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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风险研究

时间:2023-03-17 11: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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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风险研究

一、投贷联动的含义及意义

投贷联动业务又称“投贷一体化”,在本质上是银行基于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平衡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业务模式,是股权投资和信贷资金两种金融业务的融合,以科创型中小企业为主要客户,主要为解决其融资问题,融资方式为直接和间接的结合。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可以实现银行、投资机构、企业等参与主体的共赢。

(一)缓解科创企业融资难题。科创企业尤其是处在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型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日益显著,虽然政府在不断地推出缓解科创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对策,但缺少抵押物让很多企业难以申请到银行贷款,并且额度也很低,致使这类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面比较窄,而且其对于融资有持续性的要求,与银行的安全性要求大相径庭,因而很难能获得融资。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使得企业既可以获得融资,又能够从银行和投资机构获得专业的咨询服务,还可以让专业的投资机构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股权和债权双方发挥各自领域的优势,缓解了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创企业的融资难题。

(二)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在现在各种融资新模式的迅速发展下,其所占金融资产份额和利润空间逐步缩减,使得商业银行的传统模式受到挑战,所以商业银行必须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优势,进行转型,找到于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新模式,扩大市场,同时也有利于银行信贷结构的优化,促进多元化发展。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不仅能让银行分享企业发展带来的资本回报,还能够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同时,深入掌握市场动态,缓解因信息不对称问题造成的贷款风险和经济周期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达到和企业共赢的效果。

(三)提高股权投资机构的收益。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股权投资机构能够参与企业管理,实时了解市场动态;加强与银行机构的交流,可以引入银行信用,提升信用等级;在企业获取资金支持后,同时也能分享科创型企业发展带来的高额回报,提高股权投资机构的收益。

二、投贷联动业务主要模式

2015年,我国首次从政策方面提出“投贷联动”的概念,并于2016年在《指导意见》中提出开展投贷联动试点,试点机构分别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等十家银行。目前,我国投资联动业务已经经历了种子期、探索期和规范期。我国投贷联动业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银行+子公司”模式。在这种模式中,银行通过自己设立境内外投资子公司和境内投资孙公司的方式,向其目标企业提供贷款,同时进行股权投资。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了商业银行不能直接进入股权直接投资领域,所以我国目前这种模式还比较少,国内的试点范围中能开展这种业务的也都是中大型银行,对于大多数银行不具有示范性。其中,在境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来对境内企业进行投贷联动业务的情况为我国大多数股份制银行所使用,这种方式可以避开国内的金融监管。但这种模式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并存的模式,银行需承担所有的风险,风险很高。

(二)“银行+VC/PE”模式。这种模式是目前我国投贷联动业务中最常见的,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双方共同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协商好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收益比例。在这个模式下,外部的投资机构负责“投”,银行负责“贷”,银行可以通过投资机构的专业角度来进行目标客户的选择,与外部投资机构事先达成协议,采用外部投资机构投资后,再根据目标企业的需要提供贷款服务,或者与外部投资机构约定好,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可以转化为一定的目标企业股权,即股票期权。当目标企业实现IPO等情况时,银行可以将贷款转化为一定比例的股权出售,实现股权溢价带来的收益。但是该模式也存在一部分弊端,由于银行与外部投资机构在风险偏好和盈利能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制定利润分配机制,要想达成意见上的一致,协商的成本相对付出较高,合作结果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三)“银行+基金”模式。这一种模式又称“明股实债”,相较于其他模式,是一种间接的模式,由政府或公有制企业等先带头成立风险投资公司,建立企业引导基金,再号召其他参与主体加入,由商业银行专门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以发行理财产品、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商业银行通常以“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的结构化设计或要求股东股权回购等增信,成立创新创业子基金,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商业银行对其提供贷款服务,在3~5年的投资期后,开始风险收益分配,即商业银行与第三方金融机构合资成立股权投资载体,两者通过股权投资获取利益。在本质上这种模式还是属于债权投资。在这一模式中,由于有地方政府的参与,风险较小,银行对风险的缓释有信心,积极性较高,但也由于有政府参与,有相关的政策导向,能够获取审批难度也较大,内部监管也更加严格。

三、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现有政策法规对业务的开展存在限制。目前,关于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相关政策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机构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限制了银行“直投直贷”的内部投贷联动模式的开展。虽然在《指导意见》中已经允许了部分银行和公司可以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但试点范围太小,能够取得资格的银行太少,且示范效应也不够强,试点区域大多都是创新示范区,其他未被纳入试点范围的中小银行与试点区域存在较大的不同,不具有典型的示范效应,这也增加了投贷联动业务的风险。

(二)业务的风险较大,收益和风险不匹配。在我国的投贷联动业务中,由于科创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风险大,抗压能力较弱,因为资金周转问题而导致破产清算是常发生的事情。对于银行和第三方投资机构来讲,在交易中的股权退出机制是最重要的环节,最佳退出节点是在促进企业公开上市开始,将股权转让获取溢价收益后。企业一旦经营不善,其股权很难转让出去,一般只有机构投资者愿意承担风险,在现在的投贷联动模式中,当出现企业无法偿还贷款的时候,普遍都是投资机构承担全部的资金损失。并且投贷联动业务有着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除了有传统的信贷业务所有的贷款风险,还有股权投资风险,银行在投入后,主要是通过贷款利息和股权投资来获得收入,但股权投资一般周期都较长,尤其投资对象是中小型科创企业,银行在获取低收益后,却要应对高风险。由于我国投贷联动业务还不够成熟,对于风险的应对也没有可以借鉴的机制,这使得商业银行在面对投贷联动这一模式时,存在后顾之忧。

