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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网络恐怖主义的困境与对策

时间:2022-11-07 15: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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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网络恐怖主义的困境与对策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和突破为人们生活提供很多便利,但随之衍生出来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也对网络空间秩序和国家安全构成了巨大挑战。较之传统恐怖主义,网络恐怖主义传播更快,隐藏更深,因而防范的难度更大,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就互联网发展大势、全球互联网治理做出重要论述,从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提出的“四项原则、五点主张”,到2021年9月26日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的致贺信中所强调的“中国愿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担起为人类谋进步的历史责任,激发数字经济活力,增强数字政府效能,优化数字社会环境,构建数字合作格局,筑牢数字安全屏障,让数字文明造福各国人民,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这些倡议都体现了我国对于营造一个健康、安全、有序的网络空间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也指出了一个事实:我国想要营造安全有序的网络空间,单凭自身的力量是独木难支的,必须依靠国际合作。因此,深入剖析网络恐怖主义,了解我国反网络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策略,有助于我国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

1网络恐怖主义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1.1网络恐怖主义的定义

由于目前国内外的学术界与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恐怖主义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因此,对网络恐怖主义的概念也没有精确的界定。当前,国内外许多学者都在试图从不同的视角来定义网络恐怖主义的概念,尽管他们表面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但总的来说,这些定义基本包含了以下几个特征:以网络为载体或攻击目标、活动目的具有预谋性和政治性以及破坏后果具有严重性等。因此,笔者将网络恐怖主义定义为:非国家组织或者个人,为了实现意识形态以及政治、宗教等目的,针对网络策划实施的或以网络为攻击目标,旨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侵犯人身财产、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行为主张。

1.2网络恐怖主义的表现形式

(1)开展恐怖主义宣传在互联网出现之前,恐怖组织用于恐怖宣传的材料主要是以印刷文件或者通过压成录像带、盒式磁带、DVD等方式来存储。互联网普及后,恐怖组织开始将这些存储库转移到了网上,以视频、图像和音频的方式进行恐怖宣传。最常见的就是通过文件共享网站,恐怖组织提前将准备好的视音频材料存储在共享网站上,互联网用户则可以通过共享网站提供的大规模文件和视频数据共享的服务来获取。(2)招募恐怖组织成员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减少了恐怖分子之间的沟通障碍,扩大了他们之间的交流方式,他们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直接或间接的吸收他们想要吸收的受众群体。在招募成员前,恐怖组织会通过Twitter、YouTube等社交媒体平台发布招募信息,对有意愿加入或者没有表现出排斥态度的对象通过Telegram、WhatsApp等加密型即时通讯软件进行初步沟通。随着联系越来越密切,恐怖分子会使用社交媒体的视频功能与其招募的对象进行在线的视频。这种网络招募方式可以吸引到大批潜在的恐怖分子,尤其是初步接触互联网,涉世未深的未成年。(3)组织筹划恐怖行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提供加密信息技术的社交媒体平台极大降低了通信安全的门槛,为恐怖活动的实施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恐怖分子利用社交媒体的在通信方面的安全保障可以迅速建立跨国性质地恐怖犯罪网络,从而为其实施线下恐怖主义活动提供支撑。根据一项针对中东等地的恐击案件调查显示,为了增加沟通的隐秘性和便捷性,Telegram、Snapchat等社交媒体通常被作为恐怖分子联系沟通的媒介[2]。(4)进行恐怖主义融资恐怖组织的运营离不开大量资金的支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交媒体平台的附加功能增多,在方便用户转账支付的同时,由于平台在用户隐私、转账安全等方面保护得特别好,也成为恐怖组织融资、洗钱和非法交易的首选对象[3]。恐怖分子常运用Skype、Paypal、Twitter等社交媒体平台的支付功能规避金融监管与控制,从而为恐怖组织匿名提供资金支持。(5)传授暴恐技能恐怖组织往往拥有自己的加密网站,他们通过制作音视频,为其组织成员或者潜在追随者提供危险爆炸物的制作和使用方法讲解。其制作方法通俗易懂,爆炸物原料取材范围广,并会对爆炸物的攻击范围和适用目标给出建议。根据新疆警方发布的消息,近年来他们发现许多爆炸物的制作手法都来自对恐怖组织发布在微信、QQ群里的音视频的模仿,制作工艺虽然粗糙,但杀伤力巨大,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2网络恐怖主义的特征

