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7 08: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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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城市具有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农民工市场属于第二劳动力市场。农民工市场的均衡模型表明,供需弹性的相对大小会影响农民工市场的自动调节,进而引起农民工市场的均衡与波动。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构成以及城市农民工市场的波动情况为视角,中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可分为三个阶段。2003年以前城市农民工市场可以自动达到供求均衡,而2004年以后则交替出现“民工荒”和失业等劳动力市场的缺口,主要是由于农民工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弹性的相对大小发生了变化。新《劳动法》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但尚无法确定其是否会改变供需弹性的相对大小,因而也无法确定是否引起了农民工市场的波动。短期内,政府可以通过影响供需弹性的相对大小来降低城市农民工市场的波动,长期而言,只有采取有力措施变城市二元劳动力市场为一元劳动力市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民工市场的波动问题。
[关键词]劳动力转移;农民工市场;供需弹性;新《劳动法》
一、引 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成为我国一个重要的经济现象,据估计,1983年在城市就业的农民数量只有200万,到2007年,这一数字已高达1.37亿①。一方面,对于农村来说,数量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要想提高收入,向城市转移几乎是唯一的选择;另一方面,大部分农民由于受自身文化素质和城市就业体制的制约,只能在城市从事那些工资低、条件差的工作,合法权益也往往得不到保障。由于长期以来城乡行政分割以及其他一些社会、经济原因,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从转移的途径和过程来看[1],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农业内部从种植业部门向林牧渔业部门的转移;第二个阶段是从农村内部向以乡镇企业为主要载体的非农产业转移;第三个阶段是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和向城镇的流动。
改革开放以前,农村劳动力被严格限制在农村地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流动受到严格的限制。20世纪70年代末,从实行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对农业生产产生了巨大的激励效果[2],农业劳动时间大大节约,形成公开的劳动力剩余,劳动力便开始了重新配置的过程。随着劳动力流动条件的放松,城市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扩张,这种配置最终引起了劳动力向城市的大规模流动,并最终形成20世纪90年代的“民工潮”。
对城市而言,转移的农村劳动力正成为城市劳动力供给的主要来源,城市农民工数量与城镇从业人员数量的比值,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几乎为0,增加到2000年的36.9%,并继续增加到2007年的46.7%。一般来说,根据发展经济学的理论,伴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农业部门的边际生产力不断上升,这将会使城乡收入差距缩小甚至最终消失[3],可实际情况是,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却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不断扩大。这就形成了一个理论上的悖论,即农村劳动力空前流动起来的同时,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却在迅速拉大,这说明劳动力流动要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是有条件的[4]。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相同条件下,我国农村外出务工人口与城镇就业人口被区别对待[5]。大量研究显示,中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城市劳动力市场[6][7][8],中国的城市劳动力市场包含了外劳和本地居民两大部分,但这两部分从业人员所属的市场阶层以及在市场阶层之间的流动状况是不相同的,从而构成有中国特色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和“城市二元社会”。
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最早由Doeringer和Piore提出[9],后经Jeremy I Bulow和Lawrence H Summers等人发展[10],指的是把整个劳动力市场划分为第一劳动力市场和第二劳动力市场,第一市场的工资较高、劳动条件较好、工作岗位较有保障、有较多的职业晋升机会,就业的往往是受过良好教育的知识型和技能型劳动者;而第二市场的工资较低、工作条件差、工作具有不稳定性和暂时性。在这两个市场之间流动是比较困难的,一般说来,第一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者不愿进入第二市场,第二市场的劳动者羡慕第一市场的就业,但第二市场的劳动者无法进入第一市场。如果第一市场的劳动者愿意进入第二市场,他们是能够比较容易地在那里找到工作的,因此如果出现周期性失业时,第一市场的失业率要低于第二市场。第一劳动力市场更多受到制度性因素的影响,如工会力量、劳动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法等;而第二市场则很少受制度性因素的影响,符合完全竞争的条件,其劳动力供需可以较迅速地由工资变化来调节。二元劳动力市场的特点还表现在两个市场招聘新职员方式的区别上,第一市场的空缺职位通常不是到市场招聘而是由内部提升来完成;而第二市场则完全是市场招聘。
在我国城市的劳动力市场上,外来劳动力一般并不能进入到比较正规的部门就业,而大多数受雇于非国有经济部门,或城市的一些非正规部门。[11]即使干的是完全相同的工作,与城市劳动力相比,外来劳动力得到的工资和其他待遇相对也会较低。[12]平均起来,迁移者的工资仅是非迁移者的80%,而且迁移者在住房、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方面得到的待遇,也明显差于非迁移者。[13]显然,农民工市场是城市的第二劳动力市场。
虽然农民工就业差,工资低,但直到2003年以前,中国的农民工市场始终保持着较好的稳定性。企业总可以在农民工市场上找到他们需要的劳动力,而农民工也总能以较低的工资找到工作。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1998年,即使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迁移仍在持续增加,未出现农民工的大量失业,企业也未遇见劳动力短缺问题。2004年春天,从沿海地区开始,进而向全国蔓延的“民工荒”、“技工荒”开始出现,这种现象在具有劳动力无限供给,并且城乡收入差距仍然十分巨大的中国出现,是不可想象的。为此,有些学者惊呼,中国经济发展的“刘易斯拐点”是否已经到来。[14][15]这种民工短缺现象在2008年结束,在次贷危机的影响下,中国城市开始出现大面积的农民工失业,失业的农民工最终不得不流回农村②。
为什么2003年以前农民工市场可以自动达到供求均衡,而2004年以后则交替出现“民工荒”和失业等劳动力市场的缺口。如果说中国的城市吸纳不了那么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那么,为什么2004年在全国会出现大面积的“民工荒”,反之,又如何解释2008年大量民工失业呢?农民工市场,甚至城镇劳动力市场均衡与波动的原因是什么,或者说,是什么因素的变化导致了农民工市场的波动?
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那么,新《劳动法》③是引起2008年底农民工大量失业的原因吗?它是否加剧了农民工市场的波动?本文试图提供这些问题的一个解释框架。
二、中国农民工市场均衡模型
影响中国农民工市场的供求因素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被称为系统性因素,包括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系统性因素对第一、第二劳动力市场均产生影响;另一部分可称为非系统性因素,主要包括国家与农民工相关的制度与政策等。
在决定农民工市场供求的诸变量中,工资水平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外生变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经营状况确定合适的工资雇佣员工,农民工则根据工资的高低做出转移决策影响劳动力的供给,当供给和需求相等时,农民工市场达到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和农民工做决策所依据的工资水平,并不是同一个工资水平。农民工市场上的劳动力是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转移到城市的劳动力,他们对工资水平的了解途径主要是熟人打听、媒体报道等,消息来源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并且,农民从做出转移决策到成为农民工市场的一员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影响农民工供给的工资水平是前一段时期已有的工资水平。此外,农民工的迁移决策还受到迁出地农业收入的影响,只有当转移后的工资收入大于转移成本和不转移的农业收入之和时,农民才会做出转移决策。因此,农民是对前一个时期的工资水平和农业收入的差额作出反应,差额越大,转移的农民工越多,从而农民工市场上的劳动力供给也越多。不同的是,企业由于更接近劳动力市场,可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工资状况迅速的调整劳动力的需求,所以,企业决策所依据的是当前工资水平。在t时期,我们可以近似认为企业根据t时期的工资作出需求决策,农民工根据t-1时期的工资作出供给决策。
假设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迅速调整需求和工资水平④,在具有线性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的条件下,
t时期的供给:QSt=γ+δ(Wt-1-R) (γ,δ?酆0)(1)
t时期的需求:QDt=α-β・Wt (α,β?酆0)(2)
其中Wt-1和Wt分别表示t-1期和t期的工资水平,R为迁出地区的农业收入水平,δ、β为t时期劳动力供给和需求弹性,γ和α分别表示t时期影响劳动力供给和需求的与工资水平无关的其他因素。
当农民工市场均衡时,有:QSt=QDt(3)
由(1)(2)(3)可得⑤,
命题2:若δ?酆β,即供给的工资弹性大于需求的工资弹性,在调节供求的过程中,工资Wt随时间偏离均衡工资水平,若δ=β,即供给的工资弹性等于需求的工资弹性,在调节供求的过程中,工资Wt随时间保持单位震荡,若δ?刍β,即供给的工资弹性小于需求的工资弹性,在调节供求的过程中,工资Wt随时间向均衡工资水平收敛。
由命题1可知,初始工资水平与均衡工资水平的差距越小,工资Wt初始状态距均衡工资越近,反之则越远。给定外部环境及供需的工资弹性,(W0-)又受转移当地工资水平的影响,在一定条件下⑥,R的大小甚至可以改变工资的初始状态与均衡工资的相对位置。W0和的差反映了t 时期初始状态时的劳动力供求缺口,而其相对位置则表明此时的供求关系,W0?酆,供大于求;W0?刍,供小于求。
命题2表明,是否偏离或收敛于均衡工资水平取决于劳动力市场供给与需求的相对工资弹性,只有当供给的工资弹性小于需求的工资弹性时,劳动力市场才会自动的收敛于均衡的工资水平,从而自动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均衡,否则,工资会随时间偏离均衡工资,甚至偏离幅度越来越大,引起劳动力市场越来越大的波动。
以δ?刍β为例,图1给出了劳动力的供给曲线S 与需求曲线D。给定初始工资W0(这里假设高于 ),顺着箭头,我们可以在S曲线上读出下一期的供给量(第1期)将为Q1,为使市场出清,第1期的需求量必须也为Q1,而这当且仅当工资水平在W1时,方能做到(向下的箭头)。现在,根据S曲线,工资W1会导致在第2期产生Q2的劳动供给量,且为使市场在第2期出清,按照需求曲线,工资必须定在W2的水平。重复这一推理,工资与均衡工资的偏离不断减小,劳动力市场也自动回复均衡。由于这一过程是在无明确起始点,连续的时间序列中进行的,因此,我们总会观察到相对均衡的劳动力市场。
δ?酆β和δ=β过程与δ?刍β类似,只是δ?酆β时,工资路径虽是震荡的,却是发散的,导致劳动力供需缺口越来越大。
三、中国农民工市场的均衡与波动
根据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构成以及农民工市场的波动情况,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划分为三个阶段,如表1所示。
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出现,但由于制度的限制,加之此时改革开放刚进行不久,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不足以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并且,农业效率的提高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这些因素都降低了农村劳动力离开农村进城的积极性。因此,在整个这一时期,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数量还很少,城市劳动力市场主要以本地劳动力为主,表现为一元劳动力市场。
第二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003年底,随着农业改革效果的显现,农村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⑦。与此同时,区域与城乡收入差距拉大,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沿海和城镇地区转移,形成大规模的“民工潮”。城市开始出现二元劳动力市场,即以城市当地劳动力为主的第一劳动力市场和以农民工为主的第二劳动力市场。但此时城市劳动力市场大致处于稳定状态,即转移的劳动力基本能在城市找到工作,企业也能够以一定的工资在市场上找到需要的劳动力,政策与宏观环境的变化只影响工资水平,并不造成劳动力市场的波动⑧。
第三个阶段是2004年以后。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数量继续稳定增加,与此同时,城市农民工市场开始出现波动。2004年春天,从沿海地区开始,进而向全国蔓延的“民工荒”、“技工荒”开始出现,这种民工短缺现象在2008年结束。2008年,由于次贷危机的影响,中国城市开始出现大面积的农民工失业,失业的农民工最终不得不流回农村。
农民工市场,甚至城市劳动力市场均衡与波动的原因是什么呢?或者说,是什么因素的变化导致了农民工市场的波动?我们尝试用农民工市场模型来解释这个问题:
在第一阶段,农民工市场尚未形成,城市劳动力需求和供给双方分别是企业和本地劳动力。双方均根据现期工资做出供需决策⑨,工资水平能够迅速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需,从而达到均衡。
在第二阶段,大量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改变了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构成,形成中国独有的农民工市场。在此阶段,由于城乡收入差距拉大,并且农村尚有大量富余劳动力,致使我国农村劳动力具有无限供给的特点,即劳动力供给的工资弹性δ 小,而作为农民工的需求方,城市企业主要从事劳动力密集型加工产业,劳动力成本占产品成本的主要部分,对工资较为敏感,即劳动力的需求弹性β大,由模型可知,当δ?刍β时,劳动力市场的工资会自动趋向于均衡工资,从而实现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均衡。即使在外部冲击的情况下,只要不改变δ和β的相对大小,劳动力市场仍会自动趋向于均衡。随着企业技术推进,对熟练工人与技术工人的需求增加,需求弹性变小,由于熟练工人和技术工人是整个农民工群体的一部分,对他们的需求弹性变小意味着整个农民工市场的需求弹性β变小。同时,经济的发展使农民的收入提高,加之2002年取消农业税的改革使得从事农业生产变得更加有利可图,对农民工来说,务农和进城务工是相互替代的关系,农业收入的提高使农民对进城务工的工资收入更加敏感。并且,随着多年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可供继续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大大减少,新生代农民工对工作条件和待遇都有更高的要求⑩,这些都改变了中国农村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特性,使供给弹性δ变大。
供需弹性的变化最终改变了δ和β的相对大小,到第三阶段,当δ?酆β时,Wt随时间推移偏离均衡工资水平,引起劳动力供需的失衡,导致了始于2004年的“民工荒”,到2008年,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又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农民工失业。值得注意的是,为什么“民工荒”主要表现为“技术工荒”和“熟练工荒”,而2008年的大范围农民工失业主要是无技术和非熟练的农民工失业呢?首先,对“熟练工”和“技术工”来说,供给更加富有弹性,而需求则更加缺乏弹性,也就是说,其δ比普通农民工大,β比普通农民工小,因此也就更有可能改变δ和β的相对大小从而引起供需的失衡,所以“民工荒”主要表现为“技工荒”和“熟练工荒”;其次,对“技工”和“熟练工”来说,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他们无法进入城市第一劳动力市场,而只能属于农民工市场的一部分,和其他农民工一起竞争工作岗位,即使“熟练工”和“技工”更容易引起供需的缺口,但是他们可以通过“挤占”普通农民工工作岗位的方式继续工作。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受影响最大的首先是从事简单劳动加工的企业,技术含量较高的企业幸存,对城市农民工市场而言,这表明普通农民工的需求大幅减少,而“熟练工人”和“技术工人”需求的变化则较小,其结果是使大量无技术的普通农民工失业。
四、新《劳动法》对农民工市场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开始,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新《劳动法》旨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与1995年的《劳动法》相比,新《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其中引起热议的主要有四方面[16]:一是机构之间的派遣工作,二是试用期,三是补偿金,四是无固定期限合约。
从企业的角度看,新《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相当于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用工成本的增加使企业生产产品的成本增加,将降低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促使企业不得不减少用工数量以降低成本。与此相对应,资本密集型产业由于用工成本占所生产产品总成本的比例比较低,所受影响要小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我国城市资本密集型产业所需劳动力主要集中在第一劳动力市场,农民工市场则主要与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关,新《劳动法》主要影响农民工市场而非第一劳动力市场。由于用工成本的增加,作为理性决策的主体,企业的最优反应是减少雇佣劳动力的数量,用资本替代劳动,这将降低农民工市场的劳动力需求量,而新《劳动法》对企业用工的诸多限制则降低了农民工市场的需求弹性。值得注意的是,新《劳动法》对不同的农民工群体影响是不同的,技术工人和熟练工由于早已达到新《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待遇要求,并且对企业来说,对这部分农民工的需求本身就比无技术的普通农民工更加缺乏弹性,因此,新《劳动法》对他们的影响比较小。与此同时,新《劳动法》看似保护了收入最低的那部分非熟练、无技术农民工的利益,但由于企业对这部分农民工的需求弹性较大,最终结果可能是这些最底层的农民工受到最大的冲击。
从农民工的角度看,新《劳动法》使得农民工在用工市场上的相对地位提高,降低了劳动力的供给弹性。在新《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待遇要求低于劳动力市场均衡企业所能支付的工资时,由于我们尚不能确定新《劳动法》对δ和β的相对大小的影响,因而也就无法确定新《劳动法》对农民工市场均衡的影响。但如果新《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待遇要求超过了劳动力市场均衡时企业所能支付的工资,将会引起劳动力市场上供给大于需求的缺口,导致农民工的失业。
从长期看,为了应对新《劳动法》带来的用工成本的变化,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企业将加强技术改造的投入,技术的进步会进一步增加企业对熟练工人和技术工人的需求,降低对这部分工人的需求弹性,而长期农民工的供给弹性变化有限,需求弹性的降低最终会导致需求弹性β小于供给弹性δ。在供需缺口存在的条件下,需求大于供给的周期中会加剧“技工荒”和“熟练工荒”,供给大于需求的周期中由于“技工”对普通农民工岗位的“挤占”而加剧普通农民工的失业。
五、结论与政策含义
在我国城市具有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的条件下,农民工市场属于第二劳动力市场。由于农民工的供给受上期而不是当前工资水平的影响,而企业则是根据当前工资状况决定劳动力的需求,这就有可能导致农民工市场的波动。农民工市场是否可以通过工资的自动调节达到均衡,取决于供给和需求弹性的相对大小,2003年以前农民工市场能够自动达到均衡,是因为与需求弹性相比,供给弹性比较小。随着各种影响弹性因素的变化,从2004年开始,供需弹性的相对大小发生了改变,从而引起了农民工市场的波动,其表现为先是2004年开始的民工荒与技工荒,接着又是大量的民工失业。
新《劳动法》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但尚无法确定其是否会改变供需弹性的相对大小,因而也无法确定是否引起了农民工市场的波动。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新《劳动法》所规定的最低待遇要求可能超过了市场的均衡工资水平,从而加剧了农民工的失业。
从供需弹性的相对大小出发,探讨农民工市场的波动,政策含义是:
从短期来看,可以通过影响供需弹性的相对大小来降低农民工市场的波动。一方面,政府可以创造条件减少农民进城务工的障碍以减小农民工的供给弹性;另一方面,在我国当前农村尚有大量富余劳动力的情况下,为企业创造适度宽松的雇工环境,让企业有较大的自主权决定员工的雇佣,可以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弹性。
从长期来看,农民工市场波动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城市的二元劳动力市场,企业和劳动力依照不同的价格信号做决策,因此,变二元劳动力市场为一元劳动力市场,使企业和劳动力依据同一价格信号作出供需决策,让工资水平自动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力市场的波动问题。在这方面,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农民工在城市里工作中的不公正待遇,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以提高农民工的技术水平,改善农民工的居住和生活环境,使农民工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福利和社会保障,让农民工市场真正成为一体化的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一部分。
摘 要: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国际收支呈现出持续的“双顺差”现象。一方面,大规模低成本的劳动力供给促使了资源寻求型的外商直接投资,引致了中国资本帐户的盈余;另一方面,低成本的劳动力供给与剩余劳动力的城乡转移也为中国现代工业部门的规模扩张提供了动力,提高了本土企业产出和产品出口能力,并进一步导致经常项目收支顺差的递增趋势。另外,中国劳动者报酬偏低导致了国内需严重不足,进而引起国际收支顺差。提高劳动者的报酬无疑是改善国际收支失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的重要途径之一。
关键词:国际收支;双顺差;收入分配;劳动者报酬
一、引言
国际收支问题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Bourguignon等考察了静态假设条件下贸易和收入差距的关系,为分析收入分配与国际收支顺差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思路。[1]Alberto Bagani分析了中国劳动力迁移及要素收入对贸易平衡的影响,并模拟出未来五年加快人口迁移过程对储蓄率和外部失衡的影响程度。[2]江春、吴宏分析发现,导致中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根源是中国国内收入分配的失衡。[3]李鹤认为,对处于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转型过程的国家而言,劳动力是一个影响其经常项目的重要因素。[4]上述研究提供了经济失衡的诸多洞见,但主要存在以下两点不足:一是,尚未系统地建立国民收入分配与国际收支之间的理论框架;二是,尚未建立经济变量依存因果关系的动态分析模型。
近年来中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顺差持续加大,2011年初外汇储备已达26万亿美元。国际收支的双顺差导致国内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遭到破坏,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诸多难题。本文在总结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量化劳动力及相关因素对国际失衡的影响程度,探究中国国际收支持续顺差的深层根源,以期为解决宏观经济的内外部失衡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二、理论分析
在开放经济下,通过商品和要素的国际流动,国际收支与国民收入账户紧密联系起来。下面我们将国际收支放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来考察,以研究二者之间的基本关系。
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国民收入可表示为:Y=C+I+G+(X-M)。其中 Y代表国民收入,C代表消费,I代表投资,G代表政府支出,(X-M)代表净出口,即贸易账户余额。如果把政府支出G记为政府消费、政府投资,分别计入C与I,则C为总消费,I为总投资,那么上述恒等式简化为:Y=C+I+(X-M)。这个关系式说明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贸易账户余额与国民收入有着密切的联系,商品和劳务进出口额所占的比重越大,内外经济相互作用的程度就越深。
根据四部门国民经济恒等式:C+I+G+X=C+S+T+M。变化可得到:S-I+T-G=X-M=CA(CA为经常账户余额)。若将S+(T-G)看做私人与政府总储蓄,I为国内总投资,等式又可表述为S-I=CA。上式说明了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的储蓄和投资不必相等,从恒等式S-I=CA来看,经常项目余额反映了一国储蓄与投资之间的关系,若S-I>0,则经常项目为顺差;若S-I<0,则经常项目为逆差。若国内储蓄大于国内投资,即供给大于需求,则国内储蓄开始在海外寻找出路,由此出现贸易顺差。因此,储蓄和投资的缺口应该是等于经常项目余额,即国内多余的储蓄导致了外部的失衡。根据凯恩斯经济学理论,在开放条件下若投资过多,增长过快,则消费不能及时消化全部投资,必然会增加出口,导致一国经常项目顺差的外部失衡。消费和投资构成内需,净出口构成外需。根据国际收支均衡理论,BP=CA+KA+CRA,其中BP代表国际收支余额,KA代表资本和金融项目,CRA代表外汇储备。这一等式表示当经常项目为逆差时,需要国外资本的流入或动用外汇储备来获得融资;当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都为顺差时,则会引起外汇储备大幅度增加。
西德尼・亚历山大的吸收理论很好地将国内需求与国际收支结合起来,[5]该理论表述为:
Y-(C+I+G)=X-M
上式中,X-M 为贸易收支差额,以此作为国际收支差额的代表。(C+I+G)为国内总支出,即国民收入中被国内吸收的部分,用A 来表示。由此,国际收支差额实际上就可由国民收入(Y)与国内吸收(A)之间的差额来表示。设国际收支差额为B=X-M,则有:B=Y-A。如果一国国民创造的国民收入在供给国内总支出后仍有剩余,那么在该国国际收支中就会表现为经常账户的顺差。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经常账户余额反映了国民收入与国内吸收之间的关系,中国吸收不足是引起国际收支顺差的主要原因。国内吸收A可表示为(C+I+G), 如果把政府支出G记为政府消费、政府投资,分别计入C与I,则国内吸收A可简化为总消费C与总投资I之和。由于中国的投资需求一直以来非常旺盛,国内吸收不足实际是消费需求不足。因此有必要分析我国消费状况以及形成当前消费状况的根源。
从表1可以看出,2010年到2050年,我国劳动力适龄人口总体上呈下降趋势。我国“人口红利”现象将逐步消失,劳动力不再无限供给,为工资的上涨提供了可能。
三、模型检验
