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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消防管系隔离阀设置问题分析

时间:2022-11-28 15: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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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消防管系隔离阀设置问题分析

为避免在货物区域发生火灾或爆炸等事故时造成船舶消防总管局部损坏而完全失去作用,并确保在机舱发生事故时船舶可采用应急消防泵进行供水,按照国内法规和规范规定,符合要求的船舶应在消防总管上设置隔离阀。针对隔离阀的设置及其与消防支管相对位置等问题,现行法规仍有不够具体和明确的地方,从而导致船检、海事与船东理解上的偏差,甚至还因此导致船舶滞留,对船舶营运造成影响。所以,有必要对法规规定进行全面分析,从而探讨问题存在的原因,并从合理可行、保障安全的角度给出解决对策,以便为业界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1法规依据及其追溯性分析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以下简称《2020规则》)第4篇2-2章第1.3.6(3)条规定:在机器处所内设有l台或数台消防泵时,应在机器处所之外易于到达并安全的位置装设隔离阀,使机器处所内的消防总管能与机器处所外的消防总管隔断,但对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可不要求。消防总管应布置成当隔离阀关闭时,船上所有的消火栓(上述机器处所内的除外)能由置于该机器处所外的1台消防泵或1台应急消防泵通过不进入该处所的管路供给消防用水。上述规定从《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延续至今,其中“对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可不要求设置隔离阀”始于《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以下简称《2011规则》)。对于液货船,《2020规则》第4篇2-2章第1.3.3(6)条规定:在液货船上,应在船舶艉楼前端有保护的位置上和在液货舱甲板上相隔不大于40m的消防总管上设置隔离阀,以便在失火或爆炸时能保持消防总管系统的完整性。该要求始于《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而对于什么是“有保护的位置”,直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年修改通报)》(以下简称《2016年规则修改通报》)才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对设在艉楼前端受保护位置的消防总管上的隔离阀,可以布置在如下任何一种位置:1)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2)若该阀位于开敞甲板,应在液货舱的尾端之后至少5m;3)若上述均不可行,该阀可位于液货舱尾端后方之后5m范围内,但条件是其应由永久性钢质构件予以保护。该规定没有追溯性,只适用于《2016年规则修改通报》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此前建造的船舶可能会因条款的非追溯性导致船舶检验和海事执法上的偏差而被滞留。

2非液货船消防管系相关问题分析

2.1艉楼消防支管

在检验中发现,个别船舶在主消防泵出口管路(位于机舱内或机舱外)与艉楼隔离阀之间的管段上直接安装支管通向艉楼各层甲板,这种连接方式是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在检验中一旦发现就应按要求立即整改。图1为1艘12500载重吨散货船的消防总管在机舱外设置隔离阀的情况及其与其他管路的连接情况,图1a为实船图,图1b为原理图。按照法规要求,通向艉楼各层甲板的消防支管⑤应从消防总管上隔离阀①前方的位置引出。

2.2应急消防泵出口管路

部分船舶的应急消防泵设在艉楼,其出口管路直接连接到机舱主消防泵出口管路与隔离阀之间的消防管路上,该连接方式可能导致:如果艉楼前端消防总管上的隔离阀关闭,则货舱区域以及艉楼各上层建筑均不能实现“消防总管应布置成当隔离阀关闭时,船上所有的消火栓(上述机器处所内的除外)能由置于该机器处所外的1台消防泵或1台应急消防泵通过不进入该处所的管路供给消防用水”。此外,一旦机舱发生险情致使机舱内的消防总管破裂时,这种连接方式还将导致整个消防系统均失去作用。因此,应急消防泵的出口管路应按照上图1的方式接至机舱外消防总管上隔离阀①的前方(面向船艏向),且该管路与消防总管连接处还应加装隔离阀②。

