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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作为一项基础产业,是直接利用自然资源进行生产的,在这之中,人类会给资源发展带来一定影响,且会对其产生强烈的依赖性,因此农业的可持续性势必会给整个国家和地区的未来发展带来影响。而将农业循环经济引入进来,构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模式,则能促使农业从传统粗放型转为集约型,解决和资源环境之间的基本矛盾,实现资源的循环应用,降低成本,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但它作为一种新的农业发展模式,势必会受到社会文化意识形态以及现有法律政策的影响,所以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提供保障,使其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1需要将法律作为必要调整手段
在社会关系调整过程中,法律与行政、道德、权利和习惯都是必要性手段,其中法律居于首位,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思想是主流,而我国也早在上世纪就明确了依法治国。因此,在实际推行农业循环经济时也必须将法律直接作为必要的调整手段,始终在完善系统的法律框架当中实施。一方面,站在法律和经济的关系角度上看,必须要将法律作为农业循环经济的关键调整手段。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当中,法律是对经济关系的表达,法律是把不断重复进行的经济实践记录下来,所以法律是基于经济产生和完善的,经济关系决定了法律规范。同时法律又会给经济带来影响,如法律规范与经济规律相符合,就会给经济发展带来正向作用;如果相反,就会导致经济发展受到限制。农业循环经济本身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需要有法律保障将其经济生活记录下来,由此形成行为规范,带领人们在经济交往当中保持正确的行为。同时,农业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给环境和资源引入市场机制,所以这就会产生实际的利益设定和责任担负,也就是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应如何进行责任分担。为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设定法律体系,以实现对各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有效规定,使其能在法律约束之下贯彻落实。另一方面,站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角度上看,通过法律对农业循环经济实施调整,能促使循环经济法主体的观念得到改变。当前,循环经济已经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而要全面实施循环经济就必须由政府主导,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所以这就必须转变社会道德观念,例如节约水电资源、实施绿色消费等[1]。法律本身是对人的外部关系进行调整,而道德则能直接对人的内心进行约束控制,其中前者是他律,后者是自律。实际在立法过程中,往往也会把在社会中占有一定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划定成法律,以确保道德观念,同时使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趋近于主导道德观念。而落实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就是要把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观融入法律体系中,并使其道德观念产生一定变化,由此促进循环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1.2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性选择
可持续发展的出发点是为了人类的生存及发展,将社会经济与生产活动和环保结合在一起,并基于持续性和动态化的原则对各项人类活动展开组织与规范。其中农业循环经济注重再循环、再使用和减量。其中再循环就是产品在完成基本的使用功能之后,和其相伴产生的废料能变成可以使用的资源;再使用则是产品本身以及包装能够实现多次利用,从而延长使用期限,降低淘汰度;减量则是尽可能使用最少的能量与原料去完成本身既定的生产任务以及消费目标。由此一来,就能有效降低经济活动当中的资源需求量,给后世留下可用资源,实现代际平衡。当前国内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倘若不能及时使用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减少能耗和污染,就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求。为此,必须进一步落实农业循环经济立法,提升全面立法意识,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环境效益的统一性。
1.3打破绿色贸易壁垒的必然方式
在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下,关税壁垒在整个国际贸易当中的作用日渐减弱,因此某些国家为了对自身农业发展加以保护,则会直接采用绿色贸易壁垒。即在实际贸易当中,进口国主要基于资源控制、环境保护等制定限制进口措施,尤其是针对农产品所含化学成分、农药残留等都有十分严格的标准。而在实施农业循环经济之下,重点实施清洁生产,全方位发展生态农业,能直接在优化资源环境的基础上提升农产品本身的安全指数以及品质系数。而要想真正打破贸易壁垒,使自己的农产品在国际贸易当中达到环境安全标准,就必须落实农业循环经济立法,从法律角度对农产品的生产环境加以优化和保障,同时把生产过程中应用无害化的技术与设备等都应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出来,以使农产品品质与国际标准结合起来,降低国际贸易间摩擦,提升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实力[2]。
