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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矛盾多,特别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的职能和范围的不断扩大,最大限度地调动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是城管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城市环境的明亮、整洁、有序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城管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推动城管事业向前发展的内在动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城管执法队伍,就必须充分调动起广大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是当前城管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一名在城管工作最基层的同志,在实际工作中,常遇到一些实际问题,现结合几年来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实践,对当前影响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原因作简要分析,并就对策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城管执法 积极性 原因 建议
第一章 当前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的表现
(一)不良心理表现
作为城市管理主力军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在保障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的同时,由于职责多、任务重、标准高、要求严、影响大等诸多压力,使得部分城管执法队员们产生了一些心理问题,工作积极性不高。有如:
1、特权心理。认为城市管理就是简单的处罚,自己头顶国徽,身穿制服,就可以为所欲为,处罚随意性大。在执法时追求结果,忽视与执法对象和群众的沟通,缺少执法艺术,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甚至出现暴力执法的现象。
2、自卑心理。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基础建设相对落后,办公条件、通讯设施、车辆装备等均与其他执法部门有较大的差距。而且由于城市管理的自身特点,造成了管理松了群众不满意领导要批评,管理严了群众不理解社会不支持,同时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也多是对城管工作的负面报道,更主要的是作为一支行政执法队伍,在人员编制方面许多试点城市的城管行政执法队员未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编入公务员序列而仅仅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相对其他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地位并不为社会所认同,由此导致部分执法队员不同程度的产生了自卑心理。
3.厌烦心理。由于城市管理工作反复性较大,经常是反复清、清反复,使队员容易产生厌烦情绪。时间一长,就会对工作丧失信心,缺乏兴趣,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有甚之,暴力抗法事件的频繁发生,不但给执法人员造成了身体伤害,也使得大部分执法人员在出勤前,就背上了极大的心理负担。
4. 矛盾心理。当前城管工作的执法对象很多是下岗、无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其困境往往能赢得很多群众包括城管执法队员的同情。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队员不可避免地产生既要对他们屡教不改的违法现象坚决取缔,又由于看到其生活艰辛而产生同情的矛盾心理。
如果忽略执法队员存在的这些不良心理状态,不对其加强引导,势必会造成执法队伍思想松懈、作风倦怠、行为放任,从而使得城管执法工作难以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敬业精神退化,政治信念淡化,缺乏岗位意识和干劲。
一是精神状态差,不思进取。对政治理论学习兴趣不大,对城管执法业务知识缺乏钻劲,满足于学校灌输的知识,满足于实践的直接经验,学习新知识少,钻研法律少,从实践到认识的理性思索少;二是价值观扭曲。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城管执法队伍带来勃勃生机,同时也使一些执法人员滋长了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等等思想,以致执法人员,横向比福利,纵向比职级,怕吃苦,怕吃亏,追逐名利,谋求享受;三是服务意识低。“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三)综合素质不高。
近几年,各级城管执法机关都很重视学历教育,鼓励执法人员参加自修、函授大专、本科等学习。城管执法队伍的学历层次上升了,但在这些学历文凭中,“水货”多,含“金”量少,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提高,许多城管执法队员不能将工作中的实际经验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因此也不能写作出水平较高的调研性文章更好的为上级领导出谋划策。
(四)违法违纪问题突出。
一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徇私舞弊,对违法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开绿灯;二是执法犯法,办“人情”案,只重视实体法,不重证据、不遵循法律程序;三是“三乱”现象屡禁不止。
第二章 当前影响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原因
(一)人员编制落实不到位,执法力量不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__]6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__]17号)文件的规定,“作为试点城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条例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脱节情况。如笔者所处的宁波市来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笔试、面试、考查、公示等一系列复杂的考核程序,并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封闭式军式训练和严格的执法证考试,最终取得上岗条件和执法资格。但由于编制问题,目前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仍未能按照《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__]135号)文件中所规定的享受公务员待遇,而只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此种情况不仅仅是宁波市个例,作为试点城市的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这种执法人员编制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担负着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重任的执法队员们由于不编制问题未能妥善解决,时常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作为政府的执法 人员却不属于公务员,社会地位与执法效力可想而知。同时由于根本的编制问题没有严格落实,导致执法队员的其他福利、待遇、工资、奖金只能与事业单位相同,由此严重影响了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另一方面,长期超负荷运转为队伍建设埋下诸多隐患。目前,城管工作十分繁重,工作一个接一个,保障任务一项接一项,从各种检查到各类专项整治,队员们几乎天天在加班。这样长期的超负荷运转一是给队员造成很大的身心伤害,二是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会日益低落,三是队员每天疲于奔命,忙于应付,几乎没有培训学习的时间,其素质的提高自然也难落实。管理的职责却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标准越来越高,明显的感到力不从心,虽然我们非常重视日常长效管理,也希望通过认真、细致、踏实的工作赢得百姓的认可,但因管理职责较多,执法依据不明确,人手有限,有时也只能靠突击整治、疲于应付来处理工作,而广大群众也对城市管理的这种工作方法和表现也产生本能的反感,容易使本属人民内部矛盾激化,造成冲突。
近几年来,各地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管理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以前“只重建设,不重管理”的观念已经大有改变,自1997年全国各地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城管执法的职能越来越多,城市管理工作也越来越繁重,现有的执法力量与繁重城管执法工作的矛盾日益突出,增加的执法力量与城管执法机关所面临的艰巨任务相比无疑是杯水车薪。现在,城管执法人员加班加点已经成为家常便饭,执法人员只能靠自己的身体去拼,用自己的健康去搏。但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长期超负荷大能量的运转往往会造成执法人员心理负担过重、精神压力过大,就也是工作不积极的原因之一。
(二)管理、保障体制不顺。
城管执法保障体制不完善,这也是产生暴力抗法的主要因素。在城管执法队伍中配备公安干警,形成公安协同配合机制在全国许多城市都有,实践证明它对加大城管执法力度、减少暴力抗法和妨碍公务有很大的作用,但就目前全市城管系统而言还没有形成该项机制,这就给城管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宁波作为寸土寸金的沿海开放城市,外来人口众多,各种利益矛盾十分突出,因而在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时有发生,城管队员因缺乏应有的手段和保障,处于进退两难的窘况,经常受到伤害。长此以往,一方面会降低城管执法队伍在社会上的威望,另一方面也大大挫伤了队员的工作积极性。
现行的城管领导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级城管执法机关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城管执法机关的业务指导。在这种领导体制下,城管执法机关的业务工作、人事管理和经费保障都受地方党委政府管理,容易出现许多弊端。地方领导运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情代法,阻扰城管执法机关正常执法,或指派城管执法机关参与一些非执法类活动,浪费执法资源。以致于对于城管的职责和定位,别人搞不清,自己吃不准。可见,管理体制不畅、职能设定不清,也会影响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经费保障不力。
经费保障问题一直是制约城管执法机关可持续发展的老大难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城管执法工作任务日益加重,经费不足问题愈加突出。现行城管执法经费供给体制实行的是“以块管理,分级负担”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由于地方财政困难等原因,不愿负担或无力负担,严重影响了城管执法工作的发展。客观地讲,城管也是一种职业,执法人员从现实生活和理性考虑出发,也要以谋取工资待遇来解决生活来源,保障家庭收入。进入市场经济时期,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坚持提倡奉献精神,但是与之相适应的物质、精神补偿也要跟上。可想而知,经费严重不足的后果必然导致城管执法工作被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降低。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市财政每年按规定给每位在编执法人员一定补贴,不足部分及其他费用(如办案取证、通讯、交通装备等费用)全部由各区和街道自行解决。这样一来,加大了各区和街道的经济负担,从而引起一定的矛盾。同时,有关文件所确定的津贴、目标管理奖等数额与执法人员的工作强度明显不符,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同程度受挫。
(四)友邻单位及社会支持不够。
城管执法的综合性遭遇执法环境孤立性的尴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上级的业务指导、友邻单位的相互配合。然而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是特定历史环境和条件下的“独生子”,执法环境是相对孤立的,没有统一的执法模式,全国80多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甚至连执法的范围、权限、标准也不尽一致,其他友邻单位的配合力度不够,群众参与度不够,致使在很多情况下城管执法部门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
执法重心下移后双重管理的规范性尚需探索。宁波市实行市、区、街道办三级管理的模式,尤其是区与街道办这一级实行双重管理,目前两级管到什么程度,如何做到双赢互动还没有形成规范性,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有些街道办事处与执法中队关系处得好,有些就不尽人意,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矛盾。一些一线执法队员常常“几头受气”、“吃力不讨好”,致使心理状态非常糟糕,直接影响到工作成效。
部分媒体的宣传也较为片面,社会的发展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了,部分媒体片面宣传执法人员应该文明执法,应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而对于群众阻碍公务是违法的,是要受处罚的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威摄力。甚至有些媒体一味追求新闻效应,在一些事情尚未证实的情况下即行报道,给城管工作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现实中,城管执法工作也缺乏群众的理解支持,城管执法威信度下降,直接削弱了执法人员的自豪感。很多违章者(包括居民)对城市管理法规了解甚少。他们认为:无证设摊也是规规矩矩地做生意,不偷不抢,干嘛非要取缔?城管执法工作管理的对象大多为社会低收入阶层,城管队员在对这些对象采取强制措施时,因群众有同情弱者的心理,自然要遭到种种非议和阻拦。再加上改革开放势必会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他们缺乏对城管法规的了解,把对政府的不满都发泄到城管人员身上。而作为当事人的摊主,为了维持自己甚至一家人的生计,城管扣押其经营工具就是“端掉其饭碗”,矛盾不可谓不激烈。几乎每一个基层执法人员在执勤的时候都会遇到的:当事人不积极地配合执法工作、人们的漠视、嘲讽、抱怨、谴责,甚至发生暴力抗法。在我们城管执法人员认真工作后,听不到群众的一声“谢谢”,我们的付出得不到认同、社会上得不到支持。
(五)政绩判定失当。
内部激励机制和用人机制不完善。一些城管部门没有把执法人员的业绩与利益直接挂钩。奖勤罚懒不兑现,奖优罚劣得不到体现。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这是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调动和激发不起来的主要原因。在干部的任用上,未能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以及“公开公平竞争”的用人原则,未能做到能上能下、优胜劣汰,摆脱不了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迁就照顾甚至是人情风、关系网的困扰,由于没有任人唯贤,不是以德才和政绩取人,不同程度地挫伤了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六)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这些年来,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相继建立了一批城管法规,但至今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的全国性法典,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法规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导致当前城市管理不尽如人意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不少涉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内容过于原则化,有很多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市民反映强烈的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垃圾以及机动车辆在人行道路上停放等行为。虽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处罚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罚的情况非常多,城管部门也因缺乏相应的后续强制措施,最终不了了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精神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第三章 调动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树立主人翁意识。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这是调动和激发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内在动力。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要对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以及执法队伍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在全体城管执法人员中开展以“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执法人员公仆意识、执法为民意识和忠诚意识,使每个执法人员自觉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自觉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讲政治的高度进行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并实现九个转变,即是:由以管人者自居向为民服务的转变;由行政约束向自我约束的转变;由工作被动服从向自觉尽力的转变;由无过便是功向无功便是过的转变;由无为也有位向有为才有位的转变;由干多错多,缩手缩脚干工作向敢闯敢做的转变;由因循守旧向开拓创新干大事业的转变;由“ 要我干”向“我要干”的转变;由“要我忠诚”向“我要忠诚”的转变。