由于网络环境相比现实环境更具有复杂多变、虚拟隐蔽等特点,因此由其衍生出来的网络恐怖主义在活动方式、特点等方面都与传统恐怖主义存在很大差别。目前,网络恐怖主义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高隐蔽性与绝对匿名性恐怖组织通过社交媒体平台、信息加密技术等手段在网络上宣传恐怖主义、征募人员、传授恐怖技能、收集情报以及非法融资时,由于全程都隐藏在网络后面,没有任何征兆,且恐怖分子在网络上所使用的ID均无法有效识别,侦查部门往往很难锁定目标,即便追查到相应的IP地址,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身份也很难确定。以“暗网”为例,暗网通过Tor(TheOnionRouter)隐藏服务搭建的加密网络世界,用户的访问会在分布全球的主机随机跳转三次,最终才到达服务器,信息经过层层加密,没人知晓你最初的原始ID。(2)低成本性与极强的破坏性互联网因其开放共享的便捷特点使得每个用户都可以通过社交网站平台、通讯软件等工具与他人随时随地的联络沟通、共享信息,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借助互联网,恐怖组织可以极大减少活动成本。此外,大数据时代,各国重要领域的保密信息都存储在云端服务器,一旦这些信息数据遭受恐怖袭击,造成的损失将不可估量。(3)鲜明的政治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不同于普通的网络犯罪,后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比如网络赌博与电信诈骗等;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则是通过网络发动恐怖袭击,侵害国家或公民安全,制造公共恐慌,破坏社会稳定,以达到制造政治压力,迫使国家改变某一具体政策的目的,其行动具有鲜明的政治性。(4)“独狼式”恐怖主义活动激增近年来,以美英为首的世界各国不断加大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力度,以基地组织为代表的恐怖组织遭受重创,一度濒临覆灭,其进行大规模恐怖活动的能力早已不复当年。在全球反恐的高压背景下,以突发性、随机性和分散性为特征的“独狼式”恐怖活动逐渐增多[4]。恐怖组织在网络上所发展的潜在对象以及追随者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动“独狼式”恐怖袭击,防不胜防。

3国际合作视角下我国开展反网络恐怖主义的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由此衍生出的网络恐怖主义在世界范围内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加入了网络反恐的队伍中,并进行了大量的反恐实践,当然我国也不例外。在联合国框架下,我国是积极践行联合国所出台的各项反网络恐怖主义决议;在国际层面,我国加入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制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议定书》等多项国家公约与议定书;在区域国际合作层面,作为上合组织的初创成员国,我国不仅出台了一系列反恐文件,还协同其他成员国成立了专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反恐机构;在国内层面,我国出台了反网络恐怖主义领域的两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反恐怖主义法》与《网络安全法》,并定期举办世界互联网大会“网络反恐论坛”、“全球反恐论坛”等国际研讨会,呼吁各方积极开展反网络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尽管我国在反网络恐怖主义国际合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严峻挑战和困境阻碍着国际合作的发展,总体来看可以分为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

3.1法律层面

(1)国家间立法尚未统一对网络恐怖主义的打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各国根据自身的国情不同立法也截然不同。比如美国的《网络空间安全强化法》、英国的《反恐怖主义安全法》以及中国的《网络安全法》都从不同的视角对网络恐怖主义的概念、防范和应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5]。但是由此也衍生出了两个关键问题,阻碍着反网络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的发展。第一,网络恐怖主义的概念缺乏统一的国际化主流界定,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和立场对其概念的界定各不相同,由此便可能导致各国对网络恐怖主义案件的认定范围出现分歧,国际合作难以达成共识。以跨国引渡为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必须都符合双方的犯罪标准,否则便会出现一方属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另一方无罪的情形。第二,世界各国的反恐实体法都有相应的程序法支撑,缺乏一套国际都认可的国际公约。网络恐怖主义因其影响范围广、流动快的特点往往使其成为跨国性犯罪,而各国的反恐程序法各不相同,在处理跨国类网络恐怖主义案件时容易与他国产生分歧。因此,出台一套国际统一的反网络恐怖主义国际公约,才能够使其得到更好的治理。(2)我国反恐立法尚未完善,缺乏相应的程序法我国的《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以及《网络安全法》等都属于实体法,缺乏配套运行的程序法支撑。比如《网络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5]上述法条的规定都在国际合作层面对打击恐怖主义进行了强调,但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如何去打击,从而导致国家反恐立法的用意只能流于表面,无法落到实处。

