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3 04: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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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评标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关键环节,评标方法的选择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至关重要,目前建筑市场上的评标方法主要有无标底法、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本文通过对上述几种评标方法进行对比,分析各自的优缺点,来说明哪种方法最适合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评标方法
一、引言
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是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而评标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核心,评标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及科学性对确保招标方和投标各方的正当权益、使招投标工作在经济建设中发挥实效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建筑市场上的评标方法主要有无标底法、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本文通过对这几种评标方法进行对比分析,从而选出最适合我国现阶段工程招投标的评标方法。
二、评标方法评述
1.无标底法。所谓无标底评标就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中,业主不编制标底,而将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取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衡量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标准。
无标底评标是国际招标中通用的作法,存在如下优点:(1)施工企业要想在激烈的招投标市场竞争中获胜,就不得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降低投标报价,从而节约建设投资。(2)由于没有标底,也就不存在标底泄漏的问题,可以遏制腐败现象,使人为因素的干扰降至最低。(3)将主观评价因素从评标条件中剥离出来,增加了评标标准的透明度,保证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采用无标底评标法还存在以下缺点:(1)价格最低,不能保证质量最优。许多施工企业为了能够中标而盲目降低报价,一旦中标后,为了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要么在施工时偷工减料,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要么以各种理由要求业主追加资金,使招投标失去了本来意义。(2)由于不设标底,评标时缺乏参考值,可能导致投标方走价格联盟,人为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产生围标、串标现象,使其他企业的报价因远离基准价而被淘汰。(3)在投标各方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为了能中标而互相攀低报价,可能会加剧不正当竞争,使本来就不太规范的我国招投标市场更不规范。
因此,无标底法评标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但它是一个前进方向,是一种理想模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2.合理低价法。合理低价评标法就是在各商务条款满足招标文件且各项报价在基准价的合理区间内,选择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方法。该方法对招标前期的工作质量要求比较高,应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确保入围企业都是资质较高、信誉优良、能独立完成项目的企业。
在定标过程中应建立“澄清制度”,给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一个澄清机会。投标人如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如投标人能对其所使用的先进工艺阐述见解,则应给予相应的高分。
成本价标底应采用实物法编制,计入足额的材料费、机械费和人工费、保证工程能正常施工的现场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不计入利润。但是,准确估计投标人的建设成本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建设成本涉及到投标人的施工技术、管理能力、材料采购、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且目前在我国许多地区的相关法规中对如何确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并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合理低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国外工程招标一般采用该办法,但在国内,采用得较少。
3.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评标专家组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和量化打分,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评标方法。评标的主要因素有投标报价、施工技术、财务状况、社会信誉、历史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权重等。
综合评分法是目前我国工程界,尤其是规模大、技术难度大、施工条件复杂的大型工程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该方法兼顾了价格、技术等方面的因素,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能全面评估投标人的整体实力。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投标人往往本着保本微利的经营思路来进行报价决策,根据评分标准合理报价,这样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报价能力,同时也可以避免不正当的低价竞争。
但是,该方法除了报价这一客观因素外,其他标准均受个人主观判断影响,且评标专家一般都是临时抽调的,短时间内无法充分熟悉所评工程的资料,不能全面正确掌握评标因素及其权值。评标专家的选择和专家评标的客观性成为综合评分法能否发挥实效的两个关键要素。因此,选用综合评分法时,在权重系数的分配上要尽可能的考虑工程项目的主要影响因素。在打分的过程中,要尽可能限制评标人在打分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要制定具体、明确、客观,具有可操作性的打分标准。
三、结语
上述几种评标方法均存在一些缺点和局限性,同样的工程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我们所能做的也只是尽最大可能选择 “最合适的评标方法”。虽然综合评分法也存在许多问题,离理想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无标底招标相距甚远,但是在招投标机制不够完善、市场机制尚不健全,投标人的投标不理性的情况下,可纠正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因而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办法。相信在现阶段乃至今后较长时期内,综合评分法仍将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评标方法。
摘要: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不确定性,因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分析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种种诱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 管理
1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产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由90年代初的2500万人,到2003年升至3893万人,完成建筑业产值突破21865.49亿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建筑事业的迅猛发展,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的建筑队伍。建设的高潮一浪高于一浪,而安全生产管理滞后,甚至流行于表面形式,导致了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2000年建筑业发生事故846起,死亡987人,而2003年发生事故1278起,死亡1512人,死亡人数几乎翻了一倍。这是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是一个值得思考的严肃的问题。
2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分析
2.1 建筑业是高危险的行业 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不确定性,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必然呈多变状态因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产品的多样性决定了建筑安全的不断变化;建筑现场的千差万别决定了建设过程时刻会面临新安全问题的挑战。
2.2 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复杂 建筑施工的高能耗、施工作业的高强度、施工现场的噪音、热量、有害气体和滚滚尘土等,以及施工工人露天作业,受天气、温度影响较大,这些都是工人面对的不利工作环境和负荷。高温和严寒使得工人的体力下降,工作面的复杂使得工人注意力不集中,因此,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触电等危险源令人防不胜防。
2.3 参建主体复杂,安全管理存在诸多漏洞
2.3.1 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建设单位是一个投资主体,其更注重于投资资金能不能节约一点,建设质量能否搞得更好点,建设进度能不能更快一点。而往往忽略保证足够资金用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特别是房地产商,是整个项目投资建设的老大,无论是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一切都得听他的指挥,可谓“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哪一个单位不听其摆布,哪一个单位就要面临被撤换的危险。而当前市场竞争激烈,哪一个单位都想取得一份“美羹”,只能听其摆布,甚至明知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也还是张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房地产商对建筑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有时更是明知故犯。
2.3.2 勘察设计单位存在的问题 有些勘察单位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够真实、准确。
有些设计单位迫于建设单位的压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设计,有时因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些设计单位服务不到位,技术交底不明确,对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设施考虑不周,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没有特别注解说明。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日益发达,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忽略了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议。
2.3.3 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 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建设单位的左右。有些监理单位碍于面子,明知建设单位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却不敢大胆指出纠正。
有些监理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比如,备受关注的广西医科大图书馆二期工程演讲厅舞台工程发生的坍塌事故,监理单位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也没有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监理员发现立杆间距离以及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没做剪刀撑、水平拉杆没有与立柱连接,没有报告总监,也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此次重大安全事故导致7死7重伤,监理单位严重失职,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2.3.4 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 当前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最大的弊端莫过于出借资质给包工头,包工头有了合法的外衣,自己找带班头,而带班头组织的劳务工人是乌合之众,绝大多数都没有经过岗位技能专业培训,也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的教育,所谓的“三级教育”往往是流于形式,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形同虚设。施工单位为了利润最大化,或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或挤压减少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特殊工种人员往往人证不一致,也就是说,施工单位拿出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而实际操作者并没有经过培训、考核,获取相对应的合格证。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质检人员、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很少甚至从来没有到位,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相关管理部门对这种事管理不严,甚至听之任之,放任自流。
3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措施
3.1 解决当前建设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①建设单位在关注投资、质量、进度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有足够资金用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③建设单位应该严格要求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以及构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共同搞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3.2 解决勘察设计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3.2.1 解决当前勘察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同时,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2.2 解决设计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设计委托,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该加强服务,做好技术交底,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 护设施,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必须注解说明清楚;在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该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议并尽可能的亲临指导。
3.3 解决监理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①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无论发现工程建设哪一方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 都要大胆指出纠正或者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②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③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4 解决施工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措施
3.4.1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治理制度的核心。因而,建筑施工企业务必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4.2 制定安全管理目标 施工现场对安全工作应制定工作目标。安全管理目标主要包括:①伤亡事故控制目标:杜绝死亡、避免重伤,一般事故应有控制指标。②安全达标目标:根据工程特点,按部位制定安全达标的具体目标。③文明施工实现目标:根据作业条件的要求,制定文明施工的具体方案和实现文明工地的目标。
对制定的安全管理目标,根据安全责任目标的要求,按专业管理将目标分解到人。对分解的责任目标及责任人的的执行情况与经济挂勾,每月有考核结果并记录。
3.4.3 认真编写施工组织设计 所有施工项目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作业条件以及队伍素质等,按施工部位列出施工的危险点,对照各危险点制定具体的防护措施和安全作业注意事项,并对各种防护设施的用料计划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并经专业部门会签。
对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如脚手架、模板工程、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作业、塔吊、物料提升机及其他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及基础和附着的设计,孔洞临边防护,以及爆破施工、水下施工、拆除施工、人工挖孔桩施工等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特别对某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后实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4.4 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制度 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是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应当立即制止,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的扩大,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定验收人员”予以整改,整改完毕要及时组织人员复检。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处罚。
3.5 加大政府监督部门的执法力度 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考虑对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在建筑企业资质的审查环节和招投标监管环节,切实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严把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关。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长效机制,彻底改变重审批轻管理的模式。采取动态跟踪检查和专人定点负责的管理方式,时刻关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情况。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各个参加建设单位的通力合作和各级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各方责任主体只有认真履行职责,抱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立关爱生命,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那么,很多安全隐患在萌芽初期就可以消除,好多安全事故可以合理预见予以避免,建筑事业就能够更加和谐的发展。
工程投资管理是电力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电力建设工程投资的先决条件,同时还影响建设链的各个环节。因此,相关部门必须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电力工程的竞争力。电力项目建设以盈利为最终目的,因此,所有活动必须以提高效益为目的。电力工程投资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在项目设计阶段,要控制好工程的投资,加强对电力项目建设前后的投资管理,使电力项目建设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一、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的重要性
