包商的管理水平和能力的高低,最终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管理的成败。

6、质量管理

总承包商作为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直接向工程业主负责,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分包工程质量是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共同责任,两者要共同参与管理。

总承包商的质量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工作面对分包商作业人员进行每道工序技术和工艺交底,对关键和重要工序要全程的跟踪监督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工序或工艺的不当控制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采取措施直至满足质量要求。指导督促分包商做好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资料整理、存档和移交工作。

分包商除了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规程外,还应遵守总承包商的质量管理规定、质量检查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等制度。分包商应配置质量管理人员配合总承包商自检工作,接受总承包商质检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

7、安全管理

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管结合”的安全管理方针,分包商应服从总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商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商承担责任。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可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总承包商不能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安全责任转嫁给分包商。

总承包商必须在施工现场成立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分包商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分包商施工安全生产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总承包商应对所有进场分包商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查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证件有效性。总承包商应为分包工程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生意外伤害险,保护施工人员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受到保护,并确保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保持保险有效。总承包商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费分包商,监督其专用于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分包商应在现场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配置安全施工生产管理人员,接受总承包商的监督和管理。分包商按照总承包商的要求对其施工人员定期开展生产安全学习和安全培训,对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签字记录。积极配合总承包商搞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总承包商提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分包商应为其现场施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8、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作为施工项目三大控制之一,进度计划编制应具有科学性、全面性、可行性及合理性等特点,进度控制的效果将直接影响到总承包商对工程业主合同工期目标的履约承诺。

总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工期总体要求,负责整个工程的进度计划编制和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制定相应的进度控制保证措施,并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跟踪、控制、调整、修订和反馈等。

分包商要根据经批准的总进度计划,对分包工程的进度进行细化,明确每个工序的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编制人力资源、材料供货、机械设备进场和资金投入等进度保证措施。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必须经总承包商审批后方可执行,执行过程中,分包商必须接受总承包商统一安排、指挥和协调,确保分包工程满足总体工期目标要求。

9、计量和支付

总承包商对分包工程结算管理应采用“量价分开”原则进行办理,即现场施工部门负责工程量计算和审核,合约部门负责价格审核和结算书审核。

结算工程量一般以实体工程量为准,由总承包商现场施工部门与分包商代表对验收合格后的分包工程进行收方确认,结算工程量应该按照分包合同确定原则进行计算和确定,任何超出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量和损耗,以及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均不予计量和支付。总承包商合约部门负责审核分包商递交的结算申请书。

分包工程结算周期一般与施工合同的结算周期同步,每期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扣除质保金、预付款、总承包商垫付款、税金、罚金、其他应扣款后,待工程业主对分包工程已经支付给总承包商方后才能向分包商支付。

10、工程款管理

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分包工程款应专用于本分包工程,不能挪作他用。总承包商要求分包商为本分包工程开立专门账户专用接收分包工程款。分包商专用账户应随时接受总承包商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于不规范使用工程款的行为,分包商应及时整改。对于分包商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租赁供货商,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可以在分包合同约定由总承包商在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代扣,直接向主要材料和设备租赁供货商支付。

五、分包商考核

总承包商根据分包商的资质、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资金财务状况、工期,质量及安全等方面完成情况、履约情况、施工业绩等指标,按照分包商的资质建立合格分包商名录。总承包企业对进入合格分包商名录的分包商并不是永久性的,一般实行动态管理,由项目经理部负责收集分包商的相关数据,作为考核分包的原始数据和资料,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对数据进行整理汇总,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分包商进行复核,对于复核不合格的分包商将从合格分包商名录中剔除。总承包企业每年可对对优秀的分包商进行表彰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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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因施工需要将野丁小区14#楼的水电、消防安装工程承包给承

包方施工,为了使本工程保证质量、保证工期、保证安全,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及面积:野丁小区14#楼水电、消防安装, 1.1万平米

2.承包内容:本楼水电、消防安装工程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质量等级:合格

二、合同价

工程总造价 金额(大写): 约壹仟叁佰肆拾万元.