下面从国内投资、对外贸易流量及国际资本流入三个方面,来观察国际收支与国总需求体系中的各经济变量依存因果关系与结构问题。在劳动者报酬对国际收支作用机制模型中,从劳动者报酬对国内总需求作用机制的角度,设置了居民消费、总投资函数以及进口函数;由于经常顺差的主要原因在于贸易流量,为此建立了进出口函数;从资金流动的角度,重点讨论我国劳动力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力度;设置劳动力迁移决定函数,来分析劳动者报酬相关因素的变化;设置国内生产总值、经常项目恒等式,以便观测相关经济变量的变化及模拟分析。
(一)模型的基本结构
1.结构方程式
居民消费函数:C=b11 +b12R+b13DI+b14C(-1)+b15G+b16PW
上述结构方程式中,内生变量有GDP、C、I、EX、IM、FDI、NJ及REX,分别代表国内生产总值、居民消费、总投资、出口额、进口额、外商直接投资、劳动力迁移率(本文用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描述)及人民币汇率(表示1人民币可以兑换多少美元);外生变量有R、DI、C(-1)、G、PW、I(-1)、REER、WGDP、IPI、BiLi及NR,分别代表利率、居民可支配收入、滞后一期居民消费、财政支出、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滞后一期总投资、实质有效汇率、世界GDP①①设定这一外生变量用于观测国际经济发展变化、国际需求对中国出口的影响。为了消除价格波动影响,本文采用美国消费价格指数进行缩减,其计算范围包括美日欧以及东南亚国家和地区。、进口价格指数、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及国内外相对利率差。
用联立方程式推测各个结构方程式的参数时,考虑到同时推测所产生内生变量与误差项的相关问题以及可比性,本模型采用了二阶段最小二乘法。建立模型时主要采用1992―2009年的中国统计年鉴的年度数据,此外,还使用了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金融统计数据等。数据分析处理时使用了EViews6.0。
(三)计量结果分析
首先,讨论PW(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对相关指标的影响。从国内需求来看,PW每增加1%,居民消费即增加60030亿元人民币(下同,笔者注),说明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对消费影响甚大。PW对投资的影响系数是273849,说明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越高,相应投资增大。从经济循环的角度看,收入对投资与消费的影响较大,如果收入没有与经济增长形成良性的同步增长关系,那么投资与消费的“双拉动”作用将大打折扣。由此可见,劳动者报酬占比的增加能有效地拉动我国居民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提升,进而缓解我国国际收支的顺差。结果显示,PW每增加1%,会降低中国出口额2051亿元,这一结论证明了上述理论分析的观点,即劳动者报酬率对出口存在负向的影响。PW的上升对FDI的影响也较大,PW每增加1%,FDI减少681241亿元。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对于中国经济影响深远,是一把“双刃剑”,在短期,工资的上升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盈利空间;但从长期来看,劳动力成本上升则有助于中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减轻经济增长对初级产品出口和外国投资的过分依赖,有利于扩大消费,拉动内需,从而缓解我国国际收支顺差的现状。PW对人民币汇率的弹性系数是-0125,反映了提高劳动力工资水平对人民币升值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这将间接影响到国际资本的流动。
其次,分析NJ(劳动力迁移率)对相关指标的影响。该指标每增加1%,我国进口额相应增加553778亿元,说明劳动力不断迁移引致了对进口投资品和消费品的强劲需求,从而减少经常项目顺差。劳动力迁移程度是由城乡居民收入比例及外商直接投资决定的,分析结果显示,城乡居民收入每增加1%,劳动力迁移率增加111%,这也说明了城乡收入差距是吸引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的重要因素。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亿元,劳动力迁移率即增加00003%。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过高的储蓄率维持了经常项目下大规模的顺差,过度的储蓄挤占了消费,使得内需不足。劳动者报酬过低降低了劳动要素所有者的收入,从而抑制了国内需求,造成国内结构失衡,并进而导致经常项目的顺差。中国资本与金融项目顺差主要源于FDI,而我国劳动力要素的成本低无疑是促进FDI进入的重要因素。
第二,随着劳动力供给逐年下降,中国劳动力廉价供给的时代在未来一段时期内行将结束。从劳动力市场供需来看,劳动者报酬的提高是可行的,也是有必要的,这有助于扩大内需,从而带动内向型经济发展。
第三,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我国更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将促进国内消费者对进口投资品和消费品的强劲需求,从而有力增加国内需求,抑制国际收支的顺差。
总之,国内劳动者报酬偏低是导致我国国际收支双顺差状况的重要原因,提高劳动者的报酬无疑是改善国际收支失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的重要途径之一。
随着中国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老年人的生活现状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如何为日益庞大的老年人群提供支持,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成为家庭、社会和政府的共同责任。了解老年人的生存现状是为其提供帮助的必要前提,而良好的经济状况是满足老年人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基础。
1 研究背景
老年人的经济状况一直是我国老龄化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研究表明,老年人的经济收入主要有三个来源:子女或亲属供养、老年人的劳动收入及离退休金收入(杜鹏、武超,1998)。从目前对老年人经济收入状况的研究来看,经济收入通常包括劳动收入、离退休金、子女供养等赠与和转移性支付在内的所有收入。家庭成员供养和离退休金收入作为家庭养老和离退休制度的重要成果,已经引起了很多专家和学者的关注。而老年人作为劳动年龄人群之外的非正式劳动和工作人群,他们的劳动收入状况却少有人去分析。
研究显示,老年人的居住地点对其经济收入有所影响(乔小春等,2005),而这一地区差异可能是因为老年人居住地经济状况的不同所引致的。Joseph 和Phillips (1999) 调查发现,中国东部浙江省的一个富裕社区提供了大量资源用于对老年人的照料,而这些富足地区的人均收入高,家庭自身所能提供的养老资源也更为丰厚。对印度尼西亚老年人的研究发现,与城市老年人群相比,农村老年人的经济状况相对较差(Laura Rudin,1993)。我国东、中、西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也对老年人的经济状况造成了显著影响,东部地区老年人的整体经济状况好于其他地区(爱德华•帕默、邓曲恒,2005)。但上述研究中的老年人经济状况包括劳动收入、离退休金、子女供养等赠与及转移性支付在内的所有收入。
2005年抽样调查数据显示,6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中近28%的老年人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生活,其中东部老年人为22.8%,中部老年人为29.2%,西部老年人为33.4%(根据2005年抽样调查1%数据计算)。上述事实表明,超过四分之一的老年人依靠劳动收入维持日常生活,而且老年人对劳动收入的依赖趋势由东部到西部逐步加剧。 那么老年人的劳动收入是否与其整体经济收入状况一样存在东、中、西部地区差异?尽管有研究显示,我国老年人的经济状况存在明显城乡差异(杜鹏,2003),但在分离掉城乡社会保障体制所造成的差异之外,老年人劳动收入的城乡差异是否继续存在?截止目前,上述问题尚无定论。
迄今为止,陆续有研究分析老年人群体内部的经济状况差异,并提供了可能的影响因素。对美国老年人家庭的研究表明,养老金是老年人家庭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家庭之间的收入差异主要是由于老年人家庭的人口年龄结构特征差异所造成的(Rose M Rubin,2000);配偶存活的老年人经济状况较好(Radner,Daniel B,1995);女性老年人的贫困率远远高于男性(Kalman Rupp et al., 2003);对澳大利亚的研究发现,老年人、低学历人群的贫困发生率呈上升趋势(Roger Wilkins,2007)。而对中国老年人的经济状况研究也发现存在显著的性别和年龄差异:男性老年人高于女性老年人;低龄老年人的经济收入高于高龄老年人(杜鹏、武超,1998;王树新,1996)。爱德华•帕默、邓曲恒(2005)和乔晓春等(2006)的研究表明,受教育水平越高的老年人中贫困人口的比重较低;后者同时指出,夫妇双方共同生活的老年人中贫困人口的比重低于其他老年人群。但上述国内外研究中涉及的收入或者经济状况均是综合考虑了劳动收入、离/退休金、家庭成员供养等各种形式的收入后做出的判断。作为对老年人经济收入构成的进一步分析,如果仅限于老年人的劳动收入,上述结论是否成立,还有待进一步考证。
西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为老年人群提供了相对充足的经济支持,并因此成为老年人收入的主要内容。也许是因为劳动收入在老年人整体收入中所占比重太低,迄今为止,国外对于老年人群劳动收入的专门研究还很少见。但是,对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中国而言,接近30%的老年人仍然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对老年人劳动收入的影响因素及其地区差异的分析,将有益于进一步揭示老年人贫困的原因,为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以缓解老年人的经济压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提供借鉴。因此,本文将试图通过对2005年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来研究老年人劳动收入中可能存在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并揭示其主要影响因素。
2 研究设计
2.1 研究方法
文章分析数据源自2005年10%人口抽样调查数据,选取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以其中从事劳动的老年人为研究对象,以其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为因变量。
本文将通过描述统计,揭示东、中、西部城乡老年人劳动收入水平和地区差异。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东、中、西部城市和农村劳动人群的月平均收入(取自然对数)水平的线性回归分析,探讨年龄、婚姻状态、健康状况、医疗和养老保险、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对老年人劳动收入的影响,及其存在的地区差异。
在研究中,将2005年抽样调查数据中来自城市的老年人群归为城市人群,来自镇和县的人群归为农村人群,分别进行回归分析。文中对东、中、西部的划分是根据各省的经济和社会综合发展水平进行的。将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共10个省市划分为东部地区;将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共11个省市划分为中部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共10个省市划分为西部地区。
2.2 自变量和因变量
本文中老年人的劳动收入指老年人在抽样调查时点的上个月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全部收入,包括现金和实物。此处的劳动收入指从事经济活动获得的收入,不包括财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非劳动收入。在对老年人经济收入水平(对数)的OLS回归中,以月平均劳动收入的对数值为因变量。
随着时间推移,老年人从事体力和脑力活动的能力均有所下降,年龄成为老年人参与劳动和获得劳动收入的重要影响因素。由于样本规模很大,在OLS回归中,年龄以连续变量进入模型。此外,老年人的婚姻状态、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医疗和养老保险等变量作为与老年人身体状况、社会支持资源和经济状况密切相关的因素,也是可能影响老年人劳动收入水平的重要变量。因此,在本文的回归分析中将上述因素作为自变量纳入分析模型。变量的设置为:婚姻状态(1有配偶;0没有)、健康状况(1健康;0不健康)、受教育程度(0未上过学;1小学;2初中;3高中;4大专及以上)、医疗(1有;0没有)和养老保险(1有;0没有)。在上述自变量中,以取值为0的分类作为参照项。
3 描述统计―老年人的劳动收入状况及其影响因素分布
3.1 老年人群的劳动收入状况及其地区差异
图1提供了对2005年抽样调查样本中从事劳动的老年人群的月平均劳动收入曲线。为了对比收入的城乡差异和东、中、西部地区差距,统计曲线依照三个地区的城市和农村人口分别绘制。曲线展现了老年人群劳动收入的三个重要特征:城乡差异,东、中、西部地区差异和年龄差异。无论在东部、中部还是西部地区,各地区对应的城市老年人按龄收入变化曲线均在农村老年人平均劳动收入曲线的上方;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人群中,对应的东部、中部、西部老年人群按龄劳动收入变化曲线均呈上、中、下的顺序分布。上述两个事实说明,城市老年人的劳动收入水平高于农村,且东、中、西部老年人的平均劳动收入水平依次下降。观察老年人的劳动收入水平按龄变化趋势可以发现,随着年龄增加,老年人群的劳动收入水平不断降低。此外,城乡老年人群的劳动收入曲线的波动幅度说明,城市老年人群的劳动收入的变动幅度较高,地区差异较大,而不同地区的农村老年人群的收入曲线则相对平缓,且地区差异较小。
在经济学模型中,收入增长多以指数方式进行,而以往研究在对劳动收入或经济收入的回归模拟中,也通常对其进行对数处理, 图2提供了东、中、西部地区老年人劳动收入对数值的按龄变化趋势,从曲线形状来看,取对数的处理方式并没有改变地区和城乡之间的差异模式。
考虑到老年人劳动收入的地区差异,以及这种差异会对劳动收入水平的其它影响因素产生作用,在本文接下来的回归分析中,针对东、中、西部的城市和农村老年人群分别进行回归模拟,以揭示自变量在不同地区的作用方式。
3.2 影响老年人劳动收入水平的主要因素
表1提供了东、中、西部的城市和农村地区中,影响老年人劳动行为的相关变量取值的描述统计。对比东、中、西部地区中继续从事劳动的老年人群的相关特征变量取值,可以发现存在以下地区差异:东部老年人群的年龄略高于中西部人群,前一人群中男性、有配偶者、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有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老人所占比重均高于其它地区人群。由此推断,虽然东部地区继续劳动的老年人的平均年龄较大,男性较多,但其中无配偶的人的比例却低于中、西部地区,作者推测,这与东部地区较高的预期寿命和健康预期寿命有关。从人群整体的经济保障状况来看,中、西部的养老保险特别是医疗保险的覆盖率低于东部。
对比表1中城市和农村地区老年劳动者的特征分布可以发现,城市老年劳动人群的平均年龄略低于农村,其中男性老年人和在婚的老年人所占比例均高于农村人群,而且上述特征在东、中、西部均有所体现。年龄、婚姻状态、性别间接反映了人群的健康状况,而从这些侧面信息推断,城市中的老年劳动人群的健康状况优于农村,这一事实与表1中健康老年人群的城乡分布完全一致。从东、中、西部老年劳动者的社会经济特征分布来看,农村老年人群在经济状况方面居于劣势地位。农村老年人群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所占比重低于城市人群,其中高中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群分布的城乡差距特别突出。拥有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老年人群在城市人群中的比重也超过农村人群。上述情况说明,与城市老年劳动人群相比,农村老年人群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社会经济状况都较差。如果从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关系的逻辑上来分析,似乎劳动能力较差的人只能获得相对较低的劳动收入,事实果真如此吗?除了身体因素之外,中国老年人群劳动收入的地区差距中还有哪些因素在发挥作用?本文下一步将通过对个体的回归模拟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10%子样本计算。
4 回归结果
表2中的OLS线形回归输出结果显示:年龄、性别、婚姻状态、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养老、医疗保险和居住地属性均与老年人的收入水平显著相关。男性、年龄较小、有配偶、身体健康、文化程度较高、有医疗和养老保险、东部地区和居住在城镇的老年人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对比模型1至模型6的逐步回归结果发现,在逐步引入年龄、性别、婚姻状态、健康状况、文化程度、以及养老和医疗保险等控制因素后,地区属性对老年人收入水平的直接影响不断下降。以下将详细说明控制变量引入过程中的地区差异变化。
模型1的结果显示,与东部老年人相比,中、西部的老年人的收入显著偏低,中部的老年人的收入水平仅为东部人群的80% (exp(-0.217)),而西部人群的收入水平则为后者的65%(exp(-0.426))。模型2的结果说明,城市老年人群的收入水平约为农村人群的1.52倍。对比两个模型中东、中、西部地区属性对老年人收入水平的影响幅度可以发现,引入城乡属性作为控制变量后,老年人收入的东、中、西部地区差距有所减弱,中部老年人的收入上升至东部人群收入的83.3%,西部则上升至67.6%。上述事实说明,东、中、西部老年人群收入水平的地区差异部分是由于地区之间的城市化水平差异所产生的,由东到西,城市化水平逐步降低,从事劳动的老年人群中城市老年人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见表1),因此导致老年人群的收入水平不断降低。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的10%子样本计算。
注:回归结果均在p
模型3的回归结果表明,随着年龄增加,老年人劳动收入不断下降,男性老年人、有配偶的老年人的收入水平分别超过女性和无配偶的老年人群。回顾表1中东、中、西部老年人群的特征分布,可以发现,与东部老年人相比,西部老年人群的平均年龄较低,女性所占比重较高,丧偶老年人较多。因此,在控制了性别、婚姻和年龄因素的直接影响之后,劳动收入的地区差异有所减小,东、西部地区老年人的收入水平之比由模型2中的1∶0.676,上升至模型3中的1∶0.694。对比表1中老年人群的年龄、性别和婚姻状况分布的城乡差异可以发现,农村老年人群的平均年龄较大,丧偶比例较高,男性所占的比重较低,而上述因素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农村老年人劳动收入偏低的现象。因此,在引入上述控制变量以后,模型3中的城乡差异较模型2有所下降(1.521.46倍)。
观察模型4中城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对收入水平的回归系数,可以发现,身体不健康的老年人的收入较低,约为健康老年人收入的80%(exp(-0.224))。而表1的统计结果表明,从东至西,老年人中身体健康者的比例逐步下降;且城市老年人中身体健康者的比例高于农村人群。基于老年人群整体健康状况存在的城乡和地区差异,以及回归结果中揭示的健康状况与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可以推断,老年人群整体健康状况的地区差异进一步扩大了老年人群收入的地区差距。对比模型3和模型4的结果发现,在模型4控制了健康状况之后,中、西部地区属性和城乡属性对老年人群收入的直接影响幅度 (既回归系数)明显减弱。
表2的结果表明,受教育水平是影响劳动收入的重要因素,文化程度的提高导致收入水平持续增加。比较模型5中对应变量的回归系数可以发现,高中文化程度的老年人的劳动收入是未上过学的老年人的1.80倍,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老年人的劳动收入则骤升至后者的5.1倍。在引入文化程度作为控制变量后,模型5中地区属性变量的回归系数较模型4有所下降,说明高学历人群在东、中、西部及城乡地区老年人群的不同分布进一步扩大了老年人群收入水平的地区差异。作为老年人社会经济状况重要标志变量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也能显著提升老年人的收入水平。模型6的回归结果显示,有养老保险的老人的劳动收入是其他人群的1.45倍,有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的收入是无医疗保险人群的 1.08倍。在引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解释因素后,模型6中东、中、西部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对老年人收入的直接影响较模型5显著下降。
5 讨论
分析展示了老年人的个人特征和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对劳动收入的显著影响:男性、年龄较小、有配偶、身体健康、文化程度较高、有医疗和养老保险的老年人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对上述因素进行归类可以发现,年龄、性别、身体健康状况、婚姻状态都直接或间接反映了老年人的劳动能力。与其他老年人相比,身体状况较好(男性、年龄较小、有配偶、身体健康)的老年人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收入。此外,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老年人的劳动收入水平逐步增加,且教育对劳动收入的促进效用在从高中到大专的跨越中尤为明显,这恰恰符合教育收益率的变化规律。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存在一方面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老年人的经济压力,在这一前提下老人可以更自由的根据意愿选择工作,而工作报酬也是他们筛选工作的重要条件。因此,从个体老年人的角度来看,越是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劳动能力和社会经济条件的老年人,他们所获得的劳动收入也越高。对于那些获得较低劳动收入的老年人而言,究竟因为他们的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文化程度较低,从而导致工作能力较低,并因此降低了收入水平?还是由于社会经济状况居于劣势,迫使他们不得不继续劳动,也因此没有多余的机会去选择工作报酬?或者是因为社会经济状况的劣势地位同时昭示了他们无法获得更多的工作机遇,也就无从选择薪酬的高低?上述疑问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中国老年人群的劳动收入水平存在地区差异,这种地区差异包括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也包括城乡差异。本文对继续从事劳动的老年人群特征的描述统计和对老年人收入的回归分析共同揭示了造成收入水平地区差异的主要因素。男性、有配偶、身体健康、文化程度较高、有医疗和养老保险的老年人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而这恰恰是具有上述特征的人群在各地区老年人群中所占的比重从东至西逐步降低,这一事实说明,老年人群收入水平的东、中、西部地区差异有一部分是老年人自身的健康和社会经济状况的个体差异所造成的。与此类似,个体的健康状况、文化程度特征的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收入的城乡差异:年龄较小、男性为主、身体健康、文化程度较高,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覆盖率较高等相关群体特征成为解释城市老年人收入水平超过农村的重要原因。
尽管老年人的个人特征和相关社会经济因素的引入,降低了回归模型中的地区和城乡属性对老年人收入水平的直接影响幅度,但中、西部的地理位置和农村属性对老年人收入水平的负面作用却始终显著存在。这一结果说明,除了老年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文化程度、社会支持资源等个体因素影响以外,区位和城乡属性等宏观因素也对老年人的劳动收入水平存在显著影响。而区位、城乡属性等因素不仅意味着地理位置、自然生存环境的差异,也体现了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等因素造成的宏观社会差异。可以说,老年人自身的个体微观差异和宏观社会环境差异共同导致了老年人群劳动收入水平的地区差距。而老年人劳动收入水平的城乡和地区差异也揭示了老年人整体经济状况存在地区和城乡差距的原因。个人因素对老年人劳动收入水平的影响说明,那些年老体弱、丧偶、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年人需要更多的社会支持,而地区和宏观社会因素对老年人劳动收入水平的显著影响表明,生活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老年人需要给予更多关注。
摘 要:大量劳动力从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的转移带来全要素生产率的持续提升,这保证了我国经济近二十几年以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速度持续增长。未来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还将持续约20年,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关键在于继续鼓励资源从低生产率的农业部门流向高生产率的工业与服务业部门,同时积极鼓励制造业向高附加值产品转移,以及加强服务业的开放与竞争。
关键词:劳动力转移;全要素生产率;增长
作者简介:黄忠平(1969- ),男,江西会昌人,南京大学国际贸易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学与空间经济学。
自建国以来,我国发生了两次大规模的劳动力转移,第一次是1968~1977年的上山下乡运动,当时有3000余万的知识青年从城市奔赴农村,这伴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下降以及与世界平均收入水平差距的持续扩大;第二次是改革开放以来,大量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的劳动力向非农行业的转移,这带来增长奇迹,经济以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速度持续增长,与世界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得以收敛。本文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下,探讨劳动力转移、全要素生产率与中国增长奇迹之间的逻辑关系,并就继续鼓励劳动力从低生产率的农业部门流向高生产率的工业与服务业部门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二元经济结构与劳动力转移
与发达国家单一的现代经济不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中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个部门,传统的占优势的农业部门与刚刚开始起步的现代部门。从地域来看,前者位于农村,后者一般位于城市,传统经济与现代经济并存构成二元经济结构。目前我国农业的就业份额为46.9%,而日本为5%,NIEs(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韩国、新加坡与中国台湾)为4%。与亚洲其它先行国家相比较,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特征非常明显。我国要完成经济结构由不发达到发达的转换,必须将人口和经济重心由农村转移到城市,由农业转移到工业和服务业。自经济起飞以来,我国农业部门就业比例已经由69.8%下降为46.9%,降幅为22.9%,其中的4.9%由工业部门吸收,18%由服务业部门吸收。
劳动力转移的动因有农村推力与城市拉力,推力来自农村过剩人口的压力,它推动由于生活贫困而无望的人们移向城市,拉力则强调城市光明的吸引和城乡间工资收入的差距。有研究表明,目的地与出发地的工资水平对劳动力转移的影响是不对称的。目的地工资水平对劳动力转移的拉动影响比较显著,而出发地劳动力的流动倾向和家庭收入之间的关系则是非单调的,农村推力并不必然导致更多劳动力转移。对劳动力转移来说,教育成本与择业过程中的等待成本都很高,成功实现劳动力转移必须承担较高的教育成本与择业过程中的等待成本以及信息搜寻的成本。绝对贫困会抑制农村人口向外转移,农村中最贫困的人口并不构成劳动力转移的主要部分。
距离对劳动力转移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这其中交通成本的影响较小,更为重要的是心理成本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的可得性。特别是对于受教育程度较低且缺乏信息网络的民工来说,距离的负相关系数更大。这表明劳动力转移存在阶段性,农村地区的人口移民到附近的小城镇,而小城镇的人口又移民到大城市。如果城市按规模大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层级体系,那么,阶段性劳动力转移将成为普遍的形式。由于大城市在城市人口分布中占很大权重,短距离移民不能满足其对移民的大量需求,目的地的关系和朋友对劳动力向大城市的转移而言非常的重要,这种累积进程使大城市发展起自己长期稳定的移民来源。