投资管理系统是一个动态的控制系统,需要从投资决策阶段开始狠抓。许多建设者在投资决策的时候连方案都没有,因此不能精准确定投资额,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投资设计阶段是整个电力建设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包含初步设计、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等环节,能将建设项目中所有技术的构造状态准确反映出来。作为施工图预算、审查及编制建设项目的基础,设计概算在项目立项决策中非常重要,它是对项目投资进行有效控制的重要依据。从项目投资方案开始,通过成本核算和经济分析,估算并确定最大投资限额,全面控制建设工程投资。在施工图设计和扩初设计阶段,因投资方案的优化,确定了项目的装修装备标准和使用功能,使整个项目的工程投资标准得到了有效确定。
二、识别电力建设工程投资中存在的风险
电力建设工程中的风险,主要存在于招标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
1.招标投标阶段在这个阶段的风险中,一般有施工技术以风险、业主资信风险、投标报价风险以及勘察设计风险。每一个电力施工企业都要依照自身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应对以上风险。目前,很多电力建设企业在工程设计中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效降低了招标投标阶段中的投资风险。
2.施工阶段应对电力工程的投资风险,施工阶段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很难对这一阶段的风险加以防范。一般的风险形式为:监理单位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异常气候风险、施工企业自身风险以及国家政治风险等。
3.竣工阶段此阶段中一般存在如下风险:电力企业因资金问题而出现的结算风险、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不全而造成的投资纠纷、财务计价变化而造成的利润减少等。
三、控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的措施
1.培养管理人才在审核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时,管理人员的专业程度直接影响审核效率。因此,要想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多开展投资管理专业性质较强的培训和实践的活动,将实际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预结算方案理论相结合,提升在职人员的投资管理能力;第二,制定严格规范的招聘选拨机制,提高入职门槛,严格的控制人才准入。
2.加强项目管理现阶段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施工方绝不能为获取低价竞争力而牺牲工程质量,不然,在工程后期施工中,会给承包商带来不良影响。同时,合理索赔也是一种减轻投资风险的手段,是一种有效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比如,当施工进度发生变化、设计中出现失误、自然条件的影响、工程量出现变化以及施工环境发生变化时,都可以要求赔偿。在整个施工阶段,针对实际的施工环境,科学管理项目,能有效降低工程投资风险,大幅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3.重视价格审核电力企业作为一个资源消耗较高的行业,在审核电力工程投资时,要注意认真审核建筑材料的价格。电力设计工程项目中的施工材料,因多种因素的影响,会出现价格上的波动,加大了建筑材料的审核难度。如下方法可以降低价格审核难度:第一,如果电力工程施工出现了较长时间的停工,可按此阶段建筑材料的平均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电力工程材料价格合理;第二,依照电力工程的合同,深入分析材料价格中的模糊因素,以便在进行实际预算情况总结的时候加以调整;第三,对于合同中允许的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动,在核对实际的施工日志时,要核查其真实性。
4.慎重投标招标投标工程直接影响工程投资,因此,电力建设承包单位必须提供施工所需的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合同条款以及招标文件。施工企业要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呈现的实质性内容,认识到招标文件的不足和容易引发的风险。在进行清单报价时,要将规避风险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依照企业自身的市场以及实力变化,深入分析与探讨项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具体操作时,可以对特定的项目应用特定报价方式,在确保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尽量增加预计工程量。如果提供的设计图纸较为模糊,可适当提高单价进行;反之,可将单价尽量调低。总之,要在整个投标过程中保持主动的姿态。由图1所示,2010年到2014年某电力建设企业的总投资额持续上升。因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项目投资因此大幅提升。
四、结语
综上所述,电力建设工程投资管理系统是一个新型的管理系统,同时也是一个科学和规范的管理体制。应用工程设计数据对投标工程项目的设计进行预算,能使电力建筑工程的发展越来越快,有效提高电力企业竞争力。随着电力企业的发展,投资管理和技术水平都在不断提高,因此,电力企业对处理和收集工程投资数据的要求也在不断增加。不断提高管理系统的处理速度,完善相关功能,才能使电力企业稳定发展。
水利建设工程
自建国60多年以来,我国的水利建设工程也在不断地发展与进步。建国初期,我国的水利工程得到了全面恢复和发展;1961年-1966年,水利工作提出了“三五”工作方针,并及时纠正了“四重四轻”;1966年-1976年,通过国家的不断改革,使水利工程逐步建立了良好的运行机制;1990年-1997年,三峡、小浪底、万家寨等一系列的重点工程相继动工;1998年由于98洪水使其国家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加大了幅度;1999年,小浪底等水利系统大型水利枢纽电站相继发电;2000年,我国加强了流域统一管理,实施引黄济津应急调水工程;2001年是三峡投资高峰年,同时塔里木河综合治理方案获批;2002年加强水资源工程的建设力度,南水北调东线开始动工;2003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正式出台;2004年,我国5700多万农村人口告别饮水难的历史;2005年,沙坡头主体工程、三峡大坝左岸主体工程正式完工;2006年全面搞好三河三湖、南水北调和三峡等流域污染治理;2007年,长江、黄河、淮河一大批水利建设工程陆续通过验收;2008年,汶川地震后,唐家山堰塞湖排险创造了世界奇观。我国在这60年发展中,其主要的水利建设工程包括:三峡工程、南水北调、百色工程、小浪底工程、葛洲坝工程和沙坡头工程。
水利建设工程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繁荣发展提供了保障。自建国60年以来,国家先后投入了上亿元资金在水利建设上,我国的水利工程规模和数量也处于世界前列,其水利工程体系初步形成。据相关数据统计,截止到目前我国已经建成的水库有8.6万多座,堤防长度28.69万公里,水利建设工程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作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进一步增强。水利建设工程也改善了人民的生活质量,我国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人民得到了实惠,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农村抗旱减灾能力,推进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其基本概念主要有四点:(1)安全生产。为了避免员工在生产中发生身体伤害或者是机械设备损坏等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措施。事故隐患,会对员工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行为或人员管理制度上的缺陷。(2)文明施工。使用现代的管理方式和先进的技术,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施工,保证良好的环境。(3)管理。为了实现预期的目标,对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过程,其主要包括方案策划、程序、错误修正和卓越四个方面。(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为了更好地实现安全生产和大力发展文明施工,将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组织和使用的过程。对施工中的器械和人员进行管理,避免不安全事件的发生,保证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同时也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中,为了更好地保证人员的生命和劳动成果不受损害,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理念,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使员工自觉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现象的发生。对于水利建设工程建设,其主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如下: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火工材料丢失事故;不发生重大坍塌事故;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失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重大施工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不发生新投运设备设施在质保期内因施工、安装、试验或调试等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对于水利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要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施工环境;努力提高整体人员的素质水平,提高员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大力改善工程建设队伍的精神面貌;在施工完成后,要对其场地进行清理,保证环境不被破坏。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标准
对于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有以下几点:(1)水利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进行合理的布置,不应杂乱无序。(2)对施工现场进行及时的清理,保持场地的干净整洁,路面无积水、无杂物和垃圾。(3)水利建设施工场地应配有灭火器材,避免火灾的发生,在没有得到批准时不进行明火作业,施工现场不能有烟蒂。(4)水利建设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安全员,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关于各作业面配备安全员的通知》文件规定,进行安全施工。(5)根据我国DL5162-2002的相关规定,施工现场的噪音不得超过90dB;其空气污染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施工现场的污水处理应符合规定等。(6)在进行灌浆施工时,应保证工作面的清洁,及时清理排水沟,严禁污水乱倒、乱流。(7)施工现场和每个工作面之间应搭建马道或爬梯,马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米,两侧必须有扶手,道面需要有防滑条,爬梯必须有封闭式的护栏进行保护。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对建设人员的要求有:施工人员必须衣着整齐,穿短裤、短裙、拖鞋者不能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施工中必须佩戴安全帽,在高空作业的工作人员需佩戴安全绳带,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及时更换安全防护用具;在施工现场需设立禁止吸烟的警告牌;对于刑事特种工作的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进行作业;施工单位应禁止非工程车辆和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在施工现场,对各作业和各工序的地方必须设置危险点源辨识牌;每个孔、洞、井等都需设置安全围栏、警示灯或标志等防护措施;在施工现场的重要通道应设立安全文明的宣传标语和警示标志,其内容必须清楚、准确、规范,颜色和图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综上所述,水利建设工程中,施工安全是头等大事,在保证水利施工安全的基础上,提高施工质量,保障工程的效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施工技术的不断进步,对我国的 水利建设施工安全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同时对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十一五”以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公路建设快速发展,迫切要求建设市场逐步规范,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但从我县专项清理专项行动清理的情况看,建设市场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尤其是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已经发展成为扰乱市场秩序的顽疾,整治和规范资质的管理问题势在必行。
1、挂靠借用资质问题带来的严重危害性
1.1挂靠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建设市场秩序。从通俗意义上讲,资质“挂靠”是指出借资质方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收取管理费用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参与投标、承接工程,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从法律层面上讲,就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组织利用企业法人资格和资质,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企业法人以外的个人和团队在税收、贷款、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并且利用所挂靠的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资质获得自身难以取得的交易信用与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有利于降低工程建设项目成本,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价格,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有利于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经济发展。其根本目的是为建设单位搭建平台,选择依法诚信、具备相应能力的承包单位,为社会提供合格、安全的工程。但目前建设市场上,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谋取私利,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为了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双方相互串通、包庇。使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挂靠人,通过借用资质,参与投标竞争,严重侵害了其他具备资质条件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还有一些挂靠人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让招标文件按照被挂靠企业的条件“量体裁衣”,保证自己中标,导致许多技术、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无法通过合法竞争中标,打击了守法企业的投标积极性,扰乱了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则,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建设市场信用缺失。
1.2挂靠问题严重威胁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由于挂靠人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投标、承接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证件齐全、人员到位,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开标结果一旦中标,在施工过程中,被挂靠企业并不直接参与工程建设,大多数挂靠人在技术、设备、施工经验、经济实力和组织能力等方面难以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施工条件简陋,管理水平落后,只能凭经验或在摸索中施工,往往摁下葫芦浮起瓢,再加上监管部门管理不力,极易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降低。同时,由于要向被挂靠企业交纳2%或更高比例的管理费,或者在投标阶段恶意压价竞争,致使中标价较低,挂靠人要获的想象中的利润,就想方设法降低经营成本,往往偷工减料、私招滥雇零散工,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诸多隐患,甚至造成事故。从我县历年的质量安全事故来看,相当一部分事故都存在挂靠或者转包等违法行为。
1.3挂靠问题严重影响到交通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是挂靠使规避市场准入成为可能。资质管理是建设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也是现阶段衡量企业综合实力的主要标准。被挂靠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或为了亲戚、朋友关系,允许被挂靠人借用资质进入建设市场,一定程度使得资质管理形同虚设,加剧了恶性低价竞争,恶化了建设市场环境,在交通部门对企业信誉评价时得不到认可,最终损害的是建设行业的整体利益。二是许多大型国有企业本身只有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靠所谓“经营资质”生存,即出借资质来赚钱或积累业绩。长此以往,必然造成大型国有企业不思进取,综合实力退化,甚至破产。三是挂靠还是造成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主要原因。许多挂靠人为了承揽工程,向建设单位承诺垫资施工,导致建设单位变相拖欠。一旦挂靠人缺乏后续资金,造成工期延误或者拖欠工资,甚至被告上法庭,做了被告席,被挂靠企业不得不出面收拾烂摊子,付出比管理费多几倍的钱,得不偿失,从而影响了交通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2、引发的思考和建议
2.1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清理检查工作。近年来,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比较突出,严重扰乱正常的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容易诱发腐败问题。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以《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把专项清理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各项目业主在涉及公路桥梁工程项目中,应把核查现场实际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等单位的有关情况作为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重点。一是核查中标单位的原始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核实现场实际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等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二是核查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中一致,并查看相关人员的资质情况,核实中标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有无合法的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等;三是全面清理纠正违规问题。不仅要清理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的问题,更要清理纠正为了收取“管理费”等利益而违规出借资质的问题。
2.2加大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挂靠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除了挂靠者自身隐蔽性很强之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主管部门执法不严。执法不严和处罚力度不够,对违法违规企业起不到震慑效果和根治作用,反而会削弱企业的守法意识,助长企业违法。各项目业主在公路桥梁工程项目中要结合打击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问题和线索,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2.3严查腐败,坚决打击商业贿赂。挂靠问题的产生,除了挂靠双方之间的经济利益驱动外,往往与被挂靠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内部人员以权谋私相关联。一些国有大型施工企业的负责人为 了自身利益,允许低资质企业或者个人借用本单位的资质到处承揽工程。
2.4建章立制, 逐步解决挂靠借资问。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出借资质问题隐蔽性强,涉及面广,清理难度比较大,解决挂靠问题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2.4.1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做到四个强化:一是强化制度建设。二是强化对重点项目的监管。三是强化对关键环节的监管。四是强化社会监督。。