水电、消防总造价 金额(大写): 约壹佰陆拾万元. 本工程的付款依据为以上合同价为基准。

三.发包方工作责职

1.依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对承包方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等工作中 行监督与指导。

2.按合同规定及建设单位付款给甲方比例按时付给承包方工程款。

四.承包方工作责职

1.在发包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全权负责本工程水电的安装。

2.工程质量:承包方对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全面负责制,自觉接受各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达标,确保工程的质量等级。

3.工程安全:在施工过程中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认真管理好施工人员,确保不造成任何事故,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因自己违章造成的事故均由承包方自己负责,与发包方无涉,若因非承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人员造成伤害则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结账方式:由承包方与大甲方结账按图纸工程量+变更由审计部门审计核定和公司均摊的下浮为8.98%时的总价减去甲控材部分后的金额扣除地方税金、材料票税金和公司上交后的总额乙方上交给发包方8%的管理费,甲控材部分则上交甲控材金额3%的管理费,在投标和施工时发生的必须要摊派的费用则由发包方提供票据或有力证明按工程总价和安装总价的比例摊派,发包方除此以外概不收取承包方任何费用,若工程以8.98%为基准多下浮一个点发包方的管理费则少收一个点。

五.付款方式:按大合同建设单位付给甲方的工程款同等比例同等进度付款,没按进度付款的,在穿线前必须补上,若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度则与乙方无关。

有其他事由和争议均协商解决或提请有权部门协调解决。

此协议共两页一式两份,发包、承包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具法律效应。任何一方违约或解除合同都得负法律责任。

发包方:

承包方:

年 月 日

建筑水电承包合同范文二

工程名称:

甲 方:乙 方:签订日期: 水 电 安 装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广州*******商业广场

建筑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现就广州******商业广场项目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并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广州******商业广场

2、 工程地点:广州****

3、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87000m2,(其中地上面积70000m2,地下面积约17000m2)。

二、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进度、包辅材、包工具、包施工过程所需的一切机械设备工具用具。

三、 工程承包范围:

1、按甲方提供的广州******业广场设计图纸的内容和要求完成本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施工(不含消防、送排风工程、弱电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设计变更图纸、设计更改、甲方通知书、图纸会审纪要等确定的水电内容在本次承包范围内。

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与消防、送排风工程、弱电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电信、有线电视、电力、自来水、市政雨、污水、燃气等有关部门有交叉的须无偿做好配合工作。

四、 工程量计算及计价方式

1、 工程量计算:按广东省2018版《建筑水电安装定额》及计价规范的规则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 计价方式: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广东省2018版《建筑水电安装定额》及计价规范规定的一类地区取费标准进行计价后,不含税总价下浮22%作为本工程的结算总价。

3、 税费由甲方从乙方工程款内扣除后统一缴交。

五、 合同工期:

1、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配合土建统一安排的工期进行施工,不单独安排工期。

2、 工程进度进入装修阶段后,以不影响装修施工进度为准,配合装修统一排的工期进行施工,不单独安排工期。

3、 合同签订后7天之内乙方应提供如何保障安全、施工质量的方案及根据土建工期和装修工期编制施工计划,合理安排劳力、机械、材料进场施工。

4、 乙方在与其它分包施工单位施工配合过程中,造成后续分项工程工期延误时,甲方对乙方处以每延误一天2018元的罚款,造成本工程总包工期延误时,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5、 乙方必须保证工程工期和进场施工人数均符合施工进度的要求,若因乙方入力不足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六、合同履约金及工程款支付方式:

(一)、合同履约金:

1、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正(500000.0元)。

2、合同履约金待主体框架结构封顶后7天内无息退还。

(二)工程款支付:

乙方带资进场施工,完成至结构封顶甲方支付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造价的70%给乙方作为进度款,结构封顶后甲方每月按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造价的70%支付乙方月进度款。乙方所负责施工的工程完成后,并通过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到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造价的90%,在本工程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的综合验收后,支付总工程造价的97%,余下的3%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1年后7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清全部款项。

(三)付款条件

1、所完成的工程经甲方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确认工程量。

2、在各段进度款支付时,要先扣除处罚的金额和所承担的费用后才予以支。

(四)工程款支付手续要求:

1、 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交付款申请书送甲方主管、施工员确认,并附甲方现场施工员签字的质量验收证明,否则甲方不予以办理。

2、 以上资料提交给甲方后,甲方予以检查是否属实,情况属实的款项可付,情况不属实的拒付。

3、 本项工程的工程款,必须有全部施工人员签名及打好手印的劳务收款委托书及相关证据交给甲方验证,否则甲方不予以发放。

4、 乙方将工人所得劳务费按时按额发放到全体施工人员手中,发放劳务费当天必须将全部施工人员签名确认收到劳务费的凭据送交给甲方备案。

(五)工程款结算:

1、乙方按合同完成所有承包内容、并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移交整套水电施工资料给甲方(包括:有关竣工图、内业资料、有关设备产品使用说明书、保修证书、验收合格证书等)后,30天内进入工程结算程序,工程结算双方确认后10天内,付至结算总额97%,剩余3%作保质金,保质金在保修期满后30天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2、 办理结算后乙方对所提交的水电资料伋有向业主和档案管移交和义务。