2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的实现路径
2.1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定位
2.1.1价值层面。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立法就是基于相关价值标准,对人们利益关系中的主体、规则与方法等进行调整。将其具体到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当中,就必须先解决价值标准问题。实际落实过程中,必须基于当前国家农村发展现实,确定人们对于循环农业的相关需求,找到立法的价值标准。当前资源紧缺,生态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而循环经济正好能实现物质资源的充分合理应用,使经济活动给自然环境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共处。而如果承认循环农业经济是未来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那么其中蕴含的价值观念势必要被立法接受,并成为立法价值平衡的前提条件。在目前的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当中,最典型的则是和谐价值,主要体现在:①通过和谐标准确定行为与利益的可保护性和正当性。对于不符合和谐标准的需要重新评判,有害于和谐的需要及时禁止,而有助于和谐的则应加以表扬。②和谐在立法众多价值当中具有一定平衡性。实际进行立法时,往往会面对各种价值诉求,如效率、自由等,这些还可能具有一定矛盾性,而这时则要将和谐作为标准,实现价值取舍[3]。③和谐应该成为法律运行的最终评判标准。原先大众对于法律运行的评判基本都是将效益和生产力作为基本标准,但在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当中,和谐则应该成为评价标准。④和谐是立法对于法律体系的价值重构。在立法之前已经有和社会发展、市场经济等相关的法律内容,这些彼此之间,以及和农业循环经济法之间往往有价值冲突,而对于这些冲突,和谐则正好能实现调和。2.1.2功能层面。对于循环经济立法的功能而言,应该是立法者需要重点考量和反复论证的问题,不然就会导致最终制定出的法律难以达到预设目标,甚至出现不良影响。因此一般要先具备基本的规范和社会功能。其中规范功能包含了评价、指引、强制、教育和预测等;社会功能则包含了文化传递、社会整合等。对于农业循环经济立法而言,则要综合经济、环境和社会,实现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综合决策,这也正好是立法的基本功能。这是由于立法需求主要来源较广,如社会发展当中存在的资源、环境与社会等层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往往相互联系,较为复杂;同时传统立法单向性较为显著,不但导致可持续发展中的相关因素被分隔,还会使得和谐标准难以采用。为此,要真正实现循环农业,就必须对现行决策机制进行改革,开展综合决策,而法律则要给其决策机制带来充分保障。2.1.3制度层面。对于农业循环经济立法而言,其制度生成并非是自发的,而是有意识地建立制度,以实现社会关系的重新构建。如此一来,不仅给制度选择的价值判断与功能预设提出了相关要求,还给制度外在形式进行了限定。所以,制度层面的定位需要满足这几项特征:①政策性。由于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新利益并非是要从根本上消解原本的法律利益,而是要对原先的利益实施重新排序,从法律层面着手对原先和新生的利益进行界定。为此立法上的制度形式则需要实现多元价值沟通,以实现各方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的全面兼容与调和[4]。所以立法者则需要通过务实重效的作风,基于当下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政策,制定适合的规则以及解决方案。②协同性。受农业循环经济法的和谐价值影响,决定了它并非只具备简单的法律功能,而是要和各类相关法律进行整合,同时配合法律系统之外的规范措施,所以在制度层面就必须满足协同性。一方面,要实现法律规范内部的协同性,即要与环境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相协同;另一方面,要和技术规范、道德规范、文化传统等相协同。
2.2农业循环经济立法主要原则
2.2.1尊重自然。即以生态规律和自然环境为基础,利用法律调整,逐渐带领全社会形成和农业循环经济相适应的价值观念。①在综合自然因素的过程中,直接将其视为人类发展生存的重要基础,以及需要投入维护的生态系统。②在综合技术时,要注重其对于自然的开发能力,同时也要注重对生态系统的修复能力,使其能真正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带来促进作用。③在综合人的自身发展时,除了要对人征服自然的能力进行权衡,还要特别强调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5]。所以当前,不但要对传统落后的观念作出转变,还要调动主观能动性,带领更多人自主了解和掌握自然及生态规律,并将其应用在实践当中,促进经济活动发展。2.2.2公众参与要全面推行农业循环经济,本质上就是要实现社会变革,所以不但要对传统的农业经济观念作出改变,还要建立新的发展形态。因此,社会公众对于循环农业的认知与接受程度将会从根本上影响其发展。从法律层面来看,需要确保公众在相关事务中的参与资格,并享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广泛的公众参与才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因此必须在立法中对其进行重点体现。2.2.3政府主导。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当中,公众参与和政府引导分别为内因和外因,两者共同促进循环农业发展。对于后者而言,在循环经济转型发展中,势必要投入大量社会资本,但这些难以在社会层面形成;且要在社会上形成对应的环境生态观、生产消费观等,但在初期社会公众往往会持反对意见。