刘易斯(1954)认为,城市现代工业部门在现行的工资水平上能够得到所需的任何数量的劳动供给,在现行工资水平上,现代部门的劳动供给具有完全弹性。大量农村劳动力在有限的土地上进行农耕,加之资本投入不足,农业劳动生产率必然很低,边际生产率为零甚至为负。一部分农业劳动力事实上是剩余劳动力,他们对生产毫无贡献甚至是妨碍了别人的劳动。其结果就是相当一部分农业劳动者所得到的收入,只能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而且,这一收入不是来自分配,而是来自分享。只要农业剩余劳动力没有完全被城市吸收,工业部门的工资水平就会保持不变,不会随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提高。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把农业部门的伪装失业者全部转移到工业部门中去。在刘易斯看来,城市中不存在失业,任何一个愿意到城市工作的人都可以在城市的现代部门找到一份工作,劳动力从农村流入城市的决策仅仅取决于城乡实际收入的差距。这与我国情况不符,由于经济体制转轨对城市就业形成的巨大压力,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逐步上升,而与此同时,人口从农村流入城市的速度持续增长。
根据发展中国家城市与农村普遍存在失业的现实情况,哈里斯与托达罗(1970)认为,由于政府与工会的作用,工业部门的工资具有下方刚性,城市存在失业,农民即使流入城里也未必能找到工作。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不是因为他们得到了增加工资的保证,而是由于一种赌博心理,移民为了获得高收入的就业机会从而较高的持久收入,甘愿在一定时间内承受失业或者城市的低收入工作。农业部门的劳动力欲向工业部门流动时,考虑的不是实际收入差距而是期望收入差距,即在工业部门找到工作的概率与城乡实际收入差距的乘积。只要工业部门的期望工资高于农村部门的工资,农村劳动力就会向工业部门迁移。随着劳动迁移人数的增多,工业部门的期望工资会下降,当期望工资与农村部门的工资相等时,农村劳动力向工业部门的转移便会停止。工业部门的发展促使期望工资上升,这在增加劳动力迁移规模的同时也会扩大工业部门的失业规模。所以,促进农业部门的发展与发展工业部门是同样重要的。
城市劳动力市场存在异质性,正规部门与非正规部门构成二元劳动力市场框架。我们有必要区分两种劳动力转移,一种是短期转移,劳动力并未切断与农村的联系;另一种是永久转移,劳动力永久离开了农村的居所。稳定的劳动力具有较高的生产力,城市正规部门重视稳定劳动供给的效率价值,制定足够高的工资水平来吸引稳定的永久性劳动力转移。效率工资原理对正规部门工资水平较高的解释是,工人的工作效率与工资的提高成比例增长,由于工人的生产效率信息是不对称的,提高工资对厂商而言有利可图。实际上,每个厂商都面对着无弹性的劳动供给,这些劳动力具有潜在的生产效率,他们对于高工资反应敏感,一定程度的工资提高将提高工厂中此类工人的比例,从而导致更大比例的劳动效率的提高。短期性劳动力转移则由于其高流动性,更多进入非正规部门。城市经济的非正规部门容易进入,且其工作形式不妨碍继续寻找正规部门的工作,移民进城后如不能在工业部门找到正式工作不会处于完全失业的状态。非正规部门包括按天雇佣的临时工、受雇于小规模企业之中的常规工人,以及从事擦鞋、卖报等工作的自我雇佣。非正规部门灵活收入的平均水平不但低于正规部门的工资,而且可能低于农村的平均工资水平。移民把在非正规部门等待期间的收入损失作为一种投资,为的是将来找到一个高工资的正规部门的工作。
二、劳动力转移与经济增长
索洛模型确认了工人平均产出的两种可能变化来源,即工人平均资本的差异与全要素生产率(TFP)的差异。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会导致工人平均产出的永久性增长,而工人平均资本的变化对工人平均产出的影响则是适度的。全要素生产率作为一个除了劳动与资本之外的其他影响产出因素的杂物袋,可解释为抽象的知识、劳动力的教育与技能、产权的力量、基础设施的质量、对企业家精神与工作的态度等。中国经济近二十几年的强劲增长可以从人口发展、劳动与资本从低生产率部门向高生产率部门的转移、部门内的要素积累以及技术进步等角度来考察。
首先,从人均产出增长的源泉考察。我们把人均产出增长分解为劳动生产率(每工人产出)、参与率与依靠率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中参与率定义为劳动人口占工作年龄(15-64岁)人口的比例,依靠率定义为不工作年龄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例。结果如图1所示,中国和亚洲其它先行国家的经济起飞都主要是由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驱动的,参与率和依靠率加总的影响均小于每年1%。
图1 人均产出增长的源泉(自经济起飞开始)
资料来源:IMF,2006年9月《世界经济展望》
其次,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源泉来考察。我们进一步把劳动生产率增长分解为资本深化(每工人实物资本的增加)、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与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三个部分。如图2所示,中国的实物资本积累与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都远较亚洲其它先行国家要快。亚洲其它先行国家的劳动生产率增长主要源自快速的实物资本积累,对中国而言,劳动生产率增长则主要源自全要素生产率的迅速提高。
图2 劳动生产率增长的源泉(自经济起飞开始)
资料来源:IMF,2006年9月《世界经济展望》
第三,从增加值的部门份额与就业的部门份额的比较来考察。如表1所示,中国工业增加值份额远高于基于人均收入、国家大小与人口等基本面特征决定的预测值,服务业的增加值份额远低于预测值;与此同时,农业的就业份额远高于预测值,服务业的就业份额远低于预测值。这意味着中国的农业生产率相对较低,而工业生产率相对较高,大量劳动力从农业部门转移到工业部门就使平均劳动生产率得以提高。
目前就世界平均水平而言,非农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约比农业部门高3倍。我国自1979年经济起飞以来,农业生产率的增速为年均4.1%,工业为8.0%,服务业为4.8%。工业部门与农业部门的生产率差距还在继续扩大,这意味着劳动力的跨部门配置将使我国未来的增长潜力得以持续。
通过以上对每工人平均产出增长的分析,我们发现了劳动力转移、全要素生产率与中国增长奇迹之间的逻辑关系,大量劳动力从低生产率的农业部门向高生产率的非农业部门的转移带来全要素生产率的持续提升,这保证了我国经济近二十几年以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速度持续增长。
三、结论与政策含义
宏观经济稳定、制度变革、金融发展以及更加开放的贸易政策是中国与亚洲其它先行者成功的重要因素。中国经济近二十几年的强劲增长,一方面是资源投入增加带动的,更重要的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带动的。大量劳动力从低生产率的农业部门流向高生产率的工业部门所引发的跨部门配置效率,与部门内的增长效率一起解释了我国的增长奇迹。中国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关键在于继续鼓励资源从低生产率的农业部门流向高生产率的工业与服务业部门,同时积极鼓励制造业向高附加值产品转移,以及加强服务业部门的开放与竞争。2004年我国总就业人数为7.52亿,其中农业的就业份额为46.9%。但是,按我国目前人均收入、国家大小与人口等基本面特征,农业的就业份额应该是23.7%,这表明我国还有约1.74亿农民需要转移到工业与服务业部门。在“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中,国家期望五年转移农业劳动力4500万人。按这一速度,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还要持续约20年,可谓是任重道远。可以说,工业反哺农业最大的反哺就是工业部门为农业部门提供劳动力转移的机会,城市支持农村最大的支持就是城市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其工业与服务业的有序转移。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作为着力点,促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增加资源投入带动向主要依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带动转变,本文的研究表明以下几点政策含义值得引起重视:
1.距离对劳动力转移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特别是对于受教育程度较低且缺乏信息网络的民工来说,距离的负相关系数更大。所以,为实现劳动力有序转移,必须扶持县域经济发展,引导乡镇企业向有条件的小城镇和县城集中,同时健全就业信息服务体系,引导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
2.出发地劳动力的流动倾向和家庭收入之间的关系则呈倒U形,农村“推力”并不必然导致更多劳动力转移,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完善使得农村中较富有的家庭比较容易实现从农村到城市的劳动力转移。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农村的金融市场,疏通劳动力转移的融资渠道。
3.我国基础设施、教育、医疗与卫生等公共资本的分布明显集中在城市,这一方面与劳动力的分布不匹配,另一方面不利于引导私人资本流入农村地区,加剧了城乡之间的不协调。因此,必须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更多公共资金用于改善农村的生产条件与生活环境。
4.我国相当一部分的劳动力转移属于短期性的,他们在城市非正规部门与农村劳动力市场分配自己的时间,赚取低水平的收入。为缓和劳动力转移进程中收入分配的矛盾,政府一方面要打破城市正规部门的垄断,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在城市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5.永久性劳动力转移由于其较高的稳定性更多流入城市正规部门,而短期性劳动力转移则由于其高流动性更多进入非正规部门。由于稳定的劳动力转移具有更高的生产力,加快农民工的“市民化”,加快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将使劳动力转移的增长效应最大化。
6.城市正规部门较高的工资水平吸引超过城市空缺岗位的劳动力转移至城市,使得城市失业率持续存在。在移民追求其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可能带来社会成本,这一方面是因为转移到城市非正规部门的劳动力生产率较低,更重要的是过度移民所带来的城市基础设施的成本很高。
7.我国近年出现的“民工荒”可归纳为两个原因,一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城乡实际收入差距有所减小,更重要的是因为城市本身失业率的持续上升影响了劳动力转移的预期。城乡期望的收入差距影响劳动力转移的决策,当城市失业率很高时,即使城乡实际收入差异很大,农业劳动者也不会简单地作出迁移到城市去的决定。
[摘 要]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社会转型的重要环节,也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它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城乡经济的共同发展。本文通过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历史进程,总结其经验教训,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当前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 农村剩余劳动力 转移 历史回顾 经验教训 启示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选择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工业化道路,同时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保证工业发展的需要,但同期大量的农业劳动力却依然居住在农村,严重阻碍了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造成这种结果的根本原因,是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前一直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限制了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和城市改革的顺利推进,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农村涌向城市,其规模和数量均超过改革开放之前的态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乡城转移也成为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关注的焦点。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社会转型的重要环节,也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它可以通过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城乡经济的共同发展。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历经几个重要阶段,回顾这一历史过程,对于我们总结经验教训,思考当前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将有所裨益。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历史回顾
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与国家宏观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具有鲜明的历史特征。改革开放前,其历史进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949―1957年,1958―1963年,1964―1978年;改革开放后可分为五个阶段:1978―1983年,1984―1988年,1989―1991年,1992―2000年,2000年以后。
1、1949―1957年:农村剩余劳动力自由转移。
这一时期,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基本上是在不受政府限制和干预的情况下进行的。随着中国工业化发展的起步,国民经济得到恢复,人民生活稳定,城市发展迅速。国家在这一时期加强了交通运输建设和能源及原材料工业的建设,城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提高,从而导致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由于这一时期国家并未对农村劳动力的迁移进行任何限制,因此,劳动力乡―城迁移是自然发生的,且非常频繁。
在1951年7月经政务院批准后公布的《关于城市户口管理有关内容的暂行条例》中,并未有明确限制农村人口乡城转移的条文,而只是一般性规定:凡迁移者得于事前向当地人民公安机关申报迁移,注销户口,发给迁移证;凡迁出者得于到达住地三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入户。1955年3月,政府有关部门又了关于办理户口迁移的注意事项的联合通知。通知一方面要求劝止那些盲目要求迁入城市的农民,另一方面对于有正当理由的要求迁移者尽可能地满足其迁移要求,甚至对于那些已盲目流动进入城市的农民,只要他们在城市已经找到正当职业或已就学,仍然可以在其出具有关方面证明并向原住地补办迁移手续后,给予登记城市正式户口。
在上述政策的指导下,从农业转移出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既可以选择到农村内部的非农产业就业,也可以选择到城市的工业部门就业,并且可以不受限制地迁往城市定居。据统计,1953―1957的5年间,城市全民所有制工业部门的就业人数从510万人猛增到2316万人(其中绝大部分是从农村招收的农民),平均每年增加35.3%。[1]P67随着农民转移到城市,城市人口数量迅速增长。1952年全国城市人口仅有7000万人,1957年则增加到9949万人,平均每年增加589万人,城市化水平从12.46%增加到15.39%,每年增加0.59%,这是我国城市化水平增长最快的时期之一。
但这种完全自由的劳动力流动并未持续很久。劳动力的快速转移必然会使农村的粮食生产受到影响,同时由于农民工大量进城,对粮食的需求增加,致使城市居民的食品供应出现紧张局面。针对这一状况,1957年,国务院了《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严格禁止企业单位从农村招工,并且在城市设立收容遣送机构,把进城的农民遣返原籍,这预示着随后农村劳动力自由转移开始出现波折。
2、1958―1963年: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大起大落。
1958年开始的“”,也带来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随着城市工业建设的迅速开展,当时即转移了1000余万农村劳动力到城市工业和建筑业就业;同时,在农村也出现了农村劳动力从农业到非农产业就业的高潮,在社队企业就业的职工达到1800多万人。然而,这种过快过急、以虚假工业膨胀为基础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我国粮食产量连续两年急剧下降,1957―1960年,粮食产量下降了24.4%。面对这种状况,从1961年开始,我国不得不进行为期三年的经济调整,大批劳动力重新返回农村务农。据统计,1961年,全国城镇人口减少1300万人,精简职工数量950万人,同年农业劳动力比上年增加2730万人,基本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1962年1月至1963年6月城镇人口共减少1600万人,同期精简职工1034万人;1962年农村劳动力比上年增加1500多万人。整个三年经济调整时期,城镇人口共减少2600万人,精简职工2000万人。至1963年,农村劳动力占全社会劳动力的比重又陡然上升至82.5%。[2]P124、125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农村劳动力的乡―城流动出现巨大的起伏,与国家相关政策制度有密切联系。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1962年4月,公安部发出了《关于处理户口迁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村、县镇人口要求迁往城市的,应当坚决劝止,个别确因老、幼、病、残无人照顾,必须投靠在城市的直系亲属抚养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照顾,对已经迁到城市尚未落下户口、有条件回农村的,要做好工作,动员他们回去。”同年12月,有关职能部门在《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在户口迁移上,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户口迁移问题的规定,对农村迁往城市的,必须加以严格控制。”1963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了《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要求“对市镇人口必须严格控制,对市镇建制的设置必须恰当”,并提出三项主要措施:一是撤销不够设市条件的市;二是缩小市的郊区;三是调整镇的建制。这些户籍、人口管理政策和先后出台的制度、统购统销制度、城市生活资料配给制度、就业分配制度一起,共同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城乡之间形成了无法逾越的鸿沟。
3、1964―1978: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基本停滞。
这一时期,农村劳动力转移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自1958年开始实施的户籍制度出台后,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就业、食品供应、住房制度也相应出台,导致了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一直受到政府的强力控制。1964年8月,国务院又批转了一份《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其中明确规定:“对于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从小城市迁往大城市,从其他城市迁往北京、上海两市的,要适当限制。”对于其他情况的人口流动或迁移,也作出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不仅如此,这一时期由于“”开始,出现了以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和干部“下放”为特征的第二次逆城市化运动。自1968年底至1977年,有1600万城市青年被送往农村劳动。在1966年至1970年之间的城镇新增人口中,自然增长部分甚至出现了负值。
4、1978―1983年: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步履艰难。
1978年,改革开放带来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加上农产品价格的上升,农业生产力迅速恢复,农村的劳动力剩余问题又开始显现,为有效利用农闲时间,增加家庭收入,农民们开始自发向城市转移。据统计,1980年年末全民所有制单位通过各种形式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共有931万人(不包括招收的固定工)。1978―1980年,全国非农业人口增加了1800万人(不包括自然增长)。[3]P358但由于城市本身的吸纳能力有限,城市居民的就业问题也未根本解决,因此,政府对农村劳动力流动依旧采取限制的态度。198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对城市的用工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的有关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求严格控制从农村招工;二是要求认真清理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三是要求加强户口和粮食管理。在这些政策的影响下,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规模和数量较小,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举步维艰。
5、1984―1988年: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速度迅速加快。
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普遍推行,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1983年10月,国家开始对农村“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高度集中的体制解体。与此同时,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深化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加上这一时期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于是掀起了“进厂不进城,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高潮。1984年,乡镇企业的数目从上年的134.6万家增加到606.5万家,增长了3.5倍;乡镇企业就业人数也从上年的3224.6万人增加到5208.1万人,增长了61%。此后一直到1988年,乡镇企业的就业人数连年增加,平均每年增长速度超过24%。[1]P70
在上述大背景下,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城乡隔离体制首次得到修整。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1984年10月13日,国务院了《关于农民进入城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提出“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对促进集镇的发展,繁荣城乡经济,具有重要作用,对此应积极支持”。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更为明确地提出“要扩大城乡经济交往……允许农民进城开店设坊,兴办服务业,提供各种劳务,城市要在用地和服务设施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外出就业的劳动力日益增多,据统计,198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总量已达9950万人,其中转移到城市地区的数量达到1339万人。
在这一时期,虽然转移出来的农村劳动力日益增多,但国家依然没有完全放松对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限制。1985年7月,公安部颁发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在规定中重申了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中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管理的精神,同时要求:外来人口拟暂住三日以上的,由留宿暂住人口的户主或者本人向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办注销;暂住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十六岁以上者,须申领“暂住证”;对外来开店、办厂、从事建筑安装、联营运输、服务行业的暂住时间比较长者,采取雇用单位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户口登记机关的规定登记造册,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登记为寄住户口。对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这些政策使到城市就业的农民工往往很少能安家落户,对他们的就业稳定性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6、1989―1991年: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跌宕起伏。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逐步放宽,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给城市的就业、交通、治安等造成较大压力;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乡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暴露出诸如产权关系模糊、家族色彩浓烈等一系列问题,其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开始下降,因此导致了这一时期劳动力流动出现了大起大落的不稳定态势。
1988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开始实施“治理整顿”的宏观调控政策,采取了压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加强财税和信贷控制等一系列经济措施,许多建设项目纷纷下马,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趋缓,大量农村劳动力被清退。为配合治理整顿,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限制农村劳动力的流动。1989年3月和4月,国务院办公厅和民政部、公安部先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农民工外出的紧急通知》和《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作好控制农民工盲目外流的通知》,要求各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农民工盲目外出就业。1989年12月8日,国务院在《国务院批转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报告的通知》中要求:“对居住在城镇的无户口(即常住户口待定)人员,按照国务院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符合在市镇落户的,应有步骤地予以解决;不符合在市镇落户的,应由有关部门尽量动员他们返乡。”1990年4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强调“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要同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城镇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对此要加以合理控制和积极引导”,要“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消化和转移,防止出现大量农村劳动力盲目进城找活干的局面”。
虽然上述政策措施控制了劳动力盲目流动的局面,但有研究发现,到1990、1991年,大多数城市的流动人口数量又回复到1988年的水平,有些城市还有所增长。而且这一时期的农村劳动力流动还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向东部地区大城市流动受阻的情况下,向其他地区流动的现象明显增加。[3]P368
7、1992―2000年: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跨区域转移。