在定期的政治业务学习以外,同时要针对队员各个时段情绪波动而进行单独的思想教育工作。有如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聘请专家对城管队员进行心理咨询和医疗,达到了良好的效果。并且通过思想交流工作,及时掌握队员的性格特点和情绪波动,消除队员的疑虑和担忧,强化队员的责任意识,培养队员从事城管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使队伍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为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一起小小的违章能涉及城管、规划、公安、工商、环保等方面,因而部门协作到们显得尤为重要。城管执法机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更要注重与各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经常互通信息增进感情,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双管齐下或多管齐下,才能卓有成效地把城市管理好。相关部门配合协助,树立“大城管”意识。有些现象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不是几次整治就能管好的。城管是一盘大棋,不是城管执法局一家的努力就行的。例如超出门墙占道经营,本身店铺经营面积小,里面放不下几张桌子,如果不出店经营,根本无法维持生存,而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就没有这方面的前置条件;例如人行道违章停车当事人处理率不高的问题,城管部门因没有象交警部门一样的后续制约措施而无可奈何;又如涉及到环保、规划等方面的一些案件,需要相关部门相当大的配合力度方能较好解决问题。这些都需要政府出面予以协调,进一步建立各部门长期联动机制方能有效解决。再比如“牛皮癣”的问题,光靠城管单兵作战力量太薄弱,除了必要的发动群众参与,明确城市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的市容环卫责任,做到群防群治外,一方面城管部门要取得通讯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暂停这些通讯工具的使用;另一方面更要取得公安、卫生等部门的配合,加大对假文凭、假证件和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对“牛皮癣”进行遏制和打击。
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到位的宣传对城管工作来说必不可少,它能减少工作中的直接矛盾冲突,提高居民的整体素质,增强居民的自我约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共建共管的氛围,有利于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树立新城管、新形象;除了城管战线自身要加强宣传外,还要充分发挥舆论在城市管理中正面导向作用,多加强城市管理的正面宣传,让人民群众关心城管人、城管事,理解城管人、城管事,彻底正确展现城管在群众中的形象。对市民进行城管相关法规的教育,使其深入人心,提高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教育广大市民不要以自身利益、个人好恶为评判标准,而应当从维护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角度,从代表城市形象的高度“换位思考问题”。在重点难点路段要与沿街店主多沟通多交流,这样就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强制取缔时能保证减少群众阻力。
(三)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激发队伍活力。
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干部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不断完善城管执法队伍的长效管理机制。执法人员的等级评定要与经济利益、政治待遇、末位调整等队伍管理措施挂钩,并建立完善与之配套的教育培训机制、治队机制、监督制约机制、执法保障机制等,真正发挥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整体作用。同时,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不断加大城管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尽力挖掘优秀干部的潜力,调动工作积极性,改革过去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僵化体制,充分显示“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 全面推行竞争上岗、轮岗交流、双向选聘、任职资格考试、末位调整、分离培训等工作,离岗培训后仍不合格者,坚决予以辞退,彻底打破城管执法机关“铁饭碗”,激发队伍活力。
(四) 切实解决城管执法人员编制问题,提高队伍的保障力。
执法人员编制问题是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工作积极性的重中之重,各试点城市只有严格按照(国办发[20__]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切实将城管执法人员编入公务员序列才能正确的摆正城管执法人员的位置,从而全面激发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各级政府更应当加大对城市管理的投入,笔者建议市、区每年能划拨专项城市管理执法资金,并能与有关城市管理职责相联系,确保基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能正常有序开展,因为无论是环境的改造还是管理的深入,都需要相应的经费保障;同时要提高执法队员待遇,解决城管执法人员的后顾之忧,也需要经费的投入,在目前的体制下,每个街道还存在着城管协管员,这些协管员在日常工作中和执法队员一样工作,有的甚至更辛苦,他们大多是街道聘用的临时工,无养老、医疗保险,工资福利待遇低,也影响了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人的基本后顾之忧,才能更好的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必须从实际出发,结合当地的经济情况,对执法人员的工资、装备、办案等所需经费综合考虑,制定相应最低保障标准,并适当逐年递增,同时要充分考虑城管执法机关的特殊性和执法人员工作强度、压力,切实体现“从优对待”原则;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 保执法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岗位津贴等应享受的政策性经费按时足额发放;要落实年休假制度,确保执法人员得到一定的时间的休息;要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体检制度,确保执法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要关心执法人员的生活环境,千方百计为执法人员解除后顾之忧,切实解决执法人员的住房和家属、子女就业等问题。
(五)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维护城管执法权威性。
首先,各级城管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工作中培养、选拔身边的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营造浓厚的学习先进典型氛围,从而充分激发每一位执法人员崇尚先进、争当先进、超越先进的意识,激发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产生强烈的爱业、敬业、乐业意识,满腔热情地积极投入到城管执法工作中。其次,城管执法工作与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是密不可分的。开展执法工作前后,应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积极与当地政府及新闻媒体进行沟通与协调,做到既依法办事,又合情合理。第三,要注意抓住管理中的重点、难点和广大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执法工作,注重加强舆论宣传,谋求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树立城管执法的权威性和增强城管执法人员的优越感。
对于暴力抗法现象,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其他试点城市设立“委屈奖”,对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耐心细致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受到群众攻击时,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同时加大对“钉子户”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抓几个典型,刹一刹歪风。这样,既弘扬了正气又解决了城管队员的后顾之忧。此外,可建立健全公安配合协同机制,向上级公安机关力陈其必要性和现实性,建立城管公安特勤支队,有效维护城管执法的严肃性。
(六)尽快为“城市管理”专门立法。
依法行政是城市管理的必由之路,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保证。要实现有效的城市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完备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还需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持其先进性和适度的超前性。
明确理顺城市管理的职能范围,完善制约机制,使执法权限与执法责任相匹配,考核对象与相应的职权相结合,加强行政执法力量,并把执法人员的管理权下放到街道,与其相应的责任相适应,同时要加强对这支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政治水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执法者的素质,促进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第四章 结 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转换改革的进行,在城市管理体制方面的综合执法机制势必长期进行下去。作为一种新的行政执法形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城市的繁荣与发展,社会的安定与进步。作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队员更是队伍建设的解决因素。笔者通过近几年在执法第一线的实践,从六个方面分析了目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积极性的原因,并结合实际由浅及深地提出提升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具体方法,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最大限度地调动城管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全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城管执法队伍,推动城管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2003年8月成立的,党委下设1个党总支、3个党支部,共有党员67名。2004年8月中旬至11月底,他们按照省、市委的要求,立足机关实际,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切入点,勇于创新,大胆实践,扎实开展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提高认识,找准问题,高起点开展教育活动。执法局是新成立的单位,干部职工都是经过层层选拔进入的,其中党员占到了80%,整体素质比较高。但是也存在发展意识不强、服务水平不高,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规模扩大和管理范围的扩展,亟待提高执法水平等问题。他们接到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试点工作任务后,感觉到这既是市委对他们的高度信任和鞭策,又是对党委驾驭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严重考验,任务光荣、责任重大。对此,党委连续两次召开会议,认真学习省、市委精神,分析形势,统一思想认识,认为试点工作是解决问题、加快发展的一次难得机遇,是提高党员素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良好契机,明确提出,把教育活动作为党委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要求、高质量完成,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为此,他们成立了由局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从组织人事、机关党委、纪检监察等处室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这项活动。为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他们印制了《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摸底调查表》,从"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本单位党员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何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有何意见和建议"四个方面,在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中进行摸底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摸清了局党委、基层支部和党员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到了努力方向,进一步理清了开展教育活动的思路。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教育活动的内容、目标要求细化分解,具体到每一天,落实到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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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主题,抓住四个环节,高标准搞好学习培训。执法局围绕深化党员干部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的理解这一主题,抓住四个关键环节,强化学习培训,保证了学习的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一是搞好思想动员。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座谈会、开设专题宣传栏等形式,对教育活动进行广泛宣传,激发了广大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内在动力和积极性、主动性。二是突出三个学习专题。他们把整个学习培训阶段分成三个专题,每个专题都明确了学习重点。第一个专题重点学习市里编发的学习资料,加深对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解领会;第二个专题重点学习《党章》、党的两个条例,明确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标准,掌握党员基本义务、权利和党内纪律规定。第三个专题重点学习城管执法的有关知识,提高党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三是严格学习纪律。他们根据机关人员比较容易组织的特点,规定每周二、周五下午和周六全天为以支部为单位进行集中学习的时间,其他时间由党员自学。并建立了严格的请销假、补课制度,制定了专门的考勤登记表,把每个缺课人员的缺课时间、原因、补课安排和责任人记载清楚,切实作到不漏学一人、不漏学一课。党员参学率达100%,集中学习时间达到50学时。四是创新学习形式。改变过去一人念、大家听的模式,坚持边学边议,边学边实践。在集中学习的前半时进行集中辅导、交流和观看录像,大会交流时采取点名的方式发言,领导带头;后半时进行自学或撰写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每周进行一次读书笔记评选,把优秀的读书笔记在宣传栏上交流;学习阶段结束前,召开了全局党员学习经验交流大会,营造了浓厚的学习氛围。邀请市委党校的专家教授做专题报告;组织全体党员赴西柏坡接受革命传统教育,重温"两个务必"和入党誓词,提高党员对先进性的时代内涵和如何保持党员先进性的认识。积极开展"执法为民、党员争先"主题活动,组织党员到街头、景点等公共场所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帮助特困户、残疾人解决生活实际困难,在实践中深化学习的效果。
在搞好学习,提高党员素质的基础上,局党委下发了《关于开展"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要求和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讨论的通知》,引导全体党员列举"自己心目中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和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启发每位党员按照党章规定,结合单位、个人思想工作实际,认真思考,从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树立发展意识、坚持党的组织原则、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加强道德修养等方面,动脑动手列举出自己心目中的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和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通过党员答卷、小组讨论、支部汇总、制定标准、征求意见、党委研究六个步骤,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地反复讨论,制定出了符合机关实际的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8条和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14条。