2.4.2完善建设市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近几年来,各部门、各县区按照中央和市里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了工程项目信息和企业、人员市场行为信息的公开制度,通过向社会公示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规范了各方主体的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认识不足
目前的工程建设项目多存在工期长、规模大,工程技术难度大,资金链长,那么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也多,潜在的风险也多。工程预算人员对风险管理意识淡薄、业务素质差,对于工程造价编制内容、程序和做法有一定的影响。为避免出现较大的差错,建设部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实施工程计价规则。规范中,工程风险费用作为一项单独的费用应在投标时列出,而绝大部分施工单位没有重视这项规定,只是象征性的收取很少一部分费用,甚至有的单位不予收取。这些充分说明大部分企业对于工程造价风险认识不足。
2价格机制不合理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价格应该遵循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形成,通过市场公平竞争机制,遵循价值规律形成商品的价格,这样才能使得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利用,而我国现阶段的工程造价并没有遵循这个规律。目前建筑市场呈现的是僧多粥少的局面,工程建筑企业为承接工程项目并没有分析工程的实际风险情况。在拿到招标文件后,对于招标文件中细则、合同条款、技术方案没有进行认真仔细的分析,而是根据以往的经验进行套用表格计算投标价,并尽可能压价,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这些都是违背市场价值规律的,是不合理的投标。
3建筑市场不完善
我国的建设市场发展比较落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很不成熟。具体表现为参与建设的各方信用度低,也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工程质量之上,为了获得自身利益,不惜牺牲工程质量的代价,最终的结果就是工程质量不满足要求,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现象有:吃回扣、二次分包、拖欠工程款等等。
4缺乏完善的担保[4]、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出台的《建筑法》《保险法》《担保法》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没有很明确的应对措施,具体表现为工程问题与法律不相适应。当前主要工作是尽快对保险、担保细则立法,与现行建筑法律、法规相适应并同步发展。在招投标过程中合同的示范文本中应增加有关工程担保及保险条款内容。
5风险管理措施[5]
5.1风险回避
建设单位通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科学合理的手段把风险消除或消除风险产生的条件的方法就是风险回避。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风险回避对于建设项目来说是优先考虑的方案。对于一些风险比较大的项目,可以通过联合体投标,利用各方的优势资源把风险程度降到最低。在实际项目管理中,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一些优化的施工组织来避开风险,从而赢得利润。
5.2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就是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可能由自身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他方,来达到自身风险降到最低的目的。风险转移的方式有:组织联合体投标、工程保险、担保、工程转包、分包等。风险转移的前提是合法的、正当的。风险转移需符合《建筑法》的规定,对于规定中明确规定不能分包、转包的项目不可以进行肢解分包。
5.3风险自留
对于任何投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设项目也不例外。对于工程成本影响不大的风险,施工单位可以利用自身所具备的技术采取风险保留的办法。这时,需要施工单位提前准备一部分费用以应对不测,如果风险一旦发生可以用这笔费用来弥补损失,把风险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如果在整个建设过程中没有出现风险,之前备用资金就可以成为利润。
5.4风险利用
对于一般企业应对风险主要采取前面几种措施,而对于一些经验比较丰富、能力强大的企业来说,会利用自身管理的优势和技术方面的特长来利用风险达到更高的利润。比如一些技术难度大、风险高的项目,施工单位抓住业主追求的不是造价最低而是对质量的要求,可以通过合理的工期和优化的方案适当提高报价,为工程竣工盈利打下基础。
近年来我校在推行校务公开的过程中,紧紧抓住基建维修工程公开这个重点,将校务公开工作重在难处,落在实处,推进了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现汇报如下:
一、深化认识,切实把建设工程公开作为校务公开工作的重点来抓
建设工程是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是高校在新一轮快速发展建设中共同面临的重点工作。我们认为,推进建设工程公开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需要。
建校51年,除去建校初期的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阶段外,校园建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0__年,国家调整了大学的办学方向,将过去教育型调整为教育、训练、科研“三结合”,学校全面进入国家体育主战场,也迎来了一个超常规发展期。近三年里,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约三亿元,其中,20__年一年的维修经费超过了建校50年的总和。而且在2008年奥运会前还要成倍递增,预计投资数十亿元。面对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学校领导班子冷静的意识到,相对于巨大的建设投资和繁重的任务,我校的建设管理能力、管理水平却远远与之不相适应。如何使用好这些资金,出效益,保质量,不出问题,是对我们的一个严峻考验。党委书记、校长在各种会议上反复强调,建设工程,百年大计,必须保证质量,不出任何问题;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这项工作。而实施建设工程公开则是实现上述目的最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之一。我们认为,特别是在当前新形势下,推进建设工程公开,将最敏感、广大教职员工最关注的校务规范公开运作,接受群众的监督,是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体现学校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管理学校的能力,严格地、规范地依法治校,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是学校改革稳定和持续发展,顺利实现学校办学目标的重要保证。
我们认为,建设工程公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建筑市场不尽规范、完善,致使建筑领域成为发生违纪违规现象较多的领域之一。我校以前的工程项目也曾出现过质量问题,虽然没有查出什么大的问题,但群众也有不少议论。建设工程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就能有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制度上保证清正廉洁,抵御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堵塞漏洞,保证在建筑这个高危行业干部的安全,避免大楼盖起来,干部倒下去,树立学校领导班子在群众中的威信,取得广大教职员工的支持与拥护,提高学校凝聚力。这是用实际行动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我们认为,抓住建设工程公开就是抓住了校务公开的重点环节,是贯彻党中央新一代领导集体倡导的求真务实作风的具体体现。这项工作做好了,工程建设质量提高了,将直接提升大学办学实力,尽快实现世界一流的办学目标;相反,如果搞得不好,会给学校发展埋下隐患,甚至会破坏我校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抓住建设工程公开的重点和难点,做到“三个到位”,全面落实公开工作
建设工程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作决策的公正、透明,让师生员工了解和监督建设工程,依照法规和程序办事,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要实现公正、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必须有一套科学有效的建设工程公开的体制和制度,并且有建立配套的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决策、监督体制和相应的运做体系作为保证,只有体制、机制合理、决策程序民主科学、监督检查到位,实现建设工程公开、公正、透明的目的才能顺理成章。近年来,我校在实践中也正是朝这些方面努力的,并且形成了自己一些行之有效的体系和做法,关键是要认真抓好落实。
1、建设工程公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到位。建设工程公开的关键是要有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有一套符合实际的管理体制。“一岗双责”是我们在公开工作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和思路,即工程主办部门也是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基建修缮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的同时要把项目的公开工作当作重点工作来落实,纪委、工会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在实践中,我们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了项目管理、决策管理和监察审计管理组织体系,并且每一层管理体系都规范了相应的运行机制,保证了学校整个建设工程的有效开展。决策管理是建设项目整体和重点环节把关拍板的最高组织,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及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基建、资产、财务、后勤、审计、使用单位等领导集体组成,决策事务一般按照成员发表意见,小组充分讨论,领导集中,最后拍板的做法进行;项目管理单位一般是学校建设修缮的职能部门,是工程项目的执行操作层;监察审计管理由纪委牵头,监察审计处、工会等部门及职工代表参加,全过程参与工程的各个环节。
各个管理组织都在实践中形成了各自的工作运行机制,其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为做好工程。由于在工程的招投标、洽商、材料选购等重点问题上都是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职工代表集体参与决策,既避免了暗箱操作或个人拍板决定,同时也是一种有效的公开形式。特别是修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常常
遇到一些具体情况或施工材料的调整、变动,需要临时洽商。为此,我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该招标的必须招标,不容许任何一个人单独随意洽商或做出决定;洽商同时必须洽价;对调整后的项目和材料的质量必须集体严格把关和验收。例如,在我校办公楼改造过程中,原先考虑暖气系统不改造,但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和诸多因素的影响,设计单位和职能部门提出一起改造的洽商意见。此事报给校领导后,校党委书记、校长、主管副校长及职能部门处长、学校现场代表就此问题两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最后决定改造,并且通过二次招标的办法,单独招标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工程公开要落实好必须有一套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要把责任落实到人,要把公开工作的情况和干部的考核结合起来,这样才能达到公开的目的和效果。
2、建设工程公开的程序和办法到位。建设工程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点,也是广大师生员工非常关心的事情。公开什么?怎么公开?怎样才能全面贯彻落实上级的要求,同时又保证工作的有效进行等一系列问题都是我们在重点研究和抓好的问题。我们在实践中认为,建设工程公开的基础是规范,是制度的健全和落实。健全科学、合理的制度并能严格落实,本身就是公开的一种形式,也是实现公开、公正的有效措施。
在工程管理和招标投标方面,我校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政策法规,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建设、修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修缮工程招投标实施办法》《建设维修工程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和《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细则》等制度。以上制度对于资格预选、开标评标、合同签订、洽商办理、建材认质认价、工程款支付、验收决算、监察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程序和做法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使得办事人员有章可循。制度出台后,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都能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执行,在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选用工作中,学校的基建、资产、财务、纪委、监察审计、使用单位等部门全都参与整个环节,力保公正、公开、透明,有效的避免了某个部门或某个人拍板说了算的不良做法。招标投标等制度的建立健全为职能部门的办事提供了规范和依据,做起事来程序清楚、各环节要求明确,保证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在制度落实方面,相关人员能把握工程重点环节,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办理。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设计、监理、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重要建材认质认价、工程款支付、验收等重点环节,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都非常重视,也都有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办事流程。例如在建筑设计环节上,学校对设计方案的确定是在听取广大群众、使用单位、专家的意见基础上,最终优选方案,力保设计的作品功能布局合理、简洁美观、经济指标合理、能有机融合于学校整体环境中。特别在重要建材认质认价工作中,学校成立了选材组和认价组,采用“三个三”的采购办法,①货比三家;②三个部门看货采购③三个部门的人员验收(也必须有使用部门人员参加),确保采购到质优物美的建材。
建设工程的公开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公开的形式是多样的,公开的层面也是有范围的,但必须紧紧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环节及时进行公开。在群众关心的校园规划、住宅建设、公共建筑等项目的方案、规模、投资和相关中标单位的情况方面,我校一般采用全校范围内公开的形式;在招标投标、洽商、材料认质认价等方面一般是所有相关职能内部公开。并且在建设工程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作到层层把关、民主集中,杜绝暗箱操作和徇私舞弊。
3、建设工程公开监督检查到位。学校近几年建设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和加强工程监察工作是密不可分的。有了管理体系、运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关键在于落实,要实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强化监督检查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公开、透明有时可能会流于形式,而难于实现真正的目的。在这个关键问题上,校党委、校领导高度重视,党委书记、校长反复要求,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到位;在施工过程中他经常亲临第一线,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我们在严格贯彻上级精神的同时,还把建设工程公开的责任落实与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紧密结合,把对建设工程公开的监督检查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和校务公开效果的考核工作中,加强管理,严格要求。
制度的保障和监督的加强有效避免了建设工程中各种问题的发生。在项目实施和公开工作方面,纪委、监察审计、工会部门代表全过程参与监督检查,并且对不合理的做法有权责令停止、修正和进一步追究。如在去年学校五十周年校庆前,由于工期紧张,在采购盲道石等石材时,负责工程的同志直接选定了材料,没有“货比三家”,学校主要领导责成纪委参与监督的同志发现后坚决要求纠正。最后通过按规定程序办理,降低了价格,节约了资金。在学校建立的有关制度和办法中,对工作纪律提出了明确和严格的要求。但是仅靠制度和监督是不够的,我们同时还要求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和要求,做到顾全大局、廉洁自律。在学校的重点强调和健全的制度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各方面人员也能认真履行职责,一方面加强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学习,另一方面不断提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水准,正确行使岗位权利,保障了学校建设工程的正常开展。
三、建设工程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建设工程的任务在于规划校园、建设校园和维护校园,是学校发展的重要方面。随着办学方向和模式的调整,随着国家对我校投入的不断加大,对于我们既是机遇,也是压力。有了钱,就要把钱花好,把钱用在“刀刃上”,其目的是要把事情办好,让方方面面满意。从近两年的实践看,我校基本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通过建设工程公开,使工程质量得到了保证,工程资金的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学校新建的教学楼、餐饮大楼、一号学生公寓获得了当年的结构长城杯,其它工程也都顺利通过北京市质检站的验收,广大师生员工对校园规划、风格和建筑修缮工程质量满意。在工程资金的使用方面,学校一向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办事,在校内维修和材料选购的方面,我们一般采用货比三家、两轮报价的办法;在洽商方面严格控制,层层把关,努力做好投资控制;在工程结算审计环节上对工程量和价格严格把关,确保资金的合理投入。
2、建设工程公开起到教育和保护干部的作用。由于建设工程投资都比较大,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高危行业。从我校近年来的实践看,建设工程体制、机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是非常重要的,公开工作是客观需要,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顺利完成建设工程任务的保证。两年来,群众很少有反映工程建设方面问题的,负责和参与建设工程的干部的工作在学校是得到肯定的。
3、建设工程公开、公正、透明的做法取得了明显效果,优化了我校的发展环境,改善了办学条件。学校面貌在短短两年内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大变化,学校新建了现代化的教学楼和高档次的餐饮大楼,留学生、
研究生公寓相继竣工,大面积的修缮使得办公楼、训练场馆、图书、网络用房等面貌一新。由于工程基本情况较好,变化较大,群众基本满意,使学校内部凝聚力进一步增强、社会声誉进一步扩大。虽然我们在建设工程公开工作中收到了一定成效、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各项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许多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有些做法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我们也有决心努力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希望各位领导、同志们对我校的做法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让我们同心协力、共同探索,把建设工程公开工作抓实抓好,进一步推进我校整个校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所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逾期不支付。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创设的这一新的法律制度,是立法机关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以及近几年来收民法学界关于物权法的研究成果,完善了担保法中的不动产抵押制度。从而解决恶意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社会问题,以保护建筑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合同法颁布以后,人们对这种优先受偿权的理论问题有颇多的争议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却研究不多,有鉴于此,笔者拟就这种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的理解并着重在审判实务上作一探讨。
一、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理论界有三种观点:法定优先权说、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笔者赞同梁慧星、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律性质为:法定抵押权,其理由是: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同于法定优先权。