2.3500总吨以下货船

对于500总吨以下的货船可不要求设置隔离阀的规定始于《2011规则》,之前无此规定。但在《船舶消防指南(1999)》中却规定:对于500总吨以下的小船,如机舱内失火,需用全船消防总管与船外(岸上或其他船上)水源连接扑灭机舱火灾时,也应在机舱外适当的位置设置隔离阀。由于《船舶消防指南(1999)》是对法规中有关船舶消防安全的重要补充,得到业界普遍认可和采纳,但当验船师根据批准图要求船东加装隔离阀时,船东却以法规不要求为由与验船师辩解,这对实际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扰。

2.4艉部上层建筑消防支管上的隔离阀

在通往艉部上层建筑各甲板的消防支管上设置隔离阀相关事宜,法规、规范以及指南等均无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存在值得探讨的地方。通过船舶试航进行消防系统效用试验时发现,一旦底层甲板消防支管破裂,将致使其他消防栓处几乎没有消防水,不能满足法规要求的即时可用性。若在通向艉楼的消防支管和总管连接处设置1个隔离阀,就不会发生类似情况。因此,对具有较高上层建筑的大型船舶,建议法规应明确“在兼顾考虑消防水枪的射程、消防管的长度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通往上层建筑的消防支管上增设隔离阀”要求。

2.5货舱区域消防总管中部上的隔离阀

目前,法规对液货船液货舱甲板上相隔不大于40m的消防总管上有设置隔离阀的规定,但对于普通货船货舱区域的消防总管中部是否需要设置隔离阀,法规还没有明确。基于效果推断,一旦发生诸如火灾、碰撞等严重事故致使货舱区域的消防总管破损时,如果没有额外的隔离阀,则货舱区域消防管系将完全失效。若在货舱区域消防总管中间增设1个隔离阀,则可以大大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即使货舱后部消防总管破裂时,若应急消防泵安装在艏部,则货舱前部的消防管路依然有效。同时,艉楼前舱壁隔离阀后面所保护的消防管路处于有效状态,货舱区域能够得到消防保护。因此,建议将此规定纳入法规中,特别是大型船舶更需规定。

3液货船消防管系上隔离阀设置存在的问题分析

液货船除存在上述探讨的技术问题外,尚存在下述特有问题。

3.1艉楼前端隔离阀数量

在普通货船的基础上,法规对液货船作出单独规定,即应在船舶艉楼前端有保护的位置上设置隔离阀。部分验船师和海事安检人员认为,液货船消防总管在机器处所之外易于到达且安全的位置装设的隔离阀和液货船上在船舶艉楼前端有保护的位置上装设的隔离阀是指同1个隔离阀,设置仅此1个隔离阀就符合法规的要求。而部分其他人员则认为,按照上述规定,应装设2个隔离阀,即在消防总管刚出机舱处装设1个隔离阀,在船舶艉楼前端有保护的位置上装设另1个隔离阀。因此,该问题经常成为船舶滞留以及海事与船检方面的争议问题。通过研究公约、法规的结构和编写背景,我们可以得出,设置2个独立的隔离阀才是正确的理解。

3.2艉楼前端消防支管

对于液货船上在船舶艉楼前端有保护的位置上所装设的隔离阀及其消防支管相互连接的位置问题,目前,部分液货船在艉楼前端的消防栓所连接的消防支管仍处于艉楼前端隔离阀的前面。图2为1艘2007年建造的7000t级油船消防管路整改图,图2a为实船图,图2b为原理图。原艉楼前端所设的2个消防支管③安装在隔离阀①的右侧,这样一来,一旦液货区域消防总管破裂,该隔离阀关闭后艉楼前端的消防栓将失去作用。因此,该支管应安装在隔离阀如图2所示的位置。

3.3甲板上消防总管中部隔离阀设置

对于在液货舱甲板上相隔不大于40m的消防总管上设置隔离阀的问题,个别液货船存在未设置此阀或者设置不合理的现象。按照法规要求,液货船上位于甲板部分的消防总管长度超过40m时,应在消防总管中部设置1个甚至1个以上隔离阀,如图3所示。部分船舶虽然在甲板中部设置了隔离阀,但无法满足“以便在失火或爆炸时能保持消防总管系统的完整性”的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效果,判断隔离阀的设置位置是否合理,主要取决于该阀所保护的位置后面的消防总管和支管是否在该阀关闭后,系统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不能简单、平均地将该隔离阀设置在甲板部分消防总管的1/2处,其位置还要取决于其附近的消防支管是否能得到有效保护。综上所述,隔离阀设置在紧邻泡沫(炮)枪或者消防栓的前部是最合理的,这样对位于隔离阀后部的泡沫(炮)枪或者消防栓有很好的保护作用。