七、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

1、 按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合格。

2、 双方对材料、工程质量有争议,由甲方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由乙方垫付。鉴定为质量合格的,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鉴定为质量不合格的,鉴定费用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材料、设备管理要求:

1、乙方进场的材料、设备均须经甲方检查认可后方可安装,未经甲方确认不得进入验收和支付程序。如验收、审核认可后材料被更换,甲方有权采取对乙方更换材料价值5倍进行罚款。甲方验收后也不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

2、本合同签订后1个月之内,乙方应提供工程所需材料清单。乙方承诺提供材料清单与图纸所需材料数量(含变更工程量及定额损耗量)偏差不超过3%,超过允许偏差所造成的材料价格变化由乙方承担。

3、无需定制的材料乙方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前1个月进行审批,以便确定品牌、价格,需定制的如配电箱、桥架、水泵等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前1个月进行审批。

4、乙方自带工具及物资必须到甲方保管员和保卫员处详细登记,如未登记入工地后视为甲方所有,如离开工地时,甲方保卫人员及管理人员有权对包裹及可疑人进行检查,发现了偷窃行为按偷窃物品的价值处以3倍以上的罚款。

九、保修和售后服务

1、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提供12个月免费保修服务。

2、 渗水、漏水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乙方承诺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2小时内完成维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其他情况下,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2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3、 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业主和甲方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

4、 违反以上规定,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处理,甲方委派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业主和甲方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乙方确认,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还应补足。

十、甲、乙双方责任

1、 甲方的责任

(1) 提供引至本小区内的施工水源、电源(二级电箱以上的电源),具体引至各用水点、用电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提供二间临设供乙方临时堆放材料及办公使用,不允许住人。

(2) 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施工安全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施工验收确认工作。

(3) 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4) 协议签订后,甲方提供完整的水电施工图纸2套。

2、 乙方责任:

(1) 在施工期间,乙方至少需安排2位现场技术管理人员(联系人:),甲方发现施工现场管理员不在岗,每次罚款500元。

(2) 乙方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组织施工、管理,并随时接受有关各方的监督检查。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含承担第三方损失及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根据安全事故具体情况给予罚款。

(3)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损害修复的费用。

(4) 水电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监理或甲方签字认可,乙方自行隐蔽的,甲方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每次1000元罚款,并要求重新隐蔽验收直至符合要求。

(5)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6) 乙方需自行提供劳保用具给一线施工人员,尊重一线施工人员的劳动成果,不得任意扣发工人劳动报酬,否则乙方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乙方必须及时支付班组的劳务费、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若政府需要乙方人员办理社保、劳保,乙方需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7) 相应的内业资料由乙方负责完成,并提供完整的备案用竣工图5套,提供结算用竣工图4套和结算资料4份,有关格式要求按广州地区档案室标准执行。

(8) 各班组墙体、楼板预留洞、管槽待管、桥架、风管、风口、箱体等就位施工完毕,其塞缝由各自班组在土建粉刷之前完成,土建粉刷后因乙方原因需重新打洞、割槽其塞缝、粉刷均由乙方无偿负责。墙面管槽需用切割机进行切割,不得未经切割随意凿打破坏墙面。

十一、违约责任

1、 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伍拾万元(500000.0元)否则本合同自动失效。

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作甲方违约,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2)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 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3、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作乙方违约:

(1)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3)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 对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施工质量、拖延工期等问题,甲方有权采取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十二、争议解决

1、 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合同解除

1、 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并扣罚乙方

现有工程投入未支付部分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

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又拒绝服从甲方、建设方及监理、设计单位要求整改的; 未经甲方同意,无故拖延工期的;

十四、合同生效与终止

1、 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2、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十五、合同份数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生效

1、 合同订立地点:广东广州。

2、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并由乙方向甲方交齐伍拾万元合同履约

金之时起生效,如乙方未能按时交齐合同履约金则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建筑水电承包合同范文三

甲方:江苏兄弟活塞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作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把兄弟活塞11号厂房工程承包人给乙方施工,为了尽快地把该厂房按期、按质、按量顺利的完成,特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该厂房钢结构、土建、防雷承包给乙方施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元整。按图纸面积计算(。

二、工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总工期 天,必须按甲方的工期进度计划完成,否则甲方有权辞退并不给乙方办理任何结算手续。

三、付款方式:出基础付总价的10%,钢结构进场付35%,墙体地坪结束后付25%;验收合格后付35%,余款5%一年后付清。

四、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否则,甲方有权辞退乙方。乙方一定要按图纸规范进行施工,把好质量关,并要为项目节约料、算好料、有意浪费材料的,按项目部处罚条例执行。

五、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及目标

1、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标准。

2、杜绝伤亡事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安全,一切工伤事故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负。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望甲、乙双方相互遵守,签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