随着1992邓小平南方谈话的发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加快,沿海地区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发展,地区间的发展差距扩大,同时随着乡镇企业吸纳能力的下降,促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从低收入地区迁移到高收入地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民工潮”也即出现在这一时期。据统计,1992年农村劳动力迁移到城市的人数已达到3500多万,1993年一度增加到6200万,其中跨省流动达到2200万。之后,农村劳动力流动进入稳定增长阶段,1994年,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达到7000万,1995年为7500万,而同期出省的农村劳动力人数大约为2500―2800万。[1]P71
面对大规模的劳动力乡城转移态势,国家开始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导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1993年11月3日,劳动部发出《关于印发〈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城乡协调就业计划”第一期工程〉的通知》,提出要在全国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基本制度、市场信息系统和服务网络,使农村劳动力流动规模较大的主要输入、输出地区实现农村劳动力流动规模的有序化。1993年12月,劳动部制定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的总体设想》,提出要以建立农村就业服务网络为突破口,合理调节城乡劳动力流动,加强城乡劳动力统筹。1994年11月17日,劳动部颁布了《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对用人单位用人、农村劳动力就业和各类服务组织从事有关服务活动的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1997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农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规则,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系统,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上述政策的出台推进了劳动力的有序流动,但随着90年代后期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国家对劳动力流动的控制力度也随之加大。1994年11月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提出,跨省流动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必须凭其流出省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向目的地劳动部门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1995年6月2号,公安部公布了《暂住证申领办法》,对暂住证的用途、有效期、换发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这些政策对劳动力的转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考虑到城市就业不稳定,大部分农民工仅仅抱着“试试看”的态度闯入城市,一般停留的时间不会超过半年,每到年底或农忙时节,他们都会返回农村。
8、2000年以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步入规范、公平、稳步加快轨道。
2000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攀升,社会局势稳定,国家更加重视“三农”工作,各种有利政策相继出台,我国又兴起了新一轮的劳动力转移浪潮。2000年7月20日,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农业部、科技部、水利部、建设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七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要改革城乡分割体制,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2001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指出,要打破城乡分割体制,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城乡关系。2003年3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均适用《劳动法》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4年2月29日,建设部颁布《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政府采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尽快偿付。2005年2月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清理和取消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政策。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颁布,要求各地政府、各直属机构,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的人数不断增加。据统计,“十五”期间,全国农民工数量每年增加600-800万人。[4]P32003年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数量为1.1亿,比2002年增长8.6%;2004年为1.2亿,比2003年增长3.8%。[4]P69据预测,“十一五”期间,我国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总规模将达到7500多万,年均转移为1500万以上,高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转移1200万人左右的规模;同期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总规模将达4500万以上。[4]P79
二、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历史经验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历史进程,可以总结出如下经验教训:
1、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要以农业的稳定发展为基本前提。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以农业的发展为基本前提的。一方面,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劳动生产率相应提高,对农业劳动力的需求将随之减少,一部分剩余劳动力自然会从农业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另一方面,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产品的产量不断提高,为转移出去的劳动力在二、三产业的稳定就业提供了食品保障。就政策层面而言,中国政府所出台的各项政策都是首先以农业稳定发展为前提条件的。如果农业能稳定发展,农业劳动生产率能稳步提高,那么政府就会支持和鼓励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外出就业。反之,如果劳动力转移数量过多,转移速度过快,影响了农业生产和粮食供应,政府则会采取措施干预劳动力流动。因此,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能搞,要把握速度和方式,在保证农业生产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进行。
2、城市二、三产业的发展也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条件。城市二、三产业的发展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拉力,只有城市产业稳定发展,才能产生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政府也就会放松对农民进城务工的限制,这一点在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历史进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
3、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与经济体制的变化密切相关。改革开放前,虽然国民经济部门的产值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即农业产值比重下降,非农产业比重上升,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依然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后,随着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的启动,劳动力转移的规模和速度也开始迅速扩大。
4、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受国家相关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大。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较大程度上受到国家相关政策变动的影响。政策的每一次调整,都会引起劳动力转移规模和速度的波动。20世纪头60年中,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进程缓慢,但比较顺利,50年代后期曾出现了劳动力转移的高峰。但随着“”的发生,我国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干预措施,阻碍了劳动力转移的自然进程,致使劳动力转移被中断,甚至出现逆流。20世纪80年代后期,政府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的限制开始放松,但由于各种干预政策依然存在,因此,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数量和质量也受到了影响。转移出来的剩余劳动力虽然可以在城市找到工作,但却无法获得正式的身份认可,因此,政府人为的干预阻碍了劳动力的正常流动。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受制度安排的影响较大,但从整个历史进程来看,阻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系列制度在逐步放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规模不断增大。这说明,政府只有消除一些干预和限制政策,完善制度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这一自然进程才能得以恢复。
三、对策建议和启示
分析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曲折历程,有利于更好地分析当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目前,依然有一系列因素制约着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如户籍制度的影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民自身的技术水平低下、乡镇企业发展面临多重障碍、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发育存在缺陷,等等。对于这些问题,今后可采取如下措施予以解决:首先,政府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城市政府要从户籍身份上取消各种特权和利益分配,使城乡流动人口主体平等化;农村政府应完善土地制度和家庭养老保障制度,以解除农村劳动力的后顾之忧。其次,城乡政府应加强合作,努力办好农村职业教育,通过城乡人力资源互动,提高农民素质。再次,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聚,加强其产权制度创新,同时要完善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促进小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增强其对城乡投资商的吸引力。最后,加快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市场网络化进程。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使城乡劳动力流动有序化、规范化,加强城乡劳动力的岗前培训,增强劳动力就业的竞争意识,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配套建设,加大劳动力市场的宣传和力度,引入市场机制,让更多的技术人才参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建设。
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中国这么一个有着八九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即使以上措施都能得到很好落实,仍会有约2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被第二、三产业完全吸收。因此,除了以上微观层面的措施外,国家在宏观政策方面,必须让广大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将发展农业生产作为国家的重中之重,以期早日顺利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必须将农产品的生产和市场需求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期提高农产品商品化,推动农业产业化,使得农业成为工业的一个部门。这样,除了第二、三产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拉动外,其他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可以被农业就地吸收。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彻底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率,最终实现国家的全面现代化。
摘要:笔者认为,农业劳动力的价值问题对“三农”问题具有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农民收入、农业现代化影响。因此本文针对实行农业保护机制;提高工业劳动生产率,相应增加农产品的优势;提高农业劳动的价值,解决农业劳动力的价值问题;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的价值。
关键词:农业劳动力的价值 剪刀差 农业现代化
一、我国农业劳动力价值的特征分析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的价值等于维持劳动力所需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那么农业劳动力的价值应该等于维持农业劳动力所需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但这一切都是在生产领域发生的。
中国农业劳动力的价值问题具有发生在“流通领域”的特殊性。表现在农业劳动力的价值偏低和工业劳动力的价值偏高。这一现象的成因可以追溯到建国后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上。为了快速实现工业化,我国实行了农业支援工业或者说以牺牲农业为代价的工业化道路。主要就是利用“剪刀差”的形式从流通领域无偿获取农产品的价值。表面上是压低农产品和提高工业产品的价格,本质是工业劳动力无偿占有农业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因为农产品的价格是其价值的反映,农产品的价值又是有农业劳动力创造的,农业劳动力的价值在量上应该等于农业劳动力创造的农产品的价值。据统计仅仅在改革开放25年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总额估计在6 000-8 000亿元。但国家工业固定资产总计不过9000多亿元。因此可以认为,中国的国家工业化的资本原始积累主要来源于农业。”[1]
二、农业劳动力的价值问题对“三农”问题的影响
农业劳动力的价值问题对农业、农村、农民影响深远而漫长,使得农民增收,农业现代化等成为中国社会首要而持续性的难题。
(一)农业劳动力价值的问题是农民的收入增长困难的重要原因
在这种价值分配方式下,农业劳动力的总价值被人为地压低,工业劳动力的总价值被提高,从而造成一种等价交换掩盖下的工业劳动力无偿的“占有”农业劳动力创造的价值的现状。据有关资料分析,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五六十年代,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绝对值每年都在一二百亿之间,到七十年代后期每年四百亿左右,1985年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绝对值超过七百亿,此后每年以100亿~200亿的数额增加。[2]可见农民的这种农民无法实际把握的隐形负担是现阶段农民增收的巨大障碍。但我认为,这仅仅是可以用数据表示影响,其实对农民增收带来的间接的影响同样巨大。主要表现在进城务工农民由于受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影响,他们对工资性收入的要求是以农业生产所带来的收入为参考标准的,而这一参考标准又恰恰是被现阶段一种超经济的力量所制约的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加之农业劳动力中的大量剩余,导致了农民增收缓慢和质量难以有效提高。
(二)农业劳动力价值问题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制约因素
目前制约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农业资金积累不足 。二农业技术落后。
首先,农业资金积累不足,制约了农业的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应依靠农业的科技化和经营管理的科学化。在目前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和农业劳动力的素质双重低下的情况下,资本投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农业现代化的资金积累来源于农业内部和外部。就农业的外部来讲,一方面,虽然我国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但处在工业支援农业的初级阶段且我国工业正处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阶段,没有过多的资金投入农业。另一方面,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角度,即使国家对农业进行大规模的投资,也不能把过多的资金直接投入到农业技术上。资本有机构成理论,资本积累增加,资本的有机构成提高,可变资本在资本有机构成中所占的比例相对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相对降低,这就必然导致一部分人失业成为过剩人口。在农业当中,如果直接增加对农业技术的投资,必然造成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从而会产生过剩的农业劳动力。当国家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速度小于资本有机构成提高所产生的剩余农业劳动力的速度时,会产生更多而剩余劳动力。当二者相等时还是会有一部分的剩余劳动力得不到解决,因为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造成的新的剩余劳动力,必然会产生一部分新的剩余劳动力。只有国家解决剩余劳动力的力度大于资本有机构成所产生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时,才能逐渐的解决农业的剩余劳动力问题。
三、解决农业劳动力问题的路径选择
(一)提高农产品价格,实行农产品保护机制
建立城乡统一的市场,促进产品和要素在城乡间、地区间自由流动和公平竞争。第一,这就要尽快打破造成农业劳动力价值问题的工农剪刀差。使工农产品在流通领域自由流动,真正体现其价值。第二,实行农产品价格保护机制。农业自身的弱质特性,决定了它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完全靠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对农业十分不利。农产品的较低的需求价格弹性的存在,决定了农产品的市场保护的必要性。
(二)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高效、优质农业,提高农产品的价值
我国的劳动力的价值问题,一方面是由于流通领域的不公平的劳动力价值的分配;另一方面是由于生产领域的农产品结构单一和附加值过低等原因造成的。因此,从生产领域着手解决劳动力的价值问题是必由之路。第一,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农产品的价值生产链过短是造成农业劳动力价值偏低的重要原因,使得高价值的生产被工业所主导,农业只是以初级产品或简单农产品加工为主。造成了农产品的价值被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行业所占有。既能通过深加工提高农业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又能在流通领域为实现农产品的价值找到出路。第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协调农产品的市场供求。通过农产品的产业结构调,以市场为导向,使各种农产品的供求大体平衡,保持农产品的价格稳定。第三,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提高农产品的价值。随着城乡社会经济的发展,绿色消费日益引起了人们的注意。生态农业的发展在给农村带来生态效益的同时,大幅度的提高了农产品的价值。这对无疑是提高农产品价值,解决农业劳动力的价值问题的一种新思路。
(三)提高工业劳动生产率,降低工业资料的价值,相应增加农产品的优势
目前我国工业的现状是高消耗低水平,不但制约了工业自身的发展,对农业劳动力价值影响亦为深远。工业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低下,势必会造成工业产品的价值过高,那么在工农产品的交换过程中,势必会通过提高工业产品的价格把成本转嫁到农业身上。使农产品在交换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直接影响了农业劳动力创造的价值的实现。从生活资料的角度看,通过提高工业生产率,降低工业产品的价值,可以相对的改变农产品在交换中的劣势。从生产资料的角度看,一方面价低了工业生产资料自身的价值,可以降低工业品自身的生产成本。另一方农业的生产成本也得到了降低,这对于提高农产品的价值和农业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四)提高农业劳动力的价值,解决农业劳动力的价值问题
对农业劳动力本身进行投资则是解决农业劳动力价值问题的最直接的方法。首先,对农业劳动力进行针培训,提高获取特定社会资源的能力。我们通常提到的社会资源,通常意义上讲都是对特定社会资源的抽象概括。由于现实社会中的社会资源的具体性,这就要求社会资源的获得人必须是具有特定的能力的人。从目前我国的农业劳动力的素质看,大多是拥有最基本的生存能力的劳动者,因此对特定的社会资源的获取必然受其能力的限制,这也是农业劳动力的价值问题迟迟不能解决的重要原因。第二,打破户籍制度,促进农业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社会资源除了具有具体性的特点之外,也具有分布的非均衡性。劳动力自身的素质的提高,制度性问题是制约农业劳动力获取社会资源的,提高农业劳动力价值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城乡有别的二元社会结构,是以户籍制度为依托的,在户籍制度的影响下。特定的社会资源只能有特定的群体占有,这对拥有一定的能力的农业劳动力或缺社会资源起到了一定的组却性。打破户籍制度,促进农业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对解决农业劳动力的价值问题具有重要影响。
摘要:随着中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对于仲裁的不满,也逐渐增多。本文对日本“劳动委员会制度”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提出了一些中国可以借鉴的地方。
关键词:日本 劳动委员会制度 中国借鉴
随着中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一些冲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通过一个更快捷、更有效地方式来处理劳动争议已经迫在眉睫。那么,让我们来看看邻国――日本,是如何来处理一些劳动争议的案件的,并从中提出一些中国可以借鉴的地方。
一、日本的“劳动委员会制度”
日本,作为亚洲最先实现工业化的国家,其经济在战后快速恢复。虽然我们一直有听闻,日本人为了国家经济的振兴,自愿加班到很晚。但是,其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存在,却也是不争得事实。在日本,提到劳动争议,就不得不提“劳动委员会制度”。
我们都知道,对于一些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都会涉及到工会、企业、政府三方来协商处理。因此,一般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机构,都是由政府出面成立,协调劳资双方的矛盾。但是,日本的“劳动委员会”,却并不是由严格意义上的“三方”构成的。因为其中有一方是“公益方”代表。
日本的宪法保证了工人有集社、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的权利。虽然日本有《工会法》和《劳动关系调节法》,但是,为了更简单、更快捷、更正确地来处理劳动争议,日本成立了“劳动委员会”。
劳动委员会成立于1946年3月1日,由中央劳动委员会、地方劳动委员会(共47个)组成。
劳动委员会由三部分人员等额组成,分别代表劳方、资方和公众(公益委员)。中央劳动委员会由45名成员组成,任期两年。雇主组织和工会分别提供一份候选人名单。公众部分的候选人名单,由厚生劳动省拟定,需经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批准。
地方劳动委员会的成员产生方式类似于中央劳动委员会,各方代表的数目按照该地区的规模大小由13人至5人不等。三方提供候选人名单,由地方行政长官挑选地方劳动委员会接受中央劳动关系委员会的领导。
劳动委员会委员均属非专职,尤其是公益员,一般是大学里的专家等,每周办案2-3 次,每参加一次办案,委员会支付一次性的工资报酬。
日本劳动委员会与国家一般行政机关不同,委员会虽然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任命,但是,具体工作全部由委员会办理,不受政府及其他外界的任何约束,所以,能够公正地进行工作。
劳动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翰旋、调停、仲裁等方法引导劳资纠纷的解决。
对不当劳动行为(如不让劳动者参加工 会、对从事工会正当活动的劳动者予以解雇或施行其它不利待遇、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劳动者代表进行团体交涉等)进行判定。
但是,中央和地方劳动委员会具体职能有所不同。中央劳动委员会主要是协商解决全国性的劳资双方的重大问题。地方劳动委员会重点是解决本地区的重大劳资纠纷,主要是群体性劳资纠纷。
地方劳动委员会处理不当劳动行为引起的劳资争议之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可在5日内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诉,也可在规定的时效内(企业当事人须在30 天内,工会或者工人个人当事人须在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如果对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处理不服,可向当地的法院起诉。如果对当地法院的判决不服,可向地区的高级法院上诉。如果对地区高级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最终的处理决定。
除了对“不当劳动行为”进行判定之外,劳动委员会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通过斡旋、调停、仲裁等方法引导劳资纠纷的解决。
在日本,一般劳资纠纷首先进行斡旋,由事务局调整科的一名或多名斡旋员主持,提出斡旋方案,与劳资双方交涉。斡旋不成,进入调停。
另外,在劳动纠纷处理中,还有“紧急处理机制”。当政府认为劳动纠纷(如罢工)的会导致公众利益极大受损,或者会极大影响日本经济,政府可以采取紧急处理机制。其步骤为:
1、在决定紧急调解之前,首相听取中央劳动委员会的意见。
2、首相向公众以及利益相关者发表声明,解释原因
3、劳动委员会要争取在50天内解决纠纷。
4、首相发表声明后,50天内不允许任何劳动争议举措。
此外,有一类“个别劳动关系纠纷”,就是个人雇主和雇员发生纠纷,此类案件由地方劳动委员会根据2001年颁布的《个别纠纷处理法》处理。
至于公营机构纠纷的处理,一般由中央劳动关系委员会处理。且规定,公营机构(如公立医院,日本邮政,国家林业公司)的雇员拥有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没有劳动争议行动的权利。