(三)业务不够成熟,缺少专业的人才团队。在选择目标企业时,银行内部的相关业务人员只能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来分析和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无法深入了解企业的核心部分,传统的信贷模式并不适用于新的投贷联动模式,在实行投贷联动业务时,也缺少相应的人才来帮助银行筛选目标企业,以有效规避风险。要想发展好投贷联动业务,应用好该机制融资,必须要有相关的专业人才,充分了解各方面的政策和融资要求,再加上投贷联动属于新的融资模式,在这一方面缺少可以借鉴的经验,这就要求从业人员不仅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来满足日常的业务要求,还需要有丰富的风险防控经验来应对投贷联动业务中的新的风险挑战,需要从业人员拥有相应的资本运作能力和管理能力,使业务能够按预期计划实行,同时还需要从业人员拥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来应对投贷联动业务中很容易会出现的法律纠纷问题,这对投贷联动业务的从业人员综合能力要求较高。

(四)该业务风险评价和防控体系不够健全。投贷联动业务的主要受众是科创型中小企业,这一类企业的核心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这就需要银行在对企业的发展前景进行预测时根据企业的核心技术来估值,这样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中的风险管理体系就需要根据投贷联动业务的特点进行调整,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优化。在银行传统的信贷业务中,风险防控的主体主要是贷款的客户,而在投贷联动业务中风险管理的主体不仅是风险大的科创型中小企业,还多了投资机构,风险管理的范围扩大。科创型企业在申请融资的时候往往通过将股权作为抵押物的形式,这就导致当企业面临经营或研发失败的时候,会接着引发股权质押风险,从而影响到银行的利益,这也是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方面。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创型企业本身就具有高风险的特性,银行在开展这项业务的时候要尤为谨慎。目前,商业银行中还没有专门设立投贷联动的业务部门和体系,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往往会将其纳入小微企业的范畴,风险管理不够完善。

四、推进投贷联动业务开展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促进投贷联动业务发展。加快完善关于投贷联动业务的政策法规,进一步放松股权投资子公司的设立要求,在政策上进一步鼓励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在《商业银行法》的相关限制规定中,可以给投贷联动业务设置许可条件,准许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为该业务提供一定的保障。同时,增加试点银行,进一步扩大《指导意见》中的试点范围,让更多不同层次的银行获取资格,参与投贷联动业务。可以让更多的银行通过内部投贷联动模式,通过同一集团的子公司来进行股权投资,增加范围,放松政策,让更多的银行和企业通过更加宽松的政策加入进来,这样也能在试点进行中促进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和改善,进一步解决科创企业的融资难题,进而逐步推向全国,推动科创企业的发展。

(二)建立相应的鼓励政策和风险补偿机制。政府可以完善对于投贷联动业务的扶持政策,包括科创企业信贷担保体系、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流转管理、股权转让机制建设等,逐步完善有利于投贷联动的金融环境。政府可以加大财政投入,通过设立关于投贷联动业务的风险补偿基金或者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来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对于符合标准的投贷联动业务,一旦出现了不良结果,补偿和担保基金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坏账进行补偿。通过基金的设立,也能帮助科创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增级。政府对投贷联动业务设立更多的扶持和补偿政策,提高商业银行和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积极性,不仅可以解决科创型企业融资问题,也可以促进其发展壮大,对促进经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三)打造针对性投贷联动业务的专业团队。对于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而言,由于其主要受众是具有不稳定性特点的科创型中小企业,依据传统的信贷经验很难准确地判断出企业真实的发展前景,这就需要拥有针对性的专业技术团队。可以通过自身培养或者从外部引进有经验的复合型人才,针对投贷联动业务设立专门的办公部门。这个团队可以为银行分析和预测当前和未来的投资形势,分析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仅可以在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筛选优质客户,也能为客户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对该业务专业角度的了解,也深入双方的合作。同时,加强与国内外顶尖水准VC及PE投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其优秀的投资模式及运作方法,提高商业银行的服务水平。

(四)健全商业银行风险评价和防控体系。在开展投贷联动的业务时,商业银行要完善风险防范体系。首先,要建立对科创型企业具有针对性的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通过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对目标企业进行调研后严格筛查,不仅要看企业目前和未来的经营状况,还要看企业的风险偏好是否与银行相匹配,并建立一定的防御机制,在过程中实现投贷两种业务风险的相互分离,以免风险互相带动。其次,要事先与股权投资机构协议风险协同应对机制,共同制定风险防范体系,实时追踪投贷联动业务的进展情况和风险变动,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防止风险扩散。最后,建立退出机制,面对高风险的业务,商业银行和投资机构应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程度,在有些风险发生时能够退出,及时止损,有效规避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黄柏翔,何恭政,彭红枫.投贷联动、系统风险与资本顺周期效应[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0(03).

[2]于颖.银行科技信贷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基于投贷联动模式[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21(06).

[3]周家珍.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模式特征、问题与建议[J].西南金融,2021(04).

作者:刘杰 单位:山东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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