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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对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

时间:2022-11-07 16: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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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对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

网络直播是指通过终端将自己视音频图像实时传递给互联网上所有人收看,按照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电竞游戏、带货购物、野外生存、日常生活等。网络直播是一种新型社交方式,可以帮助人们排解压力、填补空闲生活。根据《中国直播电商行业报告》,截至2020年底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超过6.17亿,占整体网民的62.4%。[1]。近年来,利用网络直播造谣生事传播不良信息的事件屡见不鲜,一些不法分子在群体性事件中利用移动设备进行网络直播煽动舆论的情况时有发生,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面对这些问题,如何规整网络直播行为,减少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已经成为了一个学术界应当且须探讨的课题。对网络直播在群体性事件中所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将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安全,长治久安这一目标的实现。

1网络直播对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

1.1宣扬错误的价值观,诱导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需要一定的诱导因素和外在环境条件。一旦有了“导火索”,群体性事件就会突然爆发。在日益扩张和发展的网络直播渠道中,主播们为吸引眼球或是个人素质原因,不断在平台上宣扬错误的价值观,并将这种错误思想传递给观众,长此以往的价值观传播是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基础。总结来说,错误的价值观包括一夜成名、一夜暴富、长得漂亮就有钱等错误价值观。其传播出来的态度大多是消极的如“不劳而获”、“走捷径”等错误观念,这很容易改变一个人的价值观念。错误的价值观尤其影响观看网络直播的大部分青年群体。据《广州日报》的调查称,40%的青少年接触过网络直播且观看直播的时间超过8小时/周,其中有30%的受访者曾经做过主播[2]。由于青少年的自控能力较差,长时间观看,易沉迷其中,从而面对网络直播带来的错误价值观,难以辨别是非。例如,自2018年3月1日起至5月12日,快手主播“是一只大忽悠啊”在直播中多次发表诸如“哥哥们打赏”、“其实做主播很容易,就坐在前面对着摄像头聊聊天就好了”、“第一个月的收入就有2万元”,还多次在直播中展示了做主播后购买的名牌包、贵妇化妆品和AJ运动鞋等。开播两个月以来,该主播的粉丝数量从1200名增加至63400名,观看人数多为18-30岁左右的青年群体。在直播期间,主播以“免费指导入门直播”为噱头,邀请“打赏”粉丝加入铁粉QQ群。作为群主,在群里多次诱导粉丝“学习再多有什么用,出来工资也就3000元”、“直播来钱快”、“跟姐出来,带你们做直播,一个月抵过干一年”等言论,传播走捷径等错误价值观。这一事件造成的危害是,受到主播的错误价值观影响,上百名青年偷偷利用父母信息开通直播,沉迷直播,在直播中交友、约会,从而不务正业,价值观扭曲。

1.2传播错误的事件信息,激发群体性事件

网直播传播错误的事件信息是指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传播与群体性事件不实、虚构的信息(包括起因、参与人数、事件规模、现实发生的状况)等。网络直播是一种互动性很强的交流手段,网络直播过程中的信息传播速度快,且情绪感染能力强。尤其是关于一些“正义”事件上,个体很容易倾向于帮助“弱者”,容易偏听偏信他人,产生感情冲动,从而增强了群体行为的烈度,使爆发的事态逐渐扩大,事件性质逐渐改变,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激发。如在2016年10月7日,小熊直播平台主播“陈哥带你玩”在烟台莱山区直播34名工人罢工和游行事件,因为该房企开发商没有按时付工人工资,却仍然要求工人按时上班。这本是一件“维权、反资本”的工人运动事件,但是该主播在直播时为了增加趣味性,故意编造“企业安排打手打人”、“企业叫了黑社会的人帮忙”、“有工人受伤住院”、“有流血事件发生”等错误事件信息,当时直播观看人数为30045名,有22名本地观众自发组织团队,赶赴莱山区房地产企业,意图帮助受伤工人。而实际上,工人正常游行、罢工,有过简单的肢体冲突却并未受到暴力打击。在这些观众赶到企业后,企业保安不明所以,以为工人叫来“帮手”想要硬闯管理楼。于是主动动手打人,想要震慑对方,造成双方矛盾激化,1名工人重伤,2名工人和1名自愿赶赴现场的观众轻伤[3]。

