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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国有资产盘活处置与实践

时间:2023-03-16 10: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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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国有资产盘活处置与实践

境外国有资产处置涉及的相关法律为加强和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国务院国资委先后于2011年发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2017年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2021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70号,简称《通知》)。从以上规章制度及《通知》看出,监管部门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监管范围愈加广泛,监管力度持续增强。

境外国有资产处置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产权持有企业在境外国有资产处置中应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操作,充分履行初步审核、专业评估、决策审批等基本程序。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进一步强调,“境外国有产权(资产)对外转让、企业引入外部投资者增加资本要尽可能多方比选意向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方并竞价交易。”

二、主体责任贯通原则

境外国有投资资产处置坚持“谁投资,谁承担主体责任”,由产权持有企业统筹考虑行业惯例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在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后依法盘活处置,开展产权转让及注销工作,且盘活处置过程应当公开化、制度化。

三、利益最大化原则

除全资国有企业间协议转让外,境外国有投资资产盘活处置不能仅以账面价值作为依据,而是要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交易价格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以效益为中心,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针对性原则

产权持有企业应系统梳理资产使用情况,全面摸清境外待处置资产的底数,形成待盘活资产清单,逐项研究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盘活处置方案,可考虑统筹内部优势资源以内部转让或托管形式制定盘活处置方案,亦可从减亏止亏角度采取外包、出租、置换、对外转让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案。

境外国有资产处置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标准模板欠缺

有别于境内国有资产处置已经形成了较为全面成熟的公开进场交易体系,境外国有资产所处的国别环境、法律文化及支撑体系与国内存在很大差异,且潜在买方类型多样(如中资企业、资产所在国企业、资产所在国以外的其他企业),为境外国有资产的规范高效交易造成了困难。

二、过程不确定性强

境外特殊环境、国别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会影响意向企业的信心,意向企业可能会在竞价、核心条款谈判、交易审批或交易执行等任一阶段退出,导致产权持有企业不能如期完成境外国有资产的盘活处置。

三、方案落地性差

尽管盘活处置可选方案多样,但产权持有企业需要结合境外国有资产所处的国别环境、法律文化及支撑体系针对性地制定盘活处置方案。以待盘活处置的某一境外国有资产为工业园区免税进口的机械设备为例,特许权协议要求该资产必须在工业园区内使用,如出售需要补缴税款,如出租需要办理相应手续。

四、交易资金安全性差

境外国有资产所在国一定程度上存在官方汇率与民间汇率偏离,以及外汇储备不足、外汇管制等问题。如在所在国交易,有可能面临交易资金无法汇出且不断贬值的风险。

五、盘活处置周期长

除盘活处置方案制定及审批时间较长外,受让方因签证、招聘等原因无法确保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到场交割时间,且交易双方需就政府关系维护、财务资料及技术台账交接交底等充分沟通交流,导致境外国有资产的盘活处置周期远长于境内国有资产。此外,部分境外国有资产专用性强,属于非通用设备,且搬迁难度大,使用用途受到限制。同类企业及潜在投资者少,寻找合适卖家时间长,变现周期长。

六、境外国有资产存在瑕疵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境外国有资产可能存在代持股、内部关联债务等瑕疵,短期内无法解决。

七、无法保证设备性能

作为待处置的境外国有资产,大多为闲置、低效资产,停产停用较长时间,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发生腐蚀损坏。与此同时,也缺乏相关备品备件以及检测设备,甚至没有维修维护人员,缺乏性能验证及测试条件。

八、需要重点关注劳务纠纷问题

产权持有企业在境外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避免大规模劳务纠纷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而引来所在国政府关切,影响关联企业在所在国的继续经营。

境外国有资产处置的实践

近年来,笔者参与了多项境外国有资产盘活处置工作,从内部转让、托管、外包、对外转让等多角度进行了探索与实践,并结合实际需要协调财务资金部门开展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工作。现就境外国有资产盘活处置的通用性过程总结梳理如下。

一、合规开展竞价比选工作

为保证处置过程的合法合规性,产权持有企业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尽可能多方邀约比选意向方,分阶段开展邀约确认、数据开放、意向方案摸底、方案比选、竞价、核心条款谈判等工作,充分论证盘活处置方案,并依规聘请第三方出具资产审计及评估、税务筹划、法律意见等报告,在处置过程中及时与财务资金部门、法律风控部门等密切沟通。此外,如需要,也可就相关问题咨询国资委相关司局意见。

二、先全款后交割,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若出现受让方在交割后拒不付款或少付的情况,将给境外国有资产处置带来重大损失,产权持有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尽量争取受让方先付履约保证金再报送审批、先付全款再开展资产交割的优势地位。如可以,争取在协议中约定受让方全体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增加受让方违约成本。

三、合理选择交易币种及收款地,增加处置收益

境外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在开展税务筹划合理避税的同时,尽可能避免选择官方汇率与民间汇率严重偏离的交易币种,以及选择存在外汇管制、汇路不畅的国家作为收款地。笔者在某一项境外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考虑到国际汇率趋势及美元加息周期,与受让方约定采用美元为结算币种,以人民币为支付币种。由于汇率变化,上述资产处置的收益增加了约500万元人民币。

四、明确历史责任期限,降低税费追索风险

产权持有企业应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以及在过渡期内所在国政府对交割日前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税款和罚款的追缴,或在此期间有明确的追缴意向(受让方应以函件形式告知产权持有企业),该部分税费及罚款由产权持有企业承担,除此之外均由受让方承担。

五、明确经营责任的转移时间,规避经营风险

产权持有企业应在协议中明确,自资产交割日起,受让方全权负责其经营活动涉及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罚款、合同权利和义务,任何债务及罚款均与产权持有企业无关。

六、规避对转让资产的性能保证责任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权持有企业可以协议形式明确:受让方已对资产进行了而充分调查、检查和核实,并依赖其自身调查结果,对资产状况表示满意;受让方不得就资产交割日前存在的相关风险、问题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撤销、解除或终止协议;产权持有企业将不再对陶瓷厂做任何新的投入,按交割日的现状交付;待处置资产的生产调试运维、设备改造等后续新增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七、规避劳务纠纷问题

除中方管理人员、中方劳务员工由产权持有企业根据合同属性安排其他工作或进行合理补偿后自行择业外,笔者参与的某一境外资产处置中,针对所在国政府在疫情及战争期间为保就业提出的不得大量解雇当地员工的要求,协调受让方无偿承接约400名当地员工的劳务关系,有效避免了劳务纠纷。

八、避免受让方冒用国有企业名义

产权持有企业应以协议形式明确,受让方及其关联方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产权持有企业名义与资产所在国政府洽谈对接,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受让方冒用国企名义。此外,可在处置后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馆汇报,明确上述境外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已发生转移。

九、规避不可抗力对资产处置的影响

产权持有企业应在协议中尽可能明确不可抗力的种类,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例如可约定受让方知悉资产所在地存在新冠疫情、国内战争等不可抗力的情况,确认此等情况不影响协议正常履行,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受让方无权基于该等情况解除协议。

十、其他

在境外国有资产过程中,产权持有企业应就盘活处置伴随的存有资金汇兑方案、外部债务及纠纷、交割存疑问题等与受让方密切沟通,形成一揽子解决方案。

作者:张领东 单位:中交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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