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在日本,劳动委员会似乎是一个集仲裁与三方机制的机构于一体的组织。其本身性质十分难以说清。人员由政府任命,但政府在形式上却并没有参与三方对话,而是公、劳、资三方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来进行一些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整和一般性调整中运用。
也正是由于这种公正的形象,使得劳动委员会的裁定十分具有威信,一旦裁定,结果便不能更改。
因此,对于中国来说,该制度的借鉴意义就在于其公正性及模式化。
首先,由于中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不久,好多东西都处在探索阶段。所以许多都没有形成模式。比如在案件的分类上,并不是特别明晰。一个仲裁员对于所有类型的案件都得接受。
其次,便是其公正性。目前,中国的仲裁机构中,专业学习劳动法律或者劳动关系的人并不多,好多甚至是高中文化水平的。而且,不管是仲裁机构还是法院,都普遍存在着一种偏袒劳动者的倾向。这使得好多企业都愿意私下调节,而不是进行仲裁。因此,在仲裁机构中,包含一定比例的企业推荐的人员,对于仲裁公正性的提高,有较大的帮助。
[摘要]自苏联解体以来,俄罗斯人口自然增长率连续10多年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俄罗斯远东地区人口问题更是日益严峻。据统计,1991-2007年间,远东地区人口减少了150万。远东地区的人口危机已经成为制约本地区经济发展、威胁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这一问题引起了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关注。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劳动力严重过剩,就业问题日益严重,我们应抓住机遇,促进中俄边境地区及省份之间的劳务合作。
[关键词]俄罗斯;远东地区;劳动力;劳务合作;中国
俄罗斯远东地区有广袤的土地和丰富的自然资源。进入21世纪,俄罗斯将远东地区的崛起视为经济振兴的支撑点和谋求亚太地区发言权的依托。但是,占俄罗斯国土面积36%的远东地区,人口却仅占俄罗斯总人口的5%,远东和西伯利亚地区的人口15年来急剧减少,至今已形成人口危机。对于俄罗斯来说,远东地区的人口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该地区经济发展,乃至威胁国家安全的关键问题。然而这却给中国劳务输出带来了机遇。
一、俄罗斯远东地区人口现状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经济不振、政治动荡,加速了远东地区人口状况的恶化趋势。
1.人口总量下降。俄罗斯远东地区常住居民数量已经从1991年805.7万人减到1999年的726.3万人。2002年远东地区居民人数738万人,占全俄罗斯总人口的5%。据统计,1991―2007年间,远东地区失去的人口有150万人。其中120万人是移民,这些移民告别该地区寻找更好的居住地。2008年远东地区有650多万人口,还不及一个莫斯科市的人口数,整个滨海边疆区的人口200万,比圣彼得堡市少二分之一。
2.人口分布失衡。远东地区650多万人口分布在621.6万平方公里的广阔土地上,人口密度为1.06人/平方公里。而大部分人口又主要集中在南部阿穆尔河流域及铁路沿线的城市里,其他地区人烟稀少。尤其是在远东北部地区,楚科奇洲人口减少66.3%,马加丹洲人口减少56.9%,萨哈林洲人口减少27.7%,堪察加洲人口减少26.9%。与中国接壤的俄罗斯边境地区5年来已经迁走60万人。滨海边疆区100万人口集中在南部的几个城市中。
3.移民回流。苏联解体,原苏联加盟共和国移民到远东北部地区的移民开始返回原地。远东地区居民大量外流是该地区人口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是远东地区内部迁徙,边疆区和洲之间的迁徙。二是向俄罗斯其他发达地区迁徙。三是向国外迁徙。自然减员已令远东地区人口难以为继,而人口外流更使其雪上加霜。况且,外流人口以高素质专家、技术骨干和年富力强青壮年人口为主,人力资源储备严重不足。1999年远东地区人口外流数量是1986年的7倍,人口流失使城市许多专业技术人员断档,乡村更加空旷。2008年,有2万多人离开本地区,居民自然减少了2.4万多。据俄新闻网报道,到2008年1月份,滨海边疆区常住人口减少了1,0200万人,自然减少66.5%,因移民减少33.5%,与2006年相比,滨海边疆区人口共减少了25.6%。同中国接壤的俄边境地区5年来就已经迁走了60万人,剩下的居民思想也不稳定,难以做到安居乐业。
二、俄罗斯人口减少的原因
1.自然原因。俄罗斯远东地区处于北半球永久冻土带,冬季酷寒。恶劣的自然条件制约了该地区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人类生存成本。特别是北部地区,居民只能依靠河流封冻前抢运大量物资才能度过漫长的冬天。因此没有特殊的政策和鼓励措施,难以留住当地人,不能吸引新的移民。
2.经济原因。苏联解体后,远东地区失去了中央政府的政策支持、各项物质补贴等,经济陷入了严重危机状态。当俄罗斯采取“休克疗法”实行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远东地区同俄罗斯中央地区的联系日趋松散。恶劣的气候条件和分散的居住状态制约了当地公共事业的发展,不少地区供暖、供气都很困难。与俄罗斯发达地区相比,远东地区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薄弱。经济衰退导致生活条件恶化,原有的医疗卫生体系瓦解,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很多年青人不愿或不能结婚生育,人的寿命下降,这一切使居民移民及迁徙率居高不下。
3.不良的生活方式。国际卫生组织的研究表明,居民健康水平50%取决于社会经济状况,20%是遗传,20%是生存环境,10%是医疗保障系统。在影响人类寿命的诸多因素中,生活方式所占的比重高达50%。近10多年来,急剧的社会转型使俄罗斯部分国民尤其是男性公民对新环境感到难以适应。生活水平下降,失业者增多,导致许多人的生活方式改变,一些人甚至以酗酒和吸毒的方式打发时光。壮年男子酗酒是生育能力降低、死亡率急剧攀升的主要原因。
4.人口流失及死亡率提高。人口老龄化也是导致俄罗斯人口危机的一个主要因素。远东地区老年人比重增长的主要特点并不是老年人寿命延长的结果,而是青壮年段的人口死亡率提高,具有劳动能力的、受过教育的再生年青人口的流失。在俄罗斯远东地区,商场的售货员、快餐店的营业员、甚至飞机上的空姐和高级酒店的服务生,这些在许多国家多为年轻人所从事的岗位,却少不了中老年妇女的身影。这种局面恐怕要归结到青壮年劳动力缺乏以及男女结构不平衡。劳动力缺乏还导致了劳动力价格居高不下。
三、人口减少对俄罗斯的影响
1.经济影响。对于国土面积世界第一的俄罗斯来说,人口少无疑是一大灾难。俄罗斯劳动和社会发展部认为,现在俄罗斯劳动力的缺口达1000万,特别是远东和西伯利亚地区的石油、天然气和木材等资源开发领域,劳动力短缺近50%,有500万缺口。经济发展还要有人力资源的支撑。远东地区资源储量丰富,但不开发就不能成为资源,不加工就不会成为产品,不销售也不会成为商品,自然资源也不能变成社会财富。
2.政治影响。俄罗斯出生率下降也导致后备劳动力资源不足,适龄应征入伍的青年也随之减少,军队将没有足够的兵源,这势必影响到国家的安全,民族的生存发展。照此下去,21世纪末,俄罗斯可能就没有足够的兵力来保卫自己的国土。这意味着,如果不加大远东地区开发力度,远东不仅有可能从俄罗斯经济发展进程中被边缘化,而且还会出现远东地区人口的真空现象,直接影响到俄罗斯的国家安全。
四、中国的机遇
2010年新年伊始,俄罗斯总理普京最终批准了《远东和贝加尔地区2025年前的战略》。按照这一规划,未来15年,俄罗斯远东和贝加尔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速度应超过俄罗斯其他地区。总体上说,如果远东地区居民的收入不能超过俄罗斯其他地区的话,那么,本地区将来人口数量的增加就不能指望其他地区的移民。一方面,俄罗斯政府对远东地区进行政策性开发,以求提高全国经济发展水平,减缓远东和贝加尔地区人口减少的趋势。另一方面,面对地区人口严重不足的局面,外部移民已经成为该地区补充人口和劳动力的现实选择。远东滨海边疆区在长期发展规划中提出,该地区将在2010年前吸收50万名外籍劳工(目前仅为1.5万人),其中主要是中国劳工。吸引外国劳动力,俄罗斯调整和完善国家吸引移民政策势在必行。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就业问题已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一件大事。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途径就是国际劳务输出。中俄两国陆地边境线长达几千公里,俄罗斯劳动力最缺乏的远东和西伯利亚地区恰好毗邻人口密集、劳动力相对过剩的中国东北地区。中俄两国尤其是在边境地区人口状况的强烈互补性和双方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为双边劳务合作提供了广阔的前景。开展劳务合作,既可以缓解当前我国劳动力过剩的局面,又可以解决俄罗斯劳动力短缺问题。中国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1.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管理和服务。中国政府应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完善信息和政策服务功能,引导企业选准市场和项目,在政策上予以指导。政府应主动出面协调与俄罗斯远东及西伯利亚地区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双边谈判,让俄方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有效开放其劳动力市场。同时,政府在劳务输出方面要提高政策法规的灵活性,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对从事国际劳务合作的机构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对新项目的开发给予资金扶持等,为企业“走出去”创造宽松的环境。
2.拓展对俄罗斯劳务合作的领域。中国对俄罗斯劳务输出领域过于集中,行业分布不均,主要体现在建筑装修业和农业生产领域。今后继续加强农林牧渔、建筑和商贸领域的合作,积极承揽大型技术性强的工程项目,同时,加强能源、矿产开发、石油天然气管道、交通等领域的合作,提高资源的深加工度,提高资源性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就业。
3.提高劳务合作层次。虽然中国东北地区具备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但输出的劳务人员主要从事的基本上是简单的体力劳动,技术性不强。况且,劳务人员的素质和文化结构偏低,年龄偏高。政府要有步骤地建立劳务人员培训基地,加强对输出劳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的培训。只有把适合于传统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一般劳动力加速培养成适合知识经济需要的具有较高知识与技能的知识型劳动力,优化劳务结构,提高劳务合作的科技含量,才能把比较优势转化成竞争优势。
[内容提要]在西方发达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历程中,无一不伴随着农村劳动力从农业向非农产业、从农村向城市的流动。中国的现代化无疑也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有着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然而在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的一段较长时间内,我们人为地扭曲了推进现代化与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内在联系。非均衡现代化战略的实施,把农民限制在了农村,从而滞迟了农村现代化的步伐,也影响到了中国现代化的整体发展水平。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农村现代化的起步而长盛不衰的农民流动。又反过来推动了中国的现代化发展。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深思,对于我们在推动现代化的事业中应该怎样对待农民流动,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现代化 农村劳动力 流动
现代化是中国几代人的梦想。从西方列强用洋枪洋炮敲开中国的大门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现代化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从鸦片战争到1949年,第二个阶段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第三个阶段从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几代中国人为了实现现代化这一宏伟目标,不懈奋斗,苦苦追求。
以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人民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了民族解放和民主独立,为中国走向现代化奠定了最基本的条件,掀开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新篇章。但就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第二个阶段,却没有处理好现代化与农民流动的关系,从而影响了农村现代化的进程。
一、非均衡现代化战略限制了农民流动
在中国这样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大国启动现代化建设,面临着重重困难,最关键的是缺乏发展工业化的资金。我国现代化所需的大量资金,是不可能从工业中获得的,只能由农业部门提供。
从农业中积累发展工业化的资金,主要是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形式来实现的。也就是以高于价值的价格将工业品出售给农民,以低于价值的价格从农民那里购买农产品,通过这一高一低,实现了资本的积累。同志曾经开诚布公地讲到:国家工业化所需的资金积累,“除了直接的农业税以外,就是发展为农民所需要的大量的生活资料的轻工业生产,拿这些东西去同农民的商品粮食和轻工业原料相交换,既满足了农民和国家两方面的物质需要,又给国家积累了资金”。据有关资料,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国家利用“剪刀差”方式从农业中积累的资金数量不断增加,1978年的“剪刀差”绝对数是1952年的十倍还要多。从1952年至1978年,我国农民通过“剪刀差”为国家工业化提供了3400亿元的资金积累,平均每年近130亿元。而同期国家对重工业基本建设的投资总额为3056.53亿元,这意味着18年间国家对重工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来源于农业积累。农民通过“剪刀差”方式提供的资金积累除了满足了国家对重工业的基本投资外,还多了近400亿元。
中国的现代化就是这样在农民的支持下不断地向前推进的,中国的工业化在农业的倾力支援下,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到1978年,中国工农业总产值达到5634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达4237亿元,占75.2%,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52年增长16.6倍;而农业总产值为1397亿元,占24.8%,比1952年只增长两倍。由此可见,我国工业化的发展是建立在农民利益损失的基础上的。完全可以这样说,没有农民的贡献,就不会有我国工业化的成就。
农民为我国的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却被排斥在现代化进程之外,更没能分享到现代化发展的成果。这一阶段,国家推行的是非均衡的现代化战略,即片面的城市现代化战略,其突出特点就是人为地将城市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割裂开来,这一时期的现代化实际上就是只搞城市工业化,现代工业体系形成于城市,农村经济仍以农业为本。为了有效推行这种城市现代化战略,国家制定了“城乡分治”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取消了农民自由迁徙、自由流动的权利,把农民禁锢在土地上,结果使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滞留在农业,大量人口滞留在农村。
1958年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的范围和程序。195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都发文要求制止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公安部门强化了流出人口的审批制度。1962年12月8日,公安部《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对农村迁往城市的,必须严格控制;城市迁往农村的,应一律准予落户,不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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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城市现代化,国家通过二元户籍制度限制农民的流动,把农民留在了农村。同时,为了保证粮食供给,特别是城市居民粮食供给和城市部分工业的原料供给,又在农村大搞“以粮为纲”,限制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以至于到了1978年,在农村产业结构中,农业仍占据高达89%的比重,非农产业只占了11%的比例。农村第二、三产业得不到发展,农民不仅被限制在农村,而且被进一步限制在农业生产领域。根据有关资料,从1954年到1978年的24年间,农村中农业就业份额下降了3.4%,年均仅下降0.14%,下降速度极为缓慢。这表明在这段时间内,农村中就地从农业向非农产业流动的人数极少。由此可见,在我国现代化的第二阶段,不仅农民向城市流动的路被堵死了,而且农民就地向非农产业流动的路也被堵死了。农民被限制流动,导致了多方面的消极后果。
第一,农民收入水平低且增长缓慢。1957年,城市人口人均收入为253.56元,农民只有72.95元,前者是后者的3.48倍。1978年,城市人口人均收入为614元,是同年农民人均收入的4.6倍。就增长情况而言,1957-1978年,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增加了360元,平均每年增加17元,年增长率为4.3%,而农民人均收入只增加了61元,平均每年只增加2.9元,年增长率仅为2.9%。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年增长量是农民的近6倍,年增长速度是农民的1.5倍。由于农民收入水平提高速度远远慢于城市人口,致使城乡人口的收入差距在20年间由108.6元扩大到了480元。
第二,农民消费水平低且增长缓慢。据有关资料,1957年,我国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水平为79元,而同期非农业居民消费水平为205元,前者仅相当于后者的38%。1978年,农民人均消费水平增加到132元,非农业居民的消费水平却增加到383元,前者相当于后者的34%。这意味着工业化反而使农民的消费水平相对降低了,在工业化过程中,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差距在扩大。
第三,对我国工业化市场扩张和商品化水平的提高产生了消极影响。农民收入水平低导致农民购买力极低。这种购买力水平同工业化推进所
要求的市场扩大不相一致,制约着工业化市场的扩张,从而进一步限制了我国工业化的发展。由于非均衡的现代化战略限制了农民的流动,长期以来,农民保持着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者特征。这种自给型的消费结构,毫无疑问对工业化发展所要求的商品化环境的形成十分不利,从而制约着商品化水平的提高。
第四,对农民思想观念的更新产生了消极影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农民的生产活动被人为地扭曲了,生产活动是在指令性计划指挥下进行的,生产的产品由政府直接收购而不是通过市场交换,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而不是为了获取利润,因此,农民几乎不与市场打交道,极其缺乏商品经济意识。他们成年累月地在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劳作,有些农民一辈子都没有进过县城,生活范围极其狭小。劳动、生活和生存环境使他们养成了浓厚的乡土、地域观念,极其缺乏现代人的开放意识。农民被限制在农业,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从事着简单的生产活动,生活节奏缓慢。这使得农民失去了积极进取的活力,缺乏冒险精神和竞争意识。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期间实施的非均衡现代化战略,把农民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束缚在农村这个封闭的空间里。这种战略从根本上违背了现代化的发展规律,同现代化的实质内涵格格不入,因为现代化过程,必然伴随着大量农民从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从农村向城市转移,这一规律在世界各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已经得到了证明。现代化就是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扩张,这一过程是农民流动、农村人口不断减少的过程。非均衡现代化战略,压抑了农村人口的流动,也滞迟了农村的现代化进程。然而,规律是不可违背的,压抑愈久,爆发愈烈,一旦时机成熟,农民就会以不可阻挡之势,从农业流向第二、三产业,从农村流向大、中、小城市,以自己的行动来修正非均衡现代化战略的偏差,与此同时也促进了农村工业化、现代化的起步和发展。
二、农村现代化道路的探索与农村劳动力流动
从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我国城市建立了门类比较齐全的现代工业体系,而农村仍然维持以农业为单一产业的传统经济,农民不能向城市和其他产业转移。到1978年,全国有96259万人口,农村人口就有79140万,占人口总数的82.1%,城市人口有17245万,只占人口总数的17.9%。经过30年的现代化历程,中国还是农民占绝大多数的农业国家。根据现代化理论和发达国家的经验,只要农民占绝大多数,这样的国家就不可能是现代化国家;只要农村人口仍然从事着单一的农业生产,农村的现代化就遥遥无期;只要农村远离现代化进程,中国的现代化就无法实现。
毫无疑问,至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的现代化问题已成为中国现代化发展的瓶颈。值得庆幸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宏观背景下,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农民的创造力一次又一次地被释放出来,中国农村终于找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这条道路就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起点,以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为主要内容,以实现城乡一体化为最终目标。
(一)农村现代化道路的艰难探索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国农村现代化的起点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自己的创造,这一创造得到了中央的肯定、支持和推广。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如果从现代化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我们说,它为农村现代化找到了恰当的起始点。
首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同中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基本上是相适应的。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很短的时间内基本解决了我国长期没有解决的粮食短缺问题,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不可缺少的粮食资源和部分轻工业原料。
其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了农民土地使用权和自主经营权,农民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可以独立决定自己的种植计划,这不仅改变了农业经济以粮为主的单一结构,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而且培养了农民的商品意识,使他们成为具有商品观念的现代农民。
第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农村社会分化提供了契机,推动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原来被掩盖着的农村劳动力过剩问题暴露出来,这部分剩余劳动力必然要向第二、三产业流动,从而促成了乡镇企业的形成和发展。剩余劳动力也必然会向外跨区域流动,一些农民就近流向小城镇,使小城镇得以发展壮大;另一些农民则流向大中小城市务工经商。农村社会结构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分化,这种社会结构的分化符合现代化的要求,是一个社会走向现代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现象。
当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仅仅是中国农村现代化的起点,它自身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可能解决我国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的所有问题。
2、乡镇企业:中国农村独特的工业化之路
乡镇企业是中国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伟大创造,它的发展大大地推动了农村现代化进程。
首先,加快了我国农村工业化步伐,开创了中国城市工业化和农村工业化并举的新局面,促进了整个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改革开放前,我国在非均衡现代化发展战略的指导下,走的是“农村――农业,城市――工业”的道路,农村的经济活动主要集中在农业。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对我国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由此奠定了农村产业结构的基本趋势:农业份额下降,非农产业份额上升,其中上升幅度最大的是农村工业,因为在乡镇企业中,乡镇工业是主体。乡镇工业成为推动我国农村工业化的主导力量。
其次,增加了社会财富,提高了农民收入。乡镇企业的总产值从1978年的493亿元增加到1996年的15254亿元,增长了30余倍。不少农民在乡镇企业就业,这成为他们增加收入的一个重要渠道。
第三,乡镇企业大大加快了农村的社会分化。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使农村从事单一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民向多元化的职业和阶层转化,从而促使农村从简单的社会结构向现代社会结构转化。
第四,乡镇企业的发展改变了农民的传统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乡镇企业的发展,逐步改变着中国农村封闭、传统、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将农民带人了商品经济和市场竞争的新天地。随着农民参与商品经济和市场竞争,各种新观念逐渐渗入农民的大脑,改变着农民的传统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促进了农民思想观念的更新和变化。
但是,乡镇企业也存在着明显不足,特别是它过于分散,无法发挥工业集聚效应;规模小,技术落后,基础设施建设重复投入,效益低;处处冒烟,污染严重。以乡镇企业为核心的农村工业化与城镇化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脱节,这种情况对农村现代化的发展十分不利。
3、小城镇:中国农村独特的城市化之路
从现代化发展的历史看,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协调并进的。而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中,出现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相分离的现象。如前所述,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二元
社会结构把农民束缚在农村和农业中,严重影响了城市化的发展,出现了城市化严重滞后于工业化的格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现代化得以起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但乡镇企业发展出现了严重分散的问题,以乡镇企业为标志的农村工业化与城市化同样是处于分离状态。乡镇企业的这种现象本身就提出了相对集中的问题,但乡镇企业集中到城市又不可能,于是就向小城镇集中。在此背景下,小城镇得以发展起来,成为我国农村走向城市化、实现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从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来看,小城镇的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小城镇建设,带动农村的专业化、社会化大生产,带动农村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使之逐步接近城市的发展水平,对于逐步缩小三太差别特别是城乡差别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城市化角度看,小城镇同大城市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城市体系,形成了互补关系。它在乡村城市化进程中占有重要位置,中国要完成城市化、工业化的历史任务,基本实现现代化,没有广大农村地区的城市化和工业化是不可想象的。而没有小城镇的发展,就没有农村的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