三、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高质量组织开展分析评议。一是广泛征求意见,深入查找问题。组织局机关和督查大队党员,深入到建筑施工工地、有关厂矿企业、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家中,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放《征求意见书》300余份、《致经营业户的一封信》900余封。重点到违章占道经营的贫困残疾人家中走访,了解他们的困难和要求。经过归纳梳理,征求到关注弱势群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党员素质、树立良好形象、提高执法水平等5大类189条意见和建议。局党委召开会议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初步提出改进意见;属于党员个人的问题如实反馈。在此基础上,引导党员对照先进性标准和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查找存在问题,剖析思想根源,写出了2000字以上的党性分析总结。二是深入开展谈心活动,做到思想见面。开展谈心活动,让党员面对面地征求意见,相互沟通思想,是查找自身问题有效措施。为此,局领导班子带头,找全体中层干部和部分党员谈心;要求各支部成员与全体党员谈心;一般党员谈心面要在支部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注意引导党员到平时对自己有意见的党员群众家里谈心交流,借此沟通思想,化解矛盾,增强了谈心效果。全局67名党员相互谈心545人次。谈心结束后,根据谈心情况,进一步修改党性分析总结。普通党员的党性分析由所属党支部把关,党支部书记的党性分析由局党委把关,局党委成员的党性分析报市委督导组把关。对问题查找不准不全的、根源挖得不深不透、下步努力方向不明确的,要求重新进行修改,使党性分析总结真正触及了思想和灵魂。三是开展民主评议,给党员划档定位。他们严格按照市试点办规定的程序规范操作,精心组织好评议工作。评议前,把每个党员的党费交纳情况、参加党内活动情况、模范作用发挥情况、工作情况在机关全体党员职工中进行了通报,使大家做到心中有数。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以支部为单位召开大会,采取一人说、大家评的形式,从领导开始逐人评议,最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每位党员进行综合评价。评议过程中,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群众参加,确保评议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经过评议,共评出优秀党员13名,占党员总数的19.4%,合格党员54名,占党员总数的80.6%。四是召开民主生活会,展开思想交锋。他们把民主生活会作为帮助党员进一步查找问题,深化认识,促进整改的重要环节,切实组织好。会议召开前,按照市试点办"三个不能开"的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对5名同志的会议发言材料提出了修改意见。会议中,采取"一人谈、大家帮、逐人进行"的形式,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一针见血、触及问题、促人警醒。会后,各支部对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了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四、抓整改,建制度,在促进教育活动见实效上下功夫。"解决问题、促进工作"是教育活动的根本落脚点。在教育活动中,执法局把整改贯穿始终,坚持边学边改、边评边改、边整边改,在确保教育活动见实效上狠下功夫。一是抓好党组织和党员突出问题的整改。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局党委针对大家提出的"关心同志、关心一线执法队员不够;与同志们谈心交流、沟通思想不够"等问题,建立了党委成员周六恳谈日制度,规定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上午为局党委成员谈心日。各党支部针对理论学习抓得不紧、活动开展不够活跃的问题,建立了定期政治理论学习等制度。党员针对自己在思想、工作、作风、宗旨观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出了切合实际的整改措施。他们还开展了党员个人整改措施观摩活动,集中半天的时间,将每位党员的整改措施进行书面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提高。二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向社会公布了城管执法的三项承诺和五项禁令,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决制止粗暴执法行为。制定了《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建设三年纲要》,明确了今后三年城管执法建设的总体规划,力争在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方面有一个大的提高,跨入全省、全国行政执法的先进行列。三是建立党员队伍教育管理的常抓不懈机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的意见》,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半年上一次党课,每周五下午为党员学习活动时间。对每个党员进行定岗定责,由党员填写《党员定岗定责工作量化表》,支部定期进行考核,作为党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督查大队第二党支部还制定了《党支部建设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组织生活、密切联系群众、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通过试点工作,他们体会到搞好教育活动,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集中力量、全心全意抓教育。从局党委到普通党员都积极行动起来,全员参与,使各级党组织"活"起来,党员"动"起来,齐心协力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二是要加强沟通、思想见面。在教育活动的每个阶段和关键环节都要召开一定形式的动员会和思想见面会,与党员群众及时沟通,打消思想顾虑,激发党员参加活动的内在动力。在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和民主生活会等环节中,要深入挖掘思想根源,真正触及灵魂,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三是要贴近党员思想、机关特点和工作实际,把工作做到实处,使教育活动深入人心,融于实践,增强针对性,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
[摘要]
城市管理是新时代的产物,体制相对不是很健全,加之城市管理对象复杂、多变,使得城市管理行政体制在实施过程中问题诸多。目前,我国各种体制都在进行改革,城市管理行政体制也是改革范围之一,如何改革、强化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力度,构建有效的城市管理行政体制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探讨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革新提供创新依据,并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实践,实现我国城市的善治。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对策分析
0引言
我们生活在一个日渐城市化的新时代,城市是社会环境的中心地带。城市的发展需要城市管理来支撑,行政执法则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管理的对象复杂且多元化,加大了城市管理的执法难度。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要进行革新,也就是行政执法体制的创新。创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可以解决现行我国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它可以有效地防止城市环境和执法队伍之间的冲突,更好地促进城市的发展,为人民大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城市生活。因此,需要改革现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力求在行政执法方面有新的突破,构建新型的城市管理行政体制,促进城市管理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新的高度。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1行政执法管理对公民的参与不够重视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多数执法机关并没有足够重视当地公民的参与。公民是城市发展的主体,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参与没有得到认可,公民参与管理城市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得到执法机关的认同,一定程度上照旧是行政执法机构自行实施管理,导致人民大众对执法机构的不满,心生怨气,进而削弱了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会给城市发展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1.2执法分力与执法不力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属于城市综合行政部门,因此,有一部分权利是从其他的行政机关分过来的,涉及一些权利分权的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范围广,但是法律并没有对各个部分之间的权利做具体、详细的划分,导致在行政执法上出现各部门对处罚的认识的偏差,部门之间配合不默契,工作不积极,遇事就相互推托的现象,从而影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公民中的形象,也导致了执法机关办事效率低。
1.3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
城市发展很快,但在城市的一些繁华地带,经常出现小商贩占道的现象,他们经常成为城管管理的对象。在我国经常会出现商贩和城管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状况。商贩处于弱势,而城管处于强势,因此城管在一个城市中是名声最不好、最不招人民大众喜欢的公务员,没有之一。商贩和城管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的频繁,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集体性暴力抗法和集体性暴力执法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城市的发展,对老百姓的生活也极为不利。
2完善和革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2.1重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执法
一个城市的主体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城市管理也是为公民的利益做后盾,城市管理执法离不开公民的参与。相关的行政机关应该足够重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与公民互动的行为。老百姓是一个巨大的群体,他们居住在城市的各个地方,对城市各方面的建设、改进、管理也是最了解的人。因此,当地城市管理综合部门应大力鼓励我国公民参与城市管理,这既能体现我国民主、尊重人民大众的理念,还有利于增强公民与城管之间的交流,提高城市的综合管理水平。注重公民的参与是一个地区的政府能真正做到体恤百姓,为百姓服务,为百姓谋利的职能。城市管理加入众多的民主、公平、公正的执政执法元素,才能更好地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综合能力。让更多的公民有“城市是我家,保护城市靠大家”的公众意识,公民自主参与“家庭”的建设、环境的保护,能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就能实现我国城市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
2.2集中执法权利
在传统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中,由于法律没有给出具体而详细的权利分布界定和划分,往往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事情发生。因此,相关的行政执法机构应重视权利分布的情况,明确规定执法权力集中于某一个部门。如凡涉及城管监察组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了城管以外的部门不可再参与此事的管理处罚,城管监察组织承担了处罚违法行为之后,不能再对这种处罚专门设立处罚机构,就是要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权利的唯一性。构建城管管理行政执法的新体制,一方面避免混乱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能保证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性,有利于城管机关的发展。
2.3加强城管教育与公民教育
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因此要优先解决这个问题,这影响着我国城市和谐发展的未来。在城市管理中,有关部门应该对城管进行教育,让城管多体恤百姓,能温和执行的就采取温和执行的方法,城管的目的是为广大公民谋福利,小商贩也是我国公民重要的一员。同时,城管还可以设立专门地带,在不影响公众生活的情况下,按程序让商贩在专门地带进行买卖。当然,应对小商贩进行思想教育,让他们明白城管的工作宗旨,行政执法是城管的工作之需要,小商贩还应提升自己的素质,在买卖的过程中不影响城市生活的发展,不遗留垃圾影响市容。可以与城管进行协商,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发生。因此,加强城管和小商贩公民的教育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尤其重要的,不仅能推动新的行政执法体制的产生,还能促进我国城市健康和谐的发展。
3结语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经历一个漫长而喜悦的改革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体制不断成熟的过程。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是行政执法体制革新过程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一个长期的改革过程。构建新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有利于转变传统行政执法管理中不合理的执法过程,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合作性的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城市综合效益,同时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理念和方式更加的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人民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等等。同时,相关工作人员要探索出符合新时代城市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方法,促进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不断创新。
作者:袁礼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一、研究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维度的必要性
(一)为提高我国高校行政管理水平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要把教育放在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之首。随着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国家对于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有增无减,对高校的教学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高校的行政管理水平是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不断发展的需要。高校要提高教学质量,除了需要建立高素质的教师人才队伍,加强校内教学设施建设外,还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一些高校的行政管理水平不高,管理制度不完善,学生要完成一个手续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严重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要提高高校的教学质量,必须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组织气氛决定了组织的发展。对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的组织气氛维度进行研究,有利于管理者了解高校行政管理组织的内部组织特点,从而为制定具体措施来改变和影响组织气氛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
(二)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维度研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根据教育部的统计,截止2014年7月9日,我国的高等学校共计2542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246所(包括民办普通高校444所),增长率为2.18%,比2013年下降了0.63%;民办普通高校444所,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19.77%,呈逐年增加趋势。数据显示,我国的高校数量非常大,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维度研究的结果具有非常高的实用性。另外,从2014年的我国高校数据来看,未来民办普通高校的数量还会不断增加,在高等学校的比重也会逐渐上升。民办普通高校的加入推动了教育市场的改革,加大了公办高校的竞争压力。公办和民办高校要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就要重视行政管理,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制度。
二、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维度的研究
(一)研究思路
首先,将国内外的组织气氛维度的学说进行比较整合,选择其中出现频率比较高的气氛维度因素。其次,根据选择的气氛维度因素制作调查问卷的题目。考虑到调查的深度,此次调查的维度因素控制在5个左右,调查问卷的总题目数控制在40道左右。再者,选择合适的样本高校,向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最后,回收问卷进行统计,分析调查结果得出结论。
(二)研究方案
1.组织气氛维度因素选择。根据对国内外的学说研究中的因素进行对比,发现领导支持、领导方式、士气、激励、冲突、绩效、人际关系、管理制度、控制过程九个因素的出现频率比较高。本文选择这九个因素来进行研究。然而,根据研究思路,需要缩减到5个因素,因此要对这九个因素进行研究。从性质来分析,冲突属于人际关系中的范畴,而领导支持其实是领导方式中的一部分。从因果关系分析,士气是激励的结果,绩效是激励的出发点,因此冲突可以归入人际关系当中,领导支持可以归入领导方式中,而士气、绩效都可以归入激励的研究范围。经过合并后,九个因素可以缩减成领导方式、激励、人际关系、管理制度和控制过程五个因素。
2.调查问卷阶段。首先,根据选择的五个维度因素,制定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题目设置为40道,平均每个维度因素8道题目。其次,考虑到群体组织气氛维度在一定区域内的稳定性,调查对象要选择同一个区域内的高校来进行,对象数量尽量比较多。最后,在进行问卷调查时,从各高校中的行政管理群体中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向调查对象发出调查问卷,记录问卷的发出数量。回收问卷后清算问卷数量,清除不合格的问卷。在对问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数据结果。
三、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维度研究结论的应用
(一)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选取五个维度因素,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对一个区域内的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的组织气氛维度进行研究。从调查的结果来看,本区域内的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的组织气氛维度对组织气氛的影响力排比分别是:控制过程>领导方式>人际关系>管理制度>激励。
(二)研究结论应用