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也不同于留置权。
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法定抵押权,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用于确保建设工程价款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其性质应当是法定抵押权。正如梁慧星教授所说:“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28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批复的规定,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首先具备以下条件:
⑴须建设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⑵须是依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债权。
⑶须债权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所应支付的价款。
⑷标的物应为通过承包人施工完成的,属于发包人所有的不动产及其基地使用权。
⑸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⑹须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后,经过一个合理期限,而发包人仍未支付。
⑺承包人必须在法定 除斥期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依照最高院的批复第七条,承包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程序
⑴协议折价。
⑵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拍卖。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⑴本金⑵利息⑶添附物⑷装修费⑸损害赔偿,但是不包括违约金。
4、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⑴溯及力方面的限制。
⑵发包人支付部分工程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⑶建设工程为商品房,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⑷建设工程的发包方非建筑物所有人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消灭
1、因债权的消灭(清偿、抵销、混同、提存)而消灭。
2、因不可抗力,规划、拆迁等致使建筑物灭失。
3、消费者已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4、超过除斥期间行使优先受偿权。
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1、与约定抵押权
2、与先取特权。
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
1、在物权法中引入“法定抵押权”这一概念,从而完善担保物权法律体系。
2、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应建立法定抵押权登记制度。
3、法律应明确规定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并解决有关顺位问题。
4、催告通知的合理期限应立法予以明确。
5、申请法院拍卖的规定,实践中很难甚至无法操作,因为优受偿范围需确定。另外、按照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缺乏依据,是否考虑通过公证债权文书或申请支付令。
1我国项目决策阶段造价控制的现状
目前来看,鉴于我国的项目审批机制以及投资管理体制还尚待完善,大多数建筑公司在项目初期的决策阶段较为草率。有的公司为了争取到项目或者满足相关的审批条件,将投资预算报的非常之低,甚至无法满足现实的建设需求。一旦项目获得批准,则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忽略决策阶段的预算,任意地变动原有的项目设计,以致后期的建筑施工过程都陷入混乱。
2项目决策阶段造价控制的方法
从投资的时间形态来看,工程决策阶段需要考虑的项目投资可分为静态的投资和动态的投资两个部分。静态的投资主要包含工程的安装费用、购置建筑工程所需设备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动态投资是指随时间期限变化而变化的费用,诸如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等财务费用、为工程建造期间可能发生的材料等价格上涨所准备的预备金等。在决策阶段,控制工程的造价要从多个角度入手。一方面,项目的决策团队要包括各个学科的专家,具体包括:财务分析专家、行业分析专家、土木工程专家、技术人员、造价评估师、企业管理决策人员等,这些专家既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又要在实践中有一定的经验积累;另一方面,在对项目进行决策时务必要保证所使用的数据真实、可靠,以确保据此作出的分析的准确性及科学性。
3方案设计阶段
3.1方案设计阶段控制造价的必要性
如果说在项目决策阶段对造价控制是整个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那么在项目方案的设计阶段进行造价控制则是整个工程造价管理的龙头。虽然项目的设计费在数额上占整个项目造价的比例并不高,一般仅仅占到1.5%左右,其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影响可达75%以上。优化的项目设计可以使得工程造价降低15%以上。但是,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却往往被人忽略。设计人员有时过分追求工程项目在功能和外观上的品质,而忽略了项目的经济适用性,以致对整个项目的造价控制产生负面影响。例如,在设计办公楼的空调系统时,18e的室内温度设计既符合人体舒适的要求,又满足环保的要求。但一些项目却盲目地按25e设计,既不符合环保要求,也在经济上形成浪费。
3.2方案设计阶段控制造价的方法
在过程项目的设计阶段,对造价的管理最常用的方法是限额设计。限额设计是指以已经获得批准的项目设计书为蓝图,根据项目的投资估算,先控制项目的初步设计。在此基础上,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规划具体的施工图。限额设计的核心要义在于根据逐步推进的设计,以事先分配好的投资限额严格地控制项目的技术设计和具体的施工图纸的设计即变更,确保不超出预设的投资限额。在采用限额设计方法时,根据其具体的操作步骤分为以下几点:1确保设计限额的合理。设计限额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前期决策时所作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由可行性分析报告确立的投资估算是设计限额的基准。在此基础上,通过合理科学的调整确定整个项目的设计限额。o限额的分配。在设计时需要根据专业对整个项目的限额进行分配,以下达到具体归属的设计人员。在具体的初步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要先拿出多套方案,比较不同方案的性价比,选择兼具经济效率和使用功能最好的方案。在此过程中,需要确保设计概算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施工图的设计。在限额分配和方案选择后,设计需要具体地落实到施工图的设计。施工图是指导项目后期施工的纲领性文件。在设计施工图时必须严格地遵照上一步骤中的初步设计所确立的内容,同时确保能控制造价在预定的限额内。?设计的变更。项目的设计并非一蹴而就的,无论是在设计阶段还是后期具体的施工阶段,都可能发生设计的变更。项目设计的变更一般都伴随造价的变更。因此,一方面要尽可能减少随意地变更设计;另一方面,在发生设计的变更时,要遵照相关的变更程序,对可能引起的造价变化进行评估并报审批。
4项目招标阶段
4.1项目招标阶段控制造价的必要性
工程招标制度是建设项目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伴随着我国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6的颁布与实施,我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在实践操作中更为规范有序。实践表明,通过招投标确立的合作关系既可以有效地保护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又可以切实有效地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的合理性。通过公开公平的招标,在市场化的竞争下,工程的承担方将给出更经济有效的保价,并对整个项目过程中的造价施以管理以实现其预期的经济收益。
4.2项目招标阶段的注意点
1)要想真正保证招标的价格符合市场的价值规律,就必须排除在招标过程可能存在的行政化的因素,确保整个招标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在招标前,对投标的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充分地掌握其各方面的信息,包括施工技术水平、项目的建设经验、财务水平以及在案的诚信记录等,以全面地了解投标企业,避免出现“特级企业投标,一级企业转包,二级企业进场”等违规现象。
2)完善招标文件的编制是招标活动成功进行的重要保障。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需要对该项目所需要的具体技术要求、投标人所应该具备的资质、投标报价的标准、选择中标企业的衡量因素等项目作出详实的规定,以便日后相关企业中标后与招标企业签订合约,以及对项目造价的控制。尤其要注意的是,构成标底的编着除了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之外,最重要的是确保其 保密性。
3)选择在报价合理的范围内价格最低的企业中标。之所以强调要在报价合理的范围内是指要确保中标企业有能力保证工程的质量以及工期等要求。招标企业要综合投标企业的各方面因素确定中标企业,防止在招标过程中有些企业恶意地低价竞争事后无法保证工程具体实施的事件发生。
5结语
建筑工程项目前期所发生的造价是影响整个工程造价的关键因素,具体包括项目决策阶段的费用、方案设计阶段的费用以及项目招标阶段的费用。只有在建筑施工的前期阶段强化管理,提高效率才能对整个项目的造价进行有效地控制。本文从上述三个阶段为论述方向,讨论了我国建筑工程目前的费用管理现状、费用控制的重要性以及方法。
对于内部审计来说,它是相对于外部审计来说的,是根据被审计的单位和审计的关系所进行的分类。内部统计学家劳伦斯,是一位对审计领域有着卓越贡献的人。他曾经认为,内部审计是内部组织中控制各类业务所进行的独立性评价,来充分确定程序和方针具有公证性。
相关的风险管理:对于风险管理来说,是当企业所面临的开发和产品的创新,都使管理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同时也增加了在经营上的风险性。比较好的风险管理有利于降低相关错误的机率。对于风险的管理来说,它是一种具有管理性的过程,在现代经济环境中是一项必然的风险产物,所以就为风险的管理提供了条件。
有关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的实际关系:对于企业的内部审计来说,它是有关企业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在整个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实际的内部审计具体地分析了有关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对风险进行了更加及时的评估和监控。与此同时,对相关的管理层工作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给予审查。
1、有关企业内部审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1.1、对于企业内部的审计机制不健全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审计监督单位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建立一项比较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对于内部审计制度来说,其政策性比较强,同时,其涉及面也比较广。其需要企业的大力支持,要由企业的一把手直接进行领导。但是,实际上,其一把手领导的不多,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副职进行领导,还有由相关的负责人进行领导,而这种领导体制却给内部的审计工作带来了困难。很多审计工作都是以行政为干预的基础性建设。所以,在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是不受到重视的,在人员的配置和相关的组织建设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环境上都达不到相应的要求。
1.2、对于内部的审计工作可操作性和系统性不强
依法审计时审计的基本原则。相关的审计人员不可以毫无依据的对问题进行主观的想象和分析,要有一定的客观根据和准则。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实际的内部审计业务还是不规范。有些仍在采用上一级部门的做法,还有比照相关国家的审计法等。而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内审的可操作性和系统性不强,缺乏业务的操作指南。
1.3、内部的审计模式满足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日前,很多内审机构还是停留在系统基础的审计模式和按需要授权为主的初级阶段,根本满足不了有关环境发展对内审管理所提出的要求,企业应积极从系统的审计模式转变成风险导向的模式。如果以实际的授权为主来开展内部审计的活动,这就会造成相关的审计工作不能完全的集中在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完全违背了有关内部审计的原则。
1.4、有关内审工作的质量并不高
受传统的思维模式和内部审计经验等模式的影响,内审比较重视微观上的发展,很容易将服务和监督对立起来。因为不能对内部的控制进行比较全面的把握以及对内部相关的控制不够深入。因此,就不能从宏观出发来对审计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不能揭示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危害。
2、内部审计控制流程管理的要求
工程项目从中标开始至验收,一般需要涉及到设计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预算部门等,项目进行的过程就是一个合同履行的过程,也是流程被执行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项目经理对整个合同履行流程的计划、执行、控制和收尾直接负责,是流程的负责人。但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决定了不能完全采用普通流程管理的方法,工程项目流程管理具体有以下要求:
2.1、管理性工作与实施性工作的区分。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内容,除了如施工方案制订和施工图纸设计这些实施性工作外。项目经理部还必须完成其它相关的行政和管理性工作,如分包结算、材料采购、机构租赁、合同管理等。管理性工作是项目经理部中具有共性的工作,是经常和重复性发生的工作,对这样的管理性工作,必须加大规范和精细化管理的力度,减少管理的任意性和粗放性,这是内部控制的重点,也是流程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
2.2、分级流程描述与流程责任确定。项目经理部在实施项目过程中,面临着大量跨单位、部门、专业的协调问题。如业主、设计、监理、分包商和供应商之间跨单位的工作界面,工程、预算、财务、物资和机械等跨部门之间的工作界面,这些界面关系的处理是项目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通过分级流程描述和流程责任确定可以很好地解决项目运营中跨部门和岗位的工作协同与控制问题。
3、对于风险内部审计在实际应用中所要注意的问题
3.1、各个部门要全力以赴的配合
对于内部审计来说,其不能只是要求领导的重视,还要让其他部门给予一定的合作。
3.2、相关领导要给予高度的重视
风险导向在内部审计中要发挥积极性的作用,这是完全离不开相关领导重视的。
3.3、对于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关素质要进行提高
对于风险导向的内部理论来说是一种全新的理论,是需要对相关的企业内部风险进行系统的评估和分析,更要对实际的审计工作进行系统的评估。
3.4、要确定比较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要及时地建立风险的管理体系,形成一个统一的评价体系。对于相关的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要衡量内审的作用来充分的保证审计人员对于选择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结语
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经济管理工作,而且具有前瞻性,需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控制和管理,来发现
项目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从而促使造价管理不断完善,达到造价控制的目的。促进建设项目实现“质量、速度、效益”三项目标。
论文关键词:建筑工程 工程检测 重要性 质量控制关键词:建筑工程 工程检测 重要性 质量控制
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也随之不断增多,建筑工程的质量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这是因为建筑工程的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本身的适用性和项目的投资效果,同时也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基于此点原因,必须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加以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检测作为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也是不容忽视的。本文首先对工程质量检测的重点进行分析,随后介绍了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工程检测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期望能够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给予一定的帮助。
引言
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是整个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最重要的手段,工程质量的具体结果也是判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所以检测工作的质量好坏,必将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工程检测工作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本文就工程检测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的重要性展开探讨,仅供参考。
一、工程质量检测的重点在建筑工程中,影响工程的质量的因素较多,尤其是施工阶段关键工序的质量。因此,在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时,重点应以施工阶段为主。下面对建筑工程中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测要点进行分析。
(一)地基基础工程
地基基础主要指的是基坑工程,这一工序属于整个建筑工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一旦地基基础发生问题,则会对整个工程造成不可弥补的后果,因此,对该环节的质量检测,应作为重中之重。
1.地基质量检测。地基大致可分为天然地基和改良地基两种。常用的检测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触探试验、荷载试验、剪切力试验以及动力测试等。①预压改良地基。质量检测要点如下:塑料排水带的滤膜渗透系数、纵向排水量和复合体的抗拉强度等性能指标须符合设计要求;通过透水性试验和颗粒分析对砂料的含泥量和渗透系数进行检测,以此来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地基预压前后均需采集适量的土样进行剪切试验,检验处理效果;预压加载期间,应对加载速度、位移、变形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以确保地基稳定。②换填垫层地基。对于该种地基基础应采用分层法对垫层的质量进行检测,并且需根据垫层土质的不同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③复合地基。可以采用钻孔取芯试验、触探试验、静荷载试验等方法对此类地基进行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应注意的是场地较为复杂的复合地基应认真检测处理效果。
2.桩基工程。①混凝土灌注桩持力层检验。需根据设计要求对桩端持力层、桩孔走向和表面岩层等进行检测,并对孔底土层的承载力进行复验。②单桩承载力试验。可采用静荷载加载试验来确定桩的竖向承载力。
3.地下结构施工监测。①支护结构变形监测。可以利用测斜仪测量结构及土体的变形程度。②内力监测。通过事先安置在钢筋笼上钢筋应力计监测结构的应力变化情况。③地下水位监测。可采用布井的方法监测地下水位,并根据监测结果适当调整降水设计方案。
(二)钢混结构工程
1.钢筋检测。①钢筋位置。可采用钢筋位置检测仪进行检测,该仪器能够准确的测定钢筋在混凝土中的具体位置以及混凝土保护层的具体厚度。②钢筋锈蚀。在钢混结构中一旦钢筋出现锈蚀,会使整个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受到直接影响,所以应对钢筋的锈蚀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可采用半电池检测法进行钢筋锈蚀程度的检测。
2.混凝土内况。主要是指混凝土材料本身的缺陷或是施工不当造成的缺陷,超声波检测法是目前较为常用的一种混凝土缺陷检测方法,该方法能够探明缺陷的具体位置,便于及时补救。
3.混凝土强度检测。可采用回弹法对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检测。
二、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工程质量检测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之中,包括工程施工前期质量检测、施工过程质量检测,对于确保工程建筑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一)工程施工前期质量检测的重要性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所用原材料的质量是影响工程整体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所以,对原材料进行检测,以确保原材料质量合格并符合工程设计要求,这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工程施工前,原材料应由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不合格的原材料严禁投入使用。(二)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测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性环节,这一过程的质量检测重点是对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果发现某道工序存在质量不合格的现象,坚决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这样才能确保每道工序合格,确保工程整体质量。三、工程检测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检测机构的人员。