小城镇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蓄水池”。在乡镇企业、大中城市吸纳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小城镇在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以防止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度涌向大中城市,减轻大中城市的压力。
小城镇的发展在城市文明向农村的扩散中起着中介作用。它将城市先进的理念传播到农村促进农民思想观念的变化,将城市先进的现代生活方式传播到农村促进农民传统生活方式的变革,将城市先进的科学技术传播到农村促进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和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如果说,乡镇企业的发展加速了我国工业化的步伐,那么农村地区小城镇的发展,则为农村城市化开辟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新路,加快了我国城市化的步伐。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共同推动着我国农村的现代化。
4、城乡一体化: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中国要实现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仅靠办乡镇企业,建设小城镇,是不够的。从根本上来说,中国必须变以往的“非均衡现代化战略”为“均衡现代化战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以工业反哺农业,以城市反哺农村,把农村纳入城乡一体化进程。只有朝着城乡一体化的方向迈进,农村、农民才能真正融入现代化的潮流之中。因此,在以后的发展规划中,特别是对中西部农村地区进行规划时,必须有整体意识,从区域角度出发,考虑到大中小城市(镇)在功能、作用以及空间位置上的关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把农村纳入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规划之中,以加快全国城乡一体化进程。可以说,全国城乡一体化实现之日,就是中国农村现代化实现之时,也是中国现代化实现之时。
(二)农村现代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必然性
与中国第二个现代化发展阶段限制农民流动相对应的是,在第三个现代化发展阶段,大量的农民离开了农业和农村,流向了非农产业,流向了大中小城市,流向了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流向了全国各地。
I_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村劳动力流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无疑是对农民的一次解放。农民从此有了广泛的经济选择自由,农村劳动力开始在不同产业之间流动和重新分配。正如列宁所说:“商品经济的发展,就意味着愈来愈多的人口同农业相分离,就是说,工业人口增加农业人口减少。”具有自由择业权利的广大农民,开始走出传统的农业部门,转向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和服务业等非农产业,开始了非农化过程。
非农化过程导致我国农村产业结构剧烈地变动和重塑。农村非农产业产值份额迅速上升,农业产值份额则相对下降。到1987年,农村社会总产值中,非农产业的产值比重达到50.4%,首次超过了农业产值,标志着我国农村产业结构发生了历史性转变。
农村产业结构的转变,意味着农民就业结构的转变,昔日农民就业的单一结构被打破了,代之而起的是多元化的就业结构。农村劳动力源源不断地向农业外部释放,分布在各种非农产业,造成农民就业的结构性转变。如表1。
2、乡镇企业的发展与农村劳动力流动
工业化对农民就业的变化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商品化的发展,使农户经济的经营活动与整个社会经济有了广泛联系,但如果只有商品化而缺乏工业化,农民的就业及其主要经济活动就只能束缚在农业部门。真正促成农民流向非农产业的主导力量来自于工业化的发展,尤其是农村工业化的发展。乡镇企业的崛起,标志着我国农村工业化的兴起,广大农民开始直接参与工业化的历史进程,农民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1979年乡镇企业吸纳职工2909.34万人,1988年吸纳9545.45万人,在1989年和1990年两年略有下降之后,1991年又开始稳步增加,至2007年,乡镇企业已经吸纳了15090万人就业。。
3、城市化与农村劳动力流动
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然而由于乡镇企业布局过于分散,导致农村工业化吸纳劳动力的潜力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于是,当一部分农民在乡镇企业就业时,另一些农民则把眼光瞄向了非农就业的另一个战场――大、中、小城市。粗略地计算一下,仅从1985年至2007年这20多年间,在城镇新增的来自农村的劳动力就有约4000万人。数量巨大的农民离开了农村,在城市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变成了现代产业工人和城里人。
农民大规模流向城市的情景,还可以从下列描述中得到佐证。1990年,上海、成都、郑州、北京的流动人口中,民工分别占整个流动人口的47.6%、57.8%、62.1%和66%;广州、杭州、太原、武汉的流动人口中,民工分别占71.5%、71.6%、74%和75%。全国民工在5000万人以上。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的测算,1995年,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在6500万至7500万人。1995年10月底,仅跨省(区)的流动民工数量就达3000万人,比1994年增加了20%。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报告显示,2001年全国农村18.6%的劳动力外出打工,达到8961万人,大部分进入城市务工经商。
由上述可知,中国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每一步都伴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流动。
三、从中国现代化的角度认识农村劳动力流动问题
关于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流动,社会各界评价不一。笔者认为,存在认识分歧的原因在于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受益蒙弊的程度存在差异,因而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
流动民工与城市中的用工企业构成了一对基本的互惠互利的供求关系,是目前农村劳动力流动过程中的两大主要受益者。这并不是说民工和企业不承受农村劳动力流动的负面影响,但是他们得到的实惠超过了他们支出的成本。对民工来说,他们得到了在农村几乎无法获得的职业、收
入、技术、见识等,而付出的主要是路费、食宿费和数量不大的农闲季节机会成本,至于社会歧视等成本也在大多数民工的心理承受限度之内。同样,企业在农村劳动力流动中获得了充足的劳动力供给,经营成本下降,收益大大提高。
城市居民在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中也得到了一些好处,诸如生活更为方便,可以以较低的劳务价格雇佣保姆、装修住宅等,而且可能更多的好处间接来自民工在城市建设中创造的经济效益。但不可否认,市民也感受到了一些损害。例如,交通拥挤j外来民工在一些边缘社区乱搭乱建,甚至将垃圾站、公共厕所改造为住房,影响居民的居住环境;就业竞争,对少数非熟练工人构成下岗威胁;城市治安秩序受到影响,农村劳动力流动客观上为流窜犯罪带来了可乘之机,流动过程中的环境刺激和失望情绪也促使一些民工走上犯罪道路。
城市政府对农村劳动力流动有难言之隐。由于对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负有双重责任,政府既不愿意过分限制企业用工,造成基础产业发展困难,又不愿意无限接纳外来民工,造成环境重负、秩序混乱。所以,城市政府希望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总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够用就行。
流出地政府也是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受益者,尽管这种受益和民工与城市企业的受益有所不同。作为一方政府,他们当然希望自己治下的老百姓能增加经济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缓解了人多地少的矛盾和就业压力,走出去的是劳动力,带回来的是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新观念、新思想。因此,流出地政府是农村劳动力流动的赞美者、支持者和积极组织者。
如上所述,不同的阶层和群体从农村劳动力流动中得到的好处及受到的损害程度是不相同的,因此,他们往往会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来认识这个问题。得益多者,便认为利大于弊,甚至完全是利,流出地政府、民工及城市用工企业大多持这种观点。蒙弊多者,便认为弊大于利,部分城市居民、下岗职工大都有如此看法。流入地政府既希望农村劳动力的流入提供足够的廉价劳动力,促进基础产业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又不愿意看到因农村劳动力的大量流入而造成环境重负和秩序混乱,这种对外来民工既依赖又排斥的矛盾心态,导致他们的看法在利大于弊、利弊相当、弊大于利之间徘徊,因各自城市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从各自利益的角度来认识农村劳动力流动问题,不仅容易导致认识上的偏差,而且也是短视的表现。中国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流动,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中国共产党十三大会议上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中,鲜明地表述了现代化发展进程中这样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经济规律,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由农业人口占多数的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农业国,逐步变为非农产业人口占多数的现代化的工业国的阶段”。那么,如何实现“非农产业人口占多数的现代化的工业国”,出路只有一条,就是大多数农民流向二、三产业,流向城市。在中国这样一个农民占绝大多数的国家里,没有农民从农业向第二、三产业和从农村向城市的大规模流动,中国的现代化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从这样的高度和角度来认识问题,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就具有了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摘要:本文利用多种计量方法,对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与结构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发现,2009年,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在1亿人左右,较2005年减少约1500万人。从年龄结构看,40岁以下的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只有不到3500万人,较2005年减少约3000万人,而40岁以上的比例较2005年增加了22个百分点,达到65.2%。从性别结构看,25岁以下年龄段的女性劳动力基本全部转移出去,未来城镇非农产业女工短缺的现象将更加突出。从地域结构看,河南、湖南、四川、安徽、广西、江西等乡村劳动力供给大省的外出务工人员数量继续增长,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的空间差异非常明显。这种情况表明,我国乡村劳动力总量过剩与结构短缺的矛盾更加严重,必须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促进各地产业转型升级。
关键词: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民工;劳动力结构
一、引言
我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与结构既关系到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健康发展,也影响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目前大概有多少农村剩余劳动力?他们的数量和结构有什么变化趋势?是否可以继续满足中国经济增长所需要的廉价劳动力需求?本文利用《中国统计年鉴2010》、《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0》、《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10》、《新中国农业60年统计资料》、《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2010》、《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0》的最新统计数据,对此进行了跟踪分析,以期为相关的政策制订提供研究依据。
二、研究方法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计算方法
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的计算公式为[1]:
农村剩余劳动力 = 农业劳动力数量-农业劳动力的实际需要量
其中关键是计算农业劳动力的实际需要量。本文主要采用如下研究方法计算农业劳动力的实际需要量。
1.农户收入最大化法
该方法对于剩余劳动力的定义为:农户的生产行为是农户将根据经济环境以及自身的资源禀赋的状况配置其各种生产要素,使得其生产收入达到最大化。农户当前的农业劳动力数量与达到其生产要素最优配置时的农业劳动力数量之差就是该农户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这一概念不需要农业边际劳动生产率等于零的假设,其核心思想是农户的生产行为是追求收入最大化。具体计算公式及推导方法参见原文[2][3]。
按照推导的计算公式,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数量为 ,
式中, 为农业毛收入, 和 分别为农业和非农业部门投入的劳动力, 和 分别为农户从事农业和非农业部门的纯收入, 为土地的生产弹性。
为方便计算,土地的生产弹性指标在此采用刘建进(1997)根据中国劳动部1994年对全国8省4000农户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回归模拟的结果,即0.2693,并假定其不变。各指标所需数据分别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0》、《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0》、《新中国农业60年统计资料》和《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10》。
2.产业结构差值法
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以农业实际需要劳动力为出发点,以现有统计资料为依据,构造一个计算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简单方法[4]。其公式为:
式中,L为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F为农业劳动力的总数量;S为农业劳动力剩余率;l为第一产业从业劳动力比重;g为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各指标所需数据分别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0》、《新中国农业60年统计资料》和《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0》。
3.资源劳动需求法
农业从业人员与农业劳动力需求量之差为农业剩余劳动力。在我国当前的自然、社会、经济、技术条件下,自然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对农业劳动力需求量的影响是决定性的[5]。1952年,我国农业劳动力人均播种面积为0.8158ha,大体上维持“一个人的活儿,一个人干”的局面[6];国家统计局(1995)认为,“中国农业初期集约化经营水平可以达到农村劳均耕地0.67~1.0ha”,按复种指数150%计算,即每个农业劳动力可以耕种播种面积1.0~1.5ha[7]。根据这些观点,并考虑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假设到2010年中国农业达到集约化经营的初期水平,即劳均播种面积增加到1.0ha,而且1952-2010年间,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速度在各年间是一致的,即劳均播种面积的年均增长率 相同,则有:
式中,SPLt为农业剩余劳动力, ALt为农业从业人员, St为农作物播种总面积, Mt为劳均播种面积, St/Mt为农业可容纳的劳动力, t为年份。各指标所需数据分别来自《新中国农业60年统计资料》和《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0》。
4.有效耕地劳动比例法
该方法首先需要估算农业生产中耕地数量与有效劳动力数量的比率,然后用当年的耕地数量除以这一比率得到各年的农业有效劳动力数量,农业劳动力总量减去有效劳动力数量即为农业剩余劳动力数量。该方法的关键是如何确定耕地与有效劳动力之比。一个简单的方法是假定某一年没有农业剩余劳动力,以该年的耕地劳动比作为系数,同时假定这一比例不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在此采用胡鞍钢的假设[8],即假定1957 年中国不存在农业剩余劳动力,按照这一年的耕地劳动力比来推算。各指标所需数据分别来自《新中国农业60年统计资料》和《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0》。
5.农业技术需要法
运用托马斯•罗斯基和罗伯特•米德有关各种农业活动的成本和产量统计数据设计的一个公式来估算中国农业劳动力的全国需求量[9]。具体公式如下:
式中,L为农业劳动工日数, 为每亩或每畜的劳动力投入数; 为每亩和每畜的实物产量; 为以实物为单位的全国产量, 分别反映作物种类和年份,i相应取稻谷、小麦、玉米、高粱、大豆、花生、油菜籽、棉花、烤烟、熟红麻、苎麻、甘蔗、甜菜、桑蚕茧、绿毛茶、苹果、生猪、蛋鸡、肉鸡、奶牛、淡水鱼等21个品种。
由于按照上述品种法计算用工量无法涵盖全部农业生产活动,我们用产值计算公式:
计算出以上测算所涉及品种的全部农产值,再与当年全国农业总产值相比照,根据缺额比例对用工量进行调整。2004年和2005年的计算产值分别占当年农业总产值的47.13%和43.55%,我们用这两个比值分别去除相关年份的总用工量,得到调整后的用工量,然后将其转换成劳动工年数,我们采用9个月(269 天)和10个月(300 天)两种情况来折算劳动工年数,即得到农业年必需劳动力数量。最后用农业劳动力总数减去农业年必需的劳动力数量,得到农业剩余劳动力数。各指标所需数据来源于《新中国农业60年统计资料》、《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2010》。
(二)人口流动变化的计算方法
将《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0》中的原始数据作以下处理:
1.将各省总人口之和与全国总人口数相差的1815万人,以各省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为权重分配到各省中,使得各省的总人口之和与全国的总人口数相吻合。将调整后的各省总人口与各省城镇化率相乘,得到各省的城镇人口,两者再相减,得到调整后的各省乡村人口。
2.将全国常住总人口与户籍总人口的比值作为系数,对各省的户籍总人口数据进行调整,使得调整后的各省户籍总人口之和与全国常住总人口相等。同时,以年鉴非农业人口占户籍总人口的比重为权数,以调整后的各省户籍总人口与之相乘,得到调整后的各省非农业人口,两者再相减,得到调整后的各省农业人口。
3.将调整后的各省常住总人口、城镇人口及乡村人口分别与调整后的各省户籍总人口、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相减,得到各省的跨省流动人口(即净流入人口或净流出人口,或称外地流入本地城镇的人口或本地流出到外地城镇的人口)、本省城镇流入人口以及本省乡村流出人口数。
所用计算方法如下[10]:
对于人口流入省:
跨省流动人口=本省城镇流入人口-本省乡村流出人口
对于人口流出省:
跨省流动人口=本省乡村流出人口-流入本省城镇人口
三、农村劳动力剩余数量的估计
利用以上计量方法,对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进行估算(表1和图1)。估算结果表明:
第一, 2009年,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基本上在0.85~1.15亿人之间,农村剩余劳动力占乡村从业人员的比例约为16%~22%。与2005年相比,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及比重进一步下降。
注:①方法一:农户最大收益法;方法二:产业结构差值法;方法三:资源劳动需求法;方法四:有效耕地劳动比例法;方法五:农业技术需要法。②方法五1:按300日/年;方法五2:按269日/年。③由于缺乏2009年乡村从业人员数,2009年的数值由各计算方法按照2000-2008年年均递减速率推算得出。
第二,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总量呈现波动性下降趋势。1992-1996年为一个较明显的减少阶段,农村剩余劳动力从1992年的1.8亿人减少到1996年的1.4亿人;2000年至今为另一个较为明显的下降阶段,农村剩余劳动力从2000年的1.51亿人减少到2009年的1.00亿人,平均每年递减570万人①。这表明,2000年以来,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进程不断加快。
四、农村剩余劳动力结构的判断
农村剩余劳动力不等同于农民工的供给量。为了解农村可供给的农民工的潜在数量,需要根据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年龄和性别结构特点,分析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年龄和性别结构。
我们利用2009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样本数据的“全国乡村分年龄、性别人口数据”(抽样率为0.887‰),计算出农业人口中劳动年龄人口及其年龄分布比例②,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对外出农民工年龄结构的统计,把乡村从业人员划分为5个年龄组别,并进行比较(表2)。
从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情况看,2009年,全国农村转移劳动力2.3亿人。40岁以下的青壮年劳动力19278.5万人,占农村转移劳动力总数的83.9%,这一年龄段转移的劳动力绝对数较2005年增长2030.7万人,但占比下降0.6个百分点。其中,30岁以下的有14514.4万人,占40岁以下转移劳动力的75.3%,绝对数较2005年增长2002.2万人,占比增长2.7个百分点。40岁以上转移劳动力3699.5万人,较2005年增加535.7万人。
注:①2009年乡村从业人员数根据2000-2008年乡村从业人员变化趋势推算而得;②以农民工总量作为农村转移劳动力数量,包括外出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工,并假定农村转移的劳动力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年龄结构相同(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调查数据);③农村剩余劳动力取所列计算结果的平均值,并假定其年龄结构与农村未转移劳动力的年龄结构相同。
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情况来看,2009年,全国农村尚未转移的劳动力有2.95亿人,较2005年减少469.9万人。其中,剩余劳动力约为1亿人,较2005年减少约1500万人。31岁以上的剩余劳动力有9061.7万人,占农村剩余劳动力总数的90.5%。其中,31〜40岁年龄段的剩余劳动力只有2532.2万人,占农村剩余劳动力总数的25.3%,而40岁以上年龄段的剩余劳动力有6529.5万人,占农村剩余劳动力总数的65.2%,较2005年占比增加22个百分点。30岁以下的剩余劳动力只有953.7万人,只占农村剩余劳动力总数的9.5%,较2005年占比减少8.1个百分点。农村剩余劳动力中真正可供给外出务工的只有不到3500万人。这一数字具有以下几点内涵:
①从年龄结构来看,一方面,外出农民工主要是40岁以下的劳动力,其中,30岁以下(也即所谓“80后/90后”农民工,或称“第二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农民工的又占绝大多数,规模越来越大,30岁以下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足1000万人,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用工需求,这也是频繁出现城镇企业用工短缺(“民工荒”)现象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40岁以上剩余劳动力已经明显过剩,但规模仍在逐渐扩大,而这部分人群受到的教育和技能培训较少,外出务工难度很大,更多地倾向于留在本地。从未转移的劳动力年龄结构看, 40岁以上的占绝大多数(65.2%),说明目前农业的生产已经以“4050”人员为主,如果目前的这种转移状况继续保持下去,农业的持续发展将面临着严峻考验。
②从性别特征来看,外出务工人员中女性占34.9%,也即5072万人,较2005年增加约880万人。而统计推算16-30岁乡村女性劳动力资源为6988.2万人,16-25岁乡村女性劳动力资源为5003.1万人,而受女性生育周期和家庭因素的影响③,纺织业、制鞋业、玩具制造、服装加工、电子装配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对女工尤其是18~25岁的年轻女工需求最大,也就是说,农村这一年龄段的女性劳动力已经基本全部转移出去,城镇非农产业女工短缺的现象将更加突出。
③从地域特征来看,通过计算各省(区、市)的流入和流出人口,可以看出,2009年,全国由乡村向城镇转移劳动力18955.53万人,比2005年增加了4005.2万人,跨省流动人口增加了362.69万人。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的地域空间流向差异明显。河南、四川、安徽、湖南、重庆、湖北、广西、贵州、江西等省是主要的人口流出省,广东、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天津、福建、云南、山东、辽宁是主要的人口流入省。河南、湖南、安徽、四川、广西、浙江、山东、重庆、河北、江西、贵州、云南等省乡村劳动力输出均在650万人以上,是农民工供给的主要省份,其中,河南、湖南、四川、安徽、广西、江西等乡村劳动力供给大省的乡村外出务工人员数量继续增长,2009年比2005年分别增长了920.77万人、595.29万人、448.37万人、442.63万人、322.80万人、286.86万人。
五、结论与建议
(一)主要结论
1.劳动力市场不再是“无限供给”
中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数量正在不断减少。2002-2009年,中国农村的外出务工劳动力数量年均递增580万人,如果保持目前中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增长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则现有的可供给的3500万40岁以下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只需不到七年便可转移完毕。
2.新生代农民工对城镇用工的供给将非常短缺
一方面,1980年后出生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1980年代中后期和1990年后出生的劳动力,已经成为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的主体(占60%以上),另一方面,这部分劳动力可供给量却不足1000万人,城镇的用工需求的结构性短缺将日益突出。
3.农业就业将严重过剩
随着农业科技不断进步、农业机械化作业趋势日渐明显,农业对劳动力的需要量逐渐减少,而40岁以上农村剩余劳动力所占比重高达65%,加上从城镇逐渐返乡的第一代农民工,农业就业过剩的局面将进一步加剧,并且从事农业的乡村劳动力日趋老龄化,对农业的持续发展也是严峻挑战。
(二)政策建议
1.加强农民工组织培训力度,健全就业信息服务功能
各级政府应把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依托社会力量,统筹规划,加强组织,大力发展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外出就业的能力。
目前我国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劳动力输出较少的地区公共就业信息服务渠道更为有限,无法使劳动力配置达到最佳。政府应支持在劳动力输出较少的地区完善用工信息平台。