1.3直接故意参与煽动,激化群体性事件

在网络直播中,群体性事件刚开始可能只是主播个人矛盾或者主播个人观点,当主播在直播中遇到更多赞同他或者追随他的人,集体认同感被加强。主播和粉丝互动交流意见,表达观点,就某一问题或者是共同利益展开激烈讨论。在不断互动中情绪感染导致粉丝听从主播的引导、模仿主播、受到刺激,传递主播的这种愤恨和不满情绪。群体内外的紧张和骚动情绪刺激使得观众的激情状态达到了白热化,群体性事件的观众失去了理智分析和控制能力。当群体性事件开始到了激化阶段,激烈气氛迅速传遍更多的人群,加上网络信息时代匿名效应,让整件事变得更加复杂,冲突更加激烈。另外在网络直播过程中,主播由于面对越来越多的群众围观,产生了一种自我表现的心理,给人以社会刺激下,激发对问题的探讨和自我立场证明。在这种意识狭窄且判断理解力下降的情况下,人往往只会以破坏性的方式进行发泄情绪和欲望。一些看热闹的观众还会趁火打劫,在事件爆发的同时不断煽动群体气氛,以扩大事态,制造更多的混乱来浑水摸鱼,导致群体性事件不断激化,走向极端[4]。2018年5月12日,斗鱼知名主播B总001因与同台主播钱某在线下斗鱼官办活动中发生冲突,在直播上公开辱骂对方,并且在直播中煽动粉丝线下攻击钱某,直播时以言语故意煽动的方式,达到粉丝个人不满情绪高涨的目的。事后,有B总粉丝获取钱某的住宅地址,向钱某寄送死亡明信片等,严重威胁到钱某的人身安全。在这一矛盾激化过程钱,B总首先客观阐述了冲突事件,营造“受害者”人设,多次表示“钱某看不起我”,然后将“主播被看不起”映射到“粉丝也被看不起”,引发粉丝对钱某的不满。其目的是,利用粉丝攻击钱某,树立自身直播平台的地位。由于网络的双向互动性极强,粉丝基数大、影响力广的主播会故意煽动观看者的言论,以提高平台所谓“热度”,创造话题舆论热点,在网络快速发酵激化群体性事件,并通过参与组织群体性事件,让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从而谋取关注度和利益。

2网络直播造成对群体性事件负面影响的因素

2.1准入门槛低,网络直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网络主播是直播平台的核心人物,却面临着素质参差不齐的窘境。直播平台的从业人员为了博取用户眼球,在直播过程中做出故意露肉等色情行为,还会故意煽动评论增加热度、侵犯他人隐私,这使得很多人对主播的印象仍停留在低俗、色情等固有印象上。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网络主播的准入门槛低[5]。直播平台以营利为目的,对主播的各方面能力、资质、素质、受教育程度等没有任何规定和要求,在《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中,仅规定需要年满十八周岁,在登记身份证后即可开通直播,导致直播从业者舆论混杂。而同时,网络直播平台的审查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在行政执法的层面几乎没有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监管,导致很多网络博主的行为不能受到约束,在利益驱动下,很多人甘愿触碰法律。网络直播人员素质较低主要表现在道德、文化、法律素质低等方面,例如某网络主播向观看直播的观众编造并传播当地洪水灾害造成百余人死亡,且政府故意隐瞒事件的虚假灾情信息,整个直播持续了19多分钟,累计观看1700余人,该主播为增加热度作出的不道德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6];而上文提到的B总001,利用粉丝效应不断煽动粉丝愤怒情绪,对钱某进行人身攻击;雪某某主播法律意识淡薄,为了吸粉,谋求社会关注度,不断造谣、诽谤、侵犯个人隐私等一些触碰法律法规的行为,丝毫没有意识到利益背后的高风险性和违法性。