1、人员素质与水平。一个检测机构的水平高低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素质与水平。人是检测活动中最关键的因素,特别是对关键人员的任职条件应加以规定,如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实际工作能力(包括组织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工作经验等。当前,由于检测市场的恶性竞争,生存问题已成为众多检测机构的难题,由此对检测员的检测质量意识有很大的冲击。为了迎合市场的需要,有些检测人员放弃了应有的职业道德,因此,检测机构不仅应有长远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计划,更应重视检测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广大检测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同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检测人员进行监督,特别是对短期雇佣人员和在培员工的监督。
2、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的监督。
随着检测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很多检测机构为了抢占市场。为了经济上的利益去迎合委托方,甚至弄虚作假,导致检测质量无法保证。当前这样的形势下。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除了自身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外,外部对检测质量的监督显得更为有效和必要
2.1检测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通过行业自律规范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
2.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检测机构的检查监督。即通过有计划的安排部分检测项目的样品由建设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单位共同见证取样,然后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送检,检测机构也必须对该部分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负责。确实是一个很好的实践。同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检测机构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对检测质量也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在当前的形势下,以上的监督还是不足够的,各有其局限性。应该建立一个对检测全过程进行独立见证和评价的机构(所谓的检测全过程就是指从样品的抽取或制作到检测报告的生成),该机构完全独立于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检测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直接领导。由精通各专业检测的技术人员组成。由该机构对每一家检测机构进行独立见证和评价。由该机构定期不定期地抽查一定比例进行独立见证和评价。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每个检测机构的独立见证和评价报告。把独立见证和评价报告纳入到检测机构和相关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中。对于信用不好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采取限制从业的措施.并把检测机构的信用作为今后的检测机构资质就位、政府工程检测招标的重要评判依据。这样会大大促进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上一个新台阶。
建设工程造价,是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十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即从工程项目建设意向确定直至建成、竣工验收为止的整个建设期所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工程造价管理为两部分:一是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工程造价的本质是工程的建设成本,它是各项费用的总和;二是工程造价管理,它是工程的建设成本管理,是一项技术性、经济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贯穿于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各阶段。
统计资料显示,在项目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影响建设项目造价的可能性为30~75%,而在建设施工阶段影响项目造价的可能性仅为5~25%。由此可见,工程造价管理的关键就在于项目实施前的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管理不仅仅是防止投资突破限额,更积极的意义是促进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加强。管理,使人力、物力、财力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近几年来,很多地方政府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加大投资力度,尤其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幅度增加,但由此产生的工程造价管理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笔者就当前工程造价管理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供同仁探讨。
一、当前工程造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设工程的周期性和规模性决定了工程造价的形成具有多次性,因此对工程造价问题的分析也应该分层次、分阶段的展开。
建设工程前期主要包括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标投标阶段
(一)建设工程前期
1、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但在决策阶段各项技术经济决策,对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影响很大,特别是建设标准水平的确定、建设地点选择、工艺的评选、设备选用等,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有的项目业主对可行性研究缺乏科学的论证,有的把可行性研究变为可批性研究:还有的通过走上层路线虚报工程投资,编造工程功能,搞“钓鱼工程”。而可行性研究是建设项目立项的基础:所以人为的扩大投资概算还是压低概算都会给项目以后的顺利运作埋下很大隐患。
2、工程设计的质量不仅决定着项目的先进水平,还对工程造价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据统计分析,工程设计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潜力在7596左右,抓好这个环节尤为重要:但我国日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设计市场缺乏竞争,部分设计人员只对技术负责而缺乏经济观念,一味地使用高、新建筑产品,过高地追求安全系数,甚至故意在设计图中留活口,不能优选经济技术方案,肥梁、胖柱、大基础比比皆是;二是有的项目业主过高地追求高标准,在设计阶段违背批准的立项文件及扩初设计方案满足自身的利益;三是现行设计收费标准是按造价的比例计取,使得设计单位对任意提高设计标准的现象推波助澜,最终导致设计概算超标现象;四是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特别是一些管网和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存在缺项、漏项以及前后设计不衔接等问题,“三边工程”大量存在,工程造价难以控制。
3、建筑市场招投标及承发包不规范。首先是少数业主利用手中权力为给人“寻租”,泄露标底、意向招标。或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承包单位;有些地方不按《招投标法》操作,由多家政府部门共同管理招投标,不懂专业,讦标打印象分,暗箱操作,这些都会影响中标价的真实性;其次是高资质施工企业中标,低资质队伍承廷,这种挂靠随处可见,无形中增大了建设成本:再就是有些业主为达到各方利益平衡,将工程分包或只对工程部分内容招标,水、电、气、电信、消防、有线电视等特权垄断单位也参与肢解,使得总承包合同的签订很难周密严整,给承包商留下讨价的活口,不仅影响工程造价,还经常引起业主与承包商的纠纷。
(二)建设工程中期
建设工程在施工阶段,虽然主要设备、材料、机械、人工都在施工阶段投入,但通过施工措施节约投资的可能性仅10%左右,这一阶段控制的重点是避免增加工程预算外的开支。主要的问题:
一是监理机构不完善,人员素质不高,监理制度艰涩运行,同时在我国普遍存在只有技术监理而无造价监理;
二是有些承包商通过各种手段获得大量的变更、签证资料,任意扩大工程量,无中生有,量实不符,一些隐蔽工程或前期拆迁、临建项目更是无据可查,加大了控制造价的难度:
三是少数承包商钻设计和施工合同的空子,在材料、设备的选择上做文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使得工程在施工阶段成为暴露问题最多的阶段;
四是一些重点路桥建设工程,常常是业主、设计施工、建设管理、质量监理为一家,这种权力过于集中的体制。一旦缺乏有效监督,就必然导致腐败行为的产生。
(三)建设工程后期
建设工程后期,主要是指工程竣工验收、结(决)算审查阶段,它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最后一道关卡。下程结算书上的每一个数字都是甲乙双方经济利益的现实体现。结(决)算审查人员以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或标底为依据,综合考虑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情况,是在前面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由于全过程投资控制及造价监埋制度的不健全,结算审查人员对一些隐蔽和已经无法取证的工程发生情况不十分清楚,加上少数审查人员或中介机构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相应的约束、监管制度不到位,个别的“寻租”行为导致了工程造价的偏差。
以上是对目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问题的现象的粗略分析。
二、做好工程造价问题标本兼治的对策
一个正常的投资主体不能虚位,必须是资金产权的所有人,具有独立投资决策权,必须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收益,它应该既是产权主体又是市场主体,这样才有可能有投资的内在冲动力,并能够根据市场中各种信息反映做出投资选择。在我国目前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决策、设计、发包、施工阶段,主管部门分别有计委、规划、财政、建设、市政委,他们都各自为政,管理体制不配套、不顺畅,更有行业垄断单位参与肢专解分包随意捉高造价,整个投资全过程难以调。投资主体无法独立行事,天三培行正常的市场活动,自然就少了自我约束力,不仅缺少产权的约束,也缺少效益与风险的约束,更有“树大者”缺乏法律的约束。投资主体的虚位无法产生有效的激励机制,在这样的条件下工程造价难以控制也就不足为奇。要切实从本质上改变这种家长制的模式,还投资主体的本来面目乃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就目前我国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虽然有励机制,在这样的条件下工程造价难以控制也就不足为奇。要切实从本质上改变这种家长制的模式,还投资主体的本来面目乃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就目前我国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虽然有一定难度,但也能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程造价伞过程管理工作。
(一) 高度重视对建设工程项目经挤性、科学性、合理性的研究论证,合理选择建设标准、建设地区,合理选择经济适用的工艺设备,尤其重视对项目的经济评价(在投资决策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程度高达80~90%),投资业主依据自身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好项目的计划书。
(二)在设计阶段,加强对初步设计的审查,准确编制概算(这个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程度达75%),引入竞争机制,实行设计招标,推行限额设计,实行设计监理,将变更发生在开工前。
(三)在工程招投标阶段,严格按《招投标法》操作,规范招投标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确定标底,做好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签署工作,尽量少指定分包项目,尽可能堵住一切漏洞,减少费用变更。
(四)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概算及投资计划进行。工程监理人员及造价执业人员严格把好签证变更和工程进度关,尤其要针对隐蔽及前期临建工程,变事后被动控制为事前主动控制,加强建筑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管理以适应市场形势的变化。
(五)结算审查人员不仅要提高业务素质还要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审核结算资料,审查工程量的计算、费用的计取是否科学合理。
(六)发挥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作用,让其参与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竣工结算的全过程造价监理,可以大大地减少项目进行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信息的公开、透明,项目运作监管工作的连贯、统一必然会减少交易费用的发生,提高市场效率。
(七)按照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上程造价管理部门相应做好有关参数、信息、指标的收集整理和工作,实行动态更新控制,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八)建筑市场要依法管理。不仅要建立健全各项法规,更要认真执行,以法律手段监督、约束各方面的行为。特别是要认真履行工程合同,对违反甚至拒不执行合同的行为要付诸法律解决,使我国的建筑市场在良好的环境中运行,并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
(九)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格局到来时,各国的工程造价应用技术和规则相互融合,标准趋于接近,中国加入WTO,工程造价管理要应对WTO规则的冲击,应根据国家已有的《价格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并参照国际贯例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建设造价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使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论文关键词:信息管理 信息组织 信息传输 信息交流
论文摘要:建设项目的信息管理是现代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本文在阐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基础上,介绍了建设 z4~Oi目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以及基本环节。
信息运用建设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是指在工程实施中对项目信息传输进行组织和控制,合理的组织和控制工程信息的传输,能够方便有效的获取、存储、处理和交流工程项目信息,这对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信息管理工作在该行业基础管理中处于最薄弱的环节,多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项目信息管理的组织和控制基本上仍然沿袭着旧的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1 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信息
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产生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按照一定的规律产生、转换、变化和被使用,并被传送到必须的单位,而形成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流。尽管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很多,但它可被大体分为以下几类:(1)反映项目基本情况的信息,主要在各种合同、计划文件、设计文件之中。(2)项目进展中的信息,如实际投资、质量、进度信息等,它主要在项目月报、重大事件报告、质量报告等各种报告之中。(3)各种指令、决策方面的信息。(4)其他信息。如市场情况、气候变化情况、外汇波动、社会动态等。一般说来,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信息要符合项目管理的需要,切勿造成信息泛滥和信息污染。
日常建设工程项目对信息的基本要求:(1)不同的时间,对不同的事件,信息对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项目参与者存在差异性。(2)反映实际情况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项目实施的计划、组织、控制、协调。在其中产生和使用的信息,一定要能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这是进行正确、有效管理的前提。(3)及时提供信息如果过时,则会失去它应有的作用和见值。它会使决策失去时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只有及时地提供信息,管理者才能及时地控制项目的实施过程。(4)简单、便于理解信息要方便使用者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其表达形式应符合人们日常接受信息的习惯。
2 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
从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基本概念中我们不难理解,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是指项目管理者对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存储、传递与应用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信息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有序的信息流通,帮助决策者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应的信息。所以,为了完成项目信息管理的目的,我们必须做到:(1)了解和掌握信息来源,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类;(2)把握和正确运用信息管理的手段;(3)根据信息流通的不同环节,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2.1 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收集
2.1.1 项目决策阶段的信息收集
在建设丁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信息收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有关相关市场方面的信息。(2)有关项目资源方面的信息;(3)有关自然环境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收集目的主要是为帮助业主在工作决策中避免失误,进一步开展调查和投资机会研究,编写可行性报告,进行投资估算和项目经济评价。
2.1.2 设计阶段的信息收集
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阶段,信息收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同类项目相关信息。如建设规模、结构形式、工艺和设备的选型、地基处理方式和实际效果等;(2)有关拟建项目所在地信息;(3)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信息。如同类项目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完成该项目的能力、人员和设备投入情况、专业配套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情况、收费情况、设计文件质量、合同履约情况等。(4)设计进展相关信息。如设计进度计划、设计合同履行情况、不同专业之间设计交接情况、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结果、各设汁工序对投资的控制、超限额的原因等。设计阶段信息收集的范围广泛,不确定因素较多,难度较大,要求信息收集者要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一定的相关经验。
2.1.3 施工招投标阶段的信息收集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阶段,信息收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拟建项目相关信息。如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与施工图预算、本工程适用的标准和规范以及有别于其他同类工程的技术要求等。(2)有关建没市场信息。如工程造价的市场变化规律及当地的材料、构件、没备、劳动力差异;当地有关施工招投标的管理规定、管理机构及管理程序;当地施丁招标机构的能力、特点等。(3)施工投标单位相关信息。如施工投标单位的管理水平、施工质量、设备和机具情况、以前承建项目的情况、市场信誉等。在施工招投标阶段,要求信息收集人员要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预算,熟悉法律、法规、招投标管理程序和合同示范文本,这样才能为业主决策提供依据。