根据研究的结论,对高校行政管理提出以下的建议:一是高校行政管理中要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管理制度。虽然管理制度在五个因素的影响力排行的位置比较靠后,但是控制过程因素在排行中位于第一的位置,而完善的管理制度是控制过程的前提。控制过程因素要求高校行政管理具有明确的管理制度,严格依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最终实现管理过程民主化。首先,要制定完善的高校管理制度,制定过程要民主公正。完善的高校管理制度是实现民主管理的前提。制定高校管理制度的方式要民主,制度对各部门的职责规定要明确,工作分配要做到公平公正。其次,要严格依照制度进行管理活动。严格按照制度进行管理活动有利于减少管理过程中的失误,加强管理部门对高校行政活动的监督,避免出现互相推脱的局面,提高高校行政活动的效率。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要遵守高校行政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高校各级领导要坚持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管理权限,实现科学管理。最后,要加强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监督力度。因此,控制过程因素要求高校行政管理要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程序,加强行政管理监督力度,实现民主管理。二是高校的领导要注意领导艺术,使领导方式要更加科学化和人性化。在研究的五个因素中,高校领导的领导方式对高校行政管理群体组织气氛的影响仅次于过程控制,因此,要营造良好的组织氛围,高校各级领导必须重视自己的领导方式的科学性与人性化。首先,高校的领导要深入基层,了解行政工作人员的实际需求。只有了解行政人员的生活需求,才能实现决策科学化和人性化。其次,高校各级领导要加强与基层人员的联系,建立起相互信任的感情基础。领导与工作人员的感情基础越强,领导决策推行的阻力就会越小,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会越高。最后,高校各级领导要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领导者素养的层级水准,关系到管理的效果。领导者要采纳适宜特性的领导艺术,在平日之内的管理强调基层人员的主体作用,做到以人为本,尊重基层人员的权益,关心基层工作人员的生活。在高校行政工作的日常管理中,不应当是单向领导的特性,而是经由互通及协商,获取各方管理意见,预留足量的选择空间而做出的。
作者:温小丹 单位: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行政立法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行政机关行使社会管理职能行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几乎涉及到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如何把握好其中的合理性与适当性,就是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本文以两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立法为背景,以当前地方性法规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设定现状为出发点,分析其中的问题,并对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设定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立法
一、引言
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中的一项重要的权力,也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一项有效的行政手段。近年来对行政处罚力度的不合理暴露出地方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立法中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问题,行政处罚的设置是否合理合法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造成重要影响。为了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下面就以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四地为例对其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例进行分析。
二、地方性法规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设定的实证分析
1.城市大气污染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财产罚即罚款并规定其最低额为一万元最高额为十万元而且没有加重处罚规定的情节。
1.1法律规定:对大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行为罚:责令限期治理财产罚;财产罚:罚款,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1.2北京;一是排放不符合国家或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二是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指标。行为罚: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业关闭,查封设施。财产罚:罚款,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1.3上海:一是未持有排放许可证而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是有排放许可证,但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行为罚: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财产罚:罚款,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1.4天津:一是未持有排放许可证或无临时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是有排放许可证,但排放量超过核定排放量;三是有临时排放许可证,但经限期整改排放量仍超过核定标准。行为罚: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吊销许可证,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业关闭财产罚:罚款,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1.5河北:被处罚的对象主要是已经取得了持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未按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罚:责令限期整改财产罚:罚款,五千元至五万元。《防治法》只规定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这一种处罚情形。针对《防治法》规定的处罚情节四地的行政处罚均在其范围之内而对于加重处罚的情节却不尽相同,在加重处罚的情节即污染排放超过总指标的,北京处五万到五十万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关闭查封排污设施,上海、天津也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的行为罚但处罚数额还在一万到十万之间,在无证排污方面方面天津罚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下,而上海却在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河北的行为主体更细化是单位、个体经营者,因此规定的罚款数额也更小,在五万元以下;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四地行政处罚的行为罚和财产罚的设定都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情节严重这一处罚情节,四地都做了不同的处罚规定,这些规定的合法性还有待进探讨。
2.城市市容环境方面。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行为罚责令整改或拆除和财产罚罚款。但对罚款数额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给了地方立法机构在罚款数额上一定的裁量权。
2.1法规规定:针对的是不符合容貌标准、环卫标准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行为罚: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责令强制拆除财产罚:罚款,未具体规定。
2.2北京:规定较为具体,主要涉及在临街的建筑物擅自增加各种装饰物,在建筑物顶部或其周围堆放物品;及街道两旁和主要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市容和环卫标准,并应当保持干净整洁。行为罚:责令限期改造整治;责令强制拆除。财产罚:罚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2.3上海: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及公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搭建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城市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行为罚:责令限期改造整治。财产罚:罚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2.4天津:可主要概括为违反城市容貌标准的;若对道路两旁和风景地区之内的建筑物进行重装、改建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改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行为罚:责令限期改正。财产罚:罚款,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2.5河北:对于违反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的单位及个人,应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期满后及时撤除.行为罚:责令限期改正.财产罚:罚款,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法规规定了行为罚责令限期改造,但对罚款数额没有规定。四地均设有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罚,在财产罚的罚款数额上就有一定的差别。北京、上海、河北三个地区的罚款数额就相对较低,最低罚款数额只有五十最高也只有五百,罚款数额最高的则是天津为五千。在上位法未规定行政处罚的数额时,地方性法规应如何设置其罚款数额,首先应合法其次应合理。因此北京、上海、河北三地罚款数额的设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天津的设置是否提高了罚款数额应进一步研究。
三、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立法权行使的改进建议
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设定等方面,地方立法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法创设、越权立法的问题,其中以法扩权、借法设罚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需要对地方行政处罚的立法权进一步规制。法律、行政法规对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规定的较为原则时,地方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的具体数额,地方立法不能增加或减少,即使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也不能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种行为并未设定罚款的,地方立法不能擅自设定罚款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依情况不设定罚款。对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增设加重罚款的情节,但也应有具体的罚款数额幅度。
作者:崔亚楠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程序,阐述了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道路运输管理;行政程序
我国目前的道路运输管理体制中,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其日常的执法活动必须按照行政法及道路运输有关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程序进行。
所谓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空间与时间表现形式。
在我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法律文化传统一向不重视程序法规范的作用。目前的现状是行政权力膨涨,运用混乱、控制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同时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要求能有高效率的行政权力行使。
基于此,行政程序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恣意行使,防止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权力的侵害;二是使行政决定具有确定性、合法性,维护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一条就表明了立法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道路运输条例》第一条规定“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规定“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体现上述精神,道路运输行政法规及规章设立了一系列具体的程序来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略述如下。
1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繁多,它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影响很大,因此需要对这种权力的行使规定一个正式而严格的程序以保障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其中一些较轻的处罚如警告、小额罚款等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小,而正式、严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国家所付出的较之当事人受到保护的利益更大。《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了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五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即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两种程序的不同在于普通程序有着严格的调查、质证、抗辩、决定、送达等规定,而简易程序较为简便,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2听证程序
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因为听证能扩大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便于行政决策切实可行,通过为当事人提供辩论、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以避免行政机关片面地作出行政决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确定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在普通程序基础上,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第二十条〕;“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听证程序的核心是抗辩,即当事人可以对于自己不利的证据提出异议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证明,同时可以提出利于自己的证据。当事人通过这种参与、介入对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加以论证,防止了行政专横和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平衡。
3申辩和质证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使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意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促使依法行政;二是允许当事人申辩、质证,可以澄清事实、避免失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可以促进法治观念的形成。当事人在申辩质证过程中,可以增强维护主体权利的意识,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有利于法治观念的培养。
4职能分离程序
(1)办案与决定处罚相分离。在普通程序中,规定由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收集证据,而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还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在听证程序中,要求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同时罚款必须全部上交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5说明理由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讲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说明理由…”
理由,是行政决定作出者对法律、政策和自由裁量权所持的观点的解释说明,也就是对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适用及其相互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认识。行政机关如果不对这种理由作出说明,就会使得行政权力行使趋于草率、专横,当事人往往也无法明了其理由及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政策的意义,不利于法律和政策的顺利实施。因此说明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有助于限制自由裁量权力的恣意行使、促进合理、谨慎行政,有助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可靠性、稳定性,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也有助益能成立。
6资讯公开程序