3.4船舶艉楼前端有保护的位置

该问题是近年来海事安检过程中导致船舶滞留比较多且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根源在于《2016年规则修改通报》之前均未对“有保护的位置”作出明确的规定,而《2016年规则修改通报》及最新的《2020规则》虽然作出了规定,但对该问题却未作追溯性的要求。因此,海事安检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针对该问题常以最新规定进行要求,容易产生争议。对于《2016年规则修改通报》生效以前建造的现有液货船,若要求在艉楼前端消防总管上设置隔离阀进行保护,在实践中发现确实有部分船舶难以达到要求,根本原因在于:通过研究法规我们可以发现,法规中关于隔离阀的要求引自《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SafetyofLifeatSea,SOLAS)。关于5m的距离问题,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IMO)通函Circ.1456的统一解释为,“受保护位置”同《2016年规则修改通报》中的规定。对于设置长度超过5m货泵舱的液货船,如按上文第1部分所述《2016年规则修改通报》②③条款的要求,则可能存在盲区A,该区域位于最后一个货舱5m范围之外,同时又不属于货物区域后端5m范围以内(如图4)。因此,按照统一解释的要求,该区域可以设置隔离阀,且无需加装钢质罩壳作为保护措施。然而,从国际船级社协会(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ClassificationSocieties,IACS)向IMO船舶系统与设备分委会提交的关于对“液货船隔离阀受保护位置”的进一步解释可见,如在A区域设置隔离阀虽能满足Circ.1456的相关要求,但却违背了IACS对“液货船隔离阀受保护位置”进行统一解释的初衷,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使得IACS再次向IMO提交了关于“液货船隔离阀受保护位置”的进一步解释(如图5)。IACS提交的新解释对原有的Circ.1456进行了修改,其中“受保护位置”被定义为:该隔离阀应位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另外,如果符合以下要求,该隔离阀可以位于开敞甲板货物区域的后端:1)距离最后一个货舱后端至少5m;2)如果1)不可行,对位于最后一个货舱后端5m范围内的隔离阀,可以采用加装钢质罩壳的方法予以保护。基于该解释,在上述图2所涉及的实船案例中,该船消防总管在机舱外的泡沫室还设有1个隔离总阀,该阀满足在艉楼前端有保护的位置上的消防总管设置隔离阀的规定,这时图2中2个消防支管之前所设的隔离阀①属于冗余,即属于“在液货舱甲板上相隔不大于40m的消防总管上设置隔离阀”,该阀不需要保护。部分工作人员按照艉楼前端需要保护的隔离阀来理解,认为该阀按照图中设置不符合法规要求,很明显这种理解是不妥的。

4结束语

在船舶检验过程中,通过对有关消防管系上隔离阀设置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和思考,可得出如下结论和建议:

(1)现行法规对艉部上层建筑消防支管以及普通货船货舱区域消防总管中部上的隔离阀设置等问题未有明确规定,实践发现,该阀在保证消防管系的完整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新法规制定时,主管机关可考虑将此规定纳入法规中。

(2)新法规在制定及修改时还应兼顾与规程、指南和规范的一致性,对于重大修改条款应明确其是否需要追溯性的规定,以免在实践中造成困扰。同时,最好有统一的解释,防止在执行中的不一致。

(3)对于隔离阀与各消防支管的相互位置关系,法规及公约均存在一定的空白,也很难一一进行规定,业界在实践中可参考本文探讨的各种情形,为船东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便保证消防管系的功能发挥。

作者:何方炽 贾建雄 方静 单位: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中国船级社浙江分社 舟山航海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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