2.1.4 施工阶段的信息收集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信息收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施工准备相关信息;如施工项目经理部的组成和人员素质、进场设备的型号和性能、质量保证体系与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的资质与人员素质;建设场地的准备和施工手续的办理情况:施工图会审和交底记录、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及实际准备情况;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2)施工实施相关信息。如原材料、构配件、建筑设备等工程物资的进场、检验、加工、保管和使用情况;施工项目经理部的管理程序和规范、规程、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原材料、地基验槽及处理、工序交接、隐蔽工程检验等资料的记录和管理情况;工程验收与设备试运转情况;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措施及其执行情况;工程索赔及其处理情况等。(3)竣工保修相关信息。如监理工作总结及监理过程中各种控制与审批文件、有关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的相关记录: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资料和竣工图;竣工总结、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资料;工程保修协议等;在施工阶段,信息的来源较多、较杂,因此,应建立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确定合理的信息流程,建立必要的信息秩序,规范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信息管理行为,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按照科学的方法,不断完善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归类整理。
2.2 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加工、整理
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加工、整理主要是把建设各方得到的信息利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选择、汇总后,形成不同形式的信息,供给各类管理人员使用。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加工、整理要从鉴别开始,对于监理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提供的信息,要从信息采集系统的规范性,采集手段的可靠性等方面入手。进行选择、核对和汇总,对动态信息要更新及时;对于施工中产生的信息,要按照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程序紧密联系在在一起,而每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信息又分为质量、进度和造价三个方面分别组织。
2.3 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存储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存储需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库,各类信息以文件的形式组织在—起,组织的方法可由单位自行拟定,但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规范。当前,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组织:(1)按照工程组成进行组织,同一工程按照质量、进度、造价、合同进行分类,各类信息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2)文件名规范化,以定长的字符串作为文件名。(3)建设各方协调统一存储方式,国家技术标准规定有统一的代码时尽量采用统一代码。
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保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做到规范、标准及其完整,提高工作效率及质量,以满足项目发展的需要。根据“施工前预控、施工中监控、施工后可追溯”的思想,使建设工程项目信息能真实的反映项目管理的水平。提高项目管理的深度、力度和速度,为工程项目产生更大的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
论文摘要 合同管理是业主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分析业主方在合同管理中可能涉及到的风险,探讨业主方合同管理中的要点及合同管理策略,运用合同法律原理巧妙草拟合同条款,达到防范合同风险,维护业主方的正当利益的目标。
论文关键词 合同管理 意思自治 合同风险 策略控制
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工作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建设工程由于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较长、涉及合同当事人众多,并对业主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带来了风险,加强合同管理工作,通过运用合同的规范、约束效力,有助于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正当利益。
一、合同法律原理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作用
一个大型建设项目的合同数量可能成百上千份之多。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包括了对于每个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接触等过程的控制与管理,同时也涉及到对所有合同进行统筹规划管理的过程。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包括了前期合同结构的选择、合同文本选择、合同计价方法和支付的方法、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合同索赔、合同诉讼等内容。
合同意思自治是合同法律原理的一项最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基于双方的真实、自由愿意,并不受其他主体的非法干涉,该原则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进行合同活动中对外表述的内心真实意愿即合同自由。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为建设工程合同相对人选择、合同条款的达成以及合同履行方式提供了自由的空间。充分利用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业主方可以在合同签署之前,在市场范围内自由选择适合的当事人,以完成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这一原则也为业主方合同条款的拟定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基础。特别是对于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的内容,合同双方通过充分的意思表示,经过讨价还价式的谈判与妥协,最终达成相应的合同条款,而这些最终达成的合同条款也被视为双方真实、自由的合意达成,并对双方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二、业主方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及其法律控制
业主方合同管理的风险可以划分为合同管理意识淡薄的风险、合同违约追责风险、合同条款陷阱风险等方面。
(一)业主方合同管理意识淡薄的风险
在业主方的合同管理中,由于对于相关建设工程法规的不重视,缺乏对于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于应当签订正式合同的项目没有签订合同,往往通过口头协议、事后补签合同等方式来达成协议,一旦发生争议对合同双方都十分不利,缺乏有力地合同作证,造成问题纠纷难以解决,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而“阴阳合同”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仍十分普遍,建设工程大多通过招标形式来确定施工单位,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称为“阳合同”。而在招标之后业主方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与对方当事人私下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再次签订与原合同内容不一致,甚至推翻原合同条款内容。对于“阴阳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那么,业主方在编制或者委托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事先对与招标文件所附合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一旦招标文件中的合同被确定,对方当事人签署备案之后,再试图通过“阴合同”的行为改变原合同内容,意味着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对于业主方十分不利。
合同管理工作更不规范,往来函件、工程签证缺乏必要的记录和保管,发生问题后扯皮不断,相互推委。
(二)合同条款及变更的风险
合同文本应当尽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划分清楚,业主方签署的多数合同文本都由对方单位提供,部分合同文件中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往往显示公平,违背了合同要求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如过多地强调了自己的权利,对于业主方的权利涉及较少。一般在建设工程中的业主方责任主要是合作责任,一般包括业主方雇佣人员并委托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业主职责的部分合同责任,及时对于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必须的决策、手续、答复指示下达沟通责任,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图纸、场地、道路以及支付工程款,及时验收接受责任。
一般对于业主方的不利的合同陷阱主要是对于有失公平和公正,履约双方的责权严重不对称,缺乏对于对方当事人的制裁条款以及违约金制裁的约定。
对于业主方合同管理而言,合同变更的风险较大,由于业主方新的变更指令、设计方、监理方的导致图纸修改、工程环境变化、业主方要求承包商改变施工方案,由于业主方、政府部门要求、环境变化、不可抗力、原设计错误导致的设计修改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由业主承担合同责任。由此造成的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都将由业主方承担。所以,业主方所提出的变更请求,需要慎之又慎,重视并论证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加强前期的勘察、准备工作,尽量减少工程变更,杜绝无谓地变更。
三、业主方合同管理中的策略运用
(一)专门合同管理部门或人员的设立为业主方合同管理的提供制度保证
业主方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周期长短和资金投入情况,专门设立合同管理部门或专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任选具备熟悉建设工程法规与合同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招投标法律法规方面的人才进行专门合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工作流程,设立合同管理账目,及时跟进合同执行进度,做好合同的系统化与专业化管理工作。比如,在编制招投标合同文件时,由专门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条款的诊断、拟定。招投标完成后,签署合同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人员的再审核,最后再与建设项目监审部门形成最终合同文本,交由业主方盖章签署。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能够在制度上保证业主方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与持续性。
另外,业主方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合同资料的归集、建档制度也有助于开展合同管理工作,对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法规的系统建档,系统、科学、完整的合同资料既能防止合同资料的遗失,对于后续结算工作、纠纷处理、审计备查及咨询参考提供良好的辅助证明作用。
(二)根据项目情况选取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以及合同文本
建设项目中的施工承包合同常见的主要有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以及成本补偿合同。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各有其利弊,单价合同以单价优先为原则,业主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数字是参考数字,实际工程款则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确定的单价计算。而单价合同的不足之处对于业主方来说,核实工程量需要花费巨大的精力,同时还要防止施工方增加工程量。固定总价合同的一次包死方式虽然对于业主来说最简单易行,但忽视了因为环境变化和工程量增加的变化。对于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方可以在工程量小、工期短,施工环境条件稳定,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范围明确的情况下采用。而变动总价合同对于变动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规定,对于客观原因引起的变化导致的方进行调整。对于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的情况,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其优越性,承包商风险低,利润有保证,但对业主方来说,合同不确定性以及合同无法准确将工程内容、工程量以及合理的终止时间等进行合理安排,对业主方合同履行与监督不利。
因此,在建设项目中,根据工程的总体情形,工程量的大小、风险的高低、施工周期、施工影响因素等,选择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通过不同的计价方式达到以合同的方式控制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的实现。
此外,我国为规范建筑市场,出台了一系列的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等,这些合同文本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纠纷解决提供了指导性的内容。但合同示范文本也存在一些问题。在选择合同示范文本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选用,将合同示范文本与非示范文本合同相结合,否则即使选用合同示范文本,也会造成订立合同流于形式,订立合同简单,但内容具体条款却是,权利、责任划分不明确,合同文本形同虚设,带来合同履行风险。对此业主方应灵活选取合同示范文本,同时结合项目实际,运用非示范合同文本形式准备表达双方的合同意思。
(三)合同文本条款的巧妙拟定可以约束制裁对方当事人行为的目的
合同法律制度的最根本之处在于合同的订立必须双方根据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某种合意。在建设项目中,业主方在合同条款的设定时,应当充分利用合同法律制度这一根本宗旨。特别是对于一些没有工程经验、工程人才缺乏的单位,巧妙设定合同条款,有助于维护业主方的投资利益。
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技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定:
1.担保条款的合理运用。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而在建设项目中常用的担保种类则包括了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保修担保等。而对于业主方来说,合理设定投标担保条款、履行保证条款、工程保修担保条款,则能够起到约束、督促对方当事人的目的。如,关于工程保修担保,在合同条款中拟定:“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留金扣除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该部分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期满之日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取得业主方出具的完成质量保修期工作证明进行支取,业主方收到施工单位的支付请求后,无息支付保留金。”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质量保修期做了规定,利用保留金条款则有助于业主方制约施工单位积极按时履行保修义务,达到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后合同义务的目的。
2.审计决算费用的负担。业主方在工程项目的结算阶段,可以通过外聘第三方的形式进行工程费用的决算。业主方通过委托合同,委托具有良好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将第三方的决算视为最终的合同价款。此时,要求业主方签订的合同不能再是固定总价合同,而要采用其他灵活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对于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对于工程项目的审计部门往往介入,对于审计决算费用的负担,有利于业主方通过合同的方式事先将审计费用负担加重到对方当事人,以达到防止对方虚报工程决算,造成大幅度审减之后,业主方支付高额的审计费用。此时,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合同总价按照审计决算价进行支付,业主方或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按照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审减的额度在决算总额5%之内的部分,审计费用由业主方承担,超过决算总额的5%的,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用由业主方和施工单位平均分担,超过决算总额10%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审计费用。施工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由业主方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以此条款可以防止施工单位虚报工程决算,恶意增加决算总额。而又造成业主方额外承担审计费用。
业主方在合同管理中应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对方订立合同,不应将对方企业视为赚取利润的对立方,在合同中如果设定非常苛刻的条件,忽视对方企业的正当利益,对于确实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费用的增加,业主方也应及时进行变更增加。否则,极容易造成施工单位的偷工减料,刻意降低施工单位成本,酿成工程事故或隐患。
[论文关键词]工程投资 投资控制 决策 动态跟踪
[论文摘要]要掌握和控制建设工程总投资,工程造价是必不可少的。工程造价,一般是指一项工程预计支出费用或实际支出费用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在这个意义上工程造价与建设投资的概念是一致的。因此,控制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即可控制工程建设工程的投资。
建设工程总投资,一般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建设工程按用途可分为生产性建设工程和费生产性建设工程。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两部分;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则只包括建设投资。我在此要论述的是非生产性建设投资。
建设投资,是由建筑工程安装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利息、不可预见费等组成。
要掌握和控制建设工程总投资,工程造价必不可少。工程造价是指一项工程预计支出费用或实际支出费用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在这个意义上工程造价与建设投资的概念是一致的。因此,控制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即可控制工程建设工程的投资。为了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建设工程投资的概念,先来熟悉一下建设工程投资的特点:
一、建设工程投资的特点
(一)建设工程投资数额巨大
建设工程投资数额巨大,对所属地方的国计民生产生重大的影响,从这一点上也说明了建设工程管理的主要意义。
(二)建设工程投资差异明显
每个建设工程都有特定的用途,功能、规模,每项工程的结构、空间分割、设备配置和内外装饰都有不同的要求,工程内空和实物形态都有差异性,即是同样的工程处于不同的地区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上也有差异。
(三)建设工程投资需单独计算
每个建设工程都有专门的用途,所以在结构、面积、造型和装饰上也不尽相同,即技术水平、减数等级和建筑标准也有差别。建设工程还必须在结构、造型等方面适应工程所在地的气候、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因此,建设工程只能通过特殊的程序(编制估算、概算、预算、合同价、结算价及最后确定竣工决算等),就每项工程单独计算其投资。
(四)建设工程投资确定依据复杂
在不同的建设阶段有不同的确定依据,且互为基础和指导,相互影响。如预算定额是概算定额编制的基础,概算定额又是估算指标编制的基础,反过来,估算指标又控制概算定额的水平,概算定额又控制预算定额的水平。间接费定额以直接费定额为基础,二者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投资的内容等。