2.2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有效的网络直播审查机制

随着网络直播内容不断呈现低俗化、泛娱乐化趋势[7]。再加上网络直播是实时传播,所以监管的难度更大。网络直播缺乏类似专业媒体的把关机制和环节,在法律法规中也缺少对即时性网络直播的监管。由于直播的生产过程和传播过程是同步的,创作的内容在表达传播的过程中难免招致误解抑或经过观众的二次创作的衍生内容,极大提升了监管难度[8]。在对上述问题的容易出现的监督管理过程中,一方面,直播平台的自审机制不到位,没有对弹幕内容、直播内容进行严格监控,也没有设立和健全网友举报通道来鼓动发挥观众的监督力量。另一方面,内容审查技术的落后性,经调查发现很多平台为了节约人力成本,并没有建立审查制度,也没有安排专门的部门负责审查,因此对于网络直播的即时性突发事件很难有效避免。与此同时,由于网络直播本身的流媒体属性,使得“预审”这一审查措施难以实现[9],若存在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播视频出现时,有关部门无法及时得到反馈,即使能够第一时间切断直播信号源,但是对于造成的恶劣影响是无法全部消除的。网络的快速发展导致现有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界定范围已不能有效对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规制。现在的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并未对网络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缺乏对人在网络上的社会性行为的规范,而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规范性文件,除了仅有的于2016年末国务院信息办出台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外,再无相关的法律文件,并且该规定中缺乏具体的制裁措施,如第五条和第六条对于直播内容提供者服务资质许可范围都做出了要求,对于直播平台,也要求其取得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资质。然而由于目前直播行业仍然处于百废待兴的阶段,配套的规范文件并没有出台,执法部门只能依据现行的法律进行监管,难免有束手束脚的情况发生。导致虽然出台了相关规定,但并未对其需要具备何种资质有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该条款形同虚设,法律部门的监管政策难以落实。对于主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部门在网络执法时很难具有现实生活中的权威性。事件的突发性和临时性,导致对网络直播内容的审查和监管不能面面俱到。就目前来看,直播内容的监察需要建立和完善直播平台的审查机制,但是相当一部分数量的直播平台并没有建立有效的审查制度。没有跟上平台快速发展的节奏,导致针对违法有害内容的处理不及时,使得直播内容充斥着错误的价值观、错误的时间信息以及煽动言论,激化群体性事件。

2.3执法监管部门协同不力,难以形成合力

对网络直播进行监管的主体主要由网信办,公安网监部门,文化和旅游部以及网络通信部门等。其中,网络通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履行相应的职能,对网络通信市场进行监管,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网络直播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公安网监部门则具有网络监督及执法权,借助于先进的信息技术对网络直播的内容进行管理,如果发现具有负面影响的违法违规直播行为,会即时予以强制关停,并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后续追责。文化和旅游部则负责对网络直播平台或网络游戏的准入申请进行审批。由上述描述可知,目前各个部门之间的权责并没有明确进行区分,存在一定的重叠。比如文化和旅游部只负责对网络直播以及网络游戏的准入进行审批,没有涉及网络游戏直播的内容,使得这一领域出现了管理空白,此外,《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实施相应监督管理”。这一规定仅规范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互联网直播领域内的监督管理执法主体,却没有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权责明确列出,“国务院相关部门”所指哪些部门,也没有做出说明。也就是说,执法监管部门协同不力、协调难度大,管理效果微弱。