资讯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指有关行政主体活动的情况和资料,凡是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资讯公开制度是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的体现,可以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加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调动公民参与行政的积极性。此外,也便于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都确立了公开原则,规定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结果必须公布,后者还规定了进行公示的方式。
7通知程序
通知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或其他管理活动时,将应该让公民了解的事项通过一定的途径告知。通知的对象不仅指利害关系人,有时也针对一般公众。听证程序中规定,行政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道路运输管理行政程序,如时效、回避等,在此不一一详述。就前者,《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调查、送达、听证等法定期限;关于后者,明确规定了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摘 要:新型农村社区不仅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着力点,更是创新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平台,旨在打破具有行政依附性的传统农村治理体制,为农民自主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提供制度保障。探讨了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行政化的表现,分析了导致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行政化的原因,提出了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去行政化的对策。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行政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治理现代化建设的突破点是群防群治,健全以城乡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新型城乡社区管理服务体系,通过群众自治,让群众自己组织起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努力把城乡社区建成政府社会管理的平台、居民日常生活的依托、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新型农村社区正是适应社会结构的转型而出现的,它相对于传统村落拥有更完善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更民主的管理方式,相对于城市社区它是以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支撑起的以农民为主体的自治管理单元。然而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影响,新型农村社区的自治管理仍存在明显的行政依附现象,影响了社区自治管理中公民主体作用的发挥。
一、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行政化的表现形式
(一)自治管理工作重形式、轻实质
可以说,“现有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模式是在保持政治与行政控制的前提下,形成一种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的假象,用基层自治的表象掩饰了基层社区中政治与行政管理实质,对建立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模式极为不利。”[1]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在价值理念和工作原则上,赋予了社区居民自主决策的权力,是对农民自我能力的一种肯定,也是农民自治能力提升的一种体现。但是在社区实际建设和管理中,多年形成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力剥夺了农民的这种权利,农民往往成为公共决策的被动接受者,计划的被动执行者,尤其在新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征地补偿、社区规划等与农民利益关系密切的公共事务,农民更是缺乏合法有效的参与途径。“在这种传统管理模式中,管理者和农民之间缺乏沟通和信任,甚至有些情况下演变为对立和冲突,导致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无法执行。”[2]
(二)社区自治组织和基层政府之间传统隶属化关系没有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曾明确规定基层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因此,在新型农村社区中,由社区居民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与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之间也应该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现实中,两者之间的关系传承了传统农村自治体制中基层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街道办事处实际上主管着新型农村社区自治单位的大部分公共事务,社区居委会也把工作重心放在了完成政府安排的任务上。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区公民的公民意识不断加强,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农民迫切要求建设更合理的社会管理体制。而行政化色彩较浓的社区自治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挫败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三)公民非制度化参与现象增多
邓小平指出“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3]新型农村社区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制度化的产物,社区在兴建过程中常因征地拆迁、评估分房、资金补贴等因素的影响,与农民群众产生利益纠纷。同时新型农村社人员流动性大,公民异质性增强,公民的价值观发展日益多元化、利益诉求也增多,这就需要新型农村社区建立起民主的自治管理体制。但目前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中,一些公民因参与渠道不足和受教育程度低等因素的影响,常采用非制度化或非法的参与形式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例如因征地拆迁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和因自治选举导致的暴力事件等。2009年辽宁省北镇市赵营子村村民李东辉在被选为村委会主任后,因“有贿选行为”遭到举报后未能成功担任村干部,一怒之下他将举报人一家5口全部残忍杀害。非制度化或非法的参与形式的存在是在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行政化模式下,政府对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缺乏民主协商,群众基础不足、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导致了一些公民的非理性化的参与方式。
二、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行政化的原因
(一)国家行政管理的过多干预
我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像西方国家社区的形成那样是经过长期自然地形成,更多的是由政府主导和推动,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是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最大保障和后盾。一般来讲基层群众自治是对基层政府行政权利的消解,层政府为保持对基层社区绝对的控制,促进行政任务在基层社区的顺利推行,常决定和干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相关事务,“往往将自己的权力渗透到最基层的社区,使基层的自治管理行政化,基层社区组织的权力也经常变为地方行政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4]所以在社区管理中基层政权组织一般把村民自治组织看作下属机构,直接对其发号施令,形成一种领导与服从的关系。基而社区管理者因忙于应付基层政府的任务安排,挤压了社区自治管理的空间,影响了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的行为效度,压抑了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社区管理严重依赖于政府行政部门。
(二)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明确
一方面,基层政府与社区居委会关系不明确。基层政府把社区居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社区管理者的选任、财政拨付等重要事项均由乡基层政府控制,基层政府常以操纵社会资源分配方式影响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社区居委会对此只能是“忍气吞声,任劳任怨”;另一方面,社区党支部与社区居委会关系不协调。《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只明确了党组织领导的核心地位和基本职责,却没明确具体的操作方式和方法,导致有的社区党支部过多地干预社区公民自治。“有的社区支部书记把党的领导简单理解为社区支部的领导,甚至是支部书记的个人领导,而有的社区居委会产生后,认为自己是社区多数公民选举出来的,有群众基础,腰杆子硬,因此,不把党支部放在眼里,重大事情不向党支部请示报告。”[5]
(三)自治管理资源的匮乏限制了自治管理能力的发展
社区资源是指能够服务社区管理的人、财、物、技术的各种要素,是社区建设和管理的出发点,我国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普遍存在资源匮乏的问题。首先是物质资源的匮乏。马克思曾说“消除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对立是社会统一的首要条件之一,这个条件又取决于许多物质前提。”[6]新型农村社区管理本身并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只能从其外部获取资源以实现治理。但政府部门对社区管理财政的投入相对甚微,社区系统和外界进行资金、物品、信息等交流的时候经常处于被动的状态。其次是人力资源的匮乏。目前新型农村社区管理者多是传统村落原班人马,大多数参与社区管理工作的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缺乏社区管理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所具有的管理知识多与时代脱节,缺乏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和能力,难以满足社区对高质量专业管理的需求。所有这些又进一步增加了社区自治理管理对政府的行政依附。
三、改善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行政化的措施
(一)加强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干部队伍建设
“十二五”规划中针对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出要“完善优秀人才服务社区激励机制,推进社区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7]在新型农村社区基层选举中要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以“三个代表”思想和改革创新精神,选拔思想好、作风正、有创新意识和市场头脑的中青年人才,按照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进行岗前培训,实践能力培训。全面启动新型农村社区干部现代化素质教育工程,提高带头人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能力。切实促进实施乡村精英参与社区管理,因为乡村精英对本社区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资源、农业特色等情况熟悉,可以制定出因地制宜、切合实际的新型农村社区经济发展策略。通过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中干部人才的更新,从内部提升社区自治管理的执行力度,能有效防止对政策的行政依附。
(二)改革两委及与基层政府的关系,在上下关系的结构上消除行政化
基层党组织对于农村社会管理实施主要的领导和监督作用,在新型农村社区内部通过基层党支部参与新型农村社区管理。基层党组织主要监督和规范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的民主规范执行,通过建立社区党组织实施居民自治民主选举,同时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社区发展。基层政府部门应以支持者、协助者和监督者的角色,通过行政管理方式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提供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植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完善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的公共服务设施,为促进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公民有效参与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和文化氛围,而不是直接对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中的公共事务进行操纵。同时,新型农村社区的管理权力由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共同支配,事关社区的重大决策需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行使决策权,在权利上为公民参与社区治理、自主决定社区的公共事务提供更大的运行空间。
(三)调动开发内外资源,提升社区自治管理水平
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管理水平的提升,首先需要建立起由政府主导,社会各类组织、普通公民多元参与新型管理体制。同时注重新型农村社区社会资本的重构,社会资本是农村社会中基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相同的价值取向和信仰而形成的人际及组织关系网络[8],是强化公民社区归属感,促进公民有效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因素。其次,逐步完善社区财务制度。就目前全国范围内的新型农村社区财务来看,政府拨款仍是社区财力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来源。这种主流的财务模式很难维持社区长足发展的需要,经费不足问题严重,这种情况不仅导致社区工作的开展步履维艰,同时也加重了社区对政府的依赖。社区管理者需主动寻求外界的财务支持主体,同时加强社区内部成员的财务管理,保障社区管理经费来源多元化,通过内外协调来保障社区管理的独立性、自主性。
[摘要]1996年国务院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城市管理综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初步解决了职能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与此同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因此探寻能够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的策略和途经,对构建和谐美好的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执法队伍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暴力冲突现象存在
近年来,网络上频频曝光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的恶性事件,让这支队伍似乎体现出越来越多“污名化”的“负面特征”。汕头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鄢圣华说:“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城管和摊贩无形中成了猫和老鼠的关系。”对城管来说,维护城市秩序、形象是职责所在;对摊贩而言,奔波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每天和城管上演“躲猫猫”的游戏,为的只是寻求一个生存空间。由于缺少相应的行政强制力和行政执法保证,城管从一开始就面临的一个困境是:“不使用暴力,则执法几乎没有效果,但使用暴力则要遭到谴责”。近年来有些城市管理者也在不断改善执法方式,但各地不时曝出放大的城管暴力执法事件,都让这些传递出的善意衰减。[1]城管暴力执法引发城管与小贩之间频发冲突,影响社会稳定,也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毁坏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二)执法队伍人素质参差不齐、协管员流动性大
由于城市管理业务工作的量大人少,工作很难铺开,许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聘用了部分没有编制的协管人员,来帮助开展日常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这部分人与正式城管队员相比较,往往呈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偏低和收入偏少等特点,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实群众工作技巧,对突发事件处理无所适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往往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带来被动局面,也不能适应城市化进程带来的日益复杂的执法考验。
(三)执法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
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过程中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难以体现公正公平。在当前经济社会金钱至上,金钱大于法的错误思想引导下,部分违反规定的当事人,走歪门邪道想方设法,花钱想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部分领导凭主观意志办事,相信“人治大于法治”在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打招呼、递条子,干扰行政执法;加上执法人员个人判断和其他外界因素的加入, 容易造成行政处罚权的滥用,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产生不良后果,执法过程没有做到公正、公平,更加激发社会矛盾。
(四)长效管理机制不健全