(五)建设工程确定层次繁多
凡是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建设的各个单项工程汇集的总体为一个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中凡是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为单项工程,也可将它理解为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完整的工程项目。考虑到组成单位工程的各部分是由不同工人用不同工具和材料完成的,又可以把单位工程进一步分解为分部工程等等。但需分别计算各个不同阶段和项目的工程投资,最后才形成建设工程投资。可见工程投资的确定层次繁多。
(六)建设工程投资需动态跟踪调整
各项建设工程在建设期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料的变化因素,如工程设备、材料价格变化、国家利率调整、不可抗力出现或因承包方、发包方原因等,必然会引起建设工程投资的变动。所以,建设工程投资在整个建设期内都需随时进行动态跟踪、调整,直至决算后,才能形成建设工程投资。
从以上所列举的建设工程的特点来看,要做好建设工程的投资控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目标
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就是自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发包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把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投入大的生产过程。建设者不但受时间、经验包括科学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且也受客观过程的发展及其表现程度的限制,因而不可能在工程建设伊始,就设置一个科学的、一成不变的投资控制目标,而只能设置一个大致的投资控制目标,既投资估算。投资概算应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选择和进行初步设计的投资控制目标;设计概算应是进行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的投资控制目标;施工图预算或建安工程承包合同价则应是施工阶段控制的目标。有机联系的各个阶段目标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前者控制后者,后者补充前者,共同组成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目标系统。
三、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重点
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但控制哪一阶段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是十分重要的。从目前我国情况看,影响项目投资最大的阶段是约占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四分之一的技术设计结束前的工作阶段,在初步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约为75%--95%;在技术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约为35%--75%;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约为5%--35%。从以上分析看,项目投资控制的重点在于施工以前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一旦项目做出决策后,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就在于设计,而目前我们的设计费用一般只占全部工程投资费用的1%以下,但正是这微不足道的费用却基本决定了几乎全部随后的费用。由此可见,设计对整个建设工程的效益是何等重要,正因为此,把好设计图的实施前的阶段是十分必要的。
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措施
要有效的控制项目投资,应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与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从组织上采取措施,包括明确项目组织结构,明确项目投资控制者及其任务,以使项目投资控制有专人负责,明确管理职能分工;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包括重视设计的多方案选择,严格审查监督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深入技术领域研究节约投资的可能性;从经济上采取措施,包括动态的比较项目投资的实际值和计划值,严格审查各项费用支出,采取节约投资的奖励措施等。
五、投资控制的决策
一个项目,在立项之前,要进行细致的可行性研究,多角度、多方面论证可行的依据,所谓可行性研究,是运用多种科学手段综合论证一个工程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先进、实用和可靠,在财务上是否盈利,作出环境影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和评价、及工程项目抗风险能力等的措施,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可行性研究,还能为银行贷款、合作者签约、工程设计等提供依据和基础资料,它是决策科学化的必要步骤和手段。
一个工程项目要经历投资前期、建设时期及投入使用三个时期。投资前期是决定工程项目经济效果的关键时期。如果在实验中才发现工程费用过高、投资不足、或原材料不能保证等问题,将会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所以,投资者做一个十分可行的投资项目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个工程,如果以上所有工作都准备就绪,那就可以进入实质性阶段,依据十分可行的科研报告资料,根据投资估算,在审图阶段,把好审图环节是十分必要的,要把一切工作放在纸上修改,省得到施工阶段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资金,一旦将施工图实施,就要做到尽可能少的变更,以减少投资损失。一旦因需要变更时,建设方首先所要做的是,严格控制施工阶段的各个环节,把好施工环节的各个阶段。
在每个环节都严格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行,都可能会使建设工程投资成本处于最合理状态,从工程预付备料款开始,严格按双方合同条款约定和相关法规执行,随着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直至工程竣工结算,都要有严格的把关审查,这样一步步做下来,把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在最合理状态。
[论文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与监理企业的现状,结合国内外监理公司在人员的构成和服务内容上的差异,阐述了建设工程监理专业人才培养的紧迫性,并就建设工程监理专业人才的素质的基本要求、培养体系的构成与实现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
建设工程的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已有很长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程监理制度,可以说,建设工程监理已成为建设领域的一项国际惯例。自1998年开始,我国也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了监理制度,并已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正在经历着一个发展、规范和逐步完善的过程,本文将就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业现状、发展方向、专业人才的素质、培养体系的构成与实现等问题作一些探索和论述。
一、目前国内外监理企业及专业人才情况
(一)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现状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最先出现的从业单位大多是设计院、研究所、高校、政府部门派生出来的,后来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放开,设计、科研任务的不断饱满,以及政府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的脱离,监理队伍日渐复杂,从业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新加入的监理人员大多是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新就业大学生以及其他一些社会上的工程部门分流人员,因此人员素质平均水平较低,监理行业提供的服务水平也相对较低。
目前工程监理的主要问题:
第一,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尚处在母体的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有的挂着监理企业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在这个过程中,也滋生了一批素质不高的监理企业,这些监理企业往往通过压价竞争、人情关系等非实力比拼途径获取业务,这样的企业一旦取得业务后,又不派出实力强大的监理队伍开展监理工作,成为监理行业的“老鼠屎”,使得一些本来实力尚可的监理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同流合污”,这种不正当竞争及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仅严重败坏了监理行业的声誉,而且极大地制约和危害着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由于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建设监理与先进国家建设监理的主要差距。
第三,不少工程项目存在着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有的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很多项目的总监。有的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名字,只见其名,不见其人。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一定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也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不问工程是否合格也签字。上述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不严密,也反映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还不够有力。
第四,监理介于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责任重而收费低。监理的费用目前仍然是1998年的价格水平,这个价格水平与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和赋予监理的责任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监理的获利远小于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一方面是监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责任越来越重大,另一方面却还存在着在现有不高的政府定价上的恶性压价、恶性竞争,这种状况,必将导致建设监理市场的混乱,监理人员素质的愈发低下。
(二)国外监理公司的情况
1.人员情况。监理在国外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已有很长的历史,已经积累了一套科学的管理体系。监理公司被看作是一个高智能型服务性企业,它们对监理工程师在学历方面要求较高,许多著名的监理咨询公司大部分员工都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如美国著名的兰德公司,在547名监理咨询人员中,有200名博士、178名硕士。同时,他们也十分重视个人的工作实践经验,许多国家都要求监理咨询人员必须在设计和施工企业工作一定的年限才能获得监理咨询工程师的资格,如英国咨询工程师协会规定人会的会员年龄必须在38岁以上,新加坡要求工程结构方面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8年以上的工程设计经验。另外,他们还比较重视在职监理人员的培训,尤其是复合型人才的培训,即既懂经济、管理,又懂专业、法律的人才,因此每年都要投入较大的费用用于人员培训,以提高监理业务素质和水平。
2.服务内容。在国外,对于工程项目的建设,业主通常从项目前期至项目的建成全过程委托监理咨询公司,实施全过程监理。项目的发起与策划、项目的实施以及项目建成动用、运营阶段都留下了监理咨询公司的印迹。监理公司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向业主提供各种有益的咨询建议,使得项目能够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
我国的监理工作,绝大多数却仍停留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缺乏项目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的监理任务,相应地,大多数监理咨询公司及其人员也只具备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的能力。
二、未来监理发展方向
随着我国“人世”的提速,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以及市场需求的多样化,我国工程监理管理体制的改革正朝着升级的方向发展。由于企业自身能力的差异,必将导致监理行业的整体结构出现分化、重组。据专家分析,未来的监理行业将呈现出金字塔形的构架。
第一类企业:在行业顶端的,将是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且实力强大的公司。其业务可能集中在某一项或多项专业工程领域,从事着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到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选择承包商、监督管理施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甚至包括项目后评估的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这样的企业不仅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知名度,而且在相关工程领域甚至在国际工程建设领域中都处于领先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这样的企业为数很少,其获利将相当可观。
第二类企业:处在金字塔中间部分的企业,将是不具备自有的专有技术或知识产权,但是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有实力较强且又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有相当丰富的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在某一项或多项专业工程技术上有专长。这样的企业将有能力根据市场的需要提供建设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阶段的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这样的企业获利水平可能比不上上面第一种类型的企业,不存在暴利,但是总体规模将远大于第一种类型的企业,成为建设监理行业的中坚力量,其从业人员将具有相当的社会地位且受人尊敬。
第三类企业:处在金字塔底层的企业,主要在施工现场实施旁站或仅仅实施施工阶段的质量、投资、安全等某一专项监管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可以是受业主的委托,也可以是受第一种类型监理企业的委托,甚至可以是受施工承包单位的委托,受谁委托即为谁服务。该类型企业的服务利润将十分有限。其从业人员的地位和收入也将远不如第一、二类企业人员。
三、人才培养紧迫性
在这种新形势下,企业对监理专业人才的素质要求将越来越高。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就更加迫切,监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高技能、高素质,如果不是这样,实施建设监理就没有什么意义。而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之间是一个双向选择的组合,什么样的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就能给予什么样的待遇;反之,什么样的人才能进什么样的企业,也就能得到什么样的报酬。因此,加强监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监理专业人才的培养体系,提高监理专业水平便是刻不容缓的大事。
四、建设工程监理专业人才培养
1.专业人才素质要求
建设工程监理专业人才应是具备工程知识、经济和管理知识与实践经验的高素质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他们能熟练地运用他们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从事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这就要求监理公司在人才建设上下大功夫,应制定中长期的人力资源计划,一方面下决心培育本公司人才,按照对人才复合型、外向型和开拓型的要求,着重在人才的项目管理能力和水平上下功夫,要培育本公司的骨干,留住人才;另一方面,要多方引进人才,为了迎接设计、建造及大型项目的管理,培养一些既有设计能力又懂管理的人才。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不同岗位、不同性质及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参考国外经验,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的建设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可以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
基层人才:为建设工程基层监理专业人员。
该层次的从业人员具有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的基本知识,主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旁站与资料整理工作,并且能对施工现场提出有关合理化建议。其基本人员组成就是分布于大量监理企业、有上岗资质的工程监理员。
中层人才:为身份最低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这个层次的人才,他们在基本业务素质的基础上,能胜任项目管理与合同管理、中小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工程管理知识与技能,能参与国际工程的管理,是监理企业的主要技术骨干。
高层人才:为高级专业管理人员。
这个层次的工程监理人才应为资深注册监理工程师,主要从事一些大、中型项目全过程监理工作,包括项目的决策、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项目管理与合同管理等。他们在本专业有丰富的知识和实践经验,是一些专家型的人才。他们能积极为政府的决策当好参谋,对规范行业行为、研究建立和完善行业制度和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改革与发展起主要作用。他们还应具有丰富的国际工程管理知识和经验,参与国际上重大工程项目的竞争,能胜任其工作。
上述三个层次,其业务能力从上到下可兼容,反过来,通过自身的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从下到上将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2.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对于上述三个层次人才基本专业素质的培养,应该通过多层次的教育(专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来实现。
专科教育主要培养基层业务人才,受这个层次教育的人才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自身的努力,也可以成为中层人才,成为主要技术骨干。
本科教育要以培养中层人才为目标,同时为高层人才奠定专业基础知识。受这个层次教育的人才在经过长期的工作实践和自身的努力,可以成为高层人才,能胜任高级管理工作。
研究生教育以培养高层人才为目标,受该层次教育的人才在经过一定的工作实践后,应很快能胜任高层次的工作。
(1)监理专业人才所必备的知识结构体系。本科教育是培养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摇篮,也是培养监理中层人才的必经之路。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其知识结构除工科本科所要求的基础课外,还必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专业与专业基础课程:一是工程技术类,主要包括建筑制图、建筑材料、房屋建筑学、建筑结构(含结构力学)、路桥工程与市政工程、施工技术与组织设计、工程建设定额与预算、安装工程技术等;二是经济类,主要包括宏观与微观经济学、投资管理学、工程经济与项目评价、建筑经济等;三是管理类,主要包括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等。
除此之外,在4年本科学习中还将完成一定周数的实践教学任务。一些实务性较强的课程还应设置课程设计,以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应该说这些课程的设置能基本覆盖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所涉及的知识面,自然,这也是其能胜任工作的基本保证。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是监理高层人才、也是未来资深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起飞地。在“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点上设立“工程监理管理”研究方向,是在本科培养的基础上,要求在某一研究领域具有较深较宽的专业理论基础,并能结合实际需要,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一些深层次的科研课题或有关工程实际问题。
监理基层人才是监理工作的一线人员,要求的知识体系应该以应用能力为主线,围绕这条主线来加强人文素质、专业素质、综合素质的培养。学习的专业知识深度应比本科要浅,构建的知识结构,应使他们具有知识更新、技术创新、与人合作、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关系的能力。