2.4基础工作薄弱,违法网络直播的打击处理不及时

一是相关基础工作薄弱,监管力度不足。基础工作包括网络直播的信息来源、收集、传递、共享,监管平台及技术运用等方面。一方面,信息来源和收集工作不足,由于网络直播是实时播放的,大部分的直播平台基本上都没有数据存储功能,对因某些主播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和激化的群体性事件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和遏制,加上观众的弹幕评论等信息难以查实,给调查取证造成了难度。另一方面,网络直播的公共治安基础工作薄弱,执法手段单一且技术落后。对于网络市场的监管技术难以及时跟进,实现技术拦截,只能依赖人工监管。特别是移动视频直播,很难实现对直播画面的实时监控,导致部分网络主播钻技术监管漏洞,为了吸引眼球,打“擦边球”直播秀场。二是在群体性事件中政府直接打击处理不够及时。从我国目前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来看,针对违法网络直播的惩治法律规定指向性较强,由于其模式较为分散,法规内容在制定和执行等方面还未统一,很多规定之间存在重复,未建立合理规范的法律体系制度,导致网络直播的违法打击处理存在不少漏洞和空缺之处。虽然我国2016年已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但在监管网络直播时所采用的监管手段基本是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为主[10]。一般是吊销网络直播经营许可证或是没收违法所得,但这种监管手段过于强制,不但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还会激化与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矛盾。由于网络直播的实时性和突发性,目前我国的网络监管技术还未能做到与时俱进,还是有个别直播平台抱着侥幸心理,在法律违反边界疯狂试探,由于公共治安管理不够全面,治理人员不够专业,许多平台仍然“逍遥法外”。

3遏制网络直播对群体性事件负面影响的对策

3.1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网络直播的日常监管

首先,为规范网络直播环境,解决网络直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必须从立法角度提高网络直播的法律准入门槛。自《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实施以来,网络主播必须通过实名认证才可以进行直播。但是只在平台上建立实名制发挥的过滤和筛选作用有限,直播平台应依照法律规定和要求,设立网络直播考试认证的制度,如在主播申请环节加入素质鉴定,包括网络直播的法律红线认识、基本常识认知、价值观和人生观的考核、性格评测等[10]明确考察内容,要求网络主播持证上岗。其次,明确直播内容标准。2019年国家发布了《网络直播平台管理规范》以及《网络直播主播管理规范》,在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网络直播内容,对于在直播过程中出现涉黄、涉暴等违反法律法规等社会公共秩序和风俗等内容提出了必须阻断违规内容的技术要求。同时针对网络直播的播放内容严格加强审核,采用“机器+人工”的方式进行高效审核,实现直播间无死角、全覆盖式的日常监察。网络直播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可规定采取直播节目分级分类管理,将网络直播内容分级,分年龄观看。对可以进行直播的内容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可以为社会产生积极影响,宣传正能量的内容给以必要的支持,加大对其的宣传力度,提升其网络影响力,为网络直播的发展进行正向引导[11]。网络直播内容的分级制度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不良网络信息的影响,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用户保护机制。最后,健全监管(审查)机制,补充现有《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所涵盖的内容,加强对网络直播的管理力度。首先要将网络直播主体的行为限定在其所持资质允许的范围之内,不得制作,传播违法违规的内容[12]。二是网络直播内容提供者,要倡导行业自律管理,通过对自我行为的约束和管理,以及业内其他主播监督和制裁的方式实现对网络直播的灵活、实时、精准管理。各个平台应当建立沟通交流平台,建立和共享主播“黑名单”和“白名单”制度,以相互激励监督的方式,自觉弘扬和践行文化内涵,在行业传递正能量,使得行业能够积极向上发展。四是相关的网络带宽提供商、网络直播内容提供者应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乃至调查取证,并提供必需的文件、数据等资料。