从总体上看,由于缺乏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城市管理工作仍处在依靠“运动式”、“突击式”、“集中式”整治,长效化、常态化、长期化的举措不足,使得整个城市管理工作始终在低水平、低层次徘徊,难以取得根本性突破。城市管理的现状是: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一直是嘉兴市城市管理没有走出的怪圈。
(五)城管执法监督不到位
一方面,城管体制上存在先天性不足,我国城管机构在设置上被描述为“中央无部委、省里无省局”,纯粹属“地方部队”,只为地方利益服务,缺少上级对口主管机关,用群众的话说就是“只有公公,没有婆婆”,规范行政存在先天不足。另一方面对城管执法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2]社会舆论、媒体的监督也更多地关注一些社会热点,负面影响较大的问题,也没有起到正面积极的效果。群众监督在实践中所能发挥的成效和作用显得比较有限,因此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缺少监督约束,造成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随意性。
二、完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途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功能不断完善,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新定位、新课题、新要求。只有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创新,才能适应日渐复杂的形势,才能迎接新的挑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城管法律法规
正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有相关的法定授权或者合法授权,委托赋予其行政处罚权”,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主体资格需要法律明确赋予,因此迫切需要全国人大进行专门立法,在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主体资格的同时也对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范围进行明确和细化,明确城管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和程序,[3]“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权责清晰,才能依法行政,只有消除了法律依据在理论上的困惑,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才能得到进一步认可和推广。
(二)转变执法理念
基层执法人员应当深刻理解和领会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明确执法工作的目标和端正态度,转变传统的执法观念,正确的理解和认识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的关系,进一步增强人权观念,自觉尊重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法过程中本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满足人的需求、体现人性化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学会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为执法对象着想,变“严格执法”为“理性、文明执法”。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执法过程中更注重从源头控制和末端警示来解决问题,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多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的思想,才能得以和谐执法。城市治理这项社会系统工程,只有时刻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才能更有效地推动发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强化人员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城管是一个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特别注重自身素质和修养的提高,加强专业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根据城管执法工作岗位不同,分类提出要求,根据干部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可将学习内容分为公共部分和专业部分两类;实行考试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工作、调整岗位的一个依据。基层执法人员在实践中,要注重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做到心中有法,处处行法,在执法过程中既要重视实体行为,也要注重执法程序,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运动法律思维解决各种执法难题。
(四)城市管理需要发挥公众参与的
没有其他社会成员(包括机构和个人)的参与和配合,上百万人口的现代都市,仅靠数百人、数千人的城管执法队伍实在无法管理好。应该将公众参与引入城管执法工作中,鼓励公众参与,增进政府、社会、居民三者之间的沟通理解,把城市管理由单纯靠政府转变为全体市民的共同参与,把政府的强制性变为市民的自觉性。在城市管理中建立沿街商户共建机制,与商户签订共建共管协议书,充分调动沿街商户的积极性,开展城市管理知识普及宣传,与群众一起齐抓共管,共同治理城市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生活不仅带给人们更多的实惠和便利,同时也带来了诸如交通拥挤、居住环境恶化等一系列城市问题。因此,如何有效地治理城市,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各级政府专门成立城市部门,负责解决城市和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在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中,明确提出城市行政执法应当以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为依据进行执法。然而,在城市综合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机构职责不清、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程序违法等等诸多问题。因此,立足于城市综合执法的实践,从多个层面、多个角度研究我国城市综合执法法律规范建设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建议和对策,能够对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城市;行政执法;理论基础
引言:城市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市政、城市规划、工商行政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进行的其他方面的城市管理,其目的在于维护城市的正常秩序,保障市民良好的生活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建立和谐的城市家园。从城市管理的内容来看,它与市民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是城市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保障。所以,系统地研究与城市行政执法相关的理论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推进行政执法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城市行政执法的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1.1执法主体地位与职责不明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但是,只有公安机关能够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城管作为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被赋予了庞大的行政权力。在2000年和2002年,根据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文件明确要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而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然而,在事实上,城管部门直接由地方政府管辖,这样很容易成为完全附属于地方政府的工具。
1.2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机制不健全,在工作中往往容易让人钻空子。从内部来看,对于城管监督的设计忽视了人的利益,未从“经济人”出发。引人市场经济之后,“经济人”逐利行为难免在城管执法活动中存在,城管执法人员寻租行为的出现自然而然。现行的内部监督制度没有对于城管执法活动进行完整监督的制度,仅仅是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当前所有的监督均未从“经济人”角度出发制定标准,使得执法趋利化,“钓鱼执法”“经济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层出不穷。
从外部来看,外部监督机构分工不清。外部监督体系的设计主要表现在监督的“交叉带”和“空白带”两个方面,每个部门表面上严抓严打,但时效性差。在城管执法过程方面的监督仅仅局限于上级法制部门监管,其他部门“无人问津”,有损群众权益。
1.3城市执法工作的理念滞后
城市执法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各职能部门的执法权限模糊,往往将许多不属于自己职能的事件纳人自身范围,尤其当全国范围内普遍进行清查活动时,各地城市执法人员往往四处遍布,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歧视现象,造成越权执法和不遵守法定程序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百姓心目中留下不良印象,而且极易产生冲突,甚至导致暴力抗法现象。
2、公共利益优先的依法治国理念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核心则是行政执法。所以,理清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也就明确了行政执法的理论基础。治国理念总是建立在既有的传统思想文化基础之上的,传统哲学及其反映的民族精神对于治国理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人们不需要争“物”的和谐,显然是真正的和谐,因为这种和谐满足了每个人的愿望。权利是用来保障公民利益的,所以当公民利益得以实现的情况下,权利就成为被动的“看客”。国家依据法治原则,赋予公民权利,确保公民在“争”的过程中尊重并遵守规则,即法律。所以,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和分配者,其管理和执法的公正与否对于公民利益直接产生重大的影响。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作为行政管理者或者行政执法者,从管理和服务公众的度来看,道德层面上应该是高尚的“自愿者”,其承担的职位在剥离“权力”的味道之后,就只剩下精神层面的满足感,因为从党的先进性及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可以得出,行政管理或执法的承担者必须在道德层面具有高尚性,在思想层面具有先进性,将为公众服务作为终极目标是行政执法者理所当然的选择。所以,明确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法治目标具有基础上的指导意义,因为行政目标必须服从于法治目标,而法治目标决定了行政目标的指向,即对公众的服务性和行政执法者的高尚性、先进性。与其相应的是,行政执法者的选拔和考评以及公共监督制度对于我国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将具有指导意义。
3、“市民社会”理论与权利本质
“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就不能带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的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在家庭之中,每个人都受家庭伦理的约束,以“爱”为纽带,置身其中。然而,就像人无法摆脱家庭一样,人同样也无法摆脱社会群体,所以人就同时具备了家庭与社会的二重性。与家庭中的关系不同,人不能奢望在社会交往中一定获得在家庭中的“爱”的联系,所以在市民社会中,“人是目的”便成为主要特征。在黑格尔看来,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首先为自己着想,而且其他人则成为实现自己愿望的媒介。但是由于这种思考和行为模式是每个人的特征,所以就具有了普遍性。每个人在满足自己愿望之前总是要满足他人的愿望,从而达到满足自己愿望的目的。
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经常被混淆。在很多情况下将本应该是法律要求的事项表述为道德诉求,将遵守法律和尊重法律混为一谈,常常使人误解遵守法律是一种道德义务。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社会的发展在倡导高尚品格的同时,必须铺设坚实的基底规则,或者底线规则,而这个规则的基本原理是:遵守法律,即是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对于每个人来说,遵守法律不是一个道德要求,而是现实的自我利益保护的要求。遵守法律本身并不体现为高尚,而是体现了对自我利益的认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很多事件,都是基于对于守法道德化的误解而产生的。很多执法者不懂执法的根据乃至法律的内在涵义,只知执法,不知违法;同样很多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不知法为何物。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常常会成为暴力事件的旁观者,被冷落到了一边。
结语:城市行政执法作为依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理论源头上为其执法搭建制度框架,形成究责机制,使行政执法不再是对于“事件”的事后补救,而是在合理的制度设计基础上实现真正的和谐执法。
摘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我国由来已久,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又在不同地域富有不同的特色的概念。近年来,城管暴力执法或小贩暴力抗法的事件屡屡进入人们视线,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一现象极不利于政府形象、社会和谐。因此,如何改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寻求积极有效的对策尤为重要。论文通过对国内现有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着重理出2013年社会影响较大城管执法案件,进而从执法队伍自身、执法对象和社会环境三个维度度分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执法人员的选拔机制、优化执法环境、完善社会保障、探索执法方式方面探求积极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暴力冲突;执法队伍;执法环境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研究的综述
对于“城市管理”内涵的界定,张民省、王淑梅(2004)认为:城市管理是以发挥城市经济、社会、环境整体效益为特征的、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资源为主要对象的综合管理。高梅生(2007)认为城市管理是一个内涵丰富、涵盖范围广的大系统,是人们对城市发展和人居环境所进行的控制和治理活动的总称,其目的在于满足城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它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之一、也是一门专项科学。王琳、费蓬煜(2012)则强调城市管理与城市化之间的重要关系,认为城市管理贯穿于城市发展整个环节,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与城市发展呈正相关关系,直接影响到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并指出城市管理需要完整配套的法律法规来保证保证城市规范有序运行,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不配套、不健全是目前执法问题层出不穷源头,且城市管理中监察职能与管理职能未分离是影响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关键性因素。陈玉和、孙作人(2006)等学者运用“系统动力学”在分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具有自组织耗散结构的高阶次、多变量、多回路、强非线性的基础上,突出强调了法律地位不稳固、管理体制不统一、职能界定不清等客观原因。吴军飞(2006)从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角度出发,阐明了建立科学的综合执法体制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内部各部门科学、有效的运作,降低执法工作的“缺位”、“越位”
及推诿扯皮等不良现状的促进作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大都是从城市管理法律缺失、监督机制不完善,针对全国还没有出台一部针对城市管理和执法的独立法律文书,绝大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一种借法执法行为来探讨,缺少了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可改善的现实性指导意义,法律是不能一蹴而就的,对于目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困境应多从现实可行性角度分析,探讨从现实层面可积极改善执法现状。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队伍自身素质较低
从我国频频发生的城管执法人员与被执法对象的暴力冲突事件中,不难发现城管人员的组成往往鱼龙混杂。依据我国现行的人事制度,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主要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公务人员;二是非国家公务人员。由具体调查得知,非国家公务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构成中占据相当一部分比重,而这部分人员往往是由临时工、雇佣工组成的非正式的执法人员。这个现状直接导致了在工作表现方面和国家公务人员几乎无区别的非国家公务人员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执法不当的隐患问题。城市管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执法工作涉及的知识面宽广,对执法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较高,而部分执法人员文化水平偏低,政治观念薄弱,对方针政策理解的不到位,则直接导致了执行不力的状况发生,所以执法队伍自身素质建设急需加强。
(二)执法对象流动性强