(2)监理人才的教育培养体系。为了构建各层次工程监理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工程监理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可以确定为:
第一是高校正规培养。鼓励高校在有关博士点、硕士点设立“工程监理”专业方向,培养高级专业人才。在那些有“工程管理”专业和“项目管理”等本、专科专业的院校,按建设工程监理专业人才素质要求的三个不同层次,培养能适应我国基本建设管理需要的高素质本、专科学历的人才。同时加强高校的管理,避免那些不具备该专业办学条件的院校滥发该专业的正式文凭。严格区分正规培养和非正规培养的界限,为今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准入资质确立一个专业教育标准。
第二是社会办学、职业技术教育培养。鼓励社会办学、职业技术教育培养该专业低层次管理人才,这是培养监理员的有效途径。
第三是继续教育,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和指定高校(以现有建设部指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考前培训单位为基础)为依托,开展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3)监理企业的人才培养战略。对于监理企业,应视监理人才的培养为一项战略目标,才能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竞争激烈的建设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从监理企业内部来讲,第一,重视人才战略。要树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理念,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到基层的每一个员工,都应该认知企业核心竞争力战略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重视和关心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以人才为依据,在发展自己以及与他人比较的差异差距中,不断形成自己独特的、可以提高消费者特殊效用的技术、方式、方法等,而这些有可能构成今后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要素。第二,加强技术创新。这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而这恰恰又是目前监理企业普遍缺乏或不够重视的问题。在打造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核心技术是什么。如不十分清楚或把握不准,可以对现有技术进行分解和整合,也就是对核心产品进行技术分解、归类和整合,弄清哪些是一般技术、哪些是通用技术、哪些是专有技术、哪些是关键技术。然后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对专有技术和关键技术进行研究、攻关、开发、改造,并进一步提高和巩固,以形成自有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第三,优化人才配置。在企业管理方面,要实施现代企业制度,高效配置企业资源,为企业竞争力的打造、提升提供制度保证。
从监理企业外部来讲,第一,可通过知识联盟获得企业竞争力。第二,可通过企业兼并获得竞争力。第三,努力培育更多的、更信赖的、稳定的顾客群。此外,监理企业在打造竞争力的过程中,要有动态意识。因为,随着时间推移,监理企业竞争力有可能因疏忽而贬值,导致其竞争力下降乃至消失。如果监理企业竞争力强大到无可匹敌的地步,那么只要保持竞争力不每况愈下,即是保证它的可持续性。但对绝大部分监理企业而言,仅仅维持是远远不够的,竞争对手一直在虎视眈眈,摩拳擦掌地准备取而代之。这样,可持续性则意味着要持续改进,否则就无以保持现有地位。同时,只有把监理的人才战略提高到市场竞争战略的高度,企业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稳操胜券,立于不败之地。
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既宏观又微观、复杂又烦琐的工作,其人员应该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的基本知识,应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协作精神。建设监理人员要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懂设计、会施工、能管理、善协调的复合型人才,就需要不懈地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以建设工程监理技术的总体要求为导向,按培养体系的要求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
内 容 摘 要
几乎所有的建筑行业都涉及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签订一份公平、公正的委托监理合同,对整个监理过程实施至关重要。本文以《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为例,进行粗浅探讨,以共同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据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使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该示范文本共分三部分,共六十七条。仔细研究读该文本存在问题主要有:1.没有正确认识监理人的地位;2.减轻了监理的法定责任。
该示范文本第二部分第十九条规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双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的进行调解。这个条款违背《合同法》、《建筑法》关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监理人的权利是以建设单位委托的结果,不能独立于委托人。该文本标准条件二十六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扣除税金)。从而减轻了监理人的赔偿责任,与《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相违背。
建议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时应当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以更好的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几乎所有的建筑业行业都涉及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因此,能否签订一个对建设单位与建筑业施工企业都公平的合同,成为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有经验的建设单位(工程委托人)会聘请专业律师作为项目法律顾问,负责起草合同,参加项目谈判并解决项目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有的建设单位与其聘请律师,不如直接采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行业示范合同文本。这种草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每一个项目很可能有其独特之处,示范文本只能参照使用。个别示范合同文本的某些条款本身不合理,甚至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导致直接适用示范合同文本可能造成对建设单位不利的情况。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推行的个别合同示范文本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减少了建筑业行业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从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这种现象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因此,应当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本文以《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问题为例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推动、促进建筑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性质及其规定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是针对工程项目建设所实施的一种监督管理活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可见,工程监理企业虽然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是,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并由建设单位接受并配合监督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其监理性质主要有:
1.服务性: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工程监理企业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它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它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
2.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当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3.独立性:按照独立性的要求,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厉害关系;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4.公正性: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是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工程监理企业应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存在的问题
二年一月十四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2000]44号,通知说,《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是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1995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进行修订后印发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共五条,多为当事人双方按照客观情况如实填写的条款;第二部分为标准条件,分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委托人与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等共四十九条固定的条款,只有极少数条款是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的。第三部分为专用条件,是对前述条款的解释。仔细研读这个文本,不难发现这个示范文本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第一、没有正确认识监理人的地位;第二、减轻了监理人的法定责任。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五条规定: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地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这个条款规定了监理人勤勉尽责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衡量监理人工作的标准及监理人的地位作用。
1. 衡量监理人工作的标准。
按照示范文本规定,衡量监理人工作的标准是监理人提供的咨询意见应与其水平相适应。但是,签约的监理人到底是什么水平,这份示范合同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条款加以规定,同时,监理人的水平是如何划分的,不同级别的监理人的能力范围也没有在合同中规定,这就使得委托人无法客观、有依据的衡量监理人的“水平”。《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所谓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咨询意见的说法是不严谨的。按照法律规定,监理人的“水平”应该是其资质条件。如果监理人的资质条件是衡量监理人勤勉尽责与否的标准,监理人就应当在签约合同时有义务告知对方资质条件,并将与其资质条件相符的业务范围注明在合同中,将证明其资质条件的有效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监理人的咨询意见不仅要与其资质条件相符合,而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技术规范、行业惯例的要求。
如果监理人承揽的工程超越了监理人自身资质能力所要求的业务水平所能承揽的范围,那么,合同是不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关于监理人超越其资质等级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如果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供证明其资质条件的相关文件,监理人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文件,委托人明知其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而将工程委托其监理,发生纠纷,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因建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应为合同为无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对合同的无效都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质证书是虚假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见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委托人没有责任,应由监理人返还其获得的利益,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就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审查监理人的资质等级,确保监理的工程在监理人的资质登记许可的范围之内。
2.监理人的地位、作用及责任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五条规定: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这些规定说明,在委托监理工程的范围内,建设工程的监理人的身份是相对于委托人与施工单位而言都是独立、公正的第三方。
但是,笔者认为,示范合同的这些规定对监理人的角色定位,与《建筑法》的精神相违背。
首先,建设单位与监理人之间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很明显监理人与建设单位是一种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是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而联系在一起的,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的规定,要求监理人应当依法尽职维护委托人也就是建设单位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活动,而不应该独立于委托人也就是建设单位。
其次,要正确理解监理人身份的独立性、公正性。《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第三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可见,这些规定中提及的监理人的独立性、公正性是指监理人根据自己的组织、计划、方法、独立地开展工作,而非独立与委托人之外。是为了禁止监理人参与可能和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禁止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禁止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监理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因此,监理人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应按照建设单位的意志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地执行监理任务,不是说监理人脱离建设单位而独立的。
示范合同文本的起草者,基于对《合同法》的委托关系和《建筑法》中关于监理人规定的错误理解,做出的上述规定,既与法律精神相违背,又不能被广大的建设单位所接受。
减轻监理人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在标准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在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中,将之细化为: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立即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笔者认为,示范文本的上述规定减轻了监理人的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法律并没有规定监理人承担的赔偿损失的金额不能超过监理费用。示范合同的起草者,利用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将监理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损失固定为最多不超过监理报酬,降低了监理人的风险,明显维护监理人的权益,而没有公正地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三、行业示范合同与格式条款的区别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与常见的格式条款出现的问题有很多相似之处。那么,它们之间在法律效力上有什么不同?
1.行业示范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向全国推荐使用的。国家机关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监制的示范合同文本,应该对合同双方而言都应当是公平的。
关于示范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亦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建筑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对示范合同文本的态度不是“参照”而是直接使用。
2.格式条款及其法律效力。
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经常要面对形形色色的合同,有些合同的绝大部分条款或全部条款是银行或保险公司等具有优势地位的垄断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对方不能就此与之进行协商,对这些条款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对方当事人不能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只有接受或放弃的权利。例如:银行信用卡章程、银行贷款合同、保险合同等等。国外法律中将之称为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将之称为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法律效力和如何解释格式条款。
有的格式条款,存在免除提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加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限制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的情况。《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等等。
3.二者的区别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首先,格式条款与行业示范合同的首要区别是起草合同的主体不同,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自行起草的,而行业示范文本合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力量起草并监制,向全社会公布并推荐使用的。其次,二者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拟定的格式合同,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是,由于国家机关监制的示范文本合同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依法可以参照的,因此,即使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问题,也不能简单判定该条款无效。
像《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这样,名为示范文本而实际却包含着保护特种行业利益,降低其风险,减少其法定责任的格式条款的合同,对建设单位而言是一剂麻药,同时也给司法审判出了一道难题。很多建设单位轻信示范合同文本,盲目相信有关国家机关,麻痹大意,以致丧失了许多应得的合法权益。这就提醒广大的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示范文本时要慎重。
四、应采取的措施
建设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不应当是行业利益的维护者,而应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行业的管理者。组织代表各方利益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重新修订示范合同文本势在必行。
在新的文本出台之前,广大建设单位应该聘请专业律师,对示范合同文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以求平等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