3.2强化网络执法监管基础工作,完善网络直播的网上巡查

一是加强执法监管基础工作。一方面,网络直播平台应该对直播内容进行存储,明确存储时间,以方便对后续追查工作;对敏感的字段进行筛查,加大对恶俗低俗弹幕的管控力度,减少弹幕“带节奏”的行为;完善举报机制,让网友成为直播内容的“把关人”。发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并及时反馈给相应的监管部门。另一方面,利用技术辅助加强对网络直播主体、对象以及内容的全方位巡查。在直播开始之前,采用人脸识别技术比对主播档案库里存储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完成主播的实名认证;在直播进行的过程中,不仅仅关注浏览人数的变化,而且采取高技术手段,对播出的图像进行识别,对播出的声音进行分析,实时监控直播内容。并对监控的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不断对数据进行更新,防止违规直播通过改头换面的方式来逃避追查,并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挖掘,来为日后的监管分析提供行之有效的建议和支持[13]。二是完善网络直播的网上巡查工作。由于网络直播的实时性,对必须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直播行为才能作出相应处罚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平台应该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的巡察工作,及时封杀,散布淫秽色情信息的直播间,并向治安执法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主播的监管和执法[14]。现在管理网络的主要是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新闻宣传部门以及广播电视电影管理部门等,未来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还应当其中公安部内部可以设立网络监管部门,对于网络主播在互联网传播宣扬不良内容,治安执法部门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例如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一时间追究平台和主播的责任。

3.3明确各方职责,形成群体性事件“网上”“线下”处置合力

一方面,需要明确管理主体的管理范围,做到监管的权责统一。可以根据直播的具体分类对管理职能进行梳理,根据相应的直播内容,选择与其相对应的管理主体,如:体育或相关赛事直播可以引入体育有关部门进行管理,游戏直播可以引入相适应的文化和旅游部门及出版部门对其进行管理,以此类推。各部门根据自己本身的职责和实际情况对相应的直播板块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从审批、监管及处理措施等方面着手,并通知各个直播平台进行落实。另一方面,针对部门间职责交叉的问题,引入居中协调的部门,考虑各部门相关职责后,建议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担任这一工作,该部门承担“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的职责,充分发挥网监部门以及网信办等职能部门在专业技术上的优势,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最终目的是建立网络直播的统一协调的监管体系,明确网络直播各主体的权责,避免因权责不清而出现推诿的情况。在具体的管理实务中,由各级网信办牵头进行统筹规划,实现对网络直播的全面管理,避免权力重叠或管理真空等易造成资源浪费的问题。从线上线下两个渠道对网络直播进行监管,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网络监督的积极性。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发展的成果,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督、管理、处置等多环节信息的及时传递,避免因信息不对等或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管理失位。

3.4紧盯群体性事件负面动态,及时打击网络直播的违法行为

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信息时代的新活动现象,其中的暴力性等不良事件日益增多,给社会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从而引发蝴蝶效应。因此有关部门应对紧盯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动态,对于制造并传播谣言的信息发布者,恶意操纵网络舆论的网络推手、在群体性事件中趁火打劫,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必须严厉精准打击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直播平台对于违法网络直播的惩处应是永久禁封,不允许违法从业人员再次进入直播行业,传播错误思想[15]。对传播错误价值观的主播进行及时批评教育,建立完善的“行政约谈”制度,对涉事主播进行约谈,通过面对面谈话的方式,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确错误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对于故意传播错误事件信息和故意煽动、涉嫌违法违规的主播,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平台负有主体责任,所以对主播违法违规的惩处,不仅要涉及主播个人,其所在直播平台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通过对平台的处罚,加强其进行内部管理的意识,督促其建立行之有效的内控机制,从而让法治与诚信重回直播市场。

4结语

互联网经济的崛起过程中,网络直播成为近年兴起的一个网络媒介,网络平台的从业人员逐渐增加,网络直播版图的扩张进一步扩张。但是网络平台面临着低质量运营的困境。由于平台对直播的监管不到位,网络直播产生的错误价值观、错误时间信息以及故意煽动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频发生。如果放任直播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展和滋生,会恶化网络生态环境,扰乱网络正常秩序。所以对网络直播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掌握对网络直播的防治对策显得尤为重要。从直播人员素质、审查机制、即时监管和法律规范等角度出发,网络直播的规范化发展需要从主播准入门槛的提高、直播内容审查机制的建立、及时监察手段的创新以及违法直播打击力度的提高这些角度进行优化,遏制网络直播对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作为遏制对策主体的政府,既要群策群力加强监管,又要有效引导,推动网络直播走上良性、有序、健康发展的道路。

作者:李卓夫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安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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