就我国目前的执法现状而言,城管的执法相对人大部分是外来务工者、下岗工人、失业群体,以及鳏寡孤独、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这部分人往往知识文化有限,谋生能力相对较弱。当他们面临城管人员的执法活动时,往往采取躲避的措施来对抗执法。久而久之,执法人员与屡劝不改的执法相对人的矛盾冲突升级,可恰恰对于这些群体来说,在城市各个街角流动摆摊经营是维持生活的全部,在没有合适的出路选择之前往往不会轻易放弃已有的基础,所以他们顽强“抵抗”,一旦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往往容易以暴制暴,情绪偏激,致使矛盾不断升级。
(三)执法社会环境差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的加快,大量的外来人员不断向城市进军,使得城市人口剧增,各种社会矛盾激增,城市管理日趋复杂。一方面,流动摊贩往往无孔不入与执法人员长期打“游击战”,这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并且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耐性要求很高。长期一来,执法人员采取暴力行为执法的概率就上升了。另一方面,部分市民的意识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对城市管理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当执法人员在按正常程序执法时,碰到执法对象胡搅蛮缠或是老婆孩子齐上阵的可除模样时,围观的市民往往会倾向于看上去比较弱势的一方,继而是舆论的批评与指责,使得城市管理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恶化。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研究
(一)强化化执法人员的选拔机制
针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参差不齐的现状,必须要优化执法人员的选拔机制。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培训,尤其是加强执法人员的道德、法律的方面培训,使得执法人员在对方针政策的解读上更趋正确性,在政策的执行上更趋合理性,这样才能有效缓解日趋紧张的社会矛盾。再次,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录用中,需采取合理的聘任机制。可采取统一考试或者模拟实际工作环境的方式进行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解聘,以保证执法队伍的素质。最后,对在执法工作者屡次出现不文明执法的工作人员,应严格进行教育,给以严厉的措施,例如罚款、待岗甚至下岗的处罚政策。
(二)优化执法环境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树立“为民执法”的正确理念,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保证公正执法,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并加大执法工作的宣传力度,寻得市民的理解,在市民中重塑良好形象。例如可借鉴北京市城市管理局的做法,在市里各大电视台、广播、报纸等传播媒介中设立城管专栏,密切与群众的联系,提高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群众的参与度,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管理的难度。再者,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对有团伙、有预谋的暴力抗法、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切实保障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众所周知,执法对象大多是生活在底层没有社会保障的困难群体,如果政策能提供他们能过上基本生活的保障,冲突将大大减少。例如,可以仿效上海的模式,划一片指定区域允许流动商贩经营,而不是一味的驱赶他们。正如俗话说的“关了一扇门,需开一扇窗”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四)探索新型城管执法方式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正在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这虽然有集中、统一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的优点,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决策与监督并列”不能有效监督的问题。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和执法相对人往往是“水火不相容”,但以暴力方式解决并不是执法者的本意,这样只会更加剧矛盾升级。本文认为有必要探索一种第三方监督执法的模式,第三方是独立于执法人员和执法相对人的平等群体,一方面更好的约束执法人员管控好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对执法相对人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而不是简单粗暴的解决,留下更多的社会隐患。
有关部门对北京的11所市属院校、7所部属院校以及上海和西部地区的9所高校进行的调查发现,高校教师是一个活力和热情不足、教学和科研积极性比较低落的群体。
办好大学,有效地激发教师作为教学科研主体的积极性,实现高校教书育人、科研创新的功能,必须遵行管理大学、激励教师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律,改进高校管理的制度模式和决策程序,改变当前的行政化、企业化倾向,让教师更广泛地参与学校决策,提高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为此建议:
1.教师作为教学科研主体的地位应得到应有的尊重,使其权利、收入和待遇不低于甚至在某些方面高于行政人员。只有当教师发自内心地感受到教学、科研是自己的事业,而不是另一个群体强加给自己的任务,并且自己能够根据科学规律和管理规律自主地支配教学和科研过程时,他们的积极性才能真正高涨起来。
2.建立公立高校校长的资格证书制度。对中层行政职务应进行岗位资格考试。高校管理应以科学的管理理论为基础,校长和党委书记应是高等学校管理专家,而不仅仅是某一学科的专家或行政官员。
3.学校的教学、科研事务应该以教授委员会为主进行决策。包括专业和课程设置、专业职务设置和聘任教师招聘和录用、专业人员考核、校内各类科研项目的设定和评审、学术奖项的设定和评选等,均应根据教授委员会的意见做出决定。
4.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参与学校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包括校内的干部制度、资金使用、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凡关涉教师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王晓龙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顾问)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城乡规划建设逐步健全完善,人民的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阐述了行政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积极作用,对城市规划管理和行政审批工作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城市规划;规划管理;行政服务;标准化
城市规划决定城市的空间结构和整体布局,影响着城市的发展和未来,科学有效的行政服务工作是保证城市获得更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市从实际出发,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在规划管理上,不断优化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积极提供高效快捷服务,城市规划管理效能得到进一步深化。但在近几年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不够具体完善、规划审批与技术审查还没有完全分离、“建字口”部门联动机制还未真正形成、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诚信执行力不够等等,需要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规划管理法制化建设力度,健全完善行政服务标准化体系,不断提升规划审批和服务标准化工作效能,使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走上健康发展轨道,确保城市空间和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一、要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切实增强做好行政服务标准化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动。要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和行政服务工作,首先要端正态度,摆正位置,时刻牢记职责和使命,正确认识“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牢固树立“人民公仆”和“服务员”的思想,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体系,不断规范行政审批和执法行为,为城市规划管理和行政服务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要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信息的公开和公众参与程序,不断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持续性。要坚持以民为本的方针,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快则快、能优则优”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积极构建便捷通畅的规划审批服务通道。要加强窗口人员配置和对窗口审批工作的授权,逐步建立起“一站式”审批办证的服务平台,不断提高窗口现场办结率。每一名窗口工作人员都要主动作为,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对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要积极开展“贴身服务制”、“绿色通道制”,努力落实“项目代办制”,真正把服务的意识、便民的理念体现在审批标准和流程的制定上,把“方便让给公众”的宗旨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以主动高效的积极姿态为社会、为企业、为群众提供快捷、便利的规划服务。
二、要统一规范,建立体系,为做好行政服务标准化工作提供依据和保障。服务标准化的精神在于“统一”,标准化之下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应遵循统一的规范、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要求,以保证整个审批服务过程流畅、顺利进行。一是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城市规划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要通过调研分析,本着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的原则,采取走访群众、现场察看、问卷调查、电话回访、客户评价等多种形式,了解体察民情,倾听群众呼声,切实掌握公众群体对规划审批工作的需要和期望。在此基础上,广泛收集或借鉴先进市区规划管理和行政服务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系统分析本市区本部门标准化的运行体系及运行特点,积极探索广泛适用性又有鲜明特色的服务标准化工作路子,认真研究编制适合本市区规划管理和行政审批工作要求的标准化体系。二是注重实际,科学编制。规划审批过程中因建设主体、用地位置和性质、建设规模等内容不同,导致审批工作存在复杂、多样、不固定性,也增加了规划审批服务工作的难度。鉴于规划审批的特殊性,编制规划服务标准化法规文件,就不能流于形式,而要实用,操作性要强。必须要进一步加大“一书两证”审批规范力度,健全完善规划服务标准化体系,要切实让报建单位非常清晰,技术指标规定多少就多少,申请方案符合标准就批掉,不符合标准就不批。对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如何做,做到什么程度,做不到位怎么办等,都要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性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克服行政审批工作的随意性,不断增强行政审批效能。三是优化创新,改进完善。标准化体系的核心原则之一就是“持续改进”,只有根据形势的变化和技术的进步不断地完善行政服务标准化体系,才能增强行政机关对社会环境、对公众群众的适应性和公信力。为此,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优化业务流程,修订规划审批标准体系。如,解决规划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的问题。突出抓好专业审图中介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的培育和扶持工作,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将原本由政府包揽的图纸审查全面推向市场,改由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审图中介机构依照国家规范进行审查,规划部门只根据专业中介机构的审查结果,签发格式化的审批意见书。另外,“建字口”项目涉及的部门多,应建立联合审批运作机制,在方案图纸的审定上,可由建管、消防、规划、气象等单位进行联合审图,实行“牵头受理、报送相关、信息共享、资料互认、联合勘察、会议协调、超时追责”,确保建设单位只要跑一个地方就能解决相关问题。
三、要加强学习,注重实践,不断提高规划管理和行政服务本领。学习是提升能力、改进工作、提高效率的根本途径和方法。规划工作者必须要不停地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拓宽知识视野,改善知识结构,全面提升能力素质,不断增强为公众、为社会服务的本领。一是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规划管理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是一项全局性、复杂的系统工程。规划服务标准化对窗口和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有时间和质量限制,还有相应的服务标准和具体事项。要出色地完成规划审批、规划服务和规划监督等任务,就要加强规划服务标准化体系知识的学习,既要熟悉规划审批法规政策,又要清楚掌握行政服务标准化的相关知识,知道规划审批流程、标准和要求是什么,每项工作内容、每个工作环节如何做,做到什么程度,真正达到“时时处处学习标准化、人人事事实践标准化”效果,从而有效避免走弯路、出差错。二是加强业务技能的学习。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行政审批和服务质量的好坏。要维护好城市公共利益和规划法规的严肃性,就要熟悉掌握规划业务中涉及到的相关指标和技术规定,如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退后道路红线、公共设施配套等强制性内容,知道哪些是“钢性的”,坚决不能超;哪些是“高压线”,坚决不能碰;哪些是违反原则的,坚决不能办,切实维护好法律法规的权威,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一块土地都列入规划,不留下空白;每一个方案都按标准报建,不随意审批;每一个项目都按规划实施,不盲目建设”。三是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城市规划管理是涉及不同利益主题的行为,政府、开发商、投资者、普通市民等与城市的规划管理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要求规划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规划业务知识,而且社会管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要过硬。为此,要坚持“技管”结合,进一步加强复合人才的培养。要结合本职岗位和实际工作需要,采取请进来辅导、走出去培训、组织业务轮训、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比武、鼓励干部职工在职进修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渠道的加强规划管理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规划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从而加快办事效率,提高审批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四、要严格管理,规范行为,不断增强行政服务标准化工作实效。严格、正规的日常管理是确保行政服务标准化体系有效落实的根本保证。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要切实加强规划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区分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坚持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规划部门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管理的领导和监督;部门分管领导要全程参与,负责把关,并协助解决和指导审批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标准化工作的整体推进和有效落实。切实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前抓、科室负责人具体抓”的的良好机制。二是严格要求,规范行为。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言行举止代表政府部门的形象。为此,要严格按照行政服务标准化要求,从行为规范、项目办理、硬件环境等具体事项入手,要求每个工作人员一言一行都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内容都要严格把关,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做到用管理服务标准,用标准规范管理,切实形成“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凡事都有结果”的有效机制。三是积极宣传,广泛参与。要加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支持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保证在规划管理行政审批时,能充分听到有关利益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呼声,不断扩大规划部门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要完善规划信息公开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安排一些公开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的活动或平台,如将办事流程绘制成流程图,在流程图的每一个环节下面标明相应的服务标准,并通过印制宣传手册、报刊或网上等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做到规划审批标准化、制度化、法制化、公开化、透明化,让办事群众一目了然,既方便了群众办事,也有利于对服务结果进行评价,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四是加强监督,严格考核。要加强规划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每一项工作程序都要有计划、有执行、有监督、有反馈,对工作进展到哪个环节,都要有严密的跟踪,对出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服务质量持续改进。要以网上审批为支撑,以电子监察为保障,建立网上监督运行机制。把规划审批的标准和流程固化到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全面实施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办理,做到规划审批“规范、透明、效能、可究”。要积极做好绩效管理和考核工作,不仅注重年终考核结果,更要注重平时服务过程,切实改变“重结果轻过程、重形式轻实绩”的陈旧思想,不断提高绩效考核的客观真实性和公平性。