3.2实践层面

(1)民众与私营企业的参与度严重不足民众在反网络恐怖主义国际合作中的参与度严重不足主要是由于很多民众对网络恐怖主义了解不够,对反网络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理解不足,对像提供情报信息、协助性调查等工作不愿意主动参与其中。此外,网络恐怖主义的打击不仅需要国家从宏观上制定法律政策,更需要依仗私营企业在技术探索、危机反应与处理等领域的作用。同时,国际执法机构在办理跨国网络恐怖主义案件时往往需要跨国科技公司提供技术上支持。目前,由于我国私营企业对网络恐怖主义的认识普遍不足且缺乏责任心,成立专门机构并将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纳入日常业务范围的企业仅有腾讯与阿里巴巴两家互联网企业。(2)缺乏兼具反恐与外语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反网络恐怖主义国际合作的开展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网络安全知识、反恐怖主义能力的人才,还需要能够和国际反恐执法机构进行沟通交流的外语人才。目前这两者兼备的复合型人才少之又少,主要原因在于反恐专业的开设院校大多是类属公安以及司法院校,而这两类院校对外语能力的培养往往不够重视。

4国际合作视角下我国反网络恐怖主义的对策

4.1完善国内外反网络恐怖主义法律

(1)积极推动反网络恐怖主义国际公约的出台由于网络恐怖主义的流动快、传播广使其更具有跨国性的特点,而要想对发生在不同国家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进行管控就必须需要一部能够统筹各国立法,平衡各国利益的国际公约。目前,已知最早的涉及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公约是2011年6月在布达佩斯签署的《网络犯罪公约》,关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专门的国际公约尚未缔结[6]。归根结底在于各国对网络恐怖主义的认知水平不同,有些国家甚至没有网络恐怖主义的相关立法。因此,国际社会迫切地需要一部能够将各国国内网络恐怖主义立法的相关规定整合平衡的国际公约,为国家间的反网络恐怖主义合作提供法律依据。我国可以直接向联合国提议拟定一部反网络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并全程参与其编纂与修订。而对以前的有关反网络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我国也可以主动请缨,参与修订,对其已经落后过时的内容及时更新补充。(2)完善国内法律法规为更好与其他国家进行反网络恐怖主义的合作,我国需要出台《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等实体法的配套程序法,颁布相关法律明确互联网责任人主体,规定大型互联网公司的需要执行的“事前义务”,即在国家反恐机关发现其平台有涉恐行为之前就对平台明确提出的禁止涉恐行为,使现有法律更加系统严密,协调统一。

4.2积极推动民众参与网络反恐

民众在我国反网络恐怖主义国际合作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在社区层面,社区民警以及社区志愿者可以通过定期设立“网络反恐”宣传日、印制网络反恐宣传册等途径进行教育宣传,帮助民众培养防范与打击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意识。在学校层面,教育部可以通过网络反恐系列讲座、印制网络反恐宣传册、将网络反恐纳入初高中以及大学的公共课等多种途径普及有关网络恐怖主义的知识。同时,国家还可以建立举报奖赏机制,对主动检举揭发涉恐行为、提供涉恐情报的民众给予奖励,使全社会形成一种防范和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良好氛围。

4.3落实私营企业的反恐责任

毫无疑问,以互联网公司为代表的私营企业在网络恐怖主义的防范和打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责任。私营企业应当时刻保持政府对防范和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相关政策法规的关注,注重自我审查,加强对平台的合法建设,对于网络涉恐信息要能够做到提前发现,并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汇报。同时,私营企业还需要加大对访问控制技术、安全审计技术等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投入,着重培养相关方面的网络专业人才。对于跨国互联网企业来说,还应通过开展交流会,研讨会等方式加强与国际互联网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与对话。例如可以共同研发能够全网自动识别、阻断、追踪涉恐怖主义信息的技术工具,从而防止网络恐怖主义的蔓延。

4.4建立和完善反恐人才培养机制

高水平、高素质的复合型反恐人才的培养离不开人才培养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首先,国家要加大反恐人才培养的经费支出。经费保障是培养反恐人才的基础,与国防安全其他领域的经费支出相比,我国反恐领域的经费支付占比一直很低。其次,要突出高校在人才培养中的主体地位。大量反恐人才的培养是以公安司法类高校为主体,因此,此类高校要注重学生的复合能力培养,开设涉外英语,反恐法律英语等科目,注重对学生反恐语言能力的培养。此外,高校还要定期聘请网络安全专家、反恐专家学者前来开办讲座,进行学术交流,为学生开阔视野,培养其反恐侦察能力。最后,对于在一线的反恐人员,各单位要定期进行网络恐怖主义方面的培训,提升其工作水平,保证人才质量。

作者:沙纪元 曾范敬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涉外警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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