2.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
鉴于劳动力输出地中40岁以上乡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外出转移难度较大,农村经济发展的复苏和特定人群(女工)生理特征等方面原因,可考虑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村中小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县域经济,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引导东部地区劳动密集强度高的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进行转移。
3.重视发展服务业和农村第三产业,增强对农民工的吸纳能力
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及留在农村的劳动力在服务业和农村第三产业方面的就业比重并不高,而这些行业都是吸纳就业能力很强的行业,如按等量投资计算,第三产业可容纳的劳动力比工业多2~3倍。这也是新生代农民就业的主要领域。今后应该进一步培育发展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中介服务,积极支持、鼓励和合理引导农民进镇入区,发展餐饮、商贸、旅游、交通运输等多种所有制的服务业,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充分发挥它们在活跃市场、增加就业方面的作用。
[摘 要]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以及相关制度等原因,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存在着明显的二元分割特征,笔者认为,这种劳动力市场分割可以解释当前中国的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即所谓的知识失业。本文中,笔者对一个已有模型进行了合理修正,解释了劳动力市场分割对于知识失业的影响,得出结论:大学生在一级劳动力市场获得工作的概率越高,两级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差距越大,知识失业越发严重。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工作搜寻;知识失业
1 文献综述
根据谭崇台(2008)的定义,知识失业是指由于受教育者的供过于求而现代部门又跳级雇用各受教育层次的毕业生,以致在求职竞争中,中小学毕业生往往被雇用单位拒之门外,大学毕业生也不免遭受同样的命运。尽管在发展中国家受教育者在人口中所占的比率较低,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所占比率更低,而知识、技能和专长又是相对稀缺的,受教育者还是不免沦为失业者,形成知识失业的状况。
而根据徐林清(2008)的研究,劳动力市场分割指的是受外在因素和经济内生因素的制约,使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两个或多个具有不同特征和运行规则的领域,不同的领域在工资决定机制、工作稳定性、劳动者获得提升机会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且劳动者很难在不同的市场之间流动。虽然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可能是多元的,但为简化处理,通常以二元结构对劳动市场的分割加以概括,从而形成了劳动力市场二元分割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劳动力市场存在主要和次要两个劳动力市场:主要劳动力市场收入高、福利条件好,工作稳定、工作条件好、培训机会多、具有良好的晋升机制;次要劳动力市场则与之相反,即收入低、福利条件差,工作不稳定、工作条件差、培训机会少、缺乏晋升机制。对于中国,劳动力市场二元分割已经为多数学者所承认。
关于知识失业与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关系,在众多已有文献研究中,劳动力市场分割被认为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比如赖德胜和田永坡(2005)以扩展的工作搜寻模型为框架,分析了当前我国知识失业的成因,发现知识失业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造成的;靳卫东和高波(2007)认为,在发展中国家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结构中,公务员的真实收入要高于第一市场的出清工资水平,这使得第一市场的平均工资较高,形成了知识失业现象;杨世杰(2009)认为大学毕业生自愿失业的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分割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大学毕业生短期内会“理性”选择自愿失业。
由此可见,劳动力市场分割已经成为学界认可的知识失业的重要成因之一。但是其关于劳动力市场分割造成知识失业背后的微观作用机制,除去以上提到的赖德胜和田永坡(2005)的研究外,这方面的研究还很少。
以下笔者对C. Simon Fan,Oded Stark在其论文International migration and“educated unemployment”中研究发展中国家国际移民与知识性失业关系的模型进行“中国化”修正,从微观角度分析中国由于这种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割造成的知识性失业,希望能做出有益的补充。
2 模型
2.1 模型设定
根据上文中提到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的已有研究,我们认为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存在二元分割,分为一级劳动力市场和二级劳动力市场[ZW(]这种分割可以是由于地域,也可以是制度等因素。比如中西部农村为二级劳动力市场,东部沿海城市为一级劳动力市场。[ZW)]。而且由于户籍制度和其他因素等的限制,只有受过高等教育的高素质劳动者(本文中主要指来自落后地区即二级劳动力市场的毕业大学生)才能由二级劳动力市场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
首先作出以下基本假设:
(1)大学毕业生对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工资和待遇的分布充分知晓。
(2)大学毕业生的每一次搜寻都是各自独立的。
(3)大学毕业生依据待遇水平高低来判断是否接受厂商所提供的工作机会,一旦接受,工作契约立即生效; 若拒绝,只能等待下一个机会,没有回溯性。
(4)大学毕业生是风险中立者,在追求预期效用最大化的前提下,决定其是否接受工作。
同时假设大学毕业生寻找工作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2.3 模型分析与结论
由以上数理分析中的(5)(9)两式可得,毕业生知识失业率与在一级劳动力市场获得工作的概率成正相关关系。毕业生越有可能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获得工作,潜在的失业率就越高。
此结论与逻辑的机制是一致的:当毕业生越有可能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并获得工作时,其对于获得一级劳动力市场的预期便越高,便越是愿意接受等待失业,而非在二级劳动力市场接受自己认为不如意的工作。当今,随着交通条件、制度限制等的改善,劳动力流动性越来越高,毕业生由二级劳动力市场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这在使更多大学生实现了离开欠发达地区进入相对发达地区生活工作愿景的同时,也导致了更高的知识失业率。
由(7)式可得,毕业生知识失业率与两级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差距成正相关关系。即一级劳动力市场与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差距越大,知识失业问题越严重。
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工资差距越大,意味着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的回报越高。毕业生便愿意承担更大的等待失业的成本争取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根据基本假设(4),可以通过风险与回报的关系来解释,即收益越高,相应的风险成本越高。
3 政策建议
第二,加强经济建设,增加就业机会,增加总体的就业率,降低包括知识失业u在内的整体失业率。教育与经济发展要相适应,否则易造成知识失业。经济发展的低速是造成知识失业和其他种类失业的最根本原因。为了确保教育的良性发展,要着眼于经济的发展这个外部的大前提,使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化,提高就业的层次和水平,为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减少知识失业造成的人力资源浪费。
第三,减少甚至取消制度性的人才流动限制,消除“一次定终身”的找工作尴尬,改善基本假设(1)的状况。加强就业制度改革,废除一些束缚人才流动的制度,比如城乡户籍制度,创造一个易于人才交流的宽松环境。消除两类市场之间的制度性障碍,从而降低两类市场之间的转换成本,是吸引大学毕业生到二级市场就业的重要措施。一是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打破束缚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各种身份等级制,淡化城镇常住户口优先就业和对非城镇户口限制就业的政策取向,最终实现劳动者凭身份和职业资格证书即可参加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就业新格局。二是取消大学毕业生流动就业的各种限制。按就业市场化的要求加快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对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取消大学和接收单位的派遣指标和用人指标的限制,特别是非公有制单位招用毕业生的指标限制,废除对毕业生的不合理收费政策,促进毕业生自由流动。三是制定鼓励大学毕业生到二级市场就业的相关政策。如为大学毕业生创业提供小额贷款和担保;对于那些以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大学毕业生,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建立完善的覆盖全社会和整个劳动力市场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向全社会所有企事业单位的覆盖速度,统一社会保障的标准;推行保障社会化,从根本上彻底打破统一劳动力市场所必须跨越的“社会保障壁垒”,为大学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就业解除后顾之忧。
第四,从大学生自身角度,要建立合理的收入预期,树立广义的就业观,通过降低其保留工资Wc降低知识失业。目前,大学毕业生就业收入预期与实际状况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而这种差距正受着就业市场压力的调整。市场调整着他们的收入预期,使之逐渐趋向理性。另外,与大学生就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欧美国家相比,我国大学生就业市场化程度还偏低,市场对大学毕业生就业行为与意愿的调节作用还不够。所以,解决大学毕业生“知识失业”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理地调整他们的收入预期。
4 结 论
本文从微观的工作搜寻模型角度解释了由于劳动力二元市场分割造成的当今大学生知识失业的状况,分析了其中的影响机制,得出了一系列符合中国现实状况的结论,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同时需要指出本文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其中模型的适应性有限,仅仅能够解释来自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大学毕业生的知识失业现象,要进一步更全面地解释知识失业,仍然需要对模型进行拓展,这也是笔者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摘要:在加快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如何有效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既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也是加快农村小康建设和实现农业现代化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吸纳了相当数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但从总量上来说,还远远不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基本状况尚未发生根本的变化。不容否认,向城市转移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一条重要出路,但并不是全部出路,更不可能是惟一出路。因此,当前我们必须探索出有效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应该在于农业本身,即通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拉长产业链,提高农业的附加值,来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关键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有效途径;农业产业化经营
一、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现状及特点
世界经济史发展表明:在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或由二元经济结构向一元经济结构转变的过程中,常常出现农村劳动力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状况,超过农村生产需求量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的那部分劳动力就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如果按照刘易斯经典理论可以将农村剩余劳动力定义为:农村劳动力边际生产力接近于零时的多出的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向城市转移,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共同规律。但由于各国国情和所处历史阶段等差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道路和方式也就不尽相同。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途径主要表现为短期内靠剥夺农民的方式,迫使大多数农民与土地相分离,成为无产者,同时通过工业扩张、城市膨胀进行吸纳和消化这些廉价的劳动力,从而实现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然而,由于中国的社会制度和所面临的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国情,如人口基数大、农村劳动力总数超过了发达国家的劳动力总和,许多农村还处于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传统农业阶段等,由此决定了我们必须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道路。当前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巨大,且呈现继续增加之势
中国到底有多少农村剩余劳动力?由于使用的测算方法不同,所以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数据。如胡鞍钢2000年用耕地劳动比例法算出2.0538亿,蔡2007年基于统计数据直接推算出1.2亿,马晓河等2007年用农业所实际需要的劳动力算出1.14亿,程名望2007年用中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数据推算出1.5亿~1.7亿等等 [1]。党的十六大提出基本实现工业化是21世纪头二十年经济建设的主要任务,这意味着全国农业劳动力人数要从2006年的42.6%下降到30%以下。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2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末中国总人口为133 474万,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53.4%,从总量上看,全国农村约有1.7亿剩余劳动力,而且每年还要新增劳动力1 000多万。此外,中国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城市化发展水平一直落后于工业化发展,导致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城市化严重的滞后于工业化进展,第二、三产业层次不高、比重仍然偏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途径有限。目前中国城镇化水平虽仅达到47.7%,据有关专家预测:随着中国城市化率的不断提高,今后几十年中国还将成倍地转移出农村剩余劳动力。根据联合国对农村人口转移的历史数据估测,世界发达国家的城市化率在2050年将达到86%,中国的城市化率在2050年将达到72.9%。这样2008―2050年期间中国必须转移出大概4.73亿农村人口,平均每年转移1 126万农村人口 [2]。因此,要将如此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顺利地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可谓任重道远。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受阻
自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呈现出多种多样的转移方式,但归纳起来可以从两个角度分类:一是从地域空间看,可分为就地转移(离土不离乡、不离土又不离乡)和异地转移(离土又离乡);二是从产业空间看,基本上是由第一产业(农业)向第二产业(工业)和第三产业(服务业)转移。这些转移方式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联系交织在一起的。就地转移中的离土不离乡是指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向第二、三产业转移,而不离土又不离乡是指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通过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调整产业结构,改革农业经营方式,从而就地扩展第一产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异地转移是指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开家乡离开农业转移到城市的第二、三产业就业。
由于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封闭的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巨大的城乡差距,致使改革开放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了向城镇、向非农产业转移,据统计,从1980―2009年大概转移了8 277万农村剩余劳动力,从而使农业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重由1980年的80.61%减少到2009年的53.41%。然而城乡统筹就业的矛盾依然很大,1.7亿农业劳动力处于失业状态或隐性失业状态,农村隐性失业率高达34.7% [3]。如此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他们该去那里就业?诸多专家学者主张为了加快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农村剩余劳动力应该永久异地转移,即永久转移到城市,并且大力发展劳务经济,也曾成为了各地各级政府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当地农村经济的主要措施。然而现实并没有他们推理的那样完美。因为城市吸纳剩余劳动力的容量有限,还不具备短期内大规模接受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条件,与此同时中国城市经济结构调整本身已存在着严重的失业问题。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中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从2007年开始已经连续三年增长,由2007年的4%、2008年的4.2%上升到2009年的4.3%;到2010年年末,全国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908万,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在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总理说“2011年要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并且,2010年中国劳动力总量达到了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为5 000万人,而从需求情况看,劳动力就业岗位只能新增4 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达到1 000万左右 [4],可见城镇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相当严峻。然而,城镇一直以来是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场所,城镇企业的发展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提供了大量机会。从2002年开始,城镇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数增加较快,平均每年增加150万人以上,2002年增长速度超过10%,2004年达到15%以上。但从2005年开始中国城镇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数量增长速度开始有所下降,从15.5%下降到2006年的12.2%、2007年的9.5% [5]。在中国城市就业形势严峻,就业竞争异常激烈的背景下,大量农民涌入城市由此产生了“民工潮”、“城市病”等诸多问题。因此,主张短期内大规模的向大中城市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做法不切实际。从当前中国就业环境来看,就地就近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更为迫切和必要,而各地的实践证明: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就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最重要和最有效的一种途径。
(三)农村剩余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低且缺乏一定的职业技能
中国长期实行的二元经济结构所造成的城乡之间巨大差距,这不仅表现为经济和收入的差距,而且最根本的是教育程度的差距。由于农村教育落后,目前中高学历的农村劳动力仍然不多,低学历的农村劳动力占较大比重,同时又缺乏专业技能和一技之长。据统计,目前在农村剩余劳动力中,文盲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9.9%,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8.4%,初中文化程度的占42.4%,高中文化程度的占8.13%,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为1.18%。此外,在农业从业人员中,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仅占0.68%。如此素质的人员来到城市后,根本不具备现代工业产业需要的知识及技能。所以,他们往往只能从事技术含量很低甚至是纯粹的体力劳动,如建筑、运输、保洁、搬运等行业的粗重工种的体力劳动。现在各地区政府已开始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但是他们从事非农产业的职业技能仍然非常缺乏,在非农领域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直接影响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规模和层次。而且从长远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社会劳动分工逐步由简单的体能劳动为主向复杂的智能劳动为主方向发展,这就使得低素质、低技能、体能型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将难以进入较高层次的产业,只能在低层次的产业中恶性竞争,使流入到城市的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领域越来越狭窄,同时也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大中城市的转移。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有效途径
农业产业化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和深化,已经成为世界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基本模式。其基本含义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支撑,围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品,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规范化管理,形成以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集种养加、产供销为一体的农业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传统的三次产业划分,农业作为第一产业被界定为一种以自然物为劳动对象的初级产业,并且是与传统的、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生产条件相联系的产业,并把农业产前和产后加工环节作为第二产业被界定为工业部门,把农产品流通作为第三产业界定为商业服务部门。这种划分事实上是把农业再生产各环节的内在联系人为地割断,把农业局限在仅仅是种植和养殖十分狭小的范围内,从而导致了农业产业链极短、内部的产业环节极不协调,产业规模得不到扩大,使得农业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非常有限。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农业产业组织的创新,农业产业化把农业作为一个完整的产业来经营,使其成为一个多产品产出的部门,其经济范围包括农、林、牧、渔等业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等多产品和劳务的生产,这使得农业与加工工业、商业服务行业等产业形成了相互渗透融合的趋势,农业从原来的第一产业领域扩大、涵盖到第二、三产业领域,把一、二、三产业有机地结合起来了,这就拉长了农业产业链,从而大大拓宽了农业就业空间,直接扩大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需求,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农业、农村内部就业。正是农业产业化的这些本质特征使其在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上发挥出了巨大的效应:
1.通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大规模开发生产基地,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从而扩大农业内部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中国农业产业结构经过六十多年的调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由解放初的以种植业占绝对比重的单一农业产业结构(1949年,全国农业总产值中,种植业占82.5%,林业占0.6%,畜牧业占12.4%,副业占4.3%,渔业占0.2%[6])转变为了农林牧渔共同发展的产业结构,2008年,全国农业总产值中,种植业比重下降为48.4%,林业比重上升为3.71%,畜牧业比重上升为35.49%,渔业比重上升为8.98%,但是仍没有达到合理优化的水平。发达国家的农业产业结构中畜牧业超过了50%,而种植业低于50%,渔业和林业的产值比重也远远超过中国。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国农业就业结构与农业产业结构基本一致:劳动力在种植业中所占的比重最大,达到了61.14%,林业为28.41%,畜牧业为8.92%,渔业是最低的为1.56%。根据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协调性原理:产业部门是就业的载体,产业结构的变动必然引起就业结构的变动。这样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就可以调整就业结构,而在农业产业结构中农林牧渔各业对劳动力的需求是不一样的。种植业属于土地密集型产业,而林牧渔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林牧渔业比种植业能够吸纳更多的劳动力。有研究表明,谷物每亩用工14人,蔬菜每亩用工62人,水果每亩用工67人,生猪每头用工21人,牛每头用工57人,淡水鱼每亩用工31人,由此可见,我们应该加快发展畜牧业、渔业和林业,从而大力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当然,要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使其不断地向深度和广度进军,有一点是十分重要,即要使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有机对接起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具有开拓市场,赢得市场的能力,是带动结构调整的骨干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户找到龙头企业就是找到了市场。龙头企业带领农户闯市场,农产品有了稳定的销售渠道,就可以有效降低市场风险,减少结构调整的盲目性,同时也可以减少政府对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的行政干预。此外,通过农业产业化的实施,大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断开辟农业发展新领域,如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立体农业,把优势产品扩张成优势产业、支柱产业,进而形成产业群,这样就可以拓宽农业内部的就业渠道,增强农业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加快和促进劳动力在农业内部的有效就业。
2.通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由龙头企业对农产品进行精深加工,从而不仅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使农业的整体效益得到显著提高,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同时还增加了农民就业渠道。农民之所以增收困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收益仅仅集中在农业生产的产中部分。大量的产前和产后利润被非农部门卷走了,而通过建立“龙头企业+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同农户形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二者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从而打破了传统农业仅作为动植物生产部门的旧体制,实现由单纯从事动植物生产向以动植物生产为中心的产前、产后三个领域一体化的经营的转变,这就使融入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农民,不仅可以直接得到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利润,而且还可以分享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利润,从而增加了农民收入,增强了其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据研究现在农业产业化较高的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已达到8∶1左右,而在中国,即使是实行产业化较早地区,各类农副产品的加工增值率大多数也只有1倍以上 [7]。中国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也证明:农业产业化经营既可以大幅度增加农民的收入又可以大规模地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据报道:截至“十一五”末,中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约25万个,带动农户1.07亿户,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年户均增收2 100多元,分别比“十五”末增长84%、23%和59%[8]。并且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农业与非农产业的收入差距不断缩小,从而间接减少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供给;与此同时农民收入的增加还能促使广大农民不断扩大对工业品的需求,这就刺激了对工业的投资,从而不断扩大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需求。
3.通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采取“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社”、“中介组织+企业+农户”等组织形式把农户分散的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连接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现代农业,这既可以延长产业链,扩大产业群,又可以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实施了三十年,一方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使中国的农业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另一方面形成了了土地分散、小规模经营的小农经济模式。目前中国大部分农村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仍然是其基本经营单位。如果按每个农户4个人口计算,根据2008年农村居民家庭2.18亩/人计算,中国农户户均耕地面积只有8.72亩,这恐怕是世界上最小的土地经营规模。这种分散的农户小生产不仅规模不经济,而且低下的劳动生产率和以初级产品为主的小批量生产,过高的市场交易成本,直接导致农业经营的比较经济效益低下,缺乏市场竞争力,在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在客观上限制了农民进入社会化大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而通过农业产业化把土地流转到龙头企业手中,这样就可以大规模地组织分工分业生产,把分散的家庭经营纳入一条龙的生产经营体系,把分散独立的许多生产过程融化为一个社会生产总过程,以创造一种新的农业聚合规模,这就需要更多的劳动力来满足大规模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需要,从而促进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农业部2010年12月20日消息称,“十一五”期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势头良好,预计到“十一五”末,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35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约2 800万,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 [8]。地处西部的边疆少数民族聚集地云南省,2010年预计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达到7 018个,出资总额44.7亿元,成员105万人,带动农户200万户以上 [9]。由此可见,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完善产业化经营机制,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就业方面已经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
4.通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从城乡统筹就业的角度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城乡统筹就业就是依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彻底消除体制性障碍,实行城乡劳动力择业自由,不受限制地在区域和行业间自主流动,达到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国传统的二元经济体制导致了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阻碍了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发挥,劳动力供给与需求在地理上被割裂开了,即劳动力供给方在农村和中西部地区,而劳动力需求方在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劳动力需求和供给的短期变动信息一旦不能及时传递,任何一方都难以及时调整以适应另一方发生的不期变动,这就加大了劳动力市场波动,从而出现了农村劳动力过剩,同时城市却是“民工荒”,“招工难”的矛盾现象。因此必须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加强城乡之间的关联性,将农民就业纳入国家统一的就业政策范畴,取消各种就业准入限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城乡劳动力平等竞争。而农业产业化的实施将使城市与农村发展和就业真正关联起来,这是因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促进城乡之间的资源、生产要素合理有序的流动和优化配置:一方面,龙头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大规模地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这样可以带动农产品加工业、运输业、服务业、建筑业等产业的发展,同时又可以增加许多新的就业岗位,吸纳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另一方面,通过龙头企业还可以使城镇的人才、技术、资金、信息等更多地流向农村,与农业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形成产业聚群,从而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组织,更多地就地吸纳剩余劳动力。
5.通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实施农业产业化必须具备比较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或者说基础设施建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备条件,这样在实施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通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目前,中国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靠天吃饭的农业生产状况仍未从根本上改变。例如,2010年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和重庆西南五省市遭遇百年不遇的特大旱灾。严重旱情已导致6 420多万人受灾,农作物绝收面积110多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246亿多元。云贵川都是水资源比较丰富的省份,但是水资源利用率极低,并且大部分水库均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修建的。这正如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谈到云南旱情时所说的“云南对水资源利用不够,全省水资源在全国排在第三位,但水资源利用率只有6%,全国总体利用率在16%以上”。其实,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问题在2009年就已经受到高度关注。200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赴河北、河南、内蒙古、吉林、四川、陕西等省区对农田水利建设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报告显示,由于国家财政投入不足,多数水利设施老化失修,一些地方在干旱面前束手无策,水利设施不堪重负。大型灌区工程设施的完好率不足50%,中小型灌区工程设施的完好率不足40%。绝大多数泵站的灌排水能力达不到设计标准,有的只有设计标准的40%左右,有的完全失去了灌排功能,全国大型泵站中急需改造的比例高达85%以上。中国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占农田面积的48%,有一半以上的农田得不到有效灌溉,仍然“靠天吃饭”。为了彻底改变这种状况,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题目定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这是新世纪以来中央关注三农的第八个“一号文件”,也是新中国成立六十二年来中央文件首次对水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文件明确指出:“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因此要全面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当然,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除了亟待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外,同时还必须加强农村交通通讯、农村电网、通信电视、生态保护等在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这些建设不仅为农业产业化的顺利实施创造了条件,而且可以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大批就业岗位,充分发挥农业内部吸纳就业的积极作用。
总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向非农产业转移是历史的必然,但这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面对当前大规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就业,必须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带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充分就业的一个突破口加以大力发展。
摘要:次级劳动力市场是整体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市场发展状况引起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分析了劳动力次级市场存在的客观性和作用,并且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国劳动力次级市场的对策。
关键词:劳动力次级市场;劳动力就业;工资决定机制
次级劳动力市场的说法最早见于二元制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该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存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与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收入高,工作稳定,工作条件好,培训机会多,有良好的晋升机制;而次级劳动力市场则与之相反,劳动者收入低、工作不稳定、工作条件差、培训机会少,缺乏晋升机制。对于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言,培训教育能提高其收入,而对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言,教育培训对他们收入的提高没有作用;并且,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级劳动力市场间的流动较少。近年来,中国学者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在中国同样存在,并且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西方国家经历二百多年发展起来的工资决定理论对中国的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一、中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特点
中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主要是由城镇下岗职工和从农村迁徙出来的进城务工人员构成,其中以被人们称为“农民工”的进城务工人员为主。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存在为城市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低成本劳动力,满足了工业化进程对劳动力的需求。尤其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大量进入,更是填补了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岗位的空缺,使城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整体的竞争力,同时也为中国发展出口贸易,承接国际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创造了条件。可以说,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存在为中国工业化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同国外次级劳动力市场一样,中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制度的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工人集体议价能力低下等。这些问题若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必将影响到中国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
二、西方传统的工资决定理论对中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的指导
1.西方经济学中关于工资决定的理论。(1)古典经济学派的工资决定理论。古典经济学派在工资决定方面一直认为,工资是劳动力价格的体现,它必须等于维持这种劳动力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最早对劳动力价值进行论述的是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他指出,工资是维持工人生活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此后,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人在这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阐述。他们认为,对于需要靠劳动力过活的工人,他们的工资水平至少必须能够维持他们的生活。此后,马克思在继承了古典经济学理论劳动价值说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劳动力也是一种商品,这种商品的价格是由生产这种劳动力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同时,作为劳动力商品价格的工资,它的形成与决定同样受到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制约,供求与竞争因素的作用使工人的工资水平在劳动力价值的基础上上下波动。(2)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工资决定理论。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在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中从劳动力市场需求的角度阐释了决定工资的另一个因素,即边际生产力。边际生产力理论认为,由于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可变要素的边际收益产品随着可变要素的不断增加,任何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使用可变要素的原则是边际成本与相应的边际收益相等,这个原则也是企业确定劳动力价格的原则。剑桥学派的领袖人物阿弗理德・马歇尔糅合了古典经济学派有关分配理论的思想和边际学派的边际理论,以供给均衡价格论为基础,建立起供给均衡工资理论,从生产要素的需求和供给两方面说明工资的市场决定机制。他认为,工资同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是由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两个方面共同决定的,其中决定需求价格的是劳动的边际生产力,而决定供给价格的包括了劳动力的生产成本和劳动的闲暇效用。马歇尔的这种以市场机制为工资决定基础的分配理论为此后的西方工资理论打下了基础,许多工资决定理论就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包括其中影响力比较大的“集体谈判工资理论”。(3)制度学派关于工资决定因素的探讨。与新古典学派的认为相反,制度学派否定了市场性因素对工资起决定作用的说法,而从制度因素角度来解释工资的决定。他们认为,现实中的劳动力市场通常呈现出二元分割的格局,同时处于一种不完全竞争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工资水平的高低并不是简单地由供给和需求双方作用决定,还包括各种影响市场供需变化的制度性因素,这些制度性因素弱化了供给力量在工资决定中的作用。
2.西方工资决定理论对中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指导意义。西方工资理论是随着几百年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而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它是西方发达国家以往的学者在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思考的基础上,从中总结并提出的一些理论。中国目前尚处于经济发展阶段,它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碰到许多西方国家曾经历过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的一些经济理论对中国当下的社会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都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次级劳动力市场也存在一些与西方国家明显不同的特性。(1)在劳动力市场工资确立的问题上,我们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理论,而应该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借鉴西方理论的同时遵循市场经济本身的运行规律,完善劳动力市场,健全中国的工资机制。(2)在工资决定问题上面,我们还应该弄清楚决定工资水平的合理因素和不合理因素。现实中存在的影响因素并不都是合理的,我们只有将合理的影响因素与不合理的影响因素区分开来,才能找出影响工资机制正常运行的原因。(3)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商品市场价格必须由市场的供求机制来决定,作为劳动者价格的工资同样必须遵循这个规律。也就是说,在中国,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确定既要以劳动者在产品中的贡献――边际生产力为依据,同时必须满足劳动者为维持自身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需求。这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工资确立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不管是在主要劳动力市场还是在次级劳动力市场。然而,尽管劳动者工资水平的高低最终是由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的共同作用决定的,但现实中影响工资的因素很多,既有经济因素又有非经济因素,正如制度学派所认为的,影响工资水平的因素包括了所有影响供需变化的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因素,这些非经济因素对工资水平的影响弱化了市场机制对劳动力工资水平的制定,扭曲了劳动力市场的价格,使得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原则受到破坏。因此,要健全中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机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消除扭曲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因素,充分发挥市场对工资的调节作用。
三、中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中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的缺陷。中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其外在表现为供给双方在工资决定方面的力量对比悬殊。作为劳动供给方的劳动者在工资决定方面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工资水平的高低几乎完全由企业方单方面决定,工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使得企业方为追求超额利润而刻意压低工人的工资成为可能。这一点在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造成劳动者弱势地位的因素很多,这里面既有劳动者自身素质的原因又与中国现行的一些制度分不开。中国在解放后很长一段时间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虽然改革后中国逐渐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但计划经济时期留下的许多不适宜的制度依然存在。鉴于以上分析,要完善中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决定机制,就必须强化中国次级劳动力市场中供给力量对工资的决定作用,减小非市场因素对工资水平的影响。
1.制定和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中国现阶段有关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并不多,常见的有《劳动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水平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作用也极为有限。以最低工资水平规定为例,最低工资水平的制定是以劳动者及其家属在城市生存所需费用为依据的,它指的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获得的最低收入报酬,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和特殊工作条件下享受的津贴。虽然由于“民工荒”的影响,各地政府纷纷提高了对最低工资水平的规定,但事实只有少数企业真正符合这个要求,政府虽然制定了相关政策却未能具体落实到位。因此,制定相关政策并严格执行和落实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
2.制定合理适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虽然按中国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并不排斥正规就业的农民工,但农民工的参保率还是普遍偏低。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研组的报告显示,到目前为止,中国农民工的总体参保率不超过20%。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在于现行的社保制度对农民工不适用。因此,建立一个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们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
3.逐步取消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曾经对中国社会的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虽然出于各种政策因素的考虑,户籍制度不会在短期内得到彻底的取消,但是作为一种计划时代的产物,它必然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因此,逐步取消户籍制度不仅是完善中国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的要求,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