所以,这就必须由政府从中调和,进一步引导循环经济形成,引入清洁性的生产技术和先进观念,使全社会不管是观念还是实践都能真正适应农业循环经济的具体发展要求。2.2.4科学规划。科学规划一般能有效克服经济发展的片面性以及市场缺陷,确保环保能始终在社会经济发展当中占有重要地位,且发挥出基本的指导和调控作用。对于农业循环经济而言,科学规划可以在整个社会中形成跨领域、跨企业的资源循环应用网络,提升资源应用率,体现出生态环境的基本作用,进而降低人类发展给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2.2.5引导教育。对于农业循环经济立法而言,整体应以引导鼓励为主,但在一些个别环节上,则应有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引导鼓励而言,实际开展时主要通过给农户予以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以促使其尝试应用全新的生产方式。对于强制规定而言,重点要对农户的不良行为进行制裁,以使其从根本上建立循环经济意识。
2.3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
2.3.1建立全新的法律制度。一是清洁生产方面。①要求利用在生产与使用环节给环境带来温和效果的绿色产品,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②通过收取排污费、加重环境税收等手段,进一步提升环境成本的约束效力,实现环境成本内化。③建立合理的绿色技术标准、绿色补贴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等能实现清洁生产的法律规范。二是技术示范方面。要构建一套能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科研、宣传和教育制度,鼓励通过各种诸如农用物质技术、农业废物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生态农业技术、绿色农产品生产技术等新兴技术,并给予有关研究机构和产业创新开发充分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三是产品准入方面。①对农产品的规格、质量标准与包装等进行统一,构建产品质量检测标准和监督体系,进一步优化农产品安全性检测,特别要加强整个产品生产过程的控制,降低农用化学品的使用,尤其是农药和化肥。②规定各农产品质量检测部门的职责和义务③构建市场准入对内与对外的协调制度。④对管理部门在市场准入上的监督方法和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四是绿色消费方面。①绿色产品消费制度。即规定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的物品,同时列举具体的规格和用量。②层次消费制度。即利用法律引导人们对循环型的产品进行消费,使该类产品渐渐成为市场主流。③消费垃圾处理制度。即利用法律规定消费者需要义务处理掉垃圾且不能产生环境污染的情况,以促使整体消费渐渐向着循环经济方向发展,由此带动生产的绿色化。五是法律责任方面。具体应从义务主体的具体范围和所承担的基本责任进行规定,尤其要特别对政府管理机构、农村市场经济主体等在循环农业建设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明确违法之后需要承担的责任。六是环境标志方面。一般指粘贴在农产品包装上的环境品质宣传等符号,具体要通过法律规定该标志应满足农产品本身或其生产和使用当中与环境保护相符合的要求,以便消费者能够选择优质产品,并建立环保意识,同时还能使农产品生产方把环保完全贯穿到生产始终,确保其完全符合农业循环的相关要求。2.3.2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一是在《宪法》当中增设循环农业发展的相关内容;二是在《环境保护法》当中增设循环经济内容,并重点对农业资源回收、再利用、清洁生产等方面进行规定,使其被分解到资源和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章则之中;三是对农业相关的法律进行修订,使循环经济理念完全融入其中;四是对《税法》《政府采购法》等进行修订,给其中融入有关农业循环经济的政府扶持和经济刺激等具体内容。
3结语
在当前农业发展中,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等问题已经比较突出,为此必须及时转变经营模式,全面发展循环经济。而要发展循环农业,则要求国家对其进行有效调控和保护,其中最关键的则是法律手段。因此,农业循环经济立法已经势在必行,这不仅是必要的调整手段,还是打破绿色壁垒,实现持续性发展的必然选择。实际落实时,首先要从价值、功能和制度着手,明确具体的立法定位;其次掌握具体的立法原则;最后根据现有法律情况进行完善和新建。总之,立法是一项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要从中意识到它在促进农业持续发展、优化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进而基于发展实际,给循环农业的发展创设优良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张琨.法治化视角下的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困境与对策[J].农业经济,2020(7):15-16.
[2]王火根,李娜,梁弋雯.农业循环经济模型构建与政策优化[J].农业技术经济,2018(2):64-76.
[3]彭峰.资源、废物抑或产业推动: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路径反思[J].政治与法律,2017(9):98-109.
[4]郭延军.立法是促进循环经济还是规范物质资源综合利用:以修订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7(8):130-141.
[5]宋成军,赵学兰,田宜水,等.中国农业循环经济标准体系构建与对策[J].农业工程学报,2016(22):222-226.
作者:沈永敏 单位: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