【摘 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是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由于众多因素的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管罚不明、执法强制力弱、执法成效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城市发展。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探究其原因,进而提出一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问题及对策 原因分析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1.1管罚不明确
城市管理的内容几乎涵盖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如环保、工商、交通、规划、绿化等,这就要求城管必须行使全面化管理的职能。但是,现阶段执法局集中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其他的行政部门的职责或多或少的被削减,并不进行日常事务管理,这就相应的增加了执法局的日常工作量,而城市管理多而杂的工作,必定会影响到执法效果。如在城市流动摊位和店外店管理中,一般情况下,要求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但是,在行政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谁许可,谁管理”,也就是说,这些小商贩仅仅服从于工商管理,而对市容单位却不具有依从性,因此,在工商管理不执行的情况下,小商贩的违规经营行为很难得到遏制。
1.2执法强制力弱
执法强制力是保障执法效能的关键条件,但是,在执法工作中,并没有相应的强制手段作保证,这就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执法、机动车乱放、垃圾乱倒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市政。由于强制性保障的缺失,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不具有强制性,其只有管理而并没有执法的权力,若进行过渡管理,则会出现一些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的行为,进而会造成一些不良社会影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管后期管理。
1.3执法方式单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城市和谐发展。在人们思想观念开放化的今天,城市管理的方式也应发生多元化的改变,尤其在构建人文城市的环境下,城市管理的方式应当适应于人们的要求,坚持人本管理的原则。但是,现实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式相当单一,仅仅停留在“罚款”管理上,这就不免会使人产生抵触心理;而尤甚的是,一些执法人员将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定位不清,在面对抵抗管理的行为时,会以暴制暴,这就有悖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原则,从而起不到城市管理的目的。
1.4执法成效低下
执法成效低下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行政执法是为了促进城市发展,维护人民利益,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的原因,造成此目标很难实现。其一,城市管理的范围较广,且内容较多,这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影响了执法成效。其二,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受到被管理者的言语威胁,甚至是行为威胁,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或是措施,使得人多城管无法正常行使自身职能,不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这就影响了执法工作成效。
2.问题原因分析
2.1权责定位模糊
执法局的职能范围虽然有一定扩大,但是,从只能效果来看,仍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其关键原因在于没有正确定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权责。其一,权职不对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范围虽然广泛,但是国家并没有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规定城管执法范围,城市管理工作只是根据地方政府的文件行使部分职能,这就相对降低了执法管理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城管工作的权力。其二,责任没理清。在相关性法规缺失的情况下,管罚范围、管罚力度并没有全面规定下来,执法局在具备行政执法权力的同时,也将相应的责任揽在自己身上,而面对繁杂的日常管理工作,执法者很难明确自己的实际管理责任。
2.2执法法制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缺乏专门而独立的城管法律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性较强,缺乏统一性,如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而受地域保护观念的影响,其中的一些法规与中央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冲突性;很多地区仅仅依靠地方性的法规作为执法依据,而没有国家正式法律的支持;一些法律仍旧停留在十几年前,如很多地方仍旧采用1992 年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进行绿化管理,这就与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应,进而影响了执法效能的发挥。
2.3执法模式滞后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模式与现代经济相适应,但是,很多地方仍旧坚持传统的管理模式,从而造成执法效力不高。其主要体现在:管理停留在“见面管理”上,信息滞后,管理被动;政府管理缺位,权责不明,多头管理;管理粗放,常利用运动式、突击式管理;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造成事发后推诿责任。
2.4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执法的实施的过程,归根结底是执法人员发挥其职能的过程,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具备强硬的城市管理专业技能,但是,现阶段仍存在违规执法、暴力执法的行为,这集中反映出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其主要体现在:执法专业性缺失,在执法过程中,仅仅认识到自己要执法,而并没有认识到如何执法;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较低,一些城管利用制度漏洞,采用“走后门”的方式进入城管队伍,还有一些城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受不住经济诱惑,往往出现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暴力执法等行为。
3.解决问题的途径
3.1健全城管法制,理清权责
法律法规是实现执法的最权威的保证,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性的法规,以明确城管局的权责范围以及规范城管的行为。其一,健全法制。制定规范城市综合执法的法律,统一全国各地现行的相关规范,实行集中行政处罚权,健全地方法规,将综合执法纳入各行业法律法规之中,为城市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法》,明确执法组织的权责、地位、人员编制、组织管理等,从法律上为综合执法提供保证。其二,明确主体。城市管理的主体有具有城市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群体,因此,在城市管理中,要以立法的方式,确定该行政机关的权责,并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将学校、企业、媒体等社会各方因素吸引到城市管理之中,以有效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3.2更新执法方式,坚持人本管理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城管要改变原来单一的执法方式,从服务民众的角度出发,全面更新观念,转变行为,切实做到服务于城市发展和人民利益。其一,加强沟通。在执法过程中,要以教育和沟通方式为主,向被管理者宣传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在提升意识的基础上,实现民众与城管的协作,创建一个和谐的执法环境,禁止采用强制性的暴力执法行为。其二,设置场所。针对一些无照经营的游商,在适当的地方设置专卖区、解禁区,并规范其经营,这既能实现管理之目的,又保护了民众利益。
3.3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效力
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法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根据执法人员的行为表现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或是惩罚,以有效规范执法者行为。另一方面,充分运用网络公共平台、信箱等,调动社会群体参与到执法监督中,并公示典型现象,以此实现城市管理的有效性。
3.4提升人员素质,强化执法专业性
一支高素质的城管队伍是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的关键因素,一方面,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建设。通过教育、培训、学习等方式,促使执法人员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管理技能、法律法规;实行竞争上岗制,展开公开竞争、择优录用,以此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心理和素质建设,增强城管的责任心,使城管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执法人员的正义感和抗压能力,保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4.结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是构建和谐城市的重要保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改变传统的执法模式,树立人本管理的观念,提升执法人员素质,采用多样性的执法手段来实现执法效能;同时,相关部分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强化监督,以提升城管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强制力,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而促进城市和谐发展,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江苏 溧阳 213399)
摘 要 当前高校在学生管理中与学生间的法律纠纷日趋增多,其原因是高校的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的相互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纠纷的解决方式未护明确,即高校学生管理在行政法上的定位不清,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终归宿则是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的行政立法。
关键词 高校 学生管理 行政立法
广义的高校管理应为高校对国有财产、师生员工的全面管理;而狭义的高校管理是指高校对学生管理,即学生管理。所谓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本文仅从狭义角度探讨高校学生管理在行政法上的定位。高校是复杂的事业单位,其组织内部具有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多样的特点。既有学校与教师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也有教师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行政法律关系。这就必然地导致了高校管理的复杂性。总体而言,高校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研究的出发点: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的问题
众所周知,学校是传道授业解惑之所,高等教育更是以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为己任。为此,高校必然要强化对学生的管理,但这之中也存在着管理方式简单,甚至不依法管理的情形。同时,当前部分高校中学生问题也多,这些都说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是势所必然。可现实是,诸多高校,包括很多名牌大学在努力加强学生管理、为学生的成才呕心沥血时,却作为被告被自己的学生“无情”地推向法院的大门。这一巨大反差引起了社会各界包括法律界的深刻关注,高校成为人们关心和研究的热门话题。
然而,当前对高校的研究,“大量的探讨都集中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扩招及学费的提高等热点问题上。相形之下,对高校的角色定位,职能性质,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却很少有人论及。而这些问题却正是近年来刘燕文这类案件在各地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从远期讲,则有可能影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只有完善和加强对高校学生管理的研究,明确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清晰地把握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等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高校被诉之类问题,才能将高校教育资源发挥到极至。
2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几个问题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2.1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职能及法律地位
一般而言,高校的性质为事业法人,属于民事主体。但它又与普通的事业单位有别,在性质上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为它的主要职能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本是一种国家职责,因为各种原因,国家将其交由高校来实施。以管理者的身份,单方行使国家职能,对学生进行成才教育,以期实现国家人才培养目标。这类活动理所当然地带有明显的行政管理色彩。高校在行使这些管理职权的行为也就顺理成章地是行政行为。
2.2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高校在对学生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时候,是授权组织。顾名思义,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权时,是行政主体,因此,此时它与学生是一种当然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但是,亦不能因此认定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完全的行政法律关系。在有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却是民事法律关系。明确了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后,应进一步了解高校对学生违反教育法律规范以及高校自订的校纪校规后,对学生的处理决定等问题。依照《教育法》的规定,高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可见,法律赋予了高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权。
2.3高校学生管理中教育行政纠纷的救济
本文的教育行政纠纷,仅指高校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管理职权时,与学生发生的行政争议。即学生对高校对已作出的纪律处分和其它处理决定不服,而在高校与学生间发生的纠纷。现今教育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不具体、不全面的。正如前文所言,学校在对学生管理时,是行使法律授予的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按照行政法理论,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既可申请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3完善高校教育行政立法
我国教育方面的立法从总体上说已比较完备,基本形成体系,但是,由于这些法律规范性文件多是多年以前的产物,仍带有较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特点,随着时代的发展,其滞后性日趋明显。所以,修订完善教育行政立法已刻不容缓,并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教育法》第28条将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规定为学校的“权利”。笔者主张,这些“权”都属“行政权”,宜改为使用“权力”二字更准确。并应在此基础上将学校的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分门别类予以规定。如此,方能实现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有法可依,学生以高校为被告提起诉讼和法院受理有法可据。
3.2明确高校管理中对违法乱纪的学生所作处理的形式
如对《教育法》第42条第4款,就应在原有法条基础上,进一步具体明确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提出申诉来的期限,向何地、何级、何类具体部门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宜应明定因侵权行为性质不同,